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一)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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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研究随着中国《破产法》的施行,在中国股市上存在的为数不少的一、上市破产重整制度涉及的主要利益衡平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为防止上市公司破产清算而进行的挽救性措施,是企业资产重组的重要方面,其主要涉及到投资者、债权人等各方面的利益诉求,特别是中小投资者的利益,上市公司面临破产时,中小投资者的投资面临着全面蒸发的危险,但是由于中小投资者由于在公司的经营管理中由于表决权的限制,对公司的经营管理实际上处于不知情也不能控制的境地,对上市公司进行破产重整也是挽救中小投资者投资的重要方面,因此,在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过程中必须进行利益的衡平,这也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指导性思想。
二、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提起是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程序开始,也是会引发股市上股价变化的重要原因,根据《破产法》第二条的规定,主要是债权人可以申请,但是上市公司的债权人一般会很多,因此必须要求成立债权人会议,对于公司是否破产重整因为是公司经营的重大事项,关系到债权人的利益也关系到投资者的利益,必须参照《公司法》第44条的规定,由拥有债权三分之二数额表决权的债权人通过,这样才可以体现债权人的利益又保证了效率。
同时,提议破产重整的债权人会议必须提供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交由债权人会议讨论表决,必须要求三分之二债权数额表决权通过。
在现实成功案例中,由债权人会议表决申请破产重整的很多。
三、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审批问题。
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在法律适用上由于存在《破产法》、《公司法》、《证券法》交叉的问题,同时由于中国的股市的实际情况是国有控股的公司很多,因此在公司破产重整中,存在人民法院的司法审查、中国证监会的行政审批、地方政府和中央政府的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的审批的交叉问题,在现实中存在表面上司法审批,但实际上行政审批的压力很大的问题。
这就要求司法审批的协调问题。
四、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信息披露问题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是公司经营中的重大事项,按照《证券法》第67条、70条、193条的规定必须进行信息披露,而且上市公司的破产重整也是证券市场投资者关注和引发股价波动的重要事项,因此,必须对此信息进行公示,其中必须包括上市公司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报告。
中央电大本科《商法》历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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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电大本科《商法》历年期末考试论述题题库说明:试卷号:1058课程代码:01267适用专业及学历层次:法学;本科考试:形考(纸考、比例30%);终考:(纸考、比例70%)2018年7月试题及答案六、论述题33.试述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
参考答案:重整制度的理论依据涉及到重整制度建立的原因,以及其能够达到设立目的的原因,可以概括为三个论题,: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社会政策论。
(一)营运价值论营运价值指企业作为营运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是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
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
(二)利益与共论在企业陷于困境之际,为了拯救企业从而挽救投资者的投资,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债权人、债务人、股东应该建立一种利益与共的关系,所有的权利人都尽可能地参加拯救企业的行列。
(三)社会政策论建立重整制度的着眼点并非仅仅限于债务人的重新开始,而是整个社会资源的保护和资源的有效利用。
建立重建制度也是为了实现社会公平的目标,但这种公平不仅仅是债权人之间的公平清偿,而且还要顾及到破产事件影响所及的那些非请求权和其他案外人的利益。
2018年1月试题及答案六、论述题33.试述保险合同可以解除的情形及其后果。
参考答案:(1)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事项却没有通知,除了不可抗力的原因外,不论当事人是否故意,对方均有权解除合同。
(2)一方违反告知义务对方有权解除合同,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3)当事人违反特约条款义务,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对方协商。
(4)保险欺诈嫌疑,主要是指保险金额超过保险标的价值的,保险标的不存在的,保险标的不合法的等情形,保险人发现这些情形时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保险合同解除后,合同自始无效,根据责任的大小,已交付的保险费应返还给投保人,已受领的保险金应当返还给保险人,被解除合同的一方应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破产重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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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一种专门为企业提供解决困境的制度,它可以把企业的行政管理、财务结构、营运状况等健全起来,以促进企业回复经营健康发展。
在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及其服务方式、法律效力等均受到立法的明确规定,是企业家在经营过程中遇到困难和冲突时的一种有效途径。
一、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1.定义: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经济困境企业采取管理措施,以帮助企业重新安排债务并恢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从而改善其经营,恢复其健康发展的有序措施。
2.破产重整制度的目的:主要是为了帮助经济困难企业改善其财务状况和经营能力,恢复其健康发展,为保护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稳定,达到经济持续发展的目的。
