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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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心打造

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部门:万宝沟电站

年度:2016年度

计算机监控系统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万宝沟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管理,确保计算机监控系统正常运行,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包括:运行管理、维护管理、技术管理、安全管理。

第三条适用范围: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管理。

第二章运行管理

第四条电站是计算机监控系统的运行维护管理部门,贯彻执行计算机监控系统各项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管理制度;负责保障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相关设备正常工作所需条件,保障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对系统运行率指标负责;负责电站计算机监控相关设备的日常巡视;负责自动化数据可靠上传、缺陷处理等维护、定检工作。

第五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安全是电站安全生产的重要环节,集中中心负责计算机监控系统软硬件的管理和维护,运行值班人员负责在操作员站上监视和控制。

第六条运行值班人员对计算机监控系统各设备进行定时巡检,及时发现计算机监控系统异常情况,并及时汇报处理。巡检内容应包括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各主机是否运行正常,各设备运行指示灯指示应正常,监控程序数据正常刷新,和各监控装置、智能设备通讯正常,监控功能正常。

第七条运行人员可按照现场运行规程的规定,对监控装置进行断电复位等简单缺陷处理工作。

第八条监控主机经验收合格投入运行后,如无特殊情况不得退出监控程序。

第九条运行人员严禁修改监控系统数据、配置,严禁在监控画面私自添加用户帐号和更改监控画面。

第十条运行人员如果发现监控装置设备紧急故障,如设备电源起火、有冒烟现象等,应立即断开监控装置电源,缓解故障情况后,及时通知相关人员进行处理。

第三章维护管理

第十一条电站维护专责对电站所有监控计算机及信息进行统筹管理,对电站所有监控计算机、设备进行登记、造册备案和维修;对软件系统进行维护和改造。

第十二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维护包括:系统故障后的系统软硬件、应用软件重新安装、根据运行需要对原有系统的功能完善,数据及系统备份,以及版本的升级等。

第十三条凡在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上的检修、试验、故障处理等工作,包括软件的修改、测试、对网络及硬件的维护等,必须办理工作票。

第十四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验收应按设备检修的验收规范进行。

第十五条应用软件(逻辑控制程序、数据库、画面及配置文件等)和硬件的更改必须经电站批准,重大技术更改须经总工程师批准。修改工作完成后需填写《计算机监控系统软硬件修改记录表》,集控中心定期进行检查。

第十六条电站根据定期工作计划,每月对计算机监控系统进行一次检测维护,并填写《计算机监控系统日常维护检测表》,班组审查、存档。

第十七条在对软件、监控程序、数据库、通讯规约、配置文件等进行修改之前及修改完成后均需对系统进行备份,以备意外情况下的及时恢复。

第十八条未经电站负责人批准,不允许任何人改变计算机监控系统网络拓扑结构。禁止计算机监控系统与Internet及其他系统连接。

第十九条计算机监控系统必须使用专用磁盘。

第二十条维护人员应定期对监控程序、数据库、通讯规约、配置文件、历史记录进行备份,应有不少于两份的可用备份,并存放于不同介质与不同地点。

第二十一条新增监控设备需经相应的验收程序后,方可投运。

第二十二条电站的计算机监控系统各装置由运行人员负责清洁。

第二十三条电站应建立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定期巡检、定期校验、轮换规定,建立巡检记录簿、检验记录簿、缺陷处理记录簿,上述各项工作均应详细记录在相应的记录簿上。

第二十四条电站应配备必要的备品、备件和检修工具、仪表、仪器,并分类存放。备品、备件应定期进行检测。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图纸、技术资料、档案文件等应统一存放,专人管理。

第三章技术管理

第二十五条电站是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技术管理归口部门,负责电站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技术监督和专业技术指导工作。负责结合具体情况组织起草计算机监控系统的技术标准、规程规范和管理制度并贯彻执行。

第二十六条计算机监控系统技术改造项目经生产技术部审核,公司批准后,由电站组织实施。

第二十七条技改项目由电站进行阶段性验收,由电站上报生产技术部组织总体验收。

第二十八条班组技术员负责技改过程中形成的所有方案、报告、施工记录、试验数据、图纸、竣工报告等技术资料的归档工作。

第二十九条监控程序软件维护应设专人负责收集软件功能改进意见,并向厂家开发人员反映,配合厂家人员修改程序。

第四章安全管理

第三十条计算机监控系统设备附近严禁堆放易燃、易爆及有腐蚀的物品和使用电炉等电热器具第三十一条严禁带电拔插主机、打印机、显示器联线,在未退出监控程序情况下开机、关机。

第三十二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电力专用不间断电源为计算机监控系统专用,未经许可,不得在此电源上接入其它用电设备。

第三十三条为保证系统安全,用户根据所授操作权限输入各自的用户名和口令,由系统检验其真伪,确认该用户是否可以进行操作。同时,要不定期更改用户名和口令,以防被未授权用户盗用而进入系统。

第三十四条明确运行人员在监控计算机上操作的权限,每位运行人员应严格按照本人的权限进行操作,严禁用他人的名字和权限进行本人不允许的操作,运行人员需对自己的密码负责。

第三十五条运行中的计算机监控软件系统,未经批准不得更改参数设定。

第三十六条监控系统软件、相关应用软件未经批准不得随意复制,严禁外流扩散。

第三十七条为防止计算机病毒的传播,严禁使用外来存储介质(如磁盘、光盘和U盘等)。

第三十八条HUB等设备无特殊情况不得随意关闭,所有设备必须接UPS保护电池,以防止突然停电对设备造成损坏和资料丢失。

第三十九条计算机监控系统的网络应为独立专用网络,除维护电脑外,严禁将其他任何计算机联入该网络。

第五章附则

第四十条本制度由万宝沟电站制订,公司批准,万宝沟电站负责解释。

第四十一条本制度自2016年5月30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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