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某镇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落实国家计划生育政策, 促进人口合理稳定发展, 提高居民生活品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划生育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 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内所有居民, 包括农民、异地迁入人员、流动人口等。
第三条村民应当自觉遵守村规民约, 积极配合村委会和计划生育部门的工作, 共同促进计划生育工作顺利开展。
第二章户籍管理第四条新生儿出生登记1.村民应当在新生儿出生3个月内, 将新生儿携带相关材料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出生登记手续。
2.村民应当如实提供新生儿的身份证明材料、父母的身份证明材料以及其他相关材料。
第五条户口迁入迁出1.村民迁入他处或从他处迁入本村的, 应当在限定的时间内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如实提供迁移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户口迁移管理,及时处理迁入或迁出的居民户口。
第六条死亡登记1.村民家属应当在亲人死亡后及时办理死亡登记手续, 提供相关材料。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做好死亡登记信息的统计和报告工作,保证数据的准确性。
第三章计划生育服务第七条生育登记和婚育档案管理1.成年适婚青年应当按时、按规定办理结婚登记, 并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登记建立婚育档案。
2.村民配偶间的生育登记也应当提前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备案。
第八条孕前保健服务1.怀孕的准妈妈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孕前保健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提供妇科检查、孕期保健等服务,鼓励孕前检查和健康管理。
第九条孕期保健和产前检查1.怀孕的准妈妈应当在怀孕早期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办理孕期保健登记, 并按时进行产前检查。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加强对孕妇的孕期保健宣传,引导准妈妈科学调理身体。
第十条优生优育服务1.村民在怀孕早期可以到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申请优生优育服务。
2.村委会计划生育部门应当为村民提供妊娠风险评估、遗传咨询等优生优育服务。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引言:计划生育是一项关乎国家人口发展和社会进步的重要政策。
为了加强计划生育管理,确保每个家庭合理生育,保护妇女和儿童权益,许多地方采取了各种措施。
其中之一就是制定了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本文将从定义、背景、内容以及效果等方面介绍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定义: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指针对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管理制度,通过制定一系列规章制度,明确农村居民在计划生育方面的权利和义务,促使计划生育政策的落地执行。
二、背景:中国自20世纪80年代开始实行计划生育政策,旨在控制人口数量、提升生活质量、促进经济发展。
然而,在推行计划生育政策的过程中,农村地区面临着一些困难和挑战。
农村人口增长快、文化水平较低、婚龄晚等因素导致计划生育难以到位,因此,制定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成为必然之举。
三、内容: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计划生育宣传:村规民约明确要求村干部和计生员要密切配合,加强计划生育宣传工作,普及计划生育政策和措施,提高农民的计划生育意识,确保每个家庭充分了解计划生育政策的重要性和优势。
2.计划生育服务:村规民约规定,各村要建立健全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供咨询、技术指导和服务,满足农民的计划生育需求。
同时,支持农民参加计划生育技术培训,提升计划生育技能水平。
3.婚育登记:村规民约强调婚姻登记制度的重要性,要求所有结婚的农民必须进行婚姻登记,婚育一致,合理生育。
这有助于村干部和计划生育员及时掌握农民的生育情况,提供计划生育服务。
4.节育手续:村规民约规定,农民要按照国家规定的生育间隔和生育数量进行节育手续,确保按计划生育,不违反法律规定。
同时,鼓励农村居民进行现代避孕措施,避免意外怀孕。
5.奖惩措施:村规民约制定了相应的奖惩措施,对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民给予奖励,对违反政策的农民进行惩罚。
这有助于增加村民对计划生育政策的遵从性,减少违规行为的发生。
四、效果: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实施,对于农村地区的计划生育工作起到了积极的推动作用。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条为完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管理机制,调动全体村民参与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的积极性,共同做好本村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XX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大力倡导晚婚晚育、少生优生、计划生育丈夫有责、生男生女一样好、女儿也是传后人等社会主义婚育新风,鼓励男到女家落户,依靠全体村民的共同努力,创建计划生育合格村,努力实现“三无”:无计划外生育、无非法收养、无大月份引产。
第三条村民应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依法生育、节育,少生、优生,做到不计划外生育,不非法收养,勤劳致富奔小康,建设文明幸福家庭。
第四条三会(支委会、村委会、计生协会理事会)成员如本人或子女出现计划外生育,成员本人应主动辞职,并按本村规民约第六条规定主动接受处理。
