综合医院住院部建筑设计规范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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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
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
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
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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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GB 51039-2014 25589目录1总则2术语3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4选址与总平面4.1 选址4.2 总平面5建筑设计5.1 一般规定5.2 门诊部用房5.3 急诊部用房5.4 感染疾病门诊用房5.5 住院部用房5.6 生殖医学中心用房5.7 手术部用房5.8 放射科用房5.9 磁共振检查室用房5.10 放射治疗科用房5.11 核医学科用房5.12 介入治疗用房5.13 检验科用房5.14 病理科用房5.15 功能检查科用房5.16 内窥镜科用房5.17 理疗科用房5.18 输血科(血库)用房5.19 药剂科用房5.20 中心(消毒)供应室用房5.21 营养厨房5.22 洗衣房5.23 太平间5.24 防火与疏散6给水排水、消防和污水处理6.1 一般规定6.2 给水6.3 排水6.4 热水6.5 饮用水6.6 制剂和医疗用水6.7 消防6.8 污水处理6.9 管材7采暖、通风及空调系统7.1 一般规定7.2 洁净用房的通用要求7.3 门诊部7.4 急诊部7.5 住院部7.6 手术部7.7 医技科室7.8 中心(消毒)供应室8 电气8.1 一般规定8.2 电源8.3 安全保护8.4 电气设备的选择与安装8.5 安全电源系统8.6 照明设计8.7 防雷、接地与电磁兼容9智能化系统9.1 一般规定9.2 信息设施系统9.3 信息化应用系统9.4 公共安全系统9.5 智能化集成系统9.6 机房工程10医用气体系统10.1 一般规定10.2 气源设备10.3 气体配管10.4 医用气体终端11蒸气系统本规范用词说明引用标准名录1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 展开条文说明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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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住院部建筑设计规范
1.建筑布局:
a.住院部应当位于医院的中心位置,方便与其他科室之间的交流和协作。
b.建筑应当具备良好的通风、采光条件,以确保住院部内空气质量和环境舒适度。
c.住院部应当配备足够的应急出口和逃生通道,确保在火灾等紧急情况下住院人员的安全。
2.病房设计:
a.病房应当具备足够的空间,确保病人的生活和治疗需要。
b.床位应当具备基本的设施,如床头柜、床垫、床栏等,并符合人体工程学原理,提供舒适的睡眠环境。
c.病房应当配备洗手间和个人卫生设施,以确保病人的个人卫生和隐私。
d.病房应当具备良好的隔音措施,以减少住院人员的噪音干扰。
3.医护人员办公区设计:
a.医护人员办公区应当位于病房附近,方便医生和护士对病人进行观察和治疗。
b.办公区应当设有工作台、文件柜等物品,以便医护人员进行记录和存储病人信息。
4.公共区域设计:
a.住院部应当配备大厅、走廊、休息区等公共区域,以给予病人和家属一个舒适的等候和交流的场所。
b.公共区域应当配备足够的座位、咖啡厅、书籍等,以提供病人和家属一种放松和娱乐的方式。
c.公共区域应当整洁、安全,易于清理和维护,以确保病人和家属的健康和安全。
除了以上规范外,综合医院住院部的建筑设计还需要考虑到病人和医护人员的安全、隐私和功能需求。
建筑设计师应当参考有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详细规划和设计。
最终的设计应当提供一个人性化、高效、安全的住院环境,以帮助病人尽快康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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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
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
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
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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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重症监护病房 (ICU) 床数宜按总床位数 2%~ 3%设置。
6 心血管造影机台数可按年平均心血管造影或介入治疗数/ 作日数 )测算。
(3— 5 例×年工
7 日拍片人次达到 40 人次~ 50 人次时,可设 X 线拍片机 1 台。 8 日胃肠透视人数达到 1 O 例 ,-,1 5 例时,可设胃肠透视机 1 台。
科等
3.2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
3.2.1 医疗工艺设计参数应根据不同医院的要求研究确定,当无相关数 据时可按下列要求测算:
1 门诊诊室间数可按日平均门诊诊疗人次/ (50 人次~ 60 人次 )。 2 急救抢救床数可按急救通过量测算。
3 1 个护理单元宜设 40 张--,50 张病床。 4 手术室间数宜按病床总数每 50 床或外科病床数每 25 床~ 30 床设置 1 间。
5.2 门诊部用房
5.2.1 门诊部应设在靠近医院交通入口处,应与医技用房邻近,并应处
