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难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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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第一章知识点

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第一章知识点2017年中级经济师考试《经济基础》第一章知识点为了方便考生更好的复习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第一章的知识点,下面是yjbys店铺为大家带来的关于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第一章的知识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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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年经济师中级经济基础第一章知识点:第一章市场需求、供给和均衡价格1、需求是指在一定时间和一定价格条件下,消费者对某种商品或服务愿意而且能够购买的数量(缺一不可)2、影响需求变动的基本因素:消费者偏好、消费者的个人收、产品价格(核心)、替代品的价格、互补品的价格、预期、其他因素3、需求与价格变动成反方向变化,价格高,需求少,反之;特殊:钻石价格与需求量不是呈反方向变动,呈正方向变动,低收入阶层的消费者,普通食物上涨,购买量增加。

4、市场供给是所有生产者供给的总和5、影响供给的因素主要有:产品价格(与供给变动正方向)、生产成本、生产技术、预期、相关产品的价格、其他因素主要是生产要素的价格以及国家政策等6、供给规律:供给量和市价正方向关系变化,市价高,供给量大。

7、均衡价格:1)最高限价,均衡价格之下,目的:保护消费者利益或降低生产成本,影响:市场短缺,后果:变相涨价措施:行政措施分配措施适合:短期局部地区试行,不适合长期化。

2)保护价格分析,均衡价格之上,目的:保护生产者的利益和支持产业,影响:市场过剩,后果:变相降价措施:政府收购适合:粮食等少数农产品。

7、需求价格弹性指,需求量对价格变动的反应程度,是需求量变动百分比与价格变动百分比的比率。

1、点弹性价格和需求量变动小场合需求量无穷小;2、弧形弹性和需求量变化大场合。

8、通常可以把需求价格弹性分为三种:1)当需求变量百分数﹥价格变动百分数,需求弹性﹥1时,叫做需求富有弹性或高弹性;2)当需求变量百分数=价格变动百分数,需求弹性=1时,叫做需求单一弹性;3)当需求变量百分数<价格变动百分数,需求弹性<1时,叫做需求缺乏弹性;9、影响需求价格弹性的因素:替代品的数量和相近程度、商品的重要性、商品用途的多少、时间与需求价格弹性的大小至关重要10、需求交叉弹性是指一种商品价格的相对变化与由此引起的另一种商品需求量相对变动之间的比率。

经济法的主体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二、三节讲义

经济法的主体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二、三节讲义

中级会计师考试辅导《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第二、三节讲义经济法的主体一、经济法主体的界定经济法主体,是指依据经济法而享有权力或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的组织或个人。

这里的组织,可能是立法机关或执法机关,也可能是各类企业或非营利组织等;这里的个人,可以是本国公民、外国人,等等。

1.同一主体,可以因其参加不同的法律关系,而成为多个法律领域的主体。

各类主体不管其在不同的法律中称谓如何,只要依据经济法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就是经济法的主体。

2.政府可以宏观调控主体或市场规制主体的身份,成为经济法上的主体。

【考题·多选题】下列各项中,可以成为经济法主体的有()。

(2010年考题)A.政府B.各类企业C.非营利组织D.外国人[答疑编号3257010201]『正确答案』ABCD『答案解析』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二、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1.从人们通常所了解的主体形态,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

2.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还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

(1)宏观调控法主体可以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

(2)市场规制法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3.按功能不同分立法、执法主体4.权利、义务不平等上述的调控主体与受控主体,以及规制主体与受制主体的地位是非平等的,各类主体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等是不尽相同的。

【例题·单选题】对于经济法主体,可以从多种不同的角度,作出不同的分类。

对此,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可以将经济法主体分为宏观调控法主体和市场规制法主体两类B.享有立法权的国家机关,不能成为经济法的主体C.事业单位如果从事经济法规定的行为,同样也要接受国家的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并成为经济法的主体D.接受国家宏观调控和市场规制的主体,包括作为市场主体的企业和个人等[答疑编号3257010202]『正确答案』B『答案解析』本题考核点是经济法主体。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笔记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笔记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笔记嗨,小伙伴们!今天咱们就来唠唠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的那些知识点。

