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集团公司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管理规范
防突细则(2019年版)
防突细则(2019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煤矿冲击地压综合防治
煤矿冲击地压综合防治摘要:煤炭是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资源,而在煤矿开采过程中则风险因素较多。
煤矿开采环境恶劣,在作业过程中往往会面临多方面的安全威胁。
为保障煤矿开采的顺利开展以及保障开采人员的人身安全,需要高度重视安全管理。
煤矿冲击低压综合方式便是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之一,要想保障防治效果,需要了解冲击地压产生的原因及影响,并采用更加有效的技术进行防治。
关键词:煤矿;开采作业;冲击地压;防治技术引言:冲击地压会对采矿作业面造成毁灭性的破坏,因此带来的损失和危害也会更加严重。
同时冲击地压在发生之前并没有显著的预兆,这使得冲击地压具有偶然性与突发性的特点,这给防治工作带来了更大的难度。
对煤矿冲击地压的综合防治,我们应认识到冲击地压产生的原因,在此基础上采取更加有效的防治技术,保障煤矿开采作业的安全性。
1煤矿冲击地压概述煤矿冲击地压属于一种特殊的矿山压力显现,是指采场周围煤岩体的力学平衡状态被破坏,进而会在瞬间释放大量的弹性变形能,进而造成突然并且猛烈的破坏,这种现象便是冲击地压。
煤矿冲击地压所显现的强度特征,通常为强冲击、弱冲击、矿震以及冲击波等,在冲击地压发生时,往往会伴随着巨响、气浪以及岩体抛出等现象,会给开采作业人员的安全造成严重的威胁。
冲击地压是十分严重的煤矿灾害,其危害性较高,需要给予高度的重视,采用先进的防治技术,保障煤矿开采的安全性。
2煤矿冲击地压产生的原因分析导致煤矿冲击地压的原因较多,但总体上讲主要分为内部原因和外部原因。
就内部原因而言,首先在于煤层具有冲击倾向性。
煤岩体的物理性质直接关乎着冲击地压的发生情况,如果煤岩体具有冲击倾向性,便很有可能产生煤矿冲击地压。
其次,煤矿冲击地压的发生与砾岩活动相关,砾岩是煤矿冲击地压的主动力源,是导致煤矿冲击地压的主要原因。
最后,煤矿冲击地压产生的内因还包括煤层原岩应力状态过于集中等。
就煤矿冲击地压产生的外部原因而言,也具有多方面因素,首先采矿作业面的深度是主要外因之一,如果才没作业面的深度较大,则会导致应力过于集中,因此很容易引发煤矿冲击地压。
煤炭开采中的冲击地压机理和防治
272我国有许多的煤炭井,但是由于各个煤炭所处的地理位置和当地的气候环境的不同,煤炭井的产煤规模大小各不相同,使得煤炭开采中面临的开采难度也各不相同,但是在煤炭开采中存在的冲击地压确实煤炭开采中常见的矿区灾害之一。
据了解每年都会有由于冲击地压造成矿区事故发生,这给矿区工作者的生命安全带来了巨大的威胁,同时也阻碍了煤炭资源安全开采的步伐,所以在今后的煤炭开采中加大冲击地压机理的研究,有针对性的制定防止措施是非常有必要的。
1 煤炭开采中冲击地压机理出现的因素分析1.1 冲击地压地质条件及相互作用机制分析煤炭矿井的地质特征、构造条件以及区域性的应力环境等都是冲击地压形成的重要因素,无论是直接或者是间接的都会影响着冲击地压,而且在地质结构经过长时间的演化,使得一些地域的地质结构存在着很大的差异,然而不同地质特征的具有一些特殊性,在一定程度上回诱发矿井地质灾害的的发生[1]。
除此之外,断层和褶皱等一些特殊地质结构也是诱发冲击地压的主要原因,在近几年的煤炭冲击地压分析中发现,冲击地压的形成和斜轴部、构造变化以及应力带区域有着直接的关系,探地雷达、TSP超前地质预报以及三维地震勘测等技术是目前地质结构研究中应用的比较频繁的,但是在煤炭开采中也有一些特殊地质的存在,对于这些特殊地质的存在也要有针对性的建立一套完整的监测系统和探测方法,不能任其随意发展,不然煤炭开采中冲击地压造成的危害将会更大。
1.2 煤炭开采中冲击地压发生的机理分析随着工业生产对煤炭需求量的增加,煤炭开采企业为了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提高煤炭的开采量,已经加大了煤炭开采深度和广度的发展,煤炭作为不可再生资源,需求量的增加必然会使煤炭开采的深度加深,而且对于我国煤炭资源开采的现状来说,我国煤炭开采的深度和扰动一直在不断的增加,冲击地压机理多因素的特点也越来越突出。
采用失稳模型与能量体系,利用分叉理论和动力学来研究破裂演化而诱发冲击地压的过程。
煤炭采集中冲击地压在受到开采深度、地质结构、煤岩结构以及外力的影响,尤其是在达到一定程度后,开采深度就会发生冲击地压,此深度称为冲击地压临界深度。
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监管监察指导手册
3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发生过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直接认定为冲击地压矿井。
4煤层(或者其顶底板岩层)具有强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强冲击地压危险的,为严重冲击地压煤层。
5开采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严重冲击地压矿井。
6煤矿企业必须严格按照《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要求开展冲击倾向性鉴定和冲击危险性评价,及时、准确界定冲击地压煤层和冲击地压矿井。
1检查矿井中长期防冲规划是否符合防冲原则;
2检查国家、行业已推广的冲击地压防治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应用情况;
3检查参与国家、科研院所科研攻关项目情况。
第二百二十八条
第七条、第十九条
第12条
3
防冲负责人、防冲机构和人员配备
1煤矿企业(煤矿)的主要负责人(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的第一责任人,对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冲击地压防治工作负责;煤矿企业(煤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负责人,对防治技术工作负责。
4检查恢复生产前监测分析后的冲击危险评价情况;
5检查现场措施落实情况。
第二百四十五条
第五条、第五十五条、第八十五条、第八十六条
11
冲击倾向性鉴定
1新建矿井在可行性研究阶段应当根据地质条件、开采方式和周边矿井等情况,参照冲击倾向性鉴定规定对可采煤层及其顶底板岩层冲击倾向性进行评估。在建井期间完成煤层(岩层)冲击倾向性鉴定。
1冲击地压防治应当坚持“区域先行、局部跟进、分区管理、分类防治”的原则。
2鼓励煤矿企业(煤矿)和科研单位开展冲击地压防治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装备,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冲击地压安全防护措施.pptx
2019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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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十一条
