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章检验检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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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1.12.04•【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2.03.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号《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11月2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00一年十二月四日出入境粮食和饲料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管理,保护人体健康和动植物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以贸易方式和非贸易方式出入境(含过境)的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禾谷类(如小麦、玉米、稻谷、大麦、黑麦、燕麦、高粱等)、豆类(如大豆、绿豆、豌豆、赤豆、蚕豆、鹰嘴豆等)、薯类(如马铃薯、木薯、甘薯等)等粮食作物的籽实(非繁殖用)及其加工产品(如大米、麦芽、面粉等);饲料是指粮食、油料经加工后的副产品(如麦麸、豆饼、豆粕等)。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各自辖区内的出入境粮食和饲料的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第二章检疫审批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入境粮食和饲料实行检疫审批制度。

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在签订贸易合同前办理检审批手续。

第六条办理检疫审批手续的程序是:(一)货主或者其代理人应事先填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境动植物检疫许可证申请表》,向入境口岸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机构申请初审,并提供进境后生产、加工地点及运输、加工等环节的防疫措施以及其他相关资料。

媒介生物检验检疫

媒介生物检验检疫

二、鼠检验检疫规范
(一)国境口岸鼠类的本底调查 常以一定面积或一定数量捕鼠工具获得鼠类数 量,计算其鼠密度。一般采用同一方法同一生 境或地点,每月分上、下旬定期调查。
1. 鼠夹法 2. 鼠笼法
(一)国境口岸鼠类的本底调查
1.鼠夹法(适用于室内外环境鼠密度监测) • 以花生米(油条、地瓜)等为诱饵,室外沿一定地势
墙脚布放粘鼠板 ,每15m2房间对角放置2张,以 粘捕率或粘捕指数表示鼠密度。 粘捕率=捕鼠板数/有效粘鼠板数× 100% 粘捕指数=捕鼠数/有效粘鼠板数× 100%
(4)鼠夹法 在交通工具上可能有鼠活动场所 布放鼠夹,尽可能捕获交通工具上所有存在 的鼠。
(5)鼠笼法 在船舶鼠患严重情况下,在可能 有鼠集中活动场所布放鼠笼,尽可能捕获船 舶上所有存在的鼠。
(三)出入境的交通工具鼠类监测
4.监测结果 (1)填写记录表格。每次监测结束,填写记录应保持 准确完整。 (2)将记录表格等资料汇总,逐项总结分析。统计内 容包括鼠密度,阳性率,种群组成和构成比等。
5.小结与报告 在监测结束后,根据监测结果的统计分析,
汇总有关数据、图表写出本次鼠类监测报告,提 出控制交通工具鼠类的意见和方法。
三、媒介生物的特点
• 种类多 • 种群数量大 • 分布广 • 适应性强
第二节 鼠
一、鼠与传染病 ➢ 从医学角度看,老鼠可把30多种疾病传播给
人类,包括鼠疫、流行性出血热、钩端螺旋 体病、斑疹伤寒等疾病。 ➢ 鼠疫 ➢ 流行性出血热 ➢ 钩端螺旋体病
➢ 1.鼠疫
又称黑死病,传染性强、死亡率高。未 经治疗病死率高达50%-70%
或其他动物传播给人的生物。 • 能传播疾病的医学啮齿动物和节肢动物。 • 传播某些传染病、贮存某些传染病病原体作用。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

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管理,保证检验检疫签证工作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签证工作的实施。

第三条出入境检验检疫签证流程一般包括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收费、拟制与审签证稿、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

签证流程由检务部门统一管理。

受理报检(或申报)、审单、计费、缮制与审校证单、签发证单、归档一般由检务部门负责和集中办理,收费由财务部门负责,拟制与审签证稿由施检部门负责。

第四条按规定使用计算机业务管理系统签发的电子证单及其签证信息与纸质证单在全国检验检疫系统内等效。

第二章受理报检和审单第五条受理报检人员应当按照“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规定”的要求核查报检人的报检资格,并审核报检单及随附单证是否齐全和符合要求。

第六条受理入境流向货物检验申请时,须凭电子转单信息受理报检;因特殊原因无法正常调用电子转单信息的,可按一般报检流程受理,但需在报检的“特殊要求”栏内注明入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通关单号。

第七条受理出境货物报检时,如发现信用证与合同不一致,应要求报检人对合同或信用证进行修改,不能修改的以信用证为准。

第八条受理口岸查验换证申请时,应要求报检人提供出境货物换证凭条或注明“一般报检”的“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正本。

对检验检疫机构原因造成证单信息错漏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应及时与产地检验检疫机构联系解决。

第九条对信用等级高且具备电子方式传输随附单证条件的报检人,经检验检疫机构批准,可凭电子形式的随附单证受理报检。

第十条采用电子审单的,应结合电子审单指令对报检单及随附单证进行审核。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15.02.15•【文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161号•【施行日期】2015.04.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通关,动植物检疫正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61号《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已经2014年12月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5年4月1日起施行。

局长支树平2015年2月15日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出入境检验检疫报检企业的监督管理,规范报检行为,维护正常的检验检疫工作秩序,促进对外贸易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主管全国报检企业的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区域报检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企业,包括自理报检企业和代理报检企业。