第五条上级对本村计划生育年度考核如不达标,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应按各人年工资总额的10-15%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有关责任人应在村民代表会上说明原因。
每出现一个计划外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除村定工干部与计生专干除接受乡政府的处理外,该驻片包组的村干部或计生干部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100元,所在村民小组的组长应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30元。
村干部、村民组长如有计划外怀孕或计划外生育知情不报的,经查实,分别每例150元、50元缴纳违约金。
第六条村民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向村委会缴纳违约金:(一)婴儿出生或死亡,其父母或监护人应在事发3日内向乡计生办或村委会报告,如不按规定定期限如实申报婴儿出生或婴儿死亡的,按每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计划外生育隐瞒不报的一经查出按每逾期一天8元缴纳违约金。
(二)应上环对象实际上环时间超过其产后90天的,按逾期一天5元缴纳违约金,直到上环为止;应结扎对象实际结扎时间超过期产后60天的,按每逾期一天10元缴纳违约金,直到结扎为止。
某某村村规民约
村规民约为提高全体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约束的能力,促进全村的安定团结和三个文明建设,根据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制定本村村规民约。
一、全体村民均有保护耕地的义务。
村内任何组织和个人使用土地都应服从村的统一规划和调整,不得侵占、买卖或者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土地,二、村民建房必须服从本村规划,并按照规定程序申报,在领取《建房用地许可证》后,按批准的地点和面积施工建房。
三、合理开发和利用土地,严禁荒废耕地,对荒废耕地者,除责令限期复耕种外,报镇人民政府依法收取抛荒费。
四、实行计划生育,提倡晚婚,对非法同居、非法怀孕和计划外生育,坚决按镇人民政府有关规定予以处罚;对有谩骂、侮辱,殴打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等行为者,按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严肃处理,情节严重的报请上级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五、学龄儿童和青少年有依法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
其法定监护人应保证子女接受九年知义务教育。
六、本村任何组织和个人一律不准招用16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做工。
违者责令限期辞退,情节严重的,报有关部门依法处理。
七、凡符合服兵役条件的本村村民,都有服兵役的义务,应积极主动参加兵役登记、体检和应征,对逃避服兵役(包括不参加初检、不参加复检和体检合格拒绝服兵役)的村民,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予以处理,情节严重的由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八、要尊老爱幼,保护老人、妇女、儿童在社会和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禁止虐待、遗弃、伤害行为。
任何人不得剥夺已婚女子的合法继承权。
丧偶子女有继承遗产和带户再婚的权利。
九、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对未成年的子女、继子女和养子女必须依法履行抚养义务。
成年子女、继子女、养子女及其配偶,对基本丧失劳动能力或无生活来源的父母、继父母、养父母必须依法履行赡养义务。
十、村民发生赡养纠纷时,由村调解委员会和村老协会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村民委员会支持被赡养人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十一、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制造、经销、买卖、私藏管制刀具、火枪等凶器和危险物品;严禁吸毒、贩毒。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为使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达到“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监督、自我约束”的目的,进一步规范村民的生育行为,教育村民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政策、法律法规,严肃处理违反计划生育的现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结合本村的实际情况,经村民代表大会讨论通过,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村规民约如下:第一条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计划生育政策的规定,公民必须实行计划生育,做到少生优生,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新观念。
第二条符合结婚条件的男女,必须到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结婚登记,领取结婚证。
第三条符合生育条件的夫妇,必须持有关证件到计划生育管理部门办理生育证件,领取《生育证》后方可怀孕和生育。
新婚夫妇领取《生育证》时,应自觉与村民自治委员会签订计划生育合同。
未办理《生育证》而怀孕的,依照《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应接受补救措施;未办理《生育证》而生育,影响本村人口计划的执行及考核的,除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四条育龄夫妇应在其新生婴儿出生五天内,主动自觉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婴儿的出生日期、性别情况。
在婴儿出生后的42天至90天内,采取相应的避孕节育措施,生育一孩的,应由育龄妇女采取上环手术;生育二孩的,应由夫或妻采取结扎手术。
