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事实,错误]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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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研究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研究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研究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不单关系到行为人有无犯罪故意,又牵涉到其犯罪是否成立以及是否既遂的情况。

为了合理的解决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不能仅仅只讨论理论层面的问题,在立法层面上,也理当对相关立法进行完善。

本文着重分析了国内外刑法理论界的观点并结合我国立法情况进行再一步分析,提出了具体的处断归责。

在借鉴国外立法模式的基础上提出了数条完善立法的建议,希望能更好地完善刑法相关的理论体系,解决司法实践中的具体问题。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分类(一)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第14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然而,与此不同的是,现实中的主客观方面并不都是一致的,主观和客观相脱离的情况也会出现。

在主观方面来说,这关系到行为人是否构成犯罪、构成故意或是过失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

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的目的就是为了解决发生主客观不一致的情形时,行为人是否需要承担故意的责任以及将产生的责任予以承担。

(二)事实认识错误的种类划分在学界中对于其的划分存在着较大差异,学界也一直存在着各种争议,比较常见的分类主要有以下几种:1.根据构成要件划分所谓的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也就是将犯罪的具体过程中,相关的犯罪人即便是在主观上与客观上存在着差异,但是因为其依然是同一个犯罪的构成,因此将其作为一个犯罪行为来认定。

例如甲想杀情敌乙,但因为天黑而错把丙认成了乙,杀死了丙。

而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与上文不同,其认定犯罪人在实际犯罪行为中处于不同犯罪构成,分别属于两个完全不相同的罪名。

抽象事实认识错误包含了三种不同的类型:一是行为人主观认识想犯轻罪但是客观事实却犯了重罪,如想走私普通货物却走私了毒品。

二是行为人主观想犯重罪,却只造成了轻罪的事实结果,如行为人本想偷盗枪支但只成功窃取了一般财物。

三是行为人主观故意想犯的犯罪与实现的危害后果的犯罪是不同的罪,但法定刑一样,如行为人本想走私武器,却走私了假币。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作者:张增旗来源:《法制与社会》2015年第10期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

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

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5)04-050-02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

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在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

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

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

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内容提要:刑法中错误问题涉及总则中犯罪形态!刑事责任等多个方面内容我国现行刑法典对错误问题没有明确规定,所以对错误问题的判断需要从故意本体论引申错误论涉及刑法理论中行为人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两方面,研究的是主观认识和客观事实不一致情况下能不能对行为人故意归责的问题。

本文着重讨论了刑法中事实错误的基本概念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关键词:关键词: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一、事实认识错误概念分析认识错误问题是刑法学中的一个复杂而重要的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对认识错误问题的判断与分析关系到如何追究行为人刑事责任的问题。

一般而言,根据错误是对事实还是对法律的不知或误认作为标准,刑法学上的认识错误可以分为两类:一是行为人对法律认识错误即法律认识错误;二是行为人对事实认识错误即事实认识错误。

我们在这里探讨的主要是有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

研究事实认识错误的理论价值在于确立行为是否成立故意以及成立何种程度的故意。

传统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紧密联系表现在事实错误阻却故意。

在分析事实认识错误与故意的联系时,首先要事实错误阻却的是什么意义上的故意,到底是不是是犯罪故意。

“犯罪故意不是一般的行为故意,不仅是对行为事实的主观反映,而且要对事实的性质予以评价,也就是要明知结果的危害社会性质”1〔1〕。

也就是说,犯罪故意与行为故意并不是一对同义的概念。

由此,事实认识错误阻却的是犯罪故意,而不是行为故意。

事实错误是以存在行为故意为前提的,即行为意图为前提的。

行为意图是行为人在实施行为之前以及实施行为的过程中对行为事实的认识。

行为意图与犯罪故意的系表现在:当行为意图对符合构成要件的各要素完全认识到时,行为意图就和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认识错误就不能排除故意,行为也就构成故意犯罪;当行为意图对行为构成要件的要素部分认识到时,如果没认识到的要素并不是此罪成立所必须的要素,那么就把行为意图视为与犯罪故意相符合,事实错误也不阻却故意,行为成立故意犯罪。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内容摘要】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形式,也能影响行为人所实施的犯罪是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笔者认为法律认识错误不可以阻却刑事责任,承认事实认识错误可以阻却刑事责任。

本文试从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的范围、种类理论谈谈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影响。

一、认识错误的概念及立法依据(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在刑法上的认识与客观实际情况存在不正确的认识。