3.破产重整制度的主体:法律上规定,破产重整制度的主体是拟申请破产重整的债权人、债务人和拟做出重整决定的人。
4.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破产重整制度的内容主要包括破产重整申请、裁定破产重整、破产重整计划审批和终止破产重整等步骤。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1.实力集中:破产重整制度要求以重整申请人为主体,集中所有的处置活动,包括把财务状况、财产和债权等清楚界定,进行重大经营改变等。
2.舆论管控:破产重整制度要求社会关注破产重整案件,建立舆论管控机制,引导舆论,维护社会稳定。
3.破产清算:破产重整制度要求对破产企业进行有序清算,通过清算实现财产处置和债务诉求,确保社会公平正义。
4.重整实施:破产重整制度要求企业通过重整实施,完成对企业经营状况的改善,从而实现经营发展的改善。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作用1.促进企业健康发展:破产重整制度可以有效帮助企业重新安排债务并恢复其财务状况和经营发展,从而有效促进企业回复经营健康发展。
2.确保社会公平正义: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债权人不合理地掠夺债务人财产,保护债务人的正当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确保社会的公平和正义。
3.保护公共利益:破产重整制度的实施,可以有效防止债务人的非法行为,维护社会公共利益,防止债务人的非法行为而影响公共秩序,确保社会风气和社会稳定。
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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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研究近年来,破产重整已成为全球范围内各国经济体系中不可忽视的一部分。
作为世界上最大的经济体之一,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备受关注。
本文旨在探讨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运作机制、历史演进及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并对其局限性和未来发展进行一定的展望。
一、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运作机制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主要通过两个不同的法律框架实施,即《破产法》(Bankruptcy Code)下的第11章和第9章。
第11章适用于企业破产重整,而第9章专门用于地方政府的破产重整。
破产法庭将被破产企业视为一个“安全的港湾”,允许企业在破产程序中保护自己的利益并寻求债务重整方案。
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法院会指定一个破产管理人,负责管理和监督重整进程,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以及协调企业与债务人之间的谈判。
此外,破产法还规定了一系列保护措施,以保证破产企业的正常运营和员工的权益不受损害。
二、美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历史演进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始于19世纪末的“铁路破产潮”,当时大量铁路公司陷入破产困境。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美国政府首次引入了管辖所有破产重整案件的破产法院,并制定了一系列法律条款,以确保企业破产时债权人的权益和企业的继续经营。
随着时间的推移,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逐渐完善和发展。
在1990年代,美国破产法进行了重大修改,引入了更加灵活和迅速的破产重整程序,以应对快速变化的经济环境。
这些修改使得债务人能够更好地处理债务问题,保护企业经营的同时最大程度地发挥其经济潜力。
三、美国破产重整制度与其他国家的比较分析与其他国家的破产重整制度相比,美国的制度具有一些独特之处。
首先,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允许企业通过保护法院的安全港湾,寻求充分的负债重整。
这种机制在许多国家中并不常见。
其次,美国破产法赋予了法院在破产重整过程中的广泛权力,以促使各利益相关方就重整方案达成一致。
然而,美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破产重整程序通常需要较长的时间,这可能导致企业的不确定性和经营困难。
破产重整制度-详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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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名词详解出自 MBA智库百科()破产重整制度(Bankruptcy Reorganization System)目录• 1 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 2 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 3 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 4 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 5 相关条目什么是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对存在重整原因、具有挽救希望的企业法人,经债务人、债权人或其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下及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依法同时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或资本结构上的调整,以使债务人摆脱破产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破产清算预防程序。
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
它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至典型与极致。
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
它在债务人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较之破产清算制度与破产和解制度,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特点包括:1、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更为广泛,扩展至债务人的股东。
新破产法第70条第1款规定:“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
”一般情况下,重整申请为债务人或者其债权人,该申请无前置程序可直接向法院提出。
新破产法第70条第2款规定:“债权人申请对债务人进行破产清算的,在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宣告债务人破产前,债务人或者出资额占债务人注册资本十分之一以上的出资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
