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 15)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淮北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11.24•【字号】淮政办[2010]109号•【施行日期】201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淮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淮政办〔2010〕109号)濉溪县、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第四十七次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十一月二十四日淮北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安徽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淮北市物业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五条市、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辖区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根据建设与管理相分离的原则,住宅及同一物业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物业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办理物业预(销)售、现售或者交付前通过公开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一)总建筑面积达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项目;(二)总建筑面积达2万平方米以上的非住宅项目;(三)国有资金投资占50%以下的项目。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附则附件一:重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附件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书(示范文本)附件三:项目标书及答辩要求物业管理投标书应具备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住宅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十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市房发[2022]236 号各开辟建设单位、物业服务企业: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了《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〇年十月十八日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第三条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合用本规定。
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 3 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造面积不超过 3 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新建商品物业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完成。
没有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十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障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及其监督管理。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二章前期物业管理定义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第三章招标投标原则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物业管理相关规定;(二)坚持市场化运作,通过公平竞争选择物业服务企业;(三)保障业主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服务市场的正常秩序。
第四章招标人及要求第六条建设单位作为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取得房地产开发资质;(二)具有物业管理的相关知识和经验;(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制定招标方案,明确招标范围、招标条件、招标方式、评标标准等事项,并报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章招标方式及公告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的方式。
第九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物业管理区域的显著位置公示。
第十条邀请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三个以上具备相应资质和业绩的物业服务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
第六章投标邀请书第十一条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下列内容:(一)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二)招标项目的名称、地点、规模、范围等基本情况;(三)投标人的资格要求;(四)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方式;(五)递交投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式;(六)招标人认为需要载明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投标文件要求第十二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下列内容:(一)投标函;(二)企业资质证书、营业执照等相关证明材料;(三)企业概况及业绩介绍;(四)物业服务方案及实施计划;(五)投标报价及成本分析;(六)招标人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5篇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我部制定了《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本页是可爱的小编有缘人为大伙儿收集的5篇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范文,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篇一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ument serial number【UU89WT-UU98YT-UU8CB-UUUT-UUT108】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公布日期】2016.12.21•【字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招标投标正文武汉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关于印发《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区房管局、市物业管理事务指导中心、机关各处室,各开发建设单位、各物业服务企业:为了规范我市前期物业服务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公平竞争,我局对《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市住房保障和房屋管理局2016年12月21日武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本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维护物业管理市场的正常秩序,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开发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房管部门对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通过公开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项目总建筑面积在20万平方米以下、3万平方米以上的,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公开招标或者邀请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投标人少于三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住宅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物业所在地区房管部门批准,开发建设单位可以采取协议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
第四条通过招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或《商品房现售备案证》之前完成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并与中标人签订前期物业服务合同。
