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一种约定,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约定在一定的保险期间内,发生保险事故时保险人赔偿被保险人损失的一种合同。
保险合同的成立不仅涉及到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的合作关系,也涉及到保险市场的稳定和行业发展的长远规划。
因此,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对于保险行业而言至关重要。
本篇文中将从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履行义务三个方面来探讨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保险合同的成立条件包括: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共同达成协议、保险标的的确定以及保险费的支付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的成立需要保险人与被保险人双方共同达成协议。
这意味着,在签订保险合同之前,保险人和被保险人必须在相关事宜上通过沟通和协商,达成一致。
这样才能够为后续的保险合同提供必要的依据。
其次,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确定保险标的。
所谓保险标的,是指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保险的财产或其人身安全的状况。
被保险人需要清楚地告诉保险人,他想要保险的财产或人身安全的具体内容以及所涉及的风险。
因为保险标的的确定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的条款制定和保险公司计算出相应的保险费用。
最后,保险合同的成立还需要被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被保险人购买保险时支付给保险人的费用。
被保险人在选择保险产品后,需要向保险公司支付相应的保险费用。
只有在保险费支付到位后,保险合同才能被视为正式生效。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包括:合同书面形式、保险合同条款的认可以及法律事实真实性的确认三个方面。
首先,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才能有效。
为了避免因证据不足而无法解决保险纠纷,保险合同必须以书面形式存在。
保险合同应该由保险人和被保险人签署并加盖各自的公章。
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双方应确认保险合同的具体内容。
其次,被保险人需要认可保险合同中的条款。
保险合同一般都有一些条款,其中包含了保险合同的相关解释和约定。
被保险人在签署保险合同时,应该认可这些条款。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
人保三者险保险条款第一章:保险合同的建立和生效第一条:保险合同的订立本保险合同由投保人与人保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人保”)共同订立。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如实告知相关信息,并根据人保的要求填写投保单或提供书面申请。
人保收到投保单或书面申请后,经核保同意,即表示保险合同成立。
第二条:保险合同的生效本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自投保人支付保险费之日零时起生效,并以保险单为凭证。
第二章:保险责任和范围第三条: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仅适用于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因意外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伤亡、财产损失的赔偿责任。
2. 在保险期间内,被保险车辆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人保将根据本合同的约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条:保险责任范围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包括但不限于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
2. 第三者人身伤亡赔偿: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人身伤亡,人保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3. 第三者财产损失赔偿:指被保险车辆在保险期间内,发生事故造成第三者的财产损失,人保将根据法律、法规及本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4.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详见保险单。
第三章:免除和限制保险责任第五条:免除保险责任1. 本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不适用于以下情况:(1)被保险车辆被依法扣押、没收或征收;(2)被保险车辆在无驾驶证或驾驶证被扣留、暂扣期间发生事故;(3)被保险车辆在被保险人明知或应知的情况下,被驾驶人无证驾驶、酒后驾驶、无有效驾驶证驾驶、超过准驾驶证载客或牵引挂车、不按指定道路行驶、超速行驶、违章竞赛等;(4)被保险车辆被改装后,未经人保同意上路行驶;(5)被保险车辆未按规定进行年检或检验不合格;(6)因被保险车辆的使用、保管、维修、保养等原因引起的事故;(7)因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恐怖活动等原因引起的事故;(8)核事故、核辐射或核污染引起的事故;(9)天灾、自然灾害引起的事故;(10)被保险车辆被用于非法用途引起的事故。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摘要:一、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概述二、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合同生效制度三、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界定四、保险合同生效的条件五、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意义正文: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是保险行业中的一项重要规定,它关系到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的权益保障。
在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合同生效制度是零时生效制,即保险合同的效力产生于保险合同订立后的次日零时或在保险合同约定的生效日的零时开始生效。
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有重要的意义。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在成立后并不会立即生效,而是需要经过一定的时间延迟。
这个时间延迟就是为了确保保险公司能够对投保人的投保信息进行充分的审核,以避免不必要的纠纷。