第八十一条 严重(强)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必 须采取防底鼓措施。防底鼓措施应当定期清理底 鼓,并可根据巷道底板岩性采取底板卸压、底板 加固等措施。底板卸压可采取底板爆破、底板钻 孔卸压等;底板加固可采用U型钢底板封闭支架、 带有护措施 (76-86条)
2019年7月1
第七十六条
第七十六条 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时必须 严格执行“人员准入制度”。准入制度必须明确 规定人员进入的时间、区域和人数,井下现场设 立管理站。
[解读] (1) 本条文是对《煤矿安全规程》“第二百四十二条 的细化,该条文针对从业人员进入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制度上 的防护规定,是新增条文。 (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 按照目前的知识水平,人们还无法对冲击地压事件发生 的时间和破坏程度进行准确的预测预报,但可以评价出可能 发生冲击的具体危险区域。因此采取作业人员严格冲击地压 危险区域准入制度,是科学的、也是必要的。
12
2019年7月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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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 冲击地压发生时,波及区域内的材料设备会突发移位、倒伏 或掀翻,处于冲击区域的人员,即使没有受到冲击波的直接伤 害,也有可能会受到材料设备的打击伤害。不在冲击危险区存 放材料设备是规避二次伤害的最为有效的措施。必须在冲击危 险区存放或冲击危险区在用的设备,必须采取可靠的固定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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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十九条
第七十九条 评价为强冲击地压危险的区域不得存 放备用材料和设备;巷道内杂物应当清理干净,保 持行走路线畅通;对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内的在用设 备、管线、物品等应当采取固定措施,管路应当吊 挂在巷道腰线以下,高于1.2米的必须采取固定措施。
冲击地压技术管理规范
附件 1 《冲击地压技术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1 条为进一步搞好冲击地压的综合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在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除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执行外,结合我矿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第2 条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由矿长全面负责,分管副矿长对防冲工作直接负责;矿总工程师负责冲击地压防治的技术工作。
第3 条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矿长、总工程师任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防冲专业人员为成员。
冲击地压防治业务管理由生产技术部防冲办负责。
第4 条为搞好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矿井成立专门的防冲队,在分管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预测预报和冲击地压治理措施的实施等业务工作。
第5 条矿井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防冲工作的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上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6 条冲击倾向的鉴定工作由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研究所负责,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效果检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第7 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采区,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正在开采的冲击地压煤层应编制补充设计,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8 条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9 条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0 条对从事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有关人员,都要进行冲击地压知识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前兆等基础知识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
第二章开采第11 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当具备开采保护层条件时,应首先开采保护层,并编制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开采保护层必须采用陷落法开采,有效保护期为三年。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编写专家组.ppt
2019-1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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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条
第五条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 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解读
(1)本条文是关于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的规定,属于 新增的条款。
