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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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4年离异法定流程全指南

2024年离异法定流程全指南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离异法定流程全指南本合同目录一览1. 离异法定流程概述1.1 双方协议离婚1.2 单方面起诉离婚1.3 离婚诉讼的管辖2. 离婚前的准备工作2.1 收集证据材料2.2 财产梳理与分割方案2.3 子女抚养问题的初步规划3. 离婚诉讼的提起与答辩3.1 提交离婚诉讼状3.2 法院受理与送达3.3 被告答辩与管辖权争议4. 离婚诉讼的审理过程4.1 开庭审理前的准备4.2 法庭调查与辩论4.3 调解与判决5. 离婚判决的执行5.1 判决书生效与送达5.2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执行5.3 判决书境外执行的特殊规定6. 离婚后的法律后果6.1 婚姻关系的终止6.2 离婚对双方权益的影响6.3 离婚后的重新婚姻登记7. 离婚诉讼费用与赔偿7.1 诉讼费用的承担7.2 离婚损害赔偿的适用7.3 律师费用的支付8. 涉外离婚的特殊规定8.1 适用法律的选择8.2 境外诉讼的承认与执行8.3 国际司法协助9. 常见离婚诉讼问题解答9.1 离婚诉讼的一般性问题9.2 财产分割与子女抚养的常见问题9.3 涉外离婚诉讼的特殊问题10. 专业律师团队介绍10.1 律师团队的资质与经验10.2 律师服务的内容与流程10.3 客户评价与案例展示11. 离婚诉讼风险提示11.1 诉讼过程中可能出现的风险11.2 风险防范与应对措施11.3 客户权益的保障12. 离婚诉讼的心理调适12.1 离婚诉讼中的心理压力12.2 心理调适的方法与建议12.3 专业心理咨询服务介绍13. 离婚后的生活规划与建议13.1 个人成长与职业发展13.2 财务规划与投资建议13.3 社交与情感重建14. 联系我们14.1 咨询方式与工作时间14.2 客户服务流程14.3 联系方式与隐私保护政策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离异法定流程概述1.1 双方协议离婚双方协议离婚是指夫妻双方在完全自愿、协商一致的基础上,达成离婚协议,并到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的程序。

【2019年整理】我国关于判决域外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2019年整理】我国关于判决域外相互承认与执行的规定




但是,在我国所加入的某些国际公约中,存在关 于相互承认缔约国法院判决的条款。例如:我国 1980年加入的1969年《国际油污损害民事责任公 约》第10条规定: “1. 由具有第九条所规定的管辖权的法院所作的判 决,如可在原判决国实施而不再需要通常复审手 续时,除下列情况外,应为各缔约国所承认: (1)判决是以欺骗取得; (2)未给被告人以合理的通知和陈述其立场的公 正机会。 2. 按本条第1款确认的判决,一经履行各缔约国所 规定的各项手续之后,应在各该国立即执行。在 各项手续中不允许重提该案的是非。”
(三)非缔约国法院裁判在我国的承认与执行
没有订立或共同参加有关条约的,依我国国内 法进行。 1. 提出请求的方式和案件受理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5条规定。 1992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 >若干问题的意见》第319条规定,与我国没 有司法协助协议又无互惠关系的国家的法院, 未通过外交途径,直接请求我国法院司法协助 的,我国法院应予退回,并说明理由。

1. 民事裁判的范围 多数条约:包括法院作出的民事判决、裁定、决定和 调解书等。 有的条约:还包括仲裁裁决和仲裁调解书(如中国和 保加利亚、古巴、埃及、希腊等国的司法协助协定)。 2. 请求书 申请人→作出该裁决的缔约一方法院→缔约另一方法 院或中央机关;或者 当事人→被请求一方有管辖权的法院。 请求书一般要附上相应的文件,如(1)经证明无误的 裁决书副本,(2)证明未出庭一方当事人已经合法传 唤的证明书,(3)在当事人一方没有诉讼行为能力时 已得到适当代理的证明书,(4)上述裁决和文件的被 请求方文字的准确译文等。

最高人民法院于1991年发布的《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 外国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对与中国没有订立 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 人可以根据该《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 离婚判决中的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 面判决的承认执行,不适用该《规定》。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1999年《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 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外国 公民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如果其离 婚的原配偶是中国公民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如果其 离婚的原配偶是外国公民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但可 告知其直接向婚姻登记机关申请再婚登记。当事人向人 民法院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调解书效力的,人民法院 应予受理,并根据1991年《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 法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进行审查,作出承认或 不予承认的裁定。

国际私法 第28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国际私法 第28章国际民事诉讼中法院裁判的承认与执行

三、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条件 1.原判决国法院具有合格的管辖权 2.有关的诉讼程序具有必要的公正性 3.外国法院判是确定的判决 4.外国法院判决是合法的判决 5.外国法院判决不与其他有关的法院判决相抵触 6.原判决国适用了适当的准据法 7.有关国家之间存在互惠关系 8.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不违反内国的公共秩序
五、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程序 (一)承认与执行请求的提出 1.申请的前提: 2.申请人条件: 利害关系人提出申请;外国法院和有关的利害关系 人均可以向内国法院提出请求; 有关的外国法院提出请求书。 3.管辖法院: 4.申请期间:关于提出请求的期限,各国规定不一。 我国民事诉讼法对此无明文规定。一般认为,可类推适 用民事诉讼法关于申请执行的有关期限规定。 5.申请的形式与相关文件: 承认与执行请求一般应采用书面形式提出,并附上有 关文件及副本。
四、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我国法律规定的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印发《关于中国公民申请承认外国法 院离婚判决程序问题的规定》的通知第12条的规定承认 与执行外国法院裁判的条件有: 1.判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 2.作出判决的外国法院对案件有管辖权; 3.判决不是在被告缺席且未得到合法传唤情况下作出的 4.该当事人之间的案件不于我国诉讼程序或我国判决或 我国已经承认的第三国裁判矛盾; 5.判决不违反我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者危害我国国家主 权、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二、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依据 (一)理论依据 裁判的地域性与域外效力的协调: 国际礼让说、既得权说、债务说、一事不再理说、特别法说 和互惠说。其实,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的判决是一国生存和发展 的需要。 (二)法律依据 1. 本国的立法: 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4条规定了我国法院及我国涉外仲裁机构 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裁决在外国发的承认及执行 问题;第265条规定了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 第 条 定,在握过的承认及执行问题。第266条规定了承认外国法院裁 第 条 判的条件与程序。 2.国际条约来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 双边多边条约规定的内容

