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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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TD 云南省国土资源行业标准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前言为确保土地整治工程建设质量,统一和规范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程序,明确各级部门及相关参建单位的验收职责,完善项目验收的组织管理,提高项目管理水平。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参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验收规程》(TD/T1013-2000修订稿)和《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结合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规程。

本规程附录A~J为规范性表样。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心提出。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批准。

本规程由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国土规划整理中归口并解释。

本规程起草单位:本规程主要起草人:目次前言 (1)1 总则 (3)2 术语 (4)3 验收条件 (4)3.1 单元(工序)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3.2 分部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3.3 单位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4)3.4 单项工程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3.5 项目建设自检自查工作应具备的条件 (5)3.6 初步验收应具备的条件 (5)3.7 竣工终验应具备的条件 (5)4 工程中间验收 (5)4.1 验收依据 (5)4.2 验收组织 (6)4.3 验收工作内容 (6)4.4 验收工作程序 (7)4.5 验收成果 (8)5 项目竣工验收 (8)5.1 竣工验收依据 (8)5.2 初步验收 (8)5.3 竣工终验 (9)6 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项目综合评价 (10)6.1 工程质量评分及等级评定 (10)6.2 对参建单位进行评价 (10)6.3验收组对建设项目进行综合评价 (11)附录A:土地整治工程质量验收评定项目划分表 (12)附录B:分部工程验收签证格式 (14)附录C:单位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16)附录D:单项工程验收鉴定书格式 (18)附录E:土地整治项目自检自查报告 (20)附录F:土地整治项目初步验收意见格式 (34)附录G: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报告格式 (37)附录H:土地整治项目竣工验收主要报告编制大纲 (40)附录I:项目竣工验收必报资料目录 (51)附录J:项目竣工验收备查资料目录 (52)附录K:土地整治项目归档资料分类表 (53)附录L:竣工验收建设项目综合评定表 (54)条文说明 (55)1 总则 (55)2 术语 (55)3 验收条件 (55)4 工程中间验收 (56)5 项目竣工验收 (58)6、工程质量等级评定和项目综合评价 (60)1 总则1.1 目的1.1.1为加强土地整治项目验收管理、统一和规范验收程序和方法,明确项目验收内容和要求,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土资源部、云南省国土资源厅现行土地整治项目管理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程。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

土地整治项目管理办法一、总则1、本办法是为依法开展土地整治项目而制定的管理办法。

2、本办法所称的土地整治项目,是指采取行政强制、集体劳动等技术和经济措施,把荒山荒地、残基治理得功不浅的洪泛地、塌方坡、弥漫滩、废弃矿山等复垦地,开垦成为可供农业经营和社会经济发展使用的土地。

二、开展安排1、土地整治项目的开展安排由省级人民政府决定。

2、土地整治项目由地县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聘请土地整治方面的专门有经验的专业人员负责实施,制定项目管理办法,组织实施,并负责督促实施的落实情况。

4、对于土地整治项目所涉及的村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当地村民,会同相关的农技推广机构、合作社等组织,制定具体的土地整治工作方案,确定责任体系、人员安排、民主协商机制等。

三、项目规划1、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遵循地区一品政策,采取有效的技术措施,符合当地土地利用规划,综合考虑土地整治项目有利条件和不利因素,确保土地整治项目可行。

2、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考虑整治面积大小、水土保持效果、资源遍及效益等主要指标,确定相应技术措施和工程任务,合理安排土地整治材料、设备、储备资金等资源。

3、土地整治项目的规划工作,应当制定项目推进计划,科学确定项目期限开始、完成的时间,细化工程作业等要求,组织项目验收,并结合规定的安全监测,加强对项目的把握。

四、管理措施1、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按照规范的管理监督要求,结合市场、技术、环境等因素,采取有力的安全防护措施,提高项目安全指标,保障工程质量,实现土地整治项目的质量可持续发展。

2、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准确申报相关支出,及时按照财政的规定执行报销,加强对土地整治费用的使用效益的检查,防止资金的浪费、盗用。

3、土地整治项目的管理应当建立完善的资料档案,准确记录各项指标,详细地记录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数据,形成完整的整治项目档案。