同时,也给了投保人足够的时间来了解保险合同的条款,确保其在投保时做出明智的决策。
我国保险实务中普遍推行的零时生效制度,一方面有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投保信息进行审核,另一方面也有助于投保人充分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
在保险合同生效前,投保人可以对合同条款进行仔细阅读,了解保险责任的范围、保险期限、保费支付方式等相关内容。
一旦保险合同生效,投保人就需要按照合同约定的条款履行自己的义务,保险公司也会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主要包括:合同双方当事人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合同内容符合法律规定、合同形式符合法律规定等。
只有当这些条件都满足时,保险合同才能正式生效。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首先,它有利于维护保险合同的稳定性和可预测性,降低了合同纠纷的发生。
其次,它有助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明确各自的权益,有利于投保人了解保险合同的内容,从而做出更为明智的投保决策。
最后,它有利于保险公司对投保人的投保信息进行审核,确保保险合同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总之,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是保险行业的一项基本规定,对于保险公司和投保人都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保险合同是指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通过协商一致达成的有效的法律文件,规定了保险人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的范围、条件、方式等。
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对于保险交易的有效性和保险合同各方的权益保护至关重要。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两个方面对此进行详细探讨。
一、保险合同成立的要件1. 投保申请:被保险人向保险公司提出投保申请,表明其意愿购买保险。
投保申请包括被保险人的个人信息、投保的险种和保险金额等。
2. 合法保险标的:保险标的是指保险合同约定的风险对象,即被保险人要保的财产或利益。
保险标的必须是合法的、具有潜在的经济利益的对象,不得违反法律规定。
3. 保险费的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约定向保险公司支付保险费。
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的重要条件之一,也是保险公司承担保险责任的对价。
4. 合法的合同目的和动机:保险合同的目的必须是合法的,即保险要求承保的风险在法律上是可保险的。
同时,保险合同成立的动机必须是以真实诚信为基础,不得存在虚假陈述或故意隐瞒事实。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1. 合同约定:在投保申请提交后,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通过书面形式达成合同约定,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2. 保险费支付:被保险人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和方式支付保险费,确保保险合同的正常生效。
3. 投保确认:保险公司收到被保险人的投保申请后,应向被保险人发出投保确认函或合同约定的其他形式的确认,确认保险合同生效日期和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
4. 等待期:有些保险合同规定了等待期,即保险合同自生效之日起一定时间内,不承担某些风险的保险责任。
等待期有助于保险公司评估风险并防范保险欺诈行为。
5. 其他合同约定:根据特定合同的规定,还可能有其他的生效条件,例如通过体检、提供必要的证明文件等。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是保险交易必不可少的环节,它不仅维护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也确保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生效后应按照合同约定履行保险责任,对被保险人提供相应的保障服务。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
保险合同生效制度【最新版3篇】目录(篇1)1.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概述2.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3.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4.保险合同不生效的情况5.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特点正文(篇1)一、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概述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是指在保险合同订立之后,合同何时开始产生法律效力的一系列规定。
保险合同作为一种法律行为,其生效与否直接关系到各方当事人的权益。
因此,了解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十分重要。
二、保险合同生效的要件1.当事人合法: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包括保险人和投保人。
在合同成立时,双方应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且为真实意思表示。
2.标的合法:保险合同的保险标的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且不违反公序良俗。
3.合同形式合法: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且内容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4.合同要素齐备:保险合同应当包括保险合同的必备条款,如保险金额、保险期间、保险责任等。
三、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一般自合同成立时开始。
具体生效时间可由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
若合同中未约定生效时间,则自合同成立之日起生效。
四、保险合同不生效的情况1.当事人一方不存在或者不具备民事行为能力。
2.保险合同标的不合法。
3.合同形式不合法或要素不齐备。
4.合同未按照约定或法定程序成立。
五、我国保险合同生效制度的特点1.强调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要求当事人真实、完整地表达自己的意愿,确保合同的真实性。
2.尊重当事人的意思自治。
在合同成立过程中,充分尊重当事人的选择,允许当事人自由约定合同内容。
3.规定了合同生效的要件和程序,保障合同的合法性。