目前,国家对于突发事件应急管理的法律法规包括:《中 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 产 法 》 等 法 律 , 《 突 发 事 件 应 急 预 案 管 理 办 法 》( 国 办 发 〔2013〕101号),《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管理办法》(国 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总局令第88号),以及《突发事14件 应急演练指南》(国务院应急管理办公室应急办函〔2009〕6
(2)本条文制定的由来或依据 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序有效开
展的重要保障。 本条文在原《规程》关于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培
训制度的基础上,增加了冲击地压防治安全技术管理制度、 冲击地压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等 内容,旨在进一步健全冲击地压防治安全管控体系。
(3)实际执行要点 防冲培训制度,每年对相关人员至少组织一次防冲知识
2019-11-12
第六条
冲击地压防治岗位安全责任制度,要求煤矿企业必须明 确各级、各部门管理人员和岗位人员防冲管理工作的职权与 职责,并做到各负其责、各尽其职,保证冲击地压防治安全 技术管理制度、安全技术措施等能够得到层层落实。
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应当包括冲击地压事故发生单 位概况;冲击地压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冲击地压事故的简要经过; 冲击地压事故已经造成或者可能 造成的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 经济损失;已经采取的措施。便于吸取事故教训,防止同类 事故继续发生,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 以记录卡、统计表和影像等形式,及时建档留存。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与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与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与有关单位得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就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得煤层。
突出矿井就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得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就是本单位防突工作得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与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与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得综合预警、快速响应与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得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与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与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得安全管理与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得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得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与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得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得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编辑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区域防突措施;㈢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㈠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㈡工作面防突措施;㈢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㈣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解读(140页)
《细则》编制的必要性
部分省及部分大型煤矿企业的地方性法规:
• 山东省煤炭工业局,《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 • 山东兖矿集团,《冲击地压防治技术规范(试行)》
•随山着东能煤源矿集安团,全《保防障治冲能击力地、压特科别技规发定》展水平、管理模式的 提•升义和马完煤业善股,份原有限规公程司规集团范,无《法义满煤集足团当防前冲规防定冲》工作需要。
《细则》编制的必要性
2016版《煤矿安全规程》实施存在的困惑
➢ 防冲责任人? ➢ 严重冲击地压煤层的定义? ➢ 坚硬岩层、大型地质构造等概念不清晰; ➢ 中长期规划、年度计划、防冲设计的具体内涵? ➢ 防冲机构专门 or 独立? ➢ 冲击倾向性鉴定与冲击危险性评价的要求? ➢ 新建矿井的冲击倾向性鉴定(评估)?底板冲击倾向性鉴定? ➢ 区域与局部预测(监测)的内涵? ➢ 区域与局部防治的内涵? ➢ ……
5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7部分: 钻屑监测方法
制定
6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8部分: 采动应力监测方法
制定
7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第9部分: 煤层注水防治方法
制定
8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煤层钻孔卸压防治方法
第10部分:
制定
9
冲击地压测定、监测与防治方法 煤层卸载爆破防治方法
2018年:山东龙郓煤矿“10.20”冲击事故(21人死亡,4人受伤)。 2019年:吉林龙家堡煤矿“6.9”冲击事故(9人死亡,12人受伤)。
《细则》编制的必要性
冲击地压发生特点
发生条件的复杂性 发生过程的突发性 影响与诱发因素的多样性、复合性 分布范围的广泛性、形式多样性 破坏的严重性 ……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2019版
