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0.10.11•【字号】渝发改技[2010]1184号•【施行日期】2010.10.1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2010年市级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渝发改技〔2010〕1184号)有关单位:近年来,按照《重庆“十一五”高技术产业发展规划》、《重庆市自主创新基础能力建设五年规划》要求,围绕加快建设国家信息产业基地、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推动实施了一大批高技术产业化和产业化前期关键技术开发项目,全市高技术产业得到较快发展,自主创新基础能力进一步增强,对调整产业结构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持续推动我市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和高技术产业发展,经研究,决定今年继续实施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专项重点(一)持续提升自主创新基础能力目前,在信息、生物、新材料、环保、交通等领域已建成一批国家级和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
为更好地发挥已建成平台的作用,进一步增强自主创新基础能力,拟对已建成平台改造提升项目,择优进行支持。
(二)推动在建自主创新能力项目建设为推动近两年审批建设的国家级、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创新平台,尽快建成发挥作用,拟对建设条件落实、完成一定投资量、工程形象进度好的在建创新平台项目,择优进行支持。
(三)围绕《重庆国家信息产业基地规划》和《重庆国家生物产业基地规划》,继续支持信息产业、生物产业和高技术服务业等领域建设项目。
二、具体要求自主创新基础能力项目,按照《重庆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市级工程研究中心、工程实验室建设有关事宜的紧急通知》(渝发改技〔2010〕1137号)要求申报。
高技术产业化化项目的申请,按照《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渝发改技〔2006〕1297号)要求申报,截止时间为10月18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15•【字号】渝发改技〔2008〕831号•【施行日期】2008.07.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重庆市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的通知渝发改技〔2008〕831号各有关单位:建设信息、生物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是落实“314”总体部署,实现“加快”和“率先”发展的重要支撑。
为建好两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推动信息、生物两大千亿级产业发展,拟在2008-2012五年间实施市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简称基地发展专项)。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实施依据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认定重庆国家生物产业基地的批复》(发改高技〔2007〕1231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建设北京等30个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的通知》(发改高技〔2008〕474号)的要求,依据《重庆国家生物产业基地总体发展规划》和《重庆信息产业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规划》,按照《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化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实施我市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专项。
二、专项实施主要目标(一)有利于构建、完善重点产业链。
实施项目处于重点产业链的关键环节,对上、下游环节的带动作用明显,对产业链的构建和完善有较大促进作用。
(二)有利于产业集聚发展。
实施项目具有较强的辐射和集聚作用,能够促进信息、生物产业百亿级、五百亿级园区建设,提升基地的产业集聚程度和发展水平。
(三)有利于培育行业龙头企业。
实施项目对培育基地亿级、十亿级、百亿级行业龙头企业具有较大促进作用,有利于实现高技术产业基地发展目标。
(四)有利于提升产业核心竞争力。
实施项目有利于引导产业提升技术水平,打造西部主要高技术产业基地和创新高地。
(五)有利于产业基地开放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发文字号】渝办[2005]16号【发布部门】重庆市政府【发布日期】2005.03.31【实施日期】2005.03.3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第三批市政府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办[2005]16号)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00五年三月三十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重庆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创业投资资金(以下简称创业投资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率,促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投资资金,指按市政府决定,由市发展改革委、高新区管委会、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共同筹资设立的引导、扶持高新技术产业创业和发展的投资资金。
第三条首期资金来源:从2005年到2007年,高新区管委会每年安排0.6亿元,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每年安排0.5亿元,市发展改革委每年安排0.1亿元。
3年合计安排3.6亿元。
第四条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投入的创业投资资金的经营情况不纳入市国资委对市开发投资有限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的考核范围。
第五条建立创业投资资金的科学管理体系和民主决策机制,规范创业投资资金使用行为,减低投资风险,提高投资效率。
第二章创业投资资金使用范围第六条创业投资资金设立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单独核算。
第七条创业投资资金的投向应符合政府引导、突出重点、聚集发展的原则。
第八条创业投资资金投资的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原则上应在高新区或北部新区高新园内,项目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一)在同行业、同领域中技术具有领先水平、成熟且已进入产业化发展阶段。
对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产业化项目给予优先支持。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
