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
施工图审核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总公司对建设项目施工阶段质量、进度及成本的控制,提高各公司对工程质量、进度及成本的管理水平和工作效率,做好预控,使施工图完全符合有关规范要求,使建筑规划、结构、水电配套等设计做到经济合理、安全可靠;使施工图做到表达清楚、正确无误,各专业间无相互矛盾,确保工程施工按期按质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总公司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施工图审核工作。
第三条图纸审核工作分为施工图内审阶段和施工图会审阶段。
第四条图纸审核的依据为现行建筑设计规范、现行建筑施工规范、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及施工图设计委托书等相关要求。
第二章施工图审核的组织和实施第五条各公司总工办是施工图审核工作的组织和实施部门,负责落实本办法的各项工作内容,组织好相关工作,各公司工程部负责配合和落实图纸审核工作。
第六条各公司总工办负责对施工图纸中的技术凝难问题组织有关专家咨询和评审。
第七条各公司工程部的专业工程师负责熟悉和审核图纸,及时发现、反馈和纠正图纸中存在的问题,保障图纸设计质量,确保施工顺利进行。
第八条各公司不得将没有经过审核的施工图纸进入施工使用。
第九条图纸审核工作的执行程序1、施工图内审阶段工作的执行程序为:⑴、各公司总工办在施工图设计前,编制详细的施工图设计委托书,委托书内容要详实和具体,同时要有限额设计的具体要求;⑵、各公司总工办在施工图设计阶段,要积极和设计单位沟通,对设计图纸要进行研究和分析,对发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沟通和处理,并及时校正设计;⑶、设计工作完成后,各公司总工办接收图纸并清查登记,然后分发给该公司工程部相关工程师;⑷、在总工程师和工程部经理的组织下,工程部相关工程师对设计图纸进行阅读,施工图纸审核的目的是为了充分发现问题,相关工程师对图纸进行必要的熟悉和了解,审核完成后,要将审核结果汇总,并填写“施工图审查记录表(S-1-001)”。
⑸、各公司总工办将图纸审核中发现的问题及时与设计单位沟通并解决。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和管理办法
施工方案审核程序和管理办法
是为了确保施工方案的科学性、合理性,提高施工安全和施工质量的管理规定。
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
1. 施工方案编制:施工方案应由具备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专业人员编制,包括施工组织设计、安全技术措施、质量控制措施等。
编制过程应遵循相关规范和标准。
2. 提交审核:施工方案编制完成后,应提交给相关部门或专业机构审核。
审核的内容包括方案的合规性、可操作性、安全性等。
3. 审核程序:审核程序一般包括初次审核、专家评审和最终审核。
初次审核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初步审查,确定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通过初次审核的方案可以进入专家评审环节,由专家组进行详细评审,提出修改意见或确认通过。
最终审核由相关部门或机构进行最终审查,确认方案的合格性。
4. 审核结果的处理:审核结果可以分为通过、通过但需修改和不通过三种情况。
通过的方案可以进入实施阶段,通过但需修改的方案需要修改后重新审核,而不通过的方案需要重新编制或修改后再次提交审核。
5. 管理办法:管理办法一般包括对施工方案编制和审核工作的管理要求。
包括编制人员的资质要求、审核人员的专业要求、文件资料的管理、修改和补充的程序等。
通过施工方案审核程序和管理办法的执行,可以确保施工方案的质量和科学性,进一步保障施工的安全和顺利进行。
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令第134号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〇〇四年八月二十三日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已于2004年6月29日经第37次部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部长汪光焘二○○四年八月二十三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和实施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建设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众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定审查机构的条件、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管理办法,并对全国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指导、监督。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认定本行政区域内的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市、县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管理,并接受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第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确定的审查机构条件,并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认定相应数量的审查机构。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不少于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
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各镇(区)市政办、城建办,勘察、设计、监理、施工企业,各建设单位及其它有关单位:为做好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我局受市建设局的委托,负责全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我局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自2004年4月1日起全面开展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
附: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主题词:城乡建设施工图审查通知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二〇〇四年三月一日东莞市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市政公用工程(以下简称市政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的监督与管理,确保我市市政工程的质量和使用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以及省建设厅《广东省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市政工程的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政府主管部门对建设工程勘察设计质量监督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本建设必不可少的程序,工程建设有关各方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第三条东莞市市政公用事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政局)受市建设局委托,负责组织全市市政工程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施工图审查包括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由市政局总工室负责,技术性审查由市政局委托已取得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的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具体实施。
