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论文-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
论国际商事合同纠纷仲裁处理7篇篇1本协议旨在解决可能出现的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旨在明确双方的责任和权利,确立纠纷解决的仲裁程序,以确保公正、公平、合理解决争议。
一、协议前言双方本着平等互利、友好协商的原则,为保障各自的合法权益,特制定本协议。
在发生国际商事合同纠纷时,双方应首先通过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同意将争议提交仲裁解决。
二、争议范围本协议适用于因国际商事合同而产生的纠纷,包括但不限于合同履行、合同解释、合同履行中的权利与义务分配等争议。
因本协议的履行而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一切争议,均适用本仲裁协议。
三、仲裁机构与地点1. 双方同意将争议提交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仲裁。
2. 仲裁地点设在双方协商确定的地点,若无法协商一致,则仲裁地点设在双方公司注册地的其中之一。
四、仲裁程序1. 双方应在发生争议后三十日内书面通知对方,说明争议的性质、内容和双方协商的结果。
若协商不成,应在通知发出后六十日内共同选定仲裁机构并确定仲裁地点。
2. 仲裁庭由三名仲裁员组成,双方各选一名仲裁员,第三名仲裁员由双方共同选定或委托仲裁机构指定。
仲裁员的决定具有决定性。
3. 仲裁程序应遵循仲裁机构的规则进行,同时应充分考虑双方的意见和证据。
仲裁过程中,双方应充分合作,提供必要的文件和证据。
4. 仲裁裁决是终局的,对双方均有约束力。
双方应遵守和执行仲裁裁决。
五、法律适用仲裁庭在审理案件时,应适用合同双方国家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国际条约和惯例。
在法律法规不明确或存在冲突的情况下,仲裁庭应根据公平、公正原则进行判断。
六、裁决的执行仲裁裁决生效后,如一方未自动履行,另一方有权根据裁决书向有管辖权的法院申请执行。
法院在受理执行申请后,应依法执行仲裁裁决。
七、保密义务双方同意,在仲裁过程中及仲裁结束后,对涉及争议的事项、证据及仲裁过程等信息予以保密,不得向第三方泄露。
如因一方泄露信息导致另一方受损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八、其他条款1. 本协议自双方签字(盖章)之日起生效。
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中的违约救济
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中的违约救济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该结构包括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三方。
在这种交易中,出口商将货物卖给进口商,并要求进口商开出保兑的信用证,进口商凭借信用证向银行融资,进口商和银行之间签署了信用证交易委托协议。
在这种情况下,如果出口商无法收到款项,就可以向银行索赔。
但如果出口商、进口商或银行中的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该如何处理呢?本文将探讨在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中的违约救济问题。
一、出口商违约情况下的违约救济1. 违约责任:在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中,如果出口商无法按照合同要求将货物交付给进口商,或者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就构成了出口商的违约行为。
出口商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且应当进行赔偿。
2. 违约救济:如果出口商无法履行合同义务,进口商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向出口商追索赔偿金,并要求出口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进口商还可以向银行提出索赔,要求银行根据信用证交易委托协议进行追偿。
出口商应当根据合同约定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赔偿。
四、违约救济的案例分析在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中,违约救济的案例实际情况如何呢?以下是一个案例分析:某出口商与某进口商签订了一个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合同,进口商开出了保兑的信用证,出口商按照合同要求向进口商交付了货物。
进口商未能按照信用证的要求向银行提取融资,导致出口商无法收到货款。
出口商向银行提出了索赔,要求银行按照信用证交易委托协议进行追偿。