理好门诊内各部门的相互关系,流线应合理并避免院内感染。 5.2.2 门诊用房设置应符合下列要求: 1 公共部分应设置门厅、挂号、问讯、病历、预检分诊、记账、收费、药
房、候诊、采血、检验、输液、注射、门诊办公、卫生间等用房和为患者服务 的公共设施。
四级导向 门牌、窗口牌
各房间门牌 各窗口牌
公共服务设施门牌
5.1.4 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二层医疗用房宜设电梯。三层及三层以上的医疗用房应设电梯,且不得 少于二台。
2 供患者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3 医院住院部宜增设供医护人员专用的客梯、送餐和污物专用货梯。
4 电梯井道不应与有安静要求的用房贴邻。
1. 总 则
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 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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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1. 引言综合医院是为了满足不同层次人们身体健康需求的医疗机构,其建筑设计应符合一系列规范,以确保医院能够有效地提供医疗服务并满足患者及工作人员的需求。
本文将介绍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规范要求,包括建筑布局、功能区划、空间设计以及设备配置等方面。
2. 建筑布局综合医院的建筑布局应充分考虑医疗流程、患者通行和工作人员的便捷性,同时也要满足环境卫生、隐私保护和紧急疏散的要求。
•基本原则:–分区分层:将医院建成多个功能区,如医疗区、行政区、后勤区等,并合理布置各楼层的功能分区。
–流线分明:医院内部的流动通道应合理设计,方便患者、工作人员和医疗设备的流动,避免交叉干扰。
–安全疏散:需要设置足够的疏散通道,并配置明显的疏散标识,以确保在紧急情况下人员能够迅速安全地撤离。
•医疗区域:–门诊部:门诊部应设在医院的首层,方便患者的就诊和流动,并有明确的导引标示。
门诊部要合理划分等候区、挂号处、诊室等功能区域。
–住院部:住院部应设在医院的较高楼层,以避免低层被容易传染的疾病影响。
住院区域应划分为普通病房、重症监护病房和手术室等不同区域。
•行政区域:–医务行政区:包括医务处、护士站、会诊室等,应位于医院中心位置,以保证医院行政工作的高效运转。
–行政办公区:包括行政办公室、会议室等,应位于医院的相对安静区域,方便行政人员的工作。
3. 功能区划综合医院的功能区划应根据不同的部门和服务需求进行合理划分,以确保医疗服务的高效运作和患者的舒适度。
•门诊区:包括接诊区、候诊区、检查区和药房等功能区域。
–接诊区:由医生、护士组成,进行初步接诊和简单的诊疗工作。
–候诊区:供患者等待就诊,应提供舒适的座位和有足够的空间以及公共设施。
–检查区:进行患者病情检查和诊断,应配备必要的仪器设备和技术人员。
–药房:药房应有合理的存储、配药和发药流程,以确保患者能够及时取得所需药物。
•住院区:包括病房、护理站、手术室和特殊治疗室等功能区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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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
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
术语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
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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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
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
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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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GB 51039-20141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 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
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有一定数量的病床,分设内科、外科、妇科、儿科、眼科、耳鼻喉科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拥有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 Medical flows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 急救通过量 Emergency throughput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 医院卫生学 Hospital hygiene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 卫生通过 Hygiene passing through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 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医院独立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 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
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
