闲置土地抵押问题
闲置土地处置制度的司法适用
* 鲁 袢 辰 ,北京大学法学院博士研究生。 ( 1 ] 参见高慧铭:《闲置土地收冋制度研究一 基本权利滥用的视角》,载《中外法学》第 2 0 1 9 年 第 6 期 ;王永亮:《收冋闲置土地使用权行
政案件中司法审査要点剖析》,载《法律适用》2 0 1 2 年 第 5 期;章文英、杨 晓 慧 :《无偿 收 回 国 有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司 法 思 路 》,载 《人民司 法》2 0 1 4 年 第 1 期 。 [ 2 ] 赵小 风 等 :《闲置土地的认定思路及处置建议》,载《中国土地科学》2 0 1 1 年 第 9 期 ;陈 利 根 等 :《土地行政公益诉讼制度构建》,载《中 国土地科学》2 0 1 0 年第丨丨期;宋才发:《关于闲置土地依法处置的再探讨》,载《河 北 法 学 》2 0 1 8 年 第 6 期 ;王 崇 敏 :《我国农村宅基地 使用权取得制度的现代化构建》,载《当代法学》2 0 1 2 年 第 5 期,,
(一)抵押权人原告资格的认定 1999年 施 行 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于 第 3 条 对 闲 置 土 地 抵 押 权 人 的 权 利 进 行 了 规 定 ,CM 2012年 修 订 的 《闲置土地处置办法》 (以下简称 “《办 法 》”)延 用 了 这 一 规 定 。问题是被收回闲置 土地的抵押权人是否有权在实体上挑战闲置土地 处置决定?以及设定抵押权的闲置土地被处置, 抵押权人可否提起行政诉讼? 《办法》 对此并未 明确。有 观 点 认 为 ,应 对 该 问 题 给 出 肯 定 答 案 。 在 中 国 农 行 五 指 山 市 支 行 诉 五 指 山 市 国 土 局 、五 指山市人民政府土地行政管理案中,[4〕涉案土地 系 经 贸 公 司 抵 押 给 五 指 山 农 行 ,五 指 山 市 国 土 局 无 偿 收 回 该 地 块 土 地 使 用 权 之 行 为 ,与作 为抵押 权 人 的 五 指 山 农 行 具 有 法 律 上 的 利 害 关 系 ,因此 后者有权提起行政诉讼。 可 以 说 《办 法 》 赋 予 了 抵 押 权 人 程 序 性 权 利 ,抵押权人可通过行政诉讼保障该程序性权利。 问 题 是 ,如 果 实 践 中 行 政 机 关 只 要 通 知 抵 押 权 人 参 与 处 置 方 案 的 制 订 ,就 意 味 着 抵 押 权 人 的 程 序 性 权 利 得 到 保 护 ,那 么 被 收 回 闲 置 土 地 抵 押 权 人 的实体性权利在规范上与审查中可能难以得到有 效保障。换 言 之 ,应如何平衡被收回闲置土地抵 押权人的实体性权利与闲置土地处置的关系?更 进一步地问,已设定抵 押 权 的 闲 置 土 地 ,行政机 关可否处置甚至是收回? 有 观 点 认 为 ,政 府 不 能 收 回 设 定 抵 押 权 的 闲 置 土 地 ,理 由 是 抵 押 权 作 为 担 保 物 权 从 属 于 主 债
有关闲置土地存在原因和建议
有关闲置土地存在原因和建议关于闲置土地存在的原因和建议当前,在我国土地资源稀缺、供需矛盾突出,特别是在全国耕地面积越来越逼近18亿亩“红线”的严峻形势下,中央加大了对土地的宏观调控,土地征用实行了严而又严的审批制度,征用土地也成了一些地方制约经济发展的重要“瓶颈”。
然而,在有些地方,部分土地征而未用,土地荒芜、土地闲置的现象却仍然大量存在,造成了资源和资产的浪费,阻碍了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整治清理闲置土地势在必行。
一、闲置土地存在的原因分析(一)由于原国有企业改制造成土地闲置。
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许多国有企业被兼并、重组或关闭,有的停产、转产或破产,从而造成大量土地闲置。
企业原有部分划拨土地长期处于闲置或低效利用状态。
大部分企业原来使用国有土地的方式是无偿划拨,后来又转移到个人名下,土地成本低廉,而政府又难以将这部分闲置土地收回重新处理。
这些企业因资金和规划等原因,暂时不会新上项目,所占大量国有土地仍将继续闲置,继续影响土地管理的正常秩序。
毕业好文网(二)尚未形成完善的闲置土地查处机制。
每一宗闲置土地的出现,都涉及相应的人、财、物,牵涉错综复杂的社会关系。
仅仅单一的依靠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来认定、处置,很难达到目的,必须依靠当地的政府、法院、公安、财政、建设、规划、审计等多个管理部门。
对于闲置土地的处置问题,因涉及地方政府前期的拆迁、人员安置、土地补偿、基础设施配套、规划审批等多种问题,闲置土地的查处难的问题显而易见。
此外,由于政策调整和规划变更等原因致使个别项目的审批程序上存在瑕疵,项目被搁置也在所难免,从而造成土地闲置。
(三)部分开发商存在囤地现象。
土地作为一种稀缺资产,具有保值和增值作用,从长远来看是有很好的增长预期,囤积和炒卖土地比正常的开发房地产要周期短、利润高,因此,一些开发商意识到地价的翻番是比建房、卖房更大、更快的暴利获取方式后,他们看中的便不再是土地的产出效应,而是土地的升值效应。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1. 引言1.1 背景介绍在中国,国有闲置土地的问题一直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经济快速发展,许多地方出现了大量闲置的国有土地,这些土地既没有得到合理利用,又浪费了宝贵资源,成为城市发展的一大障碍。
国有闲置土地的存在不仅使土地资源的利用效率低下,也给城市规划和土地管理带来了诸多困难。
这些土地大多处于城市边缘地带或者农村地区,缺乏开发利用的动力和条件,使得这些土地长期处于闲置状态,成为“城市瘤病”。
尤其是近年来,随着城市规划的不断完善和经济结构的转型升级,国有闲置土地问题愈发突出,各地政府也纷纷加大了对闲置土地的治理力度。
由于种种原因,国有闲置土地的规模仍然庞大且存在诸多困难和矛盾待解决。
为了有效解决这一问题,本文将对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进行深入分析。
1.2 研究意义国有闲置土地是我国土地资源管理中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对国家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产生了不利影响。
