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鉴定意见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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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

浅析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
的有 的是基 于证 据判 断本 身的 需要 , 如 传 闻规 则 , 有 的是 处于 诉

关 系
讼 外 的基本 政策 的需 要 , 如特 权规 则 。而对 证 明力的判 断 , 法 律 般不做 过 多 的约束 , 由法 官视个 案具 体情 况而进 行 , 赋 予法 官 诉 讼 中的 证据 能力 和证 据 证 明力 的关 系 问题是 证据 法 学中 的 一个 基本 问题 , 证 据能 力的 正确认 定是 案件得 以正确 解决 的前 以 自由心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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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 术 前 沿
浅析刑事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系
甘 艳 李 艳霞 任 志锋
摘 要 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是证据法学中紧密联 系而又有着明显 区别的两个概念, 二者的关系则是证据法学的基本问题。 对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关 系的正确处理有利于公平高效的裁判,同时有利于遏制司法腐败。在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冲突
其证 明力低 于其 他证 人证 言, 原 必 须同 时具 备 证据 能力 和证 明 力两个 属 性 。不具 备证 明力 的证 关系 的一 方 当事人 有利 的证 言 , 据 材 料对 案件 没有 证 明作 用 , 其存 在 与否对 案件 没有 意义 , 将其 始证 件 的证 明力大 于传 来证 据 ,直接 证据 的证 明力 大于 间接 证
作 为证据 材 料进 入诉 讼程 序 只会 白做 工 。而有 证 明力 无证 据能 据 。
第四, 二者的价值取向不同。 证据能力侧重于保障犯罪嫌疑 力的证 据材 料 , 尽 管其 能够证 明案件 事实 , 还本 案一 个真相 , 而其 因为违 反 了法律 的规 定而丧 失 了作 为证 据的 资格 , 从 而不 能作为 人、 被告人的人权和司法程序的公正, 其立法规定体现 了立法者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及程序检视

刑事诉 讼 法 只是 明确 了鉴 定人 出庭 作 证 和专 家证 人 协 助质证 .这 些规 定 有助 于鉴 定 意见 的证 据 力 审查 判断 但是 在 司法实践 中 . 鉴定意 见 的证据 能力仍 存 在许 多问题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 1 2 —1 2
作者简 介: 石 东洋( 1 9 8 3 一) , 男, 山东临清人 , 山东省聊城市阳谷 县人 民法院法律政 策研 究室工作人 员 , 从事 司法调研 与审判 理论研 究; 刘新  ̄( 1 9 8 6 一) , 女, 山东阳谷人 , 山东省聊城 市阳谷县人 民法院书记 员, 从 事刑 事诉讼法研 究。
( 一) 鉴定 程序 的启 动环 节基本 没有 制约 机制 在 刑事 诉讼 中 .鉴 定程 序 的启 动 环节 基 本没 有 制 约 机制 .侦 查机 关在 司法 鉴定 中可 以任 意启 动 鉴 定程序 。 鉴 定 由侦查 机 关 的 内设 鉴定 机 构进 行 。 其 在 进 行 鉴定 的过 程 中 . 辩 护方无 鉴 定参 与权 , 其仅 有 的 鉴 定 意见 的知情 权甚 至 也可 能被 剥 夺 检 察机 关 作 为 国家监督 机 关 .其对 侦查 程序 中 的司法 鉴 定也 没 有 进 行很 好 的监 督 . 致 使 侦 查 机关 “ 自侦 自鉴 ” 现 象
2 0 1 4年 1月
江 西 警察 学院 学报
J OURN AL O F J I ANGX I P OL I C E I NS T I T UT E 1 S u m。 1 7 3
第 1 期
总第 1 7 3期
刑事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审查 及程序检视

1 1 6・
关 的鉴定 意 见 只要 被 检察 机关 认定 为 是认 定 案件 事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三步法则
刑事证据审查是刑事诉讼中非常重要的一个环节,它直接关系到诉讼的公正性、合法性、权威性等方面。

为了保障被告人的权益,确保庭审过程的公正性和证据的真实性,在
审查证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

下面介绍刑事证据审查的三步法则。

第一步:收集证据、排查证据来源
在刑事诉讼中,证据是罪犯有罪或无罪的重要判断依据,因此必须收集全面、准确的
证据。

在审查证据时,首先要了解证据的来源,只有证据来源可靠才能保证证据真实有效。

如果证据来源不清晰,就需要进一步了解证据的获取途径、有关人员的证言等信息,以此
来判断证据的真实性。

在证据收集过程中,注意必须遵循合法程序,不能侵犯被告人的合
法权益。

第二步:提取证据、鉴定证据真伪
在证据收集完成后,就需要对证据进行提取和鉴定。

通常这个过程需要通过专门的鉴
定机构和专家来进行证据鉴定,以确保证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