重庆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管理,完善区域科技创新体系,营造科技创新环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发展高新技术产业,根据国家《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认定和管理办法》(国科发高字…2006‟498号)和《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7‟12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科技企业孵化器是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培养高新技术企业和企业家为宗旨的科技创业服务机构,包括创业服务中心、大学科技园、留学生创业园、国际企业孵化器、大学生创业孵化基地等。
根据服务范围,科技企业孵化器分为综合孵化器和专业孵化器两类。
第三条市科委对全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进行管理和业务指导,负责市级科技孵化器的认定和管理。
第二章科技企业孵化器的功能、目标与业务范围第四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功能是以科技型中小企业为服务对象,为入孵企业提供研发、中试生产、经营的场地和办公方面的共享设施,提供政策、管理、法律、财务、融资、市场推广和培训等方面的服务,以降低企业的创业风险和创业成本,提高企业的成活率和成功率,为社会培养成功的科技企业和企业家。
第五条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运行机制,完善服务功能,在提供高品质服务的同时,逐步实现自收自支、自主经营、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同时要充分利用当地科研院所、高等学校、企业的研究、试验、测试、生产等条件,提高孵化服务水平。
第六条科技企业孵化器的主要业务范围是:1.信息与咨询服务。
根据入孵企业的需求,为其提供科技、经济、政策法规、技术、市场、人才和管理等方面的信息与咨询服务;2.技术服务。
为入孵企业引进先进适用技术,提供共性技术、关键技术的开发、推广和应用示范及产品检测、中间试验等技术支持服务;3.培训服务。
为入孵企业提供技术、市场、管理等方面的教育与培训服务;4.创业服务。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术项目验收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术项目验收工
作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1.13
•【字号】渝发改技〔2009〕1479号
•【施行日期】2009.11.13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开展高技术项目验收工作的通
知
渝发改技〔2009〕1479号
有关单位:
按照《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渝发改技〔2006〕297号)有关高技术项目实行验收制度的要求,我委决定今年底清理完成2006年、2007年市级高技术产业化项目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验收工作。
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承担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的单位,在完成项目建设内容并通过各单项验收的基础上,对项目建设、产品推广销售、财务决算等有关情况编写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报告提纲附后),向我委提出综合验收申请,由我委组织专家进行综合验收。
验收报告送我委存档。
二、承担重大产业开发项目的单位,在完成研发任务后,编制项目结题验收报告书
(报告书附后),向我委提出结题验收申请,由我委邀请相关专家进行函评结题验收。
项目结题报告书报我委存档。
请项目承担单位高度重视,抓紧时间,尽快完善相关工作,按要求完成项目验收工作。
如有特殊情况不能如期完成的,请项目承担单位说明情况,并正式报告我委,我们将视情况进行处理。
附件:1.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化项目综合验收报告提纲
2.重庆市高技术产业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结题报告书
二〇〇九年十一月十三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21.12.29•【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6号•【施行日期】2022.01.3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学技术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关于印发《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市级有关部门(单位),区县(开发区)发展改革部门:《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财政局2021年12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项目立项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四章项目支持第五章项目管理第六章附则重庆市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更好发挥财政引导作用,集聚建设若干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实施一批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根据《国家重大科技基础设施管理办法》(发改高技〔2014〕2545号)、《中共重庆市委关于深入推动科技创新支撑引领高质量发展的决定》(渝委发〔2021〕12号)、《重庆市支持科技创新若干财政金融政策》(渝府办发〔2021〕47号)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创新基础设施项目是指符合国家战略部署和重庆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瞄准本领域本行业科技进步前沿方向,成果能够达到国际国内领先水平,为建设具有全国影响力的科技创新中心提供重要支撑的项目。
主要包括:(一)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含列入国家规划布局的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通过国家指导的市级重大科技基础设施项目,以及批准建设的国家实验室项目;(二)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是指除重大科技基础设施外,市委市政府研究部署的支撑科技创新中心建设的重大创新平台能力提升项目。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建立健全科学、民主、高效的政府投资项目决策程序和组织实施程序,确保工程质量,提高投资效益,根据《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渝府令第161号)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区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投资项目,是指高新区使用财政性资金,以及用高新区财政性资金作为还款来源或还款担保的借贷性资金投资建设的基础性和公益性项目。
国务院及其有关部门、市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按其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政府投资遵循量入为出,综合平衡的原则。
第四条经济发展局负责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的编制和督促实施。