自理报检企业,是指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本企业报检业务的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

出口货物的生产、加工单位办理报检业务的,按照本办法有关自理报检企业的规定管理。

代理报检企业,是指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以下简称委托人)委托,为委托人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报检业务的境内企业。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报检人员,是指负责向检验检疫部门办理所在企业报检业务的人员。

报检企业对其报检人员的报检行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章备案管理第五条报检企业办理报检业务应当向检验检疫部门备案,备案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一)《报检企业备案表》;(二)营业执照复印件;(三)组织机构代码证书复印件;(四)《报检人员备案表》及报检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五)企业的公章印模;(六)使用报检专用章的,应当提交报检专用章印模;(七)出入境快件运营企业应当提交国际快递业务经营许可证复印件。

国际贸易 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国际贸易   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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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卖方审证的依据
(1)买卖合同 信用证是根据买卖双方订立的买卖合同开立的, 其内容应与买卖合同相关条款的规定相符。 (2)《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以SWIFT MT700格式开立的信用证,自动适用 UCP最新版本。同时应注意到与UCP配套使用的 ISBP最新版本的相关规定。 (3)业务实际情况 对于合同中未做规定或无法根据UCP600做出判 断的信用证条款,应根据业务实际情况进行审核。 根据以下原则做出判断:是否符合相关法律法规、 是否影响安全收汇、是否符合商业习惯、是否可以 做到、是否大幅增有效期内完成货物报关 出口,如在检验证书有效期内未能出口,需要在下 次报关前重新向商检机构申请检验。对产地和报关 地相一致的货物,经检验检疫合格,检验检疫机构 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供报检人在海关办理通关 手续;对产地和报关地不一致的货物,报检人应向 产地检验检疫机构报检,产地检验检疫机构对货物 检验检疫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将 电子信息发送至口岸检验检疫机构并出具“出境货 物换证凭条”,报检人凭产地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 “出境货物换证凭单”或“出境货物换证凭条”向 口岸检验检疫机构报检。口岸检验检疫机构验证或 核查货证合格后,出具“出境货物通关单”。
第十一章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履行


第一节 出口合同的履行
采用不同贸易术语、不同支付方式成交时,出口合同 履行的程序不同。当货物属于法定检验范围、享受国家出 口退税,并采用CIF贸易术语、信用证支付方式成交时, 出口合同履行程序为备货、报检,催证、审证和改证,租 船订舱、报关、投保、装船及发装运通知,制单结汇、核 销和退税等环节。 其中货、证、船、款四个环节最重要。 “货”指落实货物,包括备货和报检,“证”指落实信用 证,包括催证、审证和改证,“船”指货物出运,包括租 船订舱、装船及发装运通知,“款”指制单结汇,包括制 单、审单、交单、结汇、核销和退税等。这些环节相辅相 成,相互影响,只有准确完成每一环节,才能顺利履行出 口合同。

第11章 国际多式联运操作实务

第11章  国际多式联运操作实务

第十一章国际多式联运操作实务一、单选题1.多式联运经营人是()A、发货人的代理人B、收货人的代理人C、承运人的代理人D、承运人答案:D解析:正因为整个运输过程涉及多种运输方式和多家运输企业,就必然需要由一个运营主体(多式联运经营人)在履行全程运输责任的前提下做好各区段运输方式之间、各区段运输企业之间在能力、信息、组织、商务等诸多方面的协调,以实现整个运输过程的“高效”、“经济”。

知识点:国际多式联运概述难度:22.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的货物运输责任是()A、全程B、自己运输区段C、实际承运人区段外的区段D、自己控制区段答案:A解析:多式联运人应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即多式联运必须以多式联运合同为根据,而且该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知识点:国际多式联运概述难度:13.目前,国际上使用的国际多式联运单据大都采用()A、分割责任制B、网状责任制C、统一责任制D、经修正的统一责任制答案:B解析:目前,大多数国家的国际多式联运经营人均采用网状责任制。

1973年《联合运输单证统一规则》、1991年《多式联运单证规则》和我国《海商法》、《合同法》均采纳了该责任制。

知识点:国际多式联运概述难度:14.随着国际多式联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多式联运企业可采取灵活的费用计收方法。

目前的费用计收方式主要有( )A.单一制B.分段制C.混合制D.以上都是答案:D解析:近年来,随着国际多式联运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国际多式联运企业可采取灵活的费用计收方法。

目前的费用计收方式主要有单一制、分段制和混合制三种。

知识点:国际多式联运概述难度:1二、多选题1.多式联运的核心内涵主要体现在( )与( )两个方面。

A.效率B.高效C.经济D.责任答案:AD解析:多式联运的核心内涵在于实现高效;此处的“责任”,是指多式联运人应承担全程运输责任,即多式联运必须以多式联运合同为根据,而且该合同中必须明确规定由多式联运经营人承担全程运输责任。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及依据】为了规范对进出境寄递物的检验检疫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其实施细则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定义】本办法下列用语的含义:寄递,指由邮政企业和快递企业(以下统称寄递企业)将物品、货物按照封装上的名址递送给特定个人或者单位的活动。