这第一章啊,就像是打开中级经济法这座神秘城堡的大门钥匙。

我有个朋友小明,他刚开始学这中级经济法的时候,对第一章那叫一个头疼。

就感觉像是走进了一个迷宫,到处都是岔路口,不知道该往哪儿走。

这第一章里讲的经济法的概念,可不像咱们平常理解的那么简单。

比如说,经济法可不是单纯地规定谁和谁之间的买卖交易这么简单,它更像是一张大网,把各种经济关系都网罗其中。

你要是把它想象成一个大拼图的话,每一个知识点就是一块小拼图,缺了哪块都不行。

再说说经济法的渊源,这就有趣了。

我和我的同学小红讨论过这个,小红觉得这渊源就像是一棵树的根。

你看啊,宪法就是那最粗壮的主根,它奠定了整个经济法体系的基础。

然后呢,法律就是那些比较粗的侧根,像之类的,它们从主根那里汲取营养,支撑起经济法这棵大树的枝干。

行政法规呢,就像是那些细细的须根,虽然看起来没那么起眼,但是也在给整棵树输送着养分。

这每一个部分都是相互关联的呀,缺了哪一个,这棵树都长不好。

还有经济法主体啊,这就像是一场大戏里的演员们。

有企业、有个人、还有政府。

我曾经问我的老师,这些主体在经济法里的地位是不是一样的呢?老师就笑着说,这可不一样,就像在一场演出里,主角和配角的戏份不同一样。

企业就像是这场戏里的主角之一,在很多经济活动中都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个人呢,有时候是主角,有时候就是配角啦。

而政府更像是导演,它虽然不在前台表演,但是却对整个经济活动的走向起着调控的作用。

至于法律行为和代理,这就像是一种特殊的游戏规则。

我和我的室友小刚聊到这个的时候,小刚说他感觉代理就像是请了一个替身来替自己做事。

哈哈,这个比喻还挺形象的呢。

比如说,你要去签一个合同,但是你自己没时间,你就可以让你的代理人去帮你签。

不过呢,这个代理人可不能乱签,得按照你的指示来,就像替身演员得按照主角的要求来表演一样。

我觉得啊,中级经济法第一章虽然看起来有点复杂,但是只要我们把这些知识点都想象成生活中的场景或者故事,就像我上面举的那些例子一样,就会好理解得多。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篇一: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这可真是个超级重要的部分呢!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就好像我们的生活是一个大花园,法律体系就是那一道道围栏,把不同的区域划分得清清楚楚。

咱们国家的法律体系,那可是丰富多样,有宪法,这可是老大,就像花园里最高大的那棵树,谁都得尊敬它。

还有民法,它就像是照顾着我们生活中各种小事的贴心管家,管着我们的财产、合同啥的。

商法呢,就像是那些精明的商人,让商业活动有规有矩。

再讲讲法律渊源。

这就好比是不同的水源,汇聚成了法律的大河。

宪法是源头,那是最根本的。

法律就像大河的主流,行政法规像是支流,还有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它们就像是小河沟,一起让法律的水流得更丰富。

然后是法律关系。

这就像我们和小伙伴之间的关系一样,有主体、客体和内容。

主体就是参与的人或者组织,客体是那些对象,比如物、行为、智力成果。

内容呢,就是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不就跟咱俩一起玩,你有你的任务,我有我的责任一样嘛!还有法律事实,这可神奇啦!就像是魔法棒,能让法律关系发生、变更或者消灭。

事件就像是老天爷安排的,比如自然灾害,谁也挡不住。

行为呢,是人自己主动做的,就像你决定送我一个礼物,咱们的关系就变得更亲密啦。

哎呀,说了这么多,你是不是觉得有点晕乎啦?其实总结一下,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就是给咱们搭了一个法律的大框架,让我们知道在这个法律的世界里,啥是啥,该咋整。

我觉得呀,搞清楚这些重点知识,就像有了一张地图,以后在法律的迷宫里就不容易迷路啦!篇二:哎呀,我的天呐!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的总论,那可真是让人又爱又恨!咱们先来说说法律体系吧,你能想象法律就像一个大大的拼图吗?不同的法律板块就是拼图的小块,拼在一起就构成了我们整个社会的规则大版图。

比如说,民法就像是家里的温暖港湾,处理着我们日常生活中的各种琐事和纠纷;商法呢,就像商场里的繁忙交易,规范着商业活动的种种规则。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考点分析

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中级经济法》第一章-总论考点分析

重点章节第一章总论第二章公司法律制度第三章其他主体法律制度第四章金融法律制度第五章合同法律制度第六章增值税法律制度第七章企业所得税法律制度第八章相关法律制度第一章总论本章章节第一节经济法概述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第三节法律行为与代理第四节经济仲裁与诉讼【基本要求】(一)掌握经济法的概念和渊源(二)掌握经济法主体资格(三)掌握法律行为与代理制度(四)掌握经济仲裁与诉讼制度及诉讼时效(五)熟悉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六)熟悉经济法主体的职权和职责及权利和义务本章历年分值与2015年分值预测2012年单选:1分,多选:0分,判断:1分,合计:2分. 2013年单选:4分,多选:4分,判断:1分,合计:9分. 2014年单选:3分,多选:4分,判断:1分,合计:8分. 2015年预测分值10分左右。

第一节经济法概述本节预测考点共一个:经济法的渊源重要考点一、经济法的渊源(常考考点)基本法律国务院制定【例题·单选题】下列规范性文件中,属于行政法规的是( )。

A.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B.国务院制定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C.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D.中国人民银行制定的《支付结算办法》【正确答案】B第二节经济法的主体本节预测考点共两个:经济法主体的分类经济法主体权利与义务重要考点一:经济法主体的分类(常考考点)根据经济法调整领域的不同(重点)分为:宏观调控主体和市场规制主体。