第五条市房管部门负责全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的制度建设和监督管理。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招标第三章投标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五章附则附件一:重庆市物业管理项目招投标程序附件二: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书(示范文本)附件三:项目标书及答辩要求物业管理投标书应具备的内容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住宅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十万平方米以下的物业项目招标投标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七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监督和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
第二章招标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以下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是为了规范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确保招标投标过程的公平、公正、公开,提高招标投标的透明度和效率,保障各方利益,推动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二、招标投标的基本原则1. 公开透明原则:招标投标过程应当公开透明,确保各参与方在同等的信息条件下进行竞争。
2. 公平竞争原则:招标投标过程应当保证各参与方在竞争中享有平等的权利和机会,禁止任何形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3. 诚信守法原则:招标投标各方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严禁行贿、受贿等违法行为。
4. 经济效益原则:招标投标应当注重经济效益,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益最大化。
三、招标投标的程序1. 招标公告发布: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包括项目名称、招标范围、投标截止时间等。
2. 投标文件准备: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准备投标文件,包括技术方案、经济报价等内容。
3. 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和地点递交投标文件,逾期递交的投标文件将被视为无效。
4. 开标评标:开标评标工作由招标人组织,评标委员会根据招标文件的要求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确定中标人。
5. 中标结果公示:招标人应当在指定的媒体上公示中标结果,公示内容包括中标人名称、中标金额等。
6. 中标通知和合同签订: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并与中标人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四、招标投标的监督与处罚1. 监督机构:重庆市物业管理局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进行监督,确保招标投标工作的合规性和公正性。
2. 违规处理:对于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监督机构将依法进行处理,包括警告、罚款、暂停参与招标投标等处罚措施。
五、附则1.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为三年。
2. 本办法解释权归重庆市物业管理局所有。
以上是《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详细内容,旨在规范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工作,确保公平、公正、公开的招标投标过程,促进物业管理行业的健康发展。
河南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河南省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河南省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按照合同约定对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建筑物及配套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环境卫生、安全防范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第三条建设单位通过招标投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以及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依法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住宅及非住宅物业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施前期物业管理。
鼓励业主、业主大会按照本办法的规定,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物业管理。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省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指导、监督和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参加前期物业管理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项目建设单位。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应当以县(市、区)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物业管理区域范围进行。
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分期建设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约定的内容应当与物业管理区域实际内容一致。
第九条招标人有能力组织招标活动的,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组织招标。
招标人委托代理机构组织招标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市区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服务市场的公平竞争,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服务,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市区行政区域内,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服务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O第三条前期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为市区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主管部门。
其主要职责是:(一)指导、监督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二)制定物业服务评标办法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三)建立并管理物业服务招标评标专家库;(四)查处违法招标投标行为。
辖区物业主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批准采用协议方式选聘物业服务企业;(二)对招标邀请书、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等招标资料进行备案管理;(三)审查招标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及投标人的资格;(四)处理有关投诉。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服务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服务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六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服务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或过高的资格要求。
第七条住宅、非住宅(含商业、办公及居住混合性物业)的建设单位,在规定规模范围内的项目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人:物业科发布日期:2012-6-14 来源:本站浏览:次字号:大中小渝国土房管发〔2004〕294号各区县(自治县、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dh;推行公平竞争&dh;促进物业管理行业健康有序的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我局制定了《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四年六月二十八日主题词:物业管理暂行办法通知抄送:建设部住宅与房地产业司,市人大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市建委,市工商局,市物价局,中国物业协会,市物业管理协会,物业管理企业。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办公室 2004年6月30日印发重庆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建设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和《重庆市物业管理条例》,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少于3个、住宅规模在2万平方米以下或者单栋建筑(纯商业物业除外)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负责全市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优化资源配置,提高管理效率,保证招标投标活动的公平、公正、公开,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招标投标管理工作。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竞争、诚实信用原则。
