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环保政策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3.02•【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施行日期】2018.03.0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影响评价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18号关于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审查结果(2018年第三批)的公告根据《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管理办法》(环境保护部令第36号)及相关文件的规定,我部对申请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资质(以下简称资质)的相关机构资质条件进行了审查,并对部分环境影响评价机构资质进行了重新核定。
现将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2018年第三批)公告如下:一、批准福建瑞科工程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乙级资质。
二、批准吉林省中实环保工程开发有限公司资质延续。
三、批准中国石油集团东北炼化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
四、批准山西省化工设计院等3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机构名称变更。
五、批准巢湖中环环境科学研究有限公司等7家机构资质证书中的住所变更或法定代表人变更。
六、对山西省化工设计院予以缩减评价范围,注销江西诚达工程咨询监理有限公司等3家机构资质。
七、不予批准河北圣洁环境生物科技工程有限公司评价范围调整、资质晋级。
八、不予批准南京普信环保股份有限公司名称变更,并注销资质。
审查和重新核定结果的具体情况详见附件。
第一项至第五项中的机构以及第六项中缩减评价范围的机构请于60日内携带单位证明,到我部行政审批大厅领取资质证书,其中除第一项外的机构应在领取资质证书时携带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
第六项中注销资质的机构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请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10日内将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交(寄)回我部行政审批大厅。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第二项至第六项以及第八项中的机构原资质证书正、副本原件同时作废。
上述机构不服本公告决定的,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0日内向我部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本公告发布之日起6个月内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 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 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 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word格式.. 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 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 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 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4.二、行业导则)HJ 2.2-2018《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1.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月13)(2019年 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日起实施)13月2019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年);《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6. 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HJ25.5-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三、国家标准)《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1.GB3552-2018)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2.)GB36600-2018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土壤环境质量)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3.四、行业标准2018)(HJ 2302—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2.);HJ2304-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943-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 178-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石灰石/石灰)《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HJ 2056-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HJ942-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淀粉工业》(HJ860.2-201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8.)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HJ864.2-2018工业》()HJ971-2018汽车制造业》(《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0.)HJ 978-2018 水处理(试行)》(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准则》(HJ88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HJ888-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14.);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2-2018 石油炼制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HJ983-2018 有色金属冶炼》(《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4-2018 化肥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HJ 996.1-2018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 《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HJ 946-2018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16.);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8.1-2018-氮肥》(化肥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985-2018 电镀工业》(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986-2018 农副食品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987-2018 农药制造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988-2018 平板玻璃工业》(《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HJ989-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8.)—2018《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19.五、地方标准)—2018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0183161—)2018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2018DB37/2374—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DB37/2373—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2018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部分: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2018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2018部分:小清河流域》(第3DB 37/ 3416.3《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8.)2018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DB 37/ 3416.52018部分:半岛流域》(第《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10. 5)DB37/T3394-2018《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2.2018)(DB37/T2374—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号)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号)[2018]17 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号)9 2018年第告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号)[2018]6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7.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号)第9 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号)[2018]85政法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办环评函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2018]1038环评[2018]31号)号)《12.号)4《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13.