五、权力和责任2、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负责土地整治项目的实施、管理、落实,实施的工作中要重视村民的参与,把与整治有关的讨论与决策纳入村民民主决策机制。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大理白族自治州政府•【公布日期】2009.06.09•【字号】大政发〔2009〕57号•【施行日期】2009.06.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大理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关于“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的指导意见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为加快城市建设,实现“城中村”区域与城市建设全面融合,促进城市经济社会协调发展,构建和谐大理,州委、州人民政府决定开展全州“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提高认识,明确目标随着城镇化的推进,在全州12县市中形成了一些位于城市规划区内,已经被城市建设用地包围的“城中村”。

这些“城中村”普遍存在建筑抗震安全未设防、火灾隐患突出、市政设施不配套、布局零乱、环境脏乱差和治安混乱等问题,“城中村”的长期存在和无序发展,威胁着所住居民的生命和财产安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大理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制约了城市整体形象和品位的提升。

对“城中村”实施改造,已经成为我州城市建设工作的重要任务之一。

从全州实际情况看,进行“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有利于积累经验,以点带面,稳步推进“城中村”改造工作。

(一)指导思想坚持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维护公共利益、增强城镇功能、提升城市品位、推进城镇化进程、构建和谐社会为目标,从各市、县(区)实际出发,积极开展“城中村”改造试点工作。

统筹考虑,科学规划,促进城市土地合理利用,优化城市空间布局,完善城市管理体系,保护“城中村”改造试点大多数村(居)民的合法利益,兼顾各方利益,通过改造,将“城中村”改造试点建设成为现代化城市社区,推进城市和谐发展。

(二)工作原则——政府主导,市场运作;——城乡统筹,科学规划;——整体联动,市县为主;——以人为本,依法行政;——因地制宜,分类指导;——改善基础,完善功能;——综合推进,改善民生。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保护土地资源,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结合云南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境内的土地开发项目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遵循"合理开发、科学利用、保护优先、可持续发展"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当以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为重点,充分考虑环境保护、资源节约、风险防控等因素。

第五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当实行全过程的监管,包括前期策划、中期实施、后期维护等各个环节。

第六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管理,应当注重公平、公正、公开,加强政府监管,完善社会参与机制,保障社会公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

第二章项目前期管理第七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符合国家和地方的发展规划。

项目规划应当充分考虑生态环境保护、资源利用效率、社会公平等因素。

第八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环境影响评价应当由专业机构进行,评价结果应当及时向社会公众公开,并接受社会公众的意见和建议。

第九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充分考虑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尊重民族宗教信仰和风俗习惯。

第十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充分考虑保护农民合法权益,确保农民的土地权益不受损害。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项目的策划,应当充分考虑文物古迹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文化事业的发展。

第三章项目中期实施管理第十二条土地开发项目的实施,应当按照审批文件和相关规划进行。

项目实施过程中,不得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施工管理,确保施工质量和安全。

施工单位应当具备相应的资质和技术能力。

第十四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做好环境保护工作。

施工单位应当按照相关要求进行环境保护措施,预防和减少对环境的污染。

第十五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应当加强安全监管。

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机制,做好事故防范和应急处理工作。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资金按项目进行全成本核算。项目全成本是指实施项目过程中耗费的全部支出,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其他直接费和管理费。(一)直接人工费,是指直接从事工程施工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职工福利费、工资性津贴、劳动保护费和必要奖励资金等。(二)直接材料费,是指工程直接耗用的材料、燃料及动力、工具、器具和其他消费性物品等。(三)其他直接费,是指工程实施过程中发生的运输费、外部施工费、资料图件费、用于工程施工的固定资产折旧费、修理费、设施安装费及与工程施工有关的税费、财务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取费等。(四)管理费,是指项目的组织和实施过程中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项目资金可用于购置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配套的设备。用项目资金购置的配套设备按固定资产进行管理。项目资金不得用于购建固定资产(项目配套设备的购置除外)和无形资产,对外投资,支付滞纳金、罚款、违约金、赔偿金、赞助和捐赠支出,以及国家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列入成本、费用的其他支出。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

