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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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

《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附件五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卫生规范Sanitary Standard for Drinking Water Plant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生活饮用水集中式供水单位(以下简称集中式供水单位)的卫生监督管理,保证生活饮用水符合有关卫生要求,根据《生活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办法》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规定了集中式供水单位的水源选择与卫生防护,生活饮用水生产和污染事件报告处理、水质检验、从业人员等方面的卫生要求。

第三条城市集中式供水单位(含自建集中式供水单位)必须遵守本规范。

农村集中式供水单位可参照本规范执行。

第四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监督本规范的实施。

第二章水源选择和卫生防护第五条集中式供水单位应选择水质良好、水量充沛、便于防护的水源。

取水点应设在城市和工矿企业的上游。

第六条新建、改建、扩建集中式供水工程的水源选择,应根据城市远期和近期规划、历年来的水质、水文、水文地质、环境影响评价资料、取水点及附近地区的卫生状况和地方病等因素,从卫生、环保、水资源、技术等多方面进行综合评价,并经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水源水质监测和卫生学评价合格后,方可作为供水水源。

第七条供水水源水质应符合有关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的规定。

当水质不符合国家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规定时,不宜作为生活饮用水水源。

若限于条件需加以利用时,应采用相应的净化工艺进行处理,处理后的水质应符合规定,并取得当地卫生行政部门的批准。

第八条生活饮用水水源的保护区应按XXX、卫生部、建设部、XXX和XXX颁发的《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的要求,由环保、卫生、公安、城建、水利、地矿等部门共同划定生活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报当地人民政府批准公布,供水单位应在防护地带设置固定的告示牌,落实相应的水源保护工作。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项目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项目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范化建设项目方案1. 项目背景随着人口增长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饮用水资源面临着严峻的挑战。

为了保障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加强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的保护至关重要。

本项目旨在规范化建设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体系,提高水源地的水质和环境保护水平。

2. 项目目标本项目的核心目标是建设一套规范化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体系,确保水源地的水质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并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提供高质量的饮用水资源。

3. 项目计划与实施本项目计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进行实施:3.1 现状评估在此阶段,我们将对现有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状况进行评估和调查。

包括水质测试、环境污染源分析等工作,以确定目前存在的问题和亟需解决的难点。

3.2 制定规范与标准在此阶段,我们将制定适用于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规范与标准。

这些标准将涵盖水质要求、环境监测要求、环境修复要求等内容,以确保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得到规范化和可持续发展。

3.3 实施环境保护措施在此阶段,我们将根据规划和标准,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采取必要的环境保护措施。

包括污染源治理、环境修复和生态保护等工作。

同时,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统计,确保保护措施的有效性和水源地环境的稳定性。

3.4 建立管理体系在此阶段,我们将建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管理体系。

包括组织机构设置、责任划分和管理流程等。

同时,加强人员培训和宣传教育,提高管理水平和公众参与度。

3.5 监测与评估在此阶段,我们将建立监测与评估机制,对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进行定期评估和监测。

根据评估结果,及时修正和改进环境保护工作,以确保项目目标的实现。

4. 项目效益本项目的实施将带来以下几方面的效益:4.1 提高饮用水水源地水质通过制定和执行严格的环境保护标准和措施,可以有效提高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的水质,确保人民群众的饮水安全。

4.2 保护水源地生态环境通过加强环境保护工作,可以保护水源地的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提供良好的生态环境保障。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技术评估讲义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技术评估讲义

第一部分评估技术方案解读一、工作背景及依据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方案。

解读:(一)工作背景国务院《关于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环境保护的决定》明确要求,“以饮水安全和重点流域治理为重点,加强水污染防治”。

为全面、准确了解全国环保重点城市地表水集中式饮用水水源水质状况,加强饮用水水源环境监管,保障水源水质安全,2009年10月,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28号),要求各环保重点城市按年度开展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此项工作的开展,标志着我国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工作由阶段调查向常规管理阶段的转变。