审查机构依据国家的法律、法规、技术标准与规范,对我市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结构安全和强制性标准、规范执行情况等内容的独立审查。
第二章审查范围与内容第五条凡我市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的市政工程,其施工图设计文件必须按照本实施细则进行审查,包括:(一)给水工程(包括净配水厂及输配水管道等);(二)排水工程(包括污水处理厂及截污管道等);(三)燃气工程;(四)热力工程;(五)城市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六)城市公共交通工程(含公交站场);(七)风景园林工程;(八)环卫工程,包括垃圾填埋(处理)场、垃圾分拣中心(站)、垃圾中转(压缩)站、公共厕所等;(九)其他与道路、桥梁、隧道工程同步建设的自来水、燃气、路灯、通讯和电力管线等工程。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查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核准的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施工图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审查性质国家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条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对施工图审查的质量负责,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管理职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程序和内容第六条报送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报送审查。
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分为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程序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程序性审查内容程序性审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任务;(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三)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四)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五)是否符合其他有关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上述有关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第八条技术性审查内容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件内容的适用性和可靠性;(二)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四)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的,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计算输入数据是否准确、输出结果是否可靠;(五)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和施工图中加盖相应的图章或签字;(七)是否有其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第九条审查的时限施工图程序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管理制度范文
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管理工作,保证项目施工图设计的质量和进度,提高项目施工的效率和安全性,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司所有项目的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管理工作。
第三条施工图设计交底是指设计方向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进行图纸设计方案交底,交流设计思路和技术要求的过程。
图纸会审是指设计方向施工监理单位、施工单位以及相关专业单位对施工图纸进行技术方案会审、技术问题解决和设计修改确认的过程。
第四条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应符合相关国家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确保设计合理、施工可操作。
第五条施工图设计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由设计方、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共同进行,各方需积极配合,共同推进。
第二章施工图设计交底管理第六条施工图设计交底应在设计方和施工监理单位足够了解项目背景和设计要求的情况下进行。
第七条施工图设计交底内容应包括以下要点:(一)项目背景介绍:包括项目名称、位置、规划用途等信息。
(二)设计要求:包括设计标准、技术要求、经济指标等。
(三)可行性分析:包括设计方案的可行性、技术可行性等。
(四)设计方案:包括建筑方案、结构方案、给排水方案、电气方案等。
(五)设计思路:包括设计方案的基本思路、主要技术特点等。
第八条施工图设计交底应采取讲解、演示、讨论等方式进行,确保设计方案能够被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全面理解。
第九条施工图设计交底应制定交底记录,包括交底时间、地点、参与人员、交底内容等,并由相关人员签字确认。
第十条施工图设计交底后,设计方应根据交底反馈,及时进行设计修改和优化,确保设计方案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十一条施工图设计交底应由项目负责人、设计负责人以及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相关人员参与。
第三章图纸会审管理第十二条图纸会审应在设计方、施工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的领导级别负责人的参与下进行,确保会审的权威性和决策的科学性。
第十三条图纸会审应在施工图纸具备初步的设计完整性和完整性、规范性的基础上进行。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