我国保险法对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和程序进行了详细规定,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
4.强调合同的公正性和公平性。
我国保险法规定,合同内容应当公平、合理,不得损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总之,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对于保障当事人权益、维护合同的合法性和公正性具有重要意义。
目录(篇2)一、保险合同的生效要件二、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四、保险合同的生效程序五、保险合同的生效效力保险合同的生效制度是保险合同成立后的一个重要环节,它直接关系到保险合同是否能够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8篇
保险合同成立后谁有权解除8篇篇1甲方(保险公司):____________________乙方(投保人):_____________________鉴于甲乙双方同意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就保险合同的签订及履行事宜达成如下协议。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就谁有权解除保险合同事宜,特作如下约定:一、保险合同成立1. 本保险合同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自甲方出具保险单后成立。
2. 保险合同的成立以甲方的保险单为准,保险单内容应真实、准确、完整。
1. 甲方解除权: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甲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乙方提供虚假信息或隐瞒事实;保险事故发生后,发现乙方存在欺诈行为等。
2. 乙方解除权:乙方在符合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规定的情况下,有权解除本保险合同。
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甲方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未在法定期限内履行赔偿义务等。
三、保险合同解除的程序和条件1. 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以书面方式提出解除保险合同的要求。
保险合同解除前,双方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规定履行相关手续。
2. 甲方在发现乙方存在违反法律法规或保险条款的行为时,有权单方解除保险合同。
甲方在解除合同时应书面通知乙方,并说明解除合同的理由。
3. 乙方在要求解除保险合同时,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并按照保险公司规定的程序办理退保手续。
4. 双方解除保险合同应遵循公平、公正、诚实信用的原则,保护各方合法权益。
四、保险合同解除后的处理1. 双方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应在约定时间内退还投保人未到期保费,并办理相关手续。
2. 因乙方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的,已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仍应按照法律法规及保险条款规定履行赔偿义务。
3. 因甲方原因导致保险合同被解除的,保险公司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4. 双方解除保险合同后,保险公司不再承担保险责任,投保人应妥善保管相关证据以便日后维权。
保险法第16条
保险法第16条保险法第16条规定了保险合同的形成和生效。
该条相关内容如下:第16条保险合同应当采取书面形式。
保险人拟定保险合同条款的,应当明确标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权益,并将其与其他条款明确区分。
保险条款、投保单以及其他与保险合同有关的书面文件,应当采用保险人为格式。
保险人不得以书面形式外其他方式的条款确认为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合同的内容应当是明确的,条款不清晰、含糊不清的,有利于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解释。
保险合同的订立应当根据投保人的意愿,由投保人与保险人协商确定。
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有关保险合同的条款及其解释,并解释保险合同的内容。
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内容接受投保人的保险申请,并在接受后及时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应当明确标明保险的内容和责任。
在保险合同订立时,保险人应当根据投保人提供的有关被保险人的情况,对被保险人的保险风险作出评估,并明确保险金额、保险费以及约定的免赔额、免赔率等。
投保人在投保时应当提供真实、完整的信息,不得隐瞒、欺诈。
在保险合同生效后,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支付保险费。
保险人收到保险费后,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签发保险单或者保险凭证,并将其交付给投保人。
对于需要订立书面合同的保险合同,如属在投保人的要求下,采取电报、电传、电子数据交换等方式进行订约,保险人应当在书面合同中载明。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的10日内,保险人应当将保险合同的内容以书面形式告知投保人。
以上是保险法第16条相关的主要内容。
保险合同的形式要求、订立要点以及保险人和投保人在合同生效前后的权利义务在该条内得到明确规定。
这些规定为保险行业提供了法律依据,规范了保险合同的订立和生效流程,保护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同时,要求保险人提供准确清晰的保险信息,确保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能够获得充分的保险保障。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责任
三、保险责任的开始
案例3:2006年4月29日,某公司为全体职 工投保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保险公司 收取了保险费并当即签发了保险单。但在 保险单列明保险期间自2006年5月1日起 至次年4月30日止。2006年4月30日,该 公司职员王某登山,不慎坠崖身亡,事故 发生后,王某的亲属向保险公司索赔。
保险合同成立、生效以及保险 责任的开始案例
徐 英 2013年10月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
案例1:投保人董某于2003年4月11日通过某保险公司 业务员以安某为被保险人填写了一份人寿保险投保 书,保险金额为1万元,投保人董某于投保当日缴纳 了首期保险费1181元。业务员开出“人身险暂收收 据”交给董某。由于被保险人超龄,保险公司按业 务规定于2003年4月25日向投保人发出要求被保险 人进行体检的通知书。4月26日,业务员带被保险人 安某到医院体检,体检开始之前被保险人突发疾病, 当时办理了住院手续,并于4月29日死亡。投保人兼 受益人的情况下,人身保险合同何时成立? 对于保单签发前发生的事故,保险人是否给付?