最高法院裁定: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裁定: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

最高法院裁定:可直接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最高法院裁定:认可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做法梳理|赫少华,远闻(上海)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在广东省法院民四庭,贺伟法官的《债务人及其配偶涉离婚背景的民间借贷案件的处理》一文中,提出在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粤高法民四终字第163号案件,对于借款人蔡毅在诉讼中认可案涉致债务的问题,若判令蔡毅偿还债务而张琛(蔡之配偶)不承担责任,则基于该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可能会在执行程序中出现出借人申请追加张琛作为被执行人及执行夫妻共同财产的情形。

并提出,从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3号执行裁定结果来看,该院已在实质上认可了下级法院追加被执行人配偶作为被执行人的做法。

查询《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关于执行中配偶追加的条款,仅在第三条中涉及,原文为:作为申请执行人的公民离婚时,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权利全部或部分分割给其配偶,该配偶申请变更、追加其为申请执行人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相关话题,先前曾梳理成文:部分高院关于执行涉诉当事人及配偶名下共有财产的审判视点关于最高法院的裁定,重新编辑如下(原文可在裁判文书中自行检索):吴思琳、王光与林荣达合同纠纷、申请承认与执行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案件执行裁定书最高人民法院(2015)执复字第3号申请复议人(第三人):吴思琳。

申请执行人:王光。

被执行人:林荣达。

吴思琳因不服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福建高院)(2013)闽执异字第4号执行裁定,向本院申请复议。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王光与林荣达合同纠纷一案,福建高院于2011年12月15日作出(2011)闽民初字第22号民事判决,主要内容为:一、解除双方于2010年11月30日及2010年12月8日订立的《协议书》;二、林荣达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返还王光转让款750.681万美元(折合5000万元人民币)及利息损失。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法律讲堂国际私法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全球化的发展,跨国婚姻越来越普遍。

然而,跨国婚姻中往往涉及两个或多个国家的法律体系,因此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及终止时,往往会出现法律冲突。

本文将以一起跨国婚姻纠纷案为例,解析国际私法在解决此类问题中的应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中国国籍)与被告李某(美国国籍)于2018年在美国登记结婚。

婚后,双方在美国生活了一段时间,但不久因感情不合,张某回到中国。

此后,张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解除与李某的婚姻关系。

在审理过程中,法院面临以下问题:1. 诉讼管辖权: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但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国际私法的相关规定,应确定哪个国家的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由于涉及两个国家的法律体系,法院需要确定适用哪个国家的法律来审理此案。

3. 离婚效力:根据不同国家的法律,离婚的效力可能存在差异。

法院需要判断离婚在中国和美国的效力。

三、法律分析1. 诉讼管辖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五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当事人可以在合同签订地、履行地、被告住所地、原告住所地、合同签订地或者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在本案中,原告张某在中国起诉,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

根据上述规定,中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2. 适用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十一条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当事人提起离婚诉讼的,适用被告住所地法律。

”在本案中,被告李某在美国居住,因此应适用美国法律。

3. 离婚效力美国法律允许离婚,但离婚的效力可能受到限制。

根据美国法律,离婚后,双方仍需承担一定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在中国,离婚后,双方也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

四、判决结果法院综合考虑以上因素,最终判决如下:1. 确认原告张某与被告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2. 根据美国法律,双方离婚后,仍需承担相应的法律义务,如抚养子女、支付抚养费等。

3. 由于涉及跨国婚姻,法院建议双方在离婚后,积极沟通,妥善处理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

法院判决离婚后当事人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

法院判决离婚后当事人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

法院判决离婚后当事⼈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
我们很多⼈⼀直都认为如果领到了离婚证才能真正的算是离婚,如果是通过起诉法院来判决离婚的还是要去民政部门领离婚证。

那这种想法是对的吗?法院判决离婚后当事⼈还需要去民政局办理离婚证吗?接下来店铺⼩编为你解答。

法院判决离婚后还需要办理离婚证吗
已⽣效的离婚判决具有从法律上解除婚姻关系的效⼒,也就是说从离婚判决⽣效时起男⼥双⽅就已经解除了婚姻关系。

当事⼈也可以凭借离婚判决书办理再婚登记、户⼝登记等事项,并且可以凭此证明⾃⼰的婚姻状况。

所以⼀定要注意保管好离婚判决书。

也就是说,法院的⽣效离婚判决书的效⼒是等同于离婚证的。

因此,判决离婚的⽣效离婚判决书与离婚证是有同等法律效⼒的。

离婚判决书⽣效之后,就不⽤再办理离婚证了。

离婚的⽅式:
1、诉讼离婚。

诉讼离婚即婚姻当事⼈通过到法院起诉离婚,通过法院的审判判决是否解除婚姻关系的⽅式。

若法院认定夫妻双⽅感情确已破裂,予以判决离婚。

宣告离婚判决的,发给当事⼈离婚判决书,并告知当事⼈在判决发⽣法律效⼒前不得另⾏结婚。

2、协议离婚。

协议离婚就是婚姻当事⼈⾃愿签订离婚协议书后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解除婚姻关系的⽅式。

协议离婚的,需要到民政局婚姻登记处办理离婚⼿续,取得离婚证后即解除婚姻关系。

离婚判决书有法律效⼒吗
民事判决书是由⼈民法院⾏使国家赋予的审判权、解决当事⼈之间的民事权益争执⽽制作的法律⽂书,具有法律的强制性,⼀经⽣效对当事⼈具有约束⼒。

其表现就是当事⼈必须执⾏判决,社会上的其他单位和个⼈也必须承认判决并负有协助执⾏判决的义务。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国际私法法律冲突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国公民王某与乙国公民李某在甲国相识、相恋,并在甲国登记结婚。