同时,也需要对证据进行
细致的推理和分析,了解证据所涉及的事实是否成立、证据之间是否有关联等技术问题,
以此来判断证据所包含的信息是否真实可靠。

第三步:审查证据、评估证据价值
在证据鉴定和提取完成后,还需要对证据进行审查和评估。

这一过程通常需要包括诉
讼法律者、检察官、辩护律师等多种角色,以确保证据审查的真实、公正、权威。

在证据
审查过程中,需要对证据所反映的法律规定作出合理的判断,包括证据是否充分、是否符
合法定证明规则等方面。

同时,还需要评估证据价值,用以辅助判断被告人是否有罪或无罪。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 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司法考试刑事诉讼法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刑事证据的审查,是指公A司F人员对于已经收集到的各种证据材料,进行分析研究,审查判断,鉴别真伪,以确定各个证据有无证明力和证明力大小,并对整个案件事实作出合乎实际的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主要有两方面内容:一是对每个证据逐一进行审查核实。

在确定单个证据客观真实的基础上,判断该证据的证明力大小。

二是在对单个证据审查判断的基础上,对全案进行综合分析,比较研究,排除一切矛盾,找出内在联系,考察证据是否确实、充分,从而对案件事实作出结论。

刑事证据的审查是对案件证据的认识活动,应当由浅入深、从个别到整体,循序渐进地进行。

一般情况下,刑事证据的审查应当包括以下三个步骤:(1)单独审查。

单独审查是对每个证据材料分别审查,即单独审查判断每个证据材料的来源、内容及其与案件事实的联系,审查是否真实可靠及有多大的证明价值。

(2)比对审查。

比对审查是对案件中证明同一案件事实的两个或两个以上证据材料的比较和对照,审查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一致,能否合理地共同证明该案件事实。

一般情况下,经比对研究认为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往往比较可靠,而相互矛盾的证据材料则可能其中之一有问题或都有问题。

当然,对于相互一致的证据材料也不能盲目轻信,因为串供、伪证、刑讯逼供等因素也可能造成虚假的一致;而对于相互矛盾或有差异的证据材料也不能一概否定,还应当认真分析矛盾或差异形成的原因和性质。

(3)综合审查。

综合审查是对案件中所有证据材料的综合分析和研究,看其内容和反映的情况是否协调一致,能否相互印证和吻合,能否确实充分地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

综合审查的关键是发现矛盾和分析矛盾,以便对案件中的证据材料作出整体性评价。

一般而言,对证据的审查要注意审查以下几个方面:证据的来源是否可靠;证据的具体内容是否真实,证据和案件事实有无必然的内在联系;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证据是否充分等。

对于每个证据既要审查它的来源和内容,又要审查它和其他证据之间的关系,从多方面研究审查,分析判断,才能作出符合实际的正确结论。

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鉴定意见如何质证?

律师庭审中如何审查质证“鉴定意见”鉴定意见作为一种独立的言词证据,应当接受控辩双方的发问,经查证属实后,方能作为定案根据。

按照修改后刑诉法的要求,鉴定人应适时出庭接受对鉴定意见的质证。

当然,这也就意味着作为律师需要学习面对鉴定意见究竟该如何审查与质证的能力。

(一)鉴定人和鉴定机构是否具有法定资质国家对从事司法鉴定业务的鉴定人和鉴定机构实行登记管理制度。

1.鉴定人应具备的条件。

一是鉴定人是否在下列四类鉴定业务范围内从事鉴定工作:法医类鉴定;物证类鉴定;声像资料鉴定;其他鉴定事项。

二是资历、能力要求。

这主要是审查鉴定人是否具备解决案件中专门问题的科学知识和技能。

2.申请登记的鉴定机构应具备的条件。

是否有明确的业务范围;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仪器、设备;是否有在业务范围内进行司法鉴定所必需的依法通过计量认证或者实验室认可的检测实验室;是否每项司法鉴定业务有三名以上鉴定人。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鉴定人是否依法回避,鉴定活动是否受到不当干扰,是否仔细、认真,有无受到外界影响,有无徇私、受贿,或受到威胁、引诱、欺骗,而作虚假鉴定的情况。

根据刑诉法和相关规定,鉴定人及其近亲属与本案有无利害关系,或有其他可能影响客观鉴定的情况,作为诉讼参与人的鉴定人应当遵守法律有关回避的规定,以确保鉴定人的中立客观,确保所作出的鉴定意见的真实性。

对于鉴定人应当回避而未回避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三)检材是否充足可靠1.检材及其来源问题。

鉴定活动必须有供鉴定所用的检材,而检材的来源是否真实、合格、合法都直接关系到鉴定意见的正确、合法、有效。

2.检材的取得及其保管、送检等是否符合法律和相关规定。

检材的取得和保管方式是否符合操作规范,直接影响检材的检验结果或鉴定意见的客观性。

3.检材是否充分、可靠。

鉴定所依据的材料如果不充分,如果数量太少,或质量太差,如做DNA血迹量太少、鞋印非常模糊,或者鉴定材料不可靠,调换了应予鉴定的材料如X光片等,就必然会影响鉴定意见的真实可靠性。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及其法律效力评估与应用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及其法律效力评估与应用