福建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细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治理,依照《建设工程质量治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治理条例》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治理方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在福建省境内从事房屋建筑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实施对施工图审查监督治理,必须遵守本细则。
第三条施工图未经审查机构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工程勘察报告应在施工图设计前提交审查,未经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不得作为施工图设计依据。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全省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治理。
市、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日常监督治理。
第五条审查机构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规定的审查机构条件认定,结合各设区市的建设规模,不定期进行调整。
第六条审查机构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除超限高层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能够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中型及以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的审查。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必须托付符合本实施细则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一类审查机构进行审查。
一类机构可在全省范畴内承接审查业务,二类机构在所在设区市范畴内承接审查业务。
第七条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金许多于100万元;(二)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独立的工作场所;(三)有健全的技术治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许多于5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施工图审查规定
各市州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施工审图机构: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新规定,现就我省重新确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3号,以下简称“部令”)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实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建质[2013]111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二、关于审查机构的数量1、按照“实施办法”中“审查机构数量应当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建设规模确定”的规定,各市、州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的数量,依据其前三年平均完成的施工图审查面积数确定,每500—1000万平方米设1个。
据初步统计,各市、州房屋建筑建设规模总量对应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数量已超出了住房城乡建设部的规定。
本次确定中,各市、州房屋建筑工程审查机构数量应严格按照其施工图审查面积数对应核定(机构数量分配表见附表一),各市、州初审合格上报的房屋建筑审查机构数量不得多于核定数量,否则省厅不予受理。
2、各市、州现有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如多于核定数量的,建议根据现有机构的从业情况,如:技术力量、审查业绩、信用记录等方面综合考核择优申报。
鼓励现有审查机构进行合并重组,拟合并重组的机构,其方案及材料由并购双方经市、州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审查后向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申报。
合并重组的机构在申报时应注明原有机构名称。
三、关于审查机构的确定本次审查机构的重新确定在已有审查机构原有审查范围及等级内进行。
确定工作采取属地化管理原则,由各市、州主管部门按“部令”要求及我厅核定的机构数量初审合格后上报,省工商注册机构统一纳入成都市申报。
并于2013年10月15日前将初审合格的机构资料报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此前认定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运行截止日期为2013年度12月31日。
工程图审图纸会审管理制度
工程图审图纸会审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工程图审工作,保障工程质量,加强施工管理,经讨论确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相关工程图审工作,包括施工、设计、勘察、监理等单位。
三、工程图审组织机构1. 设立工程图审部门,负责统筹规划、协调、调度工程图审工作。
2. 设立图审小组,具体执行工程图审任务。
四、工程图审人员1. 工程图审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工作经验。
2. 工程图审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并持有相关资格证书。
3. 工程图审人员应遵守相关规定,保护工程图纸的机密性。
五、工程图审流程1. 收到工程图纸后,由工程图审部门进行初审,确定图审小组。
2. 图审小组根据工程图纸的内容,制定详细的审图计划。
3. 图审小组对工程图纸进行逐项审查,提出修改意见。
4. 经过审图小组讨论,确定最终审图意见。
5. 将审图意见反馈给设计单位,并协商修改方案。
6. 设计单位按照审图意见进行修改,并重新提交工程图纸。
7. 最终确定通过的工程图纸,由工程图审部门进行归档。
六、工程图审考核1. 设立工程图审考核机制,对工程图审人员进行定期考核。
2. 考核内容包括工作质量、工作效率等方面。
3. 对考核不合格的工程图审人员进行相应处理。
七、工程图审风险控制1. 建立工程图审风险控制机制,对可能出现的风险进行分析和预防。
2. 及时发现和处理工程图审中存在的问题,避免对工程造成不利影响。
八、工程图审细则1. 工程图审人员应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审图。
2. 工程图审人员应保守工程图纸的机密性,不得擅自泄露。
3. 工程图审人员应积极沟通,有效协作,确保工作顺利进行。
4. 工程图审人员应及时记录审图意见和修改内容,做好文档归档工作。
九、工程图审改进措施1. 建立健全的工程图审反馈机制,不断完善工程图审流程。