大理白族自治州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部分)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听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内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标准,按照《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50137-2011)执行(附表1-2)。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后,方可分期实施。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保密、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3)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的建筑间距,可按附表3要求控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国土资发[2000]第282号2000年10月10日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

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

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在工程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项目可行性研究及规划设计、项目勘察、施工设计费、土地清查费、项目招标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二)工程施工费,是指实施土地平整、农田水利和田间道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

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四)业主管理费,是指项目承担单位为项目的组织、管理所发生的各项管理性支出,主要包括:项目管理人员的工资、补助工资、其他工资、职工福利费、公务费、业务招待费和其他费用等。

(五)不可预见费,是指项目施工过程中因自然灾害、设计变更、人工、材料、设备和工程量等发生变化而增加的费用。

自-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自-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耕〔2000〕10号为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做好我省的耕地占补平衡工作,有利于集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充分发挥土地开发整理资金的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一、土地开发整理的内容土地开发整理是指对土地利用进行调整和对未利用土地资源进行开发的过程,包括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

(一)土地开发是指对未利用的土地,采取工程或其他措施,使宜农荒地改造为可利用的农用地所做的统筹安排和具体部署。

(二)土地整理包括综合整理和单项整理。

综合整理是指对田、水、路、林、村的综合治理。

单项整理包括农用地整理和建设用地整理。

农用地整理是指采用工程技术措施,对农用地的现状进行调整、整治和改造,提高农用地的质量,增加土地的有效供给量,提高土地的利用率和产出率的过程。

农用地整理包括耕地整理、园地整理、林地整理、牧草地整理和养殖水面用地整理,重点是耕地整理。

建设用地整理是指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镇和村镇规划,合理安排用地,科学布局,有利生产,方便生活,美化环境,保持良好的生态条件,使土地资源达到可持续利用。

建设用地整理包括村镇用地整理、城镇用地整理、独立工矿用地整理、交通和水利设施用地整理等。

(三)土地复垦是指因挖损、塌陷、压占等造成土地破坏,采取工程和其他措施,对土地利用方向及配套设施作出具体安排,使其恢复可利用状态。

二、立项原则(—)开发整理项目必须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选址,必须在乡级或县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所划定的土地开发整理区内;城镇、村庄的土地整理,应符合城镇、村庄规划。

(二)开发整理项目必须是开发前土地权属无争议,开发整理后权属合法、四至清楚、面积准确。

(三)在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中进行开发整理,与退耕还林相结合,防止水土流失,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发展利用。

(四)土地开发整理应做到增加有效耕地面积,提高耕地质量,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效益。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更新日期:2008-8-26 10:25:26索引号:530522-007509-20080826-0056名称: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说明为方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我们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222号)等文件精神,对《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细则》(云国土资[2004]5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时参考使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保护处财务处土规划整理中心二00七年九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国土资[2004]5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成果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省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整理细则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制 2004 5月18日打印:肖丽云校对:郭斌共印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国土资[2007]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等工作,适应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简称“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自2008年起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一律参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建设,今后不再安排补助项目。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生态环境,提高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能力,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按照规划要求,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等,并报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备案。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具备相应的专业人员和技术装备,具有良好的信誉和实力,能够独立承担项目管理的责任。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协调合作,共同推进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进行项目的环境评估和社会影响评价,并根据评估结果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和补偿办法。

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加强与项目参与方的沟通和协调,保障项目实施过程中的公平、公正和公开。

第八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和完善项目的监察机制,确保项目的进度和质量符合要求。

第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定期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报告项目的进展情况,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监督检查。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按照规划要求,确保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统一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建立健全项目的档案和资料管理制度,保护和保存项目的相关资料。

第二章项目立项和备案第十二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确定项目的范围、目标、内容、周期后,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申请立项。

第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向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提供项目的相关资料,包括项目计划书、环境评估报告、社会影响评价报告等。

第十四条云南省土地管理部门应在收到项目立项申请后,进行审核,并在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第十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在获得项目立项批准后,将批准决定书和相关文件报送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备案。

第三章项目管理第十六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单位应成立项目管理领导小组,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