进出境寄递物包括以寄递方式进出境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和货物类寄递物。

自用物品类寄递物,指非贸易用途的寄递物。

货物类寄递物,指贸易用途的寄递物,包括超出合理数量范围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

第三条【职责】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部门(以下简称检验检疫部门)负责所辖地区进出境寄递物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第四条【范围】寄递下列各物进出境的应当主动接受检验检疫部门检验检疫:(一)动植物、动植物产品和其他检疫物;(二)微生物、人体组织、生物制品、血液以及血液制品等特殊物品;(三)有可能传播检疫传染病以及国际关注的传染病的寄递物;(四)废旧物品;(五)可能携带传染病病原体的病媒生物;(六)含核与辐射、生物、化学有害因子的寄递物;(七)进境寄递物使用或者携带的植物性包装物、铺垫材料;(八)列入《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的进出境商品目录》内的货物类寄递物;(九)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实施检验检疫的寄递物。

第五条【禁止寄递物】下列各物禁止寄递进境:(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第五条规定的国家禁止进境物;(二)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禁止携带、邮寄进境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名录》目录的自用物品类寄递物;(三)未获得检验检疫准入的货物类寄递物;(四)应当获得检疫审批而未获得检疫审批的寄递物;(五)国家规定禁止进境的废旧物品、危险化学品;(六)含放射性超标物质、生物战剂或者化学毒剂的寄递物;(七)有关国际条约、双边协议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八)我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进境物.第六条【要求】进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法律法规规定和检验检疫要求.出境寄递物应当符合我国和目的地国家(地区)法律法规规定。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法律法规知识演示文稿 3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法律法规知识演示文稿  3
疫局 • 年审的时间和年审需要的材料 • 年审的内容 • 年审的程序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四节 法律责任
一、民事法律责任 • 合同当事人违约责任 • 方式:民事违约责任承担方式,支付价款、继续履行合同、 赔偿损失、支付违约金等 二、行政法律责任 1、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违法行为 2、非法从事检验鉴定业务违法行为:又分三类:非法经营、 超范围经营、扰乱秩序,后两种罚则相同。 三、刑事法律责任 1、故意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罪构成 2、过失提供虚假证明文件罪 犯罪构成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的特征 • 从事检验鉴定业务的主体是特定的 • 接受对外贸易关系人或者外国检验鉴定机
构的委托 • 检验鉴定业务的内容是提供检验鉴定服务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一节 概述
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法律制度的沿革 • 1995年原国家商检局和原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联合发布 •
检验鉴定业务法律法规
天津出入境检验检疫局 魏振晓
知识结构体系
检验鉴定业务法律制度:商检法、条例及58号令 检验鉴定业务相关法律制度: 行政法部分 商检法(其他)、外贸法1、 海关法2 民商法部分
主体法律制度 公司法3 三资法4 行为法律制度 海商法5 保险法6 合同法7 该部分内容是各类相关法律法规的汇编,先从位阶较高的规章开 始,再讲其上位法实施条例及商检法,这样体系顺一些。 商检法有涉及检验鉴定机构管理的部分内容,一并讲解。
第十一章 检验鉴定机构管理法律 制度 第一节 概述
出台《进出口商品检验鉴定机构管理办法》
的重要意义 • 贯彻落实《商检法》、依法行政的需要。 • 履行我国“入世”承诺和适应我国“入世” 后进一步开放服务贸易的需要。 • 整顿规范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的需要。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附件42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食品等产品安全监督管理的特别规定》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进出境(含过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

本办法所称粮食,是指用于加工、非繁殖用途的禾谷类、豆类、油料类等作物的籽实以及薯类的块根或者块茎等。

第三条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主管海关负责所辖区域内进出境粮食的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海关总署及主管海关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实施风险管理,包括在风险分析的基础上,组织开展进出境粮食检验检疫准入,包括产品携带有害生物风险分析、监管体系评估与审查、确定检验检疫要求、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登记等。

第五条进出境粮食收发货人及生产、加工、存放、运输企业应当依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并实施粮食质量安全控制体系和疫情防控体系,对进出境粮食质量安全负责,诚实守信,接受社会监督,承担社会责任。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一节注册登记第六条海关总署对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存放企业(以下简称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应当符合输出国家或者地区法律法规和标准的相关要求,并达到中国有关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的要求。

实施注册登记管理的进境粮食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经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审查合格后向海关总署推荐。

海关总署收到推荐材料后进行审查确认,符合要求的国家或者地区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予以注册登记。

境外生产加工企业注册登记有效期为4年。

需要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由输出国家或者地区主管部门在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向海关总署提出延期申请。

海关总署确认后,注册登记有效期延长4年。

必要时,海关总署可以派出专家到输出国家或者地区对其监管体系进行回顾性审查,并对申请延期的境外生产加工企业进行抽查。

动植物检验检疫

动植物检验检疫

动植物检验检疫第一章1、什么是动植物检疫及目的?是指在防止检疫性动物检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或确保其官方控制的一切活动。