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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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xx、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
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
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
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
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xx,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xx设计的需要。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版)gb510392014(20200509104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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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剂科、检 病案、 统计、 住
功 号、收费、 各诊 保健等
科、耳鼻喉科、 验科、医学影像 院管理、门诊管
能 室、急诊、急救、 单 输液、留院观
儿科、妇产科、 科 ( 放射科、核 理、感染控制等 手 术 部、 麻 醉 医学、 超声科 )、
元 察等
科、重症监护科 病理科、中心供 (ICU 、 CCU 应、输血科等 等 )、介入治疗、 放射治疗、 理疗
13 日检诊人数达到 1 O 例 ,-,1 5 例时,可设十二指肠纤维内窥镜 1 台。
3.2.2 各科门诊量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 2 确 定。
表 2 各科门诊量占总门诊量比例
科别
占门诊总量比率 (%)
内科
28
外科
25
妇科
15
产科
3
儿科
8
耳鼻喉科、眼科
10
中医
5
其他
6
3.2.3 各科住院床位数应根据医院统计数据确定,当无统计数据时可按表
2 .术 语
2.0.1. 综合医院 general hospital 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 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 Medical process 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 Medical flows 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 急救通过量 Emergency throughput 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 医院卫生学 Hospital hygiene 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 物质的危害。 2.0.6 卫生通过 Hygiene passing through 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 化过程。 2.0.7 监护病房 Intensive Care Unit 指医院独 A— L 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 (ICU) 、心 血管监护病房 (CCU) ,以及由 ICU 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 (NICU) 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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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合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造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 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
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的规定。
*外,尚应符合《民用建造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肃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路线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晰,避免或者减少交叉感染;二、建造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肃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者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造内外空间和色采等作综合性处理;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12m。
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l/l0。
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者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 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l.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l6m。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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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
