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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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质量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国家和上级有关质量方针、政策、法规和标准,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项目经理部(简称“项目部”)及所属各单位所有承建工程的质量管理工作。

第三条工程质量是企业管理各方面工作的综合反映,是衡量施工企业素质的重要标准,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关键所在。保证工程质量,领导是关键,特别是各级管理者的质量意识,其强弱是搞好工程质量的决定性因素。企业必须坚持“百年大计、质量第一”的方针,走质量效益型发展道路。

第四条公司鼓励职工积极开展小改小革和技术创新活动,大力提倡采用先进的科学技术和管理方法,提高工程质量水平。

第五条全体员工必须在各自的工作范围内,认真贯彻公司质量方针,以高度的责任感和主人翁精神,自觉遵照执行本办法的各项规定,确保实现公司质量管理目标。

第二章目标管理

第六条公司通过一体化体系管理手册、年度安全质量管理工作要点、工程质量创优规划明确工程质量管理目标:确保合同履约率100%,单位工程一次质量检验合格率100%;杜绝重大质量事故和重大质量问题投诉,克服质量通病。

第七条各项目部要结合与业主签订的合同文件的有关要求,分解制定本项目工程质量目标、创优措施,认真组织贯彻落实;并通过隐蔽工程检查,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验收,质量管理过程检查等方式对目标的实现情况进行监测。

各项目部制定的工程质量目标、工程质量创优规划于工程开工一个月内以电子邮件形式报公司安全质量部备案。

第八条项目部的工程质量目标的实现情况与生产经营责任制考核、项目经理等重要岗位人员考核、先进管理单位评选、先进个人评选有机结合,作为考核责任人业绩的重要内容;并与员工的工资分配挂钩,达不到既定质量管理目标时行使一票否决权。

第三章质量管理机构和职责

第九条公司成立工程质量管理委员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任主任,分管质量的副总经理或总工程师任副主任,成员由企业管理部、工程管理部、安全质量部、计划经营部、人力资源部、设备管理部、物资管理部、外部劳务管理部、财务会计部负责人组成;办公室设在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质量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1、制定公司质量方针、质量目标及有关规章制度、管理办法和创优规划。

2、研究、分析、解决公司范围内的重大质量事件。

3、质量管理的其他重要工作。

第十条公司设安全质量部,具体负责质量、贯标、试验管理等工作,配备管理体系审核员、质量检查工程师(统称为“质检员”)、试验工程师。

第十一条项目部根据业主和公司要求,设安全质量部或工程安质部,主管工程质量管理工作。根据工程规模及业务管理需求,项目质量主管部门需配备专兼职质检员,其数量需满足下列要求:

1、总造价为5000万元以下的工程至少2人;5000万-1亿元的工程至少4人;1亿以上的工程至少6人;超过2亿元的工程项目,专职质检员应按桥涵、隧道、地路等专业分别配备。各项目部应当配备一名副经理或指定总工程师主管工程质量工作。

2、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或拟创省部优以上优质工程的工程项目,专职质检员的数量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在上述规定的配备标准上增配。

3、施工队、作业班组配备兼职质检员,对本工队、本班组的工序质量进行检查监督。

第十二条安全质量部质量职责

1、贯彻执行国家、行业有关工程质量的方针、政策、法规,依据公司一体化管理体系手册,制定本级工程质量管理办法,并对所属单位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指导和检查。

2、加强质量管理队伍建设,开展全员质量管理宣传教育活动,总结、交流、推广质量管理工作先进经验。组织质检员的业务培训和岗位考核。

3、开展日常质量检查监督;对中间计量、验工计价的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审查签证;定期组织工程质量综合检查,对施工现场普遍存在的质量问题或隐患,

提出整改措施,并组织实施和验证。必要时,组织专题会议研究解决质量问题和改进工程质量的措施,并对纠正和预防措施的实施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4、推行全面质量管理,指导工程质量创优和QC小组活动,组织优质工程申报和QC小组成果评审工作。

5、按规定上报质量事故报告,参与事故调查、分析和处理,对有关责任单位和个人依据公司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6、负责与建设、监理、设计单位和当地政府部门保持联系,关注顾客需求。参与工程最终检验和验收交接工作。

7、规范填写各种质量检查、质量控制原始记录,填报有关业务报表和统计资料。收集归档优质工程、质量奖励和质量事故处理等文件、记录(包括音像图片资料)。

第十三条质检员应由工作责任心强,有一定技术水平和施工经验,经过专门培训并持有集团公司及以上部门颁发的《质量检查证》的人员担任,无证人员不准在专职质检岗位上工作。各级专兼职质检员职责:

1、学习、贯彻、执行有关质量管理方针、政策和法规,熟悉和掌握设计文件、验收标准和施工规范,对在建工程施工质量进行监督管理。

2、编制工程质量创优规划、质量保证措施、质量改进措施,定期检查质量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提出纠正措施,并监督落实。

3、负责现场质量检查工作,按规范、验标、设计文件规定,对隐蔽工程实施自检,对关键工序实施旁站监督,对检验批、分项、分部和单位工程质量进行验收,及时发现问题,提出整改措施;对施工过程中的不合格品实施处置;按规定签署有关质量检查记录;审查已完工工程质量,签署验工计价意见。

4、对违反质量管理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签发“工程质量问题通知书(见附表5)”,限期改正。必要时,令其停工、返工处理或实施罚款(“工程质量罚款通知书”见附表6);对不听劝阻的违规操作、偷工减料行为,要及时向单位领导反映,必要时,越级向上级质量主管部门反映工程质量情况;对质量意识差、粗制滥造行为严重的外部劳务队伍,向单位领导提出辞退意见。

5、加强与监理单位联系,配合搞好工程质量监理检查,主动与质量监督部门建立工作关系,争取监理和质量监督部门的指导与帮助。

6、督促并协助基层单位开展QC小组活动,指导编写QC小组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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