研究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及其类型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战略意义。
国有闲置土地的利用能够有效地增加土地资源的利用率,促进土地资源的合理配置,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高国家资源利用效率。
国有闲置土地的利用也可以促进房地产市场的稳定发展,提高土地市场的透明度和公平性,增强市场经济体制的完善性。
加强国有闲置土地的管理可以有效地防范土地资源的浪费和滥用,维护国家土地资源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深入研究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可以为完善我国土地资源管理体制,促进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推动城乡一体化发展提供重要的理论指导和实践经验。
1.3 研究对象本文的研究对象是国有闲置土地,作为国家土地资源的重要组成部分,国有闲置土地的存在已经成为当前土地资源管理领域亟待解决的问题。
国有闲置土地是指由政府拥有或出资购买的土地,但长时间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资源。
这些土地可能因为各种原因而处于闲置状态,例如规划用途变更、资金投入不足、开发计划延迟等。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是指国家所有并尚未利用的土地资源,这些土地有可能是由于政府规划的超前导致的,也有可能是因为不符合规划而无法用于开发建设。
这些闲置土地的存在给国家和社会带来了一系列的问题,因此如何有效处置国有闲置土地成为了一个亟待解决的难题。
本文将从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和其处置难点两个方面进行分析。
一、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主要包括农用闲置土地和城市闲置土地两大类。
农用闲置土地主要是指由于城市化进程导致的部分农田闲置,很多农村建设用地规划超前或者农村非农经营用地未能全面利用而形成的闲置土地。
城市闲置土地则是指城市规划用地的超前规划和城市用地供应与需求不匹配所造成的土地资源的闲置。
在这两类土地中,又分别存在着不同类型的国有闲置土地。
1. 农用闲置土地农用闲置土地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1)未被利用的宅基地。
宅基地是指用以建房和居住的土地,但是由于农村人口外流、房屋闲置等原因,导致很多宅基地未被有效利用。
2)农村集体土地闲置。
这是由于集体土地使用权未能有效实行流转导致的闲置现象,包括了土地被闲置或者被用于其他非农业生产。
3)农村规划用地超前。
在农村建设用地规划时,由于规划的超前导致了部分土地的闲置,或者规划土地与实际需求不符合。
城市闲置土地主要由以下几种类型:1)城市建设用地超前规划。
城市用地规划超前导致了部分用地闲置,或者规划的用地与实际需求不匹配。
2)城市用地供应不足。
目前很多城市存在用地供应不足的情况,导致了一些土地的闲置。
3)城市工业和物流用地的废弃。
随着城市的发展,一些工业和物流用地被废弃,但是却没有得到合理的再利用。
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主要包括政策难点、法律难点、土地使用难点和资源整合难点。
1. 政策难点政策难点是指国家相关政策在国有闲置土地处置方面存在的问题。
首先是土地管理部门在处理国有闲置土地问题时,缺乏相关政策法规的支持,因此很多时候政策层面的支持不足。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摘要】本文主要围绕国有闲置土地展开讨论,首先介绍了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包括城市边缘的废弃工业用地、农村村庄周围的闲置农田等。
接着分析了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难点,主要集中在政策与制度问题、资金与技术问题以及社会与环境影响方面。
最后对存在的问题与挑战进行了总结,并提出了相应的建议与展望,包括加强政策法规的落实,完善土地利用规划,加大土地复垦力度等。
通过本文的研究,可以更好地认识国有闲置土地问题的复杂性和重要性,从而更好地推动国有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处置。
【关键词】国有闲置土地、类型、处置难点、政策、制度、资金、技术、社会影响、环境影响、存在问题、挑战、建议、展望1. 引言1.1 背景介绍国有土地是指由国家统一所有并加以管理的土地资源。
随着中国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土地的使用和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近年来,随着城市化进程的推进,部分国有土地遭遇闲置现象。
这些国有闲置土地虽然表面上没有被利用,但却可能造成资源浪费、环境污染等问题。
国有闲置土地的存在主要是由于多种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包括政策与制度问题、资金与技术问题、社会与环境影响等。
对于如何有效处置国有闲置土地,需要全社会关注和共同努力。
在当前经济社会发展的大背景下,研究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对于推动资源有效利用、促进城市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完。
1.2 研究目的研究目的是为了深入分析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处置难点,探讨其中存在的政策与制度问题、资金与技术问题以及社会与环境影响,旨在为解决国有闲置土地问题提供有针对性的建议和措施。
通过对国有闲置土地问题的研究,可以帮助政府及相关部门更好地认识国有闲置土地的现状和影响,制定更有效的政策和措施,促进国有闲置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实现国土资源的可持续利用和保护。