出口商向进口商提出了追索赔偿金的要求,要求进口商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最终,银行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了赔偿,进口商也承担了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进行了赔偿。
企业三方保兑仓交易是一种常见的国际贸易结算方式,在这种交易中,如果出口商、进口商或银行中的任何一方出现违约的情况,就需要进行相应的违约救济。
出口商、进口商和银行应当根据合同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防范违约风险,确保交易安全顺利进行。
在实际交易中,各方应该加强交流合作,建立互信关系,以便在出现问题时能够及时解决并得到违约救济。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我跟你们说啊,这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我一开始真的是一头雾水。
我就像在黑暗里摸索的人,完全找不到方向。
我最早的时候,就只知道要是有人不按照合同来,这肯定就是违约了。
比如说我碰到这么个事儿,我和一个国外的供应商签了合同,要按照某个规格和数量来提供货物。
结果呢,他给的货物数量不对,这明摆着就是违约了嘛。
当时我就想,这可咋整呢?我以为就直接找他让他补上数量就得了。
我就这么和他说了,可是人家根本不理我这一套啊。
后来我才知道,这在国际商法里可没这么简单。
对于违约的判定其实很复杂。
像那种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没履行合同,这可能就不能完全算人家违约。
比如说要是遇上了自然灾害啊,地震啥的,这影响了货物的供应,虽然没按照合同走,但是有特殊情况。
那说到救济方法呢,可不止一种。
有一种叫损害赔偿。
这就好比你打破了别人的花瓶,你得给人家赔偿损失一样。
可是这个赔偿金额怎么算就有讲究了。
我有个朋友,他也在类似的合同纠纷里,他按照自己算出来的损失要求赔偿,结果对方不认啊。
因为他没有算进一些比较合理的费用,像是他本来能从这批货物赚的钱的预期利润啥的。
所以确定损害赔偿金额就得把很多潜在的损失都考虑进去。
还有一种救济方法是实际履行。
我就试过,让违约方按合同原本的要求去做。
但是这个对于外国企业来说就有点难了。
一方面法律执行起来可能比较困难,不像在我们国内,强制执行比较好操作。
另一方面呢,有些时候从成本考虑,就算对方同意实际履行,可能要花费很多额外的人力物力,反而划不来。
另外就是解除合同。
我之前犹豫了很久不敢解除合同,总觉得这是下下策。
因为一旦解除合同,之前在这个合同上投入的各种资源就可能打了水漂。
但是有些时候啊,如果对方的违约行为非常严重,影响到了合同的根本目的,解除合同可能就是最明智的办法了。
我有一次就是遇到这样的情况,对方提供的货物质量很差劲,完全没法用。
我考虑了好久,最后还是决定解除合同,结果发现虽然前期有些损失,但是避免了后面可能更大的损失呢。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关于国际商法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的那些事儿》嘿,大家好呀!今天我们来聊聊国际商法合同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听起来是不是感觉很高大上,很遥远?别急,让我用接地气的方式给你讲讲这里面的门道。
想象一下,你和一个国外的小伙伴签订了一份合同,就好比你们约好了一起搭积木,你负责找积木,他负责搭。
结果呢,到了该找积木的时候,你却放鸽子了,这就是违约啦!这时候对方可就傻眼了,心想:“这咋搞呀,我这积木还怎么搭呀!”那对方能咋办呢?嘿嘿,这就有各种救济方法啦!比如说,可以要求你赔偿损失呀。
就好像你放鸽子让人家搭不成积木,那你就得赔偿人家买积木的钱,或者是浪费的时间成本啥的。
这就好比你不小心在人家门口摔碎了个花瓶,那你自然得赔人家一个花瓶钱嘛,道理很简单。
还有一种救济方法是要求你继续履行合同。
就是说,你放鸽子了不行,得赶紧去把积木找来,还得照样和人家搭积木。
这就像是你答应了给朋友带好吃的,结果忘记了,那朋友肯定得让你赶紧去买呀,不能就这么算了。
有时候呢,对方可能一气之下,直接说:“哼,我不跟你玩儿了!”这就是解除合同啦。
就像你和小伙伴搭积木,他一生气,把积木一扔,说:“不玩了!”这时候你可能懵了,但没办法,谁让你违约在先呢。
说起来这违约啊,就像是一场闹剧,有时候是因为不小心,有时候是因为任性,但不管怎么样,出来混总是要还的。
所以呀,我们在签订国际商法合同的时候,可得长点心,别轻易违约。
不然呀,那麻烦可就大了,就像捅了马蜂窝一样。
而且哦,咱们在处理这些违约问题和救济方法的时候,还得讲点策略和智慧。
不能说人家要求赔偿,你就一股脑儿地答应,得看看合不合理。
要是不合理,咱就得捍卫自己的权益,就像和小伙伴争论谁对谁错一样。
总之呢,国际商法合同的违约及其救济方法可不是什么小事儿,但也别怕,只要我们用心对待,谨慎行事,遇到问题冷静处理,就一定能把这事儿给摆平咯!大家说是不是这个理儿呀?好啦,今天就聊到这儿啦,下次再和大家分享更多有趣的法律知识!。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违约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违约救济方法
1. 要求对方实际履行呀!比如说,你买的那批货物对方一直拖着不交货,你难道不想让他们赶紧按合同把货物给你送过来吗?这就是实际履行,让对方把该做的做到位!
