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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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问题探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和社会经济的迅速发展,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数量也越来越多。
这些案件虽然没有严格的司法程序,但它们对于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和促进经济发展起着重要作用。
本文将对当前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存在的若干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主体实力不均问题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往往作为强势的主体,而个人企业等弱势主体则往往面临着执行难的困境。
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往往可以利用自己的优势地位,通过行政手段打压个人企业等弱势主体。
这种强弱悬殊的情况使得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公正性和权威性受到质疑,难以得到全社会的认同和支持。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法律适用问题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主要是指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执行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行政权力的案件。
在这些案件中,法律适用问题是一个难点。
由于行政手段的特殊性质,往往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这就需要执行人员在执行过程中运用自己的判断力,根据行政情况、工作经验等因素综合考虑,进行处置。
这种情况下,若没有有效的法律监督和约束,就容易出现行政权力滥用,行政执行案件不公正的情况。
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法律强制力的问题在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行政机关通过行政手段进行处罚、强制等,这些行政措施的强制力是否具有法律效力也是一个问题。
很多时候,行政机关对于执行案件的依据是自己的行政文件,而这些文件的法律效力并不明确。
在执行过程中,行政机关是否具有法律强制力就成为了一个难点。
如果行政机关的法律强制力不明确,那么就会给执行案件带来太多的不确定因素和争议。
四、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公示问题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虽然不需要经过严格的司法程序,但这并不意味着它可以随意操作,亦不可遮遮掩掩。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所涉及的法律文件、行政处罚决定以及相关情况应该公开发布,以免因信息不公开导致的行政不透明、不公正的问题。
如果行政机关不公开相关信息,则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以及行政机关的信任度都会受到影响,反而会更加容易引起社会不满和质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https://img.taocdn.com/s3/m/9d5ad610f18583d04964596b.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诉执行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征求意见稿)(2004年4月)(目的和依据)为了规范人民法院对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审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法院审查非诉执行行政案件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申请和受理第一条(受案范围)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具体行政行为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具有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以下简称行政机关)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第二条(排除范围)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下列行为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一)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二)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三)针对不确定对象并可以反复适用的行政规范性文件;(四)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具体行政行为(另一种观点认为应当受理,但法院只审查程序,不审查实体);(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六)起诉期限未届满,行政机关申请先予执行不符合法律、法规规定或执行后果无法补救的行政行为;(七)执行内容不具体或不明确的行政行为;(八)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行政行为。
第三条(法律规定受理)法律、法规没有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行政机关申请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规定既可以由行政机关强制执行,也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受理。
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另一种观点认为,执行权为司法专属权,因此应当受理)。
第四条(立案条件)对行政机关提出的符合下列条件的强制执行申请,人民法院应当立案受理:(一)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起诉,又不履行;(三)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或者在此之后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履行义务期限已届满;(四)申请人向人民法院提出书面申请;(五)申请未超过法定申请执行期限;(六)申请人依法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七)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八)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有可执行的内容;(九)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十)受理申请的人民法院有管辖权。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d6d99d2386c24028915f804d2b160b4e767f8127.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12.23•【文号】法发[2006]35号•【施行日期】2007.01.01•【效力等级】司法指导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的通知(法发[2006]3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现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和《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案件若干期限的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有何为题,请及时报告最高人民法院。
2006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公开的若干规定为进一步规范人民法院执行行为,增强执行工作的透明度,保障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监督权,进一步加强对执行工作的监督,确保执行公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等规定,结合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本规定所称的执行公开,是指人民法院将案件执行过程和执行程序予以公开。