研究国有闲置土地问题也有助于引起社会各界对土地资源利用问题的关注,推动土地资源管理和保护工作的深入开展。
通过本研究,旨在为解决国有闲置土地问题提供参考,促进国有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和可持续发展。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指的是由国家所有但目前没有正常利用的土地资源。
根据不同的性质和用途,国有闲置土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种类型:1. 农用闲置土地:农村地区由于农业产业调整和农村劳动力外流等原因,部分农田被闲置下来。
这些土地的主要特点是地处农村,耕地性质较好,但因缺乏有效管理和利用,导致资源浪费和环境污染。
2. 工矿闲置土地:由于经济结构调整和企业倒闭等原因,一些工矿企业废弃了原工业用地。
这些土地一般位于城市郊区或工矿集中区,具有土地平整、基础设施完善的特点,但由于受到工业废弃物的污染和土地功能的限制,难以得到良好的利用。
3. 建设用地闲置土地:城市建设用地闲置主要指已划定为建设用地,但长时间没有开发利用的土地。
这类土地位于城市主城区或快速发展的新城区,具有较好的基础设施和便捷交通条件,但由于多方利益的制约和市场需求的不足,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
4. 公共设施闲置土地:一些公共设施用地由于规划错误、项目终止或不合理利用等原因,长时间处于闲置状态。
这些土地包括政府办公用地、公园绿地、学校用地等,为城市发展和民生服务提供了便利条件,但由于政府管理和资金投入的不足,导致土地闲置。
1. 土地权属不清:由于历史原因和管理不善,一些国有闲置土地的权属不明确,难以确定具体的管理和处置方式。
这不仅给土地闲置的解决带来困难,也容易引发土地纠纷和社会不稳定。
2. 利益相关方复杂:国有闲置土地的利益相关方众多,包括政府、地方政府、企业、农民等多个方面。
各方的利益诉求不一致,容易导致利益博弈和冲突,使土地闲置问题无法得到有效解决。
3. 土地污染治理困难:一些国有闲置土地受到工业废弃物的严重污染,需要进行土地的治理和修复。
土地污染治理需要大量的经费和技术支持,难以在短时间内得到有效实施。
4. 市场需求不足:一些国有闲置土地虽然具备优质的地理位置和基础设施,但由于市场需求不足,无法吸引投资与开发。
这使得土地处置变得更加困难,容易造成资源浪费和经济损失。
关于《闲置土地处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解释
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 新修订的《闲置⼟地处置办法》有什么值得我们关注的?下⾯请看⼩编给⼤家整理的关于《闲置⼟地处置办法》若⼲问题的解释,希望对⼤家有帮助。
1.“闲置⼟地”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 问:《闲置⼟地处置办法》对闲置⼟地的界定与原来的5 号令有明显区别,在执⾏中如何正确界定闲置⼟地? 答: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闲置⼟地包括两种情形:⼀是国有建设⽤地使⽤权⼈超过有偿使⽤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的动⼯期限满⼀年未动⼯开发的国有建设⽤地;⼆是已动⼯开发但投资额不⾜总投资额的25%或者已动⼯⾯积不⾜应动⼯⾯积1/3,中⽌建设满⼀年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地。
这两种闲置⼟地在处置⽅式上有明显的不同。
对于第⼀种情形的闲置⼟地,除了因不可抗⼒或者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以外,满⼀年的要缴⼟地闲置费,满两年的要⽆偿收回。
⽽对于第⼆种情形的闲置⼟地,主要是与⼟地使⽤权⼈协商,依照《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采取延长动⼯开发期限、调整⼟地⽤途规划条件、由政府安排临时使⽤、协议有偿收回、置换⼟地等⽅式处置,促进国有建设⽤地有效利⽤。
特别需要说明的是,《闲置⼟地处置办法》规定的“闲置⼟地”,主要是指政府已经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不包括在政府储备中⼼尚未供出去的国有建设⽤地。
2.政府原因导致闲置的由国⼟资源主管部门核实认定 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对因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闲置⼟地的情形进⾏了界定,实践中这种认定的责任⼈是国有建设⽤地使⽤权⼈还是国⼟资源主管部门? 答:根据《闲置⼟地处置办法》第⼋条的规定,认定的责任⼈是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
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对其调查发现的闲置⼟地,应当在法定期限内向国有建设⽤地使⽤权⼈下达《闲置⼟地认定通知书》。
国有建设⽤地使⽤权⼈在收到《闲置⼟地认定通知书》后,认为其闲置⼟地属于政府及政府有关部门的原因导致的,可以向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提供说明材料,由市、县国⼟资源主管部门进⾏调查核实和认定。
浅析建设用地闲置的问题
房地产行政管理论文——————浅析建设用地闲置的问题浅析建设用地闲置的现象一、闲置建设用地的原因1、房地产开发无序。
政府对土地市场规律把握不稳,土地市场的动作机制不完善,导致土地供求关系的严重失衡是闲置建设用地产生的主要原因。
土地市场成立之初,土地行政管理刚刚起步,相对薄弱,各地土地供应量充足,土地供应过量和粗放利用,且未对房地产开发的门槛作严格的限制,致使房地产开发项目“遍地开花”,房地产的供大于求,市场相对饱和,开发商为确保自身利益而不愿对到手的开发项目即时投资开发,闲置建设用地的情形就因此而出现。
2、房地产开发商由于自身的原因导致建设用地闲置。
2.1房地产开发商自身实力不足。
对房地产开发项目盲目乐观,自身资金及融资能力有限,获得开发项目后即仓促上马。
在开发过程中由于后续资金不足,国家宏观经济调控政策的出台,使相当一批开发企业资金筹措受到影响不得不中止开发,项目陷入困境,因而造成工期的延误,导致建设地块的闲置。