为支持2009年度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环境保护部组织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作为技术牵头单位,编制完成了《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并组织113个环保重点城市完成了2009年度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评估结果通报各省(区、市)人民政府后,在推动饮用水水源保护和管理方面,取得了积极的效果。

2010年9月,张力军副部长在审议《2009年度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基础状况调查评估报告》时,提出了“巩固和深化评估结果,进一步扩大评估范围”的要求。

为此,环境保护部在“十二五”管理项目“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与管理”项目中,对逐步拓展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范围做了安排。

2011年1月13日,周生贤部长在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厅局长会议讲话中强调,环境保护部要把“全面落实《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开展地级以上城市饮用水水源地评估工作。

”作为2011年加强重点区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主要内容。

为贯彻落实会议精神,并为“十二五”期间评估工作提供技术支持,环境保护部印发了《关于开展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环办【2011】4号),要求各城市按年度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

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

附件一: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技术方案(暂行)2011年1月目录一、评估范围 (1)二、评估内容与要求 (1)(一)水质状况评价 (2)(二)环境管理状况评估 (6)三、评估方式 (12)(一)报送数据 (13)(二)撰写报告 (13)(三)征求意见 (13)四、评估结论 (14)为进一步提高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管理水平,保障城市饮用水水源安全,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暂行)》的基础上,修订形成本方案。

一、评估范围城市1集中式2饮用水水源(简称“城市饮用水源”),包括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表饮用水源”,包括河流型、湖泊(水库)型水源)和地下水饮用水水源(简称“地下饮用水源”)。

地级以上城市(含)饮用水源评估依据本方案;地级以下城市(不含)饮用水源评估工作参照本方案。

当城市饮用水源发生变化时,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于当年12月31日前将变化情况报环境保护部,经环境保护部备案后于次年调整水源名单。

二、评估内容与要求城市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包括水质状况评价和管理状况评估2项内容。

1 本技术方案所指的城市,包括县级以上城市和县级政府所在的镇。

2 集中式饮用水源包括进入输水管网送到用户的和具有一定供水规模(供水人口一般大于1000人)的水源。

—1—— 2 —(一)水质状况评价1.指标定义城市饮用水源水质状况以饮用水源达标率和水量达标率分别表示。

%100⨯=城市饮用水源总数用水源之和全年水质达标的城市饮水源达标率 %100⨯=量城市饮用水源年供水总源供水量之和水质达标的城市饮用水水量达标率 2.评价标准及指标(1)评价标准地表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 3838-2002)的要求,基本项目表1中的Ⅲ类标准、补充项目表2和特定项目表3对应的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地下饮用水源水质评价按照《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93)的要求,表1中的Ⅲ类标准限值为达标限值。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