第二条人民法院应当通过通知、公告或者法院网络、新闻媒体等方式,依法公开案件执行各个环节和有关信息,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法律禁止公开的信息除外。
第三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案件的立案标准和启动程序。
人民法院对当事人的强制执行申请立案受理后,应当及时将立案的有关情况、当事人在执行程序中的权利和义务以及可能存在的执行风险书面告知当事人;不予立案的,应当制作裁定书送达申请人,裁定书应当载明不予立案的法律依据和理由。
第四条人民法院应当向社会公开执行费用的收费标准和根据,公开执行费减、缓、免交的基本条件和程序。
第五条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后,应当及时将案件承办人或合议庭成员及联系方式告知双方当事人。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法释[2000]2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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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正文:---------------------------------------------------------------------------------------------------------------------------------------------------- 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2000年9月22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法释[2000]29号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https://img.taocdn.com/s3/m/e4db3506a66e58fafab069dc5022aaea998f416a.png)
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的通知法发〔2014〕2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解放军军事法院,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生产建设兵团分院: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最高人民法院制定了《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现予以印发。
请遵照执行,并通过建立、健全辖区三级法院统一使用、切合实际、功能完备、科学有效的案件管理系统,加强对执行案件立、结案工作的管理。
该意见自2015年1月1日起施行,执行局要及时与立案庭进行沟通,做好新、旧年度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衔接工作,确保该意见规定的立、结案标准得到全面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2014年12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为统一执行案件立案、结案标准,规范执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第一条本意见所称执行案件包括执行实施类案件和执行审查类案件。
执行实施类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因申请执行人申请、审判机构移送、受托、提级、指定和依职权,对已发生法律效力且具有可强制执行内容的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事项予以执行的案件。
执行审查类案件是指在执行过程中,人民法院审查和处理执行异议、复议、申诉、请示、协调以及决定执行管辖权的移转等事项的案件。
第二条执行案件统一由人民法院立案机构进行审查立案,人民法庭经授权执行自审案件的,可以自行审查立案,法律、司法解释规定可以移送执行的,相关审判机构可以移送立案机构办理立案登记手续。
非诉行政案件强制执行权配置模式之选择——以湖南基层法院的实践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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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状描 述 : 实 践 中 的 非 诉 行 政 案 件 审 查 执 行 模 式
一
、
关 于 当前 非诉 行政 案件 的强 制执 行 . 从最 高 人 民法 院执行 局 的统计情 况 看 . 目前 全 国很 不统 最 高 人 民法 院执 行 局 卫 彦 明局 长 在 2 0 1 2年
一
。
l 1 月一 次 司法 征拆 执 行工 作 调研 ( 湖南 ) 座谈 会 上 的讲 话 时就指 出 , 高级 、 中级 、 基 层三 级法 院 的 非诉 执 行 工作 有 的是 行 政庭 、 有 的是 执 行 局 、 有 的是 非诉 执 行 局 、 有 的是 执 行分 局 、 有 的是执 行 二局 、 有 的是 土地 房 屋征 收 审 判庭 、 还 有 的是法 警 队等机 构在 负责 。 其中, 以行 政庭 、 执行 局负 责 非诉 行政 案件 的执行 占大 多数 . 少 数 非诉行 政 案 件 较 多 的城 区法 院设 立 了独 立 建 制 的非 诉 执 行
强制 执行 权配 置模式 的完 善
个 部 门实施 . 行 政诉 讼法 以及 行政 强制 法都 未作 明确规 定 . 致使 法 院 内部 在非诉 行 政 案件 审查 与 执 行 问题上 . 意 见 与分 歧 丛 生 . 实践 中 的做 法更 是 五 花八 f - 3 2 0 1 1 年 1 O月 1 9 日. 最 高人 民法 院 印发 了《 关 于执行权 合理 配置 和科 学运 行 的若 干 意见》 ( 法发 [ 2 0 1 1 ] 1 5号 , 以下简称《 意见》 ) , 其 中第 1 3条 明确 规 定 : “ 行政 非 诉 案 件 、 行 政 诉 讼 案件 的执 行 . 由立 案机 构登记 后转 行 政审 判机 构 进 行合 法 性 审查 : 裁 定 准 予强 制 执 行 的 . 再 由立 案 机 构办 理 执行 立 案 登 记 后 移交 执 行 局执 行 ” 该条 规定 明确 了由行 政庭 审查 、 执行 局执 行 的模 式。 那么 , 该《 意见 》 实 施 1年 多过 去 了 , 最 高人 民法 院希 望 达 到统 一 非 诉 行 政 案件 审 查 与执 行 模 式 的努力 目标 是否 已实现 . 各地 法 院特别 是 中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https://img.taocdn.com/s3/m/52366a28b80d6c85ec3a87c24028915f804d8410.png)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2020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29•【文号】•【施行日期】2021.01.01•【效力等级】司法解释•【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执行程序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1998年6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992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月23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修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扣押铁路运输货物若干问题的规定〉等十八件执行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为了保证在执行程序中正确适用法律,及时有效地执行生效法律文书,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以下简称民事诉讼法)等有关法律的规定,结合人民法院执行工作的实践经验,现对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作如下规定。
一、执行机构及其职责1.人民法院根据需要,依据有关法律的规定,设立执行机构,专门负责执行工作。
2.执行机构负责执行下列生效法律文书:(1)人民法院民事、行政判决、裁定、调解书,民事制裁决定、支付令,以及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裁定、调解书,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2)依法应由人民法院执行的行政处罚决定、行政处理决定;(3)我国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和调解书,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有关规定作出的财产保全和证据保全裁定;(4)公证机关依法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5)经人民法院裁定承认其效力的外国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以及国外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6)法律规定由人民法院执行的其他法律文书。