第四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行业协会等组织,在承担前期物业管理项目的相关工作时应当遵守本暂行办法。
第五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工作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中应当建立健全投诉处理机制,接受招标人、投标人的投诉,并依法进行处理。
第二章招标人的资格条件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是经法定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或者企业法人,并具有继续从事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工作的能力。
第八条招标人在招标活动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有舞弊行为。
第九条招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誉,无不良行为记录,能够保证履约能力。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真实、准确的资料,并保证所提供资料的合法性。
第三章投标人的资格条件第十一条投标人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条件,并且能够承担物业管理项目的相关工作。
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遵守竞争规则,不得串通投标,垄断市场。
第十三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确保投标文件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具有良好的信用记录,有能力保证履约能力,并按时按质完成招标物业管理项目。
第四章招标投标程序第十五条招标人应当建立健全招标文件编制程序,明确招标项目的具体内容、要求等信息,并依法公开发布。
第十六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规定时间内递交招标材料。
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组织评标工作,按照评标标准和程序进行评标,确定中标候选人。
第十八条招标人应当依法签署合同,确保相关条款合法合规,保障中标候选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九条招标人应当履行合同,监督中标候选人完成招标项目,保证项目顺利进行。
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草案)
物业管理招投标暂行办法(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业主和使用人的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国各行政区域内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办法。
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第三条确定应当采用招标的方式的单个物业的总建筑面积下限。
第四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其招标投标活动不受地区或者部门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法限制或者排斥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招标投标活动。
第六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实施的监督。
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对招标投标活动实施监督,依法查处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或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第七条全国各省、市、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负责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招标投标法及物业管理法规和方针、政策,制定相应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规定和办法;(二)指导、监督、检查有关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三)总结、交流招标投标工作的经验,并提供相关服务;(四)审批咨询等机构代理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业务的资格;(五)维护国家利益,监督重大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六)验证跨省、市、自治区的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代理机构;(七)否决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定标结果;(八)处罚违反招标投标规定的行为。
第八条省、市、自治区房地产主管部门直属的下级分管部门,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是:(一)审查招标单位的资质;(二)审查招标申请书和招标文件;(三)监督开标、评标和中标过程;(四)调解招标投标过程中的纠纷;(五)监督物业管理委托合同的签订、履行。
第三章招标第九条招标人是依照本办法规定提出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一)物业未交付使用的,或物业已交付使用的,但业主委员会尚未成立的,由开发建设单位负责前期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工作;(二)业主委员会已经成立的,经业主或业主代表大会讨论决定,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物业管理的招标组织工作。
招标投标法前期物业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障招标投标活动公开、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接受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招标第五条招标人是指物业管理项目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以及物业管理项目的建设单位。
第六条招标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第七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编制招标文件,包括招标公告、投标邀请书、投标须知、评标标准和方法、合同范本等。
第八条招标公告应当在公共媒体或者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告,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二十日。
第九条投标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或者依法成立的组织;(二)具有物业管理企业资质;(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四)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一条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物业管理服务人员配备计划;(五)物业管理服务合同范本;(六)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资料。
三、投标第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内递交投标文件。
第十三条投标文件应当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误导性陈述。
第十四条投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中明确物业管理服务的价格、服务内容和质量标准。
第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低于成本的报价竞标。
第十六条投标人不得以非法手段串通投标,损害公平竞争。
四、开标、评标和中标第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文件递交截止时间后,组织开标会议,公开开标。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doc15)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一、总则
为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市场秩序,促进物业管理服务质量提升,制定本办法。
二、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各类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三、招标投标程序
1.招标投标采取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行。
2.招标方需发布招标公告,明确招标内容、标的、投标条件等。
3.投标人可通过指定途径获取招标文件,并按要求递交投标文件。
4.招标方设立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确定中标候选人。
5.中标候选人需与招标方签订合同,并履行合同义务。
四、投标文件要求
1.投标文件应包括投标函、资质证明、项目实施方案等内容。
2.投标文件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3.投标人应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要求。
五、中标结果公示
招标方应在确定中标候选人后进行公示,公示内容包括中标候选人信息及投标结果。
六、保密条款