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号)48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号)[2018]1129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号)124发〔2018〕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号)2第〔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号)119号)(济环字[2018]166《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19.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号)〕24 环发〔2018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号)[2018]88七、污染治理规划《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1.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号)[2018]793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号)[2018]100大气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号)《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5.[2018]143号)[2018]179《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6.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号1362018〕的通知》工信部节〔八、部长信箱回复是否征税的回复VOCs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2.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3.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4.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对请教GB366006.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7.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8.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9.问题的回复GB309710.执行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1.GB5468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2.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3.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4.咨询的回复”砖瓦制造条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6.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7.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8.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19.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0.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1.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2.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3.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4.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5.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6.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7.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8.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29.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0.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1.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2.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45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4.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5.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关于大气法第7236.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7.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8.疑问的回复'[2018]22关于‘环土壤号39.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0.修改单疑问的回复3095关于41.工业企业的回复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42.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3.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4.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5.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6.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47.九、其他管理要求号)[2018]46《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1.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号)年第7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号)年第8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号)48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号)[2018]6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7.号)[2018]9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2环境保护部2018年10.号)《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11.号)[2018]5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号)[2018]266知》(环办土壤函号)第3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号)第2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号)[2018]54《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18.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号)[2018]102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号)[2018]28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号)第582018年的公告》(公告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号)70 第《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号)76 年第号)66第年本)》(公告20182018年《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8.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号)29年第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号)26年第2018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号)〕232018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我国环境保护十大政策
我国环境保护十大政策我国环境保护是全球范围内备受关注的话题,对于中国这样一个人口及经济总量庞大的国家来说,环境保护是一项重中之重的任务。
为了控制环境破坏,各级政府制定了一系列的环境保护法规和政策。
下面列举了我国环境保护的十大政策。
一、坚决打好蓝天保卫战。
2018年,国务院决定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为期3年的大气污染治理攻坚行动,重点打好蓝天保卫战,优化产业结构、能源结构和交通结构,提高环保技术水平,持续改善空气质量。
二、加大水污染防治力度。
强制实施排污许可证制度,对排放超过国家规定的严格限值的企业限期改造或关停,逐步改善水质环境。
三、推行“最严”土壤环境保护。
制定土壤污染防治法,防止土壤污染对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态环境的影响,重点治理工矿企业、电镀行业、化工园区等存在土壤污染风险的区域。
四、大力推进生态文明建设。
加大森林、草原等重点生态系统保护力度,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制度,设立退耕还林还草奖励政策,鼓励生态产业发展。
五、推动绿色发展。
颁布《绿色金融指南》和《绿色债券管理办法》,支持绿色低碳、循环经济、节能环保等新产业的发展,推进节能减排,优化能源结构。
六、加大对非法捕捞行为的打击力度。
加强对渔船装备的监管,加大对非法捕捞、盗捕、盗用水产品、使用禁捕工具等行为的处罚和惩治力度。
七、提高环保投入水平。
国家大力支持环保部门开展各项工作,提高环保投入强度和覆盖范围,深入推进环保治理。
八、鼓励社会参与环境保护。
依法鼓励社会组织、公民、企业等各方参与环境保护,加强环境信息公开和环境监督,形成全民环保的良好氛围。
九、推广绿色消费理念。
提倡绿色、循环、低碳的生活方式和消费习惯,深入推进垃圾分类和垃圾减量,大力推广生态环保产品。
十、加强环境监管和执法。
坚持严格执法和从严治理,打击各种违法行为,保证环境监管的制度执行力和规范性,改善人民群众的生态环境。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