2. 损害赔偿也很重要呢!就像你满心期待的货物有问题,给你造成了很大损失,那你肯定得要对方赔偿你的损失呀!这是天经地义的,可不能吃哑巴亏!
3. 还可以解除合同哦!假如对方严重违约,就像一直在耍赖皮一样,那你还留着这份合同干嘛,果断解除呀,可不能让他继续坑你!
4. 要求修理、更换货物也不错呀!好比你买的机器有毛病,那当然得让对方修好或者换个没问题的给你,对吧?
5. 减价这个办法有时候也挺好用呢!如果货物质量有点瑕疵,那价格是不是也得降一降呀,你得维护自己的权益呀!
6. 给对方一个宽限期也还行啦!人都会犯错嘛,也许对方只是一时疏忽,可以给他一个改正的机会呀,不过可得把握好这个期限哦!
7. 要求支付违约金也不能少呀!对方违反合同就得付出代价呀,就像答应好的事情没做到,凭什么不承担后果呢!
总之,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遇到违约就得积极采取这些救济方法来保护自己的利益,可不能让那些不守信的人得逞!。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
【国际经济法概论】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与救济一、违约及其救济方法(一)违约如果一方不履行义务或不适当地履行义务,即是违犯合同的行为,或称为违约。
《公约》第25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犯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受损害,以致于实质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规定有权期待得到的同曦,即为根本违犯合同。
除非违犯合同一方并不预知而且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下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必须满足两个条件:一是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行为对另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造成了严重的损害;一是违约的后果是违约方可以预知或者一个同等资格、通情达理的第三人处于形同情况下可以预知的。
(二)几种主要的违约救济方法1. 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1)解除合同的前提条件第一,在卖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卖方不交货,而且在买方所给予的额外时间内也不交货,则买方可解除合同。
第二,在买方的违约构成根本违约或者买方不在卖方规定的额外时间内履行支付价款的义务或收取货物,卖方可解除合同。
第三,预期违约的情形,即如果在履行合同日期之前明显看出一方当事人将根本违犯合同,另一方当事人可宣告合同无效。
第四,对于分批交货合同,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便对该批货物构成根本违犯合同,则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宣告合同对该批货物无效。
如果一方当事人不履行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义务,使另一方当事人有充分理由断定对今后各批货物将会发生根本违犯合同,该另一方当事人可以在一段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今后无效。
买方宣告对任何一批货物的交付为无效时,可以同时宣告合同对已交付的或今后的各批货物均为无效,如果该批货物是相互依存的,不能单独用于双方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所设想的目标。
(2)解除合同的生效《公约》第26条规定,宣告合同无效的声明,必须向另一方当事人发出通知,方始生效。
《公约》第26条规定的通知,是采取投邮生效原则,即只要宣告解除合同方一发出,合同即宣告解除。
传递上的耽搁或错误风险,由违约方承担。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方违约时买方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卖⽅违约时买⽅的救济⽅法卖⽅违约是指卖⽅不交付货物或单据或交付延迟;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第三者对交付货物存在权利或权利主张。
当发⽣以上违约⾏为时,《公约》给买⽅提供了以下救济⽅法:(1)卖⽅实际履⾏。
当卖⽅不履⾏合同义务时,买⽅可要求其实际履⾏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段强迫卖⽅履⾏以上义务。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应满⾜以下条件:第⼀,买⽅不得采取与这⼀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法;第⼆,买⽅应给予卖⽅履⾏合同的宽限期;第三,当卖⽅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要求及时通知对⽅;第四,法院是否作为实际履⾏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2)减少价⾦。