招标方与投标人应严格遵守保密协议,保护双方的商业机密及个人信息。
七、违约处理
对于违约行为,将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并赔偿损失。
八、其他
本办法解释权属于XX机构,如有争议,以XX解释为准。
以上为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结语
本办法旨在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欢迎各方持续关注并配合执行,共同促进物业管理服务水平提升,推动行业发展。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一、背景介绍物业管理是指专业化的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的配套设施进行管理的一项工作。
招投标是指为了提高透明度、公平性和竞争性,通过公开竞争性的方式选择适合人员或公司的制度。
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工作,制定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
二、目的和意义1.确保前期物业管理活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提高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效率。
3.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行为。
4.保证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的公平竞争性。
三、招投标程序1.投标公告组织招标主体需及时发布招标公告,公告内容需包括项目基本情况、招标文件发售地点和截止时间、投标人资格要求、投标文件内容要求等。
公告需通过官方媒体发布和其他适当的渠道,以确保信息的公开和通知的到位。
2.发布招标文件发布招标文件前,招标主体需制定完整且详细的招标文件,包括项目背景介绍、工作范围、投标人资格条件和评标标准等。
招标文件应在合理范围内充分明确各项要求和要素,以保证投标人理解和按要求进行投标。
3.资格预审在投标截止日期后,招标主体需对投标人进行资格预审。
预审程序应公开、公正,并且按照预审标准进行评估。
只有符合预审标准的投标人才能进入正式投标环节。
4.正式投标招标主体需将通过资格预审的投标人邀请参与正式投标。
投标人应按照要求提交完整的投标文件,并按照规定时间和地点进行投标文件的递交。
5.评标招标主体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分标准进行评分。
评标委员会成员需具备专业知识和评标经验。
评标结果需按照规定程序进行公示。
6.中标与合同签订招标主体根据评标结果确定中标单位,并与中标单位签订正式合同。
合同内容应明确双方责任和权益,确保项目顺利进行。
四、招投标管理主要原则1.公开透明原则招投标过程应以公开透明的原则进行,避免信息不对称和操纵行为,保证投标人公平竞争的机会。
2.公平竞争原则招投标过程中应保持竞争的公平性,不得采取任何有利于某个投标人或不公平竞争的行为。
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
西安市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维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西安市物业管理条例》相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区域内的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市房屋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长安区、临潼区、阎良区及市辖县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信的原则。
第六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总建筑面积不超过3万平方米的,经所在地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服务企业。
第七条政府提倡住宅物业以外的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八条新建商品物业按照建管分离的原则,建设单位在商品房销售(预售)之前完成,已投入使用物业的招标投标工作,应在原物业管理委托合同到期前完成。
没有按规定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并在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合同备案的,商品房预售项目审批部门不予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十条本规定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第十一条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可以直接组织招标,也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
招标人直接组织招标的,应当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对投标人进行资格评审、组织评标的能力;具有招标工作经验的人员和相应的专业力量。
第十二条招标人应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一般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或其委托代理机构的基本情况,包括名称、地址、资格、联系方式等;(二)、招标项目基本情况,包括物业名称、坐落地址、四至范围、总占地面积、总建筑面积、房屋类型、产权性质、房屋幢数、套(间)数、建筑结构及其配套的设施设备、环境条件、投标报件所需的各类技术参数和指标、物业档案、物业总平面图、物业管理用房配置、专项维修资金建立情况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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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护招标投标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物业管理市场的公平竞争,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前期物业管理,是指在业主、业主大会选聘物业管理企业之前,由建设单位选聘物业管理企业实施的物业管理。
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和行政主管部门对物业管理招投标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住宅及同一物业管理区域内非住宅的建设单位,应当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投标人少于3个或者住宅规模较小的,经物业所在地的区、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以采用协议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国家提倡其他物业的建设单位通过招投标的方式,选聘具有相应资质的物业管理企业。
第四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限制或者排斥具备投标资格的物业管理企业参加投标,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招标人是指依法进行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的物业建设单位。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
招标人不得以不合理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不得对潜在投标人实行歧视待遇,不得对潜在投标人提出与招标物业管理项目实际要求不符的过高的资格等要求。
第八条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取公开招标方式的,应当在公共媒介上发布招标公告,并同时在中国住宅与房地产信息网和中国物业管理协会网上发布免费招标公告。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基本情况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的,应当向3个以上物业管理企业发出投标邀请书,投标邀请书应当包含前款规定的事项。
第九条招标人可以委托招标代理机构办理招标事宜;有能力组织和实施招标活动的,也可以自行组织实施招标活动。
物业管理招标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人委托的范围内办理招标事宜,并遵守本办法对招标人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招标人应当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特点和需要,在招标前完成招标文件的编制。
招标文件应包括以下内容:(一)招标人及招标项目简介,包括招标人名称、地址、联系方式、项目基本情况、物业管理用房的配备情况等;(二)物业管理服务内容及要求,包括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三)对投标人及投标书的要求,包括投标人的资格、投标书的格式、主要内容等;(四)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五)招标活动方案,包括招标组织机构、开标时间及地点等;(六)物业服务合同的签订说明;(七)其他事项的说明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招标人应当在发布招标公告或者发出投标邀请书的10日前,提交以下材料报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一)与物业管理有关的物业项目开发建设的政府批件;(二)招标公告或者招标邀请书;(三)招标文件;(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发现招标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及时责令招标人改正。
第十二条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可以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对投标申请人进行资格预审。
