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管理系统要求规范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22年修订)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1.07•【文号】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施行日期】2022.01.07•【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2003年7月8日农业部令第30号公布,2004年7月1日农业部令第38号、2022年1月7日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下简称《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农村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农村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者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农业种质资源圃(库、场、区)确定条件
农业种质资源圃(库、场、区)确定条件一、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圃(库)应具备条件(一)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管理部门、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二)具有长期、固定、安全的农作物种质资源保存及完善的资源鉴定评价场地、设施和设备;(三)种质资源圃保存作物种质资源数量500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100份以上;种质资源库保存的作物种质资源数量2000份以上或单一作物种质资源数量100份以上;入圃保存的种质资源,应保证乔木、灌木每份种质保存3-5株,藤本每份保存5-10株,草本每份保存15-20株。
入库保存的种质资源,应该保证以种子保存的每份资源5000粒(小粒,千粒重<100 g)、1000粒(中粒,100 g<千粒重<500g)、500粒(大粒,千粒重>500 g),保存条件根据种子特性,包括超低温(-196℃)、低温低湿(-20℃,含水量<15%)、常低温(4℃,含水量50%左右)。
以试管苗保存的每份资源20管以上,每管1个外植体,或每份10瓶以上,每瓶3-5个外植体,或每份5袋以上,每袋5-10个外植体,保存条件为常低温(16-18℃),常温(25℃)和特殊处理后超低温(-196℃)。
(四)具有5人(含)以上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研究及管理的团队,有明确的岗位职责以及相应的保障条件;(五)具有健全的管理工作规范;(六)符合国家和海南省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区、库)应具备条件(一)省级畜禽遗传资源保种场应具备条件1.场址在原产地或与原产地自然生态条件一致或相近的区域;2.场区布局合理,生产区与办公区、生活区隔离分开。
办公区设技术室、资料档案室等;生产区设置饲养繁育场地、兽医室、隔离舍等;无害化处理区设病死畜禽无害化处理设施及粪污收集处理设施设备等。
防疫条件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等有关规定;3.有与保种规模相适应的畜牧兽医技术人员。
主管生产的技术负责人具备大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或中级以上技术职称;直接从事保种工作的技术人员需经专业技术培训,掌握畜禽遗传资源保护的基本知识和技能;4.种畜禽来源清楚,符合品种特征特性;5.有切实可行的保种方案,包括保种原则、保种目标、保种方法、技术路线、保障措施、保种效果监测等;6.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和健全的饲养、繁育、免疫等技术规程,有完整的保种记录和档案资料;7.符合种用标准的单品种基础畜禽数量要求:猪:母猪100头以上,公猪12头以上,三代之内没有血缘关系的家系数不少于6个。
加强热作种质资源保护夯实产业发展基础
了植物学性状 、农艺性状和抗逆性状鉴定评价 ,完成 了
数据化表达 ,为种质资源的开发利用工作奠定 了良好基 础 。二是加强 了信息共享平 台建设 。初 步建成 了热作种
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
资源份数 、种质资源鉴定评价情况和种质资源创新利用 情况进行 了摸底 ,基本掌握了种质 圃的种质资源保有和 利用情况 ,为推进热作种质资源保护工作奠定 了基础。 二是加大了热作种质资源的引进和收集力度 。通过各种 方式 ,引进 、收集热带果树 、木薯 、南 药、香辛饮料作 物 、油棕 、橡胶 等各类 热作种质 资源5 8 份 ,包括 了 54
保存和资源 圃建设 ,狠抓热作种质资源保护工作 ,积极 推进新 品种 区域适应性试种 ,取得了显著成效 ,推动 了 我 国主要热作种质资源保护体系建设 ,提升了我国热作 种质资源保护水平 ,夯实了我国热作产业发展基础。 2 0 年我国热作种质资源保护工作成效显著 09
( )热 作 种 质 资 源 保 护 体 系 建 设 工 作 进 展 顺 一
( ) 作种 质 资 源创 新开 发 与 新 品种 推 广 利 用 工 二 热
利 。2 0 年 ,围绕 热作种质 资源保护体 系建设 ,我们 09
主要抓 了以下几项重点工作 :一是开展 了热作种质资源 调 查 。组 织力量对 1 个种 质资源 圃的作物 种类 、种 质 8
作得到有效推进。一是加强 了种质资源鉴定评价工作 。 组 织力量对 9 个种质 资源 圃的2 3 热作种 质资源进行 5份
Chi Tr na opi a A gr c t e cl i ulur