建设管理局、财务局等相关部门按各自职能对政府投资项目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政府投资项目实行“业主负责制”。
项目建设单位或项目法人(以下称项目单位)负责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对工程建设的全过程负责。
第二章项目确定第六条经济发展局会同财务局及相关部门根据高新区中长期规划、社会经济发展及招商引资需要按程序在年初编制和年中调整《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经管委会审议通过后下达执行。
高新区当年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中产生,新增项目需提交管委会主任办公会议或专题会议决定。
第七条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一)符合高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中长期规划;(二)符合城乡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相关行业规划;(三)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规定;(四)具有必要性和可行性。
第三章项目审批第八条政府投资项目立项由项目单位根据《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提出立项申请。
立项申请应当提供申请报告和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材料。
立项申请送经济发展局提出审核意见,根据需要向市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转报。
《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以外的项目,以及与《高新区政府投资项目计划》相比,主要建设内容发生变化或总投资规模增加的项目,立项申请时需附管委会相关会议纪要。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管理办法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的科学化、觃范化管理,贯彻落实《国家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管理暂行办法》,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善投资宏观调控和监督管理的意见》、《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暂行办法的通知》、《重庆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觃定,制定本办法。
第事条本办法适用于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和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为主要仸务,经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幵给予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由项目单位具体实施的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以下简称“高技术项目”)。
国家发展改革委安排中央预算内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项目,参照国家有关觃定管理。
市级贡政性资金采取直接投资和资本金注入的高技术项目管理,按市政府有关觃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高技术项目,包拪高技术产业化项目、重大技术装备研制和重大产业技术开发项目、产业技术创新能力建设项目、高技术产业技术升级和结构调整项目,以及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批准的其他高技术项目。
第四条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对符合条件的高技术项目给予的投资资金补助或贷款贴息补助(简称“补贴资1金),均为无偿投入。
第事章组织管理第五条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财,(一)研究提出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觃划和有关专项觃划,(事)研究提出年度实施的重点高技术产业专项,(三)初审和申报国家高技术项目,(四)组织评审市级高技术项目,批复市级高技术项目资金申请报告,(五)编制和下达年度重庆市高技术产业发展项目计划和投资计划,(六)配合国家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七)组织协调本市高技术项目实施工作,负财国家高技术项目和市级高技术项目的综合验收及后评估工作。
第六条区县政府投资主管部门的主要职财,(一)负财辖区内企业投资高技术项目的备案、区县政府投资高技术项目的审批、项目核准报告申报和项目资金申请报告的申报,(事)协助市政府投资主管部门推进辖区内高技术项目的管理工作和项目实施中重大问题的协调、处理,推进高技术项目的单项验收和后评估工作,(三)配合有关部门进行稽察、审计和检查工作。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6.25•【字号】渝发改技〔2012〕769号•【施行日期】2012.06.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实施2012年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的通知渝发改技〔2012〕769号有关单位:为促进我市高技术产业发展,推动信息、生物、高技术服务业和综合性国家高技术产业基地建设,决定实施2012年高技术产业发展专项,在全市范围内推进有关领域产业化示范、创新基础能力等重点项目建设。
一、实施任务(一)加快高技术产业相关领域创新成果产业化,建成一批具有较好市场前景的产业化示范工程,形成若干新的增长点,带动产业进一步做大规模。
(二)支持一批工程实验室、工程研究中心等自主创新平台建设,尽快形成对产业发展的服务和支撑作用。
二、专项内容及申报条件(一)产业化示范1.电子信息,重点支持面向公共安全领域的低成本、高灵敏度,低功耗、高可靠性物联网传感器的产业化项目和检测监测公共服务平台项目。
申报产业化项目的,除基本要件外,还应提供近三年与相关单位签订的“产学研用”合作协议(或合同),近三年的销售订单;国家或市级质监部门(市计量质量检测研究院、市标准化研究院)出具的产品标准查询报告或产品质量检验报告。
申报平台项目的,应以现有检测监测机构为基础,能对物联网器件、终端、设备的性能、可靠性与一致性进行标准符合性测试,能对事关社会公共安全、市民切身利益的水、电、气、讯等公共产品进行全过程监测监控,并向政府部门和社会大众发布相关信息。
2.生物产业,重点支持保健品和医药两个方向。
保健品重点支持功能确切、市场容量大的保健食品和保健用品生产项目,保健食品项目依托产品应获得保健食品产品注册证,申报单位应已申报或取得保健食品生产许可证,产品主要原料使用重庆道地中药材,或企业已建有主料规模化种植基地的项目优先,企业近三年平均工业销售收入达到2000万元;保健用品应为面向个人市场的保健类器械,产品已取得医疗器械注册证等市场准入凭证,企业近三年平均销售收入超过1000万元。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管理,促进应用技术研究及其成果产业化,发挥创新的支撑和导向作用,提高项目质量,保证项目管理公开、公正、透明和科学,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项目是指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根据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要,在各类科技计划中安排实施,并在一定时间周期内进行的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及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项目管理是指按照责权分明、公开公正、精简高效、科学决策的原则,对项目的申报、立项、实施、监管和验收等关键环节进行规范和指导。