行为人发生这种错误时,就产生了是否阻却故意的问题。

[ 张明楷:《外国刑法纲要》,清华大学出版社1999版,第220页。

]故意与过失是认识因素的范畴,行为人的认识因素不同,故意或过失会影响到行为人的意志因素,进而影响到犯罪行为的罪过形式。

也就是说,行为人的认识错误,可能影响罪过的有无与犯罪形态(既遂还是未遂),还可能影响共同犯罪的成立与否。

因此,我们在研究犯罪的构成要件时,必须研究认识错误问题,以确定错误如何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问题,做到准确定罪量刑。

(二)刑法错误论的立法依据对于刑法认识错误的法律依据,我国刑法对错误没有直接的规定,但我国刑法第11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概念,笔者认为这可以说是我国刑法关于错误论的间接法律根据。

刑法第11条规定:“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但是国际上,许多国家的刑法对错误就有明文规定。

这些国家研究刑法学中的认识错误论往往是以本国的刑事立法为依据的。

例如:1976年西德刑法第16条明确规定:“⑴行为人于行为之际,对于犯罪的法定构成事实所属情况欠缺认识者,不成立故意行为,但是对过失行为之可罚性不生影响。

⑵行为人对于行为之际有可成立较轻法规所定犯罪构成事实之情况者,惟依较轻法规处罚轻故意行为。

”该条文就是关于犯罪构成事实错误的规定;还有该法第17条规定:“行为人于行为之际,欠缺违法行为之认识,且此认识错误系不可避免者,其行为无责任,如系可避免者,得依第49条第1项减轻其刑。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在刑法实践中是常见的问题之一,它是指法官在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时,由于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或者对法律规定的理解不清,导致对事实和法律的判断出现偏差,从而影响了判决的公正性和正确性。

本文将就刑法中的认识错误问题进行探讨,分析其原因和对策,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一定的参考价值。

一、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1.认知限制所谓认知限制,是指人们在判断某些事物时,由于知识或经验的不足和过度专注于某些方面,从而忽略了其他方面的因素,导致对事实的认知出现了片面性。

例如,某位法官缺乏对某种犯罪的专业知识,对罪行的认定可能会出现误判。

2.逻辑错误逻辑错误是指法官在运用逻辑推理时,从前提到结论出现了漏洞或错误,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出现了偏差。

例如,在法官的逻辑推理中出现了”归因谬误”,将一个事件的结果归因于某一个单一的因素,而忽略了其他影响因素,导致判断的不准确。

3.法律错误法律错误是指法官对法律规定的理解和运用出现了偏差。

例如,法官对某一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错误,导致对事实的认知不准确,甚至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伤害。

二、认识错误的原因1.个人认知的局限性法官作为司法实践者,其知识面和经验水平会因为工作背景的不同而存在差异,从而导致在对某些案件的认识和判断上出现错误。

2.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法律规定的不确定性及其在具体案件中的适用,既是法官误判的原因之一,也是判断标准的问题。

例如,在某些案件中,如果法律规定的解释和适用出现了偏差,很可能会导致对案件的认识和判断出现错误。

3.组织和制度的问题由于司法制度和组织架构的问题,存在一些案件管理和内部沟通上的偏差,从而对判决质量产生了一定的影响。

在这种情况下,法官需要做好相关的工作,尤其是建立机制,促进内部交流,以保证更加客观和准确地对案件进行认识和判断。

三、对策1.加强司法人员培训为了提高司法人员对不同领域相关法律知识的掌握,应该加强司法人员的培训工作,提高其专业素质,同时还可以不断完善相关的知识体系,以解决由于专业知识不足导致的认识错误问题。

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议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作者:张艺来源:《魅力中国》2018年第19期摘要: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是由于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的不一致所造成的。

在刑法理论中,对于认识错误主要分为两个方面: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行为人的认识错误直接关系到对行为人罪与非罪、既遂与未遂、罪数形态以及刑事责任等相关问题的认定,因此受到刑法理论的广泛关注。

而正确、合理地把握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有助于全面把握刑法的适用,更有利于司法实践中,对涉及认识错误的案件进行合法、合情、合理的定罪量刑。

关键词:认识错误;知法推定;主客观相一致;刑事责任一、认识错误的概述及分类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在其法律性质、行为后果以及相关的客观事实上,存在错误的认识。

行为人认识错误的问题属于犯罪构成主观方面的范畴,与罪与非罪、罪过形式、一罪与数罪以及既遂与未遂等方面存在密切的联系。

其本质表现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差异。

而行为人是否具有罪过,是以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行为能够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有无主观上的认识或是具有认识的可能性为前提。