目的:⑴防止危险性动物疫病和植物有害生物的传入、传出和扩散。

⑵保护农渔林业生产安全,人体健康及生态环境⑶出尽国际及国内的经济贸易的发展2、世界各国动植物检验检疫的基本类型⑴自然环境优越性:澳大利亚、日本、韩国、新西兰⑵发达国家型:美国和加拿大⑶经济共同体型:欧盟⑷发展中国家型:泰国、马来西亚、印度尼西亚、印度、美洲和非洲⑸工商业城市型:新加坡和香港3、检疫操作规程:报检、现场检验、实验室检验、结果评定、证书签发4、进境动物风险分析原则以科学为根据;执行或者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准则和建议、透明公开和非歧视原则;、不对国际贸易构成变性限制5、进境动物检疫程序①进境动物检疫许可证的申请②境外产地检疫③报检④进境现场检疫⑤隔离检疫⑥实验室检疫⑦检疫结果的判定和出证⑧检疫处理⑨资料的收集与保存第二章动物检验检疫技术1、病料采集:⑴在采取病料前必须对被检动物可能患有何种疫病作出初步诊断⑵采取病料的所用容器:均需灭菌后使用,无菌操作⑶解剖前检查:只有在确定不是炭疽后,方可剖检⑷取材时间要早,最好不超过6小时⑸为了提高病原微生物的阳性分离率,应根据不同疫病,相应的采取其脏器内容物。

在无法估计是某种疫病时,可进行全面的采取。

2、病毒采集原则:病毒离活体后在室温下很容易死亡,故采德捡材应尽快送检;病变组织则应保存于50%的甘油缓冲盐水中,或4℃/-2℃3、病毒分离培养:动物接种培养、鸡胚培养、组织细胞培养4、凝集反应:指颗粒性抗原与相应抗体在适量的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一定时间后凝聚成肉眼可见的凝聚物。

5、琼扩试验:可溶性抗原与抗体在半固体琼脂凝胶内扩散二者相遇。

在此例合适处形成白色沉淀。

6、沉淀反应:可溶性抗原与相应抗体结合,在有适量电解质存在条件下经过一定时间形成肉眼可见的沉淀物第三章检疫性传染病和寄生虫病1、传染病:是指由特定病原微生物引起的,有一定潜伏期和临床表现并具有传染性的疾病。

食品检验检疫学 ppt课件

食品检验检疫学 ppt课件

在肉品品质检验中具体包括以下内容;
1、除传染病和寄生虫以外的疾病,以及肿瘤、 全身性水肿、脓毒败血症、过度瘠瘦、黄疸 和各种普通病引起的肉品病变。
2、有害腺体:甲状腺、肾上腺和病变淋巴结。 3、屠宰加工质量:不带毛、血、粪污等污染物 4、注水或注入其他物质。 5、种公、母猪及晚阉猪。
6、农药、兽药、激素的残留及其他有害物 质。
四、教学基本要求
1、掌握动物性食品检验检疫的基本任务。 2、系统掌握动物性食品检验检疫的基本程序、
方法和技术。 3、理解和掌握动物的大体生理和基础病理知识。 4、掌握动物活体检验检疫、屠宰检验检疫以及
畜禽宰前、宰后重要人兽共患疾病的鉴定、 卫生评价、无害化处理及其消毒。 5、了解动物性食品检验检疫常用的政策法规。
食品检验、检疫的方法包括:
感官检验: 理化分析:传统(化学)分析法
仪器分析法 生物学检查:(病理学和微生物学等)
1.感官检验
感官检验方法是食品检验检疫工作中最 基本的检查方法之一。感官检验方法是检验 检疫人员利用自身的感觉器官(眼、耳、鼻、 舌、手)的视觉、味觉、嗅觉、触觉客观地对 食品本身的形态、色泽、味道、气味、软硬 度进行卫生评价的过程。
7、外伤骨折挫伤后的淤血、脓肿、炎症及 皮炎。
8、其他因素引起的肉品品质变化。
广义的检验包含两个层次:
第一层次包括检验管理的水平、效果, 以衡量管理是否得力有效。
第二层次包括检验商品的质量、规格、 数量、重量、包装以及是否符合安全、健康、 环保、卫生要求。
其具体的含义是指根据国家的授权,对 出入境的商品进行检验、监督管理以及公证 鉴定。
• “太阳当空照,花儿对我笑,小鸟说早早早……”
一、概念
动物性食品检验与检疫学是以农学、兽医 学和公共卫生学的理论为基础,研究未经加 工或虽经加工但有可能危害食品安全的动物 性食品及其副产品的检验与检疫以及卫生监 督问题,保障食用者安全,防止疫病传播的 综合性应用学科。