2.2由于土地市场的不规范,使部份房地产开发商(实为房地产炒家)有了可乘之机。
人们对房地产的需求是无限的,而土地资源是有限的。
土地资源作为一种人类生产和生活所必须综合性资源其增值的潜力是不言而喻的。
房地产炒家清楚地认识到这一点,因而获得开发项目后却不以开发建设为目的,长期不对建设地块进行投资开发,而是等待时机,炒卖手中建设项目和地块,以获取土地增值部份收益,从而导致建设用地的闲置。
3、政府相关部门自身在工作衔接、工作方法上存在一些问题。
这客观上造成建设用地闲置。
首先是基本建设程序存在一定的问题,政府相关部门没有协调一致,而是各自为政。
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签订之后,建设单位尚面临项目的初设和施工设计的阶段,即使是正常的审批也会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部份项目易超过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开工时间,从而导致建设用地的闲置情况的产生。
其次,长期以来对闲置建设用地的处罚力度不够,使开发商对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约定的工程时间重视程序不够,大量的建设审批也会需要相当长的一段时间,因此,部份项目易超过出让合同或建设用地批准书约定的开工时间,从而导致建设用地的闲置情况的产生。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指的是由政府或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的,但长期未被有效利用的土地。
这些土地的类型可以分为以下几种:1. 工业用地:包括工业园区、厂区等,通常由国有企事业单位拥有。
工业用地闲置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工业结构调整、企业倒闭等导致的用地需求减少。
2. 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城市扩张区域和原有城市功能转型区域,通常由政府拥有。
城市建设用地闲置的主要原因是由于城市规划变动、政府招拍挂项目失败等导致的用地空置。
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权属不清晰:由于历史原因或土地流转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导致部分国有闲置土地的权属不明确。
这给土地处置带来了困难,需要政府进行权属调查和补偿等工作,以确保土地能够合法有效地流转和利用。
2. 用地规划不合理:土地利用规划是土地处置的重要依据,但有些国有闲置土地的规划并不合理,无法满足当前市场需求或符合社会发展的要求。
在处置这些土地时,需要政府进行规划调整,增加土地的利用价值。
3. 资金投入困难: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包括土地整理、基础设施建设和市场推广等。
由于土地闲置带来的长期资源浪费,使得政府在一些地区面临有限的财力和投资困难,因此需要寻求其他资金渠道和合作机制。
4. 制度机制不完善:土地处置涉及到土地流转、招拍挂、资源开发利用等多个环节,需要有完善的制度机制来规范土地处置的程序和规则。
目前一些地方在土地处置的制度机制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土地处置的效率低下和流程繁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处置难点分析可以帮助我们更加深入地了解这一问题。
在未来的工作中,政府需要根据实际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国有闲置土地的合理利用和有效处置,实现资源优化配置和经济可持续发展的目标。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
1. 旧厂房、旧仓库等废弃工业用地:随着工业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许多旧厂房、
旧仓库等工业用地被废弃,成为国有闲置土地的一种类型。
2. 农村闲置土地:农村地区存在大量的宅基地、村集体经营性建设用地等,由于土
地利用方式失调、农耕生产方式改变或者人口外流等原因,这些土地闲置没有充分利用。
3. 城市闲置土地:城市的建设发展速度较快,而有些土地在规划中没有充分考虑到,或者规划变化导致原本规划的土地闲置。
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难点分析:
1. 权属复杂:国有闲置土地涉及不同政府机构、部门和地方利益相关方,土地的归
属权和使用权不够明确,导致处置工作难以顺利进行。
2. 审批流程繁琐: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需要经过多个程序和审批,涉及到土地规划、建设项目审批、环评等环节,审批程序繁琐、周期长,导致土地的处置被拖延。
3. 资金投入不足:国有闲置土地的复兴和再利用需要大量的资金投入,但是政府的
财政预算有限,无法满足这一需求,导致土地的处置受到限制。
4. 基础设施不完善:有些国有闲置土地缺乏基础设施,如道路、供水、供电等,如
果没有这些基础设施的配套,土地的利用和开发就会受到限制。
5. 市场需求不确定: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需要根据市场需求进行规划和开发,但是
市场需求的变化不确定,导致土地的处置难以准确预测。
由于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难点较多,政府和相关部门需要加强合作,制定相关政策和
措施,简化审批程序,增加资金投入,完善基础设施,进一步激发市场需求,促进国有闲
置土地的有效利用。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是指由政府所有并且未得到有效利用的土地。
在我国,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国有闲置土地成为了一个日益突出的问题。
这些闲置土地类型多样,包括但不限于工业用地、农村集体土地、城市边缘地带等。
因为涉及面广,且关联多方利益,使得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面临着一系列的难点。