(1)宏观调控主体可分为: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市场规制主体可分为::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

调控主体包括: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发改委等;规制主体包括: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国家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总局等。

(多选题)受控主体或受制主体包括:企业、个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关注】①调控主体和受控主体,规制主体和受制主体的地位具有不平等性。

中级经济法第1章总论重要习题及答案解析

中级经济法第1章总论重要习题及答案解析

第一章总论一、单项选择题1.甲公司和乙公司在2017年4月20日签订了买卖合同,约定5月10日甲公司向乙公司发货,乙公司在5月14日之前验收完毕并支付货款。

后,甲按期将货物送达乙处,乙一直没有支付货款,甲也未进行催要。

在2020年1月15日,当地发生了自然灾害,这场自然灾害一直持续到4月1 5日才结束。

根据民事法律制度的规定,甲公司可以起诉乙公司履行合同义务的诉讼时效截止日是()。

A.2020年5月15日B.2020年10月15日C.2020年7月15日D.2020年4月20日2.甲、乙的房屋租赁合同期限为2017年10月1日至2018年9月30日,约定租赁期届满时一次支付租金,2018年9月30日,甲明确告知乙,其因经济困难不能支付到期租金。

那么乙请求人民法院保护其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是( )。

A.2017年10月1日-2019年10月1日B.2017年10月1日-2020年10月1日C.2018年10月1日-2020年10月1日D.2018年10月1日-2021年10月1日3.下列纠纷中,属于《仲裁法》适用范围的是( )。

A.钱某与吴某之间的婚姻纠纷B.赵某与周某之间的收养纠纷C.李某与王某之间的监护纠纷D.孙某与郑某之间的租赁合同纠纷4.2017年4月1日A企业与B银行签订一份借款合同,借款期限为1年。

A企业在2018年4月1日借款期限届满时不能偿还借款本息,2018年5月10日B银行向A企业提出偿还贷款本息的要求,当日遭到A企业拒绝,则银行对A企业的诉讼时效期间为( )。

A.2018年5月10日~2020年5月10日B.2018年4月1日~2020年4月1日C.2018年5月10日~2021年5月10日D.2018年4月1日~2021年4月1日5.甲公司与乙银行订立一份借款合同,甲公司到期未还本付息。

乙银行于还本付息期届满后1年零6个月时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公司偿还本金、支付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经济法笔记第一章疑难问题

经济法笔记第一章疑难问题

第一章疑难问题解答(壹)书和裁定书有何区别?答:判决书时判决的书面形式,裁定书是裁定的书面形式。

重点掌握判决和裁定的区别:⑴判决是解决案件的实体问题,作出案件结论和决定,而裁定主要是解决程序问题,如人民法院作出驳回自诉,撤销原判,发挥原审人民法院重新审判等裁定,是适用裁定解决程序问题。

⑵在一个案件中,发生法律效力并被执行的判决只有一个,而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定可以有若干个。

⑶判决必须用书面形式表现出来,而裁定即可用书面形式,又可用口头形式,口头裁定作出后,计入笔录即可。

⑷上诉、抗诉期限不同。

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5日,而不服第一审民事、行政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

不服第一审形式判决的上诉、抗诉期限为10日,而不服第一审形式裁定的上诉、抗诉期限为5日。

(贰)理解法律关系客体中的行为?签订合同的行为是否是法律关系的客体?答:签订合同的行为不属于法律关系的客体。

作为经济法律关系客体的“行为”,是指经济法律关系的主体为达到一定目的多进行的作为(积极行为)或不作为(消极行为)。

它包括生产经营行为、经济管理行为、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和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等。

行为是行为过程与其结果的同一。

完成一定工作的行为是指主体一方利用自己的资金和技术设备为对方完成一定的工作任务,对方支付一定报酬的行为。

提供一定劳务的行为是指主体一方为对方停工一定劳务或服务满足对方的需求,而对方支付一定酬金的行为。

“签订合同的行为”作为一项特定行为,一般不会导致经济法律关系主体因这项具体行为而得到酬金的结果,故不属于经济法律关系的客体。

(叁)什么是仲裁调解书和仲裁裁决书?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的区别是什么?答:仲裁调解书与仲裁裁决书具体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仲裁调解书是指仲裁委员会用调节方式争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仲裁调解书是指仲裁委员会用调节方式解决争议的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

仲裁裁决书,是仲裁委员会通过仲裁才具的方式解决争议的具体法律效力的书面决定。

《中级经济法》C位夺魁专题第一章 经济体系、法律行为与代理、仲裁

《中级经济法》C位夺魁专题第一章 经济体系、法律行为与代理、仲裁

第一章总论第一节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一)法律体系的概念(二)中国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二、法律部门(一)法律部门的概念(二)我国的主要法律部门1.宪法及宪法相关法。