第十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通关放行 《 报关报检实务》PPT课件

第十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通关放行  《 报关报检实务》PPT课件

7.检验检疫证单是办理验资的有效证明文件,价值 鉴定证书是证明投资各方投入财产价值量的有效 依据。
第二节 出入境检验检疫
一、申请签证应注意的有关事项 (一)检验检疫证书使用按照国家质检总局制定或批
准的格式,分别使用英文、中文、中英文合壁签发。 报检人有特殊要求使用其他语种签证的,应由申请 人提出申请,经审批后予以签发。入境货物索赔的 证书使用中英文合壁签发,根据需要也可使用中文 签发。 (二)一般情况下,检验检疫机构只签发一份正本。 特殊情况下,合同或信用证要求两份或两份以上正 本,且难以更改合同或信用证的,经审批同意,可 以签发,但应在第二份证书正本上注明“本证书是 ××号证书正本的重本”。 (三)检验检疫机构签发的证单一般以验讫日期作为 签发日期
• 示例4:对于检验检疫绿色通道企业的出口货物,检 验检疫机构实施( D)。
A.产地免于检验,口岸进行查验B.产地免于检验,口岸 免于查验
C.产地检验合格,口岸进行查D.产地检验合格,口岸免 于查验
(二)实施绿色通道监督管理管理
• 1.实施绿色通道制度的企业,在口岸对有关申报内容进行更 改的,口岸检验检疫机构不再按绿色通道制度的规定予以放 行;
(二)凭单类
• 1.申请单类
(1) “入境货物报检单”:适用于对入境货物 (包括废旧物品)、包装铺垫材料、装载法检 货物的集装箱,以及外商投资财产鉴定的申报。
(2)“出境货物报检单”:适用于对出境货物 (包括废旧物品)、包装铺垫材料、装载法检 货物的集装箱等的申报。
(3)“出/入境集装箱报检单”:适用于出入 境空集装箱和装载非法检货物的集装箱检验检 疫的申报。
第十一章 出入境检验检疫证单、通关放行
• 学习目标: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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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第十一章习题解答

国际贸易实务(第三版)-第十一章习题解答

第十一章进出口合同的履行一、名词解释1、备货就是根据出口合同的规定,按时、按质、按量准备好应交付的货物,以保证按时出运,如约履行。

备货工作的内容,大致包括:卖方或者向有关生产部门(或仓储部门)安排准备出运货物;或者向国内供货人订立采购货物合同和催交货物。

2、审证是指当国外买方开来信用证时,卖方对开证行的背景和资信能力以及信用证的内容进行认真审查和核对。

3、出口报关:出口货物在装船出运之前,需向海关办理报关手续,出口货物办理报关时必须填写出口货物报关单,必要时还需要提供出口合同副本,发票,装箱单,重量单,商品检验证书和其他有关证件,海关查验有关单据后,即在装货单上盖章放行,凭以装船出口。

4、制单结汇是指出口货物装运后,有关公司、企业按照合同或信用证的规定,正确缮制各种单据,持单向当地银行结汇,即出口商通过银行收取货款。

5、收妥结汇:是指议付行收到外贸公司的单据后,经审查无误,将单据寄交外国付款行索取货款,待收到付款行将货款拨入议付行账户的贷记通知书时,即按当日外汇牌价,折成人民币给外贸公司。

6、押汇:又称买单结汇,是指议付行收到单据在审查无误情况下,按信用证的条款买入受益人(外贸公司)的汇票和单据,从票面金额中扣除从议付日到估计收到货款日的利息,将余款按议付日外汇牌价折算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议付行向受益人垫付资金买入跟单汇票后,即成为汇票持有人,可凭票向付款行索取票款。

银行做出口押汇,是为了对外贸公司提供资金融通,有利于外贸公司的资金周转。

7、定期结汇:是议付行根据向国外付款行索偿所需时间,预先确定一个固定的结汇期限,到期后主动将票款金额折成人民币拨交外贸公司。

8、商业发票:是出口商开给进口商的收货清单,是出口商结汇所需的单据之一,是进口商凭以收货、付款以及报关纳税的依据。

缮制其他单证一般要以发票为依据。

9、普惠制单据:是根据普惠制给惠国的原产地规则和有关要求,由普惠制受惠国授权机构出具的具有法律效力的证明文件。

检测专用章管理制度

检测专用章管理制度

检测专用章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检测专用章的管理,维护检测专用章的安全和有效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检测专用章是指用于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的检验检疫业务活动的专用章,是具有法律效力的专用章。

第三条检测专用章管理应当遵循依法、规范、公正、安全、高效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健全检测专用章管理制度,明确责任部门和人员,加强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和使用。

第五条检测专用章应当定期检查和验收,确保检测专用章的规范使用。

第六条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指定专门部门负责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工作。

第七条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建立检测专用章档案,记录检测专用章的领用、使用、存放、封存、报废等信息。

检测专用章档案要真实、完整、准确。

第八条严禁任何个人或者单位擅自制作、使用、盗窃、买卖检测专用章。

第九条对于违反本制度规定,有关检测专用章的管理人员和使用人员要严格追究其责任,对于严重违纪者要给予相应的处分。

第十条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当定期对检测专用章的管理工作进行自查和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进行整改。

第二章检测专用章的领用和使用第十一条各级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机构应当根据实际需要,统一规划、统一领用检测专用章。

并确保检测专用章的数量和规格符合工作需要。

第十二条领用检测专用章的人员必须是依法从事检验检疫工作的人员,并在领用前签订责任书。

第十三条领用检测专用章的人员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程序,填写领用单,经审核后方可领用检测专用章。

第十四条检测专用章必须按照统一规定的用途使用,不得私自改变章的用途、内容以及形式。

第十五条检测专用章必须盖章的文字部分应当完整、清晰、字迹工整。

第十六条检测专用章不得外借、转交他人使用。

发现情况,要及时劝阻和制止。

第十七条检测专用章使用人员必须保管检测专用章,严禁遗失、损坏或者私自翻印、乱涂乱画。

第十八条检测专用章的使用人员要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并向管理部门报告。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0002-2008

