竞争法:市场混同行为
法律知识: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
法律知识: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竞争法(也称反垄断法或反垄断法)是一种旨在保护市场有效竞争和阻止垄断行为的法律体系。
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对于确保市场的公平竞争、促进经济发展和保护消费者权益具有重要意义。
下面将从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反垄断法的实施、竞争政策的执法和监管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竞争法的基本原则和规则1.推动市场竞争竞争法的首要原则是促进市场竞争。
通过保障市场主体的平等竞争权利,促进自由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的发生,从而激发市场活力,推动经济发展。
竞争法要求市场主体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进行自由竞争,禁止搅乱市场秩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市场公平竞争的环境。
2.预防和打击垄断行为竞争法规定,市场主体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不得实施独占经营或垄断经营行为,不得妨碍、限制市场的自由竞争。
竞争法对垄断行为进行了明确定义,包括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串通定价、不正当差别待遇等行为,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对这些行为进行打击,维护市场秩序。
3.保护消费者权益竞争法强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在市场竞争中,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容易导致消费者权益受损。
因此,竞争法规定,市场主体在市场竞争中要遵守法律规定的价格、质量、服务等规则,保证消费者能够享有公平竞争的产品和服务。
同时,竞争法还规定禁止虚假宣传、欺诈消费者等行为,保护消费者的知情权和选择权。
4.促进创新和技术进步竞争法鼓励创新和技术进步。
在自由竞争的市场环境中,企业会推动不断创新,提高产品和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竞争法要求管理部门对创新进行保护,对技术垄断行为进行规范,确保技术创新对市场的长期发展和消费者的利益。
5.法律监管和执法竞争法要求相关管理部门对市场进行监管,对违反法律规定的不正当竞争和垄断行为进行严厉打击。
这需要建立健全的监管体制和执法机构,确保竞争法的实施和监管可以发挥有效作用。
二、反垄断法的实施1.立法反垄断法是保护市场竞争和防止垄断行为的法律基础。
各国家根据自身国情和市场经济发展阶段,制定了不同形式的反垄断法律。
混同经营的认定标准
混同经营的认定标准全文共四篇示例,供读者参考第一篇示例:混同经营是指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其主要业务与非主要业务混在一起进行经营的行为。
这种经营模式可能会造成消费者混淆,导致不符合市场规则的竞争行为。
对于混同经营的认定标准非常重要。
在我国,对于混同经营的认定主要依据《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
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一条的规定,混同经营可以认定为不正当竞争行为。
该条款规定,企业在商品或者服务的推销、广告中标明有关内容时,应当依法标明真实情况,并注意标明其事实性和真实性。
对于混同经营来说,如果企业在宣传中将主要业务与非主要业务混淆不清,可能会误导消费者,造成竞争不公平的情况。
企业在宣传中应当明确区分主要业务和非主要业务,避免混同经营的情况发生。
在《公司法》中也对混同经营进行了规定。
根据《公司法》第十条的规定,公司应当明确其经营范围,并且仅限于与经营范围有关的业务。
如果公司将无关的业务混入其中进行经营,可能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
对于混同经营的认定也可以参考《公司法》中的相关规定。
除了法律法规的规定外,关于混同经营的认定还需要考虑市场行为的相关因素。
需要考虑企业的主营业务是什么,如果企业在主营业务之外还从事与主营业务完全不相关的业务,可能属于混同经营。
需要考虑消费者会不会因为企业的混同经营行为而受到误导或者损害。
如果消费者无法清晰地识别企业的主营业务,可能会因为混同经营而受到伤害。
还需要考虑混同经营是否对市场秩序造成不良影响,例如可能会导致市场竞争不公平等问题。
对于混同经营的认定需要结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市场行为的实际情况进行综合考量。
企业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明确其经营范围,避免混同经营的情况发生。
监管部门也应当加强对混同经营的监管,及时处理违法行为,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只有通过共同努力,才能有效遏制混同经营现象的发生,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
【字数2000】第二篇示例:混同经营是指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不同性质、不同经济关系的业务混合在一起进行经营的行为。
市场混淆行为的界定
市场混淆行为的界定作者:王沙沙来源:《财讯》2018年第03期《反不正当竞争法》修订草案送审稿市场混淆修改建议纵观送审稿修改内容涉及现行法30条,其中删除7条,新增9条,共35条。
现围绕第五条关于仿冒商业标识行为的竞争法规制,梳理下相关思考。
第五条首次引入市场混淆、商业标识的概念,并对所规制行为做了具体列举,都标示着立法的进步。
但仍存在不足之处,笔者对此提出了几点立法建议。
市场混淆行为(1)“市场混淆”的引入“市场混淆”是成文法国家反不正当竞争法以及有关国际立法广泛使用的概念。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第10条(之二)列举的三类应予禁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其中首当其冲的便是“市场混淆”,即“以任何方法造成与竞争者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相混淆的一切行为。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1996年出版的《反不正当竞争示范法》第2条即为“对他人企业或其活动造成混淆”,德、日、韩等国以及我国台湾的竞争法均使用了“市场混淆”这一概念。
