铜精矿粉购销合同-专业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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铜精矿粉购销合同
甲方:签约地点:
合同编号:
乙方:签订时间:本着互惠互利,共同发展的原则,乙方自愿将铜精矿销售给甲方,经双方平等协商签订如下
协议:
一、供货数量及期限:铜精矿2404吨士5%。
二、质量标准
1 元素含量:cu > 21.9%、As< 0.5%、Bi < 0.5%,s > 25%,700g/t < Ag W 1100g/t。
2、粒度要求:浮选铜精粉进口品质。
3、单车装货应均匀一致,不能分层装矿,否则甲方有权按最低品位结算。
4、铜精矿中无石块,砂子,袋子等杂物,否则按实际含量扣除相应数量;不得夹杂其它矿
粉(氧化矿、烟灰、铜渣等),如被发现一律视为掺假、乙方违约,甲方有权按最低品位结算。
三、包装:
散装
四、交(提)货地点、方式:甲方港货场提货。
五、运输责任及运杂费承担:乙方负责运输,并承担装车及相关所有运输到工厂的费用。
六、检测、化验
1、重量、水分:以一一港CIQ检测为准。
2、取样、制样:以CIQ取样、制样为准,样品共分六份、买方一份,卖方三份,仲裁样一
份,仲裁单位为北京矿冶研究总院,仲裁样由双方共同封存于乙方留作仲裁样,保存期两个月,
过期作废。
3、化验结果以CIQ为准,化验费用由乙方承担。
七、结算标准
1、计价日:以交货当日(不含当日)前后各三个有效工作日的上海期货交易所当月当日主
力合约结算价的算术平均价为准。。
2、金结算:当Au> 1克/吨时,按80%系数计价结算,当Au v 1克/吨时不计价。
3、银结算:当银品位》100克/吨时,按中国白银网3号银79% (再最后争取79.5%)系数计价结算,当银品位v 100克/吨时不计价。
4、铜结算:根据品位分别乘以计价系数结算:
5、其它元素不计价。
八、结算方式与期限
1、结算:银行承兑汇票。
2、预付款部分:合同签订后3个工作日内出具金额为50万人民币的银行承兑汇票。
3、总货款结算部分:提货前5个工作日内通知甲方开具根据装货港的湿重、装港水分、装港品质,以及开立承兑汇票前3个工作日的沪铜当月当日合约结算价均价和中国白银网3号银结算价的平均价格计算,总额需扣除预付款金额。
4、如果乙方收到的总货款超过了最终发票金额,乙方应在确认最终重量、最终品质、
最终价格的5个工作日将差额以电汇的形式退回给甲方,同时向甲方开具最终货款的增值税
发票。
5、对于甲方未付款的货物,乙方保留货物的所有权。
九、解决品位争议的方式:
化验数据以CIQ结果为准,如果任何一方对于检测结果有异议,则参考仲裁样检验结果。
(1).仲裁结果在双方检测结果之间,以仲裁结果和与仲裁结果接近的化验结果的平均值计算。
(2).仲裁结果在双方检测结果之外,以仲裁结果和与仲裁结果接近的化验结果的平均值计算。
(3).仲裁结果与其中一个检验结果一样或刚好是两个检验结果的平均值,按仲裁结果计
算。
十、违约责任
因本合同产生的纠纷,双方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则提交签约地法院裁决。十一、其它:
1.本合同适用按《合同法》,直接约束甲方和乙方。
2.如乙方未能按合同约定时间交货,则合同自行终止。
3.甲方保证本合同中所载甲方或其代理人的联系地址、电话等真实有效,如有变更,应
及时通知乙方。否则,有关通知等未能送达的责任由甲方承担;乙方发出的通知等信件的投
邮之次日视为送达日期。
4.本合同经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本合同一式四份,双方各执二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