3.人民法院在审理民事、行政案件中作出的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裁定,一般应当移送执行机构实施。
4.人民法庭审结的案件,由人民法庭负责执行。
其中复杂、疑难或被执行人不在本法院辖区的案件,由执行机构负责执行。
5.执行程序中重大事项的办理,应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经院长批准。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属于哪个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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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政执⾏案件属于哪个法院管辖在案件的分类中有⼀种是叫做⾮诉案件的,法律对于⾮诉案件也是有相应的规定的?那么哪些属于⾮诉案件?⾮诉执⾏案件属于哪个法院管辖?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诉⾏政执⾏案件属于哪个法院管辖被申请执⾏的⾏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的⼈民法院管辖。
《⾏政诉讼法》第⼗四条基层⼈民法院管辖第⼀审⾏政案件。
第⼗五条中级⼈民法院管辖下列第⼀审⾏政案件:(⼀)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民政府所作的⾏政⾏为提起诉讼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三)本辖区内重⼤、复杂的案件;(四)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政诉讼法》第⼗六条⾼级⼈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第⼗七条最⾼⼈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复杂的第⼀审⾏政案件。
第⼗⼋条⾏政案件由最初作出⾏政⾏为的⾏政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经最⾼⼈民法院批准,⾼级⼈民法院可以根据审判⼯作的实际情况,确定若⼲⼈民法院跨⾏政区域管辖⾏政案件。
第⼗九条对限制⼈⾝⾃由的⾏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因不动产提起的⾏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第⼆⼗⼀条两个以上⼈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原告可以选择其中⼀个⼈民法院提起诉讼。
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民法院提起诉讼的,由最先⽴案的⼈民法院管辖。
第⼆⼗⼆条⼈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民法院,受移送的⼈民法院应当受理。
受移送的⼈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按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报请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移送。
第⼆⼗三条有管辖权的⼈民法院由于特殊原因不能⾏使管辖权的,由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民法院对管辖权发⽣争议,由争议双⽅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的,报它们的共同上级⼈民法院指定管辖。
第⼆⼗四条上级⼈民法院有权审理下级⼈民法院管辖的第⼀审⾏政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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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非诉行政执行程序及法律规定一、法律规定1、《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2、《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的规定,行政机关根据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的规定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具体行政行为依法可以由人民法院执行;2.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3.申请人是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4.被申请人是该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5.被申请人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指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6.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提出申请;7.被申请执行的行政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人民法院对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立案受理,并通知申请人;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应当裁定不予受理。
3、《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五条的规定,被申请执行的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准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的;(二)明显缺乏法律依据的;(三)其他明显违法并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的。
这实际上确立了行政非诉案件的重大明显违法的审查标准。
4、《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三条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决定的,没有行政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可以自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依照本章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5、《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四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前,应当催告当事人履行义务。
催告书送达十日后当事人仍未履行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向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执行对象是不动产的,向不动产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6、《行政强制执行法》第五十五条行政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供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行政决定书及作出决定的事实、理由和依据;(三)当事人的意见及行政机关催告情况;(四)申请强制执行标的情况;(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湘高法发〔2020〕8号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湘高法发〔2020〕8号](https://img.taocdn.com/s3/m/34b380ccb04e852458fb770bf78a6529647d352b.png)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全省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指导意见(试行)湘高法发〔2020〕8号(2020年3月2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6次会议讨论通过)为进一步规范集中管辖改革后人民法院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包括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和生效行政裁判的执行),切实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及相关法律、法规、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行政案件执行工作实际情况,提出以下意见:1.