倘若对自己行为所引发的危害社会的结果并无主观上的认识或不具有认识的可能性,则罪过就不能成立。

因此,当行为人的认识错误足以影响到其自身对于危害结果的认识或认识的可能性时,就应当否认行为人主观上具有罪过。

但当认识错误的程度较低,不足以排除行为人对危害结果具有认识的可能性时,只能在主观上排除行为人具有故意,但不能否认其具有过失。

当错误完全不能影响行为人对危害结果的认识时,其在主观上就有罪过,但仍可能影响犯罪既遂或未遂的成立。

1针对认识错误的分类,学术界普遍存在争议,其中具有代表性的有如下两种分类方式。

(一)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认识错误是基于行为人主观方面的认识与客观事实之间存在着差异和矛盾而发生的。

依照行为人对不同类型的客观事实的错误认识,可以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两类。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
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法院或检察机关在审理犯罪案件时对案件事实认识错误,而导致判决结果错误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一般有以下几种处理方式:
1. 取消原判决,重新审理。

此时需要重新调查和认定案件事实,确保结果正确。

2. 改判。

如果错误的事实认识只影响了原判决的部分内容,法院可以只对该部分进行改判,而不必重新审理整个案件。

3. 撤诉。

如果检察机关在起诉阶段犯有事实认识错误,导致起诉的对象不应该被起诉的情况,检察机关可以自行撤诉,以保障司法公正。

总之,在处理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时,应该根据实际情况、法律规定和司法实践,以确保结果正确为原则,尽可能避免冤假错案的发生。

论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

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法律系本0803班梁永祥指导教师[摘要]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的罪过形式、刑事责任,而且也涉及犯罪的既遂或未遂,是刑法中的一个重要课题。

许多国家在刑法典中对基于事实认识错误实施的行为的刑事责任问题作了明文规定。

我国现行刑法典中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规定,在旧刑法的制定和新刑法的修订过程中,曾有学者提出了关于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理论案,但最终没有被采纳。

本文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入手,在借鉴了外国刑法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的基础之上,通过对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处理原则的研究,指出我国刑法在事实认识错误方面的缺陷并提出了完善建议,以期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和科学的认识,并能引起法学同仁对此问题的进一步探讨。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罪责认定引言行为人的事实认识错误问题是犯罪主观方面一个特殊而重要的问题。

因为这种认识错误不仅影响行为人主观上是否存有犯罪故意,而且影响到行为人是负故意责任还是负过失责任,亦或是不负责任。

事实认识错误论的宗旨就是解决发生事实认识错误是否排除行为人对于所发生事实成立犯罪故意,是否承担故意罪责。

它对于保证刑事责任的正确归结,有效的排除主观归责和客观归责,合理地解决行为人犯罪和刑事责任问题,从而使罪刑法定、罪行相适应等原则得到切实有效的贯彻有着重要的意义。

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述(一)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关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国内外学者的论述可谓林林总总。

大陆法系国家学者们倾向于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的主观认识和客观认识不一致。

这种局限于构成要件的事实的认识错误是比较狭义的,因为根据这一定义,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就只能被单独列为一类错误而排出在事实认识错误范畴之外;我国台湾地区刑法学界基本上也采用大陆法系国家的事实认识错误概念,认为“事实认识错误是行为人主观上所认识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与客观发生之构成犯罪之事实不相一致”。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论我国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一、刑法中的认识错误的概述与分类(一)刑法中认识错误的概念刑法中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本身施行的犯罪构成事实或者对本人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质,主观上想要发生的事实和客观上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

具有以下几种特点:(1)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不属于犯罪主观方面的内容。

主观方面反映客观现实的主观心理状态,认识错误包括主观和客观的内容。

(2)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中关于定罪,是不受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影响的。

(3)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包括意外事件。

(二)刑法中认识错误的分类我国刑法界主要将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分为:法律上的认识错误和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的是行为人对本人的行为活动是否合法,产生的不正确的认识。

第一,行为人的行为在法律上不构成犯罪,行为人却误认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犯罪”。

“假想犯罪”是不构成犯罪的。

第二,行为人误认为自己的行为不犯罪,而法律上却将此种行为规定为犯罪。

这在刑法理论上称为“假想非罪”,也有学者称之为法律的消极错误。

第三,行为人对自身的行为在定何种罪和如何量刑上存在不正确的理解。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行为人在事实上的认识错误不同于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对自身行为的真实情况存在误解,包含以下几种情况:第一,对客体的认识错误对客体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实际侵害的客体和本来想要侵害的客体不一致。

有两个主要的特征:(1)是行为人主观上具有故意,故意侵害某种法益。

(2)行为人现实中加害的客体与主观意欲不同。

第二,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对犯罪对象的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本以为要加害的对象和实际上加害的对象不一样,行为人认为所侵害的对象是某人,而实际上侵害的对象是另一人。

对象认识错误有两个特征,分别是:(1)行为人在行为时主观上有明确的想要加害的对象。

从一则案例看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从一则案例看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