2. 加强工程图审人员的培训,提高工作水平和效率。
3. 开展工程图审经验交流活动,促进工程图审工作的发展。
十、工程图审工作总结1. 每年定期进行工程图审工作总结,评估工作成果和不足。
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一、背景与意义为保障建筑工程的安全、合理、高效施工,保护公民的人身、财产安全,建设健康、文明的城市环境,国家出台了众多的法律和规章制度,明确规定了建筑工程的审查与监管事项。
其中,施工图审查是建筑工程审查中的一环,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施工图审查是指在设计文件的基础上,对施工图纸的技术要求、施工方法、施工工艺等进行审查、核定的过程。
通过施工图审查,可以降低施工中的危险和错误率,保证工程的质量和安全,避免造成不良后果,有利于推进建筑工程的正常进展。
为确保施工图审查的有效实施,国家相关部门颁布了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该管理办法旨在强化施工图审查的规范化管理,增强施工图审查的透明度和公正性,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和效率。
本文就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进行详细阐述。
二、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制定背景为规范施工图审查行为,提高施工图审查的质量和效率,促进施工图审查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国家相关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情况,制定了《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
该管理办法主要是对施工图审查工作的各个环节、程序、要求等进行规范,明确了施工图审查的内容、标准和工作方式,旨在提升工程建设质量和监管水平,进一步加强施工图审查的法制化、科学化、规范化水平。
三、施工图审查管理办法的主要内容1.施工图审查的范围和内容。
该管理办法明确,施工图审查范围包括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工业与民用建筑、园林绿化工程等所有建设工程。
审查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建筑结构、施工工艺、消防安全、地基基础、给排水、通风与空调等技术要求和施工方法等方面。
2.施工图审查的程序要求。
该管理办法规定,施工图审查应当在建筑设计文件通过审查后开展,并制定详细的施工图审查计划。
审查程序应分为初审、复审、终审三个阶段,审查结果应当明确并书面发给申请人。
3.施工图审查的标准要求。
该管理办法要求,施工图审查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建筑设计规范、规程和标准的要求。
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确需修改的,凡涉及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内容的,建设单位应当将修改后的施工图送原审查机构审查。
第十五条 审查机构对施工图审查工作负责,承担审查责任。
施工图经审查合格后,仍有违反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问题,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审查机构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建设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审 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审查人员依法作出处理或者处罚。
审查机构是不以营利为目的的独立法人。 第六条 审查机构按承接业务范围分两类,一类机构承接房屋建筑、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审查业务范围不受限制;二类机构可以承接二级及以下房屋建筑、市政基
础设施工程的施工图审查。 第七条 一类审查机构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注册资金不少于 100万元。 (二)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
(三)审查人员应当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具有 15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主持过不少于 5 项一级以上建筑工程或者大型市政公用工程或者甲级工程勘察
项目相应专业的勘察设计;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当具有一级注册建筑师、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或者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资格,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 审查人员应当有高级工程师以上职称。 (四)从事房屋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结构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6 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勘察等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从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 图审查的,所需专业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6 人,其他必须配套的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 2 人;专门从事勘察文件审查的,勘察专业审查人员不少于 6 人。 (五)审查人员原则上不得超过 65岁,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超过该专业审查人员规定数的 1/2。 承担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的,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有主持过超限高层建筑工程或者 100米以上建筑工程结构专业设计的审查人员不少于 3 人。