非诉行政案件的审查执行不实行集中管辖,由提出执行申请的行政机关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受理,相应的审判部门对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负责强制执行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执行对象为不动产的,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2.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调解书确定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赔偿、行政补偿或者其他义务,行政机关拒不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一审人民法院为集中管辖法院的,被执行人或者被执行财产所在地的非集中管辖法院应当予以协助配合。
3.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和行政调解书确定了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应当履行的义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该义务的,行政机关或者第三人可以向第一审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人民法院生效行政裁判驳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行为的起诉或诉讼请求,或者确认行政行为违法但保留效力,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拒不履行被诉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的,行政机关可以自裁判文书生效之日起三个月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由行政机关所在地或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52c51270bf1e650e52ea551810a6f524ccbfcba6.png)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2.04.14•【字号】湘高法〔2022〕36号•【施行日期】2022.04.06•【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管辖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的通知湘高法〔2022〕36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已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
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2年4月14日关于案件提级管辖办理程序的意见(试行)(2022年4月6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为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完善四级法院审级职能定位改革试点的实施办法》,规范案件提级管辖衔接机制,结合全省法院审判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一般规定第一条基层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中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一)涉及重大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不宜由基层人民法院审理的;(二)在辖区内属于新类型,且案情疑难复杂的;(三)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四)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基层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五)由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第二条中级人民法院对所管辖的第一审民事、刑事、行政案件,认为属于下列情形之一,需要由高级人民法院审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审理:(一)具有普遍法律适用指导意义的;(二)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其辖区内各中级人民法院之间近三年裁判生效的同类案件存在重大法律适用分歧,截至案件审理时仍未解决的;(三)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更有利于公正审理的。
第三条基层、中级人民法院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提级管辖的案件,以及省法院或中级人民法院决定提级管辖的案件,原则上应当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尚未开庭;(二)审理时间未超过法定审限的二分之一;(三)未经生效管辖裁定确定管辖的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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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已于2000年9月14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
现予公布,自2000年9月28日起施行。
二○○○年九月二十二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法释〔2000〕29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2000年9月14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30次会议通过)为提高诉讼效率,确保司法公正,根据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行政诉讼法和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的有关规定,现就人民法院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有关问题规定如下:一、各类案件的审理、执行期限第一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刑事公诉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和第二审刑事公诉、刑事自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批准或者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最高人民法院受理的刑事上诉、刑事抗诉案件,经最高人民法院决定,审理期限可以再延长一个月。
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被告人未被羁押的第一审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
第二条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第一审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还需延长的,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批准,可以再延长三个月。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
适用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十日,但审理选民资格案件必须在选举日前审结。