从一则案例看刑法上的事实认识错误近日,一则新闻引起了社会广泛关注。

据报道,在某小区内,一名女子因感情纠纷,伤害了她的前男友并被警方刑拘。

然而,在案件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了一些事实认识错误,这也让我们认识到了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严重性。

首先,我们需要了解什么是事实认识错误。

在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是指对案件事实的认定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情况。

因此,在刑法审判中,事实认识错误是非常严重的问题。

由于事实的认定对刑事案件的审判极为重要,因此一旦发现事实认识错误,刑事判决将会产生重大影响,尤其是对于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会产生不可挽回的影响。

那么回到这个案例,究竟发生了什么事情呢?据报道,这名女子因与前男友感情纠纷而在晚上持刀进入他家,并用刀抵住其脖子,于是被警方抓捕归案。

而在后续的调查过程中,警方发现,原先被认为是女子持刀威胁对方的刀具,实际上是被害人亲自交给女子的。

这个案例导致的事实认识错误显然是一个非常严重的问题,它涉及到诈骗罪、故意伤害罪以及非法持有刀具罪等多个方面。

由于事实认识错误可以影响到最终的判决结果,因此这个案例也引发了公众对于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关注。

除了以上的案例,实际上在刑事案件中,事实认识错误是非常普遍的。

这通常由于审判人员存在某种认知偏差,或者审判过程中出现了重要证据缺失等原因导致。

例如,在某起盗窃案中,在警方调查时,发现被告人的行为不符合犯罪行为的构成要件,但是法庭认定被告人盗窃成立,判决被告人有罪定罪并数罪并罚。

这里需要强调的是,事实认识错误绝不仅仅影响到被告人的权益,还会影响到其他相关人员的权益。

譬如上述案例中,如果刑事判决出现了事实认识错误,那么可能会给受害人带来不必要的痛苦,造成他们的经济和生活困难。

因此,事实认识错误的危害程度更为复杂和严重。

那么如何避免事实认识错误呢?首先,我们需要注意审判人员自身的认知偏差问题,这需要审判人员进行较高标准的事实认定,并且在证据收集环节有严格的制度规范。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法学专业毕业论文论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摘要:本论文旨在探讨刑法领域中存在的认识错误问题,并提出相应的改进措施。

首先,通过分析刑法认识错误的类型和原因,揭示了认识错误对刑法实践的不利影响。

其次,结合案例分析,深入探讨了认识错误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表现及其危害。

最后,提出了改进刑法认识错误的建议,包括完善教育体系、加强专业培训以及加大研究力度等。

关键词:刑法、认识错误、案例分析、改进措施引言:刑法是法学专业中的重要学科之一,不仅关乎社会公正与法律秩序的维护,同时也直接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和社会关系。

然而,在刑法领域中,由于各种原因,往往存在着各种认识错误的问题。

这些错误不仅损害了刑法的权威性和公信力,也对刑法的实施产生了负面影响。

因此,深入研究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弄清其类型和原因,并提出相应的解决措施,对于推进刑法领域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第一章认识错误的类型和原因1.1 认识错误的概念认识错误,指的是在刑法领域中,由于主体的信息有限、认知能力有限或其他非理性因素的干扰下,导致对犯罪行为和刑罚的认识出现偏差或错误的现象。

这些错误可能涉及法律解释、法律适用和法律实施等多个环节。

1.2 认识错误的类型认识错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种类型:1.2.1 解释错误解释错误指在对刑法条文的理解和解释过程中出现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能是因为对刑法术语的误解、语义歧义或法律规定的不明确导致的。

1.2.2 适用错误适用错误是指在对具体案件应用刑法时,出现了错误的适用情况。

这可能是由于对相关法条的误解或对案件事实的判断错误导致的。

1.2.3 程序错误程序错误是指在刑事诉讼的过程中,由于程序上的错误判断或其他因素导致的犯错。

这种错误可能涉及审判程序的违法、证据的缺失或审判方面的瑕疵等。

1.2.4 评价错误评价错误是指对犯罪行为和刑法中的价值判断上出现的错误。

这种错误可能是由于法官或立法者的个人意见、偏见或其他主观因素的干扰引起的。

浅析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析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

浅析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作者:欧婷来源:《法制与社会》2011年第13期摘要目前,我国刑事立法没有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规定,司法实践中对有关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处断各地不一,国内刑法学界对该问题的研究也尚未形成统一的体系和成熟的理论。

因此,本文在比较分析各国立法和国内外主流学说的基础上,结合多个真实的案例,对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其对刑事责任的影响等问题提出见解。