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冀建法〔2004〕562号2004-12-17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建设厅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冀建法〔2004〕562号各市建设局、规划局、城管局(公用局、园林局):《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已经2004年11月11日厅第七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二○○四年十二月十七日附件:河北省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实施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对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的监督管理,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保证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建设部令134号),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对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按照程序经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施工图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施工图涉及公共利益、公共安全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四条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投资额在30万元及其以上或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及扩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其施工图应当接受审查。
第五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施工图审查机构的认定,对全省施工图审查活动实施监督管理,并接受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和监督。
施工图纸会审制度范本
施工图纸会审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施工图纸的准确性和规范性,优化施工流程,提高施工质量,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施工图纸会审是指施工图纸编制完成后,由相关专业人员组成会审小组对施工图纸进行综合论证和评审的过程。
第三条施工图纸会审的目的是消除施工图纸中存在的错误和不合理之处,提前发现和解决施工中可能遇到的问题,确保施工图纸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第四条施工图纸会审是项目施工管理的重要环节,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和经验的人员进行,会审过程中应有相关技术人员参与。
第五条施工图纸会审应遵循科学、公正、合理、高效的原则,做到客观评审、透明开放、实事求是。
第六条本制度适用于项目施工图纸编制工作中的会审环节。
第七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组织专业人员按照本制度进行施工图纸会审。
第八条施工图纸会审应有会议记录,记录会议内容、意见和处理结果等。
第二章会审组织和管理第九条工程项目负责人应根据项目规模和需求确定施工图纸会审的合理次数和组织形式。
第十条施工图纸会审应有会审组织者,负责协调会审事宜,确保会审工作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施工图纸会审应有会审主持人,负责组织会审进程,引导讨论,确保会审结果客观合理。
第十二条施工图纸会审应有会审记录人,负责记录会议内容和决议结果。
第十三条施工图纸会审应有相关技术人员参与,负责对施工图纸中的技术问题和风险进行评审和论证。
第十四条施工图纸会审的相关人员应具备相关专业资质和经验,并接受相应培训,充分了解施工图纸会审的规范和要求。
第三章会审程序和要求第十五条施工图纸会审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一)会前准备:会审组织者负责准备会议材料、会议场所和设备,确保会议顺利进行。
(二)会议召开:会审主持人根据会审组织的安排,引导与会人员进行讨论,确保各项问题得到充分表达和讨论。
(三)评审和论证:相关技术人员对施工图纸中的技术问题和风险进行评审和论证,发表意见和建议。
(四)决议和处理:根据会审者的意见和建议,会审主持人进行总结和归纳,形成决议结果,并记录在会议记录中。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一、总则㈠为指导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特制定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要点。
㈡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要点分给水工程、排水工程、城市道路工程、城市桥隧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城市轨道交通工程七部分内容,园林工程和环卫工程的施工图审查要点另行制定。
㈢本要点供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市政工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时参考使用。
㈣建设单位报请施工图技术性审查的资料应包括以下内容:1、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及附件;2、审查合格的岩土工程勘察文件(详勘)和测绘成果;3、全套施工图(含计算书并注明计算软件的名称及版本);4、审查需要提供的其它资料。
㈤施工图技术性审查应包括以下内容:1、是否符合各专业《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和其他有关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2、地基基础和结构设计是否安全。
3、是否符合公众利益。
4、施工图是否达到规定的设计深度要求。
5、是否符合作为设计依据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要求。
㈥本要点所涉及标准内容以现行规范规程内容为准。
㈦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本地的具体情况,对本要点作出必要的补充规定。
二、审查要点(一)给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2、给水工程—结构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给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3、给水工程—建筑专业审查要点4、给水工程—电气专业审查要点5、给水工程—自控专业审查要点6、给水工程—暖通专业审查要点(二)排水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2、排水工程—结构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1、排水工程—工艺专业审查要点3、排水工程—建筑专业审查要点4、排水工程—电气专业审查要点5、排水工程—自控专业审查要点6、排水工程—暖通专业审查要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要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确保工程施工安全、质量、进度、效益、环境保护等要素的关键步骤之一。
为此,在审查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时,应关注以下要点:1.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合法性检查要求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合法性, 即施工图的编制依据和规范是否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建设工程的相关标准。