审理第一审船舶碰撞、共同海损案件的期限为一年;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本院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六个月。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法〔2001〕1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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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印发《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的通知法(2001)164号本院各单位:《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已于2001年10月16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195次会议通过,自2002年1月 1日起施行。
现将该规定印发给你们。
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学习,充分做好实施前的准备工作。
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严格执行案件审理期限制度的若干规定》的有关条款最高人民法院案件审限管理规定为了严格执行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关于审理期限的规定,提高审判工作效率,保护当事人的诉讼权利,结合本院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一、本院各类案件的审理期限第一条审理刑事上诉、抗诉案件的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有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情形之一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一个月。
第二条审理对民事判决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审理对民事裁定的上诉案件,期限为一个月。
第三条审理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的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案件,期限为五日。
第四条审理行政上诉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两个月。
第五条审理赔偿案件的期限为三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三个月。
第六条办理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两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办理再审刑事复核案件的期限为四个月;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由院长批准。
第七条对不服本院生效裁判或不服高级人民法院复查驳回、再审改判的各类申诉或申请再审案件,应当在三个月内审查完毕,作出决定或裁定,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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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湘高法发〔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12.18•【效力等级】地方司法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审判机关正文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印发《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湘高法发〔2020〕29号全省各级人民法院、机关各部门:省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通过了《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现予以印发。
执行过程中如有问题,请及时报告我院研究室。
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年12月18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类案检索的实施意见(试行)为加快推进司法制约监督体系改革,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统一法律适用加强类案检索的指导意见(试行)》《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规范法官裁量权行使保障裁判尺度统一的实施意见》及相关法律、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湖南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检索启动1.类案,是指与待决案件在基本事实、争议焦点、法律适用问题等方面具有相似性,且已经人民法院裁判生效的案件。
2.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可以检索案件并把检索情况作为诉辩意见向法院提出。
3.案件属于院庭长审判监督管理范围的,院庭长可以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合议庭检索类案,院庭长也可以自行检索类案,提示承办人、合议庭注意。
4.承办人、合议庭在案件办理过程中,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检索类案:(1)拟提交专业法官会议或者审判委员会讨论的案件;(2)缺乏明确裁判规则或者尚未形成统一裁判规则的案件;(3)院庭长根据审判监督管理权限要求进行类案检索的案件;(4)合议庭成员意见分歧较大的案件;(5)拟改判、发回重审或者提审、指令再审的案件;(6)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辩护人)、检察机关提交案例支持其诉辩意见的案件;(7)承办人、合议庭认为需要检索的其他案件。
非诉行政案件如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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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诉⾏政案件如何执⾏⾮诉⾏政案件在⽇常⽣活中是较为常见的案件类型,如何确保⾮诉⾏政案件的执⾏呢,以下是店铺⼩编为您整理的相关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您。
⾮诉⾏政案件如何执⾏⾮诉⾏政案件的执⾏,就是⼈民法院根据⾏政诉讼法的规定,依⾏政机关或者权利⼈的申请,对未经诉讼审查⽽已⽣效的具体⾏政⾏为进⾏受理、审查和执⾏的活动。
我国现有的法律、法规只是规定⾏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并⽆具体的内容。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除适当放宽了⾏政机关申请强制执⾏的条件外,对这类案件⽴案条件、审查的机构、适⽤的法律、执⾏的时限等作了较为明确的规定,还增加了申请执⾏前的财产保全条款。
这在⼀定程度上有利于提⾼⾮诉⾏政执⾏案件的办案质量。
对于⾮诉⾏政案件的执⾏也分为法院执⾏和有执⾏权的⾏政机关执⾏。
《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第九⼗七条 【⾮诉执⾏】公民、法⼈或者其他组织对⾏政⾏为在法定期限内不提起诉讼⼜不履⾏的,⾏政机关可以申请⼈民法院强制执⾏,或者依法强制执⾏。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政诉讼法》的解释第⼀百五⼗⼆条 对发⽣法律效⼒的⾏政判决书、⾏政裁定书、⾏政赔偿判决书和⾏政调解书,负有义务的⼀⽅当事⼈拒绝履⾏的,对⽅当事⼈可以依法申请⼈民法院强制执⾏。
第⼀百五⼗三条 申请执⾏的期限为⼆年。
申请执⾏时效的中⽌、中断,适⽤法律有关规定。
申请执⾏的期限从法律⽂书规定的履⾏期间最后⼀⽇起计算;法律⽂书规定分期履⾏的,从规定的每次履⾏期间的最后⼀⽇起计算;法律⽂书中没有规定履⾏期限的,从该法律⽂书送达当事⼈之⽇起计算。
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百五⼗四条 发⽣法律效⼒的⾏政判决书、⾏政裁定书、⾏政赔偿判决书和⾏政调解书,由第⼀审⼈民法院执⾏。
第⼀审⼈民法院认为情况特殊,需要由第⼆审⼈民法院执⾏的,可以报请第⼆审⼈民法院执⾏;第⼆审⼈民法院可以决定由其执⾏,也可以决定由第⼀审⼈民法院执⾏。
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存在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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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存在的问题所谓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生效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行为确定的义务,由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在规定的期限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案件。
