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责任追究制度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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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六篇】

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六篇】

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六篇】【篇1】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一、防控工作必要性及防控目的当前,正值传染病高发季节,流脑、乙脑、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病的防控工作已进入关键时期,甲肝等肠道传染病疫情仍时有发生,从而使我校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形式更加的严峻,为有效防止传染病在我校的发生与流行,加强传染病防控工作,特制定此实施方案。

二、组织领导组长:副组长:成员:三、防控工作安排1、加强领导,强化责任。

召开领导班子会议,深入研究防控工作措施,增强做好传染病防控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从保护学生身体健康、维护社会稳定的大局出发,切实加强对传染病防控工作的领导。

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的规定,加大防治力度,落实综合措施,依法开展防控。

全面落实工作责任,领导负责制和责任追究制,对造成疫情扩散、蔓延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2、明确职责,强化措施。

一把手亲自抓,绝不走过场,联合疾病控制机构开展疫情主动搜索,进一步加强对不明原因肺炎病例检测制度和筛查工作,做好疫情报告工作,落实晨检制度,对因病缺勤、缺课的学生进行调查追踪,落实预防措施,并做好应急处置的各项准备工作并对发现的传染病患者及时采取防控措施,严防疫情扩散蔓延。

体卫处直接负责。

3、强化宣传,普及防治知识。

通过各种媒体广泛宣传呼吸道传染病防治知识,引导学生加强体育锻炼,注意室内通风换气和保暖,提高广大学生的自我保护意识和能力,安全与健康教师在课上积极宣传传染病防治知识,确保每个学生的身体健康。

4、积极开展疫苗接种工作,提高学生免疫水平。

接种疫苗是预防控制流脑、水痘、腮腺炎等传染病流行的最有效措施。

我园要根据卫生部门提出的疫苗接种方案,做好针对学生及家长的宣传教育工作,大力提倡、鼓励学生接受基础免疫,确保学生的身体健康。

【篇2】传染病疫情防控工作责任及责任追究制度学校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维系着师生健康,是教育教学工作有序开展的保证,事关校园稳定和学校安全。

学习强国争上游答题及答案(4)

学习强国争上游答题及答案(4)

学习强国争上游答题及答案(4)学习强国争上游答题及答案(4)1: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密码法》,国务院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和____依据各自职责,组织制定商用密码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出题:国家密码管理局)A、密码业务部门B、国家密码管理部门C、密码使用部门正确答案:B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____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或者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出题:司法部全国普法办)A、八B、十四C、十八正确答案:A 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人是具有民事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____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出题:司法部全国普法办)A、独立B、共同C、独自正确答案:A 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____。

(出题:司法部全国普法办)A、民事责任B、刑事责任C、行政责任正确答案:A 5: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设立建设用地使用权,应当符合____的要求,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关于土地用途的规定,不得损害已经设立的用益物权。

(出题:自然资源部宣传教育中心)A、保护耕地B、节约资源、保护生态环境C、环境保护D、绿色环保正确答案:B 6: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依法负担被监护人抚养费、赡养费、扶养费的父母、子女、配偶等,被人民法院撤销监护人资格后,____继续履行负担的义务。

(出题:司法部全国普法办)A、应当B、可以不必正确答案:A 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自然人下落不明满____的,利害关系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该自然人为失踪人。

(出题:司法部普法办)A、一年B、二年C、三年正确答案:B 8: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气象法》,国家对公众气象预报和灾害性天气警报实行统一发布制度。

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

浮山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各乡镇人民政府,县直有关单位:为进一步加强我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共卫生服务体系,提高疾病预防控制和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能力,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实施意见》临政发[2011]5号),结合我县实际,现就我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一、充分认识新形势下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重大意义疾控预防控制体系是公共卫生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

加强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是政府重要的公共服务职能,是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实现人人享有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项目的重要任务。

改革开放以来,特别是2003年以来,我县大力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初步建立了覆盖全县城乡的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实现了连续多年无脊髓灰质炎病例报告,有效预防和控制了传染型非典型肺炎、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甲型H1N1流感等重大传染病在我县的传播蔓延,为维护广大人民群众健康、保障社会和谐稳定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我们也清楚地看到目前全县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形势依然严峻。

结核病、艾滋病危害严重,高血压、糖尿病、恶性肿瘤等慢性疾病发病率快速增长,精神卫生问题日益突出,食品安全、生产安全事故和自然灾害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更加艰巨。

各乡镇人民政府必须从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坚持执政为民的高度,清醒认识当前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面临的严峻形势,把疾病预防控制工作作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的重要任务,全面加强疾病预防控制体系建设,提高疾病预防控制能力。

二、进一步明确新形势下疾病预防控制工作的主要任务各乡镇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根据当前疾病流行的新特点和疾病预防控制工作面临的新形势,明确防控工作目标,突出防控工作重点,扎实有效地开展疾病预防控制工作。

(一)继续加强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组织实施国家传染病预防控制规划及工作方案,落实各项防控任务,提高传染病防控工作水平。

实验室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实验室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实验室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验室管理与服务检验检测学习圈 2022-02-18 05:00图片一、检验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技术中心及其工作人员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贻误检测工作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二、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三、检验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首长问责制。

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出现检验事故时,应当追究实验室责任人甚至技术中心领导的责任。

四、具体检测工作人员应当追究过错责任。

如过错行为系经审核、批准做出的,具体工作人员、审核人、批准人均为过错责任人,分别承担相应的责任。

五、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3类:(一)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建议给予处分。

六、责任追究与年度考评挂钩:(一)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当年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二)工作人员一年内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2次或2次以上,或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1次的,本年度考核不能评定为优秀;(三)工作人员被建议给予处分的,当年年度考核定为基本称职。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实验室负责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实验室责任人以告诫。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实验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实验室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

(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二)出具虚假检测结果,影响严重的;(三)出现重大检验事故,造成不良影响的;(四)超出实验室能力范围进行检测,并对外出具证明结果的。