四、追溯保险问题
追溯保险是指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可以追溯到保险合同订立前某一 时间的保险。 我国保险法未对追溯保险做出规定。从国外保险法规的相关规定 看,对于投保人已缴纳保险费,但在承保前发生保险事故的,以 美国为代表的通常做法是分意外死亡和自然死亡两种情况,如果 被保险人意外死亡,保险合同自投保人提出投保申请并缴纳保险 费是生效,保险公司对签发保单前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 如果被保险人自然死亡,保险人必须审核被保险人的体检证明等 材料。如果按正常条件、标准应当承保的,则保险合同成立的时 间可以追溯到投保之日,保险公司应当承担保险责任;如果按正 常条件标准不能承保的,需要加保费、延期承保甚至拒保的,则 保险公司不承担保险责任。 我国实践中的做法:在人身保险中,保险人签发保单前,若被保 险人体检合格,保险公司可以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案例一:保险标的已消失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案情介绍】1997年9月16日,某保险公司接到业务员的报案,称被保险人于9月9日晚被杀,现该案正在侦破过程中,要求赔付保险金30万元。
该保险公司的理赔人员查明:(1)被保险人杨某被人在汽车内用尖刀刺死,抛尸野外。
经法医鉴定,死亡时间为9月9日晚9时许。
(2)1997年8月30日,杨某填写了该保险公司的投保单,投保主险平安长寿15万元附加意外伤害15万元,次日,杨某交纳了体检费,业务员开具了“人身保险费暂收收据”,因保险金额较大,业务员按公司有关规定告知杨某必须体检,体检合格并经核保同意承保后,体检费会转为首期保费的一部分。
9月8日,杨某依约到公司体检,业务员告诉她,若身体有问题,公司可能拒保,也可能有条件承保,杨某即告诉业务员,如果要加费承保,在1000元内可由业务员自行处理。
按公司规定,被保险人按标准体承保所需交纳的保费为15460元,杨某便与业务员约定,9月10日晚5时30分在杨某家收取保费(400元体检费承保后转为保费)。
9月10日业务员到杨某家,杨不在,业务员便从杨母手中取得保费15160元,并给杨母开具了"保险费暂收收据",标明保费总额为15460元。
9月11日、12日属法定假日。
9月13日,业务员将杨某的保费交至公司,核保人员在审核保单内容后,在“投保书”上的“核保意见与结论”中得出结论“右肾积水,需作为次标准体承保,加费400元”。
业务员为杨某垫交了这笔加费。
9月15日,保险公司签发了杨某的正式保单,保单上载明保额为平安长寿险15万,附加人身意外险15万元、扩展医疗险5万元,受益人为张某,保险责任自1997年9月13日12时起。
9月16日,业务员将正式保单送到杨某家,得知被保险人杨某已经由有关部门证实死亡。
【案例分析】合同的订立程序应该是:投保人投保(要约)——保险人核保——保险人承诺。
《保险法》第13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2024年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
2024年保险合同成立不等于保险责任开始保险合同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约定保险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保险合同除了具有一般合同的成立要件外,还应当符合法律规定的生效要件。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成立并不意味着保险责任的开始。
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责任才会真正开始。
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通常意味着双方就保险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并签署了书面协议。
此时,保险公司已经接受了投保人的投保申请,并开始对投保人的相关资料和信息进行审核。
如果审核通过,则保险合同正式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
一般来说,保险合同的生效需要满足一定的条件,如投保人缴纳了保费、保险标的符合承保条件等。
只有在这些条件都得到满足的情况下,保险合同才会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保险合同的生效时间通常与合同的成立时间相同。
也就是说,当保险合同正式成立后,如果双方没有特别约定,则保险合同立即生效。
但是,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日期的,则保险合同将在该日期生效。
四、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在保险合同成立和生效之后,保险公司才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一般来说,保险责任的开始时间与保险事故的发生时间有关。
也就是说,只有在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公司才会承担相应的赔偿或给付责任。
因此,以2024年为时间节点,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2024年之前,虽然保险合同已经成立,但并不意味着保险公司已经开始承担相应的保险责任。
只有在符合一定条件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才会真正开始承担保险责任。
这些条件可能包括但不限于:投保人已经缴纳了保费、保险标的已经通过了保险公司的事故评估、保险公司已经与投保人达成了一致意见关于赔偿或给付金额等方面的细节等。
此外,还需要注意的是,不同种类的保险产品可能会有不同的生效和赔偿规则。
因此,在购买保险时,投保人应该仔细阅读保险合同条款,了解保险责任开始的具体条件和赔偿标准等。
同时,也应该向保险公司咨询相关问题,以确保自己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2篇)
第1篇一、引言保险合同是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就保险权利义务关系达成的协议。
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指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本文将从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保险合同的履行以及保险合同的解除等方面进行探讨。