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环境保护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5•【文号】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施行日期】2018.01.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大气污染防治正文环境保护部公告2018年第9号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打赢蓝天保卫战”“提高污染排放标准”的要求,切实加大京津冀及周边地区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力度,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决定在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一、执行地区执行地区为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行政区域。
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包括北京市,天津市,河北省石家庄、唐山、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邯郸市,山西省太原、阳泉、长治、晋城市,山东省济南、淄博、济宁、德州、聊城、滨州、菏泽市,河南省郑州、开封、安阳、鹤壁、新乡、焦作、濮阳市(以下简称“2+26”城市,含河北雄安新区、辛集市、定州市,河南巩义市、兰考县、滑县、长垣县、郑州航空港区)。
二、执行行业与时间(一)新建项目。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自2018年3月1日起,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
2.对于目前国家排放标准中未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待相应排放标准制修订或修改后,新受理环评的建设项目执行相应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执行时间与排放标准实施时间或标准修改单发布时间同步。
3.地方有更严格排放控制要求的,按地方要求执行。
(二)现有企业。
1.对于国家排放标准中已规定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行业以及锅炉,执行要求如下:火电、钢铁、石化、化工、有色(不含氧化铝)、水泥行业现有企业以及在用锅炉,自2018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炼焦化学工业现有企业,自2019年10月1日起,执行二氧化硫、氮氧化物、颗粒物和挥发性有机物特别排放限值。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于2016年12月25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1月1日起施行。
《环保税法》全文5章28条,分别为总则、计税依据和应纳税额、税收减免、征收管理和附则。
制定环境保护税法的重要原则是实现收费与征税制度的平稳转换,根据现行排污费项目设置税目,将现行排污费征收标准作为环保税的税额下限。
还要给地方一些授权规定,根据环境治理的需要,在授权范围内确定具体的税额,环境保护税和其它税收不一样,企业履行环保责任,减少污染物排放了,就可以少缴税。
排污费和环保税不同点主要是:增加了企业减排的税收减免档次。
现行排污费制度只规定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五十的,减半征收环境保护税。
立法过程中有意见提出,应当根据减排的幅度确立更多档次的税收减免。
为鼓励企业减少污染物排放,参考实践中一些地方的做法,环境保护税法增设了一档减排税收减免,即:纳税人排放应税大气污染物或者水污染物的浓度值低于规定标准百分之三十的,减按百分之七十五征收环境保护税。
现行的排污费实行中央和地方1:9分成,环境保护费改税后,考虑到地方政府承担主要污染治理责任,为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拟将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中央就不再参与分成了。
按照预算法规定,税收收入应该纳入一般的公共预算管理,统筹用于保障和改善民生,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维护国家安全等方面,一般不与支出挂钩。
虽然环境保护税不采取专款专用的方式,但是不会降低污染防治和环境保护方面的投入力度。
原来由排污费安排的支出纳入同级财政预算,按照力度不减的原则予以充分保障。
税务总局和环境保护部签署备忘录建立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为切实做好环境保护税征收管理工作,日前国家税务总局、环境保护部正式签署《环境保护税征管协作机制备忘录》,进一步强化部门合作,明确职责分工,为环境保护税的顺利开征迈出了坚实的一步。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精品文档.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
汇总 | 2018年发布环保法律法规、标准汇总一、法律1.《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壤污染防治法》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修正)》3.《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修正)》4.《山东省环境保护条例》二、行业导则1.《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大气环境》(HJ2.2-2018)2.《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HJ964-2018)(2019年7月1日起实施)3.《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地表水环境》(HJ 2.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4.《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城市轨道交通》(HJ 453-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5.《建设项目环境风险评价技术导则》(HJ 169-2018)(2019年3月1日起实施)6. 《国家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1-2018);《国家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945.2-2018)7.《污染地块风险管控与土壤修复效果评估技术导则(试行)》(HJ25.5-2018)三、国家标准1.《船舶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GB3552-2018)2.《土壤环境质量农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 15618-2018)《土壤环境质量建设用地土壤污染风险管控标准(试行)》(GB36600-2018)3.《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 3095-2012)修改单四、行业标准1.《制浆造纸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 2302—2018)2.《制糖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3-2018);《陶瓷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4-2018);《玻璃制造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5-2018);《炼焦化学工业污染防治可行技术指南》(HJ2306-2018)3.《黄金行业氰渣污染控制技术规范》(HJ943-2018)4.《烟气循环流化床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8-2018)《石灰石/石灰-石膏湿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179-2018)《氨法烟气脱硫工程通用技术规范》(HJ 2001-2018)5.《铜镍钴采选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6-2018)《铅冶炼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7-2018)《印制电路板废水治理工程技术规范》(HJ 2058-2018)6.《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总则》(HJ942-2018)7.《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屠宰及肉类加工工业》(HJ860.3-2018)8.《排污许可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860.2-2018)9、《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电池工业》(HJ967-2018)《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磷肥、钾肥、复混肥料、有机肥料和微生物肥料工业》(HJ864.2-2018)10.《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汽车制造业》(HJ971-2018)11.《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水处理(试行)》(HJ 978-2018)12.《排污单位环境管理台账及排污许可证执行报告技术规范总则(试行)》(HJ944-2018)13.《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准则》(HJ88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钢铁工业》(HJ88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水泥工业》(HJ886-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浆造纸》(HJ887-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火电》(HJ888-2018)14.《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制造》(HJ98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炼焦化学工业》(HJ98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石油炼制工业》(HJ98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冶炼》(HJ98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电镀》(HJ984-2018)15.《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纺织印染工业》(HJ 990-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锅炉》(HJ 99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药工业》(HJ 992-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 993-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化肥工业》(HJ 994-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制革工业》(HJ 995-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制糖工业》(HJ 996.1-2018);《污染源源强核算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工业—淀粉工业》(HJ 996.2-2018);16. 