第四条本办法主要适用于经高新区批准立项并由财政专项经费资助的项目。
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项目的管理,并接受财务局监督。
第二章项目种类第五条项目种类主要包括科技创新计划项目、高层次人才创业计划项目、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知识产权转化计划项目、科技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软科学计划项目等基本计划项目,以及根据科技工作需要适时设立的其它计划项目。
(一)科技创新计划项目。
面向经济建设主战场,支持企业以发展高新技术、促进产业技术升级为主要目标的关键共性技术及重点产品、装备、工艺、标准的研究开发与应用示范。
(二)高层次人才创业计划项目。
主要支持符合高新区相关规定的高层次人才带技术、带项目、带资金前来我区创业。
所带项目在国内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层次达到国际国内先进水平,有良好市场开发前景和较大推广应用潜力。
(三)产学研合作计划项目。
重点支持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参与的科技合作项目,推动产学研紧密结合、深化协同创新、促进科技成果在高新区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四)知识产权转化计划项目。
主要支持企业运用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尤其是发明专利实施转化,有望形成产业和规模效益,能对区域经济增长产生较大贡献和影响的产业化项目。
(五)创新能力建设计划项目。
主要支持面向重点产业、领域的公共创新服务平台的建设与发展。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17.10.12•【字号】渝府办发〔2017〕156号•【施行日期】2017.10.1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17〕156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7年10月12日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市级高新区)的认定和管理,依据《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及我市深入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市级高新区,是指经市政府批准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
第三条市级高新区应成为我市自主创新核心区、科技改革试验区、高端产业辐射区、高端人才聚集区、高新技术成果转化承载区和科学发展模式示范区。
第四条市级高新区应根据全市产业布局,结合本地实际,重点发展有区域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战略性新兴产业以及其他智力密集型产业,不发展国家禁止或限制发展的产业。
应通过优惠的支持政策、优良的发展环境、完善的服务功能,鼓励和引导国内外高新技术企业聚集,推动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化发展。
第五条市级高新区应不断完善企业准入制度,始终保持高端化、高质化、高新化的发展方向,对自主创新能力、单位效益和节能环保等考核不达标的园区内企业进行调整。
应强化知识创新和技术创新体系建设,加强科研平台建设,提升产学研合作层次和水平。
应制定相关措施,吸引企业、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以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在市级高新区内兴办科技服务机构,为孵化企业提供创新创业服务。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240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正文:---------------------------------------------------------------------------------------------------------------------------------------------------- 重庆市人民政府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的通知(重府发〔1994〕240号1994年12月23日)现将《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认定办法第一条为推动高新技术产业的发展,加速高新技术对传统产业的改造,根据《国务院关于批准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和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科学技术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科委)是组织评审、认定、考核、审批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主管部门。
高新技术企业和高新技术产品的评审工作,由市科委会同市级有关部门组成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评委会)评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各种组织形式的企业及其所研制开发生产的高新技术产品。
第四条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范围如下:(一)微电子科学和电子信息技术及其产品;(二)空间科学和航空航天技术及其产品;(三)光电子科学和光机电一体化技术及其产品;(四)生命科学和生物工程技术及其产品;(五)材料科学和新材料技术及其产品;(六)能源科学和新能源、高效节能技术及其产品;(七)生态科学和环境保护技术及其产品;(八)地球科学和海洋工程技术及其产品;(九)基本物质科学和辐射技术及其产品;(十)医药科学和生物医学工程及其产品;(十一)其他在传统产业基础上应用的新工艺、新技术及其新产品。
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必须具备下列条件:(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一种或多种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制、开发、生产和经营业务(单纯的商业性经营除外);(二)有与其业务规模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实行独立核算、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四)企业负责人是熟悉本企业产品研究、开发、生产和经营的专职人员;(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应占企业职工总数的25%以上。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区促进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办法(试行)-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区促进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办法(试行)正文:----------------------------------------------------------------------------------------------------------------------------------------------------重庆高新区促进西部(重庆)科学城高技术服务业发展办法(试行)为深入贯彻市政府《关于新形势下推动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的意见》(渝府发〔2020〕10号)精神,加快推进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高技术服务业高质量发展,特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重点支持软件及信息服务、检验检测服务、专业技术服务业、研发与设计服务、数字文创等高技术服务业。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和统计关系均在西部(重庆)科学城核心区(重庆高新区直管园)范围内,具备独立法人资格,且从事软件和信息服务、检验检测、科技服务和数字文创等领域的企业或机构。