本文将对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进行分析研究。
一、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1. 工业用地工业用地是工业发展的重要资源,但由于工业结构调整、企业破产、搬迁等原因,造成了部分工业用地处于闲置状态。
这类土地一般集中在城市工业园区和老工业基地周围,有着一定的规模和配套设施。
2. 农村集体土地农村集体土地包括集体农场、农村闲置地、退耕还林地等,随着农村人口外流、农业产业结构调整等因素,导致了大量农村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这些土地由于规模较小、使用年限较短、流转手续复杂等特点,使得处理起来更加困难。
3. 城市边缘地带随着城市化进程加剧,城市边缘地带成为了土地闲置的热点区域。
城市边缘地带一般处于城市发展的薄弱环节,缺乏基础设施和规划管理,加之规划用地和集体土地使用权的不确定性,使得这类土地的处置也面临着很大的难度。
1. 土地利益相关方复杂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牵扯到多方利益,包括政府、国有企业、农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开发商等。
这些利益相关方之间存在着利益的冲突和矛盾,如何在各方利益之间取得平衡,是国有闲置土地处置的难点之一。
2. 规划管理不完善国有闲置土地的规划管理不完善是造成土地无效利用的一个重要原因。
在我国,土地出让和使用分化,且规划调整频繁,导致了一些土地资源不能有效投入利用。
而且规划的不确定性也给土地处置带来了很大的难度。
3. 流转手续繁琐对于农村集体土地的处置而言,流转手续繁琐是个不可忽视的问题。
目前,我国的土地流转制度尚不完善,农民集体土地的流转手续复杂,征地拆迁等问题成为了农村集体土地处置的重要难点。
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与处置规定的解读
一、关于闲置土地问题的主要法律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主席令第28号),1999年01月01日开始实施,于2004年8月28日被修订,现行有效。
2、《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主席令第72号),1995年1月1日开始实施,于2007年8月30日被修订,现行有效。
3、《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号),1999年4月28日开始实施,已于2012年7月1日被国土资源部修订。
4、《闲置土地处置办法(2012修订)》(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2012年7月1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5、《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闲置土地处置工作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178号)—2008年09月03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6、《国土资源部办公厅关于闲置土地处置有关问题的复函》(国土资厅函[2002]101号),2002年4月16日开始实施,现行有效。
二、关于闲置土地的认定1、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为闲置土地:[1](1)土地使用权人超过土地出让合同或者划拨决定书约定、规定的动工开发日期满一年未动工开发的国有建设用地;(2)已动工开发但开发建设用地面积占应动工开发建设用地总面积不足三分之一,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3)已动工开发但已投资额占总投资额不足百分之二十五,并且中止开发建设满一年的国有建设用地。
2、“动工开发时间”的认定[2]动工开发时间起算点应为依法取得施工许可证后:①需挖深基坑的项目,基坑开挖完毕之日;②使用桩基的项目,打入所有基础桩之日;③其他项目,地基施工完成三分之一之日。
3、“开发建设总面积”的认定[3](1)“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是指土地使用权人依照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和规划设计条件,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2)“开发建设的总面积”是指“应动工开发建设总面积”中土地使用权人已经进行实际投资开发建设的土地面积。
4、“投资额”的认定[4]“已投资额”、“总投资额”均不含土地使用权出让价款、划拨价款和向国家缴纳的相关税费。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是指由国家所有、在一定时间内未使用或未被有效利用的土地。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1. 工业用地闲置:由于经济发展的变化导致工业用地需求减少或转移,部分工业用地闲置。
这类土地通常位于城市较老的工业区域或者是曾经的过剩产能所在地。
2. 农业用地闲置:由于农村人口减少、农民转行或者农业机械化发展等原因,农田耕种面积缩小,部分农业用地闲置。
3. 城市建设用地闲置:由于城市土地规划调整、建设项目取消或者延迟等原因,部分城市建设用地闲置。
这类土地通常处于城市发展新区或者市中心的闲置地块。
4. 其他类型闲置土地:包括旅游开发用地、矿产资源开发用地等其他类别的闲置土地。
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归属不清:由于土地的规划、设计、建设过程中可能涉及多个部门和单位,使得国有闲置土地的归属权不清晰。
这增加了土地补偿及转让的法律、规划程序的复杂性。
2. 土地规划限制:国有闲置土地往往处于一些特定的规划范围内,因此在土地处置过程中需要考虑土地规划许可证、变更手续等相关问题。
这一系列程序的繁琐性对土地的转让、出租、开发等产生了限制。