婚后,两人移居乙国生活。

在乙国生活期间,王某与李某因性格不合,感情破裂,王某向乙国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然而,王某在诉讼过程中发现,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在甲国无法得到承认和执行。

王某遂向甲国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甲国法院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此案涉及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法律冲突。

二、案情分析1. 约束力和效力问题根据国际私法的基本原则,一国的法院判决在另一国得到承认和执行,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判决作出国的法院有管辖权;(2)判决作出国的法院的程序公正;(3)判决不违反判决作出国的基本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4)判决作出国的法律承认和执行外国的判决。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对王某和李某的离婚诉讼有管辖权,且程序公正。

然而,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2. 法律适用问题根据甲国和乙国之间的国际私法规定,跨国离婚案件应当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在本案中,王某和李某的婚姻缔结地为甲国,因此,甲国的法律应当适用于本案。

3. 法律冲突解决方法针对本案中的法律冲突,可以采取以下几种解决方法:(1)优先适用甲国法律。

根据跨国离婚案件的法律适用原则,应当优先适用婚姻缔结地的法律。

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2)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如果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可以补充适用乙国法律。

在本案中,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乙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甲国法院可以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3)折衷适用法律。

甲国法院可以在尊重乙国法院判决的前提下,对部分争议事项进行审查,以确定乙国法院的判决是否违反了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

三、判决结果经过审理,甲国法院认为,乙国法院的判决符合甲国的法律原则和公共秩序,因此判决承认和执行乙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王某和李某的婚姻关系解除。

详解2024版法院诉讼离婚法律规定流程

详解2024版法院诉讼离婚法律规定流程

20XX 标准合同模板范本PERSONAL RESUME甲方:XXX乙方:XXX详解2024版法院诉讼离婚法律规定流程本合同目录一览1. 离婚诉讼的提起1.1 诉讼离婚的条件1.2 离婚诉讼的提起方式1.3 离婚诉讼的被告2. 离婚诉讼的证据2.1 证据的种类2.2 证据的提交2.3 证据的审核与质证3. 离婚诉讼的审判程序3.1 审判组织与人员3.2 审判程序的启动3.3 审判程序的进行4. 离婚诉讼的判决4.1 判决的种类4.2 判决的生效4.3 判决的执行5. 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5.1 财产分割的原则5.2 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5.3 个人财产的认定与分割6. 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6.1 子女抚养的原则6.2 子女抚养的安排6.3 子女抚养的变更7. 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7.1 损害赔偿的种类7.2 损害赔偿的请求7.3 损害赔偿的认定与计算8. 离婚诉讼中的诉讼费用8.1 诉讼费用的承担8.2 诉讼费用的退还8.3 诉讼费用的减免9. 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9.1 调解的组织与人员9.2 调解的启动与进行9.3 调解协议的效力10. 离婚诉讼中的上诉与再审10.1 上诉的条件与期限10.2 上诉的受理与审理10.3 再审的条件与程序11. 离婚诉讼中的涉外因素11.1 涉外离婚诉讼的适用法律11.2 涉外离婚诉讼的管辖权11.3 涉外离婚诉讼的证据交换与提交12. 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情况处理12.1 军人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12.2 重婚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12.3 跨境离婚诉讼的特殊规定13. 离婚诉讼中的法律适用冲突13.1 冲突规范的选择13.2 法律适用冲突的解决13.3 法院判决的国际承认与执行14. 离婚诉讼中的法律责任与救济14.1 违反离婚诉讼法律规定的法律责任14.2 离婚诉讼中的侵权行为与救济14.3 离婚诉讼中的司法保护与救济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离婚诉讼的提起1.1 诉讼离婚的条件1.1.1 双方自愿离婚1.1.2 双方无法达成协议离婚,但一方愿意离婚,并经对方同意1.1.3 一方提出离婚请求,另一方不同意,但符合法定离婚理由1.1.4 双方均同意离婚,并已达成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协议1.2 离婚诉讼的提起方式1.2.1 书面起诉状,应当载明原告、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1.2.2 口头起诉,由法院记录在卷,并由原告签字或者盖章1.2.3 特殊情况下,可以采取书面或者口头形式以外的起诉方式1.3 离婚诉讼的被告1.3.1 被告为对方当事人1.3.2 被告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可以公告送达诉讼文书1.3.3 被告在域外,可以采取邮寄、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诉讼文书第二条离婚诉讼的证据2.1 证据的种类2.1.1 书证,包括婚姻证书、房产证、银行存折等2.1.2 物证,包括财产、物品等2.1.3 视听资料,包括录音、录像等2.1.4 证人证言,应当出庭作证,并经法庭核实2.1.5 鉴定意见,包括财产价值评估、子女抚养能力评估等2.2 证据的提交2.2.1 原告应当在起诉时提交证据目录,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2.2.2 被告应当在答辩时提交证据目录,并按照法院要求提供相关证据2.2.3 证据应当真实、完整、合法,不得伪造、篡改、毁灭证据2.3 证据的审核与质证2.3.1 法院对证据进行审核,确认证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和关联性2.3.2 当事人有权对对方提供的证据进行质证,提出异议2.3.3 法院对双方证据进行对比,认定事实和证据之间的关联性第三条离婚诉讼的审判程序3.1 审判组织与人员3.1.1 离婚案件由审判员组成合议庭或者由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审理3.1.2 审判长由院长或者庭长指定,负责组织审判活动3.1.3 审判员和人民陪审员应当保持中立,公正行使审判权3.2 审判程序的启动3.2.1 法院在收到起诉状或者口头起诉后,应当审查是否符合受理条件3.2.2 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立案,并通知当事人3.2.3 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七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并通知当事人3.3 审判程序的进行3.3.1 法院应当公开审理离婚案件,但涉及国家秘密、个人隐私或者当事人申请不公开的除外3.3.3 当事人有权申请证人出庭作证,申请鉴定,申请回避等第四条离婚诉讼的判决4.1 判决的种类4.1.1 生效判决,包括判决离婚、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4.1.2 无效判决,包括违反法律规定、证据不足、程序违法等4.1.3 撤诉判决,包括当事人撤回起诉或者法院裁定撤诉4.2 判决的生效4.2.1 一审判决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判决生效4.2.2 二审判决自送达当事人之日起十五日内提出上诉,逾期不上诉的,判决生效4.3 判决的执行4.3.1 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4.3.2 当事人不履行的,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4.3.3 法院应当依法采取强制措施,保证判决的履行第五条离婚诉讼中的财产分割5.1 财产分割的原则5.1第八条离婚诉讼中的子女抚养第九条离婚诉讼中的损害赔偿第十条离婚诉讼中的诉讼费用第十一条离婚诉讼中的调解程序第十二条离婚诉讼中的上诉与再审第十三条离婚诉讼中的涉外因素第十四条离婚诉讼中的特殊情况处理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1. 附件一:离婚起诉状说明:离婚起诉状是原告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的书面文件,应当载明原告、被告基本情况,诉讼请求及事实和理由。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颁布单位:最⾼⼈民法院⽂号:法释〔2020〕20号颁布⽇期:2020-12-29执⾏⽇期:2021-01-01时效性:现⾏有效效⼒级别:法律(2014年12⽉18⽇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636次会议通过,根据2020年12⽉23⽇最⾼⼈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3次会议通过的《最⾼⼈民法院关于修改〈最⾼⼈民法院关于⼈民法院民事调解⼯作若⼲问题的规定〉等⼗九件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的决定》修正)最⾼⼈民法院关于适⽤《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2020) 2012年8⽉31⽇,第⼗⼀届全国⼈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第⼆⼗⼋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中华⼈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决定》。