第二章加快发展软件及信息服务第三条对首次入选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等企业,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500万元补贴。
全国“软件业务收入前百强”“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综合竞争力百强”“中国互联网百强”等企业在本区设立全资子公司,按照实缴到位资金的5%,一次性给予最高不超过300万元补贴。
第四条年主营业务开票营收首次达到1000万元、3000万元、1亿元、5亿元及以上的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机构),分别一次性给予20万元、30万元、80万元、200万元经营补贴,晋级补差。
第五条鼓励采购软件和信息服务业企业自主研发的、具有明确的自主知识产权的软件产品。
产品用户方为区内的,实行用户方和供给方均给予补助;产品用户方为区外的,实行供给方补助。
按照产品合同实际支付额的10%予以补助,单个企业年补助总额最高不超过300万元。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渝府发〔2020〕21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向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下放一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的决定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为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以下简称重庆高新区)高质量发展,根据《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行政管理事项的决定》(2019年12月24日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通过),市政府决定向重庆高新区下放418项市级行政权力事项。
此次下放的市级行政权力,由重庆高新区管委会及其职能机构按管理权限承接。
市政府有关部门和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要及时完成行政权力交接工作,进一步细化明确行政权力事项的具体内容、实施范围、承接部门、移交方式等。
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加强业务指导和培训,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确保放得下、接得住、管得好。
重庆高新区管委会要加强能力建设,进一步推动减环节、减时间、减材料、减跑动,优化业务办理流程,为企业、群众提供高效便捷服务,促进营商环境优化。
附件:向重庆高新区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重庆市人民政府2020年7月8日附件向重庆高新区下放市级行政权力事项清单序号事项名称子项名称事项类型市级指导(实施)部门(单位)备注1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和审查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2市发展改革委审批、核准权限范围内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投资建设的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不涉及跨省(区、市)河流上建设的大型水库和中型水库项目核准行政许可市发展改革委初审后核报市政府同意后核准。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1999.03.02•【字号】渝府发[1999]9号•【施行日期】1999.03.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进出口贸易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1999]9号1999年3月2日)万州、黔江开发区管委会,各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第34次常务会议审定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有效实施“科教兴渝”战略,逐步建立起科技创新体系,加快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步伐,培育新的经济增长点,增强跨世纪的综合实力,实现把我市建设成为长江上游高新技术产业基地的战略目标,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是指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能形成新兴产业和带动传统产业升级,以创新知识为基础的最新科技成果和最新工艺技术的工程化、规模化和商品化。
第三条在本市行政辖区内,实施第二条所指高新技术产业化的项目和从事与之相关的其它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围绕产业结构调整,从重大项目人手,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
将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建设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的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滚动执行。
市政府为高新技术产业化计划实施提供优惠政策扶植。
第五条实行激励科技人才的政策,努力营造适应高新技术产业发展的人才环境,充分体现知识的价值,创建人力资本与货币资本有机结合的机制。
第二章发展重点第六条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战略的要求,结合高新技术开发优势和技术吸纳能力等条件,重点选择电子信息技术、生物技术、环保技术三大领域的技术开发成果实施产业化,加快信息产业、生物农业和生物医药产业、环保产业的发展。
第七条大力支持我市自主开发的高新技术成果产业化,同时鼓励从国内和国外引进高新技术成果在我市实现产业化。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产业楼宇扶持办法-
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关于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产业楼宇扶持办法正文:----------------------------------------------------------------------------------------------------------------------------------------------------重庆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特色产业楼宇扶持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激活社会楼宇资产,引导培育特色产业集聚,促进区域经济转型发展,加快建设国家高技术服务产业基地,结合高新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符合条件的高新区范围内社会特色楼宇运营主体以及入驻的特色产业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涉扶持资金在高新区产业发展扶持专项资金中列支,纳入财政预算,并随经济发展逐年递增。