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规章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整理项目的管理,提高效益,保障质量,根据《土地管理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土地整理项目管理过程中的各个环节,包括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验收验收等,具有指导性和约束性。

第三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应坚持“科学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高效管理”的原则,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取得良好效果。

第四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中的相关责任主体包括土地管理部门、规划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各方应按照职责分工和工作要求,协同配合,共同推动项目的顺利实施。

第二章项目建设管理第五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的第一步是项目立项,项目立项应符合国家政策和法规,明确项目的任务目标、工作内容、执行周期等,并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核批准。

第六条项目立项应按照审批程序逐级推进,保障项目的合法合规性和科学性,确保项目建设的顺利进行和取得预期效果。

第七条项目建设应按照规划设计方案进行施工,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第八条项目建设过程中如遇突发情况或变更需求,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按程序调整方案,确保项目的顺利进行和完成。

第九条项目建设完工后,应进行验收验收,验收验收应按照规定程序进行,确保项目的质量和效果,合格后方可正式启用。

第十条项目建设后的维护和管理应由相关部门负责,定期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项目的长期使用和效益。

第三章监督检查管理第十一条土地整理项目管理应建立健全监督检查体系,加强对项目的监督检查,确保项目的合法合规和高效管理。

第十二条监督检查主要针对项目立项、规划设计、施工监理等环节进行,监督检查应有关主管部门直接领导,确保监督检查的效果和质量。

第十三条监督检查应坚持监督检查和管理有关程序和要求,不得随意变更和擅自处理,确保监督检查的公正和公正性。

第十四条如果监督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违规行为,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和单位,按相关规定处理,并建立相应的台账和记录,以便后续处理。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国城乡规划法》、《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结合全州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全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规划区围的建设项目。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已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无批准的控制性详细规划,按已批准的上一级规划执行。

在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及调整容中,可以设置混合用地,将功能用途互利、环境要求相似,且互相无不利影响的用地混合设置。

具有多种用途的用地应以其地面使用的主导设施性质作为归类的依据,同时不同用途功能的建筑规模,一般按照地上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拆分计算。

城乡用地、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建设用地标准,按照现行《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执行(附表1、附表2)。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对建筑风貌有特殊要求的地段,规划设计条件应包含建筑风格和建筑材料等相关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分期实施、分期审批的建设项目,应当先行编制项目的修建性详细规划,按规划设计条件确定总体建设控制要求和分期界线后,可分期实施。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安全保密、视觉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敷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六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3)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α大于等于60°(附图1)的建筑间距,可按附表4要求控制。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282号 2000年10月10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土资源厅(局),各有关单位:为适应财政预算改革和实行部门预算管理的要求,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部制定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以下简称项目资金)的管理,提高项目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土地管理法》和《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财经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项目资金是指用于中央确定的耕地开发整理重点项目、经中央批准的耕地开发整理示范项目和对地方耕地开发整理项目进行补助的资金.第三条项目资金来源于中央所得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30%部分)。

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单独核算,不得截留、挪用或挤占.第四条项目资金的开支范围为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和业主管理费与不可预见费等。

(一)前期工作费,是指在项目施工前所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立项审查及报批费、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规划设计预算编制费、项目施工设计费、项目招标费、土地清查登记费和工程监理费等。

路等各项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发生的支出,包括直接工程费、间接费、计划利润和各种税金.直接工程费由直接费和其他直接费组成。

直接费主要包括直接人工、直接材料和施工机械费;其他直接费主要包括冬雨季施工增加费和施工辅助费。

间接费由企业管理费、财务费用和现场经费等组成。

(三)竣工验收费,是指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完工后,因项目竣工验收、决算、成果的管理等发生的各项支出,包括:项目工程验收费、项目决算的编制及决算的审计费,整理后土地的重估与登记费、基本农田重划及标志设定费等。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

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验收规程一、前言土地整治是优化土地利用结构、提高土地利用效率、改善生态环境、保障粮食安全和促进城乡统筹发展的重要手段。

为了规范云南省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工作,确保项目质量和效益,特制定本规程。

二、适用范围本规程适用于云南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整治项目的验收,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土地开发、土地复垦、土地整理等。