关键词事实认识错误法定符合说抽象符合说作者简介:欧婷,广西师范大学法学院硕士研究生,从事法理学研究。

中图分类号:D914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9-0592(2011)05-025-02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吴邦国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四次会议上指出,“常委会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进一步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使我国刑罚结构更趋合理,使其更好地起到惩治犯罪,预防减少犯罪的作用。

”然而,我国学界关于刑法中事实认识错误问题的研究一直未能引起相关立法部门的足够重视,现行刑事立法没有在此方面的具体的规定。

因此,完善我国在这方面的立法是必要的,对保持我国司法的平等性和一致性具有重要的意义。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国外刑法典关于错误的规定大都与故意的概念密切联系,且其重心在于如何处罚。

《德国刑法典》第16条规定:(1)行为人行为时对法定构成要件缺乏认识,不认为是故意犯罪。

但要对其过失犯罪予以处罚。

(2)行为人行为时误认为具有较轻法定构成要件的,对其故意犯罪仅能依较轻之法规处罚。

《日本刑法典》第38条第一款规定,实施了本应属于重罪的行为,但行为时不知属于重罪的事实的,不得以重罪处断。

其他国家如法国、挪威、波兰等国均有类似的规定。

我国现有的刑法虽然不像德、日等国那样有直接的法律根据,但有间接的法律依据。

这个法律依据就是刑法第14条规定的故意犯罪概念,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的发生,因而构成犯罪的,是故意犯罪。

刑法上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刑法上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法律咨询、刑事辩护委托请直接拨打马律师手机139****8753欢迎加入“刑事备忘录”刑法、刑诉讨论第八群(一至七群已满额),欲入群者请先添加本人微信号myyznl或者扫描本文底端二维码加我好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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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一)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所发生的事实虽然不一致,但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即行为人只是在某一犯罪构成的范围内发生了对事实的认识错误,因而也被称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

1.对象错误。

具体的事实错误中的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然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例如:甲本欲电话诈骗乙,但拨错了号码,对接听电话的丙实施了诈骗,骗取丙大量财物。

甲的行为属于对象错误,成立诈骗既遂我们说,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误把甲对象当作乙对象加以侵害,而甲对象与乙对象体现相同的法益,行为人的认识内容与客观事实仍属于同一犯罪构成的情况。

根据具体符合说和法定符合说,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的对象错误,不影响故意犯罪既遂的成立。

甲打错电话误将丙当作乙实施了诈骗,并骗取了大量财物,虽然该行为对象错误,但是仍然在同一犯罪构成要件内,应认定为诈骗罪既遂。

在对象错误中,具体符合说与法定符合说的结论一致:该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认定为故意犯罪既遂一罪。

同一犯罪构成内不同类型的对象、不同行为方式的认识错误,按照具体事实认识错误中对象错误的原则处理,即这种错误不影响犯罪故意的成立,只认定为故意犯罪一罪。

2.打击错误。

打击错误,也称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本身的差误,导致行为人所欲攻击的对象与实际受害的对象不一致的情况,但这种不一致仍然没有超出同一犯罪构成。

例如:甲欲枪杀乙,因未瞄准而将丙杀死,属于打击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

浅谈刑法中的认识错误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发展和人们对刑法认识的不断深入,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也逐渐浮出水面。

事实上,刑法中的认识错误天生就存在着,这也制约了刑法的实践运用。

对于刑法从业者来说,更应该认真审视刑法中的认识错误,以更加准确、公正地运用刑法。

一、认识错误之刑罚目的实现刑罚目的是刑法实践的核心问题,而其认识错误便有可能导致刑罚的滥用或不足。

刑罚目的是通过制裁犯罪,实现对罪犯的惩罚、警戒、教育和改造,保障社会的安全和正义。

但对于刑罚目的的理解,却存在着各种不同的认识偏差。

第一个认识错误是把刑罚目的仅局限于惩罚犯罪的行为,而忽略了教育和改造的意义。

事实上,惩罚犯罪只是刑罚目的的一部分,而真正的目的应该是通过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防范和治理犯罪,使罪犯能够修正错误,回归社会。

第二个认识错误是将刑罚目的的达成建立在报复和复仇之上。

实际上,刑罚的目的应该是为了制止和预防犯罪,而不是为了报复和复仇。

刑罚的使用不能被贪婪和对社会不负责任的个人利益所驱使,否则不但不能发挥刑法的整体作用,更加会适得其反。

二、认识错误之证据标准运用证据的标准是指对证据的认定和应用要求的标准,其大小直接影响到刑法实践效果的好坏。

目前,刑法实践中的证据认定存在着一些认识错误:首先,经验证据的认定标准鲜明不足。

经验证据是指人们在日常生活中形成的对事物的经验和见识,具有重要的价值。

但现实中往往缺乏具体标准和定量指标,容易导致错误的判断。

其次,视证据来源进行歧视,把公平视为等同于平均数。

事实上,对证据的来源应该按照其充分性、真实性和可信度等因素进行综合评估,绝不能因为其来源,就给予任意的不信任或去抵消其证明力。

三、认识错误之实质正义理论透析实质正义理论认为,刑法应该关注的不仅仅是法律形式上的正义,还要重点关注实质上的正义。

在实践中,为了保证实质正义的实现,需注意以下两点:第一个是认为,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不仅仅是自由的,还应该差异很大。