”该规定则将重整申请人的范围扩展至债务人的出资人(股东)。
根据这一规定,债务人的出资人提出重整申请受到两点限制:一是出资额必须占债务人注册资本额的十分之一以上;二是债权人对债务人提出破产清算申请并为法院受理后,且法院尚未宣告债务人破产前,才能提出重整申请。
一般来讲,债务人是否提出重整申请,由其权力机构(如股东会、董事会等)以会议决议的形式做出意思表示。
上市公司破产重整制度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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支持 ,因而 在 日本 的破 产重整 实务 围 ,为我国企业体制现状服务;窄出 中 ,法官一般认为破产重整程序适用 是为了通过法官的 自由裁量权决定破
于大型股份有限公司 ,而大公司一般
是指上市公司 。美国破产法第十一章 重整程序没有规定具体 的适用对象,
多国有企业) ,它们也需要通过破产重 整程序来获得新生 。为适应我国企业 的现状 ,新破产法草案对破产重整制
外 ,还在于重整程序的费用远远高于 度 的适用范围作 了宽进窄出的规定 , 破产和清算程序 ,故小公司往往难 以 宽进是为 了扩大破产重整制度适用范
型”性质相区别,破产 重整程序具有 “ 重整更生型 ”的特性 。清算程序是
股 有 公 为 立 理 是, 人, 因 于 国 公 型 企 份 限 司 限, 法 由 公 原 在 我 在 司 的 业之
司破产 重整程 序 的适 用范 围如果 太
宽,将很可能发生以重整为手段达到 规避破产和拖延债务履行的流弊 。日 本的立法理由除考虑公司的社会影响
外,仍存在着大批大型的企业( 包括许
宜 。协议资产重组方
现代企业尤其是上市公司面临 的
种种困境引发了人们对破产法律制度
的重新思考 。破产是在商 品经济社会 发展 到 一定阶段 必然 出现 的法律 现 象,破产法律制度是在市场竞争中优 胜 劣汰的法律机制 。传统的破产法律
式要求全体债 务人与
债权 人一致 同意协议 制度 由破产清算制 度和和解整顿制度 内容 ,涉及股 东权益 组成 ,破产重整制度是破产法律制度 时 ,得到所有股权持 在商品经济进人垄断阶段 ,社会化大 有人 的共 同认可 ,只 生产 日益普遍的环境下的新发展 。破
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 论文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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目录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及法律问题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现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问题............................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比较研究................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立法考察................................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国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经验借鉴和启示....................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完善我国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建议...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一)协调司法权与行政权之间的特殊关系................................ 错误!未定义书签。
(二)细化商业银行破产重整程序启动标准................................ 错误!未定义书签。
(三)明确商业银行重整管理人的任选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四)建立银行破产重整监督机制................................................. 错误!未定义书签。
浅析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摘要: 作为银行重要组成部分的商业银行在现代社会发挥的作用也日益突出。
然而商业银行因经营不善而破产的现象也数见不鲜。
银行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和完善能够稳定市场秩序和实现经济资源的优化配置。
我国的商业银行破产重整制度与其他的发达国家相比较,不管是在理论层面还是实际落实的情况来看都是有着较大的差距。
而单从我国的法律层面来分析,我国关于问题银行所规定的法律、法规也是屈指可数的。
同时在内容上,也存在不完善和操作性不强的问题。
公司破产重整跟现代立法理念
![公司破产重整跟现代立法理念](https://img.taocdn.com/s3/m/ed00adec6137ee06eff9183c.png)
公司破产重整与现代立法理念——从上市公司的角度探讨破产重整制度的完善《企业破产法(试行)》施行近20年,在充分肯定其对经济体制改革与市场经济发展起到了一定促进作用的同时,也无庸讳言由于公司重整的制度缺失及其他缺陷,1使一批财务和经营已陷入困境但又有再建希望的上市公司,在现有的法律框架下无法或很难通过正当的重整程序获得新生,只能在退市或破产的死亡线上苦苦挣扎。
而求生的本能又迫使那些陷入困境的、类似于郑百文2的上市公司,采取各种高成本、低效益甚至“报表重组”、“虚假重组”的“曲线救司”措施,祈求在中国证监会限定的期限内扭亏为盈以保住其上市资格。
公司重整制度的缺失,限制了公司的重组手段,削弱了市场优化资源配置的功能,阻碍了证券市场的进一步发展,并进而可能影响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因此,借鉴市场经济发达国家的经验,引进公司重整制度,已经成为完善破产立法、推动市场经济规范发展的制度性要求。
本文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草案)》(以下简称“破产法草案”)3有关重整的规定,从上市公司重组实践的角度,探讨重整制度对破产立法理念的影响及其立法完善。
一、重整制度的引入:破产立法理念的变革重整,是指经由利害关系人的申请,在法院的主持和利害关系人的参与下,对已具破产原因或具破产可能而又有复兴再生希望的债务人进行生产经营上的整顿和债权债务关系上的调整,使之摆脱经营和财务困境、重获经营能力的特1其他缺陷如立法思想陈旧、体系杂乱、适用范围过窄、政府不当行政干预过重、国有企业的政策性破产与法律冲突、法律规范粗略而缺乏可操作性以及立法技术错误等。
参见王欣新:“沉舟侧畔千帆过,病树前头万木春——记新破产法立法风雨十年”,《人民法院报》2004年6月25日。
2全称为郑州百文股份有限公司,1996年4月17日经中国证监会批准,郑百文成为河南省第一家上市的商业企业。
1997年郑百文的财务报表显示,其主营规模和资产收益率等指标在所有商业企业上市公司中拨得头筹,进入国内上市公司100强。
破产重整可行性研究报告
![破产重整可行性研究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a7290fd8dc88d0d233d4b14e852458fb760b385f.png)
破产重整可行性研究报告一、破产重整的背景1.1 破产重整的定义破产重整是指企业因支付能力不足而不能清偿其全部或部分债务时,可以采取法律程序展开重整,通过重整计划调整债务,挽救企业经营,保护债权人利益的一种非清盘性的破产程序。