《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制革及毛皮加工工业》(HJ 94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石油化学工业》(HJ 94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化肥工业-氮肥》(HJ 948.1-2018)17.《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电镀工业》(HJ985-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副食品加工业》(HJ986-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农药制造工业》(HJ987-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平板玻璃工业》(HJ988-2018);《排污单位自行监测技术指南有色金属工业》(HJ989-2018);18.《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技术规范》(HJ 338-2018)19.《民用建筑环境空气颗粒物(PM2.5)渗透系数调查技术规范》(HJ 949—2018)五、地方标准1.《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6部分:有机化工行业》(DB37/2801.6—2018)2.《有机化工企业污水处理厂(站)挥发性有机物及恶臭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 3161—2018)3.《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标准第5部分:表面涂装行业》(DB37/2801.5—2018)4.《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4—2018)5.《建材工业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DB37/2373—2018)6.《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1部分:南四湖东平湖流域》(DB37/3416.1—2018)7.《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2部分:沂沭河流域》(DB37/3416.2—2018)8.《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3部分:小清河流域》(DB 37/ 3416.3—2018)9.《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4部分:海河流域》(DB 37/ 3416.4—2018)10.《流域水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第5部分:半岛流域》(DB 37/ 3416.5—2018)11.《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技术指南》(DB37/T3394-2018)12.《人工湿地水质净化工程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规范》(DB37/T3393-2018)13.《铅酸蓄电池全生命周期污染防治技术规范》(DB37/T2374—2018)六、环评相关文件规定1.《关于印发机场、港口、水利(河湖整治与防洪除涝工程)三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2号)2. 《关于印发城市轨道交通、水利(灌区工程)两个行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原则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7号)3.《关于京津冀大气污染传输通道城市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9号)4.《关于印发制浆造纸等十四个行业建设项目重大变动清单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6号)5.《关于建设项目“未批先建”违法行为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环政法函[2018]31号)6.《关于加强“未批先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18号)7.《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8.《关于修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分类管理名录>部分内容的决定》(部令第1号)9.《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技术指南污染影响类》(公告2018年第9号)10. 《关于生态环境执法中建设项目“总投资额”认定问题的指导意见(试行)》(环政法[2018]85号)11.《关于做好畜禽规模养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管理工作的通知》(环办环评[2018]31号)12.《关于生活垃圾焚烧发电生产废水排放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038号)13.《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部令4号)14.《关于发布<环境影响评价公众参与办法>配套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48号)15.《关于市政工程污泥干化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类别问题的复函》(环办环评函[2018]1129号)16.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建设项目涉及生态保护红线有关事项的通知》(鲁环发〔2018〕124号)17. 《山东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废止部分环境影响评价管理文件的公告》(公告2018第〔2〕号)18.《关于铝用炭素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的复函》(鲁环办科技函〔2018〕119号)19.《关于深化市级审批服务优化营商环境的12条工作措施》(济环字[2018]166号)20.《关于明确全市重点行业执行大气污染物特别排放限值有关执行要求的通知》(淄环发〔2018〕24 号)21. 《淄博市市级审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建设项目目录(2018年本)》(淄环发[2018]88号)七、污染治理规划1.《国务院关于印发打赢蓝天保卫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2.《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监督检查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环办监测函[2018]793号)3.《京津冀及周边地区2018-2019年秋冬季大气污染综合治理攻坚行动方案》(环大气[2018]100号)4.《关于印发2018-2019年蓝天保卫战重点区域强化督查方案>》(环环监[2018]48号)5.《农业农村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土壤[2018]143号)6.《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计划》(环大气[2018]179号)7. 《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坚决打好工业和通信业污染防治攻坚战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工信部节〔2018〕136号八、部长信箱回复1. 关于挥发性有机物VOCs是否征税的回复2.关于环保税征收疑问的答复3.关于针对超标的情形,企业要求复测如何处理的回复4.关于挥发性有机物监测方案的回复6.对请教GB36600在环评中适用问题的回复7.关于《无机化学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8.关于固定污染源颗粒物实际监测过程中遇到问题的回复意见9.关于《生活垃圾焚烧污染控制标准》疑问的回复10.执行GB3097问题的回复11.GB5468是否适用于低浓度颗粒物检测的回复12.关于搬迁项目环评类别咨询的回复13.关于项目是否涉及环境敏感区咨询的回复14.关于咨询改装车的项目性质的回复15.关于《环评分类名录》第51条"砖瓦制造”咨询的回复16.关于《锅炉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咨询回复17.关于水源地问题疑问的回复18.关于《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的回复19.关于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是否可以存在规模化养殖场的回复20.关于含焙烧的石墨碳素制品疑惑的回复21.关于明确通信基站与住宅等建筑距离建议的回复22.关于危险废物烟气净化系统湿法静电除尘器请示的回复23.关于布商标印刷所属国民经济行业类别判定咨询的回复24.废油、废电池仓储项目环评项目类别审批咨询的回复25.关于废旧塑料回收破碎清洗环评类别疑惑的回复26.关于连铸机技改应该执行何种环评手续的回复27.关于晾晒池工艺的一些问题的回复28.关于废气监测中测定下限及检出限折算问题的回复29.关于无组织排放颗粒物使用何种检测方法的回复30.关于不符合园区产业定位的项目是否可以批的回复31.关于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划分有关问题的咨询32.关于合成树脂排放标准中废气排放量疑问的回复33.关于农田土壤监测45项因子评价标准怎么选的回复34.关于非重点排污单位安装在线监测设备疑问的回复35.关于环评事中事后监管涉及排污许可证问题的回复36.关于大气法第72条的适用情况的回复37.关于《条例》中法定规划如何理解的回复38.关于咨询土壤导则里两个问题的回复39.关于‘环土壤[2018]22号’疑问的回复40.关于新建加工硫酸铵颗粒肥项目是否必须进园入区的回复41.关于3095修改单疑问的回复42.关于无工业园区就不能新建涉VOCs工业企业的回复43.关于间接冷却水、锅炉排污水排放问题44.请教土壤中六价铬的测定方法的回复45.关于陶瓷工业污染物排放标准咨询的回复46.关于进口货物是否是固体废物的再次鉴定咨询的回复47.恳请确认油气田开发项目废水排放去向和标准的回复九、其他管理要求1.《生态环境损害鉴定评估技术指南土壤与地下水》(环办法规[2018]46号)2.《企业拆除活动污染防治技术规定(试行)》(公告78号)3.《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固体废物处理处置、环境噪声与振动控制领域)》(公告2018年第5号)4.《饮料酒制造业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7号)5.《船舶水污染防治技术政策》(公告2018年第8号)6.《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48号)7.《关于提供环境保护综合名录(2017年版)的函》(环办政法函[2018]67号)8.《行政区域突发环境事件风险评估推荐方法》(环办应急[2018]9号)9.《企业事业单位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评审工作指南(试行)》(环办应急[2018]8号)10. 环境保护部2018年2月例行新闻发布会实录11.《生活垃圾焚烧发电建设项目环境准入条件(试行)》(环办环评[2018]20号)12.《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环办科技[2018]5号)13.