首先要核对文件的名称、页码及文档时间,确认所有图纸的版权、出处等信息是否齐全,并核查施工图是否按照国家地方规划标准等编制规范要求所进行的。
2.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检查完整性检查:确认图纸、说明和计算表以及工程量清单是否完整,并校核计量单位和数据精度。
准确性检查:核实施工图上的任意一项数据和数据修订是否与前期审查过程中所提交的资料一致,如其中有不符则需要及时修改。
合理性检查:应根据施工图参照的国家标准,检查施工图设计是否满足要求,对与国家或地方规划标准不符合的内容需作出修改。
3.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可行性、安全性检查可行性检查:根据实际施工条件及环境特征,检查施工图是否可行,是否存在人身和财产安全隐患,能否满足整个建设施工进度等要素,如存在严重问题需要及时进行修正。
安全性检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应该从立法,命令和技术文件,标准,规范,图纸或参考书籍等方面进行综合检查。
对于施工过程中能否安全地运输材料、设备以及安装使用等方面具体组织实施的可能性进行仔细分析,如果审查过程发现存在安全隐患要么提出建议,要么不能批准。
4. 施工图设计文件的环保检查在施工的每一阶段都应该严格遵守国家环境保护要求, 施工现场应该有保护环境的意识和责任意识,应根据工程的性质和施工环境,有针对性地制定出环保验收标准和环保措施。
审查施工图设计文件需关注施工过程中可能产生的废物、污染、噪声等,对环保问题进行全面分析和评估,并对环保措施及绿化设置等进行审核和审定。
施工图设计文件合法性检查、完整性、准确性、合理性检查、可行性、安全性检查、环保检查, 是施工图设计文件所要注意的关键点, 通过掌握并实施这些要点,可以确保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过程中的安全、质量、环保等方面得到有效保障。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
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北省建设厅•【公布日期】2002.06.05•【字号】冀建设[2002]194号•【施行日期】2002.07.0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河北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的通知(冀建设[2002]194号)各市建设局、省直有关部门、华北石油管理局:《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已经2002年5月27日第 3次厅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印发,自印发之日起三十日后施行。
二00二年六月五日河北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政公用工程设计质量监督与管理,保护国家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众利益,根据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河北省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建设部《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暂行办法》,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凡中型(含中型)以上的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道路、桥隧、给水、排水、热力、燃气、风景园林、环境卫生、公共交通等市政公用工程项目必须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
对于小型市政公用工程项目是否进行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各设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是指,由国务院或省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施工图设计文件综合审查机构或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施工图设计文件专职审查机构(以下简称审查机构),依据国家和本省现行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与规范,对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中涉及社会公众安全、公众利益的内容进行的独立审查。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对审查机构的审查工作进行不正当干预。
第四条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全省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工作的监督管理,并具体负责本省境内以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审查:(一)列入省重点建设计划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二)利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及民间援助资金或贷款建设的市政公用工程项目。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
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市政公用与路桥【发文字号】建设[2004]287号【发布部门】安徽省建设厅【发布日期】2004.09.29【实施日期】2004.09.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安徽省建设厅关于贯彻执行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建设[2004]287号)各市建委,合肥市建管局: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发布了第134号令《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
现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国家实施施工图设计文件(含勘察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制度。
各级建设主管部门要高度重视,严格执行这项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合格的,不得使用,不得颁发施工许可证。
二、关于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
(一)按照建设部第134号令的规定,省建设厅将对全省现有的审查机构进行重新认定,同时受理升级及增项(包括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新设立审查机构的认定工作同时进行。
10月30日前受理申请材料,12月31日前完成认定工作。
现有审查机构达不到建设部第134号令规定条件的,过渡期延长至今年年底,自2005年1月1日起,原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许可证》一律失效,停止使用。
(二)对于技术力量薄弱,难以按规定条件独立成立审查机构的市、县,提倡通过认定的审查机构在这些市、县设立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以提高服务时效。