当卖⽅交货不符合合同规定时,买⽅可要求减少价⾦。
公约规定,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都可减低价格。
减低价格应按实际交付的货物在交货时的价值与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在当时的价值两者之间的⽐例计算。
在下列情况下,买⽅丧失要求减少价⾦的权利:第⼀,如果卖⽅已对交货不符采取了补救⽅法;第⼆,买⽅拒绝了卖⽅对违约采取的补救办法或对卖⽅提出的补救办法未在合理时间内做出答复。
(3)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规定,当卖⽅不履⾏合同或公约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可以宣告合同⽆效。
如果卖⽅已交货,买⽅则丧失宣告合同⽆效的权利,除⾮:第⼀,在延迟交货的情况下,买⽅在得知交货得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效;第⼆,在交货不符的情况下,买⽅在检验货物后的合理时间内提出宣告合同⽆效;第三,在给予卖⽅做出履⾏合同或做出补救的宽限期届满或在拒绝接受卖⽅履⾏义务之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规定,买⽅宣布合同⽆效的声明,只有在向卖⽅发出通知时才产⽣效⼒。
(4)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规定,买⽅享有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不因其⾏使采取其他救济办法的权利⽽丧失。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违约及其救济方法1. 违约的定义与类型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违约是指合同一方未能履行或未能完全履行合同义务。
违约类型包括迟延交付、不交付、交付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等。
2. 违约责任的确定违约责任的确定应基于合同条款、相关国际公约(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以及适用的国内法律。
责任的确定通常涉及到违约方的过错程度、违约行为的性质和后果。
3. 违约救济方法(a) 要求履行: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继续履行合同义务。
(b) 要求赔偿: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赔偿因违约造成的损失,包括直接损失和间接损失。
(c) 减少价款:如果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非违约方可以要求减少支付的价款。
(d) 取消合同:在严重违约的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
(e) 要求特定履行: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可以要求违约方采取特定措施以履行合同。
4. 救济方法的选择选择救济方法时应考虑违约的严重性、合同的目的、双方的利益以及合同条款的规定。
在某些情况下,非违约方可能需要同时采取多种救济方法。
5. 争议解决机制合同应明确规定争议解决机制,包括协商、调解、仲裁或诉讼。
选择适当的争议解决方式有助于高效、公正地处理违约问题。
6. 法律适用与管辖合同应明确适用的法律和管辖法院,以确保在违约发生时能够依据正确的法律框架进行救济。
7. 证据的保存与收集在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应妥善保存与合同履行相关的所有文件和证据,以便在违约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主张权利。
8. 预防措施为减少违约风险,合同应包含明确的条款,如质量保证、交付时间表、违约条款等,以及定期的合同履行检查和沟通机制。
通过上述方法,可以有效地处理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问题,并为合同双方提供合理的救济。
国际商法案例范文
国际商法案例范文案例:国际商法纠纷背景介绍:国的一家电子公司与另一国的一家有名的手机制造商签订了一份电子设备供应合同。
根据合同,电子公司将向手机制造商提供大量的电子设备,用于手机制造商的生产和销售。
然而,在交付一部分电子设备后,电子公司发现手机制造商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支付条件支付款项。
电子公司向手机制造商提出支付尾款的要求,但遭到了手机制造商的拒绝。
电子公司认为手机制造商违反了合同,并决定寻求法律救济。
案件分析:1.合同法的适用在国际商法案件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法律体系。
根据一般国际商法原则,法律适用的选择一般由合同双方在合同中约定。
因此,在本案中,需要查看合同约定以确定适用的法律。
2.违约责任的认定在合同中,双方应当约定明确的支付条件。