二、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1. 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概述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是指保险合同在法律上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当事人之间具有权利义务关系。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和被保险人之间形成了一种权利义务关系,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2)合同具有法律约束力。
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应当遵守合同约定,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合同具有强制执行力。
当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合同义务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2. 保险合同成立的法律效力具体表现(1)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2)被保险人享有保险金请求权。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向保险人请求支付保险金。
(3)合同变更或解除的法定程序。
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若需变更或解除合同,应按照法定程序进行,否则变更或解除行为无效。
三、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1. 合同主体合法。
保险合同当事人应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且主体资格合法。
2. 合同内容合法。
保险合同内容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违反公序良俗。
3. 合同形式合法。
保险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按照法律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4. 保险费已缴纳。
保险合同成立后,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缴纳保险费。
四、保险合同的履行1. 保险人履行义务。
保险合同成立后,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保险责任,支付保险金。
2. 被保险人履行义务。
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如实告知义务,并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及时通知保险人。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经典案例
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经典案例嘿,你知道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有很多有意思的案例吗?就像一个个精彩的故事,里面蕴含着不少门道呢。
比如说有个案例,小张想买一份人寿保险,他和保险公司的业务员谈好了各项条款,填好了投保单,也交了保费。
这就好比他向保险公司递出了一个“合作邀请”,并且付了“入场费”。
在这个过程中,保险合同其实就已经成立了,就像两个人握了手,达成了初步的协议。
可是呢,后来保险公司在审核小张的健康状况时,发现他有一些之前没有如实告知的小毛病。
虽然这些小毛病不严重,但按照合同规定,需要再进一步观察一段时间才能确定是否生效。
你说这是不是有点像一场小小的考验呢?小张就有点着急了,他担心自己的保险不能及时生效,万一这段时间出了什么事可怎么办。
他赶紧和业务员沟通,业务员耐心地给他解释了这个过程,告诉他只要配合公司的审核,一般问题不大。
你觉得小张这种情况常见吗?哇哦,再讲一个案例。
小王给自己的车买保险,他在网上填了投保信息,很快就收到了电子保单,显示保险合同成立。
但他没仔细看保单上的生效时间,以为填完信息就马上生效了。
结果第二天他开车不小心刮蹭了一下,去理赔的时候才发现保单要到第三天才能生效,这下他可傻眼了。
这就像你以为自己已经拿到了打开宝藏的钥匙,结果发现钥匙还得等一会儿才能用。
小王懊悔不已,直怪自己太粗心。
他赶紧打电话给保险公司客服,客服告诉他这种情况只能自己先承担维修费用,等保险生效后再按照规定处理后续的事情。
你有没有过类似因为粗心而忽略重要信息的经历呢?哎呀,还有一个案例很有意思。
小李的公司给员工集体买了商业保险,保险合同也签订了,大家都以为万事大吉了。
可是过了一段时间,有个员工在工作中受伤了,去申请理赔时却遇到了麻烦。
原来保险公司发现公司在投保时,一些员工的信息填写有误,导致合同的生效出现了问题。
这就像盖房子的时候,一块重要的基石没放对位置,整个房子就有点摇摇欲坠了。
公司赶紧和保险公司沟通,想办法解决这个问题。
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
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是什么时候保险行业都采用“次日零时生效制”就是保险公司收到你的保险金后,当天晚上12点就开始生效了。
所有跟疾病相关的保险产品,都有个叫“观察期”的东西,意思就是从保单生效那天开始算180天(不同产品观察期可能不同,有的是90天、60天等等)。
找专长律师:土地房产律师公司经营律师合同事务律师损害赔偿律师债权债务律师保险合同在常见的合同类型,大家都知道投保人与保险人达成协议后合同就意味着成立。
但是很多朋友不清楚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常常弄混淆成立与生效两者的概念,今天小编为大家解答▲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相关法律知识。
▲一、保险合同生效的时间保险合同成立即生效,除非双方有约定。
保险人对保险责任期间要尽到明确告知义务。
▲二、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的区别▲1、重要界点关于合同的成立,《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下称合同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合同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的,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时合同成立。
关于合同的效力,《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其规定。