该资金由管委会经济发展局负责管理和使用,接受财务局监督。
第二章特色楼宇申请及授牌第四条申请条件。
楼宇运营主体计划发展特色楼宇产业并符合以下条件的,可提出发展特色产业楼宇的申请。
(一)楼宇运营主体工商注册、税务登记在高新区;(二)楼宇位置在高新区范围内,用于发展特色产业的楼宇经营面积不低于1万平方米;(三)申请单位出具同意打造特色楼宇承诺书;(四)楼宇主导产业符合高新区产业发展方向,主要包括软件及信息服务、研发设计、电子商务、互联网、中介咨询、科技金融等,每个楼宇只能选择其中一个主导产业方向。
(五)有完整的特色产业楼宇打造方案。
第五条授牌。
对满足以上条件的,由楼宇运营主体向经济发展局提出申请,经济发展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并对楼宇进行现场检查后,报管委会主任办公会审定。
审定通过后,由管委会授牌并指导打造特色楼宇产业。
第三章扶持政策第六条授牌运营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的特色楼宇,楼宇运营主体可享受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扶持政策,符合该特色楼宇产业方向的入驻企业可享受第十条扶持政策。
重庆高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暂行管理办法
重庆高技术产业开发园区暂行管理办法
无
【期刊名称】《重庆科技》
【年(卷),期】1990(000)012
【总页数】2页(P3-4)
【作者】无
【作者单位】无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F427.71
【相关文献】
1.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J], ;
2.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 [J], ;
3.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的通知 [J], ;
4.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水泥企业产品质量对比验证检验管理办法〉细则(暂行)》和《重庆市水泥企业化验室合格证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J], ;
5.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市级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认定和管理办法(修订)的通知渝府办发〔2021〕4号 [J],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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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09.10.26
•【字号】渝高新办〔2009〕003号
•【施行日期】2009.10.26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企业技术进步与高新技术产业化
正文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工作办公室关于印发《重庆市高新技
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的通知
渝高新办〔2009〕003号
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科学发展观,认真落实国务院《关于推进重庆市统筹城乡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号),加快建设成为长江上游科技创新中心和科研成果产业化基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促进自主创新成果产业化若干政策的通知》(国办发〔2009〕128号),市高新办对《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渝府发〔2009〕9号)进行了修改、补充和完善,经市政府同意,重新印发了《关于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若干规定的通知》(渝府发〔2009〕66号)。
按照修改、补充和完善后的《重庆市推进高新技术产业化的若干规定》精神,市高新办对《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渝高新办〔2007〕1号)作了相应的修订和完善。
现将《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
定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按此执行。
附件: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认定办法
联系人:代惟殊
联系电话:67575793
E-mail:***************
二〇〇九年十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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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推进我市高新技术产业高质量发展,规范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管理工作,根据国家科技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工作的通知》等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是指在区县、园区特定区域内,以一批产业特色鲜明、产业链完整且关联度大、技术水平高、创新能力强、成长性好的骨干企业和与之相配套的中小企业为主导,依托资源、区位、产业、产品、人才、平台、技术等比较优势和重大项目,集聚形成产业分工明确、协作配套紧密的专业化产业集聚区。
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必须确定一个国家鼓励和重庆支持发展的高新技术产业领域,产业发展方向符合市政府有关部门的规定。
第三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要以增强自主创新能力为核心,以加快高新技术产业化为目标,着力培育和发展战略新兴产业,努力推动产学研结合和创新要素优化配置,促进高新技术产业的集群化发展,服务区域经济高质量发展。
第四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要坚持创新驱动,把自主创新贯穿建设发展的各个环节,提高经济增长的质量和效益,培育现代产业体系。
要坚持深化改革,不断完善体制机制,创新政策扶持模式。
要坚持共同发展,强化聚集、辐射、带动功能。
要坚持扩大开放,提高国际竞争能力和市场影响力。
第五条市科技局负责我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认定和管理工作。
第二章认定条件
第六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应当具备下列各项条件:(一)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高度重视,已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的具体政策措施和切实可行的发展规划。