编者按 :为加 强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 ,适应 热带作物 育种和产业发展 的需要 ,中央财 政 ̄ 2 0 年起 实施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 护项 目。通过项 目实施 ,已初 步建立 了主要热 带作物 K08
种质资源圃_安全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种质资源圃的安全管理,确保种质资源的完整性和安全性,防止资源流失、破坏和污染,保障科研、生产和利用的顺利进行,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国家、省级、市级及以下各级种质资源圃的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条种质资源圃的安全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预防为主,防治结合;(二)责任明确,分工协作;(三)科学管理,持续改进;(四)严格规范,确保安全。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第四条种质资源圃应设立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实施和监督安全管理制度,协调解决安全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职责:(一)制定和修订种质资源圃的安全管理制度;(二)组织安全教育培训,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三)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四)对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落实责任追究;(五)建立健全安全事故报告和处理机制。
第六条种质资源圃各部门、各岗位应明确安全管理职责,落实安全管理责任。
第三章安全管理制度第七条资源收集与保存:(一)严格执行种质资源收集、保存、利用的审批程序;(二)对收集到的种质资源进行分类、登记、编号,建立档案;(三)根据种质资源的特性,采用适宜的保存方法,确保资源安全;(四)定期检查种质资源的保存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及时处理。
第八条安全生产操作:(一)工作人员应熟悉相关操作规程,严格按照规程进行操作;(二)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设施,如防护眼镜、防护服等;(三)定期对生产设备进行检查、维护,确保设备安全运行;(四)加强现场安全管理,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第九条安全检查与隐患排查:(一)定期开展安全检查,及时发现和消除安全隐患;(二)对发现的安全隐患,制定整改措施,落实责任人;(三)对整改情况进行跟踪复查,确保整改到位;(四)加强安全宣传教育,提高工作人员的安全意识。
第十条应急管理:(一)制定应急预案,明确应急响应程序;(二)定期组织应急演练,提高应急处置能力;(三)及时报告和处置突发事件,减少损失;(四)加强信息报送,确保信息畅通。
热带、南亚热带果树种质资源描述规范(正文)
原则与方法、形态与结构学术语1 原则与方法1.1 原则1.1.1 参考国家自然科技资源平台植物种质资源共性描述规范(试行)。
1.1.2 结合当前需要,以满足热带果树种质资源描述、评价、鉴定和果树育种需求为主,兼顾生产需要。
1.1.3 优先考虑我国现有的研究基础,兼顾到与国际交流和发展的需要。
1.1.4 参考国际植物遗传资源研究所(IPGRI)和国内发布的有关热带、亚热带果树描述符。
1.2 方法与要求1.2.1 描述符类别分为6类。
1 基本信息2 植物学性状3 农艺性状4 品质性状5 抗逆性状6 抗病虫性状7 分子标记8 细胞学特征1.2.2 描述符代号描述简表中描述符代号由描述符类别加上两位顺序号组成,如“101”、“202”、“301”。
1.2.3 本规范采用国际单位 。
1.2.4 本规范文本中,数量性状描述符所采用的单位在其后的[ ]里,质量性状有评价标准和等级划分,其后有相关解释。
1.2.5 本规范文本中,描述符的代码是有序的,如对持续变化的数量性状的描述,采用从细到粗、从低到高、从少到多的顺序进行描述。
如颜色时从淡到浓,抗性性状的描述则从弱到强等。
1.2.6 “0”作为描述符时,表示没有该项或者该项未获得。
例如:如果一种种质不能形成花,下面花颜色的描述符将记录为 01 白2 黄3 红4 紫1.2.7 特征缺失或具备记录如下:0 缺失1 具备1.2.8 植物学形态描述符有模式图。
1.2.9 日期表示为YYYYMMDD格式。
YYYY-----代表年MM-------表示月DD-------表示日1.2.10 经度格式为DDDFF,纬度格式为DDFF,其中D为度,F为分,后面标明北纬(N)、南纬(S),东经(E)、西经(W),如“12136E”,“3921N”;如果“分”的数据缺失,则缺失数据要用连字符(-)连结,如121-E、39-N。
1.2.11 描述符按照性质分为3类。
M 必选描述符(所有种质必须鉴定评价的描述符)O 可选描述符(可选择鉴定评价的描述符)C 条件描述符(只对特定种质进行鉴定评价的描述符)2 形态与结构学术语2.1 香蕉2.1.1 植株(图1)图11 倒数第三片叶2 捷叶 3果轴 4卷筒叶5 果穗 6花序轴 7吸芽 8 雄蕾 9 假茎2.2.2 叶柄(图2)图21 叶柄缘 2叶柄翼 3 斑点2.1.3 花(图3)图31柱头 2 复合花瓣裂片 3花柱 4 复合花瓣 5 游离花瓣 6子房 7 花药 8 花丝2.1.4 雄蕾(图 4)图 41苞片痕 2 苞片 3 雄花2.1.5 果实(图5)图51果柄 2 果皮 3果肉 4果心2.2 荔枝2.2.1 花型(图6)图 61雄花 2不完全雌蕊的雄花 3不完全雄蕊的雌花 4两性花 5变态花 2.2.2 果实(图7)。
谈热带牧草种质资源圃的管理
谈热带牧草种质资源圃的管理摘要简要介绍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牧草种质资源圃概况及资源保存状况,指出了资源圃中存在的一些问题以及解决办法,以期为今后更加完善地建设和管理种质圃提供参考。