八、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过错责任人的责任。

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过错责任人进行通报批评。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可予以停职处分。

(一)检测人员没要按照实验室相关规定开展检测工作的;(二)工作人员推脱,不按时出具检测结果的;(三)发现错误不及时纠正的;(四)检测人员发现检测工作异常,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的;(五)出具错误检测数据的;(六)其他违反实验室管理制度的。

疫情检测点规章制度范本

疫情检测点规章制度范本

疫情检测点规章制度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做好疫情防控工作,切实加强疫情检测工作,保障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特制订本规章制度。

第二条疫情检测点(以下简称“检测点”)主要负责对进入单位或场所的人员进行体温检测、填报健康申报表、核酸检测等工作,筛查潜在感染者,阻断传播链。

第三条检测点应当严格执行本规章制度,依法依规开展工作,做到科学检测、公平公正、及时准确。

第四条检测点应当依法依规保护被检测人员的个人隐私,保护被检测人员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检测点应当加强疫情防控知识学习,提高员工的业务水平和服务意识。

第六条检测点应当建立健全应急预案,有效应对突发情况。

第七条本规章制度适用于所有检测点,涉及的其他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章检测流程第八条检测点应当根据疫情形势和政府要求确定检测流程,并在明显位置设置相关标识,引导被检测人员顺利完成检测。

第九条被检测人员应当依次进行体温测量、填报健康申报表、核酸检测等程序,并配合工作人员的指导和安排。

第十条检测点应当合理安排检测人员的流动顺序,避免排队过长造成拥堵和安全隐患。

第十一条检测人员应当主动配合工作人员的指导,如实填报健康信息,不得隐瞒病史、接触史及行程轨迹等重要信息。

第十二条检测人员应当认真履行检测流程,不得私自离开检测点,必须完成全部检测程序。

第十三条检测点应当妥善保存被检测人员的相关信息和检测结果,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第三章设备及环境要求第十四条检测点应当配备足够合格的体温计、消毒液、口罩等相关物品,确保检测过程的顺利进行。

第十五条检测点应当定期对设备进行维护和检测,确保设备功能正常、准确可靠。

第十六条检测点应当确保检测场所的通风良好,保持空气清新,减少病毒传播的风险。

第十七条检测点应当保持场地整洁卫生,定期进行消毒,确保工作环境的卫生安全。

第四章工作人员要求第十八条检测点工作人员应当经过专业培训,持有相关从业资格证书,具备熟练操作检测设备和工具的能力。

疾病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疾病控制安全管理制度

疾病控制安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疾病控制工作,保障人民身体健康,加强疾病防控措施,制定本安全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安全管理制度适用于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及相关部门、单位。

第三条疾病控制工作原则上应以预防为主,综合治理为辅,全员参与,全过程控制,防控结合。

第四条疾病控制工作应当依法依规,科学合理、有序推进,加强协调合作,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第五条疾病控制工作中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等,应当严格保密。

第六条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及相关部门、单位应当重视人才队伍建设,加强培训和学习,提高队伍素质。

第七条疾病控制工作中应当倡导安全生产、健康环保的理念,提高员工安全意识。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八条各级疾病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组织机构,明确职责分工,建立疾病控制工作协调机制。

第九条疾病控制机构应当定期组织疾病防控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专业技能和安全防范意识。

第十条疾病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疾病信息收集、监测、分析和报告机制,及时准确发布疾病信息。

第十一条疾病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疫情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能力,确保应急响应及时有效。

第十二条疾病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部门内部审计机制,加强对疾病控制工作的监督和检查。

第三章安全生产第十三条疾病控制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管理制度,制定相关制度和规范,明确员工的安全责任。

第十四条疾病控制机构应当定期对设施设备、消毒杀菌用品等进行检查和维护,确保设施设备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疾病控制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应急设施和消防设备,完善应急预案,提高应急处置效率。

第十六条疾病控制机构应当加强对疫苗疫苗制品的采购、存储、运输等环节的监管,确保疫苗质量。

第十七条疾病控制机构应当落实职工健康相关制度,提供健康检查、防护用品等必要设施,保障员工健康。

第四章质量管理第十八条疾病控制机构应当建立质量管理体系,明确质量管理责任,不断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

第十九条疾病控制机构应当加强科研技术管理,推广先进技术,提高科研成果转化率。

疾控中心检验检测工作制度

疾控中心检验检测工作制度

疾控中心检验检测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疾控中心检验检测工作的科学性、准确性、公正性和有效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质量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机构1. 成立检验检测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对检验检测工作的全面领导和管理。

2. 设立检验检测管理部门,负责日常检验检测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监督。

3. 设立专业检验检测科室,负责具体开展检验检测工作。

三、工作原则1. 依法依规开展检验检测工作,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

2. 坚持科学、严谨、客观、公正的原则,确保检验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3. 强化质量意识,持续改进检验检测工作,提高服务质量。

4. 保密客户信息,尊重客户隐私。

四、检验检测范围1. 传染病病原体检测:包括细菌、病毒、寄生虫等病原体的检测。

2. 传染病抗体检测:包括血清学、分子生物学等检测方法。

3. 环境监测:包括水质、空气质量、噪声等环境指标的检测。

4. 食品卫生检测:包括食品中微生物、重金属、农药残留等指标的检测。

5. 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包括化学物质、物理因素等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检测。

6. 其他与疾病预防控制相关的检验检测项目。

五、仪器设备管理1. 检验检测仪器设备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和规定,保证其性能稳定、准确可靠。

2. 定期对仪器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确保其正常运行。

3. 建立仪器设备使用和维护记录,定期对记录进行审核和归档。

六、检验检测流程1. 接样:认真对待每一个样品,做好样品接收、登记和编号工作。

2. 实验:按照标准操作程序和方法进行检验检测,确保实验过程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3. 数据处理:对实验数据进行统计分析,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和可靠性。