《送审稿》引入“市场混淆”是我国竞争法规制仿冒行为的重大进步。
(2)关于“市场混淆”定义的规定《送审稿》第五条第三款:市场混淆,是指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生产者、经营者或者商品生产者、经营者存在特定联系产生误认。
显然,该规定并没有涵盖市场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的全部。
(3)市场混淆行为的构成要件1.市场混淆行为的主体为经营者。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品经营或者营利性服务(以下所称商品包括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和个人。
产生市场混淆,不以侵权人与被侵权人间存在竞争关系为必要,但被侵权人的商品或服务一定具有竞争优势。
商业来源的混淆一般只发生于相互有竞争的主体之间,而关联关系、附属关系的混淆与二者间是否存在竞争关系则没有必然联系。
如爱马仕橱柜,奔驰蛋糕等商品的出现可能会使消费者产生关联混淆。
2.市场混淆行为的主观方面市场混淆行为属于典型的不正当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构成要件中要求行为主体存在主观过错(故意或过失)。
竞争法重点
竞争法重点竞争法这门课程包括竞争法总论、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竞争法的实施四个部分。
一、名词解释:1、竞争:是指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了实现自身经济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争胜的行为。
2、竞争法:是指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
3、竞争关系: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市场主体,在竞争过程中所形成的社会关系。
首先,竞争主体:采用行为标准说,而非资格标准说。
即只要实际上在从事或参与经营活动,即构成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
其次,竞争目的:为夺取在市场中的优势地位,获取经济利益。
4、竞争管理关系:是指国家行政管理部门依照法律赋予的职权在监督、管理市场竞争的过程中形成的社会关系。
首先,主体:形成的是管理关系;在行政管理关系中形成的是管理与被管理、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
其次,性质:是管理竞争的性质;再者,目的:为达到保护公平竞争、正当竞争的目的。
5、市场混同行为: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相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
6、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的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商品。
“相关公众”是指与商品有可能发生购买、使用、销售等关系的人。
“相关公众所知悉”是指在一定市场范围内为众多消费者所熟悉,并非每一个公众都知悉。
7、回扣:经营者销售商品时在帐外暗中以现金、实物或者其他方式退给对方单位或者个人的一定比例的商品价款。
8、折扣:是指商品购销中的让利,是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时,以明示并如实入账的方式给予对方的价格优惠,包括支付价款时对价款总额按一定比例及时予以扣除和支付价款总额以后再按一定比例予以退还两种形式。
9、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企业法律:商品主体混同行为的民事责任
案例:美国W公司于1986年来北京投资餐馆业,其经营的餐馆已有20家连锁店,均使⽤"美国加州⽜⾁⾯⼤王"名称。
该名称的牌幅⽤"红兰⽩"三种颜⾊装饰悬挂于餐馆外。
北京Y餐厅于1993年开业,在其横幅匾牌上也使⽤了"美国加州⽜⾁⾯⼤王"的名称,但其匾牌⽤"红⽩兰"三种颜⾊装饰。
1994年W公司向法院对Y餐厅提起诉讼,要求Y餐厅承担不正当竞争的法律责任。
Y 餐厅以使⽤"美国加州⽜⾁⾯⼤王"名称系经过W公司同意和"红兰⽩"与"红⽩兰"装饰颜⾊顺序不同为理由进⾏答辩不构成侵权。
法院经审理认为,W公司经营的"美国加州⽜⾁⾯⼤王"餐馆及其经营的⽜⾁⾯在当地消费者中已享有知名度,⽜⾁⾯可以认定为"知名商品"。
Y餐厅辩称W公司对其使⽤美国加州⽜⾁⾯⼤王"名称及"红兰⽩"装饰给予了授权,因所举证据不⾜,应认定为Y餐厅擅⾃使⽤。
"红兰⽩"与"红⽩兰"装饰虽然颜⾊顺序不同,但⾜以引起消费者混淆辨认,所以Y餐厅的⾏为已构成不正当竞争⾏为。
法院判决: 1、Y餐厅⽴即停⽌使⽤"美国加州⽜⾁⾯⼤王"名称; 2、Y餐厅10⽇内给付W公司商誉损失费⼈民币8万元、律师费⼈民币1.6万元,共计⼈民币9.6万元; 3、Y餐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就其⾏为向W公司道歉。
商品主体混同的不正当竞争⾏为是商品混同不正当竞争⾏为的⼀种。
商品混同⾏为包括商品主体、营业主体和商品质量混同三种情况。
前述案例即属于商品主体混同的情况。
《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款规定:"擅⾃使⽤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是该知名商品"的⾏为是不正当竞争⾏为。
竞争法基本知识
竞争法基本知识竞争法是指规范市场竞争行为的法律法规体系,旨在维护公平竞争秩序,防止垄断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竞争法扮演着重要的角色,为市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坚实的法律保障。
本文将重点介绍竞争法的基本知识,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应用竞争法。
一、竞争法的定义竞争法是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竞争关系和竞争行为制定的一套专门法律规范。
它的核心目标是促进市场竞争,维护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消费者权益的保护和经济社会的发展。
竞争法主要包括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两个方面。
