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持股协议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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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持股权协议书
甲方:身份号码:
乙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甲、乙双方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经协商一致,达成以下协议,以资共同遵守。
第一条甲、乙双方一致确认:
1、根据公司章程及工商登记资料,甲方出资人民币元持有公司 %股权。
2、甲方对公司出资实际为乙方所有,甲方持有的公司相应股权亦实际为乙方所有,甲方仅代乙方持有公司股权,即乙方为实际股东,甲方仅为名义股东。
第二条甲、乙双方的权利义务
(一)甲方权利义务
1、甲方作为名义股东,对公司的股权不享有任何权利;未经乙方书面同意,甲方不得以任何形式处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权以及相应的收益权(包括但不限于转让、质押等情形),亦不得实施任何可能损害乙方利益的行为。
2、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甲方应不可撤销的全权委托乙方或者
乙方指定的人员代为行使股东的一切权利(包括但不限于表决权、收益权等权利)。
3、如确需股东亲自办理的事务甲方应在征得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处理。
4、在乙方处分公司股权(包括但不限于乙方由隐名股东变更为显名股东、向第三方全部或部分转让股权、将股权设定质押等情形)时,甲方应无条件予以配合。
5、甲方应无条件执行乙方向其所做出的关于行使公司股东权利以及公司经营管理的相关指示,并不得就行使股东权利以及公司经营管理擅自作出任何决定(包括但不限于行使股东表决权、签署相关法律文件以及作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所行使的其他权利等),一切事务均应得到乙方书面同意后方可处理。
6、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支付甲方在代持股期间基于名义股东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以及执行乙方指示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二)乙方权利义务
1、乙方作为公司的实际股东,对以甲方名义持有的股权实际享有全部股东权利。
2、乙方有权处分其实际持有的公司股权,甲方应无条件配合。
3、乙方有权就行使公司股东权利对甲方做出指示,甲方应无条件执行。
4、乙方应承担甲方在代持股期间基于名义股东所应承担的各项
税费以及执行乙方指示所应承担的各项税费。
第三条特别约定:
甲方基于名义股东而取得公司职务并获得相应经济利益,以此作为甲方代乙方持有公司股权的对价;如甲方由于过失或者公司调整经营管理层而丧失该职务,乙方不再向甲方另行支付对价,该情形亦不影响甲、乙双方在本协议项下的权利与义务。
第四条甲、乙双方应对本协议的内容严格保密,不得向任何无关第三方披露本协议的任何内容。
第五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本协议的各项约定,如一方违约造成另一方损失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第六条本协议未尽事宜,由甲、乙双方另行协商并签订补充协议,该补充协议与本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七条本协议自甲、乙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四份,各执两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乙方:
签约时间:
签约地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