1.建筑布局:
-综合医院建筑通常采用多层楼房的形式,以方便进行不同科室的功能划分和布置。
-医院的主入口位置应易于被找到,方便患者及访客进出。
-建筑的不同功能区域应有明确的分隔,例如住院区、门诊区、手术区等。
2.功能分区:
-医院建筑设计需要将不同科室进行合理划分,以满足各种医疗和行政需求。
-住院病房应该设立在安静和通风良好的地方,具备足够的空间和舒适的环境。
-门诊区域应设置方便病人就诊和医务人员工作的候诊区、诊室、药房等。
3.医疗设施:
-综合医院应配备先进的医疗设备和仪器,以确保医务人员可以提供高质量的医疗服务。
-手术室应满足严格的卫生要求,并配备先进的手术设备及仪器。
-药房应分为不同的区域,设置特定的储存和分发设施,以确保药品的安全性和有效性。
4.环境要求:
-医院建筑应具备良好的自然光照和通风系统,以改善室内环境,减少细菌滋生。
-建筑材料应具备防火功能,以确保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为了方便患者和访客,医院应配备足够的停车场和无障碍设施。
5.安全措施:
-医院应设置紧急出口和逃生通道,并进行合理的标示和指导。
-医院应配备消防设施和疏散计划,以应对可能发生的火灾或其他突发事件。
-危险区域(如放射治疗室、化学实验室等)需要进行安全隔离和标识,保护患者和医务人员的安全。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的一般规定旨在为患者和医务人员提供良好的工作和治疗环境,同时确保医院的运行具备高效和安全性。
这些规定是根据医疗服务的需求和行业标准制定的,并定期进行修订和更新,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医疗技术和需求。
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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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3.1.14 厕所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4条妇、产科和计划生育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第3.2.5条儿科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综合医院住院部建筑设计规范标准[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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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部设计参照——摘选自《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2014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
第1.0.2条本规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的规定。
第 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2.1基地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医院建筑设计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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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1/10。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1.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16m.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10。
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 1.10m×1.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3.1.14 厕所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二、利用走道单侧候诊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10m,两侧候诊者,净宽不应小于2.70m。
第3.2.4条妇、产科和计划生育一、应自成一区,设单独出入口。
二、妇科和产科的检查室和厕所,应分别设置第3.2.5条儿科一、应自成一区,宜设在首层出入方便之处,并应设单独出入口。
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版)gb51039-201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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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总则1.0.1 为规范综合医院建筑设计,满足医疗服务功能需要,符合安全、卫生、经济、适用、节能、环保等方面的要求,制定本规范。
1.0.2本规范适用于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
1.0.3 医疗工艺应根据医院的建设规模、管理模式和科室设置等确定.医院建筑设计应满足医疗工艺要求。