反垄断法主要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垄断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保护市场经济的公平竞争环境;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针对市场主体之间的欺诈、虚假宣传、不正当竞争等行为进行规范和打击,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二、竞争法的基本原则竞争法的实施和应用遵循以下基本原则:1. 公正公平原则:竞争法要求市场主体之间在竞争中遵循公正公平的原则,不得采取不正当手段干扰市场竞争。
2. 垄断禁止原则:竞争法严格禁止垄断行为的发生,维护市场竞争的自由和公平。
3. 效率原则:竞争法追求经济效率的最大化,鼓励竞争,促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经济的发展。
4. 公共利益原则:竞争法兼顾公众利益和市场参与者的利益,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的整体利益。
三、竞争法的主要内容1. 反垄断法:反垄断法主要包括反垄断协议的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禁止和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
反垄断法旨在规范市场竞争行为,防止市场主体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操纵市场价格,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合法权益。
2. 反不正当竞争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主要防止市场主体之间的欺诈、虚假宣传、商业诋毁、不正当竞争等行为,保护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消费者权益。
反不正当竞争法对虚假宣传、商业诋毁、商业贿赂等行为予以明确禁止,并规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3. 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经营者集中审查制度是指对企业之间的合并、收购、联营等经营者集中行为进行审查和监管。
两公司混同的法律规定(3篇)
2. 业务混同
对于业务混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调整两个公司的业务范围,明确区分;
(2)追究混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赔偿受损方损失。
3. 组织机构混同
对于组织机构混同,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依法调整两个公司的组织机构,明确区分;
(2)追究混同行为人的法律责任,赔偿受损方损失。
4. 债务承担责任:合并各方应当依法承担合并前的债务。
五、两公司混同的法律适用
两公司混同的法律适用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合并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2.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合并各方在合并过程中签订的合同,应当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相关规定。
一、两公司混同的法律定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及相关司法解释,两公司混同是指两个公司之间在经营活动中出现财产、业务、组织机构等方面难以区分,导致外界无法辨别其独立法人地位的现象。具体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1. 财产混同:两个公司的财产界限模糊,难以区分。
2. 业务混同:两个公司的业务范围重叠,难以区分。
四、两公司混同的法律责任
两公司混同过程中,可能涉及到以下法律责任:
1. 虚假陈述责任:合并各方在合并过程中,如存在虚假陈述、误导性陈述等行为,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2. 损害股东权益责任:合并各方在合并过程中,如损害股东权益,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3. 违反程序责任:合并各方在合并过程中,如违反法定程序,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1篇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其独立性和稳定性是维护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的重要基础。然而,在实践中,由于种种原因,可能会出现两个公司混同的情况,即两个公司的人格、财产、业务等方面难以区分,从而影响到交易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为了规范市场秩序,保障交易安全,我国法律对两公司混同的行为作出了明确规定。以下将从法律规定、案例分析、法律适用等方面对两公司混同的法律规定进行探讨。
具备市场混淆行为要件的案例
具备市场混淆行为要件的案例一、引言市场混淆行为指的是企业利用迷惑性的手段,制造混淆和不确定性,以达到吸引消费者的目的。
这种行为可能包括利用相似的商品名称、类似的包装设计、虚假的广告宣传等手段。
本文将通过具体案例的分析,探讨市场混淆行为要件的实际运用。
二、案例分析1. 案例背景某个地区出现了两家提供相同服务的公司,分别是A公司和B公司。
他们经营相同的业务,在同一市场竞争。
然而,A公司采取了市场混淆行为,以此来获得竞争优势。
2. 公司名称的设定A公司的创建者刻意选择与B公司相似的名称,并在名称中加入一些变体。
A公司的名称为”ABC Solutions”,而B公司的名称为”AB Solutions”。
这种相似而又稍有不同的名称会让消费者产生混淆,特别是在听到公司名称时,他们可能会误认为是同一家公司。
3. 包装设计的相似性除了公司名称相似之外,A公司还设计了与B公司非常相似的产品包装。
两家公司提供的产品外观几乎一模一样,仅仅添加了一些微小的变化,比如颜色、标识以及字体。
这种设计是故意混淆消费者对产品的认知,以便将其与竞争对手的产品混为一谈。
4. 广告宣传的虚假性为了进一步混淆市场,A公司在广告宣传中故意传播虚假信息。
他们声称自己的产品具有B公司没有的独特特点,比如更高的质量、更低的价格等。
这些虚假宣传旨在误导消费者,使其对两家公司提供的产品感到困惑和不确定。
三、市场混淆行为要件的分析市场混淆行为要件包括相似的商号、类似的商品和服务以及混淆的可能性。
在以上所提到的案例中,A公司满足了这些要件。
1. 相似的商号A公司的名称”ABC Solutions”和B公司的名称”AB Solutions”在发音和书写上非常相似,这容易导致消费者对两家公司的混淆。