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防治煤(岩)与瓦斯(二氧化碳)突出(以下简称突出)工作(以下简称防突工作),预防煤矿事故,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煤矿安全规程》等,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煤矿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突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突出煤层是指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突出或者经鉴定、认定有突出危险的煤层。
突出矿井是指在矿井开拓、生产范围内有突出煤层的矿井。
第四条煤矿企业主要负责人、矿长是本单位防突工作的第一责任人。
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设置防突机构,建立健全防突管理制度和各级岗位责任制。
突出矿井应当建立突出预警机制,逐步实现突出预兆、瓦斯和地质异常、采掘影响等多元信息的综合预警、快速响应和有效处理。
第五条有突出矿井的煤矿企业、突出矿井应当依据本细则,结合矿井开采条件,制定、实施区域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
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区域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区域防突措施;(三)区域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区域验证。
局部综合防突措施包括下列内容:(一)工作面突出危险性预测;(二)工作面防突措施;(三)工作面防突措施效果检验;(四)安全防护措施。
突出矿井应当加强区域和局部(以下简称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的安全管理和质量管控,确保质量可靠、过程可溯。
第六条防突工作必须坚持“区域综合防突措施先行、局部综合防突措施补充”的原则,按照“一矿一策、一面一策”的要求,实现“先抽后建、先抽后掘、先抽后采、预抽达标”。
突出煤层必须采取两个“四位一体”综合防突措施,做到多措并举、可保必保、应抽尽抽、效果达标,否则严禁采掘活动。
在采掘生产和综合防突措施实施过程中,发现有喷孔、顶钻等明显突出预兆或者发生突出的区域,必须采取或者继续执行区域防突措施。
第七条突出矿井发生突出的必须立即停产,并分析查找原因;在强化实施综合防突措施、消除突出隐患后,方可恢复生产。
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最新版)
( 安全管理 )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日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精品文档 / Word文档 / 文字可改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最新版)Safety management is an important part of production management. Safety and production are inthe implementation process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最新版)第一章总则第1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安全生产法》、《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以下简称《细则》)。
第2条煤矿企业(矿井)和相关单位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适用本细则。
第3条煤矿企业、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工作全面负责;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对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管理工作负责。
第4条冲击地压防治费用必须列入企业(矿井)年度安全费用计划,保证满足防冲工作需要。
第5条冲击地压矿井应当编制冲击地压事故应急预案,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预案演练。
第6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冲击地压危险区域管理制度、防冲培训制度、冲击地压事故报告制度等。
第7条鼓励科研单位和煤矿企业加强防治冲击地压研究与科技攻关,研发、推广使用防治冲击地压的新技术、新装备、新工艺,提高冲击地压防治水平。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8条冲击地压是指煤矿井巷或工作面周围煤(岩)体由于弹性变形能的瞬时释放而产生的突然、剧烈破坏的动力现象,常伴有煤岩体瞬间抛出、巨响及气浪等。
冲击地压矿井可按照冲击地压发生时煤岩体弹性能释放的主体、载荷类型等进行冲击地压分类。
矿业管理-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冲击地压危险采区设计与实施规范(1)(模板)
2.4 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冲击地压危险采区设计与实施规范(试行)2.4.1 总则第 1 条随着开采深度和开采范围的增加,徐州矿务集团公司部分矿井出现冲击地压危险,有些矿井、采区的冲击地压显现强烈。
为安全开采煤炭资源,做好矿井特别是采区的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结合徐州矿务集团公司实际,编制本规范。
第 2 条本规范以《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冲击地压预测和防治试行规范》、《煤炭工业矿井设计规范》、《江苏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暂行规定》等有关文件及冲击地压防治理论与技术经验为依据编制。
第 3 条冲击地压危险采区进行采掘活动时,应严格按照冲击倾向鉴定、开采设计优化、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估、冲击地压危险区域划分、采取防范措施、冲击危险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进行效果检查的基本程序进行,并编制专门设计和安全技术措施[1]。
第 4 条冲击地压危险采区采掘作业规程还应有采区地质构造分析说明、采动边界位置与影响范围、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估、防治措施、爆破作业要求及应急预案等内容,并按要求编制采掘工作面区域性防治冲击地压措施。
第 5 条冲击地压危险采区的生产计划安排应考虑防治冲击地压措施的影响,合理确定产量、进尺等指标。
第 6 条冲击地压危险采区设计、作业规程及安全技术措施的编制应执行本规范。
第 7 条本规范未提及的有关事宜,按相关规程、规范和徐州矿务集团公司有关规定执行。
第 8 条本规范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解释权属徐州矿务集团公司。