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及其法律效力评估与应用在刑事案件中,鉴定证据是一种重要的证据形式,它通过对物证、书证、证人陈述等进行科学、专业的鉴定,为法庭提供客观、准确的证据信息。

鉴定证据在案件中的法律效力评估与应用是确保司法公正、维护公平正义的重要环节。

一、鉴定证据的法律效力评估刑事案件中的鉴定证据需经过法庭的评估,判断其在法律上的证明力和证明效力。

具体评估主要考虑以下几个方面:1. 鉴定人的专业资质和证明能力。

鉴定人应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执业资格,例如法医、物证鉴定人等应接受正规培训并具备一定的实践经验,以确保鉴定结论的准确性和可信度。

2. 鉴定方法和技术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在进行鉴定时,应采用先进、科学的方法和技术,避免主观主义和个人意见的介入。

鉴定过程应严格按照规范程序进行,并由鉴定机构或专家提供书面鉴定报告,确保鉴定结果的客观性和可验证性。

3. 鉴定证据的相关性和可靠性。

鉴定结论应与案件事实相关,并提供充足的证据支持。

鉴定结果应基于充分的物证、书证或其他证据材料,并能够承受合理的质疑和反驳。

二、鉴定证据的法律效力应用鉴定证据在刑事案件中的法律效力应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证明犯罪事实。

鉴定证据通常能够提供案件中的关键事实和证明要点。

例如,在毒品案件中,法医的鉴定结论能够确定被告人所持物质是否为毒品,并对其成分和含量进行鉴定。

这些鉴定结果能够直接证明被告人是否犯有贩毒罪。

2. 解释案件要素。

某些鉴定证据可以协助法庭解释案件中的法律要素。

例如,指纹鉴定可以帮助确定被告人是否接触过作案现场或作案工具,从而与定罪要素之间建立联系。

3. 辅助证据。

鉴定证据通常被用作其他证据的佐证和印证。

例如,在强奸案件中,医学鉴定可以提供受害人是否受到性侵的证据,以支持其证词的可信度。

4. 制约证据。

鉴定证据有时也被用作制约其他证据的力量。

例如,在涉及车祸的案件中,交通事故鉴定可以评估不同证人证言的可信度,并比对事故现场的破损情况,从而筛选证人证词的真伪性。

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

鉴定结论证明力审查评断分析

摘 要 : 定 结 论 作 为 法 定 证 据 种 类 的 一 种 , 确 认 与待 证 事 实 有 关 的 专 门性 问题 提 供 必 要 的 依 据 , 于 鉴 定 结 论 不 鉴 为 由 是 最 后 的 审判 结 论 , 司法 人 员 必 须 对 其 证 明 力 进 行 审 查 评 断 , 是 认 定 案 件 事 实 、 正 裁 判 的 前 提 和 依 据 。 鉴 定 结 论 证 明 这 公 力 的 审 查 评 断 应 当 以 正 确 的理 念 为 指 导 , 学 的 方 法 来 分 析 , 得 其 在 司 法 实践 中得 到 更 有 效 的 运 用 。 科 使
而 在 实 践 中 却 常 常 因此 而 出 问题 。 () 定依 据应用 的主观 性 。 3鉴
徇 情 枉 “ ” 现 象 在 实 践 中 并 不 少 见 , 些 鉴 定 人 碍 定 的 一 于 人 情 或 利 益 熏 心 或 将 主 观 情 绪 夹 杂 到 鉴 定 中 去 。于 是 出 现 了 在 检 验 、 验 的 程 序 规 范 或 在 检 验 方 法 上 不 符 合 法 定 实 的标 准或行业 标 准 的 要 求 。例如 在 涉 及 到 伤残 评 定 时 , 九
2 鉴 定 结 论 在 实 践 中存 在 的 问 题
() 定主体 不合法 。 1鉴
定 人 是 否 根 据 全 国 人 大 常 委 会 《 于 司 法 鉴 定 管 理 问 题 的 关
决 定 》 规 定 取 得 了鉴 定 人 职 业 资 格 证 书 和 执 业 证 书 , 格 的 严 鉴 定 主 体 不 合 法 主 要 是 指 “ 定 人 ” 有 相 关 的 鉴 定 资 审查越 业务 鉴定 即鉴定事项 在 核定 业务 范 围之 外 以及 借名 鉴 没 质 。在 实 践 中 , 定 人 与 鉴 定 意 见 书 上 签 字 盖 章 的 人 是 不 鉴 定 的 情 况 。 二 是 , 定 人 的 实 际 工 作 能 力 , 否 具 备 相 应 鉴 鉴 是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