4. 报告发放:及时向客户出具检验检测报告,并对报告进行解释和答疑。

七、质量控制与监督1. 建立质量管理体系,制定质量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 定期对检验检测工作进行内部审核和外部评审,确保质量管理体系的有效运行。

疫情检测工作制度范本

疫情检测工作制度范本

疫情检测工作制度范本一、总则为确保我国疫情防控工作的顺利进行,提高疫情检测效率,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应急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组织架构1. 国家层面:成立疫情防控指挥部,统一领导、统一指挥全国疫情检测工作。

2. 地方层面:各级政府设立疫情防控指挥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疫情检测工作。

3. 医疗卫生机构:各级各类医疗机构、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负责开展疫情检测工作。

三、工作职责1. 国家疫情防控指挥部:制定全国疫情检测工作计划和政策措施,指导协调各地疫情检测工作,调度资源,确保检测能力满足需求。

2. 地方疫情防控指挥部: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的疫情检测工作,协调解决检测工作中的问题,确保检测工作顺利进行。

3. 医疗卫生机构:开展疫情采样、检测、报告等工作,做好疫情监测,发现疑似病例及时报告。

四、检测流程1. 采样:由专业医护人员对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等进行采样,包括咽拭子、鼻拭子、血液等。

2. 检测:采样标本送至实验室进行检测,包括病原体检测、抗体检测等。

3. 报告:实验室检测结果出来后,及时报告给当地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4. 复检:对疑似病例、密切接触者等人员进行复检,确保检测结果准确。

五、检测结果处置1. 阳性病例:立即报告当地疫情防控指挥部,做好隔离治疗措施,开展追踪调查,排查密切接触者。

2. 阴性病例:继续做好健康监测,必要时进行再次检测。

3. 疑似病例:根据具体情况,采取隔离观察、进一步检测等措施。

六、人员培训和设备保障1. 加强医疗卫生机构检测人员的培训,提高检测技能和业务水平。

2. 保障检测设备、试剂、耗材等物资供应,确保检测工作顺利开展。

3. 鼓励科研机构、企业等开展疫情检测技术研究和创新,提高检测效率。

七、信息发布和宣传1. 各级疫情防控指挥部应及时发布疫情检测相关信息,回应社会关切。

2. 加强疫情防控宣传教育,提高人民群众的自我防护意识和配合检测的积极性。

传染病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3篇)

传染病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3篇)

传染病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传染病管理制度以及责任追究制度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安全起着重要的作用。

本文将围绕传染病管理制度及责任追究制度展开展开,分别从相关政策法规、管理机构和责任追究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传染病管理制度(一)政策法规为了有效防控传染病,各国政府都制定了一系列的政策法规。

以中国为例,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颁布了一系列的法规、规章和标准,如《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传染病防控法实施条例》等,这些法规对于保障公众健康安全,防止疫情蔓延具有重要指导意义。

(二)管理机构传染病管理的重任落在了相关管理机构的肩上。

在中国,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是最高卫生健康管理机构,负责卫生健康事业的规划、指导和管理工作。

此外,还设立了省级、市级卫生健康委员会,以及疾病预防控制中心等专门机构。

这些机构在国家层面和地方层面共同组成了传染病管理的体系,负责传染病的监测、预防、控制和处理工作。

(三)预防和控制措施传染病管理制度在防控传染病过程中,采取一系列的预防和控制措施。

例如,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报告制度,及时发现传染病疫情,以便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

加强传染病疫苗的研发与接种,提高人群的免疫力。

制定传染病传播途径的控制措施,如隔离病人、封控感染源等。

此外,加强公众教育,普及预防传染病的知识,提高公众的自我保护意识。

二、责任追究制度(一)责任追究的重要性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责任追究制度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方面,责任追究制度能够用于惩戒违反传染病管理制度的行为,对违法违规者进行惩处,增强法律的震慑力。

另一方面,责任追究制度还可以落实各级卫生健康管理机构的责任,推动其更好地履行职责,提高传染病防控工作的效果。

(二)责任追究的对象责任追究的对象主要包括行政机关、公共卫生机构和个人。

行政机关在传染病防控工作中,应按照法定职责履行职责,加强对传染病的监测和控制工作。

公共卫生机构作为传染病的防控主体,应加强疫情监测、研究和应对工作,提供有效的医疗服务和公共卫生服务。

检疫检测站工作制度

检疫检测站工作制度

检疫检测站工作制度一、总则为确保我国进出口商品的质量和安全,保护我国人民的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植物检疫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机构与职责1. 检疫检测站是负责进出口商品检验、检疫工作的专门机构,依法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

2. 检疫检测站应当设立相应的专业技术岗位,配备具有专业技能的人员,保证检疫检测工作的顺利进行。

3. 检疫检测站的主要职责包括:(1)对进出口商品进行检验、检疫,确保商品质量安全和符合进口国的要求;(2)制定和实施检疫检测计划,确保检疫检测工作的高效、准确;(3)对检疫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报告,为政府决策提供依据;(4)对进出口企业进行指导和培训,提高企业的质量管理水平;(5)完成上级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任务。

三、检疫检测工作流程1. 进出口企业应当向检疫检测站申报商品信息,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2. 检疫检测站对申报的商品进行审核,确定检疫检测计划。

3. 检疫检测站对进出口商品进行现场检疫检测,包括外观检查、样品抽取等。

4. 对抽取的样品进行实验室检测,包括化学、生物、物理等方面的检测。

5. 检疫检测站对检疫检测结果进行分析和报告,出具检疫检测证书。

6. 进出口企业凭检疫检测证书办理进出口手续。

四、检疫检测标准与方法1. 检疫检测站应当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国际标准、进口国要求等,制定检疫检测标准和方法。

