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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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
―、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分类
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
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应是行为人有意识创设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而非受到欺诈、受到斜坡的行为,另一方面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达到预期为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的。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发了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的,例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例如侵权行为。确认发了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知道行为人梳理正确的行为模式,明确何种行为可为、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同,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例题:
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
B.乙检到一台电脑
C.丙放弃一项债权
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
【答案】AC
【解析】(1)选项AC: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
为;(2)选项BD:属于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
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而进行的分类。
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承揽
无偿法律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
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
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
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2)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作出的,同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绩(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⑴将来发生⑵不确定⑶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⑷合法事实⑸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
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所附的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张三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7年9月10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或失效)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
例题:
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这一民事行为()。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
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
C.合同已成立
D.合同已生效
【答案】AC
【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甲在三个月内可能与丙结婚也可能不结婚,所以是不确定的,不是附期限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需要满足条件(结婚)时生效,这里只是合同成立了。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
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
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
(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
(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
(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
(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解释3】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④其他制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