逾期未作术,影响村手术及时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处罚外,还应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第五条已婚育龄妇女中的重检对象应参加每年四次(二、五、八、十一月的十至二十日)的妇检,因故暂时不能按时参加妇检的,应提前向村民自治委员会报告,(书面请假),事后要及时补检。
无故不参加或逾期参加妇检而影响村妇检率的,除接受上级计生部门的处罚外,还应依次向村民自治委员会缴纳罚款50元。
重检对象必须亲自参加妇检,不得代检。
若有代检情况的发生,则分别给予应检和代检者处以50元罚款,并视情节轻重移送上级计生部门给予从重处理。
第六条收养婴幼儿的,应按《收养法》等规定向有关部门办理收养手续。
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
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尊敬的社区居民们:为了推动优质人口的形成,完善社区的人口结构,提高居民的生活质量,经过居委会的讨论和研究,我们制定了《2024社区居委会计划生育居民公约》,旨在引导居民正确理解和践行计划生育的政策,并为居民提供相应的支持和帮助。
以下是公约的主要内容:一、宣传教育1. 加强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教育,通过社区广播、公告栏、电子屏幕等形式向居民普及相关知识,明确政策的重要性和操作细则。
2. 鼓励居民参加计划生育知识培训,提高居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能力。
二、婚育登记1. 强化婚育登记管理,要求所有居民在结婚或怀孕后及时前往社区居委会进行登记,并及时办理相关手续。
2. 对于未进行婚育登记的居民,社区将加强劝导和宣传,引导其及时前往办理,确保居民享受到相应的福利和政策支持。
三、节育宣传和指导1. 加强节育宣传,推广各种安全有效的节育方法,包括避孕药、避孕套、避孕环等,同时鼓励夫妻共同参与并选择适合自己的节育措施。
2. 提供节育咨询和指导服务,为需要咨询的居民提供专业的建议,并协助其获得合适的节育产品。
四、优生优育1. 加强优生优育政策的宣传,倡导居民积极选择生育适龄、具备合适条件的优质子女。
2. 提供优生优育相关的指导服务,包括孕期保健、胎教等方面的知识宣传,为居民打造良好的生育环境。
3. 鼓励居民参加相关的子女教育培训,提高居民的育儿能力和素质。
五、奖惩措施1. 对于积极响应计划生育政策的居民,给予表彰和奖励,包括荣誉证书、奖金等形式。
2. 对于拒绝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民,进行诚信教育和劝导,帮助其理解政策的重要性,促使其主动适应计划生育政策。
六、政策支持和服务1. 各类政策的优先享受对象为正常怀孕和合法生育的居民家庭,包括产假、育儿津贴等政策。
2. 为贫困家庭提供相应的政策扶持和帮助,包括生育补贴、医疗费用优惠等。
尊敬的社区居民们,计划生育是国家的基本国策,也是社会发展的需要。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为加强村计划生育工作,保障村民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章法律框架1. 本村规民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村民应当遵守。
第三章村计划生育政策1. 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的村民,应当向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结婚登记,并按照国家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2. 一对夫妻应当自愿决定生育的时间和生育的孩子数目,以及履行计划生育义务。
3. 女方应当参加必要的健康检查和孕前优生服务,确保健康怀孕。
4. 禁止任何形式的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行为。
5. 政府应当提供计划生育方面的指导和服务,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村民权益保护1. 村民享有计划生育自主权,不受强制堕胎和强迫绝育的限制。
2. 村民享有生育假和哺乳假的权益,村委会应当提供必要的支持和便利。
3. 村民享有生育保险和子女教育补贴等福利待遇,政府应当合理制定政策,确保权益得到有效保障。
第五章村领导责任1.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领导,推动政策的贯彻执行。
2. 村领导应当加强对计划生育知识的学习和宣传,提高群众的计划生育意识。
3. 村领导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机制,及时解决计划生育方面的问题和矛盾。
第六章条款解释1. 对于违反本村规民约内容的,将面临相应的法律责任和处罚。
2. 对于侵害村民权益的行为,村民可以向相关部门投诉和维权。
第七章附则1. 本村规民约自2023年起生效,有效期五年,到期后可根据需要进行调整和修订。
2. 本村规民约由村民大会通过,并报送上级政府备案。
2023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到此结束。
(____字)。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2篇)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范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村计划生育工作,促进村民的健康发展和幸福生活,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是在国家计划生育政策下,根据本村情况制定和完善的,是全体村民的行为准则,具有法律效力。
第三条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村民,无论是农民、农村居民还是外来人口,都应遵守。
第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组织和管理,监督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执行。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及时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和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内容,加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定期开展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七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推动落实计划生育奖励和扶助政策,保障计划生育家庭的合法权益。