乌鲁木齐市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源环境状况调查和评估

(1)缺乏必要的仪器设备; (2)标准品购买存在极大 主要原因是: (3)现有分析人员专业基础知识、 困难; 技能水平较弱。而且缺 少业务技术培训, 难以适应新形势下的监测工作需要。 3.1.6 保护区标志设置滞后 目前 《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源保护区划分方案》 已经自治区 人民政府批准实施, 因此保护区标志设置工作应尽快跟进。 3.2 对策及建议 (1) 加快水源保护区的综合整治, 逐步对保护区内存在的 排污口进行清理和搬迁重点对乌拉泊劳教所、 部队油库、 环鹏 公司、 新疆化肥厂等企业进行现场监察, 每周确保检查两次, 要求企业加强生产管理, 实现污水长期稳定达标排放, 减少对 水源地水质的影响。 (2)严格项目审批, 杜绝源头污染。在新建项目审批中, 环境管理部门要严格执行《水污染防治法》 、 《环境影响评价 法》 、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 和 《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 源保护区管理条例》 的有关规定, 不得批建除水利工程以外的 其他工程项目,坚决从源头上杜绝可能对水源产生污染的项 目。对符合条件的建设项目从严要求,将不良影响减小到最 低程度。 (3) 加大水源地安全保护, 提高防范风险的能力。乌拉泊 水源地一级保护区内有 312、 314 国道、 吐乌大高等级公路、 天 山大道及铁路等交通线路通过, 为保证水源地安全, 应在这些 路段进入水源地处设立警示标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 这些路段实施特殊管理, 限制车速, 禁止一切排污活动, 并在 途径的桥梁上设置保护墙、 导引沟等设施, 以避免和减轻这些 路段发生交通事故时可能造成的危险品泄露对水源地安全方 面的影响。 (4) 加大水源保护区环境执法力度。 全面组织实施饮用水 源环境保护规划, 认真落实各项保护措施。加大执法力度, 严 肃查处各类环境违法行为, 消除环境隐患。 对一级水源保护区 内的污水排放口要限期拆除, 水源保护区内的工矿企业排放污 水, 必须达到相对应的排污标准, 禁止在水源水体中清洗车辆 等物品, 并确保各项保护措施落实到位。 (5) 做好搬迁后的保护区生态恢复, 实施封育、 人工种植等 措施, 尽快恢复保护区的自然生态, 减轻水土流失影响。 (6) 加强环境监测队伍的软硬件建设, 及时准确掌握水源 地各项环境指标的变化情况。 (7) 加大水源地保护宣传力度, 完善保护区标志设置。 参考文献: [1]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 水饮用水水源环境状况评估工作的通知 (环办 〔2009〕 128 号) . [2] 环境保护部.全国环境保护重点城市地表水饮用水水源环 境状况评估工作方案. [3] 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乌鲁木齐市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 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一、背景介绍为了保障全国人民的生活安全和健康,保障生活饮用水的安全和水质的合格,全国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至关重要。

水源地的水质直接关系到人们的生活用水和健康,因此对于水源地的水质进行监测和评估是必要的。

二、监测目标1.目标范围:全国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2.目标要求:保证水质符合国家和地方制定的饮用水卫生标准,确保人民的生活用水安全和健康。

三、监测内容1.总体质量指标:包括水源水色、浑浊度、pH值、电导率、溶解氧、化学需氧量、总有机碳、总氮、总磷等。

2.常规生物学指标:包括大肠菌群、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等。

3.非常规指标:针对不同地区的水质特点,可以进行河流和湖库水体富营养化指标、重金属指标、农药残留指标、挥发性有机物指标等的监测。

四、监测方法1.采样方法:按照国家标准的要求,根据水源地的水质状况和特点,采取适宜的采样方法进行水样采集,保证样品的代表性和准确性。

2.检测方法:根据国家和行业标准,采用合适的检测方法进行水质指标的分析和测定,确保水质检测结果的真实可靠。

五、监测频次1.每日监测:对于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每天对常规水质指标进行监测,保证水质的及时性和稳定性。

2.定期监测:对于非常规指标和生物学指标,根据水源地的特点和历史监测数据,制定定期监测计划,保证监测结果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六、监测机构和责任1.监测机构:可以由国家环境保护部门、水利部门、卫生部门以及相关科研机构、检测机构等共同组成监测团队,共同参与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

2.监测责任:各级政府要加强对水源地水质监测的组织和协调,明确监测的责任主体,并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于监测结果不合格的水源地,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治理和修复。