论刑事案件中法官对证据属性的审查判断规则审判官评判证据,乃审判官根据其学识、经验所得客观之认识也。

故在自由心证,审判官之确信系根据客观之原因,并非根据其主观之意志,任意判断,毫不受证据法则之拘束。

①——民国法学家,周荣认证,是法官对证据的证据属性和证明力的审查认定活动。

我国法官的认证活动采行自由心证主义,但是自由心证并非无限制的心证,法官对证据进行的审查判断及认定,“须依证据法则及其他一般之法则,以求对某项事实之确信”。

本文以刑事案件的法官认证活动为研究背景,关注法官对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规则,以期对今后的司法审判活动提供理论支持。

一、关于证据的基本属性法官在进行认证的过程中,第一个要回答的问题是:眼前的证据都能作为定案根据吗?也就是说,第一步要做的工作就是筛选出那些不能作为定案根据的证据。

那么,应当根据哪些标准进行筛选与判断呢?一项证据事实是否具备证据属性,是判断其能否进入诉讼程序的先决条件。

我国证据理论界,对于证据的属性,也即证据的特征的界定一直存有分歧。

本文以“三性说”作为判断证据属性的标准,即真实性、关联性与合法性。

证据的真实性是证据的本质特征,强调的是证据本身是一种客观实在,不以人们的主观意志为转移。

证据的关联性,又称相关性,是从证据事实与案件事实的相互关系方面来反映证据特征,我国诉讼法对证据的关联性没有做出明确具体的规定。

证据的合法性,则是指证据从形式与来源上合乎法律规定而没有不可采取的理由的特性,②而关于合法性的争议最多。

法官在对证据进行认证的过程中,较易做出判断的是证据的真实性问题,而对证据的关联性与合法性的判断则较为复杂,因此,本文将重点就证据相关性与合法性的审查判断规则予以阐述。

二、证据相关性的认证规则相关性是所有现代证据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美国联邦证据规则》401条将相关性定义为:是指使任何事实的存在具有任何趋向性的证据,即对于诉讼裁判的结果来说,若有此证据比缺乏此证据时更有可能或更无可能。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刑事诉讼证据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证据能力是指能否在审判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必须由审判人员加以判断的事实,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在英美证据法上,又称为证据的可采性。

明确证据能力的意义在于:(1)没有证据能力的材料,不得在法庭审理的证据调查阶段提出来进行调查,不仅控辩双方不能请求进行调查,法官也不得依职权主动进行调查;(2)控方或辩方对于相对方请求在法庭上调查的某一材料的证据能力存有异议的,原则上应当在法庭审理以前申请排除,由法官作出是否排除的决定;(3)经过法庭调查后判明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法庭应当依职权或者应当事人的异议声明予以排除;(4)审判人员不得把没有证据能为的证据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如有违反,因此受到损害的一方可以上诉。

证据能力属于法律问题,可以由法律加以限制,如规定违法方法获得的口供不得作为证据使用等。

一般来说,英美法系国家基于陪审团审判和当事人举证原则,对于证据能力限制较严,大陆法系国家基于实体真实主义和职积调查原则,对于证据能力的限制较少。

当然,法律上的限制主要是涉及到当事人利益的一些证据,并不是说法律上没有限制的材料,就一定都有证据能力。

某些材料由于其本身的性质或者由于违反程序禁止的规定,也不应该有证据能力,比如反映制作人主张的有关诉讼文书(起诉书、辩护词等)、推测、明显缺乏关联性的材料以及调查程序无效的证据(未经鉴定人签名的鉴定结论等)。

证明力又被称为证据价值,它是指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生作用的力量,即证据对于事实的裁判者形成心证的影响力,包括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

前者指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的关系而言,证据本身是否值得相信;后者指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证据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证据有无证明力以及证明力的大小,不同证据各不相同,如果法律预先规定,不利于发现实体真实,因此在现代刑事诉讼中,证明力原则上由审判人员自由判断。

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区别在于:证据能力是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是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刑事诉讼中鉴定意见证据能力的审查判断

对鉴定意见与其他证据的印证关系进行审查
鉴定意见与其 他证据的关联 性:鉴定意见 与其他证据是 否具有关联性, 是否能够相互
印证。
鉴定意见的客 观性:鉴定意 见是否客观、 真实,是否符 合科学原理和
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合 法性:鉴定意 见的取得是否 符合法律规定, 是否经过合法
程序。
鉴定意见的可 靠性:鉴定意 见是否可靠, 是否能够作为
鉴定意见的完整性:是否包含必 要的信息,如鉴定机构、鉴定人、 鉴定时间等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是否经过科 学、客观、公正的鉴定过程,是 否具有足够的定意见的合法性:审查鉴定机构、鉴定人的资质和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规定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审查鉴定意见是否基于客观事实和科学依据,是否受到主观因素的影响 鉴定意见的关联性:审查鉴定意见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关联性,是否具有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审查鉴定意见的准确性,是否与案件事实相符合,是否存在错误或遗漏
和检验
鉴定意见必须 符合法律规定
和程序要求
鉴定意见必须 由具有相应资 质的鉴定机构
或人员出具
关联性原则
鉴定意见必须与 案件事实有关联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证明案件事实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支持案件事实 的认定
鉴定意见必须能 够排除其他可能 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信誉
鉴定机构的资质: 是否具备相应的 鉴定资质和资格
鉴定程序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机构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客观性和科学性
鉴定人员的资质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鉴定程序的规范性和合法性
鉴定意见的合法性和规范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和可靠性
鉴定意见的科学性:鉴定意见是否符合科学原理和规律,是否经过科学实验和验证 鉴定意见的可靠性:鉴定意见是否具有足够的准确性和可信度,是否经过多次重复实验 和验证