第八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监督机制,对违反本村计划生育村民村规民约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第二章计划生育宣传与教育第九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持续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活动,增强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责任感。
第十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利用各种宣传媒体,宣传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计划生育知识和技术。
第十一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组织计划生育知识培训和技术指导,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水平。
第十二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台账,记录宣传教育活动的开展情况和效果。
第十三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的奖惩制度,激励和奖励在宣传教育工作中表现突出的个人和单位。
第三章计划生育户口和家庭结构第十四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定期核查村民的计划生育户口,及时更新计划生育信息。
第十五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建立计划生育家庭档案,记录每个计划生育家庭的基本情况和计划生育情况。
第十六条村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加强计划生育家庭的统计、统筹和服务工作,为计划生育家庭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计划生育村规民约是指在为了合理控制人口数量,实施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地区制定
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民约。
以下是一些建议的内容:
1. 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所有村民都应该遵守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按照规定的生
育指导原则进行生育,不得超生或违反政策。
2. 提倡晚婚晚育:鼓励村民晚结婚晚生育,推迟生育年龄,合理安排家庭计划,确保
家庭经济稳定和子女的良好成长环境。
3. 宣传生育知识:村委会、计生办等机构应定期组织宣传活动,向村民普及生育知识、避孕措施和性教育,提高村民的生育意识和健康意识。
4. 奖惩机制:根据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情况,建立奖励和惩罚机制。
符合政策的
村民可以得到奖励,例如政府补贴或荣誉称号;违反政策的村民则会受到相应的处罚,例如罚款或取消相关福利待遇。
5. 劝导和咨询:对于计划生育政策违规的村民,可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劝导和咨询,提
供合适的避孕措施和生育规划建议,帮助他们合理安排生育。
6. 审核生育审批:村委会应建立科学有效的生育审批机制,对符合政策的村民进行生
育审批和统计,确保生育计划的执行情况。
7. 社会支持和服务:为了帮助村民更好地进行生育规划和子女抚养,村委会可以提供
相关社会支持和服务,例如提供优质的生育保健服务、儿童托管服务等。
8. 监督机制:建立有效的监督机制,在村民中普及妇女权益保护意识,鼓励村民积极
向相关部门举报计划生育违规行为,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有效实施和执行。
以上是一些关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的建议内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具体制定和完善。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二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样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村级民主政治建设,建立、健全“村两委负责,协会当骨干,群众作主人”的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新机制,提高村民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监督、自我服务的能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第二条实行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
全体村民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积极参与计划生育村民自治,逐步树立科学、文明、进步的婚育新观念,建设“少生优生、富裕文明、健康幸福”的新家庭。
第三条本《章程》是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行为规范,凡户籍在本村的村民及居住在本村一个月以上的育龄人员,均应自觉遵守本章程。
第二章组织机构第四条村建立人口和计划生育领导小组,负责全村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
村党支部书记和村委会主任为村计划生育工作第一责任人。
本村的计划生育工作受镇以上人民政府和主管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和服务,并按时完成上级规定的各项工作任务。
第五条村计划生育协会在村党支部的领导和村委会的指导下,按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规定的内容和程序,管理本村计划生育事务。
理事会具体负责本《章程》的实施工作,承担本村育龄群众计划生育的教育、管理和服务职能。
第三章权利和义务第六条村民在计划生育和生殖保健中的权利:(一)有依法生育的权利。
