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压力容器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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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压力容器法规

一、概述

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监察机构是伴随着事故的发生而产生的,政府设立专门机构,制定专门法律,实施专项监察。其模式为“全过程安全监察模式” ,对特种设备的设计、制造、安装、使用、检验、修理、改造等七个环节,根据设备的不同性质,对其涉及安全的环节,实行行政许可和监督检查的基本制度。1955 年,在原劳动部设立锅炉安全检查总局,开展了对锅炉、压力容器、起重机械的监督管理。现在的主管部门是国家质检总局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

我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法规也是伴随着事故的发生而制定的。1982 年2 月,国务院颁布了《锅

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暂行条例》)。为贯彻落实《暂行条例》的实施,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局根据《暂行条例》第二十三条的授权规定,制定了《<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 实施细则》,由原劳动人事部于1982年8月7日颁发,以后陆续颁发了有关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此外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先后颁布了有关的地方性法规,建立了我国的锅炉压力容器等承压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制度,形成了“法规——部门行政规章——安全技术规范——技术规定及相关标准” 四个层次的法规体系结构。

二、第一层次:行政法规及法规性文件

1.行政法规:

国务院1982 年颁布实施的《暂行条例》,对规范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工作,明确特种设备企业的安全义务,减少当时高发的锅炉压力容器安全事故,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起到了非常重要的作用。据统计,锅炉压力容器爆炸数从1979年的每年每万台7 起下降到2003年的0.5起。

但是,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暂行条例》已不能适应现代社会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需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建立,经济体制发生了变化,非公有制经济得到充分发展,《暂行条例》规定的监督管理制度已不能适应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的复杂情况。二是随着经济持续、快速发展,涉及生命安全、危险性较大的特种设备的范围也发生变化,除锅炉压力容器外,电梯、起重机械、客运索道、游乐设施以及压力管道等大量增加,事故也频繁发生,亟需规范。三是《暂行条例》的操作性不够明确、具体,大量涉及行政许可的行政监管措施不够公开、透明,基本上是以规范性文件的方式予以规定实施的。四是对有关特种设备生产、使用、检验检测过程中的各类违法行为没有制定具体的处罚规定和行政强制措施。五是对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和工作人员缺乏监督、约束机制。六是境内外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的监督管理制度不统一,与WTO 规则不符。

为解决上述问题,2003 年3 月11日国务院发布373 号令,公布了《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以下简称《监察条例》),自2003 年6 月1 日起实施,《暂行条例》同时废止。《监察条例》共七章91 条。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特种设备的生产

第三章特种设备的使用

第四章检验检测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负责

应重点了解以下几条:

1)第二条:了解特种设备的定义范围。

2)第十一条:压力容器的设计单位应当经国务院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许可,方可从事压力容器的设计活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应具备相应条件。

3)第六十四条:非法从事设计活动的处罚规定。

4)第八十八条:压力容器的定义。

2.法规性文件:

《<锅炉压力容器安全监察暂行条例>实施细则》3.地方性法规:

根据宪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可以制定地方性法规,目前已有27 个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了劳动保护条例、劳动保护监察条例、劳动安全监察条例等,其中21 个条例中有与锅炉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相关的规定。

三、第二层次:部门行政规章和地方规章

1.部门规章:以部门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并经过一定方式向社会公告的“办法” 、“规定”、目前以“令” 形式发布的承压特种设备类“部门规章” 已有五个,与我们有关的是《锅炉压力容器制造监督管理办法》(2002年7月12日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2号发布,2003 年1月1日起实施),《管理办法》共六章35 条及两个附件。主要是锅炉压力容器制造方面的要求,但我们是制造厂的设计部门,对其中内容也应有些了解。

1)第四条:压力容器的定义

2)附件一:压力容器制造许可级别划分我们公司的制造资格;A1 级(单层高压)、A2 级。

2.地方规章:以地方政府行政首长签署命令予以公布的“办法” 、“规定”等。

四、第三层次:安全技术规范(有关规定、规程、规则等技术规范)这部分内容体现了监察制度的具体实施方式,目前是以部门规范性文件形式发出的“监督管理规定”、“安全技术监察规程” 、“技术检验规则”等,锅炉压力容器有关的规范性文件有42 个,分为以下

几类。

1.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类

共26 个,其中与设计有关的是《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和《锅炉压力容器制造许可条件》。1)《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设计单位资格许可与管理规则》

国家质检总局国质检锅[2002]235 号文发布,自2003年1月1日起实施,替代原劳动部《压力容器设计单位资格管理与监督规则》。该《管理规则》共八章77 条及6 个附件。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设计单位条件

第三章审查机构

第四章设计单位资格许可程序

第五章《设计许可证》的增项和变更

第六章设计单位《设计许可证》的换证

第七章管理与监督

第八章附则

设计人员需重点了解以下几条:

a)第三条:设计类别、级别的划分,详见附件2。

b)第六条:《设计许可证》的有效期为4年。

c)第八、九条:压力容器设计审批(审定)、审核人员,必须经过规定的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相应

资格的《设计审批员资格证书》,有效期4年。

d)第十四条:设计单位必须具备的基本条件。

e)第十六条:设计单位应建立设计质量保证体系。

f)第十七条:建立健全设计管理制度,共13项。

g)第十九条:各级设计人员应具备的条件。

h)第六十三条:换证审查内容13项,其中第6款,对设计、校核人员进行书面与答辩相结合的考核, 第1 3款,设计资格印章的使用与管理。

i)第七^一条:违规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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