浅论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浅论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浅论刑事诉讼证据能⼒和证明⼒ 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公诉⼈出⽰的证据可采性的判断,不仅对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对控诉证据的衡量与判断有重⼤影响,⽽且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为产⽣巨⼤影响。

因为,如果违反了证据可采性的判断要求,侦查取证活动和公诉⼈的公诉活动就⽆法达到最终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的。

可见,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是⼀个⼗分重要的问题。

笔者拟从证据能⼒和证据证明⼒两个层⾯对此问题作粗浅探究。

⼀、证据能⼒和证明⼒的概念 刑事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样有其⾃⾝固有的证据能⼒和证明⼒。

证据能⼒是⼤陆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也就是有⽆充当证据的资格。

某⼀材料是否在严格的证明中⽤来证明控辩双⽅所主张的、并且需要由事实的裁判者加以判断的事实,完全由充当证据的证据能⼒来决定。

司法实践中,⼀般要求证据能⼒具有证据的合法性:⼀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是证据必须经法定⼈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三是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就是对证据能⼒的判断,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

证据的证明⼒则是与证据能⼒完全不同的概念。

它表现证据的价值,是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挥作⽤的⼒量,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有⽆证明作⽤以及证明作⽤有多⼤的表现。

证明⼒包含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两个⽅⾯。

可信性是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判断证据本⾝是否值得相信;狭义证明⼒则是指证据在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

⼆、证据能⼒和证明⼒的相互关系 包含于证据本⾝之内的证据能⼒和证明⼒有其必然的联系和区别。

它们之间的联系表现在,⼀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和证明⼒,最终都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个明显没有证明⼒的证据,在诉讼中不会产⽣证据能⼒的问题;同样,依法没有证据能⼒的证据,也必然没有证明⼒。

证据能⼒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则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价值以及有多⼤价值的问题。

浅论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浅论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浅论刑事诉讼证据能力和证明力在庭审过程中,法官对公诉人出示的证据可采性的判断,不仅对检察机关在提起公诉之前对控诉证据的衡量与判断有重大影响,而且对侦查机关的侦查、取证行为产生巨大影响。

因为,如果违反了证据可采性的判断要求,侦查取证活动和公诉人的公诉活动就无法达到最终追诉犯罪、惩罚犯罪的目的。

可见,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是一个十分重要的问题。

笔者拟从证据能力和证据证明力两个层面对此问题作粗浅探究。

一、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概念刑事诉讼证据与其他证据一样有其自身固有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证据能力是大陆法系证据理论的概念,相当于英美法系证据理论的”可采性”,也就是有无充当证据的资格。

某一材料是否在严格的证明中用来证明控辩双方所主张的、并且需要由事实的裁判者加以判断的事实,完全由充当证据的证据能力来决定。

司法实践中,一般要求证据能力具有证据的合法性:一是证据必须具有合法的形式;二是证据必须经法定人员依法定程序收集和提取;三是证据的内容和来源必须合法。

对证据”可采性”的判断就是对证据能力的判断,对证据合法性的判断。

证据的证明力则是与证据能力完全不同的概念。

它表现证据的价值,是证据在认定事实上发挥作用的力量,是证据对于待证事实有无证明作用以及证明作用有多大的表现。

证明力包含证据的可信性和狭义的证明力两个方面。

可信性是撇开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系,来判断证据本身是否值得相信;狭义证明力则是指证据在同待证事实的关系上,能否证明待证事实以及在多大程度上证明待证事实。

二、证据能力和证明力的相互关系包含于证据本身之内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有其必然的和区别。

它们之间的表现在,一个证据是否具有证据能力和证明力,最终都取决于证据与待证事实之间的关联性。

一个明显没有证明力的证据,在诉讼中不会产生证据能力的问题;同样,依法没有证据能力的证据,也必然没有证明力。

证据能力从形式上解决证据资格问题,证明力则从实质上解决证据有无价值以及有多大价值的问题。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