一、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的意义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合法性审查是法律赋予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的权利,《行政诉讼法》第一条确定的立法宗旨是,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行政诉讼法》第五条确立了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对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进行审查的原则。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以下简称《若干解释》),第九十三条明确规定了法院审查的权力,“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机关申请执行其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后,应当在30日内由行政审判庭组成合议庭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就是否准予强制执行作出裁定,需要采取强制措施的,由本院负责强制执行的非诉行政行为的机构执行”。
20XX年1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以下简称强制法)第五十七条规定,人民法院对行政机关强制执行的申请进行书面审查,对符合本法五十五条规定,且行政决定具备法定执行效力的,除本法第五十八条规定的情形外,人民法院应当自受理之日起七日内作出执行裁定。
以上法律的主要意义是,明确了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审查的原则的适用范围,更加符合《行政诉讼法》的立法精神。
二、人民法院对行政非诉执行案件进行审查的特点(一)审查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否适格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必须具有主体要件或资格要件。
因此,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做出具体行政确认,处罚等具体行政行为时,行政机关应当提交具备行政主体资格的证据,具备法人资格的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被授权的组织应当提交授权委托书,以便审查是否存在有无职权或超越职权的现象。
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
![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3篇)](https://img.taocdn.com/s3/m/cb2dc8e503d276a20029bd64783e0912a2167cd3.png)
第1篇一、引言非诉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前,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对于维护社会公平正义、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本文将结合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对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进行阐述。
二、非诉执行案件的定义及适用范围1. 定义非诉执行案件,是指人民法院在当事人申请执行前,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扣押、冻结等强制措施,以保障申请人的合法权益。
2. 适用范围非诉执行案件主要适用于以下情况:(1)债务纠纷案件:当事人因债务纠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履行债务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非诉执行措施。
(2)侵权纠纷案件:当事人因侵权纠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承担侵权责任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非诉执行措施。
(3)不当得利纠纷案件:当事人因不当得利纠纷申请执行,被执行人未返还不当得利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采取非诉执行措施。
(4)其他需要采取非诉执行措施的案件。
三、非诉执行案件的法律规定1. 人民法院受理非诉执行案件的程序(1)申请人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申请人的基本信息、被执行人的基本信息、申请执行的事实和理由、请求采取的非诉执行措施等。
(2)人民法院收到申请书后,应当在5日内决定是否受理。
决定受理的,应当立案;决定不受理的,应当书面告知申请人。
2. 非诉执行措施的采取(1)查封: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查封,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
(2)扣押: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扣押,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
(3)冻结: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冻结,限制被执行人处分该财产。
(4)拍卖:人民法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拍卖,以实现申请人的债权。
3. 非诉执行措施的解除(1)被执行人履行债务:被执行人履行债务后,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非诉执行措施。
(2)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申请执行人放弃债权,人民法院应当解除非诉执行措施。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https://img.taocdn.com/s3/m/cbc5a70d571252d380eb6294dd88d0d233d43cc2.png)
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示例文章篇一:《关于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一、什么是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呢?哎呀,这可有点复杂呢。
简单来说呀,就是行政机关作出了一个行政决定,比如说像对一些违规的小商贩作出罚款的决定,可是这个小商贩呢,没有按照这个决定去做,也没有去起诉这个行政机关。
那这时候,行政机关就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个决定,这种案件就叫做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这就好比呀,老师在学校里给一个调皮捣蛋的同学布置了罚站的惩罚,这个同学既不接受罚站,也不去找校长说老师罚得不对,那老师就可以找教导主任来确保这个罚站的惩罚能执行下去呢。
我邻居叔叔就遇到过类似的事儿。
他开了个小饭馆,卫生不太达标,卫生部门就给他下了整改通知,还罚了款。
叔叔一开始没当回事儿,也没去起诉卫生部门说这个罚款不合理。
结果呢,卫生部门就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这个罚款了。
叔叔当时还很不理解呢,他觉得自己就一点小问题,怎么就这么严重。
这时候我才知道原来还有非诉行政执行案件这么一回事儿。
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申请条件有哪些呢?这申请条件可不少呢。
首先,行政机关得有合法有效的行政决定。
这就像盖房子得有合格的图纸一样重要。
要是这个行政决定本身就是有问题的,那肯定不能申请强制执行啦。
比如说,行政机关乱罚款,没有按照规定的标准来,那这个决定就是无效的。
其次呢,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没有申请复议,也没有提起行政诉讼,还不履行这个行政决定。
这就像一场比赛,有规则规定了时间,你在这个时间里既不申诉,也不反抗,还不按照要求做,那肯定就要接受相应的结果啦。
我听爸爸讲过一个故事。
有个公司因为偷排污水被环保部门处罚了。
这个公司觉得自己很冤枉,但是他们没有在规定的时间内去复议或者起诉,也不按照处罚决定交罚款。