2. 检疫检测站应当根据商品的特性、风险等级等因素,选择合适的检疫检测方法,确保检疫检测的准确性和有效性。

3. 检疫检测站应当定期对检疫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和维护,保证检疫检测设备的正常运行。

五、人员管理1. 检疫检测站应当加强人员培训,提高人员业务水平和综合素质。

2. 检疫检测站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学历、技能和工作经验。

3. 检疫检测站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忠于职守,公正廉洁。

六、质量保证1. 检疫检测站应当建立和完善质量管理体系,确保检疫检测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检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

检测事故责任追究制度1、目的为了强化责任意识,保证检验质量,提高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适用于本公司各项检验工作。

3、具体要求3.1 本公司检验报告必须加盖公司检验检测报告专用章,并有检验人的签名。

本公司和检验人对出具的检验报告负责。

3.2 严格遵守国家相关的法律法规,绝不出具虚假检验报告。

3.3 样品管理员负责样品的接收、标识、保管、样品前处理等,若样品由于保管不当而变质、丢失、标识混乱而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样品管理员承担责任。

3.4 抽样人员负责样品的抽(采)集,由于样品的抽采错误,抽(采)样品过程不按程序进行或抽样记录的不正确,不清晰,有缺漏而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抽样人员承担责任。

3.5 检验员不得出具虚假数据,应严格按标准规范进行检验。

若由于检验员的操作问题引起的质量事故,一经调查确认,将严肃处理。

3.6 报告编制人负责报告的编制,必须严格按按程序进行,若由于不按程序编制检测报告、使用错误的检验报告模板、报告编制人不细心导致数据错误等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报告编制人承担责任。

3.7 由于检验报告的结论错误而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授权签字人承担责任。

3.8 由于是检验报告编制、审核、批准环节引起的质量事故,由报告编制人、报告审核人、授权签字人共同承担。

3.9 设备管理员、设备使用人员,均有保证仪器设备正常动作的责任。

由于不正当使用仪器设备引起的质量事故,由设备管理员、设备使用人员共同承担。

3.10 试剂管理员、标准物质、试剂保管人及使用人员,均有保证试剂、标准物质的正确使用及保存。

由于保管不当引起的生物安全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等,由试剂管理员、标准物质、试剂保管人共同承担。

3.11 检测事故发生后,当事人须立即报告本部门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各级领导应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措施,防止事故扩大,并查明事故原因,做好善后工作。

3.12 事故发生后当事人所在部门必须如实写出事故报告,事故报告内容包括事故的直接责任者,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经过、原因、后果、造成的损失,部门负责人要提出处理意见及防止类似事故发生的措施,报送主管领导。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廉政建设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廉政建设

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中心廉政建设一、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度1、遵守党的政治纪律,带头讲学习、讲政治、讲正气,顾全大局,维护团结,自觉接受监督,敢于同各种腐败现象作斗争,认真执行个人重大事项报告制度。

2、廉洁奉公,忠于职守,不利用职务和职务上的影响谋取不正当利益。

3、自觉遵守财经纪律和财务管理制度,无弄虚作假。

4、管住、管好配偶、子女及身边工作人员,对涉及其利害关系的事情应奉公守法,不利用职权和职务上的影响,为其谋取利益。

5、艰苦奋斗,勤俭节约。

在住房、通讯工具及公务接待方面严格按规定办事,不讲排场,不比阔气,不挥霍公款,不铺张浪费。

6、认真执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主动抓好责任范围内的党风廉政建设。

积极支持、配合执法执纪机关对责任范围内违法违纪问题的查究,严禁袒护、说情、好人主义现象的出现。

7、勤政务实,无官僚主义、形式主义行为。

深入基层,调查研究,不断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关心干部职工疾苦,处理好关系到干部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对职工群众反映的问题认真对待,妥善处理。

8、每个党员干部要尽职尽责,率先垂范,努力做好本职工作。

二、党风廉政建设责任追究制度1、为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的力度,促进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结合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2、实施责任追究坚持以下原则:(一)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的原则;(二)严格执行、违纪必究的原则;(三)立足教育、着眼防范的原则;(四)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五)教育和惩处相结合的原则。

3、实施责任追究,要实事求是,分清集体责任、个人责任、主要领导责任和直接领导责任。

三、廉政教育谈话制度1、谈话对象及时间。

谈话对象为党员干部或重要岗位人员,坚持每年至少谈话一次。

2、谈话的主要内容(一)个人廉洁自律、廉洁勤政的情况;(二)党风廉政建设方面存在的苗头性、倾向性问题;(三)思想动态情况,特别是对反腐倡廉方面反映强烈的热点、难点和疑点问题。

四、政务公开制度1、公开的内容。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

检验科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范本一、总则为规范检验科的质量管理工作,保障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维护医院的声誉和患者的权益,特制定本制度。

二、责任追究的基本原则1. 依法追究:所有追究责任的程序和操作都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不得违反相关法律法规。

2. 事由明确:对于发生的责任追究事件,必须明确相关的事由和责任主体。

3. 追究公平:责任追究要公正、公平、透明,遵循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执行。

三、责任追究的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检验科的质量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1. 检测结果错误的情况;2. 检验仪器设备操作不符合规定的情况;3. 不按照规定流程进行检验工作的情况;4. 违反相关规定,不慎泄露患者隐私信息的情况;5. 其他违反相关管理规定,严重影响医院声誉和患者利益的情况。

四、责任主体对于责任追究事件,责任主体包括但不限于以下人员:1. 检验科主任:对于检验科的质量管理工作负有最终责任,对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负有监督和管理责任。

2. 检验科技术人员:对于具体的检验操作和结果负有直接责任,应按照规定的操作流程进行工作,确保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检验科护士:应确保标本的采集和保管工作符合规定,防止标本的交叉污染和损坏。