起重机械安全技术监察规程TSG0002-2008

TSG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TSG Q0002-2007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Overhead Crane Safety and TechnicalSupervision Regulation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颁布2007年月日目录第一章总则 (1)第二章一般要求 (1)第三章材料 (3)第四章金属结构件 (4)第五章安全保护装置 (5)第六章主要零部件 (6)第七章电气与控制 (7)第八章生产工艺 (8)第九章使用 (10)第十章检验检测 (12)第十一章附则 (14)桥式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桥式起重机的安全监察,预防和减少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经济发展,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起重机械安全监察规定》和《房屋建筑工地和施工工地用起重机安全监察规定》等有关规定,制订本规程。

第二条本规程适用于桥式起重机的设计、制造、安装、改造、维修、使用和检验检测。

本规程所称桥式起重机是指通用桥式起重机、电站桥式起重机、防爆桥式起重机、绝缘桥式起重机、冶金桥式起重机、架桥机、电动单梁起重机、电动悬挂起重机、柔性组合式悬挂起重机、电动葫芦桥式起重机和防爆梁式起重机。

本规程不适用于额定起重量小于1t或者提升高度小于2m的桥式起重机。

第三条本规程规定了桥式起重机(以下简称起重机)安全技术监察的基本要求。

在中国境内使用的起重机,应当符合本规程的要求。

特殊情况下使用的起重机与本规程要求不符合时,应当事先取得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的同意。

第二章一般要求第四条起重机的设计必须符合安全、可靠和环境的要求。

第五条起重机制造单位必须对起重机设计和制造的安全性负责,取得相应的特种设备制造许可后,方可从事许可范围内的制造活动。

第六条起重机出厂时,制造单位应当向使用单位提供以下技术文件和资料:(一)产品质量证明书和安装、使用、维护说明书;(二)总图、主梁部件图、电气原理图;(三)产品安全质量监督检验证书。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6号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国家质检总局令第26号

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正文:----------------------------------------------------------------------------------------------------------------------------------------------------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26号)《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已经2002年7月1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0月1日起施行。

局长:李长二00二年八月二十二日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保障进出境肉类产品安全卫生,防止动物疫情传入传出我国,保护我国农牧业生产安全和人体健康,维护对外贸易信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进出境肉类产品的检验检疫及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肉类产品是指动物屠体的任何可供人类食用部分,包括胴体、肉类、脏器、副产品以及以上述产品为原料的制品(不含罐头)。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管理全国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工作。

国家质检总局设在各地的出入境检验检疫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出境肉类产品检验检疫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进境检验检疫第五条向中国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政府主管当局应当与国家质检总局签订检验检疫议定书,确定相应的检验检疫要求。

检验检疫机构按照检验检疫议定书和中国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实施检验检疫。

国家质检总局根据需要可以派员到输出肉类产品的国家或者地区进行预检。

第六条国家质检总局对向中国出口肉类产品的加工企业实施注册登记制度。

海关商检业务及法律

海关商检业务及法律

第一章海关概述1.海关:海关是由主权国家在所有海关监管区设置的对进出境货物、运输工具、行李物品、邮递物品等执行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及办理其他业务的国家行政机关。

2.缉私警察与地方公安机关的分工:地方公安机关负责查处走私武器、弹药、毒品、伪造的货币、淫秽物品、反动宣传品、珍贵文物、国家级保护动植物等非涉税走私案件;缉私警察负责查处所有涉税货物的走私案件,但对于发生在海关监管区内的上述非涉税走私案件,由缉私警察负责立案侦查。

(小题)3.海关机构设置:国务院设立海关总署,统一管理全国海关。

国家在对外开放的口岸和海关监管业务集中的地点设立海关。

海关的隶属关系,不受行政区划的限制。

海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向海关总署负责。

4.海关的垂直领导体制实行三级管理模式:海关总署、直属海关、隶属海关。

除广东分署,天津,上海特派办和海关院校外,全国共设有41个直属海关。

5.海关的任务:监督管理、征收关税、查缉走私、编制海关统计。

6.海关自由裁量权:P40 案例(1)在处罚种类上的自由裁量权。

(2)对“情节轻重”和“数额合理”的自由裁量权。

(3)对执法行为时限的自由裁量权。

(4)对行为定性的自由裁量权。

第二章海关法律制度1.海关法:指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活动有关的当事人之间、海关与相关国家机关之间以及各海关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2.海关法与国际惯例相冲突时,以海关法为准。

3.欧盟:关境>国境;中国:国境>关境4.海关监管法律制度:在海关对进出关境的运输工具、货物及物品进行实际监督管理过程中形成的,规范和调整海关与进出关境运输工具、货物与物品的当事人和他们的代理人、担保人之间发生的管理与被管理关系的法律规范的制度体系。