关键词热带牧草;资源;种质圃;管理中图分类号 s54.021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7-5739(2009)07-0217-02种质资源是全人类的宝贵财富,种质的评价是种质资源研究工作的核心,只有掌握种质的特性,才有可能为育种工作提供优良的育种材料,所以拥有尽量多的种质资源,对选育新品种有着极为重要的作用[1,2]。
牧草种质资源的搜集、保存、鉴定及其开发利用是牧草育种和牧草生物多样性研究的重要工作,在广泛收集牧草种质资源的基础上,对其进行评价并发掘有用的基因,为育种提供可靠的保证。
笔者从资源圃地理位置、圃内资源概况、存在优势和不足等方面简要介绍了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牧草研究中心种质资源圃的基本情况,为我国南方热带作物今后的发展提供了种质资源创新利用的科研平台,对确保部分热带濒危物种的延续及种质资源的遗传多样性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1种质圃的重要性及意义种质圃是附属于某类栽培植物的科研单位,主要用于栽培植物种质资源保存以及分类和引种的研究[3]。
无性繁殖的和多年生栽培植物的种质材料以及一些作物的野生种和野生近缘植物主要在种质圃中保存。
全世界拥有的植物种质资源8.7%是以种质圃的形式保存的[4]。
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热带牧草研究中心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筹建热带牧草种质资源圃,从海南岛各处、南方各省以及全国其他地区、海外各地采集牧草资源和引进牧草新品种。
通过调查、采种、收集野生牧草资源,并对其进行人工栽培管理、驯化及育种研究,旨在为我国热带地区选育优良草种。
2热带牧草种质资源圃2.1资源圃基本概况海南岛气候属于海南性热带季风气候,全省年均气温23.4~26.5℃,1月份是最冷月份,平均气温为17.2℃;最热的7月份平均温度在28~32℃。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国家草种质资源中期库种质分发利用管理规定
国家草种质资源中期库种质分发利用管理规定(试行)第一条为了加强草种质资源保护与管理,促进草种质资源交流与合理利用,根据农业部《草种管理办法》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草种质资源中期库(以下简称中期库)种质分发利用的管理。
中期库包括全国畜牧总站畜禽牧草种质资源保存利用中心(中心库)、中国农业科学院草原研究所国家种质牧草中期库(温带牧草备份库)和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热带作物品种资源研究所(热带牧草备份库)。
第三条中期库应定期公布可供分发利用草种质资源目录。
第四条因科学研究需要草种质材料的国内机构,向中期库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表与审批表。
中期库应在20个工作日内答复,供种时间与方式等由双方协商确定。
同一机构每年向中期库申请份数不超过50份,每份种质材料粒数为10-100粒。
特殊需求应经上级主管部门审批。
第五条中期库向境外(含国内外资、合资)机构提供种质材料时,应按照农业部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申请者应遵守相应法律法规,合理使用所获得的种质材料,不得将所获得的种质材料直接用于获取商业利益或申请知识产权。
第七条中期库对所分发种质材料的利用情况享有知情权。
种质材料使用单位在申报科研项目、科技成果、新品种审定、新品种保护、论文发表以及著作出版时应如实说明种质材料来源,并向中期库及时反馈种质材料利用信息和协助供种单位填写《草种质材料利用情况调查表》。
第八条中期库种质材料分发工作应由专人管理,做好登记和备案,每年向上级主管部门上报分发利用情况。
第九条用种机构违反本规定,中期库有权停止向该机构提供种质材料。
第十条本规定由全国畜牧总站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草种质材料利用申请表编号:由中期库编草种质材料利用情况调查表编号:中期库单位盖章种质利用机构盖章中期库负责人签字:种质利用人签字:。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的通知
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0.05.07•【文号】农办农[2010]61号•【施行日期】2010.05.07•【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农业管理综合规定正文农业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农业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规范的通知(农办农〔2010〕61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牧)厅(局、委),陕西省果业管理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局:为推动园艺作物标准园创建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按照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工作方案的要求,我部组织专家制定了蔬菜、水果、茶叶标准园创建规范(试行)(见附件)。
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实际认真落实。
附件:1.农业部蔬菜标准园创建规范(试行)2.农业部水果标准园创建规范(试行)3.农业部茶叶标准园创建规范(试行)农业部办公厅二○一○年五月七日附件1:农业部蔬菜标准园创建规范(试行)按照农业部蔬菜标准园创建方案的要求,为规范创建工作,统一验收标准,特制定本规范。
一、园地要求(一)环境条件。
标准园的土壤、空气、灌溉水质量符合相关蔬菜产地环境条件行业标准,废旧农膜须全部回收。
(二)标准园规模。
设施蔬菜标准园集中连片面积(设施内面积)200亩以上,露地蔬菜标准园集中连片面积1000亩以上。
(三)功能区布局。