根据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结合⼈民法院民事审判和执⾏⼯作实际,制定本解释。

⼀、管辖第⼀条民事诉讼法第⼗⼋条第⼀项规定的重⼤涉外案件,包括争议标的额⼤的案件、案情复杂的案件,或者⼀⽅当事⼈⼈数众多等具有重⼤影响的案件。

第⼆条专利纠纷案件由知识产权法院、最⾼⼈民法院确定的中级⼈民法院和基层⼈民法院管辖。

海事、海商案件由海事法院管辖。

第三条公民的住所地是指公民的户籍所在地,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住所地是指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

法⼈或者其他组织的主要办事机构所在地不能确定的,法⼈或者其他组织的注册地或者登记地为住所地。

第四条公民的经常居住地是指公民离开住所地⾄起诉时已连续居住⼀年以上的地⽅,但公民住院就医的地⽅除外。

第五条对没有办事机构的个⼈合伙、合伙型联营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注册登记地⼈民法院管辖。

没有注册登记,⼏个被告⼜不在同⼀辖区的,被告住所地的⼈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第六条被告被注销户籍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第⼆⼗⼆条规定确定管辖;原告、被告均被注销户籍的,由被告居住地⼈民法院管辖。

第七条当事⼈的户籍迁出后尚未落户,有经常居住地的,由该地⼈民法院管辖;没有经常居住地的,由其原户籍所在地⼈民法院管辖。

离婚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离婚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

离婚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一、申请当事人应当共同向下列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一)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民事案件,但由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二)调解组织调解的民事纠纷案件;(三)申请确认涉外仲裁协议效力的案件;(四)申请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二、管辖离婚协议司法确认案件由以下人民法院管辖:(一)基层人民法院;(二)在直辖市、设区的市设立的区人民法院;(三)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的中级人民法院。

三、申请材料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离婚协议时,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以下材料:(一)离婚协议书;(二)身份证明;(三)证明符合申请确认条件的证据材料。

四、审核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司法确认申请后,应当及时审查。

必要时可以通知双方当事人同时到场对案件进行核实。

五、裁定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符合法律规定的,应当裁定确认其效力。

裁定书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六、执行当事人应当自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逾期不申请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七、撤销当事人认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提出异议:(一)当事人对协议内容不满的;(二)当事人有证据证明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三)其他应当撤销的情形。

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异议成立的,应当裁定驳回当事人的申请。

异议不成立的,裁定驳回。

八、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一十四条:申请司法确认调解协议,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

裁定和外国仲裁裁决的案件。

人民法院受理申请后,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确认调解协议有效,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不符合法律规定的,裁定驳回申请,当事人可以通过调解方式变更原调解协议或者达成新的调解协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离婚协议的司法确认程序(1)一、申请条件1. 申请人双方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2. 双方当事人已达成离婚协议,并对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事项达成一致意见;3. 申请人应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a. 离婚协议书原件;b. 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c. 结婚证原件及复印件;d. 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2024年跨国离婚协议书:涉及跨国界的离婚事宜及权益分配

2024年跨国离婚协议书:涉及跨国界的离婚事宜及权益分配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2024年跨国离婚协议书:涉及跨国界的离婚事宜及权益分配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双方当事人1.2 跨国离婚1.3 离婚事宜1.4 权益分配第二条:离婚理由2.1 离婚申请2.2 无过错离婚2.3 有过错离婚2.4 离婚证据第三条:离婚程序3.1 双方协商3.2 法律咨询3.3 提交离婚申请3.4 法院审理第四条:跨国离婚的法律适用4.1 冲突法规定4.2 选择适用的法律4.3 法院管辖权第五条:财产权益分配5.1 共同财产5.2 个人财产5.3 财产评估5.4 财产分配方式第六条:子女抚养权与探视权6.1 子女抚养权6.2 子女探视权6.3 子女抚养费用6.4 子女教育与医疗第七条:赡养费与赔偿金7.1 赡养费的支付7.2 赔偿金的支付7.3 支付方式的确定7.4 支付期限与金额第八条:双方当事人的义务与责任8.1 履行离婚协议8.2 保密义务8.3 不得干扰对方生活8.4 共同债务的处理第九条:争议解决方式9.1 协商解决9.2 调解解决9.3 诉讼解决第十条:合同的生效与终止10.1 合同生效条件10.2 合同终止条件10.3 合同终止后的权益处理第十一条:合同的修订与补充11.1 修订条件11.2 补充内容11.3 修订与补充的生效第十二条:法律效力与适用范围12.1 法律效力12.2 适用范围12.3 法律解释第十三条:合同争议的管辖法院13.1 争议管辖法院13.2 诉讼语言文字13.3 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四条:双方签字与备案14.1 双方签字14.2 备案程序14.3 备案文件的保存与传递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定义与术语解释1.1 双方当事人:本合同所述的双方当事人,指甲方(男方)和乙方(女方),均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