由此可见,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是合同关系存续状态的重要界点。
一般情况下,合同成立即生效。
但是《合同法》第四十五、四十六条同时规定,当事人对合同效力可以附生效条件或期限,如果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那么生效条件成就或期限届至时,合同才发生法律效力。
也就是说,合同成立并不必然导致合同生效,在合同附有生效的条件或期限时,合同的生效就会滞后于合同的成立。
保险合同依法成立后,其效力也具有上述的两种状态,即立即生效或附有条件、期限而效力待定,所以保险合同是否自成立时生效与其是否附有生效条件或期限有关。
▲2、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人应当及时向投保人签发保险单或其他保险凭证,并在保险单或其他凭证中载明当事人双方约定的合同内容。
保险法第21条理解适用
保险法第21条理解适用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根据《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之时起生效。
这意味着,当投保人和保险人在平等自愿的基础上达成协议,并完成保险合同的签署后,保险合同即具有法律效力。
当然,双方也可以约定特定的生效时间,如等待期等。
二、保险人的告知义务保险人作为保险合同的提供者,应当向投保人充分披露与保险合同相关的信息。
这包括但不限于保险合同的条款、可能发生的意外事件或疾病、理赔的程序和要求等。
如果保险人未能履行告知义务,可能会导致保险合同无效或被解除。
三、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投保人作为保险合同的相对方,也有告知的义务。
在签订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与被保险人或保险标的有关的情况,如被保险人的健康状况、财产状况等。
如果投保人未履行告知义务,且该隐瞒或虚假告知足以影响保险人的承保决定,保险人可以解除合同或拒绝赔偿。
四、保险合同的解除与终止根据《保险法》第21条的规定,保险合同双方当事人都可以在一定条件下解除合同。
例如,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投保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
但如果已经发生了保险事故,解除合同可能会影响保险人的权益,此时解除合同的条件和程序应当依照法律规定或合同约定进行。
此外,当保险合同约定的条件出现时,如保险期限届满、被保险人死亡等,保险合同也会自动终止。
五、保险事故的鉴定与评估当发生保险事故时,需要对事故的原因、性质和损失程度进行鉴定与评估。
这一过程通常由保险公司或第三方机构进行,以确保事故的真实性和理赔的公正性。
投保人和被保险人有义务提供必要的资料和协助,以确保鉴定与评估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保险赔偿的支付与分配一旦保险公司确认了事故的真实性和理赔责任,就会进入赔偿的支付与分配阶段。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公司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期限进行赔偿,赔偿金额应当以实际损失为限。
如果涉及多个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赔偿金额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比例进行分配。
七、保险法的适用范围《保险法》第21条明确规定,本法适用于商业保险行为,即保险公司与投保人之间签订的保险合同。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
《保险法》第三十四条摘要: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三、保险合同的解除四、保险合同的终止正文:根据《保险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具体规定如下: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是指保险人和投保人之间就保险事项达成协议的过程。
在保险合同成立的过程中,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提供保险单,并在保险单上载明保险合同的各项内容。
同时,投保人应当按照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
保险合同自双方签字或者盖章之日起成立。
二、保险合同的生效保险合同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时间。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
但有些保险合同可能约定了生效的时间,这种情况下,保险合同自约定的生效时间起生效。
三、保险合同的解除保险合同的解除是指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当事人依法解除合同的行为。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当事人可以协商一致解除保险合同。
此外,保险人也可以依据法律规定的解除权解除合同,例如在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的情况下,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四、保险合同的终止保险合同的终止是指保险合同不再对双方当事人产生法律效力的情况。
根据《保险法》的规定,保险合同的终止有以下几种情形:1.保险期间届满。
在保险期间届满的情况下,保险合同自然终止。
2.保险人依法解除合同。
当投保人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3.投保人依法解除合同。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可以依法解除合同。
4.保险事故发生。
当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合同的保险责任部分终止,但合同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总之,《保险法》第三十四条对保险合同的成立、生效、解除和终止等方面的规定,为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3年版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介绍2023年版一、引言本文旨在介绍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明确双方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确保保险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本文所指的保险合同包括投保人、保险公司及相关当事人之间的协议。