标准园具备农资存放、集约化育苗、标准化生产、产品检测、采后商品化处理等功能区,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且统一规划、科学设计、合理布局。
(四)菜田基础设施。
园内水、电、路设施配套,确保涝能排、旱能灌、主干道硬化。
(五)温室与大棚。
日光温室按照合理采光时段和异质复合蓄热保温体结构原理设计建造,严冬季节室内外最低温度之差达到25℃以上。
塑料大棚按照合理轴线方程设计建造,坚固耐用、性能优良、经济实用。
二、栽培管理要求(六)耕作制度。
合理安排茬口,科学轮作,有效防治连作障碍。
适宜蔬菜全面推行垄或高畦覆盖地膜栽培。
种质资源库建设的要求及特点
种质资源库建设的要求及特点一、种质资源库简介概述:规格型号:TPZY-CV2.0托普云农种质资源库管理系统的建设应用为农作物遗传育种提供了方便和快捷,对作物品种的选育而言有着十分高的应用价值。
对于种质资源库管理系统的开发使用,大大的提高了种质资源的实际利用率,促进培育突破性品种的进程,使资源数据管理更加科学化、规范化。
农作物种质资源数据信息类型主要包括基础数据信息、管理数据信息、鉴定和评价数据信息、交换数据信息等。
基础数据信息包括登记材料数据和搜集数据两大部分内容。
管理数据信息是中长期库进行种质资源材料登记、保存管理以及进行繁殖更新后不可缺少的信息。
鉴定和评价数据包括鉴定、原始和进一步评价数据,即各供种机构的鉴定评价数据。
交换数据信息主要包括交换目录内有关种质引进和分发的数据。
所以,在农作物育种工作中,应用这套种质资源管理系统可以为育种工作带来极大的便利,不只是在数据信息管理上,在资源管理、预警提醒、设备管理等方面也有着优势。
当前我国对于种植资源保护的意识和重要性认识都有所提高,因此这也促进了当前各地对种质资源的保护力度,但是由于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调查、收集工作起步较晚,因此种质资源库承担着更为重要的责任,而种质资源库的应用目的,就是要能够保存足够的种植资源,并且保证种质资源的生命力,使其能在经过长期的保存之后,仍然能够供育种专家利用。
然而利用种质资源库进行种质保存并不是目的,重要的是如何利用,为我国农业生产服务。
因此一方面要利用种质资源库来完善和健全种质资源的保存工作。
另一方面还需要做好种质资源的中期保存和分发,负责新引进、新搜集种质的评价鉴定、繁种优异及贮存材料的更新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农业部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6.05.30•【文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施行日期】2016.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部分失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农村部令2020年第5号)自2020年10月1日起废止。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农业野生植物保护办法》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动物病原微生物菌(毒)种保藏管理办法》(2008年11月26日农业部令第16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本篇法规中关于修改《新饲料和新饲料添加剂管理办法》(2012年5月2日农业部令2012年第4号公布)的相关规定已被《农业农村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农业农村部令2022年第1号)自2022年1月7日起修改。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2016年第3号为贯彻国务院关于部门规章和文件清理工作的要求,农业部决定:一、对2部规章和12部规范性文件予以废止。
(附件1)二、对12部规章和2部规范性文件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
(附件2)本决定自2016年6月1日起施行。
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农业部2016年5月30日附件1农业部决定废止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废止的规章1.黄渤海、东海、南海区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征收使用暂行办法(1989年10月27日农业部、国家物价局令第9号公布,1997年12月25日农业部令第39号、2001年12月10日农业部令第5号、2011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1年第4号修订)2.农作物种子检验员考核管理办法(2005年2月6日农业部令第49号公布,2013年12月31日农业部令2013年第5号修订)二、废止的规范性文件1. 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所有权界定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8月18日农经发〔1998〕6号)2.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资金核实和财务处理有关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7号)3.农业部、财政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所有权登记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1998年9月1日农经发〔1998〕8号)4.农业部关于印发《农村集体资产清产核资工作有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1998年9月4日农经发〔1998〕9号)5.