2.4.2 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估第 9 条采区设计必须进行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估,采区的冲击地压危险性评估可采用综合指数法和多因素耦合法。
第 10 条采用综合指数法对地质因素和采矿技术因素进行评估,根据地质因素评估的冲击地压危险指数Wt1和开采技术因素评估的冲击地压危险指数Wt2确定冲击地压危险综合指数(Wt=max{Wt1,Wt2}),并按照表1确定相应冲击地压危险等级、状态和防治对策。
《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部分)修订稿140625
第八章冲击地压防治(初稿)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一条在矿井井田范围内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煤层,或经鉴定煤层或其顶板岩层具有冲击倾向性,且评价具有冲击危险性的煤层为冲击地压煤层;在矿井的开拓、生产过程中有冲击地压煤层的矿井为冲击地压矿井。
新建矿井应当根据井田地质动力条件和地质勘探部门提供的基础资料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估;经评估有冲击地压危险的矿井,应对其开采煤层进行冲击倾向性鉴定。
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由煤矿企业委托具有冲击倾向性鉴定资质的机构进行。
煤矿企业应当将鉴定结果报煤炭行业管理部门、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备案。
第二条有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进行煤岩冲击倾向性鉴定。
鉴定未完成前,应当按照冲击地压矿井管理:(一)冲击地压矿井开采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二)有强烈震动、瞬间底(帮)鼓、煤岩弹射等动力现象的;(三)埋深超过400米的煤层,且煤层上方100米范围内存在单层厚度超过10米的坚硬顶板岩层;(四)相邻矿井开采的同一煤层发生过冲击地压的;第三条开采具有冲击倾向性的煤层,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
冲击危险性可划分为严重冲击危险、中等冲击危险、弱冲击危险和无冲击危险四级。
第四条冲击地压矿井应设专项的防治冲击地压(简称防冲,下同)机构与人员负责防冲工作。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中长期防冲规划与年度防冲计划,作业规程中必须包括防冲专项措施。
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必须进行冲击危险性评价与预测、监测预警、防范治理、效果检验、安全防护等。
冲击地压矿井应进行区域危险性预测(简称区域预测)和局部危险性预测(简称局部预测),应进行区域监测和局部监测预警。
冲击地压防范治理应坚持“区域性防范措施先行,局部防冲措施跟进”的原则。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配备专用的监测预警及防冲装备。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建立防冲培训制度。
第五条有冲击地压危险的新建矿井和冲击地压矿井的新水平、新采区、新煤层,必须编制防冲设计。
防冲设计应有开拓方式、保护层的选择、采区巷道布置、工作面开采顺序、采煤方法、生产能力、支护形式、冲击危险性预测方法、冲击地压监测预警方法、防冲措施及效果检验方法、安全防护措施等内容。
集团公司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管理规范
第三章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管理规范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搞好冲击地压旳综合防治,增进安全生产,在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除按《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和《有关规范山东煤矿冲击地压管理工作旳指引意见》(鲁煤安监字[]213号)执行外,结合和新汶矿区旳实际状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矿井应建立健全由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信息保障、教育和培训保障、监督约束和鼓励保障等构成旳冲击地压综合管理保障体系。
第3条建立健全由冲击地压管理领导小组、防冲管理部门和专职施工队、防冲专业课题攻关小组等构成旳冲击地压管理组织保障体系。
(1)冲击地压旳防治工作,集团公司(矿井)旳重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旳第一负责人,负责防冲旳全面管理工作;分管副总经理(副矿长)对防冲工作直接负责;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旳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旳技术管理工作。
(2)集团公司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防冲专业人员为成员,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研究所业务管理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设立分管防冲管理工作旳副总工程师和专门旳防冲管理部门,分管防冲管理工作旳副总工程师,领导并负责防冲管理部门旳平常管理工作。
明确防冲管理部门为矿井冲击地压管理旳综合组织协调部门,赋予其在防冲专业管理方面相应旳组织、协调权。
防冲管理部门在矿长和冲击地压管理领导小组旳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生产、技术、安全、物资供应、教育培训等部门旳防冲管理工作。
第4条建立和完善由冲击地压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构成旳冲击地压管理工作制度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涉及防冲工作安全目旳责任考核制度、防冲产工作矿长办公会议制度、防冲办公室例会制度、防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制度、防冲安全投入保障制序、防冲资料分析制度、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防冲信息报送及发布更新制度、防冲教育培训制度、防冲设计规划管理制度、防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与归档制度等构成旳冲击地压综合管理制度。
新矿技术管理规范2019版