三、验收依据(一)国家和地方有关土地整治的法律法规、政策文件。

(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及变更文件。

(三)项目预算批复文件。

(四)项目施工合同、监理合同等相关合同文件。

四、验收组织(一)验收工作由县级以上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组织。

(二)成立验收组,验收组应由国土资源、农业、水利、财政等相关部门的专业人员组成。

五、验收程序(一)项目承担单位自验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竣工后,应按照规划设计要求和相关技术标准进行自验。

自验合格后,向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并提交自验报告和相关资料。

(二)县级初验县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初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初验。

初验内容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质量、资金使用、土地权属调整、项目管理等方面。

初验合格的,向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并提交初验报告和相关资料;初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初验。

(三)市级复验市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复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复验。

复验内容与初验基本相同,但重点对初验中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进行核查。

复验合格的,向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提出终验申请,并提交复验报告和相关资料;复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复验。

(四)省级终验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到终验申请后,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终验。

终验主要对项目的整体情况进行综合评估,包括项目的目标实现程度、效益发挥情况、管理制度执行情况等。

终验合格的,出具验收意见;终验不合格的,责令项目承担单位限期整改,整改完成后重新组织终验。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文件)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全州城乡规划管理,实现城镇建设项目规划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确保城乡规划的有效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大理白族自治州城镇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技术规范,结合本州的实际,制定本技术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州下辖的12县市城市(县城)总体规划确定的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国家级、省级历史文化名城(镇、村、街)保护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和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范围内的建设项目,其规划管理应符合相关法定规划和规范。

第二章项目用地规划管理第三条建设项目的选址应符合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确定的用地性质。

尚未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的,项目选址应符合《建设用地适建范围表》(附表1)的规定。

第四条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包括:地块面积、土地使用性质、建筑密度、容积率、绿地率、建筑退让红线距离、建筑高度、停车泊位、主要出入口、须配置的公共设施和工程设施以及其他要求。

第五条建设项目应按《城市规划编制办法》的要求编制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或总平面规划,项目规划应在现势地形图上进行编制,并采用各地统一的城建坐标和高程系统。

第三章建筑规划控制第六条建筑间距除应当考虑满足日照、采光、通风、消防、卫生、环保、防灾、交通、管线埋设、建筑保护和空间环境等方面的要求外,还应当符合第七条至第十二条的规定。

第七条平行布置或垂直布置的多、低层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得小于《多、低层居住建筑间距最小距离控制表》(附表2)的规定。

第八条当北侧垂直布置的居住建筑位于南侧南北向布置的居住建筑两端且两建筑夹角岽笥诘扔 60°(附图1)时的间距,可按(附表3)要求控制。

第九条高层建筑对其他居住建筑平行布置(大面对大面)的间距按以下计算原则控制,并应符合其他相关要求。

(一)高层居住建筑各侧面宽小于等于3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不小于20米;(二)高层居住建筑面宽大于30米且小于等于60米的,与其他被遮挡居住建筑的间距为:高层建筑总高小于等于36米的,按L=1.0 H的计算值进行控制;高层建筑总高大于36米的,建筑高度每超出1米,间距在36米的基础上增加0.1米。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_国土资发[2000]316号

关于印发《国土资源部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0]316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切实做好耕地开发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和国土资源部、财政部关于《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缴使用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国家投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国家使用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上缴中央财政部分安排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项目包括重点项目、示范项目和补助项目。

重点项目是指国家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示范项目是指国家在耕地开发中,为完成有关土地开发整理管理与技术等方面的改革、创新任务,具有示范作用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补助项目是指国家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补助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项目的审查确定和组织实施应当遵循下列原则:(一)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促进土地资源可持续利用;(二)增加有效耕地面积,促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与农业可持续发展;(三)依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符合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四)以土地整理和土地复垦为主,适度开发未利用土地;(五)采用先进科学技术,达到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的统一;(六)因地制宜,先易后难,调动社会各方面的积极性。

第四条国土资源部负责项目的审查确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预算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检查及项目终验等管理工作;地方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项目申报、审核、实施、初验及成果管理等工作。