《关于坚决遏制固体废物非法转移和倾倒进一步加强危险废物全过程监管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266号)14.《工矿用地土壤环境管理办法(试行)》(部令第3号)15.《关于废止有关排污收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决定)(部令第2号)16.生态环境部土壤环境管理司有关负责人就《关于加强涉重金属行业污染防控的意见》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7.生态环境部有关负责人就《清洁生产审核评估与验收指南》有关问题答记者问18.《环境损害司法鉴定机构登记评审细则》(司发通[2018]54号)19.《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信息采集工作手册(试行)》(环办土壤函[2018]884号)20.《关于排污申报有关问题的复函》(环环监函[2018]102号)21.《关于进一步强化生态环境保护监管执法的意见》(环办环监[2018]28号)22.《河北省严格禁止生态环境保护领域“一刀切”的指导意见》(环办转发函[2018]6号23.《关于印发重点行业企业用地调查系列工作手册的通知》(环办土壤函[2018]1168号)24.《关于增补<中国现有化学物质名录>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58号)25.生态环境部环境影响评价与排放管理司负责人就《环境影响评价技术导则土壤环境(试行)》有关问题答记者问26.《关于发布进口货物的固体废物属性鉴别程序的公告》(公告2018年第70号)27.《国家先进污染防治技术目录(大气污染防治领域)》(2018年)(公告2018年第76号)28.《产业发展与转移指导目录(2018年本)》(公告2018年第66号)29. 《建材工业鼓励推广应用的技术和产品目录(2018-2019年本)》(公告2018年第29号)精品文档. 30.《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评价管理暂行办法》和《国家工业固体废物资源综合利用产品目录》(公告2018年第26号)31.《十二部门关于持续加强稀土行业秩序整顿的通知》(工信部联原〔2018〕265号)32.《关于环境保护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8〕23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沪环保防〔2018〕274号
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正文:----------------------------------------------------------------------------------------------------------------------------------------------------上海市环境保护局关于贯彻落实优先控制化学品风险管控政策和措施的通知沪环保防〔2018〕274号各区环保局,上海自贸区管委会保税区管理局,上海化工区管委会,市环境监察总队;各有关单位:为落实国务院《水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国发〔2015〕17号),原环境保护部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制定并公布了《优先控制化学品名录(第一批)》(公告2017年83号)(以下简称《名录》),要求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采取风险管控措施。
现贯彻意见如下:一、管理目标对列入《名录》的化学品,应当针对其产生环境与健康风险的主要环节,依据相关政策法规,结合经济技术可行性,采取一种或几种风险管控措施,最大限度降低化学品的生产、使用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重大影响。
各级环保部门要依托排污许可证制度实施,强化企业监管;依托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和产业结构调整负面清单,促进优先控制化学品生产、使用企业绿色转型发展;实施清洁生产审核,落实信息公开制度。
二、管控措施(一)纳入排污许可制度管理根据生态环境部《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固定污染源排污许可分类管理名录》和本市有关规定,推进相关行业排污许可证核发和管理工作。
纳入排污许可管理范围的相关排污单位应按规定时限和技术规范申请并取得排污许可证,按照排污许可证规定排放污染物,并落实自行监测、台帐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要求。
市、区两级环保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做好证后监管。
(二)实行限制和鼓励替代措施1.限制使用根据国家有关强制性标准,严格限制在某些产品中的化学品使用。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
生态环境部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生态环境部•【公布日期】2018.08.30•【文号】环规财〔2018〕86号•【施行日期】2018.08.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环境保护综合规定正文关于生态环境领域进一步深化"放管服"改革,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环规财〔2018〕8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环境保护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环境保护局:为进一步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协同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和生态环境高水平保护,不断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美好生活需要和优美生态环境需要,现提出如下指导意见:一、总体要求(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二中、三中全会精神,深入贯彻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深化"放管服"改革部署要求,坚持稳中求进,坚持统筹兼顾,以加快审批制度改革、强化环境监管执法、优化生态环境公共服务为重点,以推进环保产业发展为抓手,以健全生态环境经济政策为保障,深化生态环境领域"放管服"改革,充分释放发展活力,激发有效投资空间,创造公平营商环境,引导稳定市场预期,实现环境效益、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相统一,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提供有力支撑。
(二)基本原则。
坚持问题导向。
以解决影响经济高质量发展突出问题为导向,强化生态环境政策措施对促进产业升级、优化营商环境的正向拉动作用。
坚持改革引领。
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和更好发挥政府引导作用,积极推进生态环境领域简政放权,不断激发市场主体活力和社会创造力。
坚持分类施策。
充分考虑不同地区、不同领域、不同行业的差异性,统筹兼顾,着力体现生态环境政策法规制定的科学性和执行的公平性、严肃性。
2018年国家最新的环保补贴政策
2018年国家最新的环保补贴政策推荐文章2018国家养牛补贴的政策是怎么样热度:国家住房补贴的政策是什么热度:国家住房补贴发放对象是怎么规定热度:国家种植业补贴政策以及标准热度:国家车辆置换补贴政策是怎么样热度:随着环境问题的凸现,国家在全国开始“三废”治理和环保教育,并且还出台环保补贴政策。
以下是店铺为你整理的国家最新的环保补贴政策,希望大家喜欢!国家最新环保补贴政策随着农村的发展和改革,农村的各方面都在发生翻天覆地的变化。
以往,由于农村种地过程中农药、化肥的污染,废气、废水的大量排放,农村垃圾的随意处理,农村的环境越来越差了。
今年,国家也在投钱大力整治农村的环境。
顺应农村环境整治,今年出台了很多政策来改善农户的生活质量和环境,比如今年的“煤改气”、“煤改电”等等政策,不仅有补贴,而且也会让农户的生活越来越方便。
农村煤改气农民可以获得这些补贴:农村天然气的普及越来越广泛,很多家庭都安装了天然气,减少烧煤烧柴带来的污染。
煤改气的家庭,还能获得70%的燃气设备购置补贴,每户的最高补贴金额不超过2700元,北方还有采暖用气补贴,每户不超1200元。
气代煤的入户管线安装还有4000元补贴。
这样算一算,总共补贴金额有7900元。
煤改电可以拿到这些补贴:煤改电方面,设备安装的补贴力度为85%,最高补贴金额7400元。
采暖期给予居民电费补贴0.2元/千瓦时。
农村补贴项目有很多,节能示范、危房改造、美丽乡村建设、移民搬迁等专项资金等等,国家环保补贴的选项范围(一)节能方面。
主要包括: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燃煤锅炉(窑炉)改造、节约和替代石油、绿色照明等重点节能改造项目,重大节能技术和高效节能产品产业化示范项目,重大合同能源管理项目,节能监察、监测等节能能力建设项目,建筑节能(节能建材)示范工程,公共机构节能项目。
(二)节水方面。
主要包括:矿井水利用项目、海水淡化及海水淡化产业化基地建设项目、具有示范意义的高用水行业节水改造项目。
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
2018年1月10日,环保部正式发布了《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管理办法》)。
《管理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作为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控制污染物排放许可制实施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81号),实施排污许可制度的重要基础性文件,《管理办法》明确了排污者责任,强调守法激励、违法惩戒。
为强化落实排污者责任,《管理办法》规定了企业承诺、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信息公开等五项制度。
企业承诺并对申请材料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责是企业取得排污许可证的重要前提,自行监测、台账记录、执行报告制度是排污单位自行判定达标、及时发现运行过程中的环保问题以及核算实际排放量的重要基础,是企业自证守法的主要依据,同时也是环保部门核查企业达标排放、判定企业按证排污的重要检查内容和执法依据。
信息公开制度是强化企业持证依证排污意识,引导舆论监督,形成共同监督氛围的基础和重要手段。
《管理办法》是对《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的延续、深化和完善。
《管理办法》在结构和思路上与环保部已发布的《排污许可证管理暂行规定》(环水体〔2016〕186号)保持一致,内容上进一步细化和强化。
同时根据部门规章的立法权限,结合火电、造纸行业排污许可制实施中的突出问题,对排污许可证申请、核发、执行、监管全过程的相关规定进行完善,并进一步提高可操作性。
《管理办法》是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的主要依据。
《管理办法》规定了排污许可证核发程序,明确排污许可证申请、审核、发放的完整周期以及变更、延续、撤销、注销、遗失补办等各种情形,规范企业需要提供的材料、应当公开的信息,环保部门受理的程序、审核的要求、发证的规定以及可行技术在申请与核发中的应用等内容。
环保部发布《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Policy政策法规提示:2018年1月10日,《排污许可管理办法(试行)》正式发布并开始施行。
06NO.2 2018CHINA PAPER NEWSLETTERSCopyright©博看网 . All Rights Reserved.《管理办法》强调技术支持。
2018最新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目录