二、保险合同诺成性质概述保险合同是一种典型的诺成合同,即双方当事人意思表示一致即可成立的合同。
保险合同的诺成性质意味着一旦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标的、保险金额、保险期限等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本文将对保险合同诺成性质的各个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三、保险合同的基本要素1. 当事人:包括投保人和保险公司,双方应具备法律规定的民事行为能力。
2. 保险标的:指投保人希望保障的财产或利益。
3. 保险金额:投保人与保险公司约定的保险赔偿最高限额。
4. 保险期限:保险合同的有效期限。
5. 保险费:投保人需支付的费用。
四、保险合同的成立与生效1. 成立: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就保险合同的各项条款达成一致,保险合同即成立。
2. 生效:保险合同自成立时起生效,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保险合同诺成性质的具体表现1. 双方意思自治: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保险合同中享有平等的法律地位,可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自由约定保险条款。
2. 合同约束力:保险合同一旦成立,双方应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
3. 赔偿请求权:投保人在保险事故发生时,有权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向保险公司请求赔偿。
4. 合法性和有效性: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具有合法性和有效性,受法律保护。
六、保险合同的履行与变更1. 履行:双方应严格按照保险合同的约定履行义务。
投保人需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应按照约定承担保险责任。
2. 变更:保险合同内容的变更需经双方协商一致,并书面确认。
七、保险合同的终止与解除1. 终止:保险合同可在约定的保险期限届满时终止,或经双方协商一致提前终止。
2. 解除:保险合同可在法定或约定的情况下解除。
例如,投保人未按时支付保险费、保险公司发现投保人欺诈等。
保险法中关于保单生效的条款
保险法中关于保单生效的条款根据保险法规定,保单的生效是指保险合同在一定条件下形成并具有法律效力的过程。
保险法中关于保单生效的条款主要涉及以下方面:一、保险合同的成立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的成立应当依据保险人提供的投保申请书、被保险人提供的有关情况说明书等书面材料作为依据。
保险人对投保人提出的保险要求有同意或变更的权利,但必须及时通知投保人。
保险合同可通过书面形式、口头形式或其他形式成立,但以书面形式效力最充分,除非法律有特别规定。
二、投保人的告知义务根据保险法第十条规定,投保人应当如实告知保险公司与保险事项有关的情况,并按照保险公司的要求提供有关资料或者证明。
投保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未履行告知义务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
在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发现没有履行告知义务或者告知不如实的,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有权请求终止合同,保险人收到通知后十五日内不答复的,视为同意终止合同。
三、保险人的承诺和生效条件保险合同中通常会规定某些生效条件,保险人在这些条件满足的前提下才会对保单生效。
例如,一些财产保险合同规定,保险人只有在收到投保人支付的保险费后,才承诺对保单生效;而在某些人身险合同中,投保人必须提供一份合格的体检报告,保险人才会同意保险合同生效。
四、投保人收到保单保险合同的成立和生效需要保险人将保单交付给投保人。
保单是保险合同的具体证明,也是双方权利和义务的确认依据。
投保人应当仔细核对保单的内容,特别是保单是否与投保人的需求一致。
如果保单存在错误或者与投保人的要求不符,投保人应当及时向保险人提出异议。
五、明确保险起止日期保险法规定,保险合同应当明确保险的起止日期,即保险责任的生效和终止时间。
保险起止日期的确认对于保险合同的有效性和生效性具有重要意义。
保险合同生效后,保险人对在合同有效期内发生的风险负有赔偿责任。
最后,保险法在确定保单生效方面还规定了一些特殊的情况和程序。
例如,对于未成年人,必须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和签字或者盖章,保单才能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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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
这是一宗近年在保险界影响很大的案例:
2001年10月5日,谢某向信诚人寿保险有限公司申请投保人寿险100万元,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200万元,并填写了投保书。
10月6日信诚人寿向谢某提交了一份盖有其总经理李源祥印章的《信诚运筹建议书》。
谢某按照信诚人寿的要求及建议书的规定,缴纳了首期保险费11944远。
信诚人寿审核谢某的投保资料时发现,谢某投保投保高达300万元的保险金额,却没有提供相应的财务状况证明。
为防范道德风险,保险公司一般对高保额保单要求投保人(被保险人)提供财务状况证明。
因此,10月10日信诚人寿向谢某发出照会通知书,要求谢某10日内补充提供有关财务状况的证明,并按核保程序要求尽兴身体检查,否则视为取消投保申请,将向其退回预交保费。
10月17日,谢某到信诚人寿公司进行了身体检查,但仍未提交财务状况证明。
10月18日凌晨谢某在其女友家中被其女友的前男友刺杀致死。
10月18日上午8时,信诚人寿接到医院的体检结果,因谢某身体问题,需要增加保险费才能承保。
信诚人寿再次发出书面照会,通知谢某需增加保险费,提交财务证明,才能承保,请谢某决定是否接受以新的保费条件投保。
谢某家人称谢某已经出国,无法联络。
2001年11月13日谢母向信诚人寿方面告知保险事故并提出索赔申请。
2002年1月14日,信诚人寿经调查后在理赔答复中称,根据主合同,同意赔付主合同保险金100万元;同时信诚人寿认为事故发生时其尚未同意承保(未开出保险单),故拒绝赔偿附加合同的保险金200万元。
