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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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Company number:【WTUT-WT88Y-W8BBGB-BWYTT-19998】
某某公司消防器材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确保某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消防器材合理配置和安全使用,及时有效地扑灭初起火灾,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某某公司消防安全管理办法》以及相关的标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指的消防器材包括:各类灭火器、消防水枪、消防水带、消防锹、消防桶、消防钩等灭火器材及工具。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公司机关部门及所属单位(全资子公司、集体企业单位)的各类消防器材的配置、检查和维护。合资合作单位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章消防器材的选择及配置
第四条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应根据该场所内的物质及其燃烧特性进行分类。A类火灾:固体物质火灾;B类火灾:液体火灾或可熔化固体物质火灾;C类火灾:气体火灾;D类火灾:金属火灾;E类火灾(带电火灾):物体带电燃烧的火灾;F类火灾:烹饪器具内的烹饪物(如动物油脂或植物油脂)火灾。
第五条工业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
发布日期:2014年12月31日实施日期:2014年12月31日
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火灾危险性大,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的场所,应选配5kg 及以上手提式干粉灭火器和推车式干粉灭火器。
(二)中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大,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应选配4kg及以上干粉灭火器。
(三)轻危险级:火灾危险性较小,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干粉或者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六条民用建筑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应根据其使用性质、人员密集程度、用电用火情况、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扑救难易程度等因素,划分为以下三级:
(一)严重危险级:使用性质重要,人员密集,用电用火多,可燃物多,起火后蔓延迅速,扑救困难,容易造成重大财产损失或人员群死群伤的场所,应选配5Kg及以上干粉灭火器。
(二)中危险级:使用性质较重要,人员较密集,用电用火较多,可燃物较多,起火后蔓延较迅速,扑救较难的场所,应选配4Kg以上干粉灭火器。
(三)轻危险级:使用性质一般,人员不密集,用电用火较少,可燃物较少,起火后蔓延较缓慢,扑救较易的场所,根据实际情况选配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
第七条消防器材的配置应根据物质及其燃烧特性,其生产、使用、储存物品的火灾危险性、可燃物数量、火灾蔓延速度以及扑救难易程度、发生火灾种类等因素,合理地有效的进行配置。
第八条灭火器的选择应考虑下列因素:
(一)灭火器配置场所的火灾种类;
(二)灭火器配置场所的危险等级;
(三)灭火器的灭火效能和通用性;
(四)灭火剂对保护物品的污损程度;
(五)灭火器设置点的环境温度;
(六)使用灭火器人员的体能。
第九条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宜选用相同类型和操作方法的灭火器。当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存在不同火灾种类时,应选用通用型灭火器;在同一灭火器配置场所,当选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类型灭火器时,应采用灭火剂相容的灭火器。
第十条灭火器的类型选择及主要配置场所:
(一)A类火灾场所应配备能扑救A类固体火灾的ABC干粉灭火器。如办公楼、会议室、公寓、招待所、俱乐部、体育馆、活动中心、食堂、仓库、车库、办公室、维修间、车间、医院、宾馆、值班室、测试班、维修班等。
(二)B类、C类火灾场所应配备能扑救B类、C类液体、气体火灾的BC或ABC干粉灭火器。如天然气灌装站、民用液
化气换瓶站、联合站泵间、锅炉房、电脱水间、阀组间、污水处理间、油罐阀室、卸油岗、外输岗、集输岗、中转站联合泵房、计量间等原油生产、集输、处理及储存的建筑物、装置区等。
(三)D类火灾场所应选择能扑灭金属火灾的专用灭火器。
(四)E类火灾场所应配备干粉或二氧化碳灭火器(二氧化碳灭火器可以扑救600伏以下带电火灾),但不得选用装有金属喇叭喷筒的二氧化碳灭火器。如信息中心、档案室、配电室、化验室、微机室、资料室、仪表校验室等有精密仪器仪表场所宜配备二氧化碳或其它清洁型灭火器。
(五)F类火灾场所应选择能同时扑灭固体、液体火灾的ABC干粉灭火器。
第十一条设有消火栓的场所应配备消防水带、消防水枪及按需配备消防栓钥匙。
第十二条各场所除按规定配备灭火器外,应根据生产生活实际及灭火需要配备其他消防锹、消防钩、消防桶、防火砂、灭火毯等消防器材。
第三章消防器材配置标准
第十三条灭火器配置数量应以一个楼层或一个水平防火分区来进行计算配置,当一个楼层或水平防火分区各场所危险等级或火灾种类不相同时,应将其分别作为不同的计算单元分别进行配置。火灾种类、危险等级相同,但独立成区的场所部位,也必须分别进行配置。
第十四条灭火器设置点的位置和数量主要应根据灭火器的最大保护距离确定,并应保证最不利点至少在1具灭火器的保护范围内,保护距离的确定应为灭火器设置点到最不利点的直线行走距离。
各场所手提式灭火器保护距离如下,推车式灭火器保护距离增加一倍。
(一)设置在A类火灾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严重危险级15米;中危险级20米;轻危险级25米。
(二)设置在B、C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大保护距离:严重危险级9米;中危险级12米;轻危险级15米。
(三)D类、E类、F类火灾场所的灭火器最低配置基准和最大保护距离不应低于该场所内A类或B类火灾的规定。
第十五条消防水带水枪的设置数量根据其实际灭火需要来进行配置,墙壁消火栓至少配备一盘不少于20m的消防水带及同口径水枪一支,其它需要配置消防水带的非特殊场所配置数量应根据实际灭火需要进行配置,每个设置点的水带数量不宜超过4盘,并需要配置同口径水枪或泡沫管枪及消火栓钥匙。
第十六条特殊场所消防器材配置宜遵照以下标准
(一)机动车辆应配置ABC型干粉灭火器。配置的数量应根据车型的大小确定,小型车宜配置1-2Kg干粉灭火器;大型车宜配置4-8Kg干粉灭火器1具;运输原油等危险化学品车辆应配置8Kg干粉灭火器2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