农业部公安部关于落实农垦系统国有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家属非农业户口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2003年8月29日农垦发〔2003〕2号)6.农业部、财政部、劳动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建设部《关于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转移培训阳光工程的通知》(2004年3月22日农科教发〔2004〕4号)7.农业部公告第1196号(草种检验员考核办法)(2009年4月24日公布)8.农业建设项目招标检查工作规定(2008年11月19日农计发〔2008〕26号)9.农业部关于《调整国外农药试验收费标准》的通知(1990年9月19日〔90〕农(计)字第61号)10.关于种子质量问题的复函(2002年5月10日农办综函〔2002〕2号)11.农业部办公厅关于种子法有关条款适用的函(2006年1月26日农办政函〔2006〕8号)12. 关于甜菜品种审定问题的复函(2001年3月9日农办农〔2001〕8号)附件2农业部决定修改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一、草原征占用审核审批管理办法(2006年1月27日农业部令第58号公布,2014年4月25日农业部令2014年第3号修订)删去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将第二款修改为:“临时占用草原的,应当提供前款(二)项规定的材料、草原植被恢复方案以及与草原所有者、使用者或承包经营者签订的草原补偿费等补偿协议。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与共享平台建设需求
2.资源编目之前,可以按照资源的名称和来源进行查重,并且做重复种质资源的处理。
3.支持2种编目方式:自动生成资源管理的编号;用户手动填写资源编目号;
4.支持按照批次号、作物种类、状态进行查询。
5
种质资源信息管理
种质资源信息是指已经编目的正式种质资源信息,包括作物名称、种质编目号、种质名称、种质类型、种质图片、种质资源分子信息(种质指纹图谱二维码上传与保存)、库位信息、库存量等。
6.出库管理:包括出库登记、出库审核、出库登记审核、出库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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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汇总统计
可以自由选定作物按照资源存量、新增资源、特色资源、收集资源、来源分布、年度统计等进行汇总查询、统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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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础设置
对资源性状/资源模板/仓库信息/预警/资源收集等基础信息进行标准化配置,默认配置常见作物性状及其性状,可根据用户需求,由客户自行添加;
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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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服务平台
前台-共享查询
在农业大学农业基因资源研究中心网站的基础上,增加农作物种质资源共享服务平台。包括种质资源的查询、种质资源的申请登录(公众用户直接访问)、种质资源的申请。
1
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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后台-共享利用审核
对资源申请的审核、分发利用管理,包括合作单位及子公司管理、资源分发利用审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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系统设置
管理员对系统的用户、部门、角色和功能权限等进行统一管理、分配
1、对平台的部门、用户、角色、功能权限、数据查看权限等进行统一设置、分配、管理。
2、设置人员账户、密码和配置角色,同一人员可同时配置不同的角色。
3、具有用户登录日志和多作物设置功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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库存盘点移动端
种质资源管理办法
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促进农作物种质资源的交流和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利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农作物种质资源,是指选育农作物新品种的基础材料,包括农作物的栽培种、野生种和濒危稀有种的繁殖材料,以及利用上述繁殖材料人工创造的各种遗传材料,其形态包括果实、籽粒、苗、根、茎、叶、芽、花、组织、细胞和DNA、DNA片段及基因等有生命的物质材料。
第四条农业部设立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委员会,研究提出国家农作物种质资源发展战略和方针政策,协调全国农作物种质资源的管理工作。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农业部种植业管理司,负责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确定相应的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单位。