1.2 破产重整的必要性企业因各种原因出现破产危机时,采取破产重整非常有必要。
首先,破产重整可以帮助企业通过调整债务结构、提升资金周转,重振旗鼓,重新出发;其次,能够最大限度地保护企业的利益,尽可能地实现企业的持续经营;最后,也可以减轻债权人的损失,增加债权的回收率,保障经济社会的稳定发展。
二、研究方法2.1 破产重整的法律法规分析首先要对国内外相关的破产重整法律法规进行深入的研究分析,了解企业在破产状态下的权益保护与法律责任等方面的相关规定。
2.2 企业经营状况分析其次要对企业的经营状况进行全面的了解和分析,包括企业的资产负债状况、经营现金流量、利润表等财务指标的分析,同时还要对企业的市场竞争力、管理水平、产品技术创新等方面进行深入调研。
2.3 市场环境分析最后,还需要对企业所在行业的市场环境进行深入研究,包括行业发展趋势、竞争格局、政策环境等方面的分析,以便更好地了解企业所处的市场环境。
三、研究成果3.1 破产重整的可行性分析在对破产重整的法律法规、企业经营状况和市场环境进行全面的研究分析之后,可以得出破产重整的可行性分析。
如果企业拥有一定的资产经营实力和市场竞争优势,并且在法律法规上能够符合破产重整的相关要求,那么破产重整是很有可能实现的。
3.2 破产重整的风险评估在进行可行性分析的同时,也需要对破产重整的风险进行评估。
可能存在的风险包括破产重整后企业仍然无法复苏、债权人反对破产重整计划、市场环境变化等因素都需要考虑。
3.3 破产重整方案的制定最后,基于可行性分析和风险评估的结果,需要制定出符合企业实际情况的破产重整方案,包括债务重组方案、资金注入方案、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等,以实现企业的破产重整。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8ba3ac02a200a6c30c22590102020740be1ecdbb.png)
破产重整存在的清算问题分析及应对策略核心思路分析摘要:随着我国《破产法》落地实施,深刻影响了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主体发展进程,对中国企业是否能在一个正常的环境下和谐发展、是否可以维护良好的经济秩序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是具有重要意义的。
本文围绕《企业破产法》中破产重整制度进行了深入分析,同时也看到了许多不足。
并基于此提出了相对应的整改意见,以求达到正义、公平、秩序、效率等法律追求的立法精神。
关键词:破产重整;财务清算;策略方法一、企业破产重整现状“破产重整”和“破产清算”都属于破产程序。
但其设立目的有本质的区别,前者强调挽救企业,而后者强调使企业消亡。
前者属于积极预防债务人破产发生,增强了企业的生产活力;而后者属于被动对破产财产重新进行处置。
在了解两者关系后,对于已经为破产案件转化为破产重组案件有很大益处。
同时“破产重整”作为《企业破产法》新引入的一项法律法规。
对于弥补破产整顿和破产和解中存在的问题,预防因公司破产给社会带来的一系列问题,具有很强的不可替代作用。
二、企业破产重整中存在的问题1、重整信息披露制度企业的破产重整制度对于债权债务人的影响是非常大的,会牵扯到社会方方面面。
如果可实现信息的及时披露,就可以帮助很多企业及时了解已经深陷债务危机或濒临破产企业的真实经营状况及时跟踪、监督企业资产的处理状况,对社会各方都是非常有益处的。
同时,信息披露对于重整计划、合同谈判也会产生深刻影响。
按照我国现行的法律法规要求,企业是有披露信息的义务,所以在进入企业重整程序后,也要兼顾社会影响等现实问题,积极做好相应善后工作。
但现实情况来看,企业在这些方面做的还是很不到位的。
2、员工权益的维护破产重组仅仅是站在社会环境层面以及债务人角度出发考虑此问题,而忽略了在企业破产过程中企业员工。
企业员工作为弱势群体,很难参与到破产重组中。
最终得到的结果是企业员工成为受害最深的一部分人。
目前,保护企业员工合法权益出台了很多相对应的法律法规,就当前的政策导向性还远远达不到预期的理想效果。
有关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改进的研究
![有关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改进的研究](https://img.taocdn.com/s3/m/7a73a2f40242a8956bece469.png)
重整之时 , 相关债务人在应对这些破产因素之时 , 更应 当注重保 护 债务人及其 相关的股东合 法利益 , 这样 就可 以发 挥他们在破产重 整 程 序 的 优 势 及 积极 性 。 ( 二) 改进 政 府 在 重整 程 序 的预 防功 效 ’ 我国企业 破产重 整 的预防机 制不 完善 的原 因在 上面 已经论 述, 对此 , 一旦出现破产 重整计划 , 许多 利益相关 人为 了保 护 自己 的利益或者趁机捞取不合法 的利益 , 由于他们所获得信息不对称 , 非常容易出现利益分配严重 不均衡 的现象 。对此 , 政府 的力量在 此时涉入 , 是非常有必要的 。同时要注意政府 涉入 的弱点 , 就 是不 正义的现象 , 为此 , 在破 产重整制 度 中, 政府应 当调整 自己的角 色 定位 , 将重心转移到预 防机制 中。本人 认为 , 在重整 过程 中 , 政 府 应有 明确 的角色定位 , 这种角色应 定位于公共 经济管理者 和国有 资产 出资人的身份。最 好有 国务 院挥动商 务部等 部 门, 制定一 套 法律法规 , 在破产重整 中, 政府在 预防机制 中 , 做 好信 息的收集 和 社会经济政策调整与协调 , 同时做好社会保障 。 ( 三) 预防债务人操控 重整程序 来逃债 债务人为 了逃避 自己的利益 损失或者 获取不 合法 的利益 , 为 运用 自己对企业采取 的熟悉 情形 , 进而损伤债权 人或其他股 东的 合法权益 。一般情 形下 , 债务 人可 以在 一些关键 程序 上运用 自己 掌握 的资源 , 操控破产重整程序 的进度 , 尤其在缺乏有效监督 的情 形下 , 并且破产程序在法律上是一审终审制 , 法官也会 出现滥 用职 权或者受到蒙蔽的现象 , 往债务人利益方 向移动 , 这势必会 引起破 产企业 中债权人 、 利益受损者的反弹 , 对法 院的判决 引起 不满 。为 此, 本人认为解决这一 问题 , 需要 赋予债权 人 的异 议权 和监督权 , 这样就可 以有效地监督 或制约可能 出现 的违法现象 , 保护 自己的 合法权益 , 避免 出现法律漏 洞 。对于 出现不合法 或不合 理处 理 了 破产重整企业的财产情形下 , 债权人应用行使破产撤销权 , 以此抵 制这一行为。对于债务 人企业 出现 了恶 意逃债 的行为 , 司法 机构 应 当加大相关惩处力度 , 提 高债务人 企业 的股东 、 董事 、 实际控 制 人恶意逃债的法律风险 , 如 对相关 责任人而 言不能 够在 3 年 之 内 重新担任该职务 , 并且 在 申请 贷 款 、 重新 地注册 企业 等方 面加 大 限制 。 只有认真 了解重整制度 , 进而活用 该制度 , 选 择好 的、 避 开坏 的, 可以获得这项制度所带来 的利益 , 并且还可 以衡量该制度 所造 成的损害 , 将它降到最低 , 使企业在市场竞争 中立于不败 之地 。对 于其 中有利的部分 , 应 当了解重整制度活学活用 , 例如在有破 产原 因或 明显丧失清偿 能力时 , 可 以通过法院重整 申请许可裁定 , 在重 整期间 内, 免受债权人追 索 , 从破 产 的财务 压力 中解脱 出来 , 另外 可 以通过重整计划的执行 , 让其继续经营管理企业 , 从而获得 企业 复兴的机会 ; 对于企业发展不利情况 , 更应该充分学 习重整制 度来 预防 。 【 参 考文献 】
浅议房企的破产重整价值识别
![浅议房企的破产重整价值识别](https://img.taocdn.com/s3/m/d4386d45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91.png)
浅议房企的破产重整价值识别摘要:近几年,“停贷”“烂尾”风波涉及河南省多个楼盘,“问题楼盘”成为热门话题进入公众视野。
各市、县均在采取积极措施为房企纾困,其中破产重整制度给处在溺亡边缘的房企带来重生的曙光,也为各政府专班带来有效化解风险的工作思路。
经评估、识别具备重整价值的房企方适用破产重整。