名称的相似性是市场混淆行为要件的重要因素之一。
2. 类似的商品和服务A公司和B公司提供相同的服务,面向同一市场,竞争的是同一类消费者。
因此,他们的商品和服务也是相似的,这进一步增加了市场混淆的可能性。
反不正当竞争法2017年修改
第二节 不正当竞争行为
一、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与特征
(一)概念
本法所称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经营者 在生产经营活动中,违反本法规定,扰乱市场 竞争秩序,损害其他经营者或者消费者的合法 权益的行为。
(二)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法律特征
主体特定性:经营者 违法性: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 社会危害性:
法院判决:
1、Y餐厅立即停止使用“美国加州牛肉面大王”名 称;
2、Y餐厅10日内给付W公司商誉损失费人民币8万 元、律师费人民币1.6万元,共计人民币9.6万元;
3、Y餐厅在当地报纸上刊登声明就其行为向W公司 道歉。
2、商品主体混同
案例:哈尔滨呼兰酒厂于1991年初开始生产大高粱 酒,注册商标为“呼兰河”,该酒曾获多项大奖且该酒 厂对其产品进行了大力宣扬,在黑龙江省各地深受消费 者欢迎。1992年10月,黑龙江省庆安酿酒厂开始生产大 高粱酒,注册商标为“一元康夫”,而该酒使用的瓶贴 装潢在图案、色彩及其排列上都与“呼兰河”牌大高粱 酒的瓶贴装潢相同,只是注册商标、厂址等不同,但在 瓶贴上所占比例很小,很不显著。
(二)虚假宣传行为
第八条 经营者不得对其商品的性能、功能、 质量、销售状况、用户评价、曾获荣誉等作虚 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欺骗、误导消费 者。 经营者不得通过组织虚假交易等方式,帮助其 他经营者进行虚假或者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
比如: [1]使用十天即可使人增高十公分的“人体增高器”; [2]只花二十元“资料费”即可使人一年成为万元户的“
1、营业主体混同
这类行为是指经营者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姓名, 使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的行为。
例如:“惠工”厂生产的“海菱”牌缝纫机质量优异, “惠工”厂因之名气很大。“海菱”厂为达到削弱竞争对 手的目的,故意生产名为“惠工”牌的缝纫机,使得消费 者对上述两种产品难以区分,从而给“惠工”厂造成了很 大的损失。
混同经营的认定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
混同经营的认定标准-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部分的内容如下:混同经营是指一个企业或个人同时经营不同性质的业务或项目,这种经营模式具有一定的风险和挑战。
在经济全球化和市场竞争日益激烈的背景下,混同经营成为一种常见的商业模式。
然而,混同经营也存在一些问题,如资源分散、管理复杂等,需要加以认真对待和规范。
本文将就混同经营的定义、特点和风险进行详细探讨,希望能为广大读者提供对混同经营的更加深入的了解,并提出一些建议以应对混同经营可能面临的挑战。
同时也展望未来,探讨混同经营的发展方向和趋势。
1.2 文章结构本文将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论三个部分来展开讨论混同经营的认定标准。
首先在引言部分,将对混同经营进行概述,介绍文章的结构以及阐明撰写本文的目的。
接着,在正文部分,会详细探讨混同经营的定义、特点及风险,通过理论分析和案例分析来辅助阐述。
最后在结论部分,将对前文进行总结,提出对混同经营的建议,展望未来可能的发展趋势,为读者提供一个全面的认识和理解混同经营的认定标准。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探讨混同经营的认定标准,深入分析混同经营在商业领域中的重要性以及可能涉及到的风险。
通过对混同经营的定义、特点和风险进行全面的剖析,旨在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混同经营的本质,并提出对于混同经营的有效管理和规避风险的建议。
同时,结合实际案例和理论研究,为相关从业人员和决策者提供参考和指导,促进混同经营的规范和可持续发展。
通过本文的阐述,希望能够引起广泛的讨论和关注,推动混同经营认定标准的进一步研究和完善,为商业管理实践和法律监管提供理论支持和决策依据。
2.正文2.1 混同经营的定义:混同经营是指一个企业在经营过程中,将不同性质、不同行业、不同领域的业务混合在一起经营的现象。
通常情况下,企业会经营多个业务板块,如金融、地产、零售等,这些业务之间可能存在一定的关联,但也有可能完全独立。
混同经营的特点在于企业跨越了不同领域的边界,在经营中涉及到多个不同领域的业务。
竞争法
竞争法第五章反不正当竞争法概述第一节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由来、概念、特征由来:1824年英国司法判例确定了仿冒行为属侵权行为。
1850年法国法院首次提出“不正当竞争”概念。
1896年德国通过了《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世界上第一部法典式的相管单行法1900年《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修订本中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专门规定,成为世界上第一个规定反不正当行为的国际公约。
概念:(一)广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竞争法):包括垄断、限制竞争和其他违反商业道德的行为(不正当竞争)在内的破坏竞争的行为。
1.垄断行为2.限制竞争行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二)狭义的反不正当竞争法:以经营者利用欺诈、胁迫、利诱及其他违反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行为为规范对象的法律。
第六章不正当竞争行为概述第一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界定与特征定义: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诋毁或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和公平交易惯例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构成要件:1. 主体:经营者2. 主观要件:故意3.客体:具体的不正当竞争行为4.客观要件:损害其他经营者利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特征:1. 不正当竞争行为违背公认的商业道德,是其具有违法性、不正当性的基本依据,也是它的本质特征。