第五条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属于公益性事业,国家及地方政府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保障农作物种质资源工作的稳定和经费来源。
第六条国家对在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引进、利用和管理过程中成绩显著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第七条国家有计划地组织农作物种质资源普查、重点考察和收集工作。
因工程建设、环境变化等情况可能造成农作物种质资源灭绝的,应当及时组织抢救收集。
第八条禁止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和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的农作物种质资源。
因科研等特殊情况需要采集或采伐列入国家重点保护野生植物名录的野生种、野生近缘种、濒危稀有种种质资源的,应当按照国务院及农业部有关野生植物管理的规定,办理审批手续;需要采集或采伐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内种质资源的,应当经建立该保护区、保护地、种质圃的农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第九条农作物种质资源的采集数量应当以不影响原始居群的遗传完整性及其正常生长为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1.06.24•【文号】农业部令7号•【施行日期】1991.06.2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其他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部令--规章和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第39号)》(发布日期:1997年12月25日实施日期:1997年12月25日)修改*注:本篇法规已被《农业部关于废止部门规章和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决定》(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8日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废止(原因:其立法依据《种子管理条例》已被2000年7月5日发布的《种子法》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农作物种子实施细则(1991年6月24日农业部令7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管理条例》第四十四条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农作物种子包括粮、棉、油、麻、桑、茶、糖、菜、烟、果、药、花卉、牧草、绿肥及其他种用的籽粒、果实和根、茎、苗、芽等繁殖材料。
第三条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种子选育、生产、经营、使用和管理工作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实施细则。
第四条农作物种子实行以计划供应为主,使用者选留为辅,逐步实现品种布局区域化、种子生产专业化、加工机械化、质量标准化,定期更新更换生产用种。
第五条种子类别分为育种家种子、原种、良种。
育种家种子:指育种家育成的遗传性状稳定的品种或亲本的最初一批种子。
原种:指用育种家种子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或按原种生产技术规程生产的达到原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良种:指用常规种原种繁殖的第一代至第三代和杂交种达到良种质量标准的种子。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的农业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农作物种子工作,其执行机构是县级以上农业主管部门设置的种子管理机构。
第七条种子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种子法规和方针、政策;(二)制定并组织实施种子发展建设规划;(三)负责种子计划、生产、经营和品种及种子质量的管理;(四)签发和管理《种子生产许可证》、《种子经营许可证》、《种子质量合格证》;(五)会同有关部门查处违法生产、经营种子的单位和个人;(六)培训种子技术和管理人员。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的通知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农业农村部•【公布日期】2022.04.11•【文号】农办种〔2022〕3号•【施行日期】2022.04.1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种植业正文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的通知农办种〔2022〕3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农业农村(农牧)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农业农村局,中国农业科学院、中国热带农业科学院,各有关单位:为深入贯彻中央一号文件和种业振兴行动方案的部署安排,我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以及《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制定了《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省级农业农村部门可参照本规范,加强对省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的管理。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农业农村部种业管理司孙雯,电话:************,邮箱:*****************.cn。