七、监测结果的应用1.数据分析:对监测结果进行合理的数据分析,及时发现和掌握水源地水质的变化和趋势。

2.风险评估:结合监测结果和水源地的用途和共享情况,进行水质风险评估,为相关部门制定水质保护和治理措施提供科学依据。

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及评估技术大纲

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信息调查及评估技术大纲

培训讲义材料2全国典型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技术大纲目录第1章总论 (1)1.1 项目背景 (1)1.2 调查依据 (3)1.3 指导思想 (4)1.4 工作范围与目标 (4)1.5 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 (6)第2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 (10)2.1 区域水环境质量调查 (10)2.2 全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调查 (10)2.3 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质量状况调查 (11)2.4 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调查 (13)2.5 乡镇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状况问卷调查 (14)第3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评估 (15)3.1 评估体系 (15)3.2 环境禀赋评估分析 (16)3.3 污染状况评估分析 (16)3.4 环境监管评估分析 (17)3.5 环境风险评估分析 (17)3.6 环境综合评估分析 (18)第4章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对策 (19)4.1 工作目标 (19)4.2 主要内容 (19)第5章饮用水水源地调查质量控制 (22)5.1 监测质量控制 (22)5.2 培训质量控制 (22)5.3 审核质量控制 (22)第6章工作成果 (24)6.1 省级调查及评估成果 (24)6.2 全国调查及评估成果 (24)附表一 2008年区域水环境质量信息表 (25)附表二-1 全部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基本信息表 (27)附表二-2 典型乡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补充信息表 (27)附表三-1 典型河流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表 (31)附表三-2 典型湖库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表 (32)附表三-3 典型地下水型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信息表 (32)2附表四-1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源汇总表 (34)附表四-2 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污染源信息表 (36)附表四-3 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污染源信息表 (36)附表四-4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工业污染源信息表 (38)附表四-5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非点源源强系数表 (40)附表五-1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评估表 (42)附表五-2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对策表 (45)附件一饮用水水源地编码方法 (47)附件二富营养化评价 (48)3第1章总论1.1 项目背景《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号)明确要求,围绕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

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10•【字号】渭政办发〔2012〕211号•【施行日期】2012.12.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水污染防治正文渭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直属机构,渭南高新区、经开区、卤阳湖、华山景区管委会:《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渭南市贯彻落实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工作方案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规划(2011-2015年)》(以下简称“规划”)是“十二五”期间国家重点流域水污染防治工作的指导性文件和重要依据,贯彻落实好《规划》,对改善渭河水质、建设美丽渭南,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结合我市《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三年行动实施方案》(渭政办发〔2012〕10号),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以改善渭河流域水环境质量、维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保障水环境安全为目标,将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作为重要的民生工程,按照省政府“渭河三年变清”的总体要求,坚持“三结合、三控制”,综合整治、源头预防、防控结合、生态修复,认真落实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断面水质控制、生态基流控制三项制度,形成政府牵头、部门联动、企业参与、分类治理、责任奖惩和全流域联防联治的新机制,全力打好新一轮渭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攻坚战,促进全市经济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目标对渭河干支流及重要排污口分别提出总体目标和具体控制目标:(一)渭河干流水质及总体控制目标2014年底前在生态基流保障的前提下,渭河干流华县以上断面水质基本达到Ⅳ类标准(化学需氧量30毫克/升,氨氮1.5毫克/升),潼关出境断面水质稳定达到Ⅳ类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标题】深度解读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在日常生活中,我们每天都需要饮用水来满足身体的需求。

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就是保障我们饮用水安全的重要标准之一。

今天,我们将深度探讨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从而更加全面地了解这一重要的保障性标准。

一、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概念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是指针对供应城市居民饮用的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对水质指标和水质标准进行限定和规范的标准。

其目的是为了保障饮用水的安全、卫生和健康,防止水质污染对居民健康造成危害。

二、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主要内容1. 水质指标: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主要包括对水质指标的要求,比如水中各种有害物质的含量限制、微生物指标等。

2. 水质标准:针对不同的水源地类型和水质情况,针对水质指标进行了相应的标准限定,保证了供水水质的安全、卫生和健康。

3. 检测与监管: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还包括了对于水质的检测与监管的要求,确保了标准的执行和水质的持续稳定性。

三、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重要性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保障居民的饮用水安全有着重要的意义。