第二章项目申报第五条国家对项目建设实行一年一定制度。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与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各省(区、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本地区土地后备资源状况、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收入预算负责组织项目申报。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更新日期:2008-8-26 10:25:26索引号:530522-007509-20080826-0056名称: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说明为方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我们根据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云国土资[2007]222号)等文件精神,对《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细则》(云国土资[2004]54号)进行了修订,形成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人员工作时参考使用。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地保护处财务处土规划整理中心二00七年九月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国土资[2004]54号关于印发《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为进一步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立项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成果管理、资金使用等工作,省土资源厅、省财政厅联合制定了《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云南省国土资源厅云南省财政厅二00四年五月十三日主题词:国土资源土地整理细则通知云南省国土资源厅办公室印制 2004 5月18日打印:肖丽云校对:郭斌共印份云南省国土资源厅文件云南省财政厅云国土资[2007]222号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通知各州、市国土资源局、财政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等工作,适应新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工作的需要,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下简称“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相应的技术服务。

二、为提高项目建设质量,自2008年起国家和省级投资项目一律参照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建设,今后不再安排补助项目。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

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修订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审批、工程施工、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及管理等工作,根据《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财务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南省财政厅国土资源厅关于调整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使用方式的通知》等文件精神以及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云南省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云南省使用中央或地方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开垦费、土地出让金用于农业土地开发部分等省级以上财政性资金安排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省国土资源厅负责本省行政区域内国家和省级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入库、实施、竣工验收等行政管理工作。

所属土地整理机构具体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组织实施,受委托进行项目踏勘复核、入库材料和规划设计初审、项目实施监督及成果初验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州(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地区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监督管理,所属相关事业单位负责项目踏勘、材料初审等技术性事务性工作。

县(市、区)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管理,所属土地开发整理机构是项目实施的承担单位。

第四条各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和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认真履行职能,加强对本行政区域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申报入库、项目实施、竣工验收、设施管护、资金使用等监督管理并提供技术服务,对拟上报的基本农田面积、灌溉水田面积、项目资金安排明细等有关情况进行核查。

所需经费由省财政厅会同省国土资源厅在省级收取的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中解决,按不超过当年国家和省级项目投资预算的2%安排,不得截留、挪用、挤占项目经费。

第五条项目管理坚持下列基本原则:(一)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的原则;(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三)简化程序、提高效率的原则;(四)、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

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技术规定(正式版)引言为加强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管理,促进城市建设和城市化进程,保障国家和人民的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大理州的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规定的目的和依据本规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管理,提高城市建设的科学性和可持续性,促进经济社会发展。

本规定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等法律法规制定。

第二条规定的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大理州城市建设项目的规划设计、审批和施工管理等方面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规定的基本原则本规定的基本原则是:顺应城市发展,突出可持续性,依法依规,合理适度,科学规划,环保节能。

第四条规定的管理要求城市建设项目应从城市总体规划出发,根据城市发展需要和规划要求,实行分类管理,保证规划和设计合理性和可行性,满足城市功能和市民需求,注重节能环保和资源利用。

第二章规划管理第五条规划编制要求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编制应符合以下要求:1.依据国家和地方总体规划;2.科学合理,符合城市建设要求;3.注重景观和环境的保护和改善;4.确保城市基础设施与市民需求相适应;5.注重各类用地的合理配置和利用。

第六条规划审批要求城市建设项目规划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1.审批依据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审批流程的透明、公开、公正和便捷;3.审批机构和审批人员的科学性、专业性和责任心;4.审批结果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行性。

第七条规划监管要求城市建设项目规划监管应符合以下要求:1.监管机构和监管人员的专业性和责任心;2.监管过程的公开、公正和便捷;3.监管方式和方法的科学性和实效性;4.监管结果的评估和反馈。

第三章设计管理第八条设计编制要求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应符合以下要求:1.规划设计的合法性和合理性;2.工程技术标准和规范的符合性;3.注重景观和环境的保护和改善;4.确保工程质量和安全。