农业农村部农作物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中心(中国农业科学院作物科学研究所)郭刚刚,电话:************,邮箱:****************。
农业农村部办公厅2022年4月11日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管理规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级农作物种质资源库(圃)(以下简称“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种子法》。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农业种质资源保护与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9〕56号)、《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等,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依托科研院所、高等院校、企业及其他社会组织等法人机构设立的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的建立确定、运行管理、考核评估等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国家级种质资源库(圃)是我国农作物种质资源安全保存与共享利用的战略性、基础性和公益性设施,承担农作物种质资源收集、整理、鉴定、登记、保存、交流和利用等工作。
对热带作物品种审定规范的认识
容 ,完成不 同层次的任务 ;试验程序增加 ,试验周期延
长 ,遭遇更加丰富多样的环境生态条件 ,对 品种的鉴定 评价更 全面 、更准确 ;完成3 个系统 的试验 ,是提 升品
如土壤 、气候 、肥料 、管理水平或者其他环境因素影响
而 发生 变 异 的 性状 均 不 列 入D S I 。 U 的 内容
( ) 品种 比较试 验 一
1 试 验 目 的 .
品种 比较试验 的 目的主要有2 :明确新品种 的特 个
征特性 ;明确这些特征特性是 由遗传变异因素引起 的。
“ 特征 特 性 ” 即 “ 状 特 征 ” 。 “ 征 ”是 指 植 物 性 特
C hi Tr na opi l gr c t e ca A i ul ur
⑤ 蕉藤 ×)
在 区域试 验 中表 现优 异 的品 种 ,在 有 代 表性 的不 同
6
巾萄热带诧业 2 2 01 .5 总 第4 期 8
多个生长周期也未必能够确保反映出品种 问足够一致 的
差异 ,尤其对周期性灾害气候的抵抗能力 。因此规定 , 在至少2 个独立生长的周期内进行测试 。具体作物需要 的 试验周期数 ,须考虑参与 比较试验 的品种数 、环境对性 状表达 的影响、品种内的变异程度 ,也要考虑 品种的繁 殖特性 ,如营养繁殖 、自花授粉 、交叉授粉或杂交种 。 1 年生作物必须独立地种植 两茬 ,多年生作物如果
同 时 ,这 也是 防止 品 种 “ 、乱 、杂 ” 的重 要措 施 。 多
审委对各 种作物 主要 和有代表性 的区域试 验点做适 当
的规 定 。
3 设 置合 适 的对 照 品种 .
区域试验可为优 良品种划定最适宜的推广 区域。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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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提高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建设和管理水平,加强对热带作物种质资源的保护和利用,促进我国热带作物产业可持续发展,根据《农作物种质资源管理办法》和《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我国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实际,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项目支持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
第三条农业部有计划地在热区建立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以下简称“种质圃”),对不宜或不能用种子形式保持种性的多年生或无性繁殖热带作物种质资源进行保存和利用。
第四条本办法所指多年生或无性繁殖热带作物主要包括:橡胶树、木薯、剑麻、香蕉、荔枝、龙眼、芒果、菠萝、番木瓜、咖啡、澳洲坚果、椰子、胡椒、南药等。
第五条种质圃主要负责热带作物种质资源收集、保存、鉴定评价、种质创新,并提供共享利用。
第六条种质圃重点收集保存:
(一)优异、稀有、古老或具有地方特色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
(二)热带作物近缘种或野生种;
(三)具有重要经济价值或科学研究价值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
第七条种质圃依法收集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并建立原始档案(见附表一)。
第八条境外引种须按规定办理检疫手续,引进种质须经隔离试种或脱毒处理,确认不带检疫性有害生物后,方可入圃保存。
第九条国收集的热带作物种质资源,经观测性状、核实名称,确无重复,方可入圃保存。
第十条对入圃保存的种质资源应进行信息采录(见附表二)。
第十一条入圃保存的种质资源,原则上乔木每份种质保存3-5株,灌木、藤本、大型草本每份保存5-10株,一般草本每份保存20-25株,重要种质保存数量可以适当增加。
第十二条种质圃应绘制田间种质分布示意图,标明每份种质在圃的具体位置。