2.民商法。

3.行政法。

4.经济法。

5.社会法。

6.刑法。

7.诉讼与非诉讼程序法。

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法律行为(一)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2020年5月28日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三次会议通过,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该部法律以下简称《民法典》)把法律行为界定为当事人的设权行为,不再规定法律行为必须是合法行为,因此,取消了《民法通则》特有的“民事行为”概念。

行为是否有效、无效、可撤销或效力待定,均可以称为法律行为。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法律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与事实行为等非表意行为相区别的重要标志,后者如拾得遗失物、建造房屋等行为。

行为人表达于外部的意思应是其内心的真实意思;行为人仅有内心意思但不表达于外部,不构成意思表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仅需一方意思表示还是需要多方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例如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等。

多方法律行为是指依两个或两个以上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而成立的法律行为,例如订立合同的行为、设立公司的协议等。

但多方法律行为中的决议行为较为特殊,决议行为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或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的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民法典》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二款规定∶“法人、非法人组织依照法律或者章程规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作出决议的,该决议行为成立。

”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这是按照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从对方当事人取得利益有无对价为标准而进行的分类。

有偿法律行为是指双方当事人各因其给付而从对方取得利益的法律行为,例如买卖、租赁、承揽等。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前两单元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前两单元知识点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前两单元知识点一、知识概述《中级经济法第一章前两单元知识点》①基本定义:因为不知道具体内容,我大概说说这类知识点的情况。

就像建房子的基石,第一章的知识点往往是整个中级经济法的基础概念或者框架之类的东西。

比如可能是关于经济法的一些基本概念、原则之类的,类似于告诉我们这个游戏大致的规则是怎么玩的。

②重要程度:那可是相当重要哇!这就好比一个国家的宪法,你要是不了解这些最开始的东西,后面学习具体法律法规的时候就像在迷宫里乱转找不到方向。

它为后面各章的学习定下了基调呢。

③前置知识:我觉得你至少要有基本的法律常识,知道法律大概是用来做什么的,对社会秩序、公民权益等方面的基本概念有一些认识。

比如你知道合同是一种约定这种简单的事情就好。

④应用价值:在实际生活中,如果你想开公司、进行经济活动交易,了解这些知识点就可以让你知道自己处在一个怎样的法律框架下,哪些事情可做哪些不可做。

比如说你想开个小网店,就会涉及到很多经济法规则。

二、知识体系①知识图谱:这第一章的前两单元就是中级经济法大树的树根,扎根在整个学科体系里。

所有后续的理论、案例等都会和这个根系连接起来,什么详细的商法公司法之类的内容都是从这里的基础概念延伸出去的枝干树叶。

②关联知识:它和中级经济法后面的章节关联可紧密啦。

比如说后面要讲的企业法,你要是前面这个基础没打好,就搞不懂企业在整个经济法框架下的地位等相关事项。

而且和民法之类相关法律也有着千丝万缕的联系,因为很多经济活动最终还是基于民事基本权益上进行的经济往来。

③重难点分析:- 掌握难度:说实话可能有点让人头疼。

一方面概念比较抽象,像一些法律原则不是那么容易一下子理解到位。

另一方面,正因为是基础内容,信息量又比较大,就像你刚到一个新城市手里拿了一张巨大的地图,你得一点点弄清楚各个角落代表啥。

- 关键点:我认为关键就是要条理清晰地去理解每个知识点的内涵,还要清楚它们之间的逻辑关系。

④考点分析:- 在考试中的重要性:很重要呢。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

中级经济法第一章知识点总结归纳中级经济法第一章,那可是一个相当重要的开篇呢!先来说说经济法的概念。

经济法就像是一位公正的裁判,在市场经济这个大舞台上,确保各方遵守规则,公平竞争。

它可不是随便来凑数的,而是有着实实在在的作用,维护着经济秩序的稳定。

你想想,如果没有经济法,那市场不就乱套啦,像没头的苍蝇到处乱撞!再讲讲经济法的渊源。

这就好比是一棵大树的根系,深深扎在土里,为大树提供着养分。

宪法是根本大法,那就是大树的主根,最粗壮最有力。

法律呢,像是粗壮的侧根,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行政法规就像那些细细的须根,虽然细小但也不可或缺。

还有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等等,它们共同构成了经济法的渊源体系,为经济法的茁壮成长提供着支持。

然后是经济法的主体。

这主体就如同舞台上的演员,各自有着不同的角色和任务。

有国家机关,它们就像是舞台的组织者和管理者,把控着大方向。

企业呢,那可是活跃的主角,在市场中尽情展现自己的风采。

还有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等,他们也都在这个舞台上发挥着自己独特的作用。

说到经济法主体的权利和义务,这可有意思啦!权利就像一把宝剑,让主体有了保护自己的武器;义务呢,则像是一副重担,需要主体稳稳地扛在肩上。

比如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他们有宏观调控权和市场规制权,同时也要承担相应的职责。

而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在享受权利的同时,也要履行依法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义务。