4.1知识产权--保护的措施。

主要措施:对进出境的货物中止放行。

(TRIPS:一是依当事人的申请,由当事人提供保证金或同等的担保,海关检验后发出中止放行的通知;另一个是海关依职权采取行动,对已获得初步证据证明侵权的货物中止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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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常见的检验检疫项目
三、包装检验 (一)包装检验与危险品包装检验 含义: 包装检验:对一般货物包装容器、材料和方法等进行 的性能签定和使用签定 危险品包装检验:对危险货物包装容器、材料和方法 等进行的性能签定和使用签定 依据: 国际公约 联合国:《关于危险品货物运输建议书》 将危险品分成了9大类;每2年修订一次 世界海事组织:《国际海运危险货物运输规则》 国际民航组织:《国际空运危险货物规则》 欧洲铁路运输中心局:《国际铁路运输危险货物规则》 欧洲经济委员会国际运输委员会:《国际公路运输危险货物 欧洲协议》
第三节与海运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的检验检疫 (一)船舶检验 3 .验舱项目 干货仓检验 油舱检验 冷藏舱检验 4 .验舱对于航次租船合同的影响 必要单证:港务部门开始组织货物装运时,必须凭船舱检验合同 证书,才能进行 目的: 确实适 载性
第三节与海运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的检验检疫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1 .适用的船舶 进出我国过境口岸的外国籍船舶和航行国 际航行线的中国国籍船舶
4.公量重 商品的干态加上标准含水量时的水分重量为计重重量 (三)计重单位 公吨;公斤 英制长吨、美制短吨,磅,盎司 1公吨=2204.62磅 1长吨=2240磅 1短吨=2000磅
第二节常见的检验检疫项目
二、数量和重量的检验 (四)计重方法 1.衡器计重 天平、台秤,汽车衡,轨道衡,料斗秤
2.容量计重 通过测量油舱、油罐装货前后,或卸货前后 的液位,计算出装或卸货的实际重量 3.流量计计重 通过流量计,直接测得装或卸的液体或气体 商品的重量,简单方便 (五)溢短装条件 含义:对于装运农副产品、矿产品、石油产品等散装商品,实 际交货重量往往难以与合同约定数量绝对相同,买卖双方一般 在合同中约定一个可以灵活的幅度,即为溢短装条件 结算时,以商检重量证书为准;
1 .积载要求
2 .监视装载要求
第三节与海运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
四、集装箱及其所在货物的检验检疫 (一)法律依据 原国家出入境检验检疫局《进出境集装箱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原国家商检局《集装箱验箱和装箱鉴定规程》 (二)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卫生检疫 法定检 验 动植物检疫 法律、行政法规、国际条约规定的其他检疫
第一节三大业务概述
三、委托检验和签定业务 (一)委托检验含义 对法定检验范围之外的进出口商品,是否要经过检验以及具体 的检验内容,可以有贸易人自由决定,这种检验属于商业性委 托检验 (二)鉴定业务含义 公证 是指具有合法地位的检验签定机构,在买方与卖方、 托运人与承运人以及投保人与承保人之间,以中间人 的公正的独立的立场,对买卖、运输、保险标的物进 行鉴定证明,对承运人的恪尽职责和运输工具的适载, 以及保险人的责任划分进行证明 签定 指运用各种科学技术手段和经验,依据有关各方在履 约中所涉及的商品质量、数量规格、包装以及残损等 实际情况,对运载工具得适载性、装运技术条件和海 损责任的划分、货损程度的确定等,进行检验、调查 核实,做出科学的鉴定结论
第二节常见的检验检疫项目
三、包装检验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 3 .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法律效力 表明包装性能检验达到联合国法定要求的一种证明 直观简明的体现联合国的包装要求 为发货人选择合适的包装提供可靠的依据 保证危险货物在装卸、运输及仓储等环节中的安全 是进出口危险货物通关放行的重要文件 有利于明确责任归属
第二节常见的检验检疫项目
三、包装检验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 1.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性能签定 含义: 机械性能,包括抗冲击性能、耐静压性能以及密封性能 等检验 典型项目: 实验特点: 抽样检查: 跌落试验;堆码试验;气密试验;液压试验等 具有一定的破坏性 百分比抽样;固定样本抽样;统计抽样 采用固定样本抽样: 闭口钢桶:15;开口钢桶:9;柔性中型散货 箱(塑料编织袋):3 抽样结果: 全部合格,才能判定商检合格
第三节与海运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
一、水尺计重 (三)检验机构的技术规程与航运惯例的对比 1 .船舶常数 船舶常数系指新船出厂时或船舶经过大修后的空船排水量(一般在 船舶资料中给出)与经过一段时间营运后的空船排水量的差值。
2.产生原因 •因船体机械进行定期修理和局部改变而产生的空船重量的改变; •因货舱内残留货物、垫舱物料及垃圾而导致的船舶总重量的增加; •.因油、水舱柜及污水井内残留污油,积水及沉淀物而导致的船 舶总重量的增加; •未计入船用备品重量的库存破旧机件、器材和各种废旧物料的重 量; •船体外附着的海藻、贝类等海生等引起的重量增加。