它可以防止水源地遭受各种污染源的侵害,确保饮用水的干净和健康。

它可以促使供水企业和相关部门加强对水质的监测和治理,提升供水设施和技术水平,提高供水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通过实施水质标准,还可以加强对于水质的公开透明,让居民有权知晓饮用水的质量情况,保障公众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四、结语通过本文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深度解读,相信大家对这一重要的保障性标准有了更加深入的了解。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应该关注自身饮用水的来源和水质情况,同时也要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监督和保障。

只有不断加强对饮用水安全的重视和保障,我们才能确保健康的饮用水源,保障自己和家人的健康。

个人观点:在城市化进程加速的今天,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标准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

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办公厅文件
环办[2012]50号
关于印发《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
(试行)》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辽河保护区管理局,各环境保护督查中心、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中日友好环境保护中心,环境保护部环境规划院、南京环境科学研究所、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
为进一步加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导和推进《全国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2008-2020
年)》的落实,提升饮用水安全保障水平,我部在认真总结近年来工作实践经验的基础上,组织编制了《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参考执行。

附件:集中式饮用水水源环境保护指南(试行)
二○一二年三月三十一日
主题词:环保集中式饮用水指南通知。

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

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工作方案城乡饮用水的水质监测工作方案一、背景和目的:随着城乡建设的快速发展,饮用水安全问题愈发凸显。