环保部门就满足了申请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条件,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了。
这个公司这时候才着急起来,可是已经有点晚了呢。
三、法院在受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时会审查些什么呢?法院可不能随随便便就同意行政机关的申请呀。
非诉执行审查标准
![非诉执行审查标准](https://img.taocdn.com/s3/m/0f9dd36d53ea551810a6f524ccbff121dd36c5b6.png)
非诉执行审查标准
一、申请执行的时限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没有强制执行权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
如果逾期申请,除非有正当理由,否则人民法院将不予受理。
二、申请执行的管辖法院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七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其行政行为的,应由申请人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如果执行对象为不动产,那么应由不动产所在地的基层人民法院受理。
如果基层人民法院认为执行确有困难,可以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执行。
三、申请材料的提交
行政机关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时,需要提交申请执行书、据以执行的行政法律文书、证明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材料,以及被执行财产状况或其他必须提交的材料。
四、申请的审查流程
人民法院在接收到行政机关的申请后,会对申请进行
审查,主要确认行政机关的申请是否符合非诉行政案件的执行条件。
如果符合,人民法院会立案执行;如果不符合,人民法院会裁定不予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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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This model paper was revised by the Standardization Office on December 10, 2020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若干规定(试行)为规范全省各级人民法院对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的审查和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以及其他法律、法规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我省的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间内既不提起诉讼(或复议)又不履行的,有申请权的主体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案件。
第二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统一由立案庭立案,行政审判庭负责审查和执行。
人民法庭不得审查和执行非诉行政执行案件。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中的财产保全措施由行政审判庭负责执行。
第三条上级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负责对下级人民法院非诉行政案件执行工作的监督、指导和协调。
第四条办理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审查的原则;(二)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政与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相结合的原则;(三)在不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协调处理的原则;(四)说服教育和强制执行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申请和受理第五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条的规定,有权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包括:作出该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或者其继承人、权利承受人;生效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利害关系人。
第六条起诉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前,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但下列情形除外:(一)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二)不立即强制执行可能给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造成不可弥补的损失的。
有以上第(二)项情形的应当报请高级人民法院批准。
第七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被申请人起诉(或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80日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权利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自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期限届满之日起90日内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八条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有下列情形的,人民法院依法不予受理:(一)法律、法规赋予了行政机关强制执行权,但未规定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二)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三)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惩戒、任免等决定;(四)行政机关针对不特定对象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五)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决定;(六)执行内容不具体或者不明确,或具有其他不宜由人民法院执行之内容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九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具体行政行为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可以由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二)具体行政行为已经生效并具有可执行内容;(三)被申请人是具体行政行为所确定的义务人或者其义务继受人;(四)被申请人对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定期限内未起诉(或申请复议),并且在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期限内或者行政机关另行书面指定的期限内没有履行义务;(五)申请人在法律、法规或者司法解释规定的期限内提出书面申请;(六)被申请执行的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属于受理申请执行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一)强制执行申请书;(二)据以执行的生效行政法律文书;(三)证明具体行政行为合法的事实依据和规范性文件依据;(四)人民法院认为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申请人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且无法提供前款第(三)项材料的,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调取。
人民法院调取相关证据材料期间不计入审查立案的期限。