2002年1月15日谢母拿到信诚人寿声称按照“通融赔付”支付的100万元。
[法院判决]
2002年7月16日谢母将信诚人寿诉至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信诚人寿支付“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保险金200万元,以及延迟理赔上述金额所致的利息。
2003年5月20日,天河法院对这宗国内最大的寿险理赔案件作出一审判决:保险人信诚人寿应该在按照主合同赔付100万元之后再追加赔付附加合同的200万元。
一审法院认为:由于谢某与信诚人寿的代理人共同签署了投保书,投保人谢某和信诚人寿的权利义务在上面列得清清楚楚,双方对此也达成了一致意见;加上谢某次日又缴付了首期保险费,也就是说,作为投保人在保险合同成立后应负的主要义务,谢某已经履行。
因此,法院认为这份保险合同及其附加合同已成立、有效,谢某、信诚人寿均应按约定履行。
关于涉及赔付金额达200万元之巨的“信诚附加长期意外伤害保险条款”,法院认为,因为这是信诚人寿在所有投保人投保前就预先制定好的、将重复使用于不特定投保人的格式合同条款,条款中“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没有约定信诚将在何时同意承保、用什么方式承保,表述不清,实属不明确,依法应作有利于投保人谢某的解释。
[法律评论]
一、关于保险合同的成立与保险合同的生效
根据民商事法学理论的一般原理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合同的成立与合同的生效本是两个不同而由关系密切的两个法律概念,但对由此引起的法律效果在实践中有时却分歧很大,本案就是一例。
“合同成立”是合同当事人对合同标的、数量、价款或者报酬等主要内容协商一致。
一般说,当事人协商一致的过程,也就是不断邀约、邀约、再邀约,最后承诺的过程。
合同成立的临界点就是承诺生效。
承诺一旦生效,当事人就合同的主要内容协商一致,合同就成立了。
此即《合同法》第25条规定的“承诺生效时合同成立”。
合同成立的标志是合同订立的过程完结,合同客观上已经存在。
“合同生效”是指合同发生法律效力,即具有法律拘束力,合同当事人的行为受其约束。
对于绝大多数合同而言,合同在成立的同时就生效了,但如下三种情况除外:(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办理批准、登记等手续生效的,依照该等规定;(2)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合同生效的条件;(3)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生效的期限。
合同生效以合同获得法律上的约束力为标志。
实践中,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考察当事人意思表示是否一致,即判断哪些意思表示是邀约或反邀约,什么意思表示构成承诺,承诺是否生效。
判断合同是否成立,主要是从合同订立的过程考察,判断已经成立的合同是否生效,主要是从是否符合法律要件的角度来考察。
但是在司法实践中,一些比较普遍的做法是:将合同成立与合同生效的界限及条不加区分,较多地考虑合同是否生效,而不去考察合同是否业已成立的事实。
本案一审
就明显地带着这样的倾向。
那么,上述案件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并生效了呢?诉讼中原告方主张,本案保险合同已经我们认为,判断本案保险合同是否成立和生效的标准是——保险公司是否作出了同意承保的承诺,即承诺是否生效。
首先,本合同并没有关于“合同生效”中述及的3种除外情况,即本合同属于成立并同时生效的合同。
至于该合同条款“保险责任自投保人缴纳首期保险费且本公司同意承保后开始”的约定,从其约定的性质上说,并不构成合同法第45条规定的“附生效条件”。
因为“同意承保”本身就是构成承诺的核心组成部分;第二,该约定本身在语言逻辑上是错误的,前后两个条件并非递进关系,后半句基本上是废话;第三该约定的有效语言信息旨在约定承担保险责任起始时间;第四,本案的关键是保险公司是否对投保人的邀约是否作出承诺,即是否已经“同意承保”。
什么是“同意承保”?是对投保书的确认?是签发保险单?还是其他?合同条款没有约定。
由于合同条款对“同意承保”的标准没有约定,只能根据一般法理来理解和解释(同时还得作出有利于投保人的解释)。
根据对案件事实的描述,投保人签署投保书,构成对保险合同的邀约,如果保险人(包括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对投保书有有效确认(注:是否有效确认,不详),即构成保险人的承诺(但如果是保险经纪人,则应是另外一回事,因为保险经纪人并非当然是保险人的代理人,更多情况下是投保人的代言人,其签署投保书的行为性质当另论)。
此时保险合同已经完成了邀约和承诺的过程,保险合同已经成立并生效。
至于投保人的首期缴费行为,则应理解为投保人履行保险合同约定的义务的行为。
如果保险公司的代理人并没有对投保书进行有效签署,盖有保险公司总经理《运筹建议书》中也没有作出明确的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则10月10日保险公司的照会通知书和10月18日再次书面照会,就构成保险公司对投保人新的邀约,投保人没有作出有效承诺的,则本案保险合同不应当认定为成立。
如果《运筹建议书》中已经作出明确的同意承保的意思表示,亦应当认定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而10月10日及10月18日的照会,应当理解为保险公司对投保人主张变更保险合同的新的邀约。
至于本案保险公司安排的体检,与认定保险合同成立与生效没有直接的关系。
二、关于本案保险公司是否应当承担保险责任的问题
在保险合同中,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保险合同的生效,与保险人开始承担保险责任并不是一回事,这一点最容易发生误解。
由于保险合同是对在约定的期间内发生的保险事故承担保险责任,保险合同生效了也并不一定标志着保险公司对发生的保险事故一定要承担保险责任,因此,保险合同对保险责任期间的约定就非常重要。
如果保险事故的发生并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期间,即使保险合同成立并生效,保险公司也无须承担保险责任。
上文述及的本案条款约定,实际上是对
保险责任期间始点的约定。
实践中,保险从业人员多有认为,保险合同生效时间是保险单载明的保险责任开始时间,因此我们经常可以看见保险条款的约定与保险单所载内容相矛盾的现象,其实这是一种误解。
(如保险条款约定投保人缴纳保险费后合同生效,而在保险单上载明的起保日期却是某一固定日期,从法律的角度理解,保险单所载起保日期已经修改并抛弃了保险合同条款约定的合同生效条件)。
保险合同生效时间与保险责任开始时间是两回事,只要投保人与保险人对合同条件协商一致,且合同中没有附延缓生效的条件或期限,即使保险责任期间没有开始,保险合同也是处于生效或有效状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