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旁站监督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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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旁站监督管理制度

为了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强化对危险性较大的施工过程的安全监督,有效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制定本制度。

一、从事危险性较大的施工前,专业工长须通知安全负责人,由安全负责人安排专人进行旁站。执行旁站监督的安全管理人员必须是持有安全员岗位证书的专业人员。

二、旁站监督人员应认真履行职责,发现事故隐患要及时向工程项目负责人报告,并制定监督整改工作,及时消除事故隐患。

三、旁站监督人员应认真填写《安全旁站监督记录》。工程项目负责人和专业工长必须签字确认,并作为施工现场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存档。

四、熟悉旁站监督施工过程的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措施,保证施工方案、操作规程、安全措施到位。

五、检查旁站施工过程的施工方案、安全技术交底、作业人员安全教育情况和相关的应急救援预案等资料。

六、检查作业项目的施工作业环境、安全防护设施及临时用电设施。

七、及时纠正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行为。

八、遇有紧急情况,有权停止施工作业或要求作业人员撤离作业地点。

九、凡遇到下列危险性较大的施工过程时,总包和分包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同时在作业现场进行旁站监督。若同时多处作业需要旁站时,以分包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为主,总包将对各处进行巡回监督:

(一)地下暗挖作业

(二)基坑、沟槽施工作业

(三)人工挖孔桩作业

(四)脚手架作业(包括:组装扣件式钢管脚手架、悬挑架、外挂架、吊蓝架及附着式脚手架的安装、提升、移动、拆除等)

(五)模板工程(包括码放、安装和拆除等)

(六)水平安全网搭设和拆除作业

(七)塔式起重机、外用电梯及物料提升机安装、顶升、拆除作业

(八)高压线防护架搭设、拆除作业

(九)变压器(变箱)防护、电缆敷设作业

(十)起重吊装作业

(十一)地下管道清理、维修作业

(十二)建筑物拆除、爆破作业及施工现场临时建筑拆除作业等。

(十三)有毒、有害、易燃、易爆作业

审批人:

车辆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身份证号:

乙方(受让方):身份证号:

甲乙双方经协商,达成如下协议,共同遵照执行:

1、甲方将自有车辆牌型号车(车号:发动机号:车架号:)一辆(包括其他物件有:)转让给乙方,该转让自年月日起生效。

2、因转让车辆为旧机动车车辆,故双方签定协议时均对车身及发动机工作状况表示认同,乙方对该车外观及内在质量状况已充分了解。

3、双方商定该车暂不办理过户手续,当条件成熟时,需办理过户手续时,甲方应尽配合义务,过户费用由乙方承担。双方是否过户不影响本协议效力。

4、自转让生效之日前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违章罚款、养路费等行政规费等均由甲方承担;自转让生效之日后,该车的所有权及一切权益、风险等均归乙方承受,因该车引起的一切交通事故、交通违章罚款、养路费等行政规费、保险费、人身损害赔偿责任等均由乙方单独承担,与甲方无任何关系。

5、车辆转让后,乙方必须按时交纳养路费、交通违章罚款等费用,如因未按时交纳而致使甲方垫付上述费用及承担罚款和诉讼费等,乙方应立即偿还甲方垫付费用及罚款、诉讼费。

6、如在该车转让后,乙方转卖该车,此后发生的一切纠纷、赔偿等事宜,均与甲方无关。

7、如双方发生争议,可起诉,按就近原则处理。

8、本协议一式贰份,双方各执一份

甲方:乙方:

签约日期:签约日期:

年月日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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