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目录一、综合法律法规规章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节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乡镇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业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保护工作的决定国务院关于环境保护若干问题的决定对外经济开放地区环境管理暂行规定二、部门相关法规中国人民解放军环境保护条例交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交通行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铁路环境保护规定冶金工业环境管理若干规定建材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条例电子工业环境保护管理暂行办法化学工业环境保护管理规定轻工业环境保护工作暂行条例电力工业环境保护管理办法中国石油天然气总公司环境保护工作管理办法三、大气污染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汽车排气污染监督管理办法四、水污染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淮河流域水污染防治暂行条例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防治水污染技术政策的规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污染防治管理规定水污染物排放许可证管理暂行办法污水处理设施环境保护监督管理办法五、固体废弃物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废物进口环境保护管理暂行规定关于严格控制从欧共体进口废物的暂行规定进口废物装运前检验管理办法(试行)防治尾矿污染环境管理规定六、噪声污染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七、辐射污染管理放射环境管理办法城市放射性废物管理办法民用核设施安全监督管理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放射防护条例关于我国中、低水平放射性废物处置的环境政策八、环保计划管理环境保护计划管理办法环境统计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基本建设投资管理办法九、环境执法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赔偿法国家赔偿费用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摘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摘录)罚款决定与罚款收缴分离实施办法环境监理工作暂行办法环境监理执法标志管理办法环境监理工作制度(试行)环境监理工作程序(试行)环境监理工作行为规范十、污染事故管理报告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的暂行办法十一、建设项目管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证书管理办法制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收费标准的原则与方法(试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计规定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规定十二、排污收费管理征收排污费暂行办法征收超标排污费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办法关于新颁收费标准有关问题的说明关于加强环境保护补助资金管理的若干规定十三、污染源管理国务院关于结合技术改造防治工业污染的几项规定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关于加强乡镇、街道企业环境管理的规定关于加强乡镇企业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关于维护旅客列车、车站及铁路沿线环境卫生的规定关于省、市、县三级环保部门排污申报登记受理权问题的解释关于加强乡镇煤矿环境保护工作的规定十四、环境监测管理全国环境监测管理条例关于进一步加强环境监测工作的决定国家环境监测网章程(试行)环境监测质量保证管理规定(暂行)环境监测为环境管理服务的若干规定(暂行)工业污染源监测管理办法(暂行)全国环境监测仪器设备管理规定(暂行)环境监测人员合格证制度(暂行)环境监测优质实验室评比制度(暂行)全国机动车尾气排放监测管理制度(暂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监测办法(试行)环境监测报告制度环境监测站开展专业服务收费暂行规定十五、环保经济政策关于资源综合利用项目与新建和扩建工程实行“三同时”的若干规定污染源治理专项基金有偿使用暂行办法十六、化学污染管理化学危险物品安全管理条例化学品首次进口及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规定中国禁止或严格限制的有毒化学品名录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收费标准关于防治铬化合物生产建设中环境污染的若股规定防止含多氯联苯电力装置及其废物污染环境的规定关于在气雾剂行业禁止使用氯氟化碳类物质的通告农药管理条例农药登记规定农药安全使用规定十七、综合整治管理国务院环境保护委员会关于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的决定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定量考核实施办法(暂行)“九五”城市环境综合整治工作定量考核指标实施细则十八、自然保护管理意见或建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植物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水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城市绿化条例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办法风景名胜区管理暂行条例土地复垦规定自然保护区土地管理办法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十九、环保科技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清洁生产促进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进步奖励办法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成果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管理规则补充规定国家环境保护局科技发展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环境工程设计证书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推广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最佳实用技术依托单位管理办法关于积极发展环境保护产业的若干意见关于对环保产品实行认定的决定环境保护产品认定管理暂行办法环境标志产品认证管理办法(试行)中国环境标志产品认证证书和环境标志使用管理规定关于环境科学技术和环保产业若干问题的决定环保产品监督检验机构管理办法有机(天然)食品标志管理章程二十、环保政务管理环境信访办法国家环保局环境信访规则环境保护档案管理办法环境保护工作中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关于全国环境保护管理机构规范化建设的意见国家环保局机关重要行政事务督办暂行办法。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8年1月1日施行)
四川省环境保护条例(2017年9月22日四川省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生态破坏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其他公害、生态保护与建设以及监督管理等活动。
第三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坚持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的原则,推进绿色发展,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相处。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环境质量负责。
县级人民政府应当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和街道办事处环境保护工作职责,配备必要的环境保护工作力量。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在县级人民政府相关行政主管部门的指导下做好本辖区的环境保护工作,加强环境保护法制宣传和隐患排查,发现存在环境问题的,应当及时向环境保护等有关部门报告。
鼓励通过购买基层公共服务、设置环保公益岗位等形式加强环境保护工作。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落实环境保护法定责任,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第五条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知悉环境信息、参与及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有权对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的行为进行举报。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约的生产、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鼓励和引导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在村规民约、居民公约等制度中规定环境保护相关内容。
第六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鼓励环境科学理论和技术研究,支持技术创新,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与利用。
第七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投入纳入本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投入力度。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多元化的环境保护投资融资机制,鼓励引导民间资本和社会资金参与环境保护。
第八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营造环境保护的良好氛围,提高公众的环境保护意识和素质。
2018年环保新政策解读
2018年环保新政策解读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越多环境污染的出现,我国对于环境的保护也越来越看重。
对于一些出现乱排放污水污汽的企业工程,国家也一直在严令禁止,但还是有一些不遵守的企业在违法,让环保不能很好的进行,但从2018年的第一天起,所有排污企业都要更加注意。
因为从2018年开始将实施一系列新政策,下面我将为您带来2018年环保新政策解读。
从2018年1月1日起,下面两项环保新政将在全国范围内推行开来:《环境保护税法》及新版《水污染防治法》。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正式开征首先,我国征收了近40年的排污费在2018年1月1日正式谢幕。