3. 资金投入不足: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需要相应的资源投入,包括场地平整、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
由于资金不足,土地闲置的状况难以得到有效改善。
4. 建设项目不适应市场需求:在推动国有闲置土地处置时,需考虑到市场需求的变化。
由于市场需求不断变化,原本计划的建设项目可能难以满足市场需求。
这给国有闲置土地的利用带来了不确定性。
5. 建设项目或土地流转的风险: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可能涉及到建设项目或土地流转,这带来了一定的经营风险。
建设项目可能由于市场竞争、政策变动等原因难以成功实施,土地流转可能面临租金收益不稳定等问题。
为了解决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需要相关部门加大政策支持力度,简化土地归属、规划变更等手续,同时注重市场需求的调查与分析,以提高土地利用效率,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发展。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是指由政府所有且未被有效利用的土地资源。
这些土地资源可能由于各种原因闲置下来,而未能发挥其应有的经济和社会效益。
国有闲置土地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还可能导致土地资源无序利用、环境污染等问题。
对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进行分析并有效处置是十分重要的。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农村闲置土地:这种类型的闲置土地主要分布在农村地区,可能是因为农村人口外流、农业生产方式转型等原因导致的土地闲置。
这些土地可能是原来的耕地、果园或者草场等,由于缺乏有效的管理和利用方式,导致土地无法被充分利用。
二、城市闲置土地:城市闲置土地主要包括工业用地、商业用地、居住用地等。
这些土地可能是因为城市规划调整、产业结构变化、城市化进程等原因导致的闲置。
这些土地一旦闲置,可能会导致城市用地浪费、城市土地资源无法有效配置等问题。
三、工矿闲置土地:这种类型的闲置土地主要是指工厂、矿山等单位所闲置下来的土地。
随着经济结构的调整和环保政策的要求,一些工矿企业可能会停产或者搬迁,导致其所占用的土地处于闲置状态。
以上仅是国有闲置土地的部分类型,而随着经济社会的发展,可能还会出现其他类型的闲置土地。
相对于不同类型的闲置土地,其处置难点也存在一定的差异:一、农村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农村闲置土地处于散乱状态,难以集中规划和利用。
2.农村闲置土地缺乏有效的管理和监管,存在被非法占用或者破坏的风险。
3.农村闲置土地所在地区的经济条件较差,缺乏有效的资源整合和利用方式。
二、城市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城市闲置土地往往处于城市边缘或者内部不发达地区,处置成本较高。
2.城市闲置土地多为边角地、坡地等不易开发的土地资源。
3.城市闲置土地可能存在复杂的产权问题,难以清晰处置。
三、工矿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工矿闲置土地存在地质环境污染等问题,处置难度较大。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是指由政府或集体所有,且没有被有效利用的土地资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多种多样,包括工业用地、农村集体土地、城市住宅用地等。
这些土地闲置的原因也各不相同,有的是因为规划不合理,有的是因为拆迁项目停滞,有的是因为土地产权问题等。
但无论是哪种类型的国有闲置土地,都存在着处置难点,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一、土地产权不明确:由于历史原因或其他一些问题,国有闲置土地的产权往往不明确,造成土地的使用权和处置权无法有效划分。
缺乏明确的产权制度,不仅阻碍着土地的有效利用,也增加了土地处置的难度。
二、规划与市场需求不符:部分国有闲置土地的规划与市场需求存在较大差距,导致土地无法顺利用于各种开发项目。
一些过剩的工业用地在市场需求下降的情况下,难以找到投资者进行开发,导致长期闲置。
三、集体土地征收问题:农村集体土地的闲置现象比较普遍,主要是由于农村土地的产权关系复杂、农民意识淡薄等原因所致。
这些土地的集体土地征收和农民补偿问题需要政府和农民共同协调解决,增加了土地处置的复杂性和难度。
四、拆迁项目停滞:一些国有闲置土地是由于拆迁项目停滞所造成的。
拆迁项目的停滞可能与政策调整、投资者退出等原因有关,导致土地闲置。
但由于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利益纠纷以及法律程序的复杂性,这些土地的处置难度较大。
五、环保限制:部分国有闲置土地由于环保限制无法利用,例如存在环保风险、生态保护区等。
这些土地的处置需要考虑到环境影响和生态保护等方面的问题,增加了土地处置的困难。
针对以上问题,解决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难点需要综合施策。
需要明确土地产权,建立健全的产权制度,使土地的使用权和处置权能够明确划分。
需要加强土地规划和市场需求的对接,根据市场需求进行合理规划,避免闲置现象的发生。
加强对农村集体土地的管理和补偿机制改革,提高农民对土地的使用意识和保护意识。
需要加强政府与开发商之间的合作,解决拆迁项目的问题,确保土地能够及时利用。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国有闲置土地是指由政府拥有的,但没有有效利用的土地。
这种土地的存在不仅浪费了宝贵的资源,也限制了城市的发展和经济的增长。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政府需要对国有闲置土地进行分类并找到有效的处置方法。
本文将针对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进行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可以分为以下几类:1. 未动用土地:这是指政府拥有但未进行任何开发或利用的土地。