鼓励村民晚婚晚育,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符合《省条例》规定经过批准可以再生育一个子女;无生育能力的,符合《收养法》和《省条例》规定,可以依法收养一个子女。
(二)有实行计划生育男女平等的权利。
(三)有接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服务的权利。
(四)有获得知情选择安全、有效、适宜的避孕节育措施服务的权利。
(五)有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权。
审议本村有关计划生育的重大决策,监督计划生育村务公开,推选本村计划生育工作人员,并对其工作情况进行评议,检举揭发违反计划生育的人和事。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为了促进我国人口发展的良好方向和促进乡村社会的可持续发展, 我村决定在2024年制定并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旨在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 提倡科学、健康的生育观念, 实行有计划、有政策、有利益的生育管理。
以下是该村规民约的内容:一、宣传教育1.村委会将组织每年至少一次计划生育政策宣传活动, 向村民普及有关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政策优势和科学生育知识。
2.鼓励在计划生育宣传和服务工作中,加强对男性的教育和关注,提高男性对计划生育的认识和责任感。
二、婚育登记1.注重提高婚姻登记的率, 确保每对夫妇在结婚后及时进行婚姻登记。
2.提供婚前婚后医学检查,引导夫妇科学评估生育风险,合理安排生育。
三、优生宣传1.发放和普及优生优育宣传资料和信息, 提高村民对优生优育的认识和重视。
2.每年开展一次优生优育知识培训班,引导村民选择健康、优质、优生的生育方式。
四、奖励政策1.村委会将设立计划生育奖励基金, 对村民严格遵守计划生育政策和法规的, 按规定给予奖励。
2.鼓励计划内生育的夫妇享受优先安排子女入园、就学和就业等相关权益。
五、服务保障1.完善计划生育服务机构建设, 确保村民有充分、方便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
2.提供计划生育晚婚晚育夫妇的心理辅导和生育技术支持,为他们解决生育问题提供相关帮助。
六、积极支持和引导计划外人口合法化1.在法律允许范围内, 对村里居住的计划外人口提供合法化的政策引导和支持。
2.鼓励计划外人口积极参与农村建设和发展,为村庄发展作出积极贡献。
七、监督和执法1.将计划生育管理纳入村规民约的重要内容, 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的宣传和法律法规的普及教育。
2.设立计划生育监督委员会,加强对计划生育政策实施的监督和执法力度,及时解决违规行为和问题。
通过制定和实施村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村规民约, 我们将引导村民树立正确的人口观念和生育观念, 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贯彻实施效果, 促进村庄的可持续发展, 实现人口和谐发展目标。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
2024年村人口与计划生育村规民约范本计划生育是我国的一项基本国策,旨在调控人口数量,促进经济和社会发展。
为了加强对农村计划生育工作的管理,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合规化和规范化,特制定了村规民约范本,以指导2024年村民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本民约是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并参照我国乡村的实际情况,以保障村民的合法权益,规范村民的行为举止,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有序发展。
第二条村民应当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自觉履行计划生育义务,积极参与村级计划生育工作,不得有逃避、拖延、虚报、弄虚作假等行为。
第三条村委会应当依法组织实施计划生育工作,加强对村民的宣传教育,提供相关咨询和服务,确保计划生育政策落地执行。
第四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登记制度,做好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确保计划生育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第二章村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第五条村民有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享有计划生育咨询和服务的权利,有接受计划生育手术的权利。
第六条村民有按照国家规定享受计划生育奖励、补助和优待的权利。
第七条村民有进行计划生育技术咨询、检查和手术的义务,同时有配合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和信息登记的义务。
第八条村民应当自觉抵制虐待和歧视女性的行为,积极倡导男女平等、尊重生命的价值观念。
第三章村委会的责任和义务第九条村委会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宣传教育体系,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第十条村委会应当组织开展计划生育技术指导和咨询,提供计划生育服务,确保村民合法权益的保护。
第十一条村委会应当定期组织计划生育宣传活动、讲座等,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知识水平,宣传国家的计划生育政策。
第十二条村委会应当建立计划生育数据管理制度,准确记录和统计计划生育数据,并及时报送上级有关部门。
第四章违约责任和追究权利第十三条对于村民违反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的,村委会有权利予以劝导,进行批评教育,并可以适当给予经济处罚。
村民自治章程及村规民约
×xx村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 年月日×xx村村民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做好全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本村实际,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凡有本村户籍的村民及居住本村的村民均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和本章程。