《环境保护税法》作为中国第19个税种,全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将于2018年1月1日正式开征,这是我国政府为解决过去排污费制度存在的执法刚性不足、地方政府干预等问题第一次对污染排放企业征收环保税,该税法将为我国环境保护提供强有力的执法依据。
其次,环境保护税为地方收入。
国务院印发《关于环境保护税收入归属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明确环境保护税了为地方收入。
为促进各地保护和改善环境、增加环境保护投入,国务院决定,环境保护税全部作为地方收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直接向环境排放应税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环境保护税的纳税人,应当依法缴纳环境保护税。
根据中央财经大学的估算,“费改税”后每年环保税的征收规模或达到500亿元。
再者,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之后,在征收主体、分成比例、减税政策、收入用途方面有了变化。
l 征收主体将由征收排污费的环保部门变为征收环保税的税务机关l 分成比例将由过去排污费收入按1:9的比例在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分成变为环保税的收入中央政府不再参与分成,全部归入地方财政l 减税政策除了保留了过去排污费征收对排污主体排放污染物低于国家排放标准50%的,减半征收费用,还附加了“对于排污主体低于国家排放标准30%的污染物,减按75%征收环保税”的条款l 收入用途将由过去的排污费专款专用,而变为增加地方财政的环保税并且未明确说明其使用用途。
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开始实施排污费改为环保税
环境保护税法2018年开始实施排污费改为环保税2018-01-13 16:17:00来源:人民日报今年1月1日起,我国首部“绿色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开始实施,对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和噪声四类污染物,过去由环保部门征收排污费,现在改为由税务部门征收环保税。
这一改变将给企业和社会带来什么影响?环保税具体将怎样征收?征收的准备情况如何?记者对多个地区和企业进行了广泛调查。
倒逼企业转型升级少排污少交税,企业节能减排动力大增地处鲁中的莱芜市莱城区,北部地带是钢铁、化工生产工业区,南部山区则是水泥生产集结地,既是环境治理的重点地区,也是环保税征收的重点地区。
2017年12月底,环保税开征在即,莱芜市地税局莱城分局组织人员到这些重点企业摸底排查,了解企业节能减排情况。
“2016年12月环保税法审议通过时,我们就开始琢磨着怎么加大节能减排力度,争取少缴税。
”在连云水泥有限公司,生产部经理李勇指着一排水泥磨料机组介绍说,一年来公司投入技改资金2000万元,减少了一半排污点。
同时,在现有18个排污点新上了收尘效果更好的18台大布袋除尘器,收尘效率由原来的98%提高到了99.9%。
九羊集团公司是年产值达200亿元的钢铁企业,也是排放大户。
“环保税开征是为倒逼企业转型升级,促进新旧动能转换,这与我们的发展思路是一致的。
”公司董事长许英强说,公司淘汰落后产能100万吨,新增优特钢产能150万吨,同时,环保和节能设备加快上马,确保做到与原排污费相比,少排污少缴税。
“环保税确立了多排多征、少排少征、不排不征和高危多征、低危少征的正向减排激励机制,有利于引导企业加大节能减排力度。
”国家税务总局财产和行为税司司长蔡自力介绍,一方面,环保税针对同一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按照排放量征税,排放越多,征税越多;另一方面,环保税针对不同危害程度的污染因子设置差别化的污染当量值,实现对高危害污染因子多征税。
以大气污染物为例,排放同样数量具有较高危害性的“甲醛”,所要缴纳的环保税是普通“烟尘”的24倍。
环境保护政策与法规2018年8月7日
• (5)环境标准是环境保护法实施的工具和环境保护实施 的依据。 • (6)其他部门法中的环境保护相关法律规范,如民法、 刑法、经济法、劳动法、行政法中,也包含不少与环境 保护相关的法律规范,这些也是环境保护法体系的重要 组成部分。 • (7)我国参加的国际公约,例如:《保护臭氧层维也纳 公约》、《京都议定书》(二氧化碳)、《防止危险废 物越境转移及其处置巴塞尔公约》等。
环境保护的“三大政策”
(1)“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 基本思想:把消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行为实施在经济开发和建设过程之中, 实施全过程控制,从源头解决环境问题。转变“先污染、后治理;先破坏、后修 复”的环境保护道路。 (2)“谁污染、谁治理” 由20世纪70年代初 “污染者负担”的提出引申而来。新形势下,这一政策的 内涵已拓展为“谁污染、谁治理;谁开发、谁保护;谁利用、谁补偿;谁破坏、谁恢复”。 (3)“强化环境管理” 提出:1983年第二次全国环境保护会议。 因为中国在短期内不具备依靠高投入治理污染的条件,中国现有的许多环境 问题是由于管理不善造成的,由此国家提出了强化管理的环境政策。 措施:加强环境立法和执法,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 建立健全环境管理机构; 健全环境管理制度。
2、我国环境保护的单项政策
单项环境政策我国的环境管理的基本思想、方 针和政策的补充和具体化。 主要包括环境保护的产业政策、行业政策、技 术政策、经济政策和能源政策。
产业政策
产业政策指有利于产业结构调整和发展的专项环境政策。
产业政策
环境产业发展政策 环境保护产业渗透于 国民经济的各领域。强调 发展环境治理产业。在可 持续发展战略下,环保产 业将是极具发展潜力的高 新技术产业。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
环境影响评价制度是指对规划和建设项目 实施后可能造成的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预测和 评估,提出预防或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 措施,进行跟踪监测的方法与制度。
2018年1月1日环保税正式实施,环保税计算方法大全!
2018年1月1日环保税正式实施,环保税计算方法大全!一、环保税计算方法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应纳税额=污染当量数X适用税额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的污染当量数=该污染物的排放量/该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应税固体废物的污染当量数=产生量-综合利用量(免征)- 储存量和处置量(不属于直接向环境排放污染物)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固体废物的排放量和噪声的分贝数,按照下列方法和顺序计算:a.纳税人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和监测规范的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污染物自动监测数据计算;b.纳税人未安装使用污染物自动监测设备的,按照监测机构出具的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和监测规范的监测数据计算;c.因排放污染物种类多等原因不具备监测条件的,按照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排污系数、物料衡算方法计算;d.不能按照本条第一项至第三项规定的方法计算的,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规定的抽样测算的方法核定计算。
每一排放口或者没有排放口的应税大气污染物,对前三项污染物征收环境保护税。
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
每一排放口的应税水污染物,按照本法所附《应税污染物和当量值表》,区分第一类水污染物和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污染当量数从大到小排序,对第一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五项征收环境保护税,对其他类水污染物按照前三项征收环境保护税。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根据本地区污染物减排的特殊需要,可以增加同一排放口征收环境保护税的应税污染物项目数,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并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国务院备案。
)1.水污染物税计算案例某企业8月向水体直接排放第一类水污染物总汞、总镉、总铬、总砷、总铅、总银各10千克。
排放第二类水污染物悬浮物(SS)、总有机碳(TOC)、挥发酚、氨氮各10千克。
假设水污染物每污染当量税额按《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最低标准1.4元计算,计算企业8月水污染物应缴纳的环境保护税。
(注:相应污染物的污染当量值分别为:0.0005、0.005、0.04、0.02、0.025、0.02(单位:千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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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环保政策2018年环保政策环境保护是人类可持续发展的根本,只有坚持环保政策,才能够坐到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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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境保护政策环境违法成本不再过低"守法成本高、违法成本低";是我国环境保护过去存在的老大难问题。
2005年,我国松花江污染事件给当地经济社会发展造成巨大损失,却因当时的《水污染防治法》明确对污染企业的处罚上限为100万元,最终相关部门对责任企业开出最大罚单仅为100万元,成为我国环保史上的一大尴尬。
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五十九条规定了按日连续处罚这项全新的制度,此次制定的《环境保护按日连续处罚暂行办法》共5章17条,主要规定了按日计罚的适用条件、实施程序、计罚期限、处罚金额和处罚次数,力求全面破解环境违法成本过低的难题。
按日连续处罚,意味着理论上对环境违法行为的处罚不设上限。
"如果违法排污获得的利益远超违法成本,企业就有花钱‘买’污染的心理。
";全程参与新环保法修订的中国政法大学副教授胡静认为,按日连续处罚能利用经济手段有效惩治企业环境违法行为,"一旦按日计罚,违法行为一日不停止,罚款每天都在增加,企业就要重新算算每天的罚款和收益账了。
";根据办法,排污者受到处罚被责令改正后拒不改正的,环保主管部门可以实施按日连续处罚,适用情形包括环评未批先建、无证排污、超标超量排污、久试不验、规避监管排污等违法排污行为。
查封扣押环保部门可给企业"贴封条";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赋予环保部门查封、扣押的行政强制权,第六十八条对违法实施查封、扣押措施的行为设置了严格的问责条款。
环保部环境监察局行政执法处罚处处长姬钢表示,这也意味着环保部门首次有权给企业"贴封条";。
《实施环境保护查封、扣押暂行办法》共4章23条,对查封扣押的具体对象、适用条件、实施程序作出了明确规定。
其适用情形包括:非法排放、倾倒或者处置危险废物、含重金属污染物等有毒害物质;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核心区非法排放、倾倒、处置污染物;通过暗管、渗井、渗坑、灌注或者篡改、伪造监测数据等逃避监管排污;非法排放、倾倒污水处理厂污泥及化工、印染、电镀、造纸、制革等工业污泥;重大突发环境事件或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后,未按照要求执行停产、停排措施继续违法排污等。