这类土地通常处于一种等待状态,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划和管理,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2. 废弃工业用地:随着经济的转型和产业结构的调整,一些老旧工业用地被废弃。
这些土地通常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需要进行环境治理和整治,以便重新利用。
3. 农村闲置土地:农村地区由于农业劳动力外流和农村现代化进程的推进,一些农用土地被闲置。
这种土地可以用于新兴产业的发展、农村旅游的开发等,但缺乏有效的推动和引导。
4. 城市建设用地:在城市建设过程中,出现了一些闲置土地。
这些土地可能是由于项目停滞、资金不足或规划调整等原因导致的。
这种土地对城市的形象和发展有一定的影响。
针对上述不同类型的国有闲置土地,其处置难点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土地权属问题:国有闲置土地的所有权通常归政府所有,但实际上往往存在模糊的所有权归属。
这给土地的处置带来了一定的困难,需要政府明确土地的权属关系,以便后续的开发和利用。
2. 规划和管理问题:国有闲置土地的规划和管理一直是一个难题。
由于缺乏有效的规划和管理,土地容易陷入闲置的状态,无法发挥出其应有的功能。
政府需要加强对国有土地的规划和管理,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3. 环境治理问题:废弃工业用地通常受到环境污染的影响,需要进行环境治理和整治。
这需要投入大量的资金和资源,并且涉及到环境保护的法律法规。
政府需要制定相应的政策和措施,加强对废弃工业用地的环境治理。
4. 资金和投资问题:国有闲置土地的开发和利用通常需要大量的资金和投资。
由于土地的特殊性质和市场需求的不确定性,存在一定的风险和不确定性。
对当前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利用的思考和建议
对当前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处置利用的思考和建议发布时间:2021-07-16T02:50:53.555Z 来源:《中国科技人才》2021年第11期作者:赵磊[导读] 部分招引项目质量不高。
部分地区在招引项目过程中,有时侧重招引项目的数量,项目准入门槛较低,对部分项目审核把关不严,引进的部分项目根本没有投资能力,出现了“土地征收完成,项目确没有落地”的情况,造成了土地闲置。
还有部分投资者,投资为假,圈地是真,拿地融资、以地谋利,并无实质性生产经营,也造成了土地的闲置、低效利用。
日照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土地资源是不可再生的资源。
《土地管理法》明确规定:“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是我国的基本国策”。
依法处置、盘活利用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是推进节约集约用地,增强经济发展动力,优化引导产业结构调整,促进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手段和必然选择。
一、关于闲置土地和低效用地的成因土地闲置和低效利用现象由来已久,成因比较复杂,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几点:(一)节约集约用地意识不强。
在过去一个时期,用地政策相对宽松,各地为招引“好项目、大项目”,鼓励企业做大做强,不同程度存在“宽打宽用”、“多征少用”的情况,土地使用相对比较粗放。
企业为减少后期投入,或选择建设低层厂房,或选择预留出部分土地,土地利用率偏低、产出率不高。
(二)部分招引项目质量不高。
部分地区在招引项目过程中,有时侧重招引项目的数量,项目准入门槛较低,对部分项目审核把关不严,引进的部分项目根本没有投资能力,出现了“土地征收完成,项目确没有落地”的情况,造成了土地闲置。
还有部分投资者,投资为假,圈地是真,拿地融资、以地谋利,并无实质性生产经营,也造成了土地的闲置、低效利用。
(三)企业经营发展出现问题。
在经济发展转型过程中,部分企业无法应对外部市场、经济形势变化,生产经营不善,出现停产停工,造成了土地和厂房的闲置。
还有部分项目在取得土地后,因资金问题无法按期开工,或者虽已开工但是不能如期完工,造成土地全部或部分闲置。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
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分析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国有闲置土地的问题也日益凸显。
国有闲置土地指的是由政府或事业单位、军队、企事业单位及其分支机构等,拥有但不使用或未按照规定用途使用的土地。
国有闲置土地不但浪费了宝贵的资源,更是浪费了国家财政资金,对于城市化建设产生了不良影响。
本文将对国有闲置土地的类型及其处置难点进行分析。
1.政府闲置土地政府闲置土地是指由政府部门直接管理,且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
由于政府闲置土地众多,且多为市中心位置和城镇周边的资源优势地段,难以靠政府自身力量加以处理。
企业闲置土地是指由国有企业所有,且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
随着国有企业改制和市场竞争的加剧,一些国有企业出于种种复杂原因占有大量土地,并未按照规定用途加以利用。
3.城镇集体闲置土地城镇集体闲置土地是指由城镇集体所有,且未进行开发利用的土地。
由于城乡发展不平衡,城镇化进程缓慢,城镇的发展空间受限,未能很好地利用城镇集体闲置土地,造成了一定浪费。
军队闲置土地是指由军队直接管理,但房屋和设施未得到充分利用的土地。
由于军队土地管理方式与市场经济体制不同,军队管理的土地还缺乏市场化的开发与管理。
1.财力紧张当前的城市化进程需要巨资支持,但是财政收入的增长速度无法满足对城市建设的资金需求。
处置国有闲置土地需要庞大的资金,而财力紧张是处置国有闲置土地的首要难点。
2.政策不规范处置国有闲置土地需要政策的协调和指引。