事实上,实际正义和形式正义之间的关系处于互动和调整的状态中,不能以“实际正义”为借口擅自减刑或逍遥法外,而必须根据法律的规定予以处理。

论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

论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

论刑法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摘要] 认识错误,分为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司法实践中法律认识错误的案件较少,处理起来也比较方便。

实践中关于认识错误的真正难点是事实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对刑事责任的认定有较大的影响,但我国刑法没有明确加以规定,在司法实践中引起了一定的混乱。

本文对事实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进行论证,以期为实践提供参考。

[关键词] 认识错误事实认识错误认识错误的处断原则法定符合说具体符合说错误论在论及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前,我们首先要弄清楚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及其研究范围,明白其内涵和外延,这样不仅将没有必要讨论的东西排除出去,而且也能避免理论界关于错误理论臃肿、混乱的局面。

一、事实认识错误的概念何为刑法中的事实认识错误,这是国内外刑法理论界讨论较为激烈的问题。

我国刑法学界通说认为,事实认识错误又称构成要件性错误,是指行为人对于构成要件事实的不正确认识,即行为人行为时主观预见的构成要价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构成要件事实不相符合。

它是由故意的必要认识内容之一(即对犯罪构成事实有所认识)所派生出来的错误类型,其主旨在于解决行为人对与其预想不一致的事实能否成立故意犯罪。

要点如下:(一)事实认识错误中的行为必须为犯罪行为。

也即行为人在主观上必须有犯罪故意。

如果行为人本无犯意,而实际上造成了非预想危害性结果的,属过失论一般问题。

因为在这种场合不涉及是否成立犯罪故意。

例如,甲误将砒霜当作白糖给他人食用,结果将他人毒死;不知是禁渔期、禁渔区而捕捞水产品的。

以上案例,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并没有犯罪意图,因此,对于现实发生的事实而言,只是单纯的过失犯或者意外事件问题,在过失犯罪理论或者按照意外事件处理即可。

(二)由于行为人主观上发生了认识错误,客观上产生了非预想的犯罪事实。

也即是说,由于行为人主观认识错误,客观上必须发生了主观上没有认识到的犯罪事实,由此排除了客观上发生的非犯罪事实的场合,客观上的非犯罪事实主要包括不能犯[1](对象不能犯、方法不能犯、和主体不能犯)、迷信犯[2]和幻觉犯[3]。

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研究论文

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研究论文

刑法事实认识错误研究论文事实认识错误理论之于刑法研究有非常重大的意义,但是刑法中的事实错误问题始终是我国刑事立法上的空白点。

本文介绍关于事实认识错误的学说,借鉴国外理论研究成果,提出我国刑法中事实错误的立法建议。

一、概述(一)事实认识错误定义分析当人行为人对所认识的事实与现实真实情况出现偏离时,或者在理解方面出现了偏差即可视为事实错误认识。

从法律角度来看此类错误与个体的刑事责任存在着一定的联系并对其会产生直接的影响作用,因此在实际处理过程中需要结合实际情况对其进行处理。

假设事实认识错误处在犯罪构成要件事实错误认识范畴内则必然会对行为人的刑事责任带来影响;反之当这些责任落于犯罪构成要件之外时则不会对刑事责任产生影响。

(二)事实认识错误特性分析1.客观特性分析。

在对事实认识错误进行判定时或者对个体刑事违法行为进行判定时,需要先对其行为社会意义进行确认。

然后根据此行为对犯罪构成要件进行评价,因此此评价就成为了刑法范畴的评价,但需要注意的是这种评价与违法性本身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并渗透到行为的各个层次方面。

举例来说某行为人A刺杀了B,从社会意义角度来看该行为即为杀人行为,若从构件角度对其进行剖析时并以刑法的方向对该行为进行考量即可视为“故意杀人”,而事实认识错误就出现在以上过程。

而事实认识错误的客观内容就是指行为人在实施“故意杀人”的时候,是否存在认识错误,若存在所杀非所欲杀时但其中又并未包含行为人对其行为在法律上做出某些评价的认识错误。