(二)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已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
(三)具有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础,综合实力应处于市内领先地位,主导产业及关联产值在30亿元以上。
规模以上工业企业不少于10家,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不少于20家。
(四)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优势,创新要素集聚,市级以上研发机构(含市级)不少于5家、市级以上科技服务机构(含市级)不少于5家,建立了科技研发、成果转化、
检验检测、创业孵化、知识产权、科技咨询、科技金融、科学普及等公共服务平台。
(五)具有特色的高新技术产业集群,初步形成市场机制作用下的核心主导企业与配套中小企业联系密切、分工协作的合理格局,以及较为完整的上下游产业链条。
拥有当年销售收入超过1亿元的骨干企业5家以上,与之相关联的中小企业10家以上。
已成立促进产业集群创新发展的产业技术创新战略联盟等组织。
第三章申报与认定
第七条各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根据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认定条件,编制《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书》《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等申报材料。
第八条各区县、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申报材料进行受理、初审后,向市科技局推荐上报。
第九条市科技局坚持高标准、高水平,体现引领性、唯一性和不可替代性,按照“成熟一个、发展一个”的原则,每年市科技局认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1-2个。
全市涉及相同领域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不重复认定。
市科技局受理申报材料后,组织开展申报材料审查、专家可行性论证和实地考察等。
符合条件的,向社会公示15个工作日。
公示无异议的,按照有关审批程序予以认定,并授予“重庆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牌匾。
第四章管理机制
第十条市科技局归口管理和协调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其主要职责是:
(一)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科技政策、产业政策,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和组织实施全市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规划、认定,并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二)指导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综合配套改革;
(三)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激励政策,支持培育和引进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人才(团队)等创新主体,支持建立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先进技术应用示范、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创新创业、强化科学普及等;
(四)市科技局高新技术处负责归口管理日常业务工作,负责受理和承办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申报、审批工作,审定区域范围和面积。
第十一条区县政府、园区管委会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领导机关,是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申报主体,其主要职责是:
(一)把握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发展方向,制定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规划,推动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综合改
革,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重大事项进行决策,协调解决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重大问题;
(二)落实国家有关政策,制定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高质量发展的地方性激励政策;
(三)建立有利于发展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管理体制和动员各有关部门,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建设和发展。
(四)负责组建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领导机构,下设办公室挂靠区县、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第十二条区县、园区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具体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其主要职责是:(一)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发展方向、规划、计划和政策法规等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参与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决策和领导;
(三)协助和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支持培育和引进科技型企业、新型研发机构、科技人才(团队)等创新主体,支持建立企业内设研发机构、开展产业技术研发、推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加强先进技术应用示范、促进军民融合发展、推动创新创业、强化科学普及等;
(四)负责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的申报受理、推荐上报、跟踪服务等。
第十三条建立市区(县、园区)科技部门联动机制,整合市区(县、园区)的财力、人力、平台、资源等优势,
支持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创新发展,力争构建特色高新技术产业集群,推动产业转型升级。
第十四条实行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定期报送制度,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每半年报送一次发展情况及统计表,由市科技局组织统计、评价,并将评价结果进行通报、公示。
第十五条市科技局每两年对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进行考核。
对运行高效、发展良好的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并加大支持力度;对考核不合格的,将要求限期整改;限期整改不到位的,取消高新技术产业化基地名称与资格并通报。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施行,由重庆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