如果手机制造商未按合同条件支付款项,那么可以认定其违约。
电子公司可以依据国际贸易法规定的违约责任要求支付尾款,并可以寻求其他法律救济措施,如赔偿损失等。
3.争议解决机制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谈判解决纠纷,可以考虑通过争议解决机制解决。
在国际商法中,常见的争议解决机制包括仲裁和诉讼。
电子公司可以根据合同约定选择相应的争议解决机制,并向相关的仲裁机构或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裁决手机制造商支付尾款。
4.证据的收集和主张电子公司需要收集相关的证据来证明手机制造商未按合同约定支付款项的事实。
这可能包括证据证明电子设备已经交付以及支付请求的证据,如发票、合同等。
理论上,电子公司还可以提交其他证据来支持其主张,如证据证明手机制造商在其他交易中也存在类似的行为。
案件解决方案:1.调解在诉讼或仲裁程序开始之前,电子公司可以尝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
调解是一种非正式的争端解决方式,双方可以通过谈判、协商等方式达成妥协。
调解的优点是更加迅速、经济,并且可以帮助双方保持商业合作关系。
2.仲裁如果双方无法通过调解解决纠纷,可以选择仲裁作为争议解决机制。
仲裁是一种常见的国际商法纠纷解决方式,由专业仲裁机构或仲裁员进行裁决。
25 违约的救济方法
三)违约的救济方法违约的救济方法是指在一方违反合同时,另一方当事人依法获得补偿的方法。
1.卖方违约买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实际履行。
公约第46条第1款规定,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可以采取要求实际履行的办法。
第47条规定,买方可以规定一个合理时间的额外期限,让卖方履行义务。
(2)交付替代物。
依公约规定买方只有在货物与合同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才可以要求交付替代物。
(3)修理。
卖方对所交付的与合同不符的货物进行修补、调整或替换有瑕疵的部分。
(4)减价。
公约第50条规定,如货物与合同不符,不论价款是否已付,买方都可以减低价格。
(5)宣告合同无效。
依公约第49条规定,买方有权在下列情况下宣告合同无效:第一,卖方根本违反合同;第二,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宽限期间内没有交货或声明不交货。
2.买方违约卖方的救济方法。
(1)要求履行义务依据公约第61条至63条的规定,如果买方不履行其在合同中约定的义务或公约规定的义务,卖方可以要求其履行义务,如支付货款、接收货物等。
(2)宣告合同无效。
根据公约第64条的规定,卖方在下列情况下可以宣告合同无效:①买方的违约时根本违约;②买方在宽限的时间内仍没履行,或买方声明将不在规定的时间内履行。
3.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规定。
公约除上述适用于买方或卖方的特殊规定外,还在第71条至第88条规定了适用于买卖双方的一般性规则,包括:(1)预期违约和分批交货合同。
当一方出现预期违约的情况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采取中止履行义务的措施。
公约从分批交货的各批次之间的影响不同,对分批交货的违约救济做出了规定。
(2)损害赔偿。
公约在第74条至第77条从赔偿金额的计算、赔偿的限度、采用替代交易时的损害赔偿、要求损害赔偿一方减少损失的责任几个方面对损害赔偿进行规定。
(3)支付利息。
(4)免责。
公约在79条至80条规定了免责的条件、免责的后果、免责的通知义务等。
(5)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
公约从81条至84条规定了宣告合同无效的效果:①合同一经被宣告无效,即解除了买卖双方在合同中的义务;②宣告合同无效,要求买方必须按实际收到货物的原状归还货物;③合同宣告无效后,买卖双方必须归还因接受履行所获得的利益。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
有关国际商法的论文范文摘要:国际商法作为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在全球经济一体化的背景下愈发重要。
本文通过对国际商法的渊源、主体、基本原则等方面的探讨,分析其在国际贸易、投资等领域的应用,并结合实际案例阐述国际商法在解决国际商事纠纷中的作用,旨在揭示国际商法对于促进国际经济交往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国际商法;国际贸易;商事纠纷一、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法的渊源主要包括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内商法。
国际商事条约是国家之间为了调整彼此之间的商事关系而签订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协议,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等。
这些条约为国际商事活动提供了统一的法律规则,减少了法律冲突和不确定性。
国际商事惯例是在长期的国际商事交往中形成的习惯性做法和规则,如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等。