在这一章里,还有很多重要的知识点,比如经济法责任的分类和承担方式。

经济法责任可不像普通的责任那么简单,它有着自己独特的特点和分类。

承担方式也是多种多样,就像做菜的调料一样,各有各的味道。

总之,中级经济法的第一章就像是一座宝藏,里面藏着无数的宝贝,需要我们仔细去挖掘、去琢磨。

只有把这些知识点都掌握好了,我们才能在经济法的学习道路上越走越稳,越走越远。

难道你不想在经济法的世界里畅游一番,收获满满的知识吗?。

《中级经济法》重难点问题汇总

《中级经济法》重难点问题汇总

中级经济法重难点问题汇总【重难点问题·1】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2)自然人从出生时起到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依法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1)产生:其权利能力从法人成立时产生,其行为能力伴随着权利能力的产生而同时产生(2)消灭:法人终止时,其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同时消灭【重难点问题·2】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年龄≥18周岁(1)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可以独立实施民事法律行为(2)例外: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年龄<18周岁(2)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1)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2)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1)年龄<8周岁(2)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重难点问题·3】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特征自始无效、当然无效、绝对无效类型(1)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独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2)以虚假意思表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行为人如果以虚假的意思表示隐藏另外一个民事法律行为,被隐藏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处理)(3)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4)违反强制性规定或者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类型撤销权人存续期间行使因重大误解而为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90日当事人自民事法律行为发生之日起五年内没有行使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撤销权应依诉行使,由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作出受欺诈当事人一方欺诈受欺诈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第三人欺诈,而当事人一方(受益方)知道或应当知道受胁迫当事人一方胁迫受胁迫方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第三人胁迫(不考虑受益方当事人是否知情)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损害方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一年【提示】显失公平的判断时点:民事法律行为成立的时间点。

中级《经济法》各章节重难点及分值分布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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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读:掌握个长的分值分布情况以及重点,对于做好最后的冲刺是很有帮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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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经济法按考试重要性可以划分为两梯队,根据各梯队的分值情况考生可以适当调整各章节复习时间:
中级经济法考试题型及分值:
中级经济法考试各章节考察题型及最新教材变化:
复习并不难,在此基础阶段收尾的时期,提高效率,再对经济法内容进行一次详细的梳理,边梳理边回顾复习,列出重点,自己亲自列一遍印象会加深许多哦,加油!
【中级《经济法》各章节重难点及分值分布情况】。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资料第一章第五节4P

会计职称《中级经济法》预习资料第一章第五节4P

内部真题资料,考试必过,答案附后第五节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简称经济法责任,是经济法主体因推行了违反经济法规定的行为而应担当的法律结果,也许说,是因推行了违纪行为,损害了经济法所保护的法益,而应碰到的经济法上的制裁。

一、经济法责任的分类( 一 ) 依照法律门类的标准,依照经济法主体违反的经济法的法律部门的不同样,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两类:即违反宏观调控法的责任和违反市场规制法的责任。

( 二 ) 依照法律主体的标准,依照违纪主体的不同样,可以将经济法责任分为调控主体和规制主体的法律责任,以及接受调控和规制的主体的法律责任。

二、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与特别性( 一 ) 经济法责任的独立性经济法作为一个独立的部门法,也就应当有自己独立的责任。

所以经济法主体的法律责任其实不是民事责任、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的简单相加,而是有其独立性。

( 二 ) 经济法责任的特别性1、责任担当上的双重性经济法主体担当法律责任的双重性,是指其详尽担当的法律责任,可能由“本法责任〞和“他法责任〞构成。

2、责任担当上的非单一性同经济法责任的双重性特点亲近相关,经济法主体在责任担当上拥有“非单一性〞的特点,即经济法主体所担当的责任经常较重,表现为存在着多种责任的竟合。

3、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经济法拥有突出的经济性,所以经济法责任也拥有突出的经济性,主要表达为经济性责任。

【例题·多项选择题】依照?公司法?的规定,公司的倡导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也许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钱币也许非钱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本额5%以上-本源网络,仅供个人学习参照15%以下的罚款 ; 构成犯罪的,依刑法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处 5 年以下有期徒刑也许拘役,并处以也许单处虚假出资本额 2%以上 10%以下的罚金。

这种法律责任的规定表达了 () 。

A.经济法主体担当法律责任的双重性B.责任担当上的单一性C.经济法拥有突出的经济性D.属于调制主体的法律责任【答案】 AC【剖析】题中的罚款、有期徒刑、罚金等责任形式表达了经济法主体担当法律责任的双重性的特点 ; 其中罚款、罚金的数额规定,表达了经济法责任的经济性。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总论)

中级经济法知识点第一章( 总论)

第一章 总论【章节解读】本章属于经济法中性价比较高的章节,特别是第三节经济仲裁与诉讼中很多高频考点侧重记忆型的考核,历年真题复现率较高,请考生结合历年真题对高频考点进行重点学习和掌握。