4. 检验仪器设备使用人员:应按照规定的操作程序使用检验仪器设备,保证其正常运行和准确的检测结果。

五、责任追究的程序1. 事故调查:一旦发现可能影响质量的问题或错误,应立即启动事故调查流程。

调查人员应当依法依规开展调查工作,详细记录调查过程和结果。

2. 追究责任:根据事故调查的结果,判断责任主体的违规行为,对负有责任的人员进行追究责任。

追究责任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口头警告、书面警告、停职、降职、辞退等。

3. 相关整改:对于发生责任追究事故的问题和错误,应及时采取整改措施,防止问题重复发生。

整改的措施和效果应进行记录并监督执行。

4. 绩效考核:对于负有责任的人员,应根据其犯错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在绩效考核中予以相应的扣分和评价。

疾控中心管理制度标本

疾控中心管理制度标本

疾控中心管理制度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疾病控制管理,保护人民身体健康,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疾病控制中心(以下简称“中心”)是指各级卫生主管部门设立的专门机构,负责监测、预防、控制和应对疾病传播的工作。

第三条中心的任务是预防和控制传染病、慢性病等公共卫生事件,保障人民健康。

具体任务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疾病防控工作的计划和措施;(二)组织疾病监测和报告;(三)开展疫情调查和溯源工作;(四)开展疫苗接种和健康教育;(五)协调应对突发公共卫生事件。

第四条中心设置机构包括:领导机构、行政机构、业务机构等。

各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和任务,进行协同工作。

第五条中心负责人由卫生主管部门指定,负责中心的日常管理和工作安排。

第六条中心的工作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严守职业操守,服从中心领导和各项规章制度。

第七条中心设立委员会,由中心领导、业务主管和专家组成,负责疾病控制工作的决策和指导。

第八条中心的财务管理应当遵循国家财务法规,实行合理的财务管理制度,确保资金使用合法、合规。

第二章领导机构第九条中心领导机构设立主任、副主任,负责中心的全面工作。

领导机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制定中心工作计划和年度目标;(二)组织和协调中心各部门的工作;(三)指导和督促中心人员完成各项任务。

第十条主任由卫生主管部门指定,负责领导机构的日常工作和管理。

第十一条副主任由主任指定,协助主任开展工作,负责领导机构的具体业务。

第十二条领导机构每月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工作进展和存在问题,及时解决并指导工作。

第十三条领导机构应当落实工作责任制,加强对下属部门和人员的管理和指导。

第三章行政机构第十四条中心行政机构包括综合办公室、人事部、财务部、宣传部等,负责中心的行政管理和支持工作。

第十五条综合办公室负责中心的日常办公和综合协调工作,具体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一)组织会议和文件的起草、审核;(二)协调各部门之间的关系;(三)处理来访事件和工作纠纷。

检验检测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责任追究制度

检验检测机构责任追究制度1、目的为保持中心良好的检验环境和工作秩序,提高食品检验质量,增强工作人员责任心,保证检验结果公正、准确,根据《食品检验机构资质认定评审准则》及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心管理体系文件及规定,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受聘在岗的本中心从事食品检验的工作人员,包括采抽样人员及收样打印人员。

3、要求3.1 为了规范食品检验人员的检验检测行为,预防和减少检验质量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

3.2 食品检验机构和食品检验人员对出具的食品检验报告负责。

3.3 当因检验报告、数据、结果或结论有关公正性、科学性、准确性而引起的检验质量事故,均应按照本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3.4 下列情况属一般性检验事故3.4.1 造成检验样品丢失、失效或非检验性损坏,使检验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3.4.2 采用作废标准、错误标准或其他错误检验依据的;3.4.3 由于仪器、设备、试剂等原因造成检验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3.4.4 由于抽样、检验、记录、计算违规操作,造成检验结论错误,产生不良影响的。

3.5 下列情况属重大检验事故3.5.1 私自调换样品的;3.5.2 检验工作中徇私舞弊、弄虚作假,出具虚假数据的;3.5.3 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3.5.4 由于检验报告结论错误,造成本实验室成为连带被告,在法庭败诉,或发生经济赔偿责任的;3.5.5 故意损坏仪器、设备、试剂等检验手段,或改变其性能造成检验数据错误的。

3.5.6 故意或不按规定要求操作,造成生物安全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

3.6 本实验室成立由中心主任、主管主任、质量负责人、技术负责人、质量监督员、办公室主任、食品检验室主任组成的食品检验质量事故处理小组,负责一般检验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

重大检验质量事故应上报主管部门,并由主管部门负责调查处理。

3.7 责任追究3.7.1 当发生一般性检验质量事故时,经事故处理小组调查认定,视其情节对相关人员予以调整工作岗位,待岗试用,直至开除处分;3.7.2 中心相关职能管理部门负责检验责任追究工作,包括受理登记针对各类检测业务、廉政工作的投诉举报。

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三篇)

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范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相关法规,医院在防控传染病方面有一定的责任和义务,如果医院违反了传染病防治法,可以进行责任追究。

具体的责任追究制度如下:1. 行政处罚: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对医院存在的违法行为,卫生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罚。

2. 民事责任:如果医院的违法行为导致了他人感染传染病或者造成其他人身损害,受害人可以向医院提起民事诉讼,要求医院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刑事责任:如果医院的违法行为涉嫌犯罪,比如销售假药、隐瞒病情等,公安机关可以立案侦查,对相关人员进行刑事追究。

需要注意的是,医院的违法行为需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调查和认定,才能进行相应的责任追究。

另外,在实施责任追究时,也应考虑到违法行为的程度、影响范围以及相关法律规定等因素。

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范文(二)一、引言传染病是世界范围内的公共卫生问题,对社会稳定和人民身体健康造成严重威胁。

为了加强传染病的防控工作,我国制定了传染病防治法,并明确了医院在传染病防治工作中的责任。

然而,一些医院存在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的问题,严重影响了防控工作的效果。

因此,对医院违法违规行为应依法追究责任,以维护公共卫生和人民身体健康。

二、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的行为1. 不按照传染病报告制度履行报告义务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医院应当将发现的传染病情况及时报告给相关部门,但一些医院存在不按时、不按要求报告的问题,严重影响了传染病疫情的监测和控制。