虽然国际商事惯例不具有法律的强制约束力,但在当事人自愿选择适用的情况下,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国内商法是各国调整本国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在国际商法中也具有一定的地位。
当国际商事条约和惯例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确时,国内商法可以作为补充适用。
二、国际商法的主体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包括自然人、法人、国家和国际组织。
自然人作为国际商事活动的参与者,其权利和义务受到国际商法的保护和约束。
法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其设立、运营和解散等方面都需要遵循国际商法的规定。
国家在特定情况下也可以作为国际商法的主体,例如国家从事对外贸易、投资等活动。
国际组织在协调国际商事关系、制定国际商事规则等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三、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一)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是国际商法的核心原则之一,指当事人在国际商事合同中可以自主选择适用的法律。
这一原则充分尊重了当事人的自主意愿,有利于促进国际商事交易的达成。
(二)诚实信用原则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在国际商事活动中秉持诚实、守信的态度,不得欺诈、隐瞒重要事实。
这一原则有助于维护国际商事交易的公平和稳定。
解读国际商法案例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解决经验
解读国际商法案例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解决经验国际商法案例解读: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解决经验导言:在如今日益全球化的经济环境下,国际贸易产生的纠纷与争议日益频繁。
如何解决这些问题成为各国商人、法律从业人员以及国际组织所关注的焦点。
国际商法案例提供了宝贵的解决经验和借鉴,本文将基于国际商法案例,以解读国际贸易纠纷和争议解决经验为主线,深入探讨其中的规则和策略。
一、案例一:《国际贸易争端解决机制》案例分析案例描述:某公司与外国公司签订了一份供货合同,在交付商品后,外国公司拒绝支付货款,并解除合同。
该公司提起诉讼,要求追偿货款。
经过分析,该案例可以涉及国际贸易法、国际商事仲裁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解决机制。
1. 国际贸易法规的适用:在该案例中,首先需要确定适用的国际贸易法规。
根据《国际贸易法公约》等相关规定,合同成立、权利义务、违约责任等方面,都需要依据国际贸易法规进行解释和适用。
2.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的选择:考虑到跨国纠纷的特殊性,双方可选择将纠纷提交至国际商事仲裁机构进行调解与裁决。
根据案情,选择合适的国际商事仲裁机构非常重要。
在这一案例中,双方可以考虑国际商会(ICC)仲裁等机构,选择与贸易争端有关的仲裁规则。
3. 实施仲裁裁决的方式:在国际商事仲裁裁决结束后,需要将裁决结果实施到国内法域中。
双方应了解各国具体的承认与执行程序,并在需要的时候寻求法律援助。
二、案例二:《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实践》案例分析案例描述:一家国内电商企业与一家国外公司合作开展电子商务,但因双方对商品品质和数量有争议,引发了纠纷。
针对这一案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解读和经验总结:1. 跨境电商合同的起草与签订:在电子商务领域,合同起草应考虑到跨境交易的特殊性,并明确约定商品品质、数量、价格等具体条款。
同时,要留意电子合同的法律效力和认证要求。
2. 跨境电子商务纠纷解决机制的选择:对于电子商务纠纷,双方可以选择线上纠纷解决机构,如国际电子商务争议解决中心等。
违约的救济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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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 公约46条规定,如果卖方所交付的货物与合同规定不符,
而且这种不符合同的情形已构成根本违反合同,买方有权要求 卖方另外再交一批符合合同要求的货物,以替代原来那批不符 合同的货物。 买方要求卖方交付替代物。买方必须在向卖方发出货物不 符合同的通知时提出,或者在发出通知后一段合理时间内提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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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撤销合同 公约49条规定:当卖方违反合同时,买方在下列情况下,可 以宣告撤销合同 (1)卖方不能履行其在合同或公约中规定的任何义务,已构 成根本违反合同 (2)如果发生不交货的情况,卖方在买方规定的合理额外时 间内仍不交货或卖方声明他将不在买方规定的合理额外时间内 交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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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要求减价
