县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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县支持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承诺书

为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充分发挥籍在外务工人员技术、资金、人脉、信息等方面的资源在促进县域经济发展中的重要作用,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就鼓励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作如下承诺。

一、承诺事项及内容

我县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经相关乡镇和就业部门认定创业就业事实后,可享受以下优惠政策

就业和社会保障优惠政策:

、县就业局开展籍在外务工人员信息普查,建立动态档案。根据在外务工人员能力特长免费开展回乡就业岗位引荐和职业介绍服务。

2、县就业局、县职校和相关培训机构联合开展回乡就业人员职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对在外务工期间参加相关培训取得国家承认的职业资格证书的回乡创业人员,由就业局对其给予一定的培训补助。

3、回乡创业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外务工期间参加基本养老、基本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县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主动为回乡创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障登记接续手续,及时纳入社会保障范围。对回乡创业人员创办企业吸纳3人以上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的,由县就业局参照灵

活就业人员社会保障补助条件给予相关社保补贴。

工商税务优惠政策:

1、回乡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除经营国家限制的行业外,免交工商登记费和工本费,对手续完备的,确保随到随办。

2、对回乡创业人员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营业税及其附征的城市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3、对回乡创业人员新办的商贸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就业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免征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上述企业当年新安置下岗失业人员不足职工总数30%,但与其签订三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部门认定,税务机关审核,三年内可按计算的减征比例减征企业所得税。

4、对回乡创业人员,开发荒山、荒地、荒滩、荒水,从事种植、养殖业、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

农牧保险和相关技术培训业务以及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繁殖和疾病防治业务的,按现行营业税规定免征营业税。符合其它产业政策扶持条件的,相应享受产业项目政策扶持。

金融及资金扶持政策:

1、整合小额担保贷款、微型企业发展和“小老板”行动计划等相关政策,向回乡创业人员进行政策倾斜。凡符合小额贷款担保条件的回乡创业人员,优先提供小额贷款担保;凡符合微型企业“三个15万元”和“小老板”扶持政策的,优先给予项目扶持。

2、建立回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基金。县财政每年投入200万元,设立回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基金,通过注入小额贷款担保资金、开展创业贷款贴息等方式,专项用于回乡创业人员创业扶持。

其他优惠政策:

1、回乡创业人员享受就近落户、就近就医、就近参加各种社会保险等政策,其子女享受就近入学政策。回乡创业人员可自愿选择落户地点,自愿选择子女入学地点。在城镇具有相对固定住所、稳定职业或生活的,准予其凭相应证明办理户口迁移,其家属和子女允许随其落户。办理回乡创业人员及其随调配偶、子女落户时,不收取国家政策规定以外的任何费用。

2、回乡创业人员在城镇落户的,可凭户籍证明优先享

受保障性住房待遇。

、除国家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行业领域外,向回乡创业人员全面放开。涉及用地、规划、环保、建设许可等手续办理,所涉相关部门或机构确保简化立项、审批、办证程序和环节,对回乡创业人员的申请实行限时办理和答复,做到随到随办;不能办理的,确保在规定时间内予以答复,切实为回乡创业人员营造一个宽松、高效、服务的发展环境。

4、回乡创业人员创办规模以上企业的,享受县人民政府现行招商引资相关优惠政策。

5、县人民政府统一规划建设返乡农民工创业示范园区,对入驻创业示范园区的回乡农民工创办的企业,根据解决就业岗位情况,减收或免收生产经营场所租赁费。

6、对回乡创办科技含量高、投资密度大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本着政策最宽、条件最好、服务最优、推进最快的原则,以“一事一议”的方式解决涉及用地及其它要素配套等相关问题。

7、建立金融机构支持回乡创业人员创业专项奖励制度,根据金融机构向回乡创业人员发放创业贷款、支持县域经济发展的情况进行专项考核奖励。

8、建立回乡创业人员特殊贡献奖励机制,对以下几种有突出贡献的回乡创业人员予以专项评选表彰:一是携技术、资金、项目回乡创业成功人士代表;二是积极动员在外

务工人员回乡创业、成效显著的人员;三是发挥人脉优势引进县外客商到我县创业发展、取得明显成效的在外务工人员;四是为我县回乡创业人员提供创业扶持、取得明显成效、受到广泛认可的社会团体和个人。

二、承诺事项联系服务方式

成立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工作领导小组,由县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人社局、公安局、工商局、工贸局等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对本县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工作的领导、协调和服务。

组建专门的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联络服务办公室,由县人社局局长李江华同志任办公室主任,从县就业局、工商局等相关部门明确专人具体办公,切实抓好回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联络服务工作。在各乡镇相应成立回乡农民工创业就业联络服务办公室,开展在外务工人员调查摸底、回乡动员、动态服务等工作。

引导成立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者协会,逐步将其培养为联系政府与回乡创业人员的纽带。引导协会按照“自我管理、自我发展、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方针,积极反映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创业的意见和建议,协助外出务工人员及时解决创业中的实际问题,为回乡创业人员提供政策、信息、技术、用工等方面的服务;指导和引导协会及时掌握外出务工人员的状况,加强信息联络,通报家乡建设形势,唤起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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