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承接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仍由设立受理窗口或者办事机构的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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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与市政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与依据为了加强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勘察文件)审查工作的管理,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及有关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审查范围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建设活动的,必须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施工图设计文件(以下简称施工图)审查,是指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以及核准的审查机构,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对施工图中涉及公众利益、公众安全、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内容进行的审查。
第三条审查性质国家对建筑工程、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图实行审查制度。
施工图未经审查批准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施工图不得用于施工。
第四条质量责任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对施工图审查的质量负责,审查机构的质量责任不替代勘察、设计企业的质量责任。
第五条管理职能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施工图审查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审查程序和内容第六条报送审查建设单位应在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完成后报送审查。
勘察文件和施工图设计文件的审查分为程序性审查和技术性审查。
程序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技术性审查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审查。
第七条程序性审查内容程序性审查由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设计企业是否超越资质等级、范围承接任务;(二)勘察、设计企业是否按规定参加了工程勘察、设计招投标;(三)建设单位是否按照建设程序办理了工程项目规划许可;(四)是否按规定签订了勘察、设计合同,合同中的勘察、设计收费是否符合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五)是否符合其他有关的建筑市场管理规定。
上述有关文件、资料由建设单位提供。
第八条技术性审查内容技术性审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的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勘察文件中工程设计所需的岩土技术参数的可靠性,勘察文件内容的适用性和可靠性;(二)建筑物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的安全性;(三)是否符合规划要求和强制性标准、规范;(四)采用计算软件进行计算的,其软件是否经过有关部门的鉴定,计算模型是否与实际相符,计算输入数据是否准确、输出结果是否可靠;(五)是否达到国家规定的勘察、设计文件编制深度要求;(六)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是否按规定在勘察文件和施工图中加盖相应的图章或签字;(七)是否有其他损害社会公众利益的行为。
第九条审查的时限施工图程序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技术性审查自受理之日起,甲级工程项目勘察文件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乙级工程项目勘察文件应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丙级工程项目勘察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
特级、一级建筑工程、大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二级建筑工程、中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三级建筑工程、小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
建设单位修改施工图所需时间不计在内。
建设工程有特殊需求无法在规定的审查期限内完成审查的,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适当延长审查时间。
第十条技术性审查不合格判定施工图违反有关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者,施工图技术性审查为不合格:(一)不符合批准的规划要求;(二)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条文;(三)违反施工图审查要点有关规定;(四)建筑工程为超限高层的,不符合超限高层专项审查规定。
第十一条技术审查结果报送审查机构在技术性审查结束,未发现不合格的,审查机构应在施工图文件中加盖审查专用章、出具审查报告,并将审查报告报送该项目程序性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审查批准施工图经审查,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予以批准,否则不予批准。
审查机构未经核准或者超越核准的审查范围,从事审查活动的,其审查结果不予批准。
第十三条修改建设单位对不合格的施工图应根据审查情况,责成原勘察、设计企业,对勘察、设计文件进行修改,并将修改后的施工图再次报送审查。
第十四条专项审查为简化手续,提高办事效率,凡在施工图阶段按规定需进行专项审查的,应当逐步做到与施工图审查统一报送、统一受理,并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批准。
消防管理部门的施工图专项审查由审查机构在技术性审查中同时完成,建设单位应将审查结果同时向消防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批准后的修改勘察文件或施工图设计文件一经审查批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擅自修改。
施工过程中如有工程设计的重大修改,建设单位应向原审查部门重新报审。
