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校共育共治法律机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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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校共育共治法律机制研究
作者:王俊英王梅霞
来源:《法制与社会》2020年第02期
关键词未成年人共同教育家校共育
基金项目:河北省法学会2019年立项课题,编号HBF [2019] B031。
作者简介:王俊英、王梅霞,河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
中图分类号:D920.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文獻标识码:A ; ; ; ; ; ; ; ; ; ; ; ; ; DOI:10.19387/ki.1009-0592.2020.01.140
(一)家校共育共治的概念
一般来讲,未成年人教育主要由家庭教育、学校教育、社会教育三方面构成。其中,家庭教育主要指父母对未成人年的教育,即:父母利用自己的知识经验,通过自身的言传身教,对子女产生的有意识的教育影响活动。学校教育主要指教育机构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即:教育工作者(教师)以学校等教育机构为场所,对未成年人(学生)的思想和身心进行影响的活动。而所谓家校共育共治主要指学校和家庭、教师和家长,通过加强沟通、密切联系、开展活动等方式方法协同配合,达到步调一致,形成整体合力,共同促进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教育管理方式。具体而言,就是学校要尊重和保障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管理的权利,有效开发利用家庭教育资源,提高教学质量水平,推动学校教育发展;而家庭积极参加学校教育管理,配合学校开展教育的,家校共同努力,促进未成年人健康发展。
(二)实施家校共育共治的意义
前苏联著名教育实践家和教育理论家苏霍姆林斯基曾经说过:“教育的效果取决于学校和家庭影响的一致性。如果没有这种一致性,那么学校的教育和教学过程就像纸做的房子一样倒塌下来”。国家“十二五”教育课题组研究发现,家庭教育、学校教育和社会教育在未成年人接受教育所占比例分别为51%、35%和14%。家庭教育、学校教育高达86%占比,表明了家庭教育和学校教育是影响未成人教育质量和成效的关键因素。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在家校共育共治方面的成功实践也表明了,有效的家校共育共治活动有利于增强家长对学校活动的理解和支持,有利于提升学校教育的质量和水平,有利于强化学校管理监督,是未成年人教育的发展方向。因此,在培养未成年人成长成才的过程中,家庭和学校既要各司其职,搞好各自领域的教育的同时,又要加强合作,共育共治,形成整体合力,共同把未成年人培养成一个德智体美劳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一)我国家校共育共治法律政策分析
目前,我国法律法规中并没有明确的关于家校共育共治活动的规定,但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以下简称《教育法》)等中可隐约找到相关依据。《教育法》第30条第4款规定学校应当为家长了解学生的学习及其他情况提供便利,第 47 条第 2 款规定企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个人可以参与学校管理,这两款规定在法律层面上间接确立家长知情权和参与学校管理权,可以视作家校共育共治活动的法律基础。《教育法》第 50 条第 2 款规定家长应当配合学校对学生进行教育,在法律上确立在家校共育共治体系中学校为主、家庭为辅的法律关系。《教育法》作为我国教育领域的基础法,其关于家校共育活动共治相对零散而又含糊的法律条文设置,在一定程度上反映了家校共育共治活动并没有引起我国立法机关的足够重视。教育政策方面,《国家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 年)》提出要完善中小学学校管理制度,建立中小学家长委员会;家长应积极学习科学教育方法,与学生与教师保持沟通联系,形成家校教育整体合力。《依法治教实施纲要(2016-2020年)》提出要制定出台中小学家长委员会规则,健全家长委员会制度,加强家长对学校事务参与和监督。这些规定体现了我国对家校共育共治活动的重视度的提高,反映出国家现阶段教育的发展方向,是支持和保障家校共育共治活动的重要政策性文件。
(二)我国家校共育共治活动实践分析