正是基于以上原因就必须将法律认识错误与事实认识错误区别开。

在部分西方国家法律认识错误又被称作“禁止错误”,也就是说当行为人并未对自身的犯罪行为有准确的认知。

所以在事实认识错误特性分析的工程中若能够把握住其客观特性便能可以清晰地分辨出事实认识错误与法律认识错误。

2.主观特性分析。

出现事实认识错误不仅仅体现了客观性特点同时也受到了部分主观特性的影响。

认识错误是在行为人存有认识的前提下导致的错误,这事实上是认识错误出现的一个必要条件,当然这种错误也存在其固定范围即需要以行为人犯罪故意的认识范围作为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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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刑法中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摘要事实认识错误一直是刑法理论界与实务界所关注的焦点,在检察院的刑法案件中也经常遇到。

然而我国刑法在这方面少有研究。

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是事实认识错误中相关理论争议的焦点,主要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种观点的争论。

本文指出这两种观点的的处理结果有很大的差异,值得深入的研究。

关键词刑法抽象事实认识错误
作者简介:张增旗,天津市西青区人民检察院。

刑法中成立犯罪故意要求主客观相一致,但现实中会出现很多行为人的主观意图和客观情况并不相符的情况,主要表现为事实认识错误,而且该类案件一般为疑难复杂的案件,司法实践中其处理结果也容易招到很多争议。

所以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刑法学应当重点解决的问题。

一、刑法上的认识错误
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的行为的刑法性质和有关的事实情况不正确的认识。

” 在
传统的刑法理论中一般将其分为两个部分:法律认识错误和事实认识错误。

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事实情况的不正确理解。

司法实践中有很多犯罪嫌疑人试图以
事实认识错误为理由,来否认自己的犯罪故意,从而达到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目的。

这就需要我们运用准确的理论来判断,事实认识错误这种情形是否还能认定为犯罪故意以及是否影响犯罪构成。

我国刑法成立犯罪要以行为人具有故意或过失为条件,而且处罚故意与过失的原则和力度都不一样。

对于故意,刑法一般都规定为需要进行相关的处罚,过失行为则正常情况下不予处罚,处罚的则要法律特别规定,并且过失犯罪处罚力度一般明显轻与同种的故意犯罪。

当没有故意也无过失为主观要件时就为意外事件,则不需受到处罚。

对于法律认识错误本文就不做详细解释,重点进行阐释论述事实认识错误的相关内容和处理原则,以及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这对解决现实疑难案件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二、有关事实认识错误的分类
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同一犯罪构成内的错误和不同犯罪构成间的错误。

同一犯罪构成内的
错误也被称为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客观发生的事实的认识产生了错误,但错误却没有超过同一个犯罪的构成要件。

不同得犯罪构成间的认识错误又被称作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意思是行为人自己所认识的事实与客观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且各自隶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

根据刑法理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一般又被分为两大类:对象错误和方法错误。

对象错误是指行为人实施犯罪行为时,误把A对象当作是B对象,并且A对象和B对象犯罪构成不相同。

方法错误是指由于行为人自己本身的行为偏差,导致自己意欲攻击的对象A和实际攻
击的对象B不一致,而且A对象和B对象的不一致同样不属于一个犯罪构成的范围。

在理论
知识上,本来就难以区分的两种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具体到案件当中就更加难以区分。

那么,这两个种类不同的抽象认识错误,是否应该适用不同的处罚原则呢?
三、事实认识错误的处理原则
我国刑法传统理论采用的是前苏联理论主张的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

笔者认为虽然把主客观相一致的原则作为解决相关问题的基本原则是应该得到支持的,但是旧理论过于僵化很难处理好现实很多疑难的案件。

接受一些外来的新理论,倡导法益原则和责任原则是有益处的。

对于相关问题的处理原则以德国、日本等国家为代表的刑法学中则有具体符合说、抽象符合说、法定符合说三不同学说的对立与争议。

国内刑法理论也已认同并接受了其中很多的观点和主张。

具体符合说认为,行为人主观的认识与客观发生的客观情况具体一致时才成立故意犯罪,这里指的具体一致是指完完全全的一致和相同才可以,不仅要符合同一个犯罪的构成而且在细节上也要完全的一致。

早前的具体符合说坚持细节的绝对一致但是现在的具体符合说做了一定的改变,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的处理结果与打击错误的处理结果并不一样。

对于具体事实认识错误的对象错误的处理结果具体符合说现在的处理结果与法定符合说的处理结果相同,而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中的的打击错误具体符合说则与法定符合说做出了不一样的处理结果,到底有哪些不同之处下文会做出详述。