刑事诉讼证据审查规则及分析方法CONTENTS目 录“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质证方法示例010203引言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证据提示: 辩护律师的质证工作通常只能围绕诉讼证据或定案根据进行Pa r t01“三性式”质证模式的弊端“三性式”质证模式变相剥夺了律师的辩护权0103 02笼统举证环境下“三性式”质证被迫流于形式辩论阶段:“请围绕案件的整体情况发表综合性意见。

”质证阶段:“请围绕证据的三性发表意见,不要展开,详细的意见可以在法庭辩论阶段再陈述。

”三性审查存在逻辑混乱混淆了证据能力与证明力的审查;杂糅了法律判断与价值判断。

混淆了证据属性与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要求。

某些不合法的证据也可作为定案根据。

忽视了证据的法律风险和失真风险僵化的“三性”模式会出现合法性、真实性、关联性“互为补充“的错误逻辑。

理论上的高标准与实践中的低标准乃至无标准容易导致冤假错案。

“三性”模式,实际是以证据真实性为导向的证据审查方法。

例如,司法实践中经常出现运用证据印证规则审查证据能力的错误情况。

Pa r t02证据能力与证明力质证模式的提倡自然证据证据材料诉讼证据定案根据证据能力证据转化为定案根据的法律资格证据定案根据证明力对证据在事实和逻辑上提出的必要条件证据资格的判断证据排除规则(1)否定准的法庭准入资格(2)对那些进入法庭审理程序的 证据排除于定案依据之外对不具证据能力的证据,证据法往往会确立一种排除性的法律后果。

这种旨在排除证据法庭准入资格和定案根据资格的证据规则,称为“证据排除规则”。

通常由法律明确规定。

证据能力:能够为法庭所接纳的资格和条件证据能力判断是一个法律问题证明力包含两个侧面证明力判断真实性是对证明力所作的“定性”相关性是对证明力所做的“定量”“自由心证主义”“法定证据主义”证明力:证据所具有的证明某一事实存在或不存在的能力证明力的判断,属于经验问题和逻辑问题,由裁判者根据自己的理性、经验和良心,进行自由判断。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鉴定意见的证据能力和证明力


要 : 当今各 国的司法实践 中, 在 司法鉴定的使 用 日益广泛 , 鉴定意见在 帮助法官 查明事 实方面也有 着无 可
替代 的作 用。但是 我 国司法鉴定的相 关制度并不是 十分完善。一直 以来 , 当一部分 法官和 当事人把 鉴定 意见 当 相
作科 学结论 , 而忽视 了其 言词证据 的本性 , 因此疏于对其证据能 力和证明 力进行 审查 。因此, 国应借鉴各 国的 实 我 践 经验 , 分析我 国现状 , 从鉴定机构、 鉴定人 、 鉴定意见三方面完善 立法, 以促使 司法鉴定更好地发挥功效 。
Ke r s e p r n lso ; p r s lo i in; ro u l ia in v l i fp o f y wo d : x e tc cu i n a p a a p n o p o fq ai c t ; ai t o r o o i f o dy
i v s g t t r db l y a d v l i fp o f n e t ae i c e i i t ai t o r o.Co sd r g t e e p r n e a d l so so ri n c u tis a l a h u r n tt e i s i n d y n i e n x e i c n e s n f e g o nre swels te c re t a u s i h e f o s o i n ,t e a t o u g s a k h e p c si t o s ea o h e a p as s tt n t e a p a s x e t n e o f Ch a h u rs g e t t t wet e t r e a e t no c n i rt n:t p r a i t u i s, p r a e p rs a d t . h sh a s d i i l ni o h i l h p n o ft e e p r .Toi rv g s t n o h r e a p c sr s e t ey a d t nf e a o p r t g s se w t e e f iin o x t h e s mp o e l ili n t e t e e t e p i l n u i t m a c o e ai y t m i a s r so e ao h s c v o yh s n h i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鉴定意见的审查判断问题
Ab t a t h eomain o h oe sc s se n to l rn sc a g st h o e sc sse ,b tas o t b td t h sr c :T e rfr t ft efrn i y tm o ny b g h n e o te fr n i y tm o i u lo c nr ue o te i i rv me to ee ie c Srls Aso ekn flg le ie c mp o e n ft vd n e’ ue . n id o e a vd n e,te “ x e p no ’ o ln e a h fe to p ria h h e p f o iin’n o g rh ste efc fa pas l l c n l so s u ie oh re ie c o cu in ,b tl te vd n e,i s o l e rve d b h o r n rs e to d si it fe ie c n rb t e k t h ud b e iwe y te c u ti ep c fa misbl y o vd n ea d p o ai i v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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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 关鉴 定意 见 的证 据 能 力规 则 , 不仅 维护 了法律 程序 的 实施 , 而且 可最 大限度 地增 强该 证据 的证 明力 。从 未来刑 事证 据