第九条设计审批要求城市建设项目设计审批应符合以下要求:1.审批依据和原则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审批流程的透明、公开、公正和便捷;3.审批机构和审批人员的科学性、专业性和责任心;4.审批结果的统一性、稳定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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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府登331号大政办发〔2007〕29号白族自治州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的通知各县市人民政府,州级国家行政机关各委办局(司行社区):《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州人民政府研究通过,并经省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登记(云府规登准〔2007〕30号),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二○○七年五月九日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切实做好补充耕地工作,保护和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实现耕地总量动态平衡,根据《中华人民国土地管理法》、《省土地管理条例》、《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州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是指州级(含州本级)以下所有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政府投资、用地单位和个人履行耕地占补平衡或土地复垦义务以及社会投资从事土地开发整理的活动。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包括:(一)重点项目:以增加耕地面积为主要目的,集中资金成规模进行耕地开发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二)补助项目:指对特定地区耕地开发给予适当资金支持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立项、评审论证、计划下达、项目实施及竣工验收,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年度开发计划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负责组织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审定、年度项目计划与项目投资编制、项目实施监督及项目初验。

县(市)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申报、实施、自查等工作。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由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集中申报。

新建项目实行年度申报和审定,续建项目实行年度核定。

第六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符合以下原则:(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规划,并已列入县(市)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库;(二)以开发未利用土地和复垦损毁耕地为主;(三)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防治水土流失;(四)增加有效耕地面积,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显著;(五)土地权属清楚无争议,县乡政府和当地人民群众积极性高,后续利用措施可行;(六)项目投资标准不超过该类工程国土资源行业预算定额标准。

第七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基础条件:项目所在区位具备土地开发整理所必需的水、电、路等配套基础设施;或已经拟定相关的道路、水利、电力工程、村庄改造等建设方案,有关措施与资金已经落实,拟同步规划、同步实施或正在实施。

(二)建设规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实施面积原则上在20~200公顷之间,可不集中连片,单片面积不少于3公顷,片块不超过10片。

(三)项目净增耕地面积比例:土地开发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60%;土地复垦净增耕地面积不低于项目区总面积的40%。

(四)建设期限: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建设期限原则不得第八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程序:(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于每年4月30日前将申报项目的《项目建议书》报州级国土资源部门;(二)州级国土资源部门从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专家库中组织部分专家现场踏勘、论证和审查,根据项目条件进行筛选入库(占补库);(三)入库项目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四)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有关专家对《可行性研究报告》进行评审,并向州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组提出年度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投资计划和资金安排方案;(五)州级财政和国土资源部门根据州土地开发整理工作领导组批准的计划和方案,共同下达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计划和支出预算。

第九条申报土地开发整理项目须提交下列资料:(一)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关于项目立项申请的文件;(二)立项申请表;(三)项目建议书;(四)项目区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图、土地开发整理规划图和1:10000标准分幅土地利用现状图;(五)涉及未利用地开发的相关批准文件;(六)反映项目区轮廓和现状的影像、图片资料;(七)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规划设计和项目预算按国家、省相关规程和标准的要求编制。

规划设计要切合实际,能满足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需要。

第十一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施推行项目法人制、工程招投标制、工程监理制、合同制、公告制、专家论证评审制等项制度。

第十二条充分发挥社会中介专业机构的服务和监督作用,鼓励具有正规国家资质的项目工程设计机构、工程监理机构、会计审计事务机构、招投标机构参与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项目工程招投标、工程监理、项目预结算、审计等工作。

承担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可行性研究、规划设计和预算编制的单位,必须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认证的四级以上水利工程、岩土工程、建筑施工等资质。

第十三条项目的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采取市场运作机制确定。

项目施工单位按招标方式确定;项目监理单位可采取邀请招标方式确定。

第十四条在施工过程中,相关单位要严格执行项目计划、规划和支出预算。

不得随意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确有必要变更规划设计和预算的,须经专家组审查通过后,报原批准机关批准。

第十五条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在项目实施前搞好土地权属核实工作,编制和落实土地权属调整方案,土地权属调整应有利于维护农民合法权益。

项目建设完成后,应按照调整方案和协议,及时做好土地变更调查和登记工作。

第十六条项目资金严格按《省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管理实施细则》和《土地开发整理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云国土资财〔2002〕16号)的要求管理,实行专款专用、专户储存、专账核算,严禁截留、挪用、坐支项目资金。

