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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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承认与执行

一、案例分析

案例来源于Openlaw,共计检索获得18个案例,为叙述简便,下文用案例编号指代案例。下表为2012年、2014年、2015年、2016年中国法院审查审理的部分离婚案件,分为四种类型,一种是当事人仅申请确认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之诉;一种是当事人不仅申请确认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还申请法院确认外国法院关于夫妻财产分割以及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第三种是在法院已经承认了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后,另行提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最后一种是当事人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笔者将从四种类型的案例中各自选出一个典型案例作深入分析。(一)当事人仅申请确认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之诉,笔者在此仅分析代表案例((2016)粤03民初1106号)许强华和DanTang向加拿大法院提交离婚申请,加拿大安大略省高等法院家庭法院于2008年7月2日命令婚姻解除,该离婚判决不涉及其他方面内容,于2008年8月2日生效。许强华向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该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法院对该离婚判决予以承认。本案中,中国与加拿大之间没有条约关系,许强华作为一名中国公民向其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即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承认加拿大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且该离婚判决不涉及其他方面内容,法院对加拿大法院作出的离婚判决予以承认。(二)申请人申请确认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等问题的判决(代表案例(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78号和(2016)浙03协外认14号)178号和(2016)浙03协外认14号)1.(2014)深中法涉外初字第178号案麦德荣与王子璐在中国结婚,婚后在美国育有一子。后麦德荣向阿拉巴马州李郡家庭法庭起诉王子璐离婚,法院判双方离婚,并对子女和财产做出判决。经麦德荣申请,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该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效力,驳回麦德荣其他方面的申请。中国与美国之间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麦德荣住所地为深圳市,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应仅就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进行审查。而该判决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原则,因此法院承认该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内容的效力,驳回申请人的其他申请。2.(2016)浙03协外认14号案2013年原告王建琼与被告舒爱娣的离婚诉讼在西班牙王国埃尔切

法院提起,该法庭判决原被告双方离婚,并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等问题一并予以判决,该判决已生效。经王建琼申请,浙江省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承认西班牙法院做出的判决。由于中国与西班牙缔结了司法协助条约,因此依据该条约,法院不仅承认解除婚姻判决的效力,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等问题的判决也予以承认。(三)法院已经承认了外国法院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后,另行提起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纠纷诉讼((2015)虹少民初字第41号)原告冯某甲与被告王某在美国结婚,婚后育有一子。2013年1月4日,王某向美国加利福尼亚州圣地亚哥县法院起诉离婚,法庭判决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并对孩子的抚养监护权做出判决。2015年6月26日,经冯某甲申请,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承认美国法院解除双方婚姻关系的判决。2015年7月3日,冯某甲就其和王某关于孩子的抚养权纠纷向法院提起诉讼。中国与美国之间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因此依据我国国内法仅就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进行审查。而该判决不违背我国相关法律原则,因此法院承认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而关于抚养监护权的判决,中国法院不予承认。(四)当事人另行提起离婚后财产纠纷诉讼((2016)辽01民终6201号)2013年2月美国佛罗里达州法院判决计伟与赵凤琴离婚。2014年9月18日,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法庭作出的解除婚姻关系的判决的予以承认。2012年12月10日,因赵凤琴与第三人有财产纠纷,法院于2013年4月9日依法查封了赵凤琴名下房产。计伟于2014年10月24日向法院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中国与美国之间没有双边司法协助条约,因此本案中对于美国法院做出的离婚判决只能依据我国国内法做出裁定。根据我国国内法,应仅就该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的内容进行审查,对该判决其他内容不予审查。因此本案中中国法院只对美国法院解除婚姻判决予以确认,对计某与赵某的财产分割效力不予确认,当事人可在中国法院另行提起诉讼。而本案当事人并未在中国法院另行提起诉讼,因此诉争房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而赵某债务纠纷发生在离婚判决之前,属于共同债务,因此法院依法查封诉争房是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以上案例分析,可以总结出我国对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承认与执行具有以下特点:首先,双边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根据条约做出裁决。我国与许多国家订立的双边司法协助条约中含有相互承认与执行民商事判决的条款。例如上述浙(2016)03协外认14号案中中国与西班牙缔结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西班牙王国关于民事、商事司法协助的条约》,因地

对西班牙法院做出离婚判决应根据该条约予以审查,而根据条约规定,承认离婚判决,不仅承认解除婚姻判决的效力,对子女抚养、家庭财产、子女探视等问题的判决也予以承认。其次,双边没有订立司法协助条约的,即使双边没有互惠关系,对于承认与执行申请也不予驳回。法院对申请进行审查,符合我国法律原则的,裁定承认执行其效力,同时对于离婚判决仅承认与执行其中解散婚姻的判决。最后,当事人可就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另行向中国法院提起诉讼。

二、国外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模式

(一)德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模式。根据德国《民事诉讼法》,如果外国法院的判决涉及非财产上的请求,或者仅涉及亲子关系时,并不要求互惠。因此德国对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解除婚姻关系、监护权抚养权的判决只要不违反本国法律,直接予以承认执行。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涉及夫妻财产分割等财产上的判决,则要求国家之间有条约关系或互惠关系,否则不予承认和执行。(二)美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模式。现在美国绝大多数的州已经抛弃了互惠的要求,因此美国对没有条约关系和互助关系的外国法院所做的离婚判决,无论是身份关系的判决还是财产上的判决,只要符合美国法律规定,一律予以执行。(三)瑞士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的模式。根据1987年《关于国际私法的联邦法》,瑞士对没有条约关系和互助关系的外国法院所做的离婚判决,无论是身份关系的判决还是财产上的判决,只要符合瑞士法律规定,一律予以执行。

三、我国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案件判决法律规定存在的问题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仅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离婚判决中解散婚姻判决,对此之外的判决不予承认执行。从中可以看出,我国法律将离婚判决分成立两部分:解散婚姻关系和解散婚姻关系以外的。对解散婚姻关系的判决不需互惠关系,只要符合我国法律规定,就接受申请予以承认执行。这是我国法律的一大进步。如果对解散婚姻关系判决也不予承认,会出现一对夫妻在外国离婚,一方当事人在中国再婚会触犯重婚罪。而对后者包括夫妻财产分割、生活费负担、子女抚养方面判决不予承认执行,笔者认为有不合理的地方:离婚判决中的子女抚养和监护权判决属于人身性判决,而人身性判决与一国主权和经济利益并不紧密,但又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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