第十六条回避制度审查机构与被审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企业有隶属关系或其他利害关系的,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第十七条复审建设单位或勘察、设计企业对审查机构出具的审查报告有重大分歧时,可以向负责该项目程序性审查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查申请,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组织专家论证并做出复查结果。
第十八条审查收费技术性审查属中介技术服务活动,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向审查机构支付审查费用,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商同级物价主管部门确定。
程序性审查不收费。
第三章审查机构和人员第十九条核准制度国家对从事施工图技术性审查活动的审查机构实行核准制度。
审查机构未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准不得从事技术性审查活动。
第二十条质量保证制度审查机构应建立健全质量保证制度,各专业的审查应有初审、复审和校对,并有完整的审查记录和签字,审查报告应经过审查机构技术负责人的审定,并加盖审查单位和法定代表人图章。
审查合格的施工图应在规定的位置加盖审查专用章和法定代表人图章。
第二十一条机构分级与核准权限根据审查机构的技术能力和条件,分甲级、乙级两个等级。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审查机构的核准工作。
第二十二条审查机构条件施工图审查机构应具备以下条件:(一)专职从事技术性审查活动的独立法人实体;(二)有固定的工作场所,注册资金不少于50万元;(三)有健全的技术管理和质量保证体系;(四)建筑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求具有符合条件的结构审查人员不少于6人,建筑、电气、暖通、给排水等专业的审查人员各不少于3人,勘察专业不少于4人;市政公用工程施工图审查机构要求具有符合条件的,与所申请市政公用工程设计类型相对应的主导工艺人员不少于6人,其他必须的配套专业审查人员各不少于3人,道路、桥隧等工程设计类型需审查勘察文件的,勘察专业不少于4人;独立从事勘察文件技术性审查的审查机构要求具有符合条件的,与所申请工程勘察类型专业相同的审查人员不少于8人。
在审查人员中,60岁以上审查人员不得超过审查人员总数的30%。
第二十三条审查人员条件甲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5项一级及以上建筑工程设计、大型市政工程设计或甲级工程勘察,年满35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已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专业,审查人员应为一级注册人员,未实行执业注册制度的,审查人员应为高级工程师;(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并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五)注册人员执业注册单位应是审查机构。
乙级审查机构的审查人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有10年以上所需专业勘察设计工作经历,独立完成过5项二级建筑工程设计、中型市政工程设计或乙级工程勘察,年满35岁,最高不超过65周岁,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机构有不少于3人为一级注册结构工程师,其余审查人员应为二级注册人员或高级工程师;(二)有独立工作能力,并有较好的语言文字表达能力;(三)有良好的职业道德;(四)熟练掌握国家和地方现行的标准规范,并经过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认定;(五)注册人员执业注册单位应是审查机构。
第二十四条审查范围甲级审查机构可从事所有级别工程项目的勘察文件或施工图审查工作;乙级审查机构,可从事乙级建筑工程勘察文件、二级及以下建筑工程及中型市政工程的施工图审查工作。
超限高层建筑工程的施工图审查按有关规定执行。
审查机构不得超越核准的级别和范围承接审查业务。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年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按规定对经核准的审查机构实施年检管理。
第二十六条年检内容审查机构年检应包括审查机构的技术条件和能力、培训考核情况、审查质量、审查行为、社会信誉等内容。
第二十七条不良记录的报送审查机构在审查过程中,应将审查中发现的勘察、设计企业和个人违反其质量责任的行为,以及勘察、设计文件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进行记录,并连同审查报告,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八条审查人员的注册审查人员审查资历可视同为勘察设计工作资历,审查人员可按规定参加注册建筑师、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岩土工程师等执业注册的资格考试,取得注册资格的,可在审查机构中进行执业注册。
第二十九条审查人员的培训审查人员应按规定参加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有关技术培训。
第三十条施工、监理和竣工验收建设单位须将审查批准的勘察文件和施工图交该工程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和质量监督机构,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根据批准后的施工图进行施工和监理,建设单位和质量监督部门等应根据批准后的施工图进行竣工验收。
第五章罚则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和工程勘察、设计企业、施工图审查机构及有关注册人员和其他人员,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建筑师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规定进行处罚。
第三十二条施工图审查机构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二条、第十六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四条和第二十七条规定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三条审查机构和审查人员未按规定审查,给建设单位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委托,同时取消审查人员的审查权力。
第三十四条依照本办法规定,给予审查机构罚款处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审查机构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审查机构罚款数额的5%以上10%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五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施工图审查中,未按有关规定对审查工作进行监督管理或者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三十六条审查机构年检不合格的,应予以警告并暂停其审查活动,进行整顿;情节严重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撤消委托。
第六章附则第三十七条专业工程审查本办法所指建筑工程是指民用建筑与一般工业建筑;市政公用工程是指市政公用工程中的道路、桥隧及公共交通中的地铁轻轨工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