论刑事鉴定意见证明力的评价

论刑事鉴定意见证明力的评价

法》 进行修改 , 新 刑事诉讼法第 四十八条规 定 , 证 据包括“ 鉴定 意见” 等八类。经过此次修 改, 原 刑
事 诉讼 法 规定 的证 据 种 类 之 一 的鉴 定 结 论 已更 改 为 鉴定 意 见 , 这一改动与 2 0 0 5年 全 国人 大 常 委 会
通 过 的《 关 于 司法 鉴定 问题 的 决定 》的相 关 表述 达 成 一 致 。鉴定 结 论 与 鉴 定 意 见 的 表述 差 异集 中体
系 国家实 行 的 由法庭 选 任鉴 定人 的做 法不 同 , 英 国 实行 的是 带有 对 抗 制 特 征 的专 家 证 人 制 度 。对 手 刑事 诉讼 中涉 及 的专 门科学 问题 , 控辩 双方 都 可 以 聘请 具有 适 当专业 知 识 和 经 验 的专 家 向法 庭 提 供 意见 , 这种专家被称为专家证人 ( e x p e r t w i t n e s s ) , 这种 证 言则被 称 为专家 证言 ( e x p e r t e v i d e n c e ) 。在 法庭 审判 中 , 法 庭 一般不 会 自行聘 请 或者指 定专 家
第3 1卷 第 5期 2 0 1 3年 9月
省州 火 学学 报 ( 社 会 科 学 版 )
J O U R N A L O F G U I Z H O U U N I V E R S I T Y( S o c i a l S c i e n c e s )
Vo 1 . 31 No . 5 S e p. 2 01 3
大 陆 法系程 序 法一 般 将 鉴定 意见 与证 人 证 言 明 确
收 稿 日期 : 2 0 1 3— 0 6— 2 8
基金项 目: 兰州 大学 中央高校基本科研 业务费专项资金 资助 ” , [ 项 目编号 : 1 2 L Z U J B WZ P 0 0 9 ] 。 作者简介 : 拜荣 静( 1 9 7 1一) , 男, 兰州 大学法学院 副教授 , 法学博士。

审查证据的“三性”应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

审查证据的“三性”应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

审查证据的“三性”,应掌握哪些方法和技巧?审查证据“三性”的方法和技巧按照学界通说,证据具有合法性、客观性和关联性三大特性,简称为证据“三性”。

审查证据“三性”是公安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和律师在刑事诉讼中不可或少的重要一环,也是认定案件事实的前提和基础。

我们知道,某个证据材料要被用来作为定案的根据,就必须是合法可采、客观和与案件事实相关的,三个特性缺一不可。

如果收集来的证据材料是不合法的、非客观的或者与本案无关联的,就不得据以认定案件事实。

下面,我们结合司法实践,对如何审查证据材料的“三性”谈点粗浅的认识。

一、证据“三性”的要求证据“三性”要求包括合法性要求、关联性要求和客观性要求。

对证据“三性”的审查分析并不是局限于在法庭上由法官来进行。

实际上,包括侦查机关、检察机关和法院在内的公安司法机关以及辩护人在刑事诉讼中,都要对自己或他人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

在侦查阶段,侦查人员必须对自己收集来的证据材料进行审查分析,确认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合法、相关、客观真实,并在此基础上,确认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后,才能移送检察机关审查起诉。

同样,在起诉阶段,检察机关对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或者自行补充侦查所收集的证据材料经过审查分析,认为据以证明案件事实的证据包括单个证据和全案证据达到了法定的要求,才能向法院提起公诉。

在审判阶段,法官对控辩双方提供的证据同样存在一个审查分析的过程,在此基础上才能认定案件事实,作出被告人是否有罪的判决。

辩护律师对证据也同样需要进行审查分析,一方面用以支持自己的主张,另一方面质疑控方的证据和反驳控方的主张。

(一)证据的合法性要求依照刑事诉讼法及相关的司法解释,法律对证据合法性要求包括:1.证据必须由法定人员收集。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收集证据的法定人员包括检察人员、审判人员、当事人及其辩护人、代理人。

非上述法定人员所收集的证据,法律不认为其具有证据能力。

2.证据必须是依照法定程序收集的。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在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是非常重要的,它直接关系到案件的定性和定罪。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证明标准主要包括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

下面将分别对这三个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首先,合理怀疑是指在立案侦查阶段,对犯罪嫌疑人是否涉嫌犯罪进行初步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合理怀疑是一个相对较低的证明标准,只要有初步的证据表明犯罪嫌疑人可能涉嫌犯罪,就可以立案侦查。

这个标准主要是为了保护人权,防止滥用职权对无辜的人进行侵害。

但是,合理怀疑并不意味着犯罪嫌疑人就一定有罪,只是为了进行进一步的调查和审查。

其次,足够证据是指在审判阶段,对犯罪事实是否成立进行判断时所采用的证明标准。

足够证据是一个相对较高的证明标准,要求证据能够充分证明犯罪事实的存在,排除合理怀疑,使法庭能够对犯罪嫌疑人作出有罪或无罪的判断。

在刑事审判中,法庭应当从合法、合理、充分的证据中确认被告人的犯罪事实,保障公正审判。

最后,证明责任是指在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和辩护人对证据的证明责任。

在我国刑事诉讼中,公诉机关有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责任,而辩护人则有证明被告人无罪或减轻罪责的责任。