不具有重整价值的房企一旦进入破产重整程序,除了浪费司法资源外,还会进一步加剧矛盾、弱化资源的有效配置。
下文拟从重整价值识别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房企重整价值识别的方法、价值识别的困境为切入点进行论述,以期为完善房企重整价值识别提出有益建议。
关键词:房企重整价值识别识别方法一、重整价值识别的理论基础和法律依据(一)理论基础1.营运价值理论现代企业是财产、交易关系和利益的集合体。
营运价值指的是企业通过对其资产进行运营所产生的价值,营运带来企业价值的增值且具有持续性。
多数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
2.利益相关者理论破产重整制度某种层面即是在调整股东、投资人、职工、不同受偿顺位的债权人、政府等多方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股东试图较少的分割既有利益,而投资人希望较高的回报率。
普通债权人期待相较于破产清算更高的清偿率。
优先债权人牢牢抓住优先的顺位。
职工利益实质是基本民生问题,涉及社会稳定。
故一个合理、合法且合乎大部分利益相关者的期待利益的重整计划草案,才可能历经重重困难,最终经表决通过。
3.博弈论基于上述利益相关者理论,注定破产重整是一场悄无声息的博弈。
利益相关者通过陈述、沟通、协调、表决、异议等程序最大程度争取自己的诉求。
最终管理人通过勤勉尽职地履职、加之法院的有效指导,通过博弈实现公平且衡平。
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在释义“公平且衡平”时首次提出绝对优先原则。
当利益相关者无法就重整计划达成一致意见而由法官强制批准破产计划时适用该原则。
1978年《美国破产法》第11章第1129(b)条进一步规定了重整计划对各类异议组的分配具体应满足何种条件,才能符合“公平且衡平”的要求。
《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范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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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中债权人的利益保护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企业破产重整已成为经济生活中不可避免的现象。
破产重整不仅涉及到企业的生死存亡,更关乎债权人的利益保护。
如何在企业破产重整过程中保障债权人合法权益,已成为当前法律领域亟待研究的重要课题。
本文将从破产重整的背景、意义及现状出发,深入探讨债权人在破产重整中的利益保护问题。
二、破产重整背景及意义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面临财务困境时,通过法律程序对其进行重新组织、调整债务关系,以实现企业恢复经营并保障各方利益的一种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经济的波动,越来越多的企业陷入财务困境,需要通过破产重整的方式实现“重生”。
这不仅能够为企业提供拯救的机会,还有助于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保护债权人的合法权益。
三、债权人利益保护现状及问题尽管破产重整制度在保护债权人利益方面发挥了积极作用,但在实际操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
首先,信息披露不充分导致债权人难以全面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其次,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债权人往往处于弱势地位,难以充分表达自身诉求;最后,在执行重整计划时,可能存在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
这些问题严重影响了债权人的合法权益,亟待解决。
四、完善债权人利益保护的措施(一)加强信息披露制度为保障债权人充分了解企业真实财务状况,应加强信息披露制度。
企业应定期向债权人提供财务报表、经营状况等相关信息,确保债权人能够全面了解企业情况。
同时,监管部门应加强对信息披露的监管力度,防止虚假信息误导债权人。
(二)完善重整计划制定程序在重整计划制定过程中,应充分听取债权人的意见和建议。
债权人应有权参与重整计划的制定和修改过程,并能够充分表达自身诉求。
此外,为防止债权人利益受到损害,可设立独立的监督机构对重整计划的制定和执行进行监督。
(三)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为保障债权人利益不受损害,应强化法律责任追究机制。
对于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行为,应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破产重整的可行性分析
![破产重整的可行性分析](https://img.taocdn.com/s3/m/42448bbc760bf78a6529647d27284b73f24236f9.png)
破产重整的可行性分析破产重整是指企业面临无法偿还债务并处于无法继续经营的状态时,通过法院介入,对企业的资产和债务进行整理和重组,寻求达成债务重组协议,以实现企业的破产保护并重新恢复经营的一种制度安排。
破产重整机制的实行旨在解决企业债务危机,保护各方利益,促进经济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破产重整的可行性主要涉及到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债务人的实际情况以及法律和政策的支持等多方面的因素。
首先,破产重整的可行性需要考虑企业的内外部环境。
内部环境主要涉及企业的实际经营情况和管理状况。
如果企业的经营能力较弱,管理水平较低,可能难以通过重整来恢复企业的经营活力。
此外,企业的规模和行业地位也会影响重整的可行性。
如果企业规模过小或行业竞争激烈,可能很难吸引到重要的合作伙伴或投资者,从而影响重整的成功。
外部环境包括宏观经济环境和行业特点等。
如果宏观经济状况不稳定,行业发展不景气,可能会对企业的重整产生不利影响。
其次,破产重整的可行性还需要考虑债务人的实际情况。
具体来说,需要考虑企业的负债状况和还款能力。
如果企业的债务过大,还款能力较弱,可能难以通过重整来解决债务问题。
此外,需要评估债务人的诚信度和合作意愿。
如果债务人存在严重信用问题或不愿意接受合理的重整安排,可能会对重整的可行性造成困难。
第三,破产重整的可行性还需要考虑法律和政策的支持。
破产重整是依法进行的,需要依赖法律程序和法庭的审查和支持。
因此,法律环境对于破产重整的可行性至关重要。
首先,需要有完善的重整程序和相关法规,以确保重整过程的公正和透明。
其次,需要有相应的法官和专业人员来负责重整的审理和监管工作。
最后,政府在政策和资金方面的支持也对重整的可行性起到关键作用。
例如,政府可以提供财政支持和税收优惠等措施,帮助企业渡过难关。
总之,破产重整的可行性涉及到多个因素的综合影响。
除了企业的内外部环境、债务人的实际情况和法律政策的支持外,还需要考虑投资者和相关利益方的合作意愿以及市场竞争的状况等。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及其改进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及其改进](https://img.taocdn.com/s3/m/3b9b3075ce84b9d528ea81c758f5f61fb7362893.png)
改进策略
1、完善相关法律
1、完善相关法律
首先,应当完善破产重整制度的法律规定,明确债务重组和资产重组的操作 流程、债务清偿的原则和顺序等问题,以增强法律的可操作性和可执行性。此外, 还应当完善相关配套法律制度,如税收优惠政策、土地使用权政策等,以促进破 产重整制度的顺利实施。在修法过程中,应当注重平衡债权人和债务人之间的利 益关系,保护双方的合法权益。