"拿雾霾天气来说,如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启动,要求某企业停产、限产30%,而企业未按要求执行,环保部门就有权查封企业。
";姬钢表示。
限产停产注重经济发展与环保相协调新修订的《环境保护法》第六十条规定了环保部门可以对超标超总量的环境违法行为采取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措施。
"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是新环保法确立的基本原则。
";参与修订环保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的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副教授竺效认为,这个目的决定了环境违法行为执法,需要考虑并尊重企业的基本权益。
竺效举例说,一个化工厂可能有多条生产线,发现其超标排放后,如果停其中一条生产线就能实现达标排放,那么就无需关停全部生产线,"考虑到经济发展,程序设计要留足空间,需要有限产、停产整治、关停等一系列循序渐进的措施。
";据了解,《环境保护限制生产、停产整治暂行办法》共4章18条,主要规定了限制生产、停产整治和停业关闭的适用情形,对调查取证、审批、决定、实施整改、解除、后督察等实施程序进行了规范要求。
信息公开切实保障公众参与权利新环保法为信息公开和公众参与设专章,保障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享有获取环境信息、参与和监督环境保护的权利。
"没有信息公开就没有公众参与,信息公开是公众参与的源头。
";竺效表示,在基本法中把公众参与列入基本原则意义重大,"只要确立了公众参与,其他法规条例就一定要参照执行。
";环保部此次制定的《企业事业单位环境信息公开暂行办法》,重点解决了信息公开范围、内容、方式、监督等四个问题,对信息公开主体和范围、公开方式、建立信用评价制度、强制公开、法律责任、奖励等做出了明确要求。
竺效介绍,新环保法五十五条规定重点排污单位是强制信息公开的主体,《办法》进一步细化了"强制公开主体";,明确应当列入重点排污单位名录的企业事业单位,包括被市级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确定为重点监控的企业事业单位、污染物排放超标超总量、污染物排放可能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等环境敏感区造成较大影响、发生较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因环境污染问题造成重大社会影响等7种情况。
环境保护法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保障公众健康,推进生态文明建设,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各种天然的和经过人工改造的自然因素的总体,包括大气、水、海洋、土地、矿藏、森林、草原、湿地、野生生物、自然遗迹、人文遗迹、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城市和乡村等。
第三条本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管辖的其他海域。
第四条保护环境是国家的基本国策。
国家采取有利于节约和循环利用资源、保护和改善环境、促进人与自然和谐的经济、技术政策和措施,使经济社会发展与环境保护相协调。
第五条环境保护坚持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的原则。
第六条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
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
公民应当增强环境保护意识,采取低碳、节俭的生活方式,自觉履行环境保护义务。
第七条国家支持环境保护科学技术研究、开发和应用,鼓励环境保护产业发展,促进环境保护信息化建设,提高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水平。
第八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大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污染和其他公害的财政投入,提高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九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环境保护宣传和普及工作,鼓励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社会组织、环境保护志愿者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营造保护环境的良好风气。
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应当将环境保护知识纳入学校教育内容,培养学生的环境保护意识。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境保护知识的宣传,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舆论监督。
第十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全国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对本行政区域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军队环境保护部门,依照有关法律的规定对资源保护和污染防治等环境保护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第十一条对保护和改善环境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人民政府给予奖励。
第十二条每年6月5日为环境日。
第二章监督管理第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国家环境保护规划,报国务院批准并公布实施。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国家环境保护规划的要求,编制本行政区域的环境保护规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实施。
环境保护规划的内容应当包括生态保护和污染防治的目标、任务、保障措施等,并与主体功能区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等相衔接。
第十四条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组织制定经济、技术政策,应当充分考虑对环境的影响,听取有关方面和专家的意见。
第十五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国家环境质量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对国家环境质量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环境质量标准的地方环境质量标准。
地方环境质量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国家鼓励开展环境基准研究。
第十六条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环境质量标准和国家经济、技术条件,制定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未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对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中已作规定的项目,可以制定严于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的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
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应当报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国家建立、健全环境监测制度。
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制定监测规范,会同有关部门组织监测网络,统一规划国家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建立监测数据共享机制,加强对环境监测的管理。
有关行业、专业等各类环境质量监测站(点)的设置应当符合法律法规规定和监测规范的要求。
监测机构应当使用符合国家标准的监测设备,遵守监测规范。
监测机构及其负责人对监测数据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十八条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者委托专业机构,对环境状况进行调查、评价,建立环境资源承载能力监测预警机制。
第十九条编制有关开发利用规划,建设对环境有影响的项目,应当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开发利用规划,不得组织实施;未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建设项目,不得开工建设。
第二十条国家建立跨行政区域的重点区域、流域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联合防治协调机制,实行统一规划、统一标准、统一监测、统一的防治措施。
前款规定以外的跨行政区域的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的防治,由上级人民政府协调解决,或者由有关地方人民政府协商解决。
第二十一条国家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鼓励和支持环境保护技术装备、资源综合利用和环境服务等环境保护产业的发展。
第二十二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在污染物排放符合法定要求的基础上,进一步减少污染物排放的,人民政府应当依法采取财政、税收、价格、政府采购等方面的政策和措施予以鼓励和支持。
第二十三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为改善环境,依照有关规定转产、搬迁、关闭的,人民政府应当予以支持。
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及其委托的环境监察机构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有权对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进行现场检查。
被检查者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实施现场检查的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为被检查者保守商业秘密。
第二十五条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排放污染物,造成或者可能造成严重污染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和其他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查封、扣押造成污染物排放的设施、设备。
第二十六条国家实行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环境保护目标完成情况纳入对本级人民政府负有环境保护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负责人和下级人民政府及其负责人的考核内容,作为对其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