这是一个相对平衡的证明责任,既保障了公诉机关的严格执法,又保障了被告人的辩护权利,确保了刑事诉讼的公正和公平。

总之,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的重要法律制度。

合理怀疑、足够证据和证明责任三个方面相互衔接,共同构成了我国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体系,为保障公正审判提供了有力的法律保障。

希望全社会能够加强对刑事诉讼证明标准的认识,共同维护法治社会的稳定和公平。

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判断

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判断【内容摘要】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确实、充分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在刑事诉讼中,要查清案件事实的惟一方式就是根据证据。

证据的真实、充分,是认定刑事犯罪的关键。

对于收集到的刑事证据,司法人员要按法定程度进行审查判断,明辩刑事证据的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才能以特定的形式为司法人员所确认,从而客观地证实案情。

刑事证据的审查判断,是刑事诉讼中的重要环节。

【关键词】刑事证据审查判断Contents summary According to 《code of criminal court 》 Article 53, all want to weigh evidence to the whole cases penalizings, weigh a survey research, don't believe lightly statement.Only the accused person makes a deposition, there are no other evidence of, can not affirm accused person guilty and impose penalty;Have no accused the person make a deposition, the evidence is definite, full, can affirm accused person guilty and impose penalty.In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litigation, checking the only one way of pure case fact is according to the evidence.Evidence of true, full, affirm the key to pertaining to crime crime.For collect of pertaining to crime evidence, the judicial personnel wants to carry on investigating judgment according to the legal degree and argues the objectivity, connection and legitimacy of pertaining to crime evidence clearly, so as to take particular form as judicial personnel confirm, thus and objectively confirm details of case.The reviewing judgment of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evidence is the important link in the pertaining to crime litigation. 【Keyword 】pertaining to crime evidence;The reviewing judges目录一、刑事证据的概念、基本特征及作用 4 二、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含义5 三、刑事证据审查判断的主要内容 5 四、在审查判断刑事证据中要注意的几个问题 6正确理解和把握刑事诉讼中证据的审查判断根据《刑事诉讼法》第53条,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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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鉴定意见的审查与认定
鉴定意见是指司法机关为查证案情,指派或聘请具有专门知识的鉴定人,就案件中某些专门性问题运用专业知识进行鉴别和判断后得出的结论。

由于鉴定问题本身的高度复杂性,鉴定案件的特殊性以及囿于鉴定过程中各种因素、条件的制约、影响,专家的鉴定活动也有可能得出不尽科学,正确的结论。

同时为了保障被告人的质证权,鉴定意见要作为最后定案的证据,也需依法经过当庭出示、质证等法庭调查程序查证属实。

因此,律师在辩护时应按照鉴定意见的审查重点对鉴定意见的每一个细节进行审查,使律师的辩护精确化。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84条、第85条的规定,律师在辩护时应着重审查以下内容:
一、鉴定机构和鉴定人是否具有法定资格
鉴定机构不具备法定资质,或者鉴定事项超出该鉴定机构业务范围、技术条件的;鉴定人不具备法定资质,不具有相关专业技术或者职称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二、鉴定人是否存在应当回避的情形
鉴定人违反回避规定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三、检材的来源、取得、保管、送检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与相关提取笔录、扣押物品清单等记载的内容是否相符,检材是否充足、可靠
送检材料、样本来源不明,或者因污染不具备鉴定条件的;鉴定对象与送检材料、样本不一致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四、鉴定意见的形式要件是否完备,是否注明提起鉴定的事由、鉴定委托人、鉴定机构、鉴定要求、鉴定过程、鉴定方法、鉴定日期等相关内容,是否由鉴定机构加盖司法鉴定专用章并由鉴定人签名、盖章。

鉴定文书缺少签名、盖章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五、鉴定程序是否符合法律、有关规定
鉴定程序违反规定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六、鉴定的过程和方法是否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
鉴定过程和方法不符合相关专业的规范要求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七、鉴定意见是否明确
鉴定意见不明确的,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八、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有无关联
鉴定意见与案件待证事实没有关联性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定案根据。

九、鉴定意见与勘验、检查笔录及相关照片等其他证据是否矛盾如果存在矛盾应要求作出说明,经说明仍不能排除合理怀疑的,鉴定意见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辩护律师应注意鉴定意见存在瑕疵的,经过补充说明或补证是可以作为定案的依据,辩护律师不要过分纠缠于瑕疵修复的不完整。

只有违反解释第85条所列情形的,鉴定意见才不能作为定案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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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北京市律师协会并购重组与不良资产处置委员会张学增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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