为确保居民用水的安全与卫生,加强城乡饮用水水质监测,制定本方案以提供相关指导。

二、监测内容:1. 大肠菌群指标:通过检测大肠菌群的存在与数量来确定水中的细菌总量,以评估水的污染程度。

2. 总悬浮物(TSS):用于检测水中的悬浮颗粒物,包括泥沙、植物残渣等,评估水的浑浊度。

3. 化学需氧量(COD):用于评估水中有机污染物的含量,反映水的污染程度。

4. 总大肠杆菌数:用于评估水中病原菌的存在与数量,以判断水的卫生状况。

5. 重金属:包括铅、汞、镉等有害重金属的检测,以评估水的重金属污染情况。

6. 其他指标: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可添加其他适用的水质监测指标。

三、监测频率:1. 城市区域:每月监测一次。

2. 农村地区:每季度监测一次。

3. 水质异常或发生突发事件时,根据实际情况增加监测频率。

四、监测点设置:1. 城市区域:根据地理条件和居民密度,选择代表性的区域作为监测点。

2. 农村地区:选择农村集中供水点、河流、水库等作为监测点。

五、监测方法:1. 采样方法:按照相关规定,采用标准取样瓶进行水样采集。

2. 检测方法:采用标准化的水质监测方法进行样品分析。

六、监测结果验证和评估:1. 监测结果应与相关国家或地方标准进行对比,以判断水质是否符合相关水质标准。

2. 针对异常结果,需进行重复采样和分析,确保结果准确性。

七、数据报告和记录:1. 监测数据应及时整理,制成报告并记录保存。

2. 监测数据报告和记录应定期向相关部门上报。

八、监测结果应用:1. 根据监测结果,及时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卫生。

2. 监测结果可作为水源保护、水质改善和环境治理的参考依据。

九、监测工作质量控制:1. 监测实验室应具备相关资质和设备,操作人员应具备专业知识和技能。

2. 监测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规定操作,确保监测结果的准确性。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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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支持
监测技术
加强水源地环境监测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监测数据的准 确性和及时性,为行动提供科学支持。
治理技术
推广水源地污染治理技术,包括生态修复、污水处理、垃圾 分类等,提高治理效果和效率。
资金保障
政府投入
加大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的政府投入,设立专项资金,为行动提供稳定的资金来源。
社会资本引入
04 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
步骤一:制定行动计划和方案
确定行动目标和原则
明确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的目的、原则和指导 思想。
制定行动计划
针对不同水源地的特点,制定具体的行动计划和时间安排。
成立工作组
组建由相关部门和专家组成的工作组,明确职责和任务。
步骤二:开展排查和风险源识别
排查污染源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 行动实施方案
汇报人: 日期:
目录
• 行动背景和目标 • 行动范围和重点任务 • 行动组织和分工 • 行动步骤和时间安排 • 行动保障和支持 • 行动评估和总结
01 行动背景和目标
背景介绍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问题依然突出,直接影响人民群众健康和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
02 行动范围和重点任务
范围描述
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覆盖全国33个大城市、103个重要城镇和116个 其他重要城市,涉及全国范围内的重要饮用水水源地。
行动将重点关注长江经济带、黄河流域、京津冀等重点地区,以及涉及跨省界和 跨国界的饮用水水源地。
重点任务一
全面排查饮用水水源地的环境问 题,包括污染源、风险源和潜在
组织架构
成立专项行动领导小组,由分管环保的副总理担任组长,成员单位包括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卫生部等部门。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

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8.03.06•【文号】环办[2008]28号•【施行日期】2008.03.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国家环境保护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的通知(环办〔2008〕2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局(厅),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按照党的十七大关于建设生态文明战略思想的总体要求,为重点解决危害人民群众健康和影响可持续发展的突出环境问题,确保《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中关于饮用水安全保障目标的实现,我局决定开展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以下简称调查及评估工作)。

这是继《全国城市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规划》编制工作之后,开展的一次范围更加广泛、内容更加丰富、时间更为紧迫、技术要求更为严格的基础性工作,将为各地经济社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全面准确的水源地基础环境信息,也是2008年度全国环保厅局长会议上提出的明确任务。

为做好本次调查与评估工作,我局组织技术牵头单位(环保总局环境规划院)编制了《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详见附件),并经专家审核通过。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地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加强领导与协调,明确本地区技术牵头单位,积极配合总局环境规划院做好辖区内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与评估工作,并努力争取同级财政配套资金支持。

我局将采取调度与检查相结合的方式进行督促指导,并于每季度将调查及评估工作进展情况予以通报。

特此通知。

附件: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二○○八年三月六日附件:全国饮用水水源地基础环境调查及评估工作方案国家环境保护总局2008年1月目录第1章项目背景1.1 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进展1.2 调查与评估工作的紧迫性第2章项目基本情况2.1 指导思想2.2 总体目标2.3 调查基准年2.4 调查范围2.5 调查与评估内容第3章总体思路和技术路线3.1 总体思路3.2 技术路线第4章任务分解和工作内容4.1 专题一: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状况调查与评估4.2 专题二: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管理对策第5章实施方案及预期成果5.1 进度安排5.2 组织方式5.3 预期成果第1章项目背景1.1我国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进展《国家环境保护“十一五”规划》(国发〔2007〕37 号)明确要求,围绕实现“十一五”规划确定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控制目标,把污染防治作为重中之重,把保障城乡人民饮水安全作为首要任务。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可行性评估报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可行性评估报告

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可行性评估报告1. 概述本报告旨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的可行性进行评估,并提供相关建议和措施。

2. 背景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和人口的增长,饮用水需求的增加使得对水源地的环境保护工作变得尤为重要。

本工程旨在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进行环境保护措施的规划和实施,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可持续供应。

3. 可行性评估3.1 目标和范围本次可行性评估的目标是评估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的可行性,并确定实施该工程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3.2 方法评估过程包括收集相关数据和信息、开展环境影响评价、评估现有保护措施的有效性等。

3.3 结果根据评估结果,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的实施是可行的,并且对提升水资源管理和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和加强环境监测、治理和修复工作,可以有效降低污染风险,促进水源地的生态恢复和保护。

4. 建议与措施4.1 建议建议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采取以下措施以推进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的实施:- 加强环境监测和数据管理,及时掌握水源地的污染状况;- 完善水资源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的水资源分配和保护机制;- 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加强宣传教育工作。