空积水及小煤窑开采情况,钻孔的封孔质量情况,采区涌水量预计等。 ㈢煤层赋存条件及开采技术条件 1、煤系地层的层序、厚度及产状变化情况等; 2、掌握可采煤层的层数、主要可采煤层的厚度和结构变化,以及在
煤层中有无冲刷带存在等情况,确定或基本确定各煤层的可采范围,特别 是最上部薄煤层的可采性;
第 1 条 健全安全技术管理体系。各矿(公司)必须建立健全以总 工程师为首的技术管理体系。必须设立采掘生产技术、机电运输、矿井“一 通三防”、地测防治水等安全技术管理机构,配置生产技术、机电、通防、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及部门技术负责人,有冲击地压倾向的矿井必须设立专 门的防冲机构,配置防冲击地压专业副总工程师,煤与瓦斯突出矿井应设 立防治煤与瓦斯突出的专门机构,各类煤矿工程技术人员占企业生产定员 总数均不少于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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⑷主要生产系统; ⑸设计方案编制完成时间。 6、设计人员通过调查研究掌握的设计所必需的原始资料以及“煤炭 工业技术政策”“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煤矿安全规程”等上级有关法规和 规定。 第 5 条 采区设计编制程序 1、矿总工程师根据年度开拓方案、生产接续及集团公司批准的地质 说明书下达设计编制委托任务书、变更设计编制委托任务书; 2、矿设计部门或受委托单位按照设计编制委托任务书,根据《煤矿 安全规程》《煤炭工业设计规范》等上级有关规定、规范、文件政策要求, 编制采区设计; 3、设计单位接到设计编制委托任务书于开工前两个月完成采区设计, 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程序审批、备案;接到变更设计编制委托任务书于一周 内完成变更。 4、采区设计方案编制完成后由矿总工程师组织有关专业部门审查, 按照本规定第一条程序审批、备案。 第 6 条 采区设计方案内容应包括采区设计说明书(包括特殊安全技 术措施)、采区设计图纸、主要机电设备及器材目录、采区设计经济效益 专篇四部分,并附采区地质报告、特殊开采设计及上级有关部门的批复等附件。 第 7 条 采区设计技术人员的配置及素质要求 1、为保证设计质量,要求各矿承担矿井采区设计的主要人员须具备 相应的基本条件: ⑴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热爱煤炭事业,能安心从事煤炭技术工作。 ⑵有良好的业务素质。熟悉国家和行业的相关技术方针、政策、法律 法规,了解煤矿各方面的技术要求和方法,熟悉本业务范围内的技术工作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发〔2019〕29号
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咸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咸阳市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咸政发〔2019〕29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派出机构、直属事业机构:《咸阳市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办法(试行)》,已经2019年11月29日市政府第四十五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咸阳市人民政府2019年12月11日咸阳市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有效预防冲击地压事故,保障煤矿职工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国务院关于预防煤矿生产安全事故的特别规定》《煤矿安全规程》《防治煤矿冲击地压细则》《陕西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十条规定》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行业规范,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咸阳市行政区域内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领导,建立健全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协调机制,协调、解决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督促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监督管理职责。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煤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煤矿安全监察机构负责辖区内煤矿冲击地压防治的监察工作。
第四条煤矿企业(含煤矿上级公司)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责任主体,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规章,严格按照国家煤矿冲击地压防治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坚持“先卸后采、先治后采”原则,做好煤矿冲击地压防治工作。
第三章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管理规范
第三章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管理规范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搞好冲击地压的综合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在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除按《煤矿安全规程》和《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执行外,结合新汶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集团公司(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分管副总经理(副矿长)对防冲工作直接负责;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3条集团公司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防冲专业人员为成员。
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研究所业务管理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