第十三条种质圃应制定本圃保存种质资源的性状描述规和鉴定评价技术规程,并开展性状鉴定评价。
第十四条种质资源性状鉴定评价容主要包括:
(一)植物学特征:植株、根、茎、叶、花、果实、种子等主要形态特征;
(二)生物学习性:生育期、物候期、生长结果习性等;
(三)品质特性:主要利用部位的外观、营养、风味、贮藏、加工等品质;
(四)产量性状:单株产量、单位面积产量等;
(五)抗病虫特性:对主要病虫害的抗性;
(六)抗逆性:对旱、寒等不良环境的抗性。
第十五条圃存种质资源必须具有同一地点2年或2个生育期
(一年生)以上的鉴定评价数据,才能编入热带作物种质资源目录。
第十六条种质圃应根据科研和产业发展需要,积极开展种质创新,丰富种质资源的遗传多样性。
第十七条种质圃应进行合理规划,具有安全的围护设施,完善的道路和排灌系统,配备必要的工作间、实验室等辅助设施。
第十八条种质圃应制定田间管理技术规程,主要包括土肥水管理、树体管理、病虫害防控、更新复壮等栽培技术措施,并严格按照规程管理,确保种质资源正常生长。
第十九条种质圃应有专人负责,配备必要的科研和辅助人员。
负责人应具备中级以上相关专业技术职务,并具有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保护工作经验。
第二十条农业部适时组织种质圃认定。
(一)建设水平较高的种质圃的依托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填报《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认定申请表》(见附表三),经主管单位审核后报农业部;
(二)农业部组织专家进行考评(见附表四),考评通过的种质圃经农业部审定后公示7个工作日,没有异议的,由农业部授予“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并公布;
(三)“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实行动态管理,对发生重大变化,不再符合条件的,取消资格,并公布。
第二十一条种质圃应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妥善保存档案资料。
第二十二条种质圃所保存的种质资源属国家所有,任何单位
和个人不得侵占和损坏。
第二十三条种质资源保存区位图、圃存种质资源名录、技术档案等,禁止外传。
第二十四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随意占用种质圃用地。
种质圃不作为盈利活动场所。
第二十五条种质圃应依照热带作物种质资源数据标准,制定本作物数据标准,建立数据库,并按要求向热带作物种质资源信息平台提供数据。
第二十六条种质圃有义务向国有关科研、教学、生产等单位和个人提供种质资源,实现资源共享利用。
第二十七条种质利用者须向种质圃提出利用申请(见附表五),所申请种质资源只能用于科研、教学、生产等,不得直接申请新品种保护及其他知识产权;必须严格,不得擅自对外提供种质及相关信息。
第二十八条种质利用者须提供种质利用情况信息反馈表(见附表六)。
对不反馈信息或信息反馈不实者,种质圃有权不再向其提供种质资源。
第二十九条种质圃不得私自向境外提供种质材料。
需提供的,应按照农业部相关规定报批。
第三十条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视情节轻重,责令整改、追回项目资金、取消项目承担资格;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按相关规定处罚。
第三十一条本管理办法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三十二条本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附件:
附表一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收集信息表
附表二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保存信息表附表三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认定申请表附表四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考评表
附表五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
附表六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情况反馈表
附表一、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收集信息表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名称;4、种质类型:指野生种、地方品种、选育品种、品系、遗传材料等;5、收集地点:最小行政区划单位或引种单位;6、保存地点:入圃前保存的地点。
附表二、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种质保存信息表
填表人:填表日期:年月日
“NYBDZXJS00000”;2、种质类型:指野生种、地方品种、选育品种、品系、遗传材料、其他;3、保存数量:单份种质资源保存的株数或丛数;4、保存方式:活体或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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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三、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认定申请表
附表四、农业部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圃考评表
附表五、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申请表
附表六、热带作物种质资源共享利用情况反馈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