4.2 措施具体的环境保护措施可以包括但不限于:- 实施水源地周边的生态修复工程,恢复和保护生态系统的完整性;- 加强污染源治理,减少污染物的排放;- 加大投入,提升水处理设施和技术的水平;- 加强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保障环境保护工作的顺利进行。

5. 结论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的可行性评估结果显示该工程的实施是必要且可行的。

建议相关部门和利益相关者积极采取建议的措施,推动该工程的顺利实施,以确保饮用水的安全和可持续供应。

以上是对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程可行性评估的简要报告,具体细节和数据请查阅详细报告。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指南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指南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指南一、背景为了确保全国范围内的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安全,制定本指南。

二、监测目的本指南的主要目的是提供全国范围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指导,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三、监测事项1. 监测对象: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中的水质。

2. 监测参数:包括但不限于水温、pH值、浑浊度、化学需氧量、总大肠菌群等。

3. 监测频率:视地区具体情况而定,一般每季度进行监测。

4. 监测方法:采用国家标准或行业规范规定的监测方法进行水质监测。

5. 监测记录:监测结果应详细记录,并妥善保存。

四、监测责任1. 监测机构:由省级以上卫生部门或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组织监测工作。

2. 监测人员: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技能的人员进行水质监测。

3. 监测报告:监测结果应及时向相关部门和公众报告。

五、监测结果处理1. 监测结果正常:继续按照监测频率进行水质监测。

2. 监测结果异常:立即采取相应的措施,排查原因并进行处理,确保水质安全。

六、监测文件管理1. 监测资料:监测结果、报告等监测相关文件应妥善管理并留存备查。

2. 监测期限:监测文件应按照相关法规要求的期限进行保存。

七、监测评估组织专家对水质监测结果进行定期评估,优化监测方案,提高水质监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八、监测宣传开展水质监测宣传活动,提高公众对水质监测工作的关注和理解。

九、监测培训对监测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他们的水质监测技能和意识。

十、总结本指南提供了全国范围内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基本原则和要求,有助于保障公众的健康和安全。

相关部门和机构应认真贯彻执行,确保水质监测工作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

附件: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338个地级以上xx、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12年12月,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xx(约86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在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进行1次试监测,并向xx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二)2013年1月起,对全国地级以上xx(338个地级以上xx约861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源地)、县级行政单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三)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地级以上xx、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

附件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方案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政府信息公开条例》和《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进一步推进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提高公众对水源保护工作的参与程度,加强水源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强化舆论监督,落实地方政府水源保护责任,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制定本方案。

一、信息范围全国所有地级及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

二、水源水质监测要求各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要统一按照《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组织开展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与数据报送工作,加强监测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确保监测数据真实、准确,客观反映水源水质状况。

三、评价标准与方法地表水(河流型或湖泊、水库型)水源根据《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基本项目按照《地表水环境质量评价方法(试行)》(环办〔2011〕22号)进行评价,补充项目、特定项目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地下水水源根据《地下水质量标准》(GB/T 14848-1993),采用单因子评价法进行评价。

四、信息公开时间安排落实《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要求,分步实施全国地级及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公开工作。

(一)地级及以上城市自2016年1月起,地级及以上城市按月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二)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已按《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开展监测并报送数据的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自2016年第一季度起,按季度公开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水质监测信息。

暂不具备水源水质监测能力的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要加快能力建设和业务培训,尽快形成监测能力,按《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环办函〔2012〕1266号)要求开展监测并报送数据。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计划方案

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计划方案

附件:全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实施方案为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加强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与监管,切实履行职责,推动全面解决事关人民群众身体健康的饮用水安全问题,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十二五”规划》和《国务院关于加强环境保护重点工作的意见》(国发〔2011〕35号),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全面、客观、准确地掌握我国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取水量、水质状况及变化趋势,为饮用水水源地保护及时提供技术支撑,保障饮用水安全。

二、监测范围全国31个省(区、市)行政区域内338个地级以上城市、2862个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及乡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

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由各省(区、市)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开展。