【高频考点】1.民事法律行为的效力样态2.仲裁协议3.仲裁程序4.诉讼管辖5.审判程序6.诉讼时效期间的中止、中断第一节 经济法概述一、经济法概述知识点1:经济法的渊源(最近5年未考核) 经济法的渊源制定机关 效力层级 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 最高的法律效力 法律全国人民大表大会及其常委会 仅次于宪法 法规 行政法规国务院 次于宪法和法律 地方法规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 规章 部门规章国务院组部委行署及直属机构 地方规章 有地方立法权的地方政府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民族自治地方的人大 适用于民族自治地方司法解释两高一共国际条约、协定第二节法律行为与代理一、民事法律行为知识点1: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类型定义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8周岁≤<18周岁)不能完全辨认自己行为的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以上的自然人为成年人,成年人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8周岁)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16≤<18+以自己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知识点2: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与分类(2017单,2013多)民事法律行为民事主体通过意思表示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行为(2017单,小案例)成立需要几方单方法律行为一方当事人意思表示即可成立意思表示多方法律行为双方或多方当事人之间意思表示一致才能成立多方法律行为中决议行为成立,仅需依照规定的程序或方式作出,并不要求各方意思表示全部一致。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

中级会计经济法第一章总论重点知识汇总总论就像是经济法这个大王国的地图册,带我们先整体看看这个奇妙的世界。

首先,法律行为那可是这个世界里的魔法咒语。

有效、无效、可撤销就像是魔法的不同效果。

有效法律行为就像魔法成功施展,一切按计划进行,大家都得乖乖听话。

无效法律行为呢,就像是念错了咒语,完全没有效果,就像你对着石头喊芝麻开门,它可不会理你。

可撤销的法律行为就像是魔法有点小瑕疵,被人发现了就可以撤销,就像你搭了个歪歪扭扭的积木塔,别人觉得不行就可以推倒重来。

代理就像是请了个小助手帮忙办事。

这个小助手要是好好干活,那就是正常代理,就像哆啦A梦帮大雄解决各种问题。

但要是小助手乱搞,超越代理权或者没有代理权还瞎搞,那就像是捣蛋鬼在捣乱,这时候被代理人可以决定要不要认账,就像主人要不要原谅调皮的小宠物。

诉讼时效更有趣啦。

它就像是一个倒计时的闹钟。

时间一到,你的某些权利就可能打折扣啦。

要是你一直睡大觉,不管这个闹钟,那过了时间,就像你错过了末班车,有些事可能就没那么容易办了。

而且诉讼时效的中止就像闹钟突然卡了一下,是因为一些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就像外星人入侵地球把闹钟弄坏了一会儿。

诉讼时效的中断呢,就像是有人把闹钟重新设置了,可能是你去讨债了或者对方承认债务了,这闹钟就得重新计时。

经济法律关系就是这个世界里的各种关系网。

主体就像网上的节点,可能是企业这个大怪兽,也可能是个人这个小蚂蚁。

客体呢,就像是网上的丝线连接的东西,可能是物、行为或者智力成果。

就像企业这个大怪兽和个人这个小蚂蚁通过物或者行为的丝线连接起来。

经济法的渊源就像是这个世界里的法律魔法书的来源。

宪法是最厉害的魔法宝典,是老大。

法律就像魔法师们根据老大写的一些具体的魔法书。

行政法规像是魔法大臣写的补充规定。

地方性法规就像地方小魔法师们搞出来的特色魔法。

在这个总论的世界里,还有很多有趣的小角落。

比如法律责任,就像犯错后的惩罚小怪兽。

民事责任就像小怪兽轻轻地拍你一下,让你赔偿或者道歉。

中级经济法一至五章知识点要点对比汇总

中级经济法一至五章知识点要点对比汇总

中级经济法一至五章知识点要点对比汇总比较一、一致1、对合伙协议的订立、修改、补充,都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

2、合伙人向合伙人以外的人转让其在合伙企业中的全部或部分财产份额时,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3、合伙人以其在合伙企业的财产份额出质的,须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4、合伙企业的下列事务必须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改变合伙企业名称;改变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处分合伙企业的不动产;转让或者处分合伙企业的知识产权和其他财产权利;以合伙企业名义为他人提供担保;聘任合伙人以外的人担任合伙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

5、新合伙人入伙时,应当经全体合伙人同意6、合伙人的继承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依法成为有限合伙人7、普通合伙人转变为有限合伙人,或者是有限合伙人转变为普通合伙人,应当经全体合伙人一致同意8、合营企业出资额的转让必须经合营各方同意。

9、委托合作各方以外的第三方管理企业的,必须经董事会或联合管理委员会一致同意二、半数1、合伙企业解散确定清算人时,只需全体合伙人的过半数同意2、合伙事务执行的决议办法:实行合伙人一人一票并经全体合伙人过半数通过的表决办法。

3、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或者为他人提供担保,接受担保的股东或者受实际控制人支配的股东不得参加表决。

该项表决由出席会议的其他股东所持表决权的过半数通过。

4、有限责任公司监事会设主席1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5、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应当经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