2. 不按照传染病预防和控制措施履行相关义务医院在传染病预防和控制工作中应当采取一系列措施,包括做好传染病的流行病学调查、隔离治疗、消毒、健康教育等工作。

但一些医院存在不按照要求进行隔离治疗或消毒工作的问题,导致疫情扩散风险增加。

3. 不按照传染病疫情发布和告知制度履行发布和告知义务医院在发现传染病疫情时,应当及时发布和告知疫情信息,提醒公众注意防护。

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

医院违反传染病防治法责任追究制度:为了进一步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使我院的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真正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提高医院传染病报告质量,制定本制度。

1、我院传染病防治管理实施医院、科室、责任人三级管理制度,院部有一名主管院长负责传染病疫情管理工作。

2、根据传染病报告程序落实疫情报告责任,各科室必须明确职责,落实责任。

根据规定认真做好传染病疫情报告工作,不得漏报、迟报、谎报、瞒报。

3、医务科、感染性疾病科负责监督检查传染病疫情上报工作,实施每周小结,每月有总结。

4、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必须责令及时更正并根据情况实施处罚。

5、凡漏报、迟报,未造成传染病疫情播散、暴发、流行者给予50元处罚,医学教|育网搜集整理情节严重者,根据传染病防治法有关规定处理,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6、对工作督导不力,检查不及时造成漏报不能及时发现者,对责任科室(医务科、感染性疾病科)及责任人给予100元罚款处理。

7、对累计漏报、迟报超过3例者,扣除责任人当月工资、资金,并通报全员,科室主任负连带责任。

8、全年发现传染病漏报超过5例者,扣除主管院长及医务科责任人年终资金,并给予警告处分。

9、责任报告人、疫情管理人员、网络直报人员由于工作不负责任,出现重大传染病误报事故,扣除3个月工资、全年奖金,全院通报批评,给予记过处分;情节严重,造成严重后果者,按下岗处理,违反法规者依法处理。

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制度为加强突发公共卫生事件与传染病疫情监测报告管理工作,提供及时,科学的防治决策信息,有效预防,及时控制和消除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和传染病的危害,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与生命安全。

报告范围:(一)传染病1、鼠疫:发现1 例及以上鼠疫病例。

2、霍乱:发现1 例及以上霍乱病例。

3、传染性非典型肺炎:发现1 例及以上传染性非典型肺炎病例病人或疑似病人。

4、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发现1 例及以上人感染高致病性禽流感病例。

5、炭疽:发生1 例及以上肺炭疽病例;或1 周内,同一学校、幼儿园、自然村寨、社区、建筑工地等集体单位发生3 例及以上皮肤炭疽或肠炭疽病例;或1 例及以上职业性炭疽病例。

《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检验责任追究制度》

《检验责任追究制度》1、仪器、设备过错责任追究由于严重不负责任,造成仪器、设备丢失或非正常损坏,致使技术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过错责任人应承担经济损失。

(1)仪器、设备及附件、零备件无故丢失的;(2)仪器、设备出现故障,隐瞒不报的;(3)未经所长批准,私自将仪器、设备外借的;(4)违反操作规程,造成仪器、设备非正常损坏的。

2、样品抽取、待检样品保管过错责任追究违反内部管理制度,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视情节对责任人进行警告或经济处罚。

(1)抽样单填写错误,不完整或不准确的;(2)样品丢失或非正常损坏、失效,致使技术检测工作无法正常进行的;(3)样品检验后不及时入库的。

3、技术检测过错责任追究发生下列技术检测过错的责任人处以警告、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严厉处分,直至辞退。

(1)检验报告及原始记录漏签或代签姓名,不正确涂改,项目填写错误的;(2)检测使用的仪器、设备未登订台帐的;(3)无故拖延时间出具检验报告的;(4)检验报告批准、审核手续不完备,不按时发送的;(5)检验报告数据严重失实或结论错误的。

4、廉政建设技术检测工作中,不严格遵守廉政建设、行风建设管理制度,存在以下行为,损坏行业形象的,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1)“吃、拿、卡、要”服务对象的;(2)利用职务之便,刁难、报复服务对象的;(3)出具“关系报告”、“人情报告”、“金钱报告”的;(4)工作检查时,风纪不谨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过错行为的过错责任(1)主动承认错误并及时积极进行了纠正的;(2)因过失出现错误并未给工作造成损失和严重社会影响的;(3)其他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责任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从重追究过错行为人的过错责任:(1)明知自己有过错,而有意隐瞒的;(2)一年内连续两次发生过错的;(3)其他应当从重追究责任的行为。

7、全所人员严格执行(1)严禁工作时间擅自离岗;(2)严禁工作日午餐饮酒;(3)严禁工作时间上网聊天、炒股、玩电脑游戏等行为;(4)严禁执法人员非执行公务时着制服进入餐饮、娱乐场所;(5)严禁公务活动中接受管理或服务对象礼品、宴请、高消费活动。

检疫检验人员管理制度

检疫检验人员管理制度

检疫检验人员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疫检验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检疫检验工作效率和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健康和国家安全,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国家卫生健康委员会及其下属机构、各省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市级检疫检验机构及其工作人员。

第三条检疫检验人员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各项规章制度,忠于职守,履行职责,恪守职业道德,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第四条检疫检验人员应当不断提高专业水平,不断学习、研究、掌握新的技术和知识,提高检疫检验工作的水平和质量。

第五条各级检疫检验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疫检验人员管理制度,明确权限、责任、义务和纪律要求,规范检疫检验人员的行为。

第六条检疫检验人员应当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执行上级机构的工作要求,服从领导安排,保证检疫检验工作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第七条检疫检验人员应当注重协作,密切配合相关部门和单位的工作,积极开展合作交流,共同推动卫生健康事业的发展。