居住在本村的非农业户口的居民或来本村居住、就业、务工、经商等无本村户籍的人口,有关计划生育的事宜,除法律、政策规定的特殊情况外,享有与本村村民一样的权利、义务。
第三条:本村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的开展,必须依靠党和政府的领导,全面落实党和政府有关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方针、政策,接受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指导;必须遵循人口与计划生育的法律、法规,健全和规范本村村民,公共事务负责人员的计划生育行为;在村党支部、村委会组织带领下,以切合实际的形式、途径,依靠村民实行民主参与、民主决策、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不断提高广大村民自我管理、自我教育、自我服务的水平。
促进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健康稳定发展。
第二章?? 村民实行计划生育的权利与义务第四条:权利1、参加人口与计生法律、法规、政策及科技知识的学习、培训权利;2、有获得避孕节育,优生、优育,生殖保健等服务的权利。
3、有知情选择避孕措施,获得法律规定的免费服务的权利;4、有依照法律规定,自主决定生育子女的数量,办理《计划生育父母光荣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并获得相应奖励待遇的权利;5、实行计划生育的本地户籍村民夫妻,有优先获得本村实行的有关保险、福利、保障和其它优惠待遇的权利;6、、达到法定婚育年龄的村民自主实行晚婚、在依法确立夫妻关系后有晚育和依法生育的权利;7、有了解本村计划生育工作开展情况,对本村计划生育工作提出批评、建议监督,对违反计划生育行为举报的权利;第五条:义务1、有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章程的义务,有带头并教育支持子女自觉遵守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依照本章程规范婚育行为的义务;2、有按照法定程序申办结婚、生育等相关证明手续的义务;3、有及时落实避孕节育措施的义务;4、有按时积极参加技术服务活动,及时自觉终止政策外妊娠的义务;5、如长期在外地居住或务工,离开现居住地时,应在外出前到村委会、乡(镇)计生办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等手续的义务;6、应积极参加村委会、计划生育业务部门组织的计划生育各种活动,自觉履行本章程的相关规定,签订计划生育村规民约,发生未履行村规民约的行为时,必须承担违约责任;7、有协助村委会开展计划生育工作的义务,对违反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规的人和事进行监督、批评和抵制,并向有关部门举报。
2024年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精编(二篇)
2024年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精编一、导言为了加强和规范本村计划生育工作,维护农村计划生育秩序,提高村民的生活质量和社会福利,特制定本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本民约适用于本村所有村民,目的在于规范村民生育行为,推行合理生育,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二、计划生育宣传教育1. 本村要加大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力度,加强村民的计划生育知识普及,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
2. 村委会和计生办要组织开展定期的计划生育培训和讲座,提供相关资讯信息和政策宣传,帮助村民了解生殖健康知识和各项生育政策。
3. 鼓励村民积极参加计划生育知识的学习,提高自身的计划生育能力,自觉抵制盲目生育、超生行为。
三、计划生育政策执行1. 所有村民必须遵守国家和地方的计划生育政策,严格按照法定的生育年龄和生育数量进行生育。
2. 在计划生育操作过程中,村民应当主动与计生办进行联系,准确了解相关政策和操作程序。
3. 未经批准,禁止进行人工流产、终止妊娠等非法生育行为,违者将受到法律制裁。
4. 缴纳计划生育费用是法定要求,村民要按规定缴纳计划生育费用,共同维护社会稳定和村集体福利。
四、计划生育帮扶政策1. 对于计划生育合格且困难的村民家庭,村委会和计生办将提供必要的帮助和支持,包括提供生育用品、营养补贴等。
2. 对做好计划生育工作的村民家庭,村委会将给予表彰和奖励,激励更多的村民积极参与计划生育工作,树立示范作用。
五、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处罚1. 对于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村民,将依法予以处罚和纠正。
违法生育行为包括超生、盲目生育、未经批准生育等行为。
2. 处罚包括但不限于罚款、限制享受村集体福利、限制享受社会福利和公共服务等。
3. 监管部门将建立行政和社会监督机制,加强对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和管理,保障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
六、协商与解决纠纷1. 计划生育方面的纠纷应当在村委会和计生办共同协商解决,双方要本着和谐、公正、公正、合法等原则,积极主动解决问题。
2. 对于无法通过协商解决的纠纷,双方可以向有关行政机关提出申诉,由行政机关进行调查和裁决。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四篇)
2024年计划生育村民自治章程模版在计划生育工作的实施中,村民及村民委员会享有以下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现以严谨、稳重、理性、官方的语言风格进行改写:村民权利:一、参与计划生育相关学习,并享有督促其他村民遵守计划生育政策的权利。
二、有权申请并办理与计划生育相关的各类证明及证件。
三、依法收取因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产生的履约金及违约金。
村民委员会义务:一、必须定期向村民宣传计划生育法律法规、优生优育及避孕节育知识。
二、为育龄妇女提供每年单月的查环、查孕、健康检查服务,确保避孕节育措施得到有效落实,并负责避孕药具的发放、使用指导及随访工作。
三、积极为育龄人口提供生殖健康宣传服务。
四、每季度公开透明地公布本村人口计划执行情况、优惠政策落实情况、社会抚养费征收情况、避孕节育措施落实情况及违规违纪处理情况,确保内容公正公平,接受村民监督。
五、对于遵守本章程的村民,应及时退还其履约责任金。
村民权利(续):一、享有接受计划生育基础知识教育的权利。