1、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和内涵
破产重整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债务重组、资产重组、人员优化、债务清偿 等。这一制度在实际操作中,能够使企业重新获得盈利能力,减少债务负担,调 整经营策略,从而实现企业的再生和发展。
2、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
2、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现状
自2007年《企业破产法》实施以来,我国破产重整制度在实践中得到了广泛 应用。然而,目前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仍存在一些问题。首先,法律规定尚不完 善,具体操作中存在一些法律空白和模糊地带。其次,实践操作中存在诸多不规 范现象,如债务重组中的定价问题、资产重组中的资产评估问题等。最后,市场 环境也是影响破产重整制度实施的重要因素之一。
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
目录
02 多维解构
引言
引言
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企业之间的竞争日益激烈,一些企业可能因为经营管 理不善或其他原因导致陷入困境,甚至破产。此时,破产重整制度作为一种重要 的法律制度,为这些企业提供了一种拯救和再生的机会,对于保护债权人利益、 维护市场经济秩序以及促进社会稳定具有重要意义。本次演示旨在探讨我国破产 重整制度的多维解构及其改进策略,以期为相关部门和机构提供参考和借鉴。
2、建立市场化机制
2、建立市场化机制
应当建立以市场化为导向的破产重整机制,充分发挥市场在债务重组和资产 重组中的决定性作用。具体而言,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https://img.taocdn.com/s3/m/e919e83000f69e3143323968011ca300a6c3f60e.png)
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与背景1. 了解破产重整制度破产重整制度是指企业因债务问题无力偿还,根据法律程序组织债权人与债务人进行协商和重新安排债务的一种制度。
它的出现旨在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企业再生和经济发展。
2. 破产重整制度的意义(1) 保护债权人利益:破产重整制度有助于债权人合理分配债务并尽量减少损失,维护债权人的利益并提高其信心。
(2) 促进企业再生与发展:通过破产重整,企业有机会重新调整业务、还债、转型发展,从而实现再生与发展。
(3) 优化资源配置:破产重整可以使各方利益相关者以经济和有效的方式重新配置资源,为企业提供更加灵活和健康的运营环境。
3. 中国破产重整制度的发展背景随着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面临着越来越多的企业破产问题。
然而,过去的破产清算制度存在效率低下、资源浪费等问题。
为了提升破产处理的效率和减少社会成本,中国不断改革完善破产重整制度,并于2007年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二、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特点与问题1. 适用范围广泛我国的破产重整制度适用于各类企业,包括国有企业、民营企业、外资企业等,确保了制度的普适性和适应性。
2. 制度完善但具有挑战(1) 法律法规完善:我国破产重整法律法规相对完善,为企业提供了一定的保护和支持。
(2) 决策难度大:重整过程中,涉及到多方利益的平衡,决策难度较大,容易受到外部干扰和不确定因素的影响。
(3) 债务难以重组:由于多种原因,包括企业管理不善、市场不景气等,实际上,我国很多企业在破产重整过程中无法达成最终的债务重组。
3. 其他制度之间的联系与配合破产重整制度与债权保全制度、金融监管制度、市场监管制度等相互关联,相互配合,形成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并确保了公平、公正、公开和透明的破产处理程序。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启示和展望1. 启示与经验(1) 尊重市场规律:在破产重整过程中,需要尊重市场规律,注重企业自身发展潜力和可持续性。
破产重整调研报告
![破产重整调研报告](https://img.taocdn.com/s3/m/bfc66ac985868762caaedd3383c4bb4cf6ecb750.png)
破产重整调研报告破产重整调研报告一、背景破产重整是指在企业经营出现严重困难、债权人要求清算企业的情况下,企业向法院申请破产重整,通过调整债务、优化资产组合、改善企业经营等手段来实现企业的债务偿还和业务恢复。
破产重整在保护企业和债权人利益的同时,也有助于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研究目的本次调研的目的是了解破产重整的现状和发展趋势,分析其对企业和经济的影响,并对相关政策和实践进行评估和建议。
三、资料收集通过查阅相关文献、调查问卷以及与相关企业和专家进行访谈,我们获得了以下调研结果。
四、破产重整的现状和发展趋势1. 破产重整案件数量逐年上升。
随着经济环境的变化,企业面临的经营困难也增加,破产重整成为解决企业债务问题的重要方式。
2. 行业分布不均。
据统计,能源、制造业和房地产等行业是破产重整案件数量较多的行业,这与经济结构调整和行业竞争日益加剧有关。
3. 破产重整的成功率较低。
虽然破产重整可以为企业解决债务问题,但其成功率并不高,一部分企业最终仍然无法摆脱破产命运,这与多种因素如经营能力、市场环境等有关。
五、破产重整对企业和经济的影响1. 保护债权人利益。
破产重整可以帮助企业调整债务,从而保护债权人的利益,避免了企业破产清算对债权人造成的损失。
2. 促进企业复苏。
借助破产重整,企业可以优化资产组合,调整经营策略,实现企业的业务恢复和发展。
3. 促进经济发展。
通过破产重整,可以有效清除落后产能,提升整体经济效益,推动经济的调整和升级。
六、相关政策和实践评估1. 破产重整法律体系建设仍不完善。
目前我国的破产重整法律体系仍存在一些问题,如司法解释不具体、程序复杂等,制约了破产重整的发展。
2. 政府应加大支持力度。
政府可以通过设立破产重整基金、提供税收优惠等方式,为企业提供更好的破产重整支持。
3. 增强企业破产重整意识。
鼓励企业提前制定破产预案,建立健全的风险管理和资产负债表。
七、结论与建议破产重整是解决企业债务问题和促进经济发展的重要方式,但其在我国的发展仍面临一定的挑战。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研究与思考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研究与思考](https://img.taocdn.com/s3/m/f446c1fcba0d4a7302763ab1.png)
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的研究与思考摘要:破产重整,又称企业再生或破产保护,是目前世界各国公认的挽救企业、预防破产最有力的法律制度之一,是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产生和发展的,也是对旧《破产法》进行调整与修改。
它对于拯救陷入财务困境的企业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通过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确立和法令现状等问题的分析,研究了企业破产重整制度相对于传统破产清算制度的优越性。
关键词:企业破产重整财务困境立法一、破产重整制度的确立(一)破产重整制度的概念破产重整制度源于英国,由美国立法发展直至典型与极致。