1.0.4综合医院建筑设计除应符合本规范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 .术语2.0.1.综合医院general hospital指设一定数量的病床,分有内、外、妇、儿、眼耳鼻喉等各种科室及药剂、检验、放射等医技部门,以及相应人员、设备的医院。
2.0.2 医疗工艺Medical process指医疗流程和医疗设备的匹配以及其他相关资源的配置。
2.0.3 医疗流程Medical flows指医疗服务的程序和环节。
2.0.4急救通过量Emergency throughput指医院急诊部同时一次性接纳急救病人的医疗能力。
2.0.5医院卫生学Hospital hygiene指维持医院关键科室的卫生状态,主要任务是防止感染及有害气体和化学物质的危害.2.0.6卫生通过Hygiene passing through指采用换鞋、更衣、淋浴等措施控制人员、物品从非洁净区到洁净区的净化过程。
2.0.7监护病房Intensive Care Unit指医院独A—L设置的专业监护医疗单元,通常为重症监护病房(ICU)、心血管监护病房(CCU),以及由ICU派生的新生儿重症监护病房(NICU)等。
3医疗工艺设计3.1 一般规定3.1.1 医疗工艺设计应确定医疗业务结构、功能和规模,以及相关医疗流程、医疗设备、技术条件和参数。
3.1.2 医疗工艺设计应进行前期设计和条件设计。
前期设计应满足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及建筑方案设计的需要。
条件设计应与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同步完成,并应与建筑设计的深化、完善过程相配合,同时应满足医院建筑初步设计及施工图设计的需要.3.1.3 医疗工艺流程应分为医院内各医疗功能单元之间的流程和各医疗功能单元内部的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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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院部设计参照——摘选自《综合医院建筑设计规范》2014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使综合医院建筑设计符合安全、卫生、使用功能等方面的基本要求,特制订本规范。
第1.0.2条本规范适用于城镇新建、改建和扩建的综合医院建筑设计,其它专科医院可参照执行。
第1.0.3条同时具备下列条件者为“综合医院”:一、设置包括大内科、大外科等三科以上;二、设置门诊和服务24小时的急诊;三、设置正规病床。
第1.0.4条医院规模、标准的确定,医技科室和专科病房的设置,应按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执行。
第1.0.5条兼供残疾人使用的综合医院设计,应符合有关专业规范的规定。
第 1.0.6条综合医院的建筑设计除应执行本规范外,尚应符合《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以及国家和专业部门颁布的有关设计标准、规范和规定。
第二章基地和总平面2.1基地第2.1.1条综合医院选址,应符合当地城镇规划和医疗卫生网点的布局要求。
第2.1.2条基地选择应符合下列要求:一、交通方便,宜面临两条城市道路;二、便于利用城市基础设施;三、环境安静,远离污染源;四、地形力求规整;五、远离易燃、易爆物品的生产和贮存区;并远离高压线路及其设施;六、不应邻近少年儿童活动密集场所。
2.2总平面第2.2.1条总平面设计应符合下列要求:一、功能分区合理,洁污路线清楚,避免或减少交叉感染;二、建筑布局紧凑,交通便捷,管理方便;三、应保证住院部、手术部、功能检查室、内窥镜室、献血室、教学科研用房等处的环境安静;四、病房楼应获得最佳朝向;五、应留有发展或改、扩建余地;六、应有完整的绿化规划;七、对废弃物的处理,应作出妥善的安排,并应符合有关环境保护法令、法规的规定。
第2.2.2条医院出入口不应少于二处,人员出入口不应兼作尸体和废弃物出口。
第2.2.3条在门诊部、急诊部入口附近应设车辆停放场地。
第2.2.4条太平间、病理解剖室、焚毁炉应设于医院隐蔽处,并应与主体建筑有适当隔离。
尸体运送路线应避免与出入院路线交叉。
第2.2.5条环境设计一、应充分利用地形、防护间距和其它空地布置绿化,并应有供病人康复活动的专用绿地。
二、应对绿化、装饰、建筑内外空间和色彩等作综合性处理;三、在儿科用房及其入口附近,宜采取符合儿童生理和心理特点的环境设计。
第2.2.6条病房的前后间距应满足日照要求,且不宜小于12m。
第2.2.7条职工住宅不得建在医院基地内;如用地毗连时,必须分隔,另设出入口。
建筑设计一般规定第3.1.1条主体建筑的平面布置和结构形式,应为今后发展、改造和灵活分隔创造条件。
第3.1.2条建筑物出人口一、门诊、急诊、住院应分别设置出入口。
二、在门诊、急诊和住院主要入口处,必须有机动车停靠的平台及雨棚。
如设坡道时,坡度不得大于l/l0。
第3.1.3条医院的分区和医疗用房应设置明显的导向图标。
第3.1.4条电梯,一、四层及四层以上的门诊楼或病房楼应设电梯,且不得少于二台;当病房楼高度超过24m时,应设污物梯。
二、供病人使用的电梯和污物梯,应采用“病床梯”。
三、电梯井道不得与主要用房贴邻。
第3.1.5条楼梯一、楼梯的位置,应同时符合防火疏散和功能分区的要求。
二、主楼梯宽度不得小于l.65m,踏步宽度不得小于0.28m,高度不应大于0.l6m。
三、主楼梯和疏散楼梯的平台深度,不宜小于2m。
第3.1.6条三层及三层以下无电梯的病房楼以及观察室与抢救室不在同一层又无电梯的急诊部,均应设置坡道,其坡度不宜大于1/l0,并应有防滑措施。
第3.1.7条通行推床的室内走道,净宽不应小于2.l0m;有高差者必须用坡道相接,其坡度不宜大于1/l0。
第3.1.8条半数以上的病房,应获得良好日照。
第3.1.9条门诊、急诊和病房,应充分利用自然通风和天然采光。
第3.1.10条主要用房的采光窗洞口面积与该用房地板面积之比,不宜小于表3.l.l0的规定。
主要用房采光表表3.1.10名称比值诊查室、病人活动室、检验室、医生办公室I/6候诊室、病房、配餐室、医护人员休息室l/7更衣室、浴室、厕所l/8第3.1.11条室内净高在自然通风条件下,不应低于下列规定∶一、诊查室2.60m,病房2.80m;二、医技科室根据需要而定。
第3.1.12条护理单元的配餐室。
浴厕、盥洗室等辅助用房的位置,应力求减少噪声对病房的影响。
第3.1.13条室内装修和一般防护要求一、一般医疗用房的地面、墙裙、墙面、预棚,应便于清扫、冲洗,其阴阳角宜做成圆角。