实行投标资格预审的物业管理项目,招标人应当在招标公告或者投标邀请书中载明资格预审的条件和获取资格预审文件的办法。
资格预审文件一般应当包括资格预审申请书格式、申请人须知,以及需要投标申请人提供的企业资格文件、业绩、技术装备、财务状况和拟派出的项目负责人与主要管理人员的简历、业绩等证明材料。
第十三条经资格预审后,公开招标的招标人应当向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发出资格预审合格通知书,告知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地点和方法,并同时向资格不合格的投标申请人告知资格预审结果。
在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过多时,可以由招标人从中选择不少于5家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申请人。
第十四条招标人应当确定投标人编制投标文件所需要的合理时间。
公开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自招标文件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第十五条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第十六条招标人根据物业管理项目的具体情况,可以组织潜在的投标申请人踏勘物业项目现场,并提供隐蔽工程图纸等详细资料。
对投标申请人提出的疑问应当予以澄清并以书面形式发送给所有的招标文件收受人。
第十七条招标人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以及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有关招标投标的其他情况。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第十八条在确定中标人前,招标人不得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内容进行谈判。
第十九条通过招标投标方式选择物业管理企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以下规定时限完成物业管理招标投标工作:(一)新建现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现售前30日完成;(二)预售商品房项目应当在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之前完成;(三)非出售的新建物业项目应当在交付使用前90日完成。
第三章投标第二十条本办法所称投标人是指响应前期物业管理招标、参与投标竞争的物业管理企业。
投标人应当具有相应的物业管理企业资质和招标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一条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需要澄清的,应当以书面形式向招标人提出。
第二十二条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内容和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投标文件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投标函;(二)投标报价;(三)物业管理方案;(四)招标文件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三条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密封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向投标人出具标明签收人和签收时间的凭证,并妥善保存投标文件。
在开标前,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开启投标文件。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为无效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第二十四条投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可以补充、修改或者撤回已提交的投标文件,并书面通知招标人。
补充、修改的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并应当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送达、签收和保管。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补充或者修改的内容无效。
第二十五条投标人不得以他人名义投标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骗取中标。
投标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标,不得排挤其他投标人的公平竞争,不得损害招标人或者其他投标人的合法权益。
投标人不得与招标人串通投标,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禁止投标人以向招标人或者评标委员会成员行贿等不正当手段谋取中标。
第四章开标、评标和中标第二十六条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开标地点应当为招标文件中预先确定的地点。
第二十七条开标由招标人主持,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
开标应当按照下列规定进行:....中国最庞大的资料库下载由投标人或者其推选的代表检查投标文件的密封情况,也可以由招标人委托的公证机构进行检查并公证。
经确认无误后,由工作人员当众拆封,宣读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投标文件的其他主要内容。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收到的所有投标文件,开标时都应当当众予以拆封。
开标过程应当记录,并由招标人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评标由招标人依法组建的评标委员会负责。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和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组成,成员为5人以上单数,其中招标人代表以外的物业管理方面的专家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二。
评标委员会的专家成员,应当由招标人从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名册中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确定。
与投标人有利害关系的人不得进入相关项目的评标委员会。
第二十九条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建立评标的专家名册。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将专家数量少的城市的专家名册予以合并或者实行专家名册计算机联网。
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进入专家名册的专家进行有关法律和业务培训,对其评标能力、廉洁公正等进行综合考评,及时取消不称职或者违法违规人员的评标专家资格。
被取消评标专家资格的人员,不得再参加任何评标活动。
第三十条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认真、公正、诚实、廉洁地履行职责。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与任何投标人或者与招标结果有利害关系的人进行私下接触,不得收受投标人、中介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
评标委员会成员和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前款所称与评标活动有关的工作人员,是指评标委员会成员以外的因参与评标监督工作或者事务性工作而知悉有关评标情况的所有人员。
第三十一条评标委员会可以用书面形式要求投标人对投标文件中含义不明确的内容作必要的澄清或者说明。
投标人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进行澄清或者说明,其澄清或者说明不得超出投标文件的范围或者改变投标文件的实质性内容。
第三十二条在评标过程中召开现场答辩会的,应当事先在招标文件中说明,并注明所占的评分比重。
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评标要求,根据标书评分、现场答辩等情况进行综合评标。
除了现场答辩部分外,评标应当在保密的情况下进行。
第三十三条评标委员会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确定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和比较,并对评标结果签字确认。
第三十四条评标委员会经评审,认为所有投标文件都不符合招标文件要求的,可以否决所有投标。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物业管理项目的所有投标被否决的,招标人应当重新招标。
第三十五条评标委员会完成评标后,应当向招标人提出书面评标报告,阐明评标委员会对各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意见,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标准和评标方法,推荐不超过3名有排序的合格的中标候选人。
招标人应当按照中标候选人的排序确定中标人。
当确定中标的中标候选人放弃中标或者因不可抗力提出不能履行合同的,招标人可以依序确定其他中标候选人为中标人。
第三十六条招标人应当在投标有效期截止时限30日前确定中标人。
投标有效期应当在招标文件中载明。
第三十七条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将中标结果通知所有未中标的投标人,并应当返还其投标书。
招标人应当自确定中标人之日起15日内,向物业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备案资料应当包括开标评标过程、确定中标人的方式及理由、评标委员会的评标报告、中标人的投标文件等资料。
委托代理招标的,还应当附招标代理委托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