该制度的确立旨在防止濒临危困的债务人进入破产清算,以积极挽救危困债务人使其摆脱困境为主要目的。
它在债务人经营发生困难和最终清盘之间设置了缓冲地带,给债务人一个起死回生的机会。
我国在2006年颁布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中明确规定了该制度,其中:第七十条“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可以依照本法规定,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对债务人进行重整”;第八十四条“人民法院应当自收到重整计划草案之日起三十日内召开债权人会议,对重整计划草案进行表决”等从法理上确定了我国的破产重组制度。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法令现状(一)2010年5月15日财政部最新下发的会计准则解释讨论稿(从2009年1月1日起执行)第八条明确规定如下:企业或企业的债权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破产法》,向人民法院申请重整的,企业应当在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时,按照重整计划对相关债务金额重新计量,该重整后应付债务金额与债务原账面价值的差额,应当计入人民法院裁定批准重整计划当期的损益。
(二)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4月30日发布的《关于企业重组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规定,企业债务重组确认的应纳税所得额占该企业当年应纳税所得额50%以上,可以在5个纳税年度的期间内,均匀计入各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
当事各方应在该重组业务完成当年企业所得税年度申报时,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交书面备案资料,证明其符合各类特殊性重组规定的条件。
破产重整的理论根据
![破产重整的理论根据](https://img.taocdn.com/s3/m/6393cb78a55177232f60ddccda38376baf1fe09b.png)
破产重整的理论根据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涉及到两个基本的问题:第一,为什么需要建立重整制度?第二,重整制度为什么能够达到其设立的目的?这就是所谓必要性和可能性的问题。
当然,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对于这一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也具有指导意义。
需要指出的是,重整制度的创立和早期发展不是依据于某种既成的概念和设计,而是依据与实际需要和经验;它是实践的产物而不是理论的产物。
但是,这并不妨碍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展现出它所蕴含的理性精神,也不妨碍对这些固有或应有的理性内涵加以总结和阐发;尽管迄今为止,各国在这方面的理论成果还很少见。
可以把重整制度的理论根据概括为三个论题,这就是营运价值论、利益与共论和社会政策论。
这三个论题是相互联系的。
其中,营运价值论无论在历史上还是逻辑上,都处在出发点的位置。
营运价值论现代企业可以从三个意义上来理解。
第一,它们是财产的集合体;第二,它们是交易关系的集合体;第三,它们是利益的集合体。
这三个方面的意义,是企业构成了担负着多种社会经济职能的实体。
在这些不同的意义中,财产的集合体的概念是最基本的。
因为,资源(或者说,资本、资产)是交易和利益的物质前提,也是企业法律人格的现实基础。
重整制度最初的理论根据是建立在“营运价值”的基础之上的。
所谓营运价值,就是企业作为营运价值实体的财产价值,或者说,企业在持续营业状态下的价值。
在许多情况下,企业的营运价值高于它的清算价值,即高于它的净资产通过清算变价所能获得的价值回收。
正如1977年美国第95届国会关于破产法修订的委员会报告指出的:“企业重整的前提是,被用于其所由设计的工业生产的资产,其价值远远高于同样的资产被零散出售时的价值。
”“重整比清算在经济上更有效率,因为它维持了企业的就业和资产。
”实践也证明,“一般地说,在企业拥有实际资产或者能够由未来营运产生实际利润的情况下,第7章的清算并非最可取的选择。
即使清算程序确实是唯一的最后选择,大多数有相当规模的企业经由第11章,在债务人或者债权人委员会的管理下,通过缓慢而有秩序的债务清偿而得到的利益,将会大于通过第7章的迅速清算而得到的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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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一)内容提要:破产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蕴涵着的深刻理性精神,有着坚实的理论基础。
经济学中的国家干预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社会学中的社会连带理论、公司法领域内的利害关系人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都对该制度提供了有力的阐释和界说。
一、引言破产重整,是指当企业因财务困难已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之虞而又有复兴的可能时,为防止其破产,由利害关系人申请,经法院裁定,对其实施强制治理,使其得以维持和再生的法律制度。
破产重整制度所蕴涵的拯救企业的理念使其弥补了破产清算与破产和解制度的不足,具有极大的法律价值,因此,世界主要发达市场经济国家都建立了自己的破产重整制度。
2006年8月27日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毅然跟随世界立法潮流,设“重整”单章专门规范濒临倒闭企业的拯救问题,预计在不久的将来,重整制度必将对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完善发挥出巨大作用。
目前,学界对于破产重整制度已有一定研究,但对于这一独特法律现象为何会产生以及如何在理论上去解释它却鲜有人为之努力。
本文不揣浅陋,对该问题进行了一番粗略探讨,希望通过本文的研究能够加深对破产重整制度固有理性内涵的总结和阐发,为我国破产重整制度的进一步构建与完善提供理论上的一些铺垫。
二、破产重整制度的经济学基础经济学自产生以来,已有500多年的历史,在其发展的过程中涌现出多种流派,对市场经济规律做出了科学概述与总结。
破产重整制度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必然产物,对其进行理论阐释自然离不开对经济学某些学派与观点的借鉴。
其中有重要参考价值的就是凯恩斯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
现代经济学诞生之前,古典经济学理论居于统治地位。
古典经济学中核心的问题是个体经济单位的行为,即单个消费者与生产者如何进行最佳的决策从而获得最优的经济效益,价格机制在资源配置过程中起基础性的作用。
古典经济学主张自由放任的自由主义经济政策,也就决定此时的立法主要以体现当事人意思自治的规则为主。
在破产法内,对于作为商主体的企业破产倒闭被视为正常的经济现象,是自由竞争市场经济客观规律的体现,没有任何必要去对其加以重建。
但由于古典经济学不能解释现实经济中的许多实际现象,招致了众多的批评,在19世纪70年代,随着个人主义的政治哲学取得统治地位,经济理论转而认为主观上的边际效用决定物品的价值,以此为基础开始进入到现代经济学阶段。
{1}其中,对立法、司法以及法学研究影响最大的就是凯恩斯的宏观经济理论。