第十七条项目支出预算包括前期工作费、工程施工费、竣工验收费、业主管理费和不可预见费。

前期工作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6%核定;竣工验收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的3%核定;业主管理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前期工作费、工程监理费和竣工验收费四项费用之和的2%核定;不可预见费按不超过工程施工费、设备购置费和其他费用三项之和的2%核定。

州级土地开发整理工作经费,按经批准的年度项目预算投资总额的2%核定,在州级土地开发整理专项资金中列支,并在州级国土资源部门设立财政专户,专项用于组织、实施、管理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发生的各项支出。

第十八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的因素而需要暂停或终止施工的,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及时向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报告。

由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专家进行审查,提出处理意见,并经领导组批准后,会同有关部门对项目进行清算,清算后剩余资金按原拨款渠道上缴。

第十九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竣工后,县(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在30日完成自查,并按有关规定做出项目资金决算,向州国土资源部门提出验收申请。

州级国土资源部门在接到验收申请后,组织专家组对项目进行初验。

初验合格后,上报省级国土资源部门验收。

第二十条申请竣工验收应提交以下材料:(一)竣工验收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容主要包括:项目建设任务完成情况、工程建设质量情况、资金使用与管理情况、土地权属调整情况、工程管护措施、投资预期效益分析、项目组织管理的主要措施与经验、存在问题与改进措施以及文档管理情况等;(三)项目建设情况表、项目经费收支情况表、项目投资预期效益表、土地开发整理前后土地利用结构变化情况表;(四)竣工验收图、土地开发整理后的土地利用现状图或地籍图;(五)项目财务决算与审计报告;(六)项目工程监理总结报告。

第二十一条竣工验收时,项目承担单位应向竣工验收组提供以下备查材料:(一)项目竣工申请;(二)项目竣工报告与有关图、表;(三)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四)立项申请及相关批准文件;(五)项目规划设计和预算书;(六)项目实施方案;(七)有关合同书、协议书和任务委托书;(八)项目招投标有关材料;(九)项目工程质量监理、检验有关资料;(十)项目投资预期效益情况报告;(十一)土地权属调整情况报告;(十二)有关影像资料;(十三)其他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经省级国土资源部门下达项目验收文件后,其新增耕地指标纳入州新增耕地储备库,由州级国土资源部门统一管理使用。

第二十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形成的文件、资料、图件和多媒体光盘,由项目承担单位和州国土资源部门分别立卷归档。

第二十四条在州实施的国家、省投资项目,按国家和省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州国土资源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

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投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国招标投标法》、《白族自治州建设工程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的规定,结合州土地开发整理项目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在州经国家、省、州、县批准立项实施的土地开发整理项目。

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围主要包括农田土建、水利、电力、道路、林网、桥梁等骨干工程。

组织项目区农民群众完成的简单、少量田间平整和植树造林等零星、分散的辅助性工程不在招投标围之列。

第三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在平等的条件下,各投标单位之间就技术水平、管理能力、社会信誉和工程报价等情况开展竞争。

投标单位不受地区、部门和所有制形式的限制。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干涉项目施工招投标活动。

第四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基本程序:确定招标机构或委托代理机构,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发放或出售招标文件,投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签订合同。

第五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承担单位组织,一般由县级国土资源部门组织实施。

第六条州级国土资源部门根据需要,成立项目施工招投标工作领导机构,加强对项目施工招投标的领导和管理。

驻国土资源部门纪检监察机构应当加强对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施工招投标的监督。

第二章招标第七条土地开发整理项目招标人是指依法提出施工招标项目、进行招标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项目承担单位不具备招标能力的,可以授权的方式,委托具备项目施工招标能力的单位作为招标代理人,具体负责招标工作。

第八条依法必须招标的施工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二)招标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审批或核准手续的,已经审批或核准;(三)资金已落实;(四)土地开发整理权属调整方案无争议;(五)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第九条招标人根据实际情况,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

但应具备下列条件:(一)有组织编制招标文件或资格预审的能力;(二)具有与招标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相适应的工程技术、概预算、财务和工程管理等方面专业技术力量;(三)有组织开标、评标、确定中标人的能力;(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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