但是,政策不规范是处置国有闲置土地的重要难点。
在实践操作中,各个政策并不协调一致,甚至存在矛盾和冲突,使得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面临很大困难。
3.土地属性复杂国有闲置土地属性复杂,存在不同的权属关系和用途属性,政府必须对其进行审批、征收、清理、整理等一系列复杂的程序,使得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面临很大的难度。
4.社会矛盾严重在国有闲置土地处置过程中,社会矛盾很容易产生。
例如,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所有者可能对征收补偿的标准和方法存在疑虑和不满意见,也可能存在一些群体利益冲突和利益分配问题,使得国有闲置土地的处置面临很大的困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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问题
某市甲公司通过出让方式取得该市某地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后,以其为抵押物从银行取得贷款。
后因甲公司未及时偿还贷款,银行向法院起诉要求实现抵押权。
法院判决支持了银行的诉讼请求,并在公开拍卖后向当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该块土地涉嫌构成闲置土地,对此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应当在核实后收回闲置土地,另一种主张协助办理过户登记手续。
请问本案应如何处理?
解答
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审慎收回已设立抵押权的闲置土地
为了更好地处置和有效利用闲置土地,我国法律赋予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处置闲置土地的权力。
根据《闲置土地处置办法》(国土资源部令第53号)(以下简称《办法》)第十四条第二项规定,对于未动工开发满两年的,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报经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向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人下达《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决定书》,无偿收回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闲置土地设有抵押权的,同时抄送相关土地抵押权人。
从上述规定来看,对于设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按照法律规定予以收回。
但《办法》第十三条同时规定,“在拟定设有抵押权的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时,市、县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书面通知抵押权人。
”但闲置土地处置方案是否应当征得抵押权人的同意、抵押权人的利益如何保护等,法律没有相应的规定。
笔者认为,制定《办法》的目的在于促进闲置土地的盘活利用,收回土地并不是立法的目的。
因此,当拟收回的土地已设立抵押的时候,应当在充分保护抵押权人利益的基础上审慎收回。
如果拟收回的土地已经被认定为闲置土地之后再设定抵押的,则无须考虑抵押权人的利益,可以直接收回,甚至可以不用通知抵押权人。
二、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决定是否收回闲置土地时,应当注重部门沟通协调,寻求最优监管效果
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收回闲置土地的权力虽然不受抵押权的限制,但是可能会与其他部门的行为,尤其是法院的生效裁判存在冲突。
《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一条规定:“在执行中,需要办理有关财产权证照转移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向有关单位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最高人民法院、国土资源部、建设部《关于依法规范人民法院执行和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协助执行若干问题的通知》(法发〔2004〕5号)第三条第二款规定:“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在协助人民法院执行土地使用权、房屋时,不对生效法律文书和协助执行通知书进行实体审查。
国土资源、房地产管理部门认为人民法院查封、预查封或者处理的土地、房屋权属错误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审查建议,但不应当停止办理协助执行事项。
”本案中,在闲置土地未被收回前,法院已经做出生效裁判并向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办理过户登记的协助执行事
项。
实际上,在这种情况下,该块土地经过拍卖能够重新得到充分利用,故无须收回也能实现有效利用土地的政策目的。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在法院做出生效裁判前已经依法收回闲置土地,那么债务人就不再享有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法院裁判也就不能再对此块土地做出处分。
在这种情况下,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回闲置土地后及时与有关法院进行沟通,避免法院裁判与本部门闲置土地处置决定产生矛盾。
(作者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民商经济法学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