二、享受计划生育宣传教育、生殖保健服务及各项优先优惠政策,并有权接受避孕药具发放指导及随访服务。
三、有权参与本村计划生育事务的讨论,并对重大事项具有决定权。
四、对本村人口计划执行、生育关怀、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避孕节育措施落实及村委会其他工作进行监督。
五、对于遵守本章程的村民,有权要求村委会退还相关履约责任金。
村民义务:一、严格遵守国家计划生育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
二、男女双方在结婚前应自觉接受婚前检查及计划生育法律法规教育,严禁非婚怀孕和无证生育。
三、已婚育龄妇女必须按时参加由村民委员会组织的相关计划生育学习教育活动。
四、已婚育龄妇女外出务工、经商或探亲访友超过一定期限(具体时长待定)前,需主动到镇村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中心进行生育、节育情况检查,落实节育措施,办理流动人口婚育证明,并与村委会签订外流人口计划生育协议,缴纳相应履约责任金。
外出后需按季度寄回所在地县级以上计生部门出具的健康检查证明。
2024年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2篇)
2024年某某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健全村级计划生育制度,维护村民的合法权益,保障村民的生育自主权,特制定本村规民约。
第二条本村规民约适用于所有在本村注册户籍的村民。
第三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必须依法、合规进行,村民享有平等参与计划生育活动的权利。
第四条村级计划生育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二章村级计划生育组织第五条设立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村级计划生育管理工作。
第六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由村委会主任、妇委会主任、卫生院院长、计划生育办公室主任等组成,委员会承担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协调、指导和监督职责。
第七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是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执行机构,负责计划生育政策宣传、计划生育信息登记、民主和法治教育、奖励与惩罚等方面的工作。
第三章村级计划生育制度第八条村级计划生育制度包括婚前咨询、婚前医学检查、生育间隔、优生遗传咨询与服务、晚育、二孩政策等。
第九条村民应当履行婚前咨询与医学检查的义务,了解婚姻生育基本知识,明确婚后生育决策。
第十条村民应当遵守生育间隔规定,合理安排生育时间,保障母婴健康。
第十一条村民应当履行优生遗传咨询与服务的义务,提前咨询,了解遗传疾病风险,保障后代健康。
第十二条村民应当遵守晚育规定,合理安排晚年生育,保障母婴健康。
第十三条村民应当遵守二孩政策,合理安排生育,保障家庭稳定和社会和谐。
第四章村级计划生育服务第十四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广泛宣传和普及计划生育政策,提供计划生育咨询和指导服务。
第十五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健全计划生育信息管理系统,确保村民计划生育信息的真实、准确、保密。
第十六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在计划生育服务工作中积极倡导民主和法治教育,引导村民依法参与计划生育活动。
第十七条村级计划生育委员会应当建立奖励与惩罚制度,对村民的计划生育行为给予适当奖励或处罚。
第五章村级计划生育监督第十八条村级计划生育办公室应当接受上级计划生育部门和社会监督,及时公开计划生育政策、工作进展和信息。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2024年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计划生育工作,推动村级计划生育工作的科学化、规范化和精细化,提高计划生育政策的执行力和落实效果,特制定本规民约。
第二条本规民约适用于2024年村级计划生育工作,适用于村民、计划生育员和计划生育工作相关人员。
第三条计划生育工作是国家最基本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政策,是实现国家人口平衡和可持续发展的重要保证。
第四条本规民约的目标是通过加强宣传教育、完善服务体系、强化监督管理,促进全面二孩政策的顺利实施,保障妇女权益和家庭幸福,推动人口结构优化。
第二章宣传教育第五条加强计划生育宣传教育,广泛普及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和法律法规,提高村民的计划生育意识和法律素养。
第六条宣传教育内容包括但不限于:计划生育政策宣传、优生优育知识普及、性别平等教育以及家庭和谐等。
第七条通过多种方式进行宣传教育,包括宣传册发放、宣传标语设置、宣传片播放、宣传讲座等。
第八条在学校、村委会、农村文化广场等地设立宣传点,定期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活动,使计划生育政策常态化宣传。
第三章服务体系第九条完善计划生育服务体系,提供全方位的服务保障。
第十条加强妇幼保健工作,提供孕前、孕产、产后的全程保健服务,做好孕妇和新生儿的健康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加强计划生育技术与服务指导,提供合理的计划生育咨询和技术支持,确保计划生育手术的安全进行。
第十二条增加计划生育服务机构,提高服务质量和水平。
第十三条加大计划生育社会组织的建设力度,发挥其在宣传教育和服务方面的作用。
第四章监督管理第十四条强化计划生育工作的监督管理,加大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和处罚力度。
第十五条完善计划生育基层组织建设,提高计划生育员的队伍素质和工作能力。
第十六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信息化建设,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档案和信息管理系统,确保计划生育工作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十七条加强计划生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对相关人员进行绩效考核和奖惩措施。