1.2 跨国离婚:指双方当事人在不同国家或地区居住,依据双方共同选择或适用的法律进行的离婚程序。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
件有关问题的规定
佚名
【期刊名称】《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
【年(卷),期】2000(000)002
【摘要】1998年9月17日,我院以法[1998]86号通知印发了《关于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几个问题的意见》,现根据新的情况,对人民法院受理申请承认外国法院离婚判决案件的有关问题重新作如下规定:
【总页数】1页(P)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2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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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法院离婚判决书范文

广州法院离婚判决书范文

广州法院离婚判决书范文广州市[具体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年月日]出生,住址:广州市[具体住址],身份证号码:[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这对曾经在广州这个充满烟火气和梦想的城市里携手同行的夫妻,就像两条原本并肩前行的小船,在生活的大海里遭遇了狂风巨浪,如今驶向了不同的方向。

原告在法庭上满脸疲惫又带着坚定地诉说着,他们的婚姻就像一碗逐渐变凉的靓汤,曾经的热气腾腾、香气四溢早已不在。

夫妻之间的争吵就如同夏日午后突如其来的雷阵雨,频繁且让人心烦意乱。

小到今天谁去买菜做饭,大到家庭未来的规划,似乎每一个问题都成了引爆矛盾的导火索。

被告呢,也无奈地承认,两人之间的感情确实如同老化的橡皮筋,失去了原有的弹性,再也无法回到当初紧紧相连的状态。

关于夫妻共同财产方面,那套位于广州市[具体房产地址]的房子,虽然承载了他们曾经的欢笑与憧憬,但现在却成了需要分割的资产。

双方就像两个精打细算的商人,在法庭上对房子的价值、分割方式各抒己见。

经过仔细核查与评估,考虑到双方的经济状况、对家庭的贡献等因素,本院判定[具体的房产分割方式,例如房子归原告所有,原告需在[规定时间]内向被告支付房屋补偿款[X]元]。

再说说家里那辆代步的小汽车,就像一个小小的财产争夺战场。

经过一番权衡,[明确汽车的归属及补偿情况]。

而对于存款,这可是夫妻多年来一点点积攒下来的血汗钱,总共[X]元。

这就像一个待分的蛋糕,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阐述存款的分配情况]。

至于孩子的抚养权问题,这无疑是这场离婚官司里最揪心的部分。

他们的孩子[孩子姓名],就像一颗娇嫩的幼苗,需要合适的土壤和阳光才能茁壮成长。

原告一把鼻涕一把泪地表示自己对孩子的爱和不舍,自己有着稳定的工作和良好的居住环境,能够给予孩子较好的生活和教育条件。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文章属性•【公布机关】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2006.03.21•【分类】司法解释解读正文《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理解与适用一、问题的提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九十三条的规定,按照内地与港澳地区协商进行司法协助的既有惯例,最高人民法院与澳门特别行政区经协商,达成了《关于内地与澳门特别行政区关于相互认可和执行民商事判决的安排》(以下简称本安排)。

本安排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378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6年2月28日在澳门特别行政区签署。

3月21日,本安排文本在两地同时公布,并自2006年4月1日起生效。

二、理解与适用(一)本安排适用的案件范围根据本安排第一条和第二条的规定,本安排适用的案件范围比较广泛,适用于两地所有民商事案件中作出的判决,没有对可以认可和执行的民商事案件的类型作出任何限制,如婚姻家庭案件、破产案件。

且进一步明确,适用范围涵盖内地的劳动争议案件和澳门的劳动民事案件,也包括在刑事诉讼中作出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1.关于劳动争议案件。

本安排明确民商事案件包括劳动争议案件。

但因劳动争议案件在内地和澳门有细微的差别。

内地理论与实践中都认为劳动争议案件属于民事案件,没有问题。

而在澳门有独立的劳动诉讼法典,其所指劳动诉讼广义属于民事诉讼。

为免歧义,条文中作出了明确的分别表述。

2.关于刑事案件中的民事损害赔偿的判决、裁定。

这是澳门方面提出的表述方式,他们的法律观念中认为这类案件本质上属于民事案件,只是放在刑事程序中处理,故应适用。

我们经过讨论认为与内地观念没有原则差异,可以接受。

这个表述比我们《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七条中提到的“刑事判决、裁定中的财产部分”,涵义要窄,而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基本吻合。

因为“财产部分”可以包括刑事赃款赃物的追缴和责令退赔,但经过磋商,一致认为目前追赃(澳门表述为财物返还)不应适用,因为实际情形比较复杂。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发文字号】[1984]法办字第112号【发布部门】最高人民法院【公布日期】1984.08.30【实施日期】1984.08.30【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司法解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1984年8月30日 [1984]法办字第112号)为了准确地适用民事政策法律,正确、合法、及时地处理民事案件,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我们根据宪法和有关政策法律规定的精神,以及各地的审判实践经验,就贯彻执行民事政策法律的若干问题提出以下意见。

一、离婚问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必须坚持婚姻自由、一夫一妻、男女平等和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的原则,反动封建的、资产阶级的婚姻观点,提倡社会主义道德风尚,维护社会主义的婚姻家庭关系。