第4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成立专门的防冲队,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在分管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预测预报和冲击地压治理措施的实施等业务工作,应加强矿井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5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防冲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6条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鉴定,冲击倾向的鉴定工作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和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效果检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第7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采区,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正在开采的冲击地压煤层应编制补充设计,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8条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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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管理规范第一节总则第1条为进一步搞好冲击地压的综合防治,促进安全生产,在开采冲击地压煤层时除按《煤矿安全规程》、《冲击地压煤层安全开采暂行规定》、《山东省煤矿冲击地压防治规定(试行)》和《关于规范山东煤矿冲击地压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鲁煤安监字[2011]213号)执行外,结合和新汶矿区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范。
第2条矿井应建立健全由组织保障、制度保障、技术保障、资金保障、信息保障、教育和培训保障、监督约束和激励保障等组成的冲击地压综合管理保障体系。
第3条建立健全由冲击地压管理领导小组、防冲管理部门和专职施工队、防冲专业课题攻关小组等组成的冲击地压管理组织保障体系。
(1)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集团公司(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分管副总经理(副矿长)对防冲工作直接负责;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
(2)集团公司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管理领导小组,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副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防冲专业人员为成员,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研究所业务管理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
冲击地压矿井必须设立分管防冲管理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和专门的防冲管理部门,分管防冲管理工作的副总工程师,领导并负责防冲管理部门的日常管理工作。
明确防冲管理部门为矿井冲击地压管理的综合组织协调部门,赋予其在防冲专业管理方面相应的组织、协调权。
防冲管理部门在矿长和冲击地压管理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统一组织协调生产、技术、安全、物资供应、教育培训等部门的防冲管理工作。
第4条建立和完善由冲击地压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组成的冲击地压管理工作制度保障体系。
(1)建立健全包括防冲工作安全目标责任考核制度、防冲产工作矿长办公会议制度、防冲办公室例会制度、防冲管理工作组织协调制度、防冲安全投入保障制序、防冲资料分析制度、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制度、防冲信息报送及发布更新制度、防冲教育培训制度、防冲设计规划管理制度、防冲设施设计施工验收与归档制度等组成的冲击地压综合管理制度。
综合管理制度以矿井正式文件发布,在全矿范围内实施。
(2)部门责任制和岗位责任制要明确与防冲管理工作相关的部门和岗位人员的职权、职责、工作标准和工作目标;各工种操作规程要明确与冲击地压管理相关的岗位人员在进行工作或操作时应遵循的程序或步骤。
(3)制定冲击地压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应符合相关的法律、法规、规章、规程和标准,紧密联系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实际,内容具体,表述规范,责任明确,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强,且应具有先进性和前瞻性。
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工种操作规程之间应相互呼应,实现无缝隙衔接,并且随着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工作方式方法创新、新技术、新工艺、新装备和新材料应用等及时进行更新和修订。
第5条建立健全由防冲技术管理、技术手段应用、技术交流与合作等组成的防冲管理技术保障体系。
(1)矿总工程师全面负责矿井防冲技术管理工作,行使技术决策权和指挥权;分管防冲管理工作的副总工程师在分管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对防冲业务范围内的各项工作具体负责。
(2)必须成立专门的防冲队,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开展具体的预测预报和冲击地压治理措施的实施等业务工作,应加强矿井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要高度重视新技术、新装备的安全保障作用,密切关注预测预技术、手段和装备的最新动态,积极引进和应用最先进的监测装备和监测手段,依靠科技进步,逐步实现装备和监测手段现代化。
(3)成立防冲技术资料分析小组,每天对煤粉量监测、微震监测、电磁辐射监测、应力在线监测系统等各种技术资料进行系统分析,作出相应处置安排。
(4)鼓励科技创新,成立防冲专业课题攻关小组,加强对本矿井冲击地压发生规律的研究,并将研究成果不断地用于改进和提高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工作。