凯恩斯认为现代资本主义的一切弊端均可归因于个人主义和自由竞争政策的绝对膨胀,要根除这些弊端,只靠自动调节和私人领域的分散活动,已远不能挽救资本主义危机,政府机能不得不扩大。
{2}因此,他认为应实行国家宏观经济政策,来干预和调节经济生活,保障宏观经济的稳定与健康运行。
凯恩斯的经济思想极大地影响了各国的经济政策与经济立法,{3}传统的纯粹由当事人意思自治的民商法开始出现了某种社会化的改变。
在破产法领域,立法者一改原先的立法理念,开始注意避免企业直接破产倒闭,尤其是保存和维持员工和债权人较多的大型企业,尽量减少工人失业、生产停止、经济困难所带来的不利后果。
破产重整制度以其本身所体现的宏观干预、保持就业均衡的理念满足了形势的需要。
与此同时,现代企业理论的兴起,对于深化人们对企业性质的认识起到了独特的作用。
企业理论主要内容在于解释企业是如何形成的;企业的规模与治理结构是由什么因素决定的;企业经营者与所有者之间处于怎样的相互关系之中等。
现代企业理论认为企业是市场经济中独立经营的基本单位,而这里所说的经营是结合各种不同的生产要素以生产和销售各种不同的产品和服务。
{1}(737)将现代企业理论对企业性质的经济学阐释用法律的语言加以表达,企业就是商法中的“营业”,它包括双重含义:一是作为组织的营业,即实现一定的营利目的而存在的具有总体财产的组织体,这里的营业是多数物和权利的集合,是营业活动的沉淀物,包含了具有事实上利益的财产价值;二是指活动的营业,即商事主体的营利活动。
{4}因此,现代企业在法律上可以被理解为财产、交易关系、以及利益的集合体,这三个方面的意义使企业构成了担负着多种社会经济职能的实体,{5}(91)而并不仅仅是一个简单的生产组织。
从这个角度看,企业是一个动态的概念,通过维持企业的经营,作为财产、交易关系、利益集合体的企业整体的价值就会大于将企业破产清算分配后的价值,即企业的营业价值高于其清算价值。
对此,国外有学者做过深刻分析:“一个企业是有形资产(诸如土地、建筑、设备、商品库存、原材料及现金),无形资产(诸如知识产权、客户名单及合同权利)和管理经验、雇员技能等的聚合体。
当破产企业停业清算后,有形和无形财产便出售给各个买主。
但是一旦停业,债权人就再也无法从管理经验、雇员技能、客户关系和货源关系中实现任何价值。
相反,如果允许企业继续经营,债权人则常常会从破产企业中获得最大价值。
因为破产企业若作为仍然营运的企业出售的话,其所有资产、雇员和各种关系可以基本上原封不动地一并出售,此时的卖价可能大大超过单个资产零售价之和。
另一种情况下,可以整顿破产企业的经营,重组其资本结构以便在将来能赢利,这样,债权人从企业的未来利润中获取的价值会多于简单的清算销售中所获得的价值。
”{6}可见,企业中被用于其所设计工业生产的资产价值远远高于同样的资产被零售出售时的价值,因此破产重整比清算在经济上更有效率,因为它维持了企业的就业和资产。
对英国破产法改革有直接影响的库克(Cork)报告中,也多次提到破产重整制度的建立在很大程度上是考虑到了将企业作为一个经营整体加以维持会更加有利于企业价值的实现。
{7}之所以企业的经营价值大于清算价值,就在于企业已经成了各种不同生产要素有机整合体,企业所蕴涵的大量无形与有形的资产利益,在设立运行中所投入以及积累的利益在破产清算时不仅无法全部变现,还会发生价值减损,而这对债务人、债权人、社会公众来说都是不利的,所有的利益相关者都将承受企业破产的消极外部性影响。
特别是在很多情况下,企业濒临破产倒闭是因为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客观因素所致,或者是企业高级管理人员的经营失误所致,也许“破产只能说明经理人员有问题,而不一定说明公司有问题。
”{8}在这样的情况下,企业直接进入破产清算不是最佳选择,继续经营仍有可能恢复营利,其经营价值是要远远超出清算价值的。
凯恩斯的国家干预理论导致了国家之手对市场之手的纠正,作为传统私法的破产法也渗透了某些公权力介入的因素,从而为破产重整制度的诞生提供了宏观指导理论;现代企业理论则深化了对企业性质的认识,在微观层面上让人看到了维持企业经营所获价值将大于破产分配价值。
宏观经济理论与微观经济理论殊途同归,但都为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发展提供了经济学的科学解说。
三、破产重整制度的社会学基础现代各国学术界都倾向认为社会学产生于19世纪40年代的法国,在随后的发展中形成了以孔德、迪尔凯姆为代表的实证主义社会学传统和以韦伯为代表的理解社会学传统。
19世纪后半叶社会学研究中心开始从欧洲转人美国,并在世界范围内形成了不同的学说与学派。
各种不同的社会学流派尽管各自的观点与方法论不同,但在社会学中被观察到的显然就是各种社会现象,{9}通过研究各种社会现象揭示社会运行与发展的一般规律性。
而法律是一种人类社会中的重要现象,因此,理解法律制度的形成机制、发展趋向等问题必须运用社会学的方法或理论从社会结构、社会系统、社会行动等不同的角度与层次进行分析考察,将法律置于社会中进行研究。
{10}由于社会学派别林立,众说纷纭,在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阐释上,何者与之有最密切联系或者是最具有解释力的理论?笔者认为应当是社会连带学说,本文拟就以此为指导做一粗浅分析。
社会连带是由社会学鼻祖孔德最先使用的范畴,后来法国著名社会学家涂尔干对社会连带的思想做了进一步的发挥,他认为:人类社会有两重连带关系,即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
机械连带是建立在同质的价值和行为、强烈的社会约束、对传统和亲属的忠诚之上。
有机连带是建立在专业化和劳动分工高度发展的社会各个成员和社会群体之间的相互依赖关系之上的。
前者是只有简单劳动分工,几乎没有专门化角色和功能的社会的存在条件,后者则是现代文明社会的存在条件。
{11}狄骥继受并拓展了涂尔干的理论,但他从实证主义哲学出发论证连带关系的存在。
狄骥认为:人们在连带关系中进行合作,并不是因为这种合作是什么“善”,而是因为他是一个人,除了通过连带关系进行合作之外,就无法生存,合作本身具有社会价值和社会效果。
社会连带关系间接成为人们行为规则的基础。
……一个人的不幸影响所有的人,一个人的幸福使所有的人受惠。
{12}总之,无论社会连带关系是同求的还是分工的(也就是涂尔干所说的机械连带和有机连带),社会连带关系是一切人类社会的事实,人民为了生存,就必然要建立这种关系,因为他们有共同的需要,所以只能共同加以满足,因为人们有不同的才能和需要,所以只有通过相互服务才能实现。
孔德、涂尔干、狄骥等人提出并不断加以完善的社会连带观点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解说极具参考价值,因为他们指出了现代社会的客观事实,特别是现代市场经济社会出现了空前广泛的相互依赖性。
自然经济时代,基本上没有太多的社会交往与合作;到了简单商品经济阶段,人类的交往虽然有所发展,但因为手工作坊式的生产方式和不够发达的通讯与交通,人类交往的范围狭小。
但随着西方工业革命的开始,借助现代机器大工业和现代生产方式推动,出现了生产的社会化分工与合作,现代社会的相互依赖开始广泛形成,{13}现代社会进入到了相互依存,相互连带的阶段。
那么,如何用社会连带理论解释破产重整制度呢?笔者以为:社会连带理论出台的历史背景正是19世纪末20世纪初,资本主义开始向垄断资本主义转化,经过政治与经济变革的资本主义社会业已成熟。
{14}而垄断资本主义阶段的经济是一种社会化的现代市场经济,各经济单位之间的联系日趋紧密化和一体化。
单个经济组织的崩溃解体,很可能导致其他经济组织受其冲击而产生连锁性倒闭,从而引发经济灾难。
特别是二战以后,推行自由市场经济的国家内出现了一些新的社会情况,要求立法在制定破产法时给予相当的注意。
其中一个趋势就是企业的大型化,即由于技术革新促使企业迈向大型化,而这些大型企业本身并非独立的存在,它通过原材料的提供、产品的贩卖等方式与众多的企业结合起来,所以一个企业因破产而消灭的话,必然会对其他企业产生连锁反应。
{15}连带的社会,实际上就成为了一个利益与共的社会,一荣俱荣,一损俱损。
在一个相互依赖、相互依存的社会中,由于人无法脱离社会而存在,出于审慎的考虑,他们必须为社会的存续而努力。
由此就产生了为社会团结的维持而努力的基本义务,所有的权利都是从这一基本义务中推演出来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