三、监测实施安排(一)2012年12月,对全国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所有在用集中式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表1的基本项目(23项,化学需氧量除外)、表2的补充项目(5项)和表3的优选特定项目(33项,监测项目及推荐方法详见附表1),共61项,进行1次试监测,并向中国环境监测总站(以下简称“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二)2013年1月起,对全国地级以上城市(338个地级以上城市约861个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位所在城镇的所有在用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开展监测,并向源地)、县级行政单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监测任务原则上由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承担,所在县级环境监测站不具备能力的监测指标,由所属地市级监测站承担或由所在县委托其他具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完成。

(三)已开展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的地级以上城市、县级行政单位所在城镇,若监测频次多于本方案的,可按本地区要求进行,但监测项目应与本方案一致。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提前开展监测,并向监测总站报送数据。

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环境保护部、水利部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水利部
•【公布日期】2018.03.09
•【文号】环环监〔2018〕25号
•【施行日期】2018.03.09
•【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环境监察
正文
关于印发《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
案》的通知
环环监〔2018〕25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新疆生产建设兵团: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决策部署,加快解决饮用水水源地突出环境问题,经国务院同意,现将《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附件:全国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专项行动方案
环境保护部
水利部
2018年3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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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点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评价与公布方案
2002-10-15
1、水质月报发布范围
全国47个环境保护重点城市,所有城市集中式生活饮用水水源地(含地下水,不包括备用水源)水质状况。

2、采样点位的布设
(1)河流:在水厂取水口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同一河流有多个取水口,且取水口之间无污染源排放口,可在最上游100米处设置监测断面。

(2)湖、库:原则上按常规监测点位采样,但每个水源地的监测点位至少应在2个以上。

(3)地下水:在自来水厂的汇水区(加氯前)布设1点。

(4)采样深度:水面下0.5米处。

3、评价标准
地表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H3838-2002)的Ⅲ类标准(见表1);地下水水源水质评价执行《地下水质量标准》(GB/T14848-93)的Ⅲ类标准(见表2)。

表1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基本项目Ⅲ类标准限值及集中式生活饮用水地表水源地补充项目标准限值单位:mg/L
表2地下水质量Ⅲ类标准限值(部分项目)
单位:mg/L
序号项目标准值1pH值(无量纲) 6.5~8.5 2总硬度(以CaCO3计)≤450 3硫酸盐≤250 4氯化物(以Cl-计)≤250 5铁≤0.3 6锰≤0.1 7铜≤1.0 8锌≤1.0 9挥发性酚类(以苯酚计)≤0.002
4、采样时间
每月上旬采样一次。

如遇异常情况,则必须加密采样一次,两次监测结果均报送总站。

5、监测项目和频次
新颁布的地表水标准中基本项目和补充项目共29项,其中CODCr 适用于污染较重水体的评价,不纳入饮用水源地水质监测和评价,故总监测和评价项目28项;地下水标准中规定的监测项目为23项。

监测项目和监测频次见表3。

10阴离子合成洗涤剂≤0.311高锰酸盐指数≤3.012硝酸盐(以N 计)≤2013亚硝酸盐(以N 计)≤0.0214氨氮(NH 3-N )≤0.215氟化物(以F-计)≤1.016氰化物≤0.0517汞≤0.00118砷≤0.0519硒≤0.0120镉≤0.0121铬(六价)≤0.0522铅
≤0.0523
总大肠菌群(个/L)
≤3.0
6、采样和分析方法
采样方法按《环境监测技术规范(水和废水部分)》执行。

分析方法:地表水按《地表水环境质量标准》(GB3838-2002)要求的方法,地下水按国家标准《生活饮用水标准检验方法》(GB-5750)执行。

7、评价方法
评价以Ⅲ类水质标准为依据,给出超标水源地和主要污染物名称。

8、发布方式
采取内部发布方式,报国家环保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保局和重点城市政府、环保局。

待时机成熟时再正式对外公开发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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