坚持查明事实,分清是非,进行调解。

准予或不准离婚,应当依照婚姻法第二十五条的规定,以夫妻感情是否已破裂为准。

(1)父母或他人违背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的强迫包办婚姻和索取财物为目的,违反男女双方或一方意愿而强迫结合的买卖婚姻,一方要求离婚的,如果婚后双方没有建立起感情,应准予离婚;如果结婚多年,生有子女,夫妻间已建立了一定感情,应根据夫妻关系的现状和发展前途进行调解,调解无效的,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2)一方向对方索要的财物,但婚姻基本上自主自愿的,不属买卖婚姻。

一方提出离婚时,应查明婚后感情变化的原因和夫妻关系的状况,如调解无效,可判决离婚或不准离婚。

(3)因第三者介入而造成的离婚纠纷,首先要分清是非责任,对有过错的一方和第三者,应给予批评教育,或建议有关组织严肃处理。

有过错一方提出离婚的,如原来夫妻关系融洽,感情尚未破裂,对方谅解,应着重做调解和好的工作,即使调解无效,也可以判决不准离婚。

如果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勉强维持夫妻关系不仅使双方长期痛苦,还可能使矛盾激化的,则应会同有关方面,做好思想工作和防范工作,调解离婚无效,应判决离婚。

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如何在中国承认和执行

外国法院做出的判决如何在中国承认和执行

随着中国综合实力的增强,在国外求学、工作的人越来越多,好多华人、华侨、留学生在国外会涉及个人婚姻、财产争议,如在国外法院离婚,在国外解决财产问题,在国外法院作出的判决在国外当然有法律效力,但如果要拿到中国作为解决双方的离婚证明(如一方户口在国内需要买房、子女求学等)、财产继承、财产执行处理证明就必然要涉及外国法院判决、裁定在中国的承认与执行问题,这方面的法律问题本律师在执业中碰到很多,比较常见的国家有日本、新西兰、澳洲、新加坡、英国、法国、德国、美国、加拿大等国家,那么我国法律在这方面是如何规定的,这类案件涉及法律关系复杂,有没有更有效的办法去解决?我国法律规定,外国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需要中国法院承认和执行的,可以由当事人直接向中国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也可以由外国法院依照该国与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规定,或者按照互惠原则,请求人民法院承认和执行。

法院受理后,依照依照中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进行审查后,认为不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裁定承认其效力,需要执行的,发出执行令。

如违反中国法律的基本原则或国家主权、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不予承认和执行。

国外仲裁机构的裁决,由当事人直接向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其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法院应当依照中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按照互惠原则办理。

司法实践中,由于外国法院判决涉及在中国的执行主要带有财产问题,相对好处理,由当事人委托律师在被执行人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或财产所在地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和执行即可。

而对于涉及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则实践中比较常见且对个人而言申请承认的成本较高,有许多需要注意的问题。

对与我国没有订立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中国籍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外国法院的离婚判决。

对与我国有司法协助协议的外国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按照协议的规定申请承认。

掌握2024合同离婚:必须知道的程序要点

掌握2024合同离婚:必须知道的程序要点

20XX 专业合同封面COUNTRACT COVER甲方:XXX乙方:XXX掌握2024合同离婚:必须知道的程序要点本合同目录一览1. 离婚申请1.1 提交离婚申请的方式与要求1.2 离婚申请的审查与受理1.3 离婚申请被拒绝的处理2. 离婚调解2.1 离婚调解的启动与进行2.2 离婚调解达成协议的处理2.3 离婚调解失败的后续程序3. 离婚诉讼3.1 起诉离婚的条件与程序3.2 被告方应诉的处理3.3 离婚诉讼的审理与判决4. 财产分割4.1 共同财产的认定与分割方式4.2 个人财产的认定与保护4.3 财产分割的执行与争议处理5. 子女抚养5.1 子女抚养权的归属与判定标准5.2 抚养费的计算与支付方式5.3 子女探望权的行使与限制6. 婚姻债务处理6.1 婚姻债务的认定与清偿方式6.2 共同债务与个人债务的区分6.3 债务纠纷的处理与法律责任7. 离婚损害赔偿7.1 离婚损害赔偿的范围与标准7.2 损害赔偿的请求与证据要求7.3 损害赔偿的审理与判决8. 涉外离婚8.1 涉外离婚的法律适用与程序8.2 跨国婚姻关系的认定与处理8.3 涉外离婚判决的承认与执行9. 军人离婚9.1 军人离婚的特殊规定与程序9.2 军人配偶的权益保护9.3 军人离婚的法律责任与纠纷处理10. 同性婚姻离婚10.1 同性婚姻的法律地位与离婚程序10.2 同性婚姻离婚的特殊问题与处理10.3 同性婚姻离婚的法律责任与权益保护11. 离婚证照办理11.1 离婚证照的申请与提交材料11.2 离婚证照的审批与发放11.3 离婚证照遗失或损坏的处理12. 离婚登记程序12.1 离婚登记的机构与要求12.2 离婚登记的办理流程与时间限制12.3 离婚登记失败的处理与补救措施13. 离婚后生活安排13.1 离婚后的居住安排与权益保护13.2 离婚后的社会福利与社会保障13.3 离婚后的心理调适与支持14. 法律救济与争议解决14.1 离婚过程中的法律救济途径14.2 离婚纠纷的仲裁与调解14.3 离婚争议的诉讼与司法解决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离婚申请1.1 提交离婚申请的方式与要求1.1.1 双方自愿离婚的,应当共同到男女双方户籍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离婚。

离婚法律文件精要总结(2024年版)

离婚法律文件精要总结(2024年版)