情况采取合理措施减轻由于另一方违反合同而引起的
损失,包括利润方面的损失,如果他不采取这种措施,
违反合同的一方可以要求从损害赔偿中扣除原应可以
减轻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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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预期违约
预期违约指合同规定的履行期到来之前,已有根据 预示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将不履行合同的义务。
公约71条第1款规定,如果订立合同以后,另一 方当事人由于下列原因显然将不履行其大部分重要义 务,对方当事人可中止履行义务: (1)一方履行义务的能力或他的信用有严重缺陷 (2)他在准备履行合同或履行合同中的习惯显示他 将不履行其主要义务。
(1)损害赔偿的原则及范围
74条规定: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责的损害赔 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 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但这种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 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依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 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 可能损失。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方违约时卖方的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中买⽅违约时卖⽅的救济⽅法买⽅违约包括买⽅不按合同规定⽀付货款和不按合同规定收取货物。
在这种情况发⽣时,根据公约的规定,卖⽅可选择以下救济⽅法:(1)实际履⾏。
公约第62条规定,卖⽅可要求买⽅⽀付价款、收取货物或履⾏其他义务。
除⾮卖⽅已采取了与此项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法。
在要求实际履⾏的过程中,如货物仍在卖⽅⼿中,则卖⽅有保全货物的义务;如果货物是易腐烂或保全货物要⽀付不合理费⽤时,卖⽅可在通知买⽅后转售货物。
在这种情况下,卖⽅只能要求损害赔偿,⽽不能再要求实际履⾏。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的救济不影响卖⽅对由于买⽅延迟付款或接收货物蒙受的损失,提出要求损害赔偿的权利。
(2)损害赔偿。
实际履⾏可以达到买卖双⽅当初订⽴合同时预期的⽬的,但在买⽅违约并拒绝履⾏合同时,尽管卖⽅依公约可以要求实际履⾏,但法院能否做出实际履⾏的判决,以及判决的执⾏等都是费时、费⼒的事情。
在瞬息万变的国际市场上,卖⽅往往不愿冒将货物长期留在⾃⼰⼿中的风险,特别是当货物属于易于腐烂、或保存货物要⽀付较⾼费⽤的时候,卖⽅宁愿选择较为简便、快捷的办法处理货物,同时向买⽅要求损害赔偿。
根据公约的规定,损失赔偿额应与买⽅违约给卖⽅造成的实际损失与可得利润相等,即赔偿额为合同价与转售额之间的差价。
此外,卖⽅为保全货物⽀出的合理费⽤都可从转售额中予以扣除。
(3)宣告合同⽆效。
根据公约的规定,在下列情况发⽣时,卖⽅可以宣布合同⽆效:第⼀,买⽅不履⾏其在合同或公约中的义务构成根本违反合同;第⼆,买⽅不在卖⽅给予的宽限期内履⾏合同;第三,买⽅声明不履⾏合同。
根据公约规定,如果买⽅已⽀付了价⾦,卖⽅则不能宣告合同⽆效,除⾮在得知买⽅履⾏义务前,宣布合同⽆效;或对于其他违反合同的事件,卖⽅在得知这种情况后的合理时间内宣布合理⽆效;或在给予买⽅的宽限期届满或在得知买⽅声明不履⾏合同的⼀段合理时间内宣布合同⽆效。
对于未收货款的卖⽅,在不同情况下,可以⾏使以下四种权利:停⽌交货权、留置权、停运权、再出售权。
国际商法的合同法案例
国际商法的合同法案例国际商法案例:违约责任和索赔引言:合同法是国际商法中的核心主题,对于商务领域的交易活动至关重要。
在国际商法中,当当事人之间发生争议时,要解决的一个重要问题就是违约责任和索赔。
本文将通过分析一个国际商法案例,探讨合同法中的违约责任和索赔问题。
一、案例背景案例背景是两家跨国公司签订的一个产品供应合同。
供应商公司位于国家A,而买方公司位于国家B。
根据合同,供应商应提供特定数量和质量的产品给买方,以特定的价格。
然而,供应商未按照约定交付产品,导致买方无法按时生产,并造成严重损失。
二、违约责任根据国际商法的原则和规定,违约责任通常是由违约一方承担的。
在该案例中,供应商未按约定时间和标准提供产品,违反了合同的约定。
因此,供应商应承担违约责任。