6、创立大会应有代表股份总数过半数的发起人、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

7、股份有限公司股东大会对普通事项作出决议,必须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8、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设董事长1人,可以设副董事长。

董事长和副董事长由董事会以全体董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9、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会议应有过半数的董事出席方可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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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论―、法律行为的特征和分类民事法律行为是指公民或法人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为目的,以意思表示为要素,依法产生民事法律效力的合法行为。

(一)法律行为的特征1.法律行为是以达到一定的民事法律后果为目的的行为。

法律行为应是行为人有意识创设的、自觉自愿的行为,而非受到欺诈、受到斜坡的行为,另一方面表明法律行为是行为人以达到预期为目的为出发点和归宿的。

2.法律行为以意思表示为要素。

意思表示是指行为人将其期望发生发了效果的内心意思,以一定方式表达于外部的行为。

意思表示是法律行为的核心要素,也是法律行为和非表意行为的,例如事实行为等相区别的重要标志。

3.法律行为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法行为。

非法行为不是法律行为,例如侵权行为。

确认发了行为的合法性,有利于知道行为人梳理正确的行为模式,明确何种行为可为、是否为法律所认可同,从而达到维护社会正常秩序的目的。

例题:下列各项中,属于民事法律行为的有( )。

A.甲商场与某电视生产企业签订购买一批彩电的合同B.乙检到一台电脑C.丙放弃一项债权D.丁完成一项发明创造【答案】AC【解析】(1)选项AC:债务的免除属于单方法律行为;签订合同属于双方法律行为;(2)选项BD:属于事实行为。

(二)法律行为的分类1.单方法律行为和多方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几个方面的意思表示而进行的分类。

单方法律行为:债务的免除、委托代理的撤销、无权代理的追认。

双方法律行为:合同行为2.有偿法律行为和无偿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是否存在对待的给付而进行的分类。

有偿法律行为:买卖、租赁、承揽无偿法律行为:赠与、无偿委托、借用3.要式法律行为和非要式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的成立是否需要具备法律规定的形式而进行的分类。

《合同法》规定融资租赁合同、建设工程合同、技术开发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

4.主法律行为和从法律行为。

按照法律行为之间的依存关系而进行的分类。

当事人之间订立一项借款合同,为保证合同的履行,又订立一项担保合同。

其中,借款合同是主合同,担保合同是从合同。

从法律行为的效力依附于主法律行为;主法律行为不成立,从法律行为则不能成立;主法律行为无效,则从法律行为也当然不能生效。

但主法律行为履行完毕,并不必然导致从法律行为效力的丧失。

二、法律行为的有效要件1.法律行为的形式有效要件。

民事法律行为可以采用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

法律规定用特定形式的,应当依照法律规定。

书面形式可分为一般书面形式和特殊书面形式。

特殊书面形式主要包括公证形式、鉴证形式、审核批准形式、登记形式、公告形式等。

一般而言,书面形式优于口头形式,特殊书面形式优于一般书面形式。

2.法律行为的实质有效要件。

(1)行为人具有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是统一的,均随法人的成立而产生,随其终止而消灭。

自然人从出生时起至死亡时止,具有民事权利能力,自然人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

但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不一定具有民事行为能力。

法律一般以年龄和精神、智力状况作为判断和确定其民事行为能力的依据。

(2)意思表示真实。

行为人的意思表示是其自觉自愿作出的,同时与其内心所表达的意思相一致。

(3)不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

三、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1.附条件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条件,并以将来该条件的成绩(或发生)或不成就(或不发生)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不生效的根据。

当事人恶意促使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没有成就,当事人恶意阻止条件成就的,应当认定条件已经成就。

能够作为法律行为所附条件的事实必须具备的条件:⑴将来发生⑵不确定⑶当事人任意选择的事实⑷合法事实⑸不与行为内容相矛盾2.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当事人在法律行为中约定一定的期限,并以该期限的到来作为法律行为生效或解除的根据。

所附的条件可能发生也可能不发生(如张三结婚之日),所附的期限可以是未来一个确定的日期(如2017年9月10日),也可以是一个不确定的日期(如孙某死亡之日),但无论是不是一个确定的期限,必然会到来。

法律行为成立与生效(或失效)在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前,法律行为已经成立,但并未生效(或失效);条件满足或期限到来时,法律行为生效(或失效)例题:甲与乙签订了一份租房合同,协议规定:如果甲在三个月内与丙结婚,将租用乙的两居室。

这一民事行为()。

A.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B.是附期限的民事法律行为C.合同已成立D.合同已生效【答案】AC【解析】本题考核附条件和附期限的法律行为。

甲在三个月内可能与丙结婚也可能不结婚,所以是不确定的,不是附期限而是附条件的民事法律行为;合同需要满足条件(结婚)时生效,这里只是合同成立了。

四、无效的民事行为1.无效民事行为的种类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合同无效:(1)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订立合同,损害国家利益;(2)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3)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4)损害社会公共利益;(5)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解释1】因欺诈、胁迫而订立的合同,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损害国家利益的,属于无效合同。