本合同目录一览第一条:离婚原因与请求1.1:双方自愿离婚1.2:一方自愿离婚,另一方同意1.3: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1.4: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第二条:财产分割2.1:共同财产的定义与分割原则2.2:个人财产的认定与归属2.3:分割财产的方式与期限2.4:债务的承担与偿还第三条:子女抚养权与探望权3.1:子女抚养权的归属3.2: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与方式3.3:探望权的行使与限制3.4:子女教育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第四条:财产保全与执行4.1: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保全4.2:离婚生效后的财产执行4.3:财产保全与执行的申请与解除第五条:离婚损害赔偿5.1: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5.2:损害赔偿的金额与支付方式5.3: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第六条:保密协议6.1: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6.2:保密协议的期限与效力6.3: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第七条:律师费用与诉讼费用7.1:双方律师费用的承担7.2:诉讼费用的承担7.3:费用支付的期限与方式第八条: appeal 与再审8.1:上诉的条件与期限8.2:再审的条件与期限8.3:上诉与再审的法律后果第九条: foreign law 的适用9.1:适用外国法律的依据与条件9.2:外国法律与我国法律的冲突解决9.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条:强制执行10.1:离婚判决的强制执行10.2:财产保全与损害赔偿的强制执行10.3:强制执行的申请与程序第十一条:离婚证的领取与效力11.1:离婚证的领取条件与程序11.2:离婚证的效力与法律后果第十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2.1: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12.2:离婚后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13.1:双方协商解决13.2:调解组织调解13.3:诉讼解决第十四条: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4.1:合同的签订程序与要求14.2:合同的生效条件与时间14.3: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一部分:合同如下:第一条:离婚原因与请求1.1:双方自愿离婚1.2:一方自愿离婚,另一方同意1.3:一方不同意离婚,另一方提出诉讼离婚1.4:离婚诉讼的管辖法院第二条:财产分割2.1:共同财产的定义与分割原则2.2:个人财产的认定与归属2.3:分割财产的方式与期限2.4:债务的承担与偿还第三条:子女抚养权与探望权3.1:子女抚养权的归属3.2:抚养费的支付标准与方式3.3:探望权的行使与限制3.4:子女教育与重大事项决定权第四条:财产保全与执行4.1:离婚诉讼期间的财产保全4.2:离婚生效后的财产执行4.3:财产保全与执行的申请与解除第五条:离婚损害赔偿5.1:损害赔偿的构成要件5.2:损害赔偿的金额与支付方式5.3:损害赔偿的诉讼时效第六条:保密协议6.1:保密信息的定义与范围6.2:保密协议的期限与效力6.3:违反保密协议的法律责任第八条:Appeal 与再审8.1:上诉的条件与期限8.2:再审的条件与期限8.3:上诉与再审的法律后果第九条:Foreign law 的适用9.1:适用外国法律的依据与条件9.2:外国法律与我国法律的冲突解决9.3:外国法院判决的承认与执行第十条:强制执行10.1:离婚判决的强制执行10.2:财产保全与损害赔偿的强制执行10.3:强制执行的申请与程序第十一条:离婚证的领取与效力11.1:离婚证的领取条件与程序11.2:离婚证的效力与法律后果第十二条:双方的权利与义务12.1:双方在离婚过程中的权利与义务12.2:离婚后的双方权利与义务第十三条:争议解决方式13.1:双方协商解决13.2:调解组织调解13.3:诉讼解决第十四条:合同的签订与生效14.1:合同的签订程序与要求14.2:合同的生效条件与时间14.3:合同的解除与终止第二部分:其他补充性说明和解释说明一:附件列表:附件1:双方自愿离婚声明书附件2:财产分割协议附件3:子女抚养权与探望权协议附件4:财产保全与执行申请附件5:离婚损害赔偿协议附件6:保密协议附件7:律师费用与诉讼费用支付证明附件8:上诉与再审相关法律文件附件9:外国法律适用声明附件10:强制执行申请书附件11:离婚证领取证明附件12:双方权利与义务清单附件13:争议解决方式确认书附件14:合同签订与生效证明附件的详细要求和说明:附件1:双方自愿离婚声明书要求:声明书需由双方当事人亲自签字,并注明离婚原因和请求。

法院离婚判决书范文

法院离婚判决书范文

法院离婚判决书范文# [具体法院名称]离婚判决书。

原告:[原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日期]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被告:[被告姓名],男/女,[民族],[出生日期]出生,住址:[详细住址],身份证号:[身份证号码]。

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立案日期]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具体程序,如简易程序],公开/不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

原告[原告姓名]、被告[被告姓名]到庭参加诉讼。

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原告姓名]诉称:“法官啊,我跟他/她真的过不下去了。

您不知道啊,从我们结婚开始,就各种问题不断。

刚开始的时候还能互相将就着,可日子一长,就跟那脱了缰的野马一样,啥问题都冒出来了。

就说生活习惯吧,他/她[列举一些生活习惯差异的例子,比如不爱洗澡啊,东西到处乱扔啊之类的],这我还能忍忍。

可关键是我们在大事儿上也合不来啊,在[提及重大矛盾点,比如关于孩子教育或者家庭财务规划之类的]这个事儿上,我们俩就跟火星撞地球似的,谁也不让谁。

这日子过得我是心力交瘁,感觉就像在黑暗的隧道里看不到尽头,所以我坚决要求离婚。

”被告[被告姓名]辩称:“法官啊,我知道我们是有些问题,但我觉得还没到离婚这个地步啊。

我承认我可能有些地方做得不好,但是我也是想把这个家过好的。

就像他/她说的那些矛盾,我觉得都是可以改的嘛。

我还是希望我们能再努力努力,好好过下去的。

”经审理查明:原告[原告姓名]与被告[被告姓名]经自由恋爱/经人介绍于[结婚日期]登记结婚,婚后初期感情尚可。

随着时间推移,双方在生活习惯、家庭事务处理、价值观等方面逐渐产生分歧。

例如,在家庭财务支出方面,原告主张应合理规划,每月进行储蓄,而被告则更倾向于及时行乐的消费观念,多次未经协商就进行较大金额的消费,引发双方频繁争吵。

在对待双方老人的态度上,也存在矛盾,原告认为被告对自己父母不够尊重和关心,被告则认为原告对自己父母存在偏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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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
一、案例分析
案例来源于Openlaw,共计检索获得18个案例,为叙述简便,下文用案例编号指代案例。