这种不以商业道德为基础的竞争,破坏市场竞争机制,直接影响企业的创新动力,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2. 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经营者所为,是它的主体特征。
经营者是指从事商业经营或营利性服务的法人、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
3. 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说明它只适用于违法经营者与受害经营者之间存在竞争关系的违法行为。
4. 在危害后果上,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合法利益,从而导致产生支配地位,最终受到损害的不仅是竞争者的利益,更可能是消费者的财产甚至是人身安全。
第二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类型(一)依行为采取的手段性质分类:1. 欺骗性交易行为2. 利诱性交易行为3. 强迫性交易行为(二)依侵害对象分类:1. 直接侵害对象的差异:直接侵害竞争者v. 直接侵害消费者2. 侵害竞争者的对象是否特定:侵害特定同业利益v. 侵害全体同业利益(三)我国立法分类:11种1. 虚假的商业标识行为:2. 公用企业限制竞争行为:3. 行政垄断行为:4. 商业贿赂行为:5. 虚假宣传行为:6. 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 不当亏本销售行为:8. 搭售行为:9. 不当有奖销售行为:10.商业诋毁行为:11.串通招投标行为:第三节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一、损害诚实经营者的利益1. 侵犯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利。
竞争法简答题
竞争法简答题1.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的不正当竞争行为有在哪些?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定不正当竞争是指经营者违反法律的规定,损害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经济秩序的行为。
具体包括:①欺诈性交易行为。
②商业贿赂行为。
③虚假宣传行为。
④侵犯商业秘密行为。
⑤压价排挤竞争对手行为。
⑥附条件交易行为。
⑦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
⑧商业诋毁行为。
⑨串通招标投标行为。
⑩强制交易行为。
⑾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
2.简述述不正当竞争手段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规定的不正当竞争手段如下:1)商业欺诈性行为(商品混同行为);2)滥用独占地位的行为;3)滥用行政权利限制竞争行为;4)商业贿赂行为;5)虚假宣传行为;6)侵犯商业秘密行为;7)非法倾销行为;8)附条件交易行为(搭售或附加其它不合理条件的销售商品行为);9)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10)商业诋毁行为;11)串通招投标行为;3.简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双倍赔偿的规定《消法》第49条对此做出规定:经营者有欺诈行为的应双倍向消费者返还价款。
欺诈行为包括以假充真、以次充好等,表现为蒙蔽消费者,使消费者误以为买的是真品或者一定品质的商品或服务。
消费者索取双倍赔偿需要承担举证责任。
4.简述产品责任的认定规则认定产品责任一般规则是:1)产品有缺陷,存在不合理的危险性或者不符合国家强制性标准;2)造成了使用者或者消费者的损害3)由生产者或者销售着承担过错侵权责任或者严格责任。
1.论述我国消费者的权利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我国消费者应享有九项权利,即安全权、知情权、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求偿权、结社权、获取知识权和受尊重权。
①安全权,是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和接受服务时所享有的人身、财产安全不受损害的权利,它包括人身安全权和财产安全权。
这是消费才者最基本最重要的一项权利。
②知情权,这是消费者享有的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
③自主选择权,是指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或服务的权利。
反不正当竞争法
反不正当竞争法名词解释1 在商品经济条件下经营者之间为实现自身利益最大化在投资生产销售管理技术服务等诸多方面相互争胜的行为P52竞争法是以市场竞争关系和市场竞争管理关系为调整对象以保护公平自由竞争为主旨以反垄断法和反不正当竞争法为核心内容的竞争实体性法律规范与竞争管理程序性法律规范的总和P12反不正当竞争法是指制止经营者采用欺骗胁迫利诱以及其他违背诚实信用原则的手段从事市场交易的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维护公平竞争的商业道德和交易秩序的法律制度P101 市场混同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仿冒等欺骗性手段从事市场交易使自己的商品或服务与特定竞争对手的商品或服务想混同造成或足以造成购买者误认误购的不正当竞争行为P121假冒注册商标不正当竞争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许可哎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行为P125虚假商业宣传行为的概念是指经营者在商品上或者以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或服务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产地等情况作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的不正当竞争行为P135商业行贿是指经营者在销售购买或者其他经营形式中使用财物或其他不正当利益贿赂对方单位或个人以此获得交易机会的行为P160 