行政机关必须提供的强制执行申请材料欠缺,但符合其他受理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行政机关在3日内予以补正;行政机关在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予补正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十一条执行申请书应当包括如下内容:(一)申请人和被申请人;(二)申请执行事项和理由;(三)申请执行的标的;(四)证明被申请人财产状况的材料和线索;(五)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第十二条申请人或者被申请人委托代理人的,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授权委托书。
委托书应当经委托人签字并盖章,写明委托事项和代理权限。
第十三条人民法院对符合受理条件的行政强制执行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立案;对不符合受理条件的申请,应当自接到申请之日起7日内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十六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不予受理。
人民法院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合法性审查,并作出裁定。
因听证等特殊情况需要延长审查期限的,经院长批准,可以延长审查期限,延长审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日。
第三章财产保全第十四条行政机关或者具体行政行为确定的权利人及利害关系人在具体行政行为依法生效后,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之前,有充分理由认为有必要进行财产保全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
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财产保全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财产担保。
第十五条人民法院应当对申请人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进行审查,并根据情况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十二条的规定或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
人民法院作出财产保全措施的裁定后,申请人必须在起诉期限或者申请复议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财产保全措施。
行政相对人或利害关系人依法申请复议或提起诉讼的除外。
第四章管辖第十六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般由基层人民法院管辖,但下列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可以由中级以上人民法院管辖:(一)确认发明专利权的案件、海关处理的案件;(二)国务院部门或者省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案件;(三)涉外或者涉及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案件;(四)社会影响重大的或被执行人人数众多的执行案件;(五)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应当由其管辖的其他案件。
第十七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可以由申请人所在地人民法院或者被执行人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执行标的为不动产的,也可以由不动产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第十八条申请人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具体行政行为,受案的人民法院有特殊原因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法院管辖。
下列案件,上级人民法院可以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一)被执行人有执行能力而超过执行期限未执结的;(二)对上级人民法院依执行监督程序作出的通知或裁定,经督办后仍不能结案的;(三)受到地方保护或部门保护干扰致使超过执行期限未能执行的;(四)上级人民法院认为其他需要提级执行或指定执行的。
第十九条选择管辖、移送管辖或发生管辖争议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五章审查程序第二十条人民法院审查非诉行政执行案件应当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
非诉行政执行案件一般实行书面审查。
第二十一条人民法院应当在立案后3日内,向被申请人送达执行申请书副本和案件受理通知书,并告知当事人相关的诉讼权利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非诉行政执行案件有下列情形之一,必须举行听证:(一)责令停产停业的;(二)吊销许可证或执照的;(三)限期腾出土地的;(四)强制退出土地的;(五)强制拆迁房屋的;(六)拆除违章建筑的;(七)执行后果不能补救的;(八)被申请执行的人数众多,社会影响较大的;(九)以书面审查方式难以查清有关事实的;(十)其他人民法院认为应当听证的情形。
听证应当公开进行。
但涉及国家秘密,或者当事人提出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人民法院认为不宜公开的除外。
第二十三条在审查程序中,对案外人提出的书面异议,人民法院决定不进行听证的,应当作出书面答复。
第二十四条听证参加人包括下列人员:(一)主审法官或者合议庭成员;(二)当事人及其委托代理人;(三)证人、鉴定人、勘验人、翻译人员;(四)要求参加听证的与具体行政行为有法律上利害关系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五)人民法院认为有必要参加听证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组织。
第二十五条听证主持人由审判长或主审法官担任。
第二十六条当事人在听证中依法享有下列权利:(一)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二)申请听证主持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书记员回避;(三)进行陈述、申辩和质证;(四)核对听证笔录;(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当事人在听证中负有下列义务:(一)按照指定时间和地点参加听证;(二)遵守听证秩序;(三)如实陈述、回答询问、提供证据;(四)在听证笔录上签名或者盖章;(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听证的,应当自收到执行申请书副本和受案通知书之日起5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
第二十八条人民法院决定听证的,应当在举行听证的3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当事人。
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名称;(二)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三)听证主持人、合议庭其他成员、书记员的姓名;(四)告知当事人提供证据材料;(五)告知当事人有申请回避等权利。
申请回避的范围和审查程序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四十七条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要求撤回听证申请的,应当在听证开始之前以书面形式向人民法院提出。
人民法院通知准许撤回听证申请的,当事人不得再次提出听证申请。
通知准许撤回听证申请应作出书面决定送达当事人。
第三十条听证按照下列程序进行:(一)书记员核对当事人身份,宣布听证纪律;(二)听证主持人询问当事人是否申请回避。
当事人申请回避的,听证主持人应当宣布暂停听证,按诉讼程序的规定决定是否回避;(三)申请人宣读申请执行书和行政法律文书;(四)被申请人进行陈述、申辩和举证;(五)行政机关针对被申请人提出的异议出示相应的证据和法律依据,由被申请人质证,申请人提出意见和主张;(六)听证主持人或者合议庭成员可以就案件事实有关证据和法律依据进行询问;(七)当事人作最后陈述;(八)听证主持人宣布听证结束。
第三十一条申请听证的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撤回听证申请。
申请执行的当事人经通知无正当理由不参加听证或者未经听证主持人准许中途退场的,视为撤回执行申请。
第三十二条听证应当制作听证笔录。
听证笔录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案由;(二)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委托代理人的姓名;(三)合议庭成员、书记员的姓名;(四)举行听证的时间、地点和过程;(五)当事人陈述内容、出示的证据和法律依据及质证的内容;(六)其他需要载明的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