下表为2012年、2014年、2015年、2016年中国法院审查审理的部分离婚案件,分为四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仅申请确认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之诉;一种是当事人不仅申请确认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还申请法院确认外国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第三种是在法院已经承认了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后,另行提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

最后一种是当事人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

笔者将从四种类型的案例中各自选出一个典型案例作深入分析。

(一)当事人仅申请确认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之诉,笔者在此仅分析代表案例((2016)粤03民初1106号)许强华和DanTang向加拿大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家庭法院于2008年7月2日命令婚姻解除,该离婚判决不涉及其他方面内容,于2008年8月2日生效。

许强华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法院对该离婚判决予以承认。

本案中,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条约关系,许强华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且该离婚判决不涉及其他方面内容,法院对加拿大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予以承认。

(二)申请人申请确认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代表案例(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78号和(2016)浙03协外认14号)178号和(2016)浙03协外认14号)1.(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78号案麦德荣与王子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美国育有一子。

后麦德荣向阿拉巴马州李郡家庭法庭起诉王子璐离婚,法院判双方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做出判决。

经麦德荣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该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效力,驳回麦德荣其他方面的申请。

中国与美国之间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麦德荣住所地为深圳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仅就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进行审查。

而该判决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原则,因此法院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内容的效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

2.(2016)浙03协外认14号案2013年原告王建琼与被告舒爱娣的离婚诉讼在西班牙王国埃尔切
法院提起,该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等问题一并予以判决,该判决已生效。

经王建琼申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西班牙法院做出的判决。

由于中国与西班牙缔结了司法协助条约,因此依据该条约,法院不仅承认解除婚姻判决的效力,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等问题的判决也予以承认。

(三)法院已经承认了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后,另行提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2015)虹少民初字第41号)原告冯某甲与被告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2013年1月4日,王某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县法院起诉离婚,法庭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做出判决。

2015年6月26日,经冯某甲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认美国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判决。

2015年7月3日,冯某甲就其和王某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

中国与美国之间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因此依据我国国内法仅就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进行审查。

而该判决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原则,因此法院承认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

而关于抚养监护权的判决,中国法院不予承认。

(四)当事人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2016)辽01民终6201号)2013年2月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判决计伟与赵凤琴离婚。

2014年9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法庭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的予以承认。

2012年12月10日,因赵凤琴与第三人有财产纠纷,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依法查封了赵凤琴名下房产。

计伟于2014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

中国与美国之间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因此本案中对于美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只能依据我国国内法做出裁定。

根据我国国内法,应仅就该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进行审查,对该判决其他内容不予审查。

因此本案中中国法院只对美国法院解除婚姻判决予以确认,对计某与赵某的财产分割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在中国法院另行提起诉讼。

而本案当事人并未在中国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因此诉争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而赵某债务纠纷发生在离婚判决之前,属于共同债务,因此法院依法查封诉争房是符合法律规定。

根据以上案例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双边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根据条约做出裁决。

我国与许多国家订立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含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条款。

例如上述浙(2016)03协外认14号案中中国与西班牙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因地
对西班牙法院做出离婚判决应根据该条约予以审查,而根据条约规定,承认离婚判决,不仅承认解除婚姻判决的效力,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子女探视等问题的判决也予以承认。

其次,双边没有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即使双边没有互惠关系,对于承认与执行申请也不予驳回。

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我国法律原则的,裁定承认执行其效力,同时对于离婚判决仅承认与执行其中解散婚姻的判决。

最后,当事人可就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另行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国外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模式
(一)德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模式。

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涉及非财产上的请求,或者仅涉及亲子关系时,并不要求互惠。

因此德国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监护权抚养权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本国法律,直接予以承认执行。

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等财产上的判决,则要求国家之间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

(二)美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模式。

现在美国绝大多数的州已经抛弃了互惠的要求,因此美国对没有条约关系和互助关系的外国法院所做的离婚判决,无论是身份关系的判决还是财产上的判决,只要符合美国法律规定,一律予以执行。

(三)瑞士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模式。

根据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瑞士对没有条约关系和互助关系的外国法院所做的离婚判决,无论是身份关系的判决还是财产上的判决,只要符合瑞士法律规定,一律予以执行。

三、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仅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解散婚姻判决,对此之外的判决不予承认执行。

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将离婚判决分成立两部分:解散婚姻关系和解散婚姻关系以外的。

对解散婚姻关系的判决不需互惠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就接受申请予以承认执行。

这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

如果对解散婚姻关系判决也不予承认,会出现一对夫妻在外国离婚,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再婚会触犯重婚罪。

而对后者包括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不予承认执行,笔者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离婚判决中的子女抚养和监护权判决属于人身性判决,而人身性判决与一国主权和经济利益并不紧密,但又对
本国当事人个人利益影响重大,当事人要在在中国另行起诉,将导致大量的国际平行诉讼的存在,浪费法律资源,有违于诉讼的经济原则,若中国法院做出与外国法院相反的判决,那么法院虽然做出判决了,但子女抚养监护纠纷仍没有得到解决,(2015)虹少民初字第41号案虽然最后法院做出判决了,但可以预见会出现执行困难。

例如案中被告强行带走孩子,根据美国法院判决,被告在行使监护权,但根据中国法院判决,被告涉嫌绑架罪。

四、对中国承认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制度的完善建议
人身性判决对本国当事人个人利益影响重大,且与一国主权和经济利益关系并不密切,在国内另行诉讼不仅浪费法律资源,也浪费当事人时间和金钱,更可能造成抚养权监护权纠纷。

因此笔者建议扩大承认与执行的范围,中国法院对于外国法院离婚案件中子女抚养监护权的判决应和解除婚姻关系一样,不要求互惠关系,符合中国法律规定一律予以承认和执行。

而离婚判决中财产上的判决,需有互惠关系,否则不予承认执行。

参考文献:
[1]黄进.国际商事争议解决机制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20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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