商业诋毁是指经营者自己或利用他人通过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侵害竞争对手商誉的行为P203垄断在经济活动中任何以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经营者集中以及滥用行政权力等形式构成限制竞争的状态或行为P214本身违法原则企业的某些特定行为不管事实上是否已经产生了限制竞争的后果均被视为非法垄断P227合理原则企业的某种状态或经营行为虽然存在可能限制竞争的事实但基于其他合理因素考虑并不被视为构成非法垄断P228反垄断法的域外适用作为国内法的反垄断法适用于本国主权管辖范围之外的垄断行为的法律制度P234适用除外(豁免适用)基于特定目的对违反反垄断法基本原则基本制度的特定行业特定企业或其特定行为不适用或豁免适用反垄断法的制度P236垄断协议以排除限制竞争为目的或者具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或后果的明示或默示的协议决定或其他协同行为P249横向垄断协议(水平垄断协议)两个以上处于统一生产或销售环节生产或销售同类产品或提供同种服务而具有直接竞争关系的经营者通过共谋而达成的垄断协议p252相关市场同类产品或替代产品竞争所存在的一定时间范围和空间范围P279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不正当的利用其市场支配地位采取实质性限制或排除市场竞争春海消费者利益而应受反垄断法规制的不当行为P284掠夺性定价支配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以排挤损害竞争对手为目的以低于成本的价格倾销商品或者采取回扣补贴赠送等手段变相降价使商品市场销售价低于商品成本的行为P287差别待遇(歧视待遇)支配企业凭借市场支配地位在提供相同商品或服务时对条件相同的不同交易对象在交易价格或者其他交易条件上实行各异的待遇P290公用企业垄断公用企业借助网络等基础设施不恰当获得或维持垄断行为P291经营者集中一个或多个经营者通过合并取得资产或股份等方式直接或间接控制另一个或多个经营者并引起市场结构持久变化的行为P302行政垄断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排除或限制竞争的一种违法行为P325行政性垄断(条条垄断)行业主管部门或政府其他职能部门滥用行政权力限制或排除本行业内部或跨行业竞争的违法行为P239简答一竞争的功能竞争积极的功能1 竞争有利于劳动生产率的提高促进社会生产的发展2 竞争促进资源在国民经济各部门的合理流动并实现资源的优化配置3竞争可以更好地满足消费者的需求维护消费者的利益竞争的消极功能1竞争的结果会导致垄断的出现2 在竞争过程中通常会付出一定的成本有时这种成本还会是十分巨大的3竞争会对社会的伦理道德风尚带来负面影响P9二竞争法的基本原则1自由竞争原则2 公平竞争原则3社会公共利益原则P19竞争法的多元化目的1规范市场竞争秩序2促进有效竞争3保护消费者权益P23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现状1调整范围上采取综合调整的立法模式2在规定多种救济方式的同时侧重于行政执法机关的主动干预3集实体性法规和程序性法规于一体P107三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基本思路1确立一个规范的“一般条例”2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对各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具体规定3强化行政执法手段4对竞争法和有关法律进行清理和编撰不知道竞争法的特征1不正当竞争行为违反公认的商业道德2不正当竞争行为由经营者所为3不正当竞争行为以市场竞争为目的4不正当竞争行为损害竞争者的合法权益P113四仿冒知名商品特有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构成要件1知名商品被仿冒的商品必须是知名商品2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3作相同或近似的使用4造成误认5擅自使用P129商业秘密的法律特征P1801无形性2秘密性3价值性4独特性5时间性6传授与转让的有限性商誉的法律特征P1991抽象性2 价值性3相对不确定性4依附性5地域性商业诋毁的构成P2031主体为竞争关系中的经营者2客体的二重性3主观故意或过失4客观方面非法垄断的主要类型P2161垄断协议2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经营者集中4行政垄断5公用企业垄断适用除外制度的范围和对象1自然垄断行业2金融行业3 农业4 知识产权的正当行使5 合理化的垄断协议P239垄断协议的特征1主体的多元性2主体的独立性3主体间意思的一致性4 目的的排除限制竞争性P250横向垄断协议的构成要件1 主体要件2主观要件3客体要件4客观要件P254纵向垄断协议的主要形式P2591纵向价格垄断2纵向非价格垄断排他性交易选择性交易纵向非价格垄断的消极作用P2601它使价格固定限制价格的信息传递和调节功能的正常发挥2它妨碍了销售方相互间的价格竞争影响竞争的优胜劣汰机制的发挥3它使消费者被迫接受固定了的较高价格损害消费者的利益中小企业卡特尔的特征1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为中小规模的生产经营者2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不能通过协议限制价格限制竞争对手但可以在卡特尔协议的成员之间消除过度竞争3中小企业卡特尔能促进中小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经济效率的提高4中小企业卡特尔参加者地位平等并有自由加入或退出卡特尔的权利P269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企业所具有的市场支配地位是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首要构成要件2行为要件“滥用”仅指行为人不恰当利用其优势地位而实施的损害他人和社会利益的客观和外在的行为既有针对同业竞争者所实施的滥用行为也有针对交易相对人所实施的滥用行为3损害要件非法者实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必须造成了较大的损害后果即滥用行为所产生的损害必须达到一定的度P296 行政垄断的构成要件1主体要件行政垄断的主体要件包括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2行为要件行为的违法性是行政性垄断行为要件的核心内容3效果要件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对市场竞争造成的实际影响是否会产生排除或限制市场竞争的实际效果是反垄断法判定行政主体行为是否违法的基本依据P325反垄断法执行机构的主要职权职责1调查权2 授权执法的权力3处罚权4义务与惩罚P359 论述反不当竞争法与反垄断法的关系不同之处1 