抽象符合说认为,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发生的情况不一样时,也不能阻却故意。

主观上具有犯罪的认识,实际上又发生了犯罪的事实只需要抽象的符合即以一定的犯罪意思而发生就成立故意。

抽象符合说是日本的牧野英一第一次提出的,到现在抽象符合内部又有不同的学说,其每家的学说也略有不同。

抽象符合说不太符合责任主义原则和刑法罪行法定的原则受到了许多很多学者的抨击。

可笔者自己认为抽象符合说在解决抽象事实认识错误的有关问题上却可以发挥独特的作用更好的解决相关问题处理结果更容易得到民众的认同。

法定符合说,是指行为人的认识与客观发生的事实,只要在法定构成范围内相符合,就可以成立故意,而不要求主观认识和客观发生的事实具体的符合。

所以法定符合说的观点是故意的内容不必与客观情形完全的一致。

有关杀人的犯罪,故意的成立只需行为人对抽象的“人”犯罪即可,行为人主观具有杀人的认识,并且客观确实事实了杀人的事实,不管最终造成死亡的人和行为人主观想杀的人是否具体的相同,只要结果造成了“人”的死亡,侵犯了人的生命权这个法益,就应该成立犯罪的故意。

法定符合说目前在我国刑法理论界成为了通说。

四、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的具体处理规则
如前文所述,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分为对象错误和打击错误两种,两种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在刑事案件中也比较常见。

不同的处理规则,往往得出不同的结论,在理论上看似差别不大的两个结论,运用到实践当中却直接关乎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切身利益,甚至能够左右他们的生命。

所以,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处理规则的不同,非常值得我们深入讨
论与研究。

对于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存在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两个不同的观点的争论。

法定符合说认为,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中不管是对象错误还是打击错误由于行为人所认识的与实际发生的情况不一致,且分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所以一般情况下应阻却故意的成立,但是如果主观认识与客观的事实属于同一种罪质的情况下,在重合范围内可成立故意。

例如:张三意图盗窃李四的背包并不知道背包中是什么东西,盗窃到手以后打开才发现包内都是毒品,则对于张三主观上想盗窃的东西是普通财物,客观上盗窃的实质上是国家禁止的流通的毒品,但是毒品也有物品的价值可以评价为普通财物,则对于张三仍可定为盗窃普通财物罪的既遂。

同理张三想盗窃毒品却盗窃了普通物品的情况,则可成立盗窃普通物品的既遂和盗窃毒品的未遂,想象竞合择一重。

也就是说虽然主客观不一致,但是如果罪质相同,则成立轻罪的故意犯罪既遂。

这一点的处理方法理论界几乎没有争议,而且法定符合说和抽象符合说的处理基本相同。

但是存在较大争议的则是在不同罪质时,例如;在“徐某求婚不成掐人脖,误认死亡施奸淫案” 中,法定符合说认为徐某主观上想犯得
的是侮辱尸体罪,客观触犯的是却是强奸罪,因为认识错误阻却故意所以只能认为触犯侮辱尸体罪未遂和过失强奸罪择一重,但是我国刑法并没有规定过失强奸罪无法处罚,最终只能认定为侮辱尸体罪未遂。

这种处理结果也是法定符合说所坚持的观点,但是其处理结果强奸行为只评价为侮辱尸体且是未遂似乎过于轻纵犯罪,很难为一般民众的价值评价标准所接受。

抽象符合说则认为不管是否为同一犯罪构成,只要抽象的一致即可成立故意,所以对于徐某认为触犯侮辱尸体罪既遂。

虽然抽象符合说受到很多学者的抨击,认为抽象符合说违反责任主义,是为了处罚而处罚。

我国刑法理论主流观点是赞成的法定符合说,笔者个人则认同用抽象符合说来处理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

抽象符合说在对抽象的事实错误的案件的处理上有着自身的优势,其处理结果也更合理也更符合一般民众的价值评价标准。

笔者认为对于事实认识错误在司法实践中的处理可以分不同情况采用不同学说的观点,对于具体的事实认识错误的情况采用法定符合说的观点进行处理,对于抽象的事实的认识错误则可运用抽象符合说的观点进行处理。

不得不承认我国对于事实认识错误,特别是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理论研究和立法方面都有很多不足的地方,而且抽象的事实认识错误是司法实践中处理很多现实疑难案件所不得不面对的问题,研究事实认识错误有其重要的意义。

不管是国内外理论界的具体符合说,法定符合说还是抽象的符合说都有其相对合理的方面,这些学说的对立产生的碰撞可以促进理论的发展与进步。

对于司法实践中疑难案件的处理,坚持运用哪个学说的观点本身并不重要,如何运用相关学说使案件处理结果更符合民众的价值评价标准,能更好的维护公平正义才是最重要的事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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