二、手术室、无菌室、灼饬病房等洁净度要求高的用房,其室内装修应满足易清洁、耐腐蚀的要求;放射科、脑电图等用房的地面应防潮、绝缘。
三、生化检验室和中心实验室的部分化验台台面,通风柜台面,采血与血库的灌液室和洗涤室的操作台台面,病理科的染色台台面,均应采用耐腐蚀、易冲冼、耐燃烧的面层;相关的洗涤池和排水管亦应采用耐腐蚀材料。
四、药剂科的配方室、贮药室、中心药房、药库,均应采取防潮、防鼠等措施。
五、太平间、病埋解剖室,均应采取防蚊、防蝇、防雀、防鼠以及防止其它动物侵人的揩施。
第3.1.14条厕所一、病人使用的厕所隔间的平面尺寸,不应小于l.l0m×l.40m,门朝外开,门闩应能里外开启。
二、病人使用的坐式大便器的坐圈宜采用“马蹄式,蹲式大便器宜采用“下卧式”,大便器旁应装置“助立拉手”。
三、厕所应设前室,并应设非手动开关的洗手盆。
四、如采用室外厕所,宜用连廊与门诊、病房楼相接。
建筑设计住院用房第3.4.1条出人院一、住院部应设出入院处,并宜设置卫生处理等设施。
二、卫生处理包括接诊处、理发室、浴室、洁衣室(柜)、污衣室(桶)等,其相互关系应按流程布置。
三、浴室应设大便器、洗脸盆、淋浴器、浴盆各1个;浴盆仅应一端靠墙。
四、传染病科和病床较多的儿科;宜设置专用卫生处理设施,其设施同前款。
传染病科不得设浴盆。
五、应设探望病人管理处;宜设小卖部。
第3.4.2条护理单元的规模一、一般为30~50床、专科病房或因教学科研需要者可少于30床。
二、一个护理单元宜为同一病科;性质相近的、病床数较少的可合并为一个护理单元。
三、传染病科应单独设置护理单元。
第3.4.3条护理单元用房的配备一、必须配备的∶病房、重病房;病人厕所、盥洗室、浴室;配餐室、库房、污洗室;护士室、医生办公室、治疗室、男女更衣值班室、医护人员厕所。
二、根据需要配备的∶重点护理病房、病人餐室兼活动室;主任医生办公室、换药室、处置室;勤杂人员更衣休息室;教学医院的示教室、小化验室。
第3.4.4条病房一、病床的排列应平行于采光窗墙面。
单排一般不超过3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4床;双排一般不超过6床,特殊情况不得超过8床。
二、平行二床的净距不应小于0.80m,靠墙病床床沿同墙面的净距不应小于0.6m。
三、单排病床通道净宽不应小于l.10m,双排病床(床端)通道净宽不应小于1.40m。
四、病房门应直接开向走道,不应通过其它用房进人病房。
五、重点护理病房宜靠近护士室,不宜超过4床;儿童病房宜近护士室,不得超过2床。
六、病房门净宽不得小于l.l0m,门扇应设观察窗。
第3.4.5条护士室宜以开敞空间与护理单元走道连通,到最远病房门口不应超过30m,并宜与治疗室以门相连。
第3.4.6条配餐室应近餐车入口处,并宜有烧开水和热饭莱的设施。
第3.4.7条护理单元的盥洗室和浴厕。
一、设置集中使用厕所的护理单元,男女病人比例一般为6∶4,男厕每l6床设1个大便器和1个小便器;女厕每l2床设l个大便器。
二、医护人员厕所应单独设置。
三、设置集中使用盥洗室和浴室的护理单元,每12~15床各设l个盥洗水嘴和淋浴器,但每一护理单元均不应少于各2个。
盥洗室和淋浴室应设前室。
四、附设于病房中的浴厕面积和卫生洁具的数量。
根据使用要求确定。
讲宜有紧急呼叫设施。
第3.4.8条污洗室应近污物出口处,并应有倒便设施和便盆、痰杯的洗涤消毒设施。
第3.4.9条病房楼不宜设置垃圾管道;护理单元内不得设置垃圾管道。
第3.4.10条监护病房一、监护病房可分别设在护理单元内,亦可若干护理单元集中建立监护中心。
二、监护控制室的位置应便于观察病人。
三、监护病床的床间净距不应小于1m。
第3.4.11条儿科病房一、宜设在四层或四层以下。
二、应设配奶室和奶具消毒设施。
宜设监护病房、新生儿病房、儿童活动室、母亲陪住室。
三、应设隔离病房和专用厕所,每病房不得多于2床。
四、病房的分隔墙应采用玻璃隔断。
五、儿童用房的窗和散热器应有安全防护措施。
六、浴厨设施应适合儿童使用。
第3.4.12条妇、产科病房。
一、妇、产二科合为一个单元时,妇科的病房、治疗室、浴厕应与产科的产休室、产前检查室、浴厕分别设置。
二、产房应自成一区,入口处应设卫生通过室和浴厕。
三、待产室应邻近产房,宜设专用厕所.四、应设隔离待产室和隔离产房,如条件限制,两者可兼用。
应设产期监护室。
五、一般产房平面净尺寸宜为4.20m5 5.10m,剖腹产产房宜为5.40m5 5.l0m。
两者的室内装修和设施均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但无观片灯装置。
六、洗手池的位置必须使医护人员在洗手时能观察临产产妇的动态。
第3.4.l3条产科的婴儿室一、应近产房区和产休室。
二、婴儿室宜朝南,应设观察窗,并应有防鼠、防蚊蝇等措施。
三、洗婴池应贴邻婴儿室,水嘴离地面高度为l.20m,并应有防止蒸气窜人婴儿室的措施。
四、宜设隔离婴儿室和隔离洗婴设施。
五、配乳室与奶具消毒室不得同护士室合用。
第3.4.14条计划生育休息室一、可自成一个护理单元,亦可同产科合为一个单元。
二、手术用房由手术室、更衣室、准备室和无菌贮藏室(柜)组成。
三、手术室平面尺寸宜为3.30m×4.80m,采暖、空调、室内装修和设施应与“无菌手术室”相同。
第3.4.15条康复病房一、可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
二、每一个护理单元不宜大于30床,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病房内宜设浴厕。
三、走道两侧墙面宜装靠墙扶手。
第3.4.16条肿瘤病房宜设于相关护理单元的尽端,或单独建立护理单元;每间病房不宜多于3床,并宜设少量单人病房。
第3.4.17条灼伤病房一、应设在环境良好,空气清洁之处。
二、可设于外科护理单元的尽端,自成一区,或单独建立一个单元。
三、由处理室、抢救室、治疗室、单人隔离病房、重点护理病房、康复病房、护士室、洗涤消毒室、消毒品贮藏室(柜)和器械室(柜)等组成。
四、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
五、重点护理病房和康复病房每间不应多于3床,设专用厕所,并应有防止交叉感染措施。
六、应设观察窗。
第3.4.18条血液病房可设于内科护理单元内,亦可自成一区。
可根据需要设置洁净病房。
洁净病房应自成一区,并符合下列要求:一、由准备和康复病床、病人浴厕、净化室、护士室、洗涤消毒处和消毒品贮藏柜等组成;二、入口处应设医护人员卫生通过室,应有换鞋、更衣、厕所和淋浴设施;宜设风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