【解释2】因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不论是否损害国家利益,一律属于可变更、可撤销的合同。

【解释3】恶意串通,不论其损害国家、集体还是第三人的利益,均属于无效合同。

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1)民事行为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的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2)无效的民事行为,从行为开始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3)法律后果:①恢复原状②赔偿损失③收归国家、集体所有或返还第三人(恶意串通)④其他制裁例题: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各项中,不属于无效合同的是()。

A.违反国家限制经营规定而订立的合同B.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C.显失公平的合同D.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答案】C【解析】A、D选项违反法律或社会公共利益订立的的合同是无效的。

恶意串通,损害第三人利益的合同无效。

五、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1.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特征。

(1)该合同在被撤销之前,其效力已经发生,未经撤销,其效力不消灭。

(2)该合同的撤销应由享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己提出申请,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不得主动干预。

2.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种类。

(1)因重大误解而订立的合同(2)显失公平的合同(3)乘人之危订立的合同(4)受欺诈、胁迫而订立的不损害国家利益的合同3.可变更、可撤销民事行为的法律后果。

(1)重大误解、显失公平的合同,“双方当事人”均有撤销权。

(2)一方以欺诈、胁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订立的合同,只有“受损害方”才有撤销权。

(3)撤销权人拥有选择权,当事人可以申请变更,也可以申请撤销,还可以决定不变更、不撤销。

(4)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撤销权的,或者具有撤销权的当事人知道撤销事由后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放弃撤销权的,撤销权消灭。

此时,该合同应按有效合同去履行。

(5)该合同被撤销后,视同无效合同,自合同“成立”之日起无效。

例题:甲、乙公司于2012年2月4日签订买卖合同,3月4日甲公司发现自己对合同标的物存在重大误解,遂于4月4日向法院请求撤销该合同,法院于5月4日依法撤销了该合同。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下列关于该买卖合同被撤销后的效力的表述中,正确的是()。

A.该买卖合同自2月4日起归于无效B.该买卖合同自3月4日起归于无效C.该买卖合同自4月4日起归于无效D.该买卖合同自5月4日起归于无效【答案】A【解析】本题考核可撤销合同。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六、代理代理是指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与第三人实施法律行为,由此产生的法律后果直接由被代理人承担的法律制度。

(一)代理的特征1.代理人必须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法律行为。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地向第三人进行意思表示。

3.代理行为的法律后果直接归属于被代理人。

行纪、寄售不属于代理,因为行纪合同中的行纪人必须以“自己”的名义与第三人订立合同。

由于“传递信息、居间行为”不能独立地进行意思表示,不属于代理。

由于“代人保管物品”不涉及第三人,不属于代理。

(二)代理的适用范围代理适用于民事主体之间设立、变更和终止权利义务的法律行为。

依照法律规定或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

如立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本人未亲自实施的民,应当认定行为无效。

例题:在当事人没有约定的情况下,下列行为可由他人代理完成的是()。

A.订立遗嘱B.登记结婚C.租赁房屋D.收养子女【答案】C【解析】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双方当事人约定,应当由本人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不得代理,入遗嘱、婚姻登记、收养子女等。

(三)代理的种类1.委托代理委托代理是指基于被代理人的授权委托而发生的代理。

法律规定用书面形式的,应当用书面形式。

委托书授权不明的,被代理人应当对第三人承担民事责任,代理人负连带责任。

2.法定代理法定代理是指法律根据一定的社会关系的存在而设定的代理。

一般适用于被代理人事无行为能力人、限制行为能力人的情况。

3.指定代理。

指定代理是指按照人民法院或有关机构的指定而产生的代理。

(四)代理权的行使1.代理权行使的一般要求。

代理人行使代理权必须符合被代理人的利益,并做到勤勉尽职、审慎周到,不得与他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利益,也不得利用代理权牟取私利。

2.滥用代理权的禁止(有代理权,但是滥用)代理人不得滥用代理权。

(1)自己代理:代理被代理人与自己进行民事活动;(2)双方代理:同一代理人代理双方当事人进行民事活动;(3)恶意串通:代理人与第三人恶意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

代理人滥用代理权的,其行为视为无效行为;代理人给被代理人及他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代理人和第三人串通,损害被代理人的利益的,由代理人和第三人负连带责任。

(五)无权代理(无代理权)1.无权代理是指没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进行代理的行为。

(1)没有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2)超越代理权实施的代理;(3)代理权终止后而实施的代理。

2.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1)被代理人知道他人以本人名义实施民事行为而不作否认表示的,视为同意,即应由被代理人承担民事责任。

(2)委托代理人为了维护被代理人的利益,在紧急情况下实施的超越代理权的民事法律行为,可以认定有效;但其采取的行为不当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失的,可以酌情由委托代理人承担适当的责任。

(3)无权代理人的代理行为,客观上使善意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被代理人应当承担代理的法律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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