保护对象有所差别2法律的调整范围有所不同3规制标准有所差异4适用范围所遵循的原则有所不同联系之处1二者拥有相近的立法宗旨2二者的调整范围存在重叠或交叉3二者在法律渊源上也具有紧密的联系P104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危害损害诚实经营者权益1侵犯诚实经营者的合法权利2合法经营者蒙受巨大的损失损害购买者的正当权益破坏市场竞争秩序败坏商业道德1破坏正常的竞争机制2滋生腐败败坏商业道德损害国家利益P118反垄断法的特征1反垄断法的不确定性反垄断法价值目标的特殊性反垄断法规范对象的不确定性确认垄断行为的原则具有不确定性反垄断法适用除外制度对反垄断法的确定性的影响国家产业政策对反垄断法不确定性的影响2反垄断法的经济法属性3反垄断法执行的特殊性4反垄断法责任形式的特殊性P221行业协会垄断的特征1主体复杂性2合意特殊性3行为隐蔽性4危害严重性P263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特征1主体数量的特殊性2主体地位的支配性3行为的反竞争性4行为的违法性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主要表现形式P2851高买低卖高买低卖是指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以超高价格销售商品或以超低价格购买商品的行为空间比较时间比较成本与合理利润的比较产品比较2掠夺性定价3拒绝交易4强迫交易强制他人或自己从事交易强制他人不与自己的竞争对手进行交易强制安排他人之间的交易5搭售P285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与垄断协议的差别1主体数量不同2主体规模不同3主体意图不同4表现形式不同5法律规制不同P291我国行政垄断的成因与危害1行政垄断的成因1)地区间经济发展那个不平衡与行政分配体制改革等因素的协同作用2)推动经济转型所必须的强政府与政府失灵风险加剧之间的“二律背反”3)现代政府功能的复杂性与经济发展模式选择上的困难4)规制制度缺失与文化社会观念等其他因素的潜在影响2行政性垄断的危害1)行政性垄断妨害了市场发育和市场体系的建立2)行政性垄断恶化了市场环境压缩了市场机制作用的空间3)行政性垄断损害微观经济主体的合法权益4)行政性垄断侵害了国家行政管理和经济调节秩序并滋生腐败P337我国的竞争法执法机构设置的完善1准确确定竞争法执法机构的地位2分别设立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执法机构反垄断法执行包括1)防止出现市场垄断结构2)防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3)防止各种协议限制竞争行为不正当竞争法的执行1)盗用他人竞争优势2)通过“混淆”谋取他人竞争优势3)采取其他不正当手段得到竞争优势P363。
商业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要点分析
2024年5月 上海对外经贸大学学报 May 2024第31卷第3期 Journal of SUIBE Vol.31 No.3 doi:10.16060/ki.issn2095-8072.2024.03.005商业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规制要点分析黄彦钦(福州大学法学院,福州 350108)摘 要:商业混淆行为的违法性在于破坏商业标识的指引功能,扰乱消费者在商业标识、商品和商品来源之间建立的联系。
认定商业混淆行为需要界定有一定影响的商业标识、该商业标识所附的商品和商品的来源,可以采用“剥离法”将商业标识和商品的各个要素分解与组合,找到具有值得法律保护最低限度指引功能的拟制商业标识和商品。
考察涉案商业标识是否会构成混淆,可以从客观上判断商业标识外观的近似度,也可以直接考察消费者主观上是否对相关商业标识产生误认或误认的可能。
对商业标识权益的归属问题可以选择采用权利保护模式和利益保护模式:权利保护模式将商业标识作为权利客体,适用在先使用标准确权;利益保护模式则通过过去的利益结构和未来可能的利益结构对商业标识利益进行再分配。
关键词:商业标识;商业混淆;反不正当竞争法;红罐之争;剥离法中图分类号:D922.294/DF4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8072(2024)03-0060-13一、问题的提出商业混淆行为是反不正当竞争法重点规制的对象,在理论文献和法律文书中有不同的称谓,较为流行的有市场混同、市场混淆和仿冒等称谓。
①广药集团与加多宝公司红罐包装装潢案是商业混淆的经典案例,也正是这一案引起了学界对商业混淆不正当竞争的高度关注。
2014年12月19日,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判决“红罐”包装装潢权益归广药集团享有,同时判令加多宝公司停止使用“红罐”包装和其他相关侵权行为,并赔偿广药集团相关损失1.5亿元及其他费用。
②加多宝公司不服判决,上诉至最高人民法院。
2015年6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两家企业互诉的包装装潢侵权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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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6条规制了市场混同行为, 规定行为人在商业交易中使用姓名、商号或使用营利业务、 工业企业或印刷品的专门标志,而使用方式足以与他人有 权使用的姓名、商号或特别标志相混淆,可以对行为人请 求停止使用。假如使用人已知或应知滥用程度足以引起混 淆,则应对受害人负损害赔偿的责任。这些商业标志与其 他用于区分这类业务与其他类业务的、在所参与的交易范 围内视为营利业务标志的特定设计都视为营利业务的特别 标志。
二、假冒未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 商标注册实行自愿原则,经营者可以使用未注册商标, 但《商标法》只保护注册商标,只有注册商标才享有注册 商标专用权。 未注册商标尽管没有获得注册商标专用权,但是未 注册商标如果是文字商标,该文字必然是使用该商标的商 品的一种称谓,可以将其作为该商品的名称;未注册商标 如果是一种识别商品的图形,那么该图形可以视为商品的 装潢。因此,仿冒未注册商标可以按照反不正当竞争法规 定的仿冒商品名称或者装潢行为来论处。当然,此时被擅 自使用的未注册商标的商品应该是知名商品,否则按照我 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很难构成不正当竞争行为。
第三节 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
商品的名称、包装、装潢是商品的外部特征,特别是 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更具有区别商品来源 的作用,是购买者识别商品的显著标记,也凝聚着经营者 的诚实劳动和智慧成果,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商品经营者 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理应受到法律的保护。 一、仿冒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行为的