第八条检疫检验人员应当保守工作秘密,不得泄露国家和个人机密信息,不得以任何形式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九条各级检疫检验机构应当加强对检疫检验人员的培训和考核,不断提高检疫检验人员的专业水平和综合素质。

第十条对于违反本管理制度的检疫检验人员,将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给予处分,严重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章组织架构第十一条各级检疫检验机构应当设立专门的检疫检验人员管理部门,负责对检疫检验人员的管理工作。

第十二条检疫检验人员管理部门应当配备专业管理人员,具有丰富的管理经验和专业知识,能够有效管理检疫检验人员。

第十三条检疫检验人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工作机制,明确工作职责、工作程序、工作流程,保证管理工作的有序进行。

第十四条检疫检验人员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信息化管理系统,加强对检疫检验工作的监督和评估,提高工作效率和质量。

第十五条检疫检验人员管理部门应当向上级机构报告工作情况,接受上级机构的指导和监督,确保检疫检验工作的规范和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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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检测责任追究制度第一条为加强制度建设,强化制度执行力,增强中心检验、检测人员责任心, 使中心各项事务具有前瞻性、预见性,以预防各类事故的发生并严肃追究各类事故责任,从而保障检测工作有序进行,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责任追究制度是指对中心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检验、检测规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影响检测结果的公正性,或者损害客户合法权益等行为予以责任追究的制度。

第三条行政责任追究,应当坚持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分级负责,有责必问、有错必纠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处分与责任相适应等原则。

第四条责任追究制度实行首长问责制。

技术中心的工作人员违反检验、检测规范,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科室负责人乃至中心分管领导的行政责任。

第五条责任划分:(一)领导责任:分管领导、科室负责人,就有关建章立制、宣传贯彻、培训指导、督促检查、审批论证、组织指挥、决策计划等管理方面的过失引发的事故,应追究其领导责任。

(二)直接责任:责任当事人的过失是导致事故发生的最主要的原因,是诱发事故的必要条件。

如错误操作、违章作业、违规违纪等,应追究其责任。

(三)相关责任:与事故责任人或单位出现的事故有联系的部门,由于配合、支持、反馈、保障、服务等出现过失,而不利于事故的预防、控制的责任。

第六条过错责任追究分为如下3类:(一)诫勉谈话、限期整改;(二)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三)建议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责任追究与年度考评及绩效挂钩:(一)凡被诫勉谈话、限期整改的,酌情扣发当月绩效工资;(二)凡被责令书面检查、通报批评的,年终考核不能评为称职,扣发当月绩效工资;其直接领导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三)凡被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的,年终考核评为不称职,扣发半年绩效工资;其直接领导年终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科室负责人的责任情节较轻的,责令书面检查,限期整改,并可对科室领导和岗位责任人以告诫。

情节较重,造成不良影响和后果的,可对科 室负责人进行通报批评,分管领导 应做出书面检查。

情节严重,造成恶劣影响和后果的,科室负责人应调离岗位,停职反省,对分管领导进行通报批评。

涉嫌违纪 的,交上级机关进行处理。

(一)违反有关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在事项办理过程中发生政策性 偏差或者造成不良影响;(二)所属科室多次发生不履行或者不正确履行职责,以致贻误检验、检测 工作的行为。

(三)检验、检测人员应当请示报告领导而不及时请示报告造成不良后果;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重处理。

(一)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检举人、调查人;(二)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应予追究行政责任的行为的;(三)干扰、阻挠行政责任追究调查的;(四)在有关事项办理过程中有索贿受贿、敲诈勒索、徇私舞弊等行为的;(五)其他应当从重或者应当加重处理的情形。

第十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从轻或免于处理。

过错行为情节轻微,未造成不良影响的;因无法预见的不可抗拒客观因素导致未能完全履行职责的;主动赔礼道歉,客户已谅解;主动纠正和挽回全部或者大部分损失; 其他应当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理的情形。

第十一条 在对相关责任人做出处理前,应当听取相关责任人的意见,保障其陈述和申辩的权禾叽附件2:检验资料档案管理制度(四)有效阻止不良后果发生; (五)、目的 对检验原始资料及检验报告的编制、审核、签发等全过程进行质量控制,确保 各种检验原始数据资料保存,再现整个检验过程,向客户提供准确、清晰、客 观、明确的检验报告。

、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中心所有与检验相关的样品来源记录,检验原始数据,检验报 告质量的管理。

二、职责(一)检验所负责检验原始记录、检测数据录入,检验报告的编制,打印校对 和审核(适用时)。

(二)业务所室负责样品来源记录、样品送检记录、检验报告评价的编制、打 印和校对。

并负责现场检测报告(底稿)的编制、打印校对和审核。

(三)质管科负责对检验报告书的审查、签章。

并对所有与检验相关的记录、 报告进行归档保存。

(四)授权签发人负责检验报告的签发。

(五) 务业所室负责各类相应检验报告的发送及发送登记。

四、报告记录程序(一)本中心检验报告包括的内容和要求如下:名称本中心出具的报告名称为《疾病预防控制中心检验报告》各项检测的数据应明确提出最终检测结果及国家标准规定值;10、若为送检,应声明此结果仅对样品负责;11、各种性质的检测报告,均使用中心统一的检验报告格式;(二)检验报告的工作流程 1、检测人员收到样品后应严格按照标准、技术规范操作,一丝不苟地做好原始 记录,正确无误地运算,及时地录入检测数据或者出据检测报告; 检验结 束后, 应将记载过程和结果的原始记录交相应检测人员复核。

在复核过程中发现有差 错,复核者应通知检测人改正,然后重新复核。

检测人和复核人均应在原始记 录 上签名。

检验原始记录要求见执行《记录控制程序》 2、必要时,当一个试样的检测项目全部完成后,主检人员根据该试样的所有检 测原始资料(检验样品送检单、各检测项目原始记录)编制检验报告(底稿) 编制完毕后应有检验人员、校核人员签字,交检验科负责人审核。