加强与高等院校、专业研究机构合作,在冲击地压预测预报、冲击地压防治方法研究等领域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研究和技术攻关、技术创新;积极与冲击地压管理先进单位进行交流与沟通,互相学习和借鉴先进的管理理念、管理经验和管理技术。
选聘有经验的专家,组成矿井防治冲击地压专冢技术支撑组,承担矿井阶段性防冲指导和应急处置等工作。
第6条建立完善的冲击地压综合防治资金保障体系。
矿井主要负责人应保证防冲管理的各项资金足额、规范、使用到位。
应根据五年防冲规划和年度防冲计划、充分预算防冲资金,并列入矿井年度安全费用使用计划。
矿井应保证防冲教育培训、防冲课题攻关、防冲技术支持和术改革创新奖励等方面的咨金。
第7条建立完善的冲击地压管理信息保障体系。
建立冲击地压记录卡和统计表,及时记录、统计一般冲击地压、破坏性冲击地压和冲击地压事故并按规定向上级汇报。
具有冲击地压威胁的煤矿应与相邻矿井建立防冲信息沟通机制,加强信息的沟通和交流,及时互通信息,避免相互间的采动响诱发冲击地压事故。
第8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和完善涵盖全员防冲培训、岗位人员防冲培训和管理人员培训的全方位防冲教育和培训保障体系。
防冲管理部门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目标,开展防冲教育和培训工作。
可以通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培训机构,或者通过外派学习、专家讲座等其它方式开展防冲教育和培训工作。
全员防冲培训应包括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和前兆、主危害方式、主要预防方法、主要防治措施、目前矿井受冲击威胁的区域等防冲基本知识培训和冲击地压灾害处理、灾害应急演等防冲基本技能培训。
全员培训可以结合岗前培训、作业规程学习、区队和班组安全教育、矿井安全专题教育等形式灵活开展。
岗位人员防冲培训,应针对特定的岗位特点,把应知应会作为培训的重点内容。
管理人员的培训目标是让矿井所有的工程技术管理人员从宏观上全面了解和掌握矿井防冲管理的总体状况,建立起全局观念,实现良好的工作互动和协调、配合。
培训的重点是国内外先进的防冲理念和防冲技术及手段、矿井中长期规划、矿井开拓布局和年度生产接续计划、矿井防冲规划、矿井防冲设计、矿井防冲预预报、矿井主要解危措施及效果检验、应急管理等。
现场管理人员的培训重点是冲击地压灾害的主要发生和危害形式、本矿内冲击灾害发生的一般规律、主要灾害区域、主要解危方法、解危工程质量标准、应急情况下的撤人路线等。
第9条建全完备的冲击地压管理工作监督约束和激励机制制定专门的监督检查办法,对各部门落实矿井各项防冲管理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建立规范的监督检查工作机制,确保监督检查到位。
建立完备的问题(隐患)整改闭合机制,确保问题(隐患)整改到位。
建立问题(隐患)分析制度,认真分析和总结发生问题(隐患)的主要环节和主要原因,并据此修改和完善相关的管理制度,完善管理措施,用制度的形式从源头上预防问题(隐患)的重复发生。
制定防冲专业人才培养和使用规划,明确培养目标、培养标准和培养途径。
拓展培养途径,大力培养专业人才。
制定专业人才考核、奖励办法,激发防冲管理专业人才的工作热情和工作积极性。
第10条实施冲击地压程序化日常管理制定完整、规范、运转有效且涵盖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工作过程所有工作环节、工作步骤和工作程序的冲击地压工作流程(流程图),按照工作流程(流程图)开展冲击地压日常管理工作,实现冲击地压日常管理的程序化运作。
矿井冲击地压工作流程(流程图)由防冲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制定,经矿井冲击地压管理领导小组研究同意,由矿长批准,以正式文件发布,在全矿井范围内实施。
制定工作流程(流程图),应紧密联系矿井冲击地压日常管理实际,结合矿井冲击地压管理制度、部门责任制、岗位责任制和各类工种操作规程,充分听取矿井相关职能部门和矿井各类管理人员、岗位人员及职工的意见和建议并借鉴和吸收其它矿井先进的管理经验。
工作流栏(流程图)应全面、科学、规范和易于操作,与各项管理制度、责任制和操作规程实现协调统一。
流程图应按照管理层次、部门分工、岗位职责分别制定,并涵盖矿井冲击地压日常管理工作的全部内容。
部门之间、各岗位之间的工作关系应清晰地反映在流程图中。
工作流程(流程图)应实现与集团公司(或上级主管部门)相关管理制度、工作制度的衔接。
第11条冲击地压的防治工作,集团公司(矿井)的主要负责人(含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负责防冲的全面管理工作;分管副总经理(副矿长)对防冲工作直接负责;集团公司(矿)总工程师是冲击地压防治工作的技术负责人,负责防冲的技术管理工作。
第12条集团公司成立冲击地压防治工作领导小组,分管副总经理任组长,总工程师任副组长;分管总工程师、有关部门负责人及防冲专业人员为成员。
新汶矿业•(集团)•公司冲击地压防治研究所业务管理由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负责。
第13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成立专门的防冲队,防冲队伍人数必须满足矿井防冲工作的需要,必须设立专门的防冲机构,在分管副矿长和矿总工程师的领导下,开展具体的预测预报和冲击地压治理措施的实施等业务工作,应加强矿井冲击地压防治技术研究,大力开展科技攻关,积极推广应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材料。
第14条冲击地压矿井必须编制防治冲击地压实施细则、防冲工作的五年规划和年度计划,矿井必须编制冲击地压事故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报集团公司审查备案。
第15条冲击地压矿井和按冲击地压管理的矿井开采新水平、新煤层,必须对开采煤层、煤层顶底板岩层按照国家相关标准进行冲击倾向鉴定,冲击倾向的鉴定工作由各单位委托有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结果报集团公司生产技术处和上级煤炭管理部门备案,冲击危险的预测预报,实行解危措施,效果检查由矿总工程师负责。
第16条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新采区,必须编制包括冲击地压防治措施的专门设计,报集团公司审批。
正在开采的冲击地压煤层应编制补充设计,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7条冲击地压煤层进行采掘前,必须编制包括防治冲击地压内容的作业规程及专项防治措施的实施规程,由矿总工程师批准。
第18条发生冲击地压事故后,应及时向集团公司汇报,矿长、总工程师必须立即组织人员进行抢救、处理、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恢复工作的措施,报矿总工程师审批后,提出事故调查报告,建立冲击地压事故档案,并报集团公司备案。
第19条煤矿企业、矿井必须建立冲击地压防治培训制度,定期对从事开采冲击地压煤层的有关人员,进行冲击地压知识教育,熟悉冲击地压发生的原因、条件、前兆等基础知识以及需要采取的防治措施。
防治冲击地压的措施中,必须明确规定发生冲击地压时的撤人路线,保证职工具备必要的防冲知识和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