第五章法律保障第十八条村民有权选择计划生育的方式和时间,享有合法的生育权和避孕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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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村《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年**月**日经全体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依法治国方略,加强村级民主法制建设,规范村级计划生育村民自治,民主管理,倡导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维护计划生育家庭利益,使计划生育工作逐步走上自我管理,自我服务,自我教育的轨道。
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和《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结合村实际,经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并表决通过,特制定本计划生育村规民约。
一、依法管理
1、按照法律法规及上级要求,村委会及时组织村民对《村规民约》进行讨论、修订、完善。
2、加强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择优选拔热爱计划生育事业,群众威信高,文化程度高的女性进入村计生办。
3、加强协会组织建设,配备计生协会会长,专职副会长和秘书长,建好协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及会员联系户。
4、加强计划生育阵地建设,为村人口学校,会员之家配备必要的办公设施,保证日常工作的需要。
5、实行计划生育政务公开,及时公开本村生育计划,落实新婚、出生、奖励、处罚等人员名单及相关信息,自觉接受群众监督。
6、对计划生育工作人员的工作情况进行考核,并与工资
挂钩,作为继续任用和奖惩的依据。
二、移风易俗
1、成立村红白理事会,负责主持办理或协助办理村民婚礼葬礼等事宜,提高喜事新办,厚养薄葬,婚礼、葬礼力求节俭文明。
对低保户老人亡故的,村委会给予现金1000元整。
2、摒弃封建婚育观,树立科学文明的婚育观念,提倡男女平等,生男生女都一样,优待孤寡老人,优待独生子女,禁止干涉他人婚姻自由,经批评教育后仍不改正的,村民委员会有权作出不享受或暂缓享受村优惠待遇的决定。
3、提倡子女姓氏改革,子女可以随父姓,也可以随母姓。
4、反对有重男轻女行为的家族性活动,如组织祭祀,续家谱等家族性活动,提倡女儿上族谱,男到女家落户子女续家谱,体现男女平等,有利于团结和谐。
5、倡树尊老、敬老、养老新风。
三、男女平等
1、培养入党积极分子,女性党员比例不少于村党支部党员人数的30%。
2、支持和鼓励妇女参政议政,提倡村党支部、村民委员会有一名女性成员,提高村民小组长女性比例,村民代表选举女性代表比例不少于代表人数的30%。
3、提倡夫妻家庭地位平等,禁止溺、弃、残害女婴,禁
止歧视、虐待生育女婴的妇女和不育妇女,加强邻里纠纷调解,注重维护妇女和女孩家庭的合法权益。
4、鼓励有女无儿家庭女娶男养老,女娶男家庭享受一切待遇,举行婚礼时村两委成员集体上门祝贺。
5、离婚后妇女及子女需回娘家居住生活的,不得拒绝落户,并享受本村村民一切待遇。
四、利益导向
1、提倡晚婚晚育,男女双方实行晚婚的一次性奖励100元,结婚条件恕双方自愿。
2、只有一个女孩符合二胎生育条件自愿不再生育的,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后,除享受上级规定的奖励优惠政策外,村委会给予500元现金奖励。
3、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其子女考入重点本科和专科大学的(自费生除外)给予300元的现金奖励。
4、对独生子女户和双女户家庭发展个体经济的,村委会帮助协调贷款和扶持资金上项目;在产业化调整,社会救济扶贫项目等方面给予优先照顾;
5、优先安排实行计划生育的贫困家庭入住安置房。
6、符合条件的,村里优先入伍的,村委会集体上门祝贺,奖励现金1000元整。
五、责任追究
1、村委会、村计生工作人员不履行《村规民约》规定的
职责,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村民可申请当地政府给予主要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相应的处分,视情况扣发20%-100%的工资,造成严重后果的,按有关法律法规处理。
⑴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弄虚作假,欺上瞒下,徇私舞弊的,不按规定要求随意将育龄群众户口迁入或迁出的,以及不按规定程序办理有关手续的;
⑵索取、收受当事人礼品的;
⑶虚报、瞒报、漏报、篡改当事人年龄证件和其他统计数据帮助出具相关计划生育虚假证明的;
⑷出现一例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的;
⑸村委不按规定落实优惠、优先奖励政策;
⑹《村规民约》规定的其他义务。
2、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的村民,除接受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处罚外,五年内取消荣誉称号的评比资格,不享受本村的一切福利待遇及优先优惠奖励政策,已经享受的全部追回,节余和追回金额用于奖励自觉实行计划生育的家庭。
3、违法生育未按时足额交纳社会抚养费的除接受法律法规的处罚外,不享受本村一切福利待遇。
4、村民不按规定参加孕情、环情、生殖健康检查的,每拖延一天向村委会交纳违约金100元,并按拖延天数累积加。
5、因违法生育或非法收养子女造成家庭生活困难的,村委会不给予救济和救助,并不予办理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6、将房屋出租或出借给育龄流动人口使用,不及时向村委会汇报的,向村委会交纳违约金100元,流动育龄妇女违法怀孕后不及时向村委会汇报的,村委会交纳违约金500元。
7、违法怀孕后经通知15天内不采取补救措施的,每拖延一天向村委会交纳违约金50-100元,并按拖延天数累加。
8、违反本规定,出现下列行为之一的,村委会按有关规定依据职权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取消当年一切荣誉称号和评比资格,不出具介绍信、证明信等任何证明材料,不得享受本村当年的一切优先优惠待遇或交纳一定数额的违约金,情节严重的,由上级部门依法处理。
⑴不自觉按时落实安全有效的长效避孕节育措施的;
⑵不自觉接受优生指导,孕期保健,生殖保健服务普查及各类随访服务的;
⑶对于有生育计划,谎报自然流产,谎报新生儿死亡或婴儿性别选择性流引产的;
⑷不经上级主管部门批准,私自取环或者做输卵(精)管复通术的;
⑸窝藏,包庇违反计划生育对象的;
⑹结婚登记或婴儿出生后,隐瞒不报的;
⑺怀孕2个月内不主动上报孕情的;
六、附则
本村规民约自村民代表大会表决通过之日起生效,由村民
委员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