二、“误认”或“混淆”结果的认定
竞争执法和司法人员通常应遵循以下几个原则来判断 “购买者”是否误认和市场混淆结果是否发生或可能发生。 (一)“误认”和“混淆”结果的发生应作广义的解释 (二)“误认”和“混淆”结果的发生需要进行综合平衡 三、市场混同行为的法律规制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在其第10条之二所列举的 特别禁止的三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中,首先提及的就是市场 混同行为,即“不论依什么方法,性质上对竞争者的营业 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造成混淆的一切行为”。
第二节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
商标是区分商品的重要标志,它与商品名称、厂商名 称、商品装潢等标识共同组成了商品或服务的商业表征, 是商品能够进行竞争的基础。但在商标注册的问题上,大 多数国家实行的是商标注册自愿的原则,但未经注册的商 标,不能取得商标专用权。商标注册人依法取得商标专用 权,他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不得在注册商标所核定 的相同或类似的商品上使用与该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 标,否则,构成商标侵权行为。
对于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5,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 商标标识,构成犯罪的,除赔偿被侵权人的损失外,依法追究刑事 责任。
市场混同行为规制
第一节 市场混同行为概述
一、市场混同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一)市场混同行为的概念市场混同行为也被称为欺 骗性交易行为或仿冒行为,是指经营者采用假冒或模仿等 不正当手段,使其商品、营业或服务与他人的商品、营业 或服务相混同,而导致或者足以导致购买者误认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 (二)市场混同行为的特征 1 市场混同行为涉及三方当事人,即混淆行为的实施者, 被混淆的经营者和购买者。2 被混同的客体是其他经营 者的商品或服务的特定的标识。3 市场混同行为的目的 是造成与其他经营者的商品或服务的混淆,行为的后果是 已经或者可能造成市场混淆。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21条规定,经营者假冒他 人的注册商标,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伪造 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 商品质量作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的,依照我国《商标法》、 《产品质量法》的规定处罚。经营者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 有的名称、包装、装潢,或者使用与知名商品近似的名称、 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 认为是该知名商品的,监督检查部门应当责令停止违法行 为,没收违法所得,可以根据情节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3 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吊销营业执照;销售伪 劣商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具体表现形式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有多种多样的表现,其具体的表现 形式主要有有关内容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 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 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246次会议通过,法释[2002] 32号)。: 1 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2 3 4 在同一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 在类似商品或服务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近似的商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解释》(2002年10月12日通过,法释[2002] 32号)第10条:法院依据《商标法》第52条第1项的规定, 认定商标相同或者近似按照以下原则进行:(1)以相关 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2)既要进行对商标的整体 比对,又要进行对商标主要部分的比对,比对应当在比对 对象隔离的状态下分别进行;(3)判断商标是否近似, 应当考虑请求保护注册商标的显著性和知名度。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界定 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是指未经注册商标所有人的许可,在同 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的不正 当竞争行为。 (一)假冒他人注册商标行为的法律规制 我国《商标法》第52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 标专用权:(1)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 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2)销售侵犯注 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3)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 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4)未经商标注册 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 (5)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