笔者通过中国知网对家校共育共治活动实效进行了书面调研,并实地走访部分中小学,随机采访了部分家长和教师。调研发现,家校共育共治理念已经成为我国教育学界的共识,被越来越多的教师和家长所接受,并且在很多中小学校中已经付诸实践,取得了一定进展。但还存在一些问题,制约了家校共育共治活动的质量和效果,主要表现为家长参与学校重大事项的决策、对学校重大事务的监督管理等方面有待提高等,如:有的中小学虽然成立家长委员会(或家校委员会),作为开展家校共育共治活动的载体,但是多数家长委员会仅仅止步于“成立”,而没有实际运行,更谈不上作用发挥;有的中小学采取招募家长志愿者、举办公益讲座、组织家长培训、设立家长开放日等方式推进家校共育共治活动,家长亦能够以较大的热情参与其中,但是这种参与仅仅是被动的、低层次的参与,并没有有效发挥家长主动性,更没有进入到学校教育和管理等核心层面;有的中小学甚至不赞同或是忽视家校共育共治活动。
(三)现存问题的原因分析
笔者认为造成家长无法有效参与学校教育管理的原因主要有以下几方面:一是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制度支持。目前,我国法律体系中,没有一条法律规定对家校共育共治中家长和学校各自的权利和义务进行界定,仅在政策层面提出一些模糊的指导意见,没有形成明确而具体的法律指引。二是没有相对独立的家校共育共治组织,虽然在各个中小学中普遍设有家长委员会(或家校委员会),但这些家长委员会(或家校委员会)一般由学校主导,听从学校安排,没有自主的动作行为,因而对学校教育和管理参与度不高,在一定程度上成为“花瓶”和“摆设”。三是学校对“共育共治”认识不充分不到位。有些教师认为,教师是经过专业训练的教育工作
者,具有深厚的理论功底和丰富的实践经验,在如何教育学生这个问题上,有更大的发言权,家长作为非专业人士不应过多的干预;有些教师对家校共育共治的理解层次较低,仅仅停留家长要配合老师的教学工作,让学生能够认真学习,促进学生学习成绩的提高;也有些家长认为,教育学生是学校的事,家长照顾好学生生活起居即可。
随着西方公民权利意识的兴起,以及爱普斯坦的交叠影响域理论、布迪厄的社会资本理论等家校理论的影响,美英等国开始逐步认识家校共育共治活动的重要性,并开始逐步进行立法保障。我国台湾地区受到西方教育民主化影响,也进行了相关立法和有益的实践探索。
(一)美国家校共育共治立法经验及有益探索
在美国人看来,家长对孩子的抚养与教育的指导权是与生俱来的,是美国公民最基本的權利,应该受到法律保护和支持。20 世纪五六十年代起,美国先后颁布《先行计划》(Head Start)、《初等和中等教育法》(the Elementary and Secondary Education Act)等一系列法律法规,逐步赋予家长介入学校教育权利。2001 年的《不让一个孩子掉队》(No Child Left Behind)更是明确规定未成年人的教学培育计划应当由家长和学校共同制定,从法律上为家校共育共治活动提供了依据。同时,为了切实保障家长介入学校教育管理的权利,美国各州以及地方建立了不同的组织机构,如家长教师协会(PTA)、家长参与教育联合会(NCPIE)等。其中,家长教师协会(PTA)是美国最大的、最有影响力的家校共育共治组织,主要由教师、家长和热心教育的社会人士组成,是美国家长行使参与学校教育和管理权利的主要机构。
(二)英国共育共治立法经验及有益探索
英国有关家校共育共治的立法发展较早,英国《1944 年教育法》规定教育部门应当尊重学生家长按照自己的希望让学生接受教育的权利,这使父母选择学校有了法律层面的依据,也是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权利的最早规定。《1980 年教育法》进一步规定学生家长和社区代表应占学校管理委员会的半数以上,这在组织形式上对实施家校共育共治给予进一步保障。1997 年《追求卓越的学校教育》(Excellence in Schools)白皮书规定:中小学和家长必须签订契约,对学校和家庭的权利义务进行明确规定。2006 年《家长参与学校教育法》进一步明确了家长参与学校教育管理的权利和义务,同时规定地方政府和学校应当支持和鼓励家长参与学校教育。英国政府通过不断立法时家长学校教育参与权不断得到保障,形成了相对完整的家校共育共治法律体系。同美国一样,英国建立许多家校共育共治组织,如:家长教师协会、家长联合会等。这些组织在社会具有较大影响,并设有专职工作人员,在家校沟通协作、共育共治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20世纪九十年起,中国台湾地区受到美英等西方发达国家影响,逐步认识到家校共育共治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并开始对其进行立法规范。1995年台湾“中华民国教育报告书”提出学校应当充分利用家庭教育资源,实现教育最大化功能。这说明了台湾政府已经认识到家庭是一种有益的教育资源,应当与学校密切合作,整合家校资源,实现教育获得最大化。19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