第三节与海运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的检验检疫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5 .检疫的处理 对检疫传染病染疫人和嫌疑人的措施 对染疫动物、禁止进境的动植物(产品) 退回——扑杀——隔离 (封存或销毁) 对压舱水等废弃物的处理 对船上的伴侣动物的处理 卫生除害处理 隔离—— 隔离——留验
废料运输
第三节与海运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
第三节与海运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
一、水尺计重 (一)对于海运货物的意义 1 .定义 通过对承运船舶吃水及船用物料(包括压载水)的测定,依据 船舶有关图表,测定船舶之排水量和有关重量,以计算货物重量的 鉴定方式 2 .意义:适用船装且价值较低、过磅困难的大宗散装固体商品 的计重 (二)基本原理 水尺计重工作是通过在装船前和装船后或卸货前和卸货后,分别 测定前后两次的船舶吃水,并测定前后两次的船用淡水、压舱水及 燃油的贮存量或消耗量,同时前后两次测定船边港水密度,然后按 照船方提供的排水量表或载重量表以及有关的静水力曲线图表、水 油舱计量表和校正表等船用图表计算船舶载运货物的重量。
(一)内在质量 成分检验 有效成分含量,化学上讲 性能检验 (二)外观质量 尺寸规格、样式、花色;视觉、嗅觉、味觉等 (三)特定质量检验项目 食品添加剂;农药残留量;重金属含量;危险货物的安 全性能;船舶安全检验等 物理性能;化学性能;机械性能;使用性能
第二节常见的检验检疫项目
二、数量和重量的检验 (一)数量计量方式 1.个数计量 个、只、件、套、打、台等 2.长度计量 长度:纺织品——米,英尺等 面积:玻璃,地毯——平方米,平方英尺等 体积:木材——立方米,立方英尺等 容积:液体、气体——升,加仑等 (二)重量计量方式 1.毛重 2.净重 3.以毛作净 4.公量重
第一节三大业务概述
一、法定检验 (二)法定检验的内容 2. 出口食品的卫生检验 各国政府对不符合卫生要求的食品禁止通关进口 我国:经检验,出具品质、卫生证书后,才能出口 3. 对出口危险货物包装容器的性能检验和使用鉴定 我国:经性能鉴定和使用鉴定后,方可出口 4. 装运出口易腐烂变质食品、冷冻品的船舱、集装箱等运载工 具的适载检验 我国:经检验,符合技术标准,发给检验证书可出口 5. 应施检疫的出口动物产品 6. 有关国际条约或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强制性检验的进出口商品
第二节常见的检验检疫项目
三、包装检验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 2 .出口危险货物包装使用签定 含义: 内容: 重点检验选择、使用包装是否恰当
对包装类别、包装容器性能、组合包装、容器的使用、 装载液体危险货物的容器、以及使用等效包装和对包装 过危险货物容器处理的要求
第二节常见的检验检疫项目
三、包装检验 (二)出口危险货物包装检验 3 .危险货物包装标记 IMO IMDG Code 经修理后包 装容器 附加标记 新设计制造 包装容器 主标记 联合国危险 货物包装容 器符号 包装容器类 型符号 包装类型符 号 ……
第一节三大业务概述
三、委托检验和签定业务 (三)委托检验业务与法定检验业务的区别 业务来源上 法定:国家法律规定的 委托:对外贸易关系人的申请 业务性质上 法定:强制的 委托:自愿的 结果效力上 法定:约束力强,强制执行 委托:具有弹性,协商解决的依据
第二节常见的检验检疫项目
一、品质检验
——质量检验
锚地检疫
电讯检疫
靠泊检疫
随船检疫 接受入境检验检疫船舶的义务: 提交的资料: 对检验检疫人员的要求:
第三节与海运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的检验检疫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4 .出境检验检疫 地点 时间 离境口岸 离境前4小时——办理出境检验检疫 手续
需要取得适载证书的必须出示 递交的材料 放行
非法定 检验
贸易合同约定的其它检疫
第三节与海运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
四、集装箱及其所在货物的检验检疫 (二)进出境集装箱的检验检疫
1.进境集装箱的报检程序
时间 地点 转关运输 办理海关手续前 进境口岸检验检疫机构 进境口岸受理保检,检 查外表,通知指运地检 验检疫机构查验 进境口岸实施检验检疫, 合格签发通知单,否则 移交当地海关、环保部 门处理
第十一章检验检疫的具体业务
第一节三大业务概述
一、法定检验 (二)法定检验的内容 1. 《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 出口 方面 与人畜安全、健康密切相关的商品 大宗传统商品 质量长期不稳定,外国反映强烈的商品 需要在国际上厂商打开销路的新商品 进口方面 有关国计民生的大宗商品 重要的原材料 经常发生质量问题的商品 与人畜安全相关的商品
第三节与海运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的检验检疫 (二)《国际航行船舶出入境检验检疫管理办法》 6 .监督管理 监督指导 办理有关证书 对船舶的限制 对船舶上的动植物铺垫材料的监管 船舶应当具备的条件 临时检疫 对从业单位、人员的要求
第三节与海运有关的检验检疫项目
三、积载鉴定与监视鉴定 (一)含义 1 .积载鉴定 是检查出口商品装载情况是否良好的一项鉴定工作。审核和检 查承运人的配载计划是否合理,装船技术措施能否保护全部承 载货物的质量、数量完整和安全的要求,根据实际情况出具证 书,供有关方面作货物交接、处理货损事故的依据。 2 .监视鉴定 对出口商品装货过程的监视鉴定工作 (二)积载鉴定与监视鉴定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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