1、 2、 本中心名称和地址;3、 检验报告的序号和每页编号及总页数;4、 委托人或受检企业的名称;5、 检测用样的名称、状况;6、 接收检测样品的日期和检验的日期;7、 所使用的标准或使用的非标准方法的明确叙述;8、对检验报告的内容负责人员签字及签发的日期; 9、3、各业务所室对检验结果进行评价,打印报告书。

评价报告书上应有评价人、审核人签字。

并将检验报告正(副)本附所有原始记录交报告受权签字人签发。

4、现场检测应由两名以上具有资质的检测人员进行现场检测,检测报告编制完毕后应有现场检测的两名检测人员签字,交检测科负责人审核。

5、检验报告正(副)本由办公室加盖单位公章,质管科加盖资质认定标示章。

检验报告副本及所有原始记录(协议书、采[收]样单、样品送检单、检验原始记录)由质管科填写《卷内文件目录》分类归档保存。

6、检测报告书正本由各业务所室负责发送,或根据约定通知客户来单位领取。

发送时,各业务所室应填写《检验报告发放登记表》。

(三)检验报告的管理1、质管科负责检测报告书的归档。

2、委托检验报告的查询,须核实委托方身份无误后提供。

如委托方丢失原报告需复制的,申请后经质量负责人批准,可将原报告复印。

(四)检验报告的修改1、当发现检测依据的标准有误,或检验设备出问题而导致检验报告所给结果的正确性有问题时,各业务所室立即以书面形式通知客户。

2、检验报告修改程序(1)已盖章生效未发出但需修改的检验报告,由各业务所室办理登记后,再重新编制审核打印。

(2)检验报告发出后,发现有错误需要更正时,经确认后立即书面通知委托人,将原报告收回、登记。

并按程序起草检验报告更改文件,经技术负责人批准后重发一份更正报告。

更正报告不再另行编号,可使用原报告编号。

(3)更正报告的编制、审核和签发程序和要求同正式报告,更正报告同原报告起存档,同时在发文簿上注明。

(4)对修改前已发出的检验报告所造成的后果,调查后按中心岗位责任制度、奖惩制度处理。

五、保管期限各种检验报告和原始记录应妥善保存至少5年,有特殊要求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附件3: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物中毒处置预案为了及时控制食物中毒事件,采取有效措施遏制事态发展,保障公众身体的健康与生命安全,维护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特制定本预案。

第一章适用范围、凡在德阳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所发生的食物中毒事件适用本预案;二、凡在德阳市范围内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发生的重大食物中毒适用于《德阳市重大食物中毒及饮用水卫生安全突发事件应急预案(试行)》。

第二章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组织机构1、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物中毒事件领导小组组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主任;副组长: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主任;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副书记;成员: 2、疫情处置队队长:(1) 流调分队:(2) 成员见附表1(2) 检验分队:队长;成员:信息分队成员:后勤保障分队:队长;(5) 成员:3、处置技术专家组组长: 成员:、职责任务1、领导小组:负责组织、协调并落实中心各所(科、室)的食物中毒事件处置工作;负责协调并落实市疾控中心与相关部门的分工合作;决定是否启动2、疫情处置队(1)流调分队:在中心食物中毒事件领导小组指挥下,负责现场相关因素的流行病学调查及后续调查工作;综合评估分析,初步判断事件类型、性质、范围及成因;提高初步预防控制策略措施意见并向中心领导小组请示并报告。

(2)检验分队:在中心食物中毒事件领导小组指挥下,负责做好各种标准物质、检测试剂、微生物培养基、标准鉴定血清及采样器材的储备;负责采集各种样品标本并立即进行实验室检测、鉴定;在规定时限内向中心领导小组准确报告检验结果。

(3)信息分队:在中心食物中毒事件领导小组指挥下,负责食物中毒各种信息资料收集、汇总、上报及反馈,制作健康教育宣传资料;策划实施相关健康教育宣传活动;随时保证网络传输正常。

(4)后勤保障分队:在中心食物中毒事件领导小组指挥下,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处理所需的经费、物资、车辆、消毒药品、防护器材、诊断检测试剂、预防药品等的购置及供应和用后处理工作,并根据需要,随时补充以保证必要的储备。

3、处置业务技术专家组:在中心食物中毒事件领导小组指挥下,负责食物中毒事件处置技术指导,及时作出分析、判断并提出技术措施;研究并提出是否启动《德阳市重大食物中毒及饮用水卫生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第三章报告与处置、食物中毒事件责任报告单位1、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包括市、县(市、区)乡(镇)医疗机构、个体诊所等。

2、食品生产经营单位。

包括食品生产企业、食品经营企业、餐饮业等。

3、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反映、投诉、举报食物中毒事件。

二、食物中毒事件报告内容:食物中毒事件报告的主要内容应包括食物中毒发生的地点、时间、主要症状、发病人数、死亡人数、就诊地点、可能原因、报告时间、报告人、联系电话等。

三、食物中毒报告方法:市疾控中心值班人员接到食物中毒事件后,应认真做好记录,核实后必须以最快的方式向中心食物中毒事件领导小组报告,并同时通知当日流调队员赶赴事发地。

四、德阳市疾病预防控制中心食物中毒事件领导小组和疫情处置队成员及驾驶员必须随时保持通讯工具的畅通;疾控中心全体干部职工要保持高度警惕,服从统一指挥与安排,随叫随到;因公、因私外出必须按照规定报批,经同意后方可外出。

五、中心各所(科、室)应根据专业和职能分工,保证食物中毒事件处理所需的各种调查表格资料、防护器材、采样监测器材、诊断检测试剂、预防用药和防护用品、消毒药品及器械等的充分准备和必要的储备;加强车辆和重要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随时处于良好状态,保证事件处理时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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