在违约责任方面,买方可以选择以下几种方式来维护自己的权益:1.要求履行合同:买方可以要求供应商按照合同的约定提供产品,以满足买方的生产需求。
这是保障买方权益的一种方式,但在实际操作中可能存在困难,比如供应商可能无法及时提供产品。
2.要求赔偿:买方可以要求供应商赔偿因违约行为导致的损失。
这包括由于产品延迟交付而导致的生产停顿、损失的利润和其他相关费用等。
赔偿的计算通常根据实际损失和预期利润来确定,但受限于合同中的条款和国际商法的规定。
三、索赔权限在该案例中,买方可以向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提出索赔请求。
国际商事仲裁机构是解决国际商务争议的重要组织,它通过仲裁的方式解决争议,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在仲裁程序中,仲裁庭将依据合同的约定、相关法律和国际商法的原则来决定违约责任和索赔金额。
四、判决结果在该案例中,仲裁庭可能判决供应商承担违约责任,并要求供应商赔偿买方因违约行为所导致的损失。
赔偿金额将根据具体情况而定,包括买方的实际损失、预期利润和相关费用等。
仲裁庭的裁决具有约束力,在国际商法领域具有广泛的承认和执行力。
总结:国际商法中的合同法案例涉及违约责任和索赔问题。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法定的损害赔偿
③中国《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损 害赔偿金额时,要递循两个原则:
首先,当事人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所 受到的损失; 其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 同时应当 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 的损失。由此可见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 一方有必要让对方知道违约会给他带来严 重的损失。
法定的损害赔偿
国际贸易实务-违约及其救济方法
对外经济贸易大学 国际经贸学院 2004年课程
一般原则
违约的含义
违约(Breach of Contract)是指合同的一方 当事人没有履行或没有完全履行其合同规定 的义务的行为。
例如,在合同成立后,卖方出现不按合同规定的时 间和地点交付货物,或交付了不符合合同规定的货 物;或者买方不按合同规定的时间支付货款等等都 属于违约行为。 除合同或法律上规定的属于不可抗力原因造成者 外,违约方都要承担违约的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也 就有权依据合同或有关法律规定向违约方提出违约 救济。
关于违约形式
《公约》的规定
将违约划分为根本性违约和非根本性违约。
根本性违约(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 “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的结果,如使另一方当事人蒙 受损害,以致于实际上剥夺了他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 到的东西,即为根本性违反合同,除非违反合同的一 方并不预知而且同样一个通情达理的人处于相同情况 中也没有理由预知会发生这种结果。” 非根本性违约(Non fundamental Breach of Contract):不构成根本性违约的情况。从法律结果 看,《公约》认为,构成根本性违约,受害方可解除 合同,否则只能请求损害赔偿。
回复原状:是指用实物赔偿损失,使恢 复到损害发生前的原状,例如把损坏的 物品加以修复,或用同种类货物替换 等。 金钱赔偿:就是用支付一定金额的货币 来弥补对方所遭到的损害。
国际商法案例 欺诈及其救济(英国案例)
欺诈及其救济英国合同法案例选-依斯特诉摩尔East v Maurer[1991] 2 All ER 733.选自解琳,张诤著,《英国合同法案例选评》案由:被告拥有两家经营的很好的发廊,在1979年,他同意将其中的一家(位于Exeter Road)出售给原告。
原告被引诱买下这一发廊部分原因是因为原告的陈述表明他希望将来去国外工作而也不愿在另一家工作,但要排除出现意外情况。
但事实上,这个在此地区享有声誉的被告仍然在另一家发廊全日经营。
结果是原告的生意日渐衰落并且没有获得任何利润。
而在1989年时原告被迫将这一发廊卖掉,而价钱比他们原来买时少很多。
原告因此起诉被告违约并且存在欺诈性错误陈述。
法院判决被告的陈述是错误的。
被告因对给予利润损失的赔偿不服而提起上诉。
判词:同意上诉。
贝尔登法官(Beldam LJ):下级法院法官判决原告的行为是非常合理:他们不可能在经营之前就将发廊卖掉。
法官判决原告的损失为33328镑,加上利息,总额为55205镑。
这一金额是这样计算的。
首先资本支出以这一发廊的成本价计算,为20000镑,减去卖掉所获得补偿后,得到12500镑。
其次法官给予原告因买卖发廊而发生的费用和开销,以及原告为了使其营利而改善发廊的支出的补偿。
这些费用的总和为2390镑。
另外法官还给予了在三年零三个月中原告经营发廊的交易损失的补偿,共2438镑。
这个另外的交易损失补偿导致了被告向本法院提起上诉。
除了已经提及的数目之外,下级法院法官还给予了原告在三年零三个月中的利润损失,数目为15000镑。
最后,法官还给予原告1000镑作为原告意图经营发廊却遭受了失望和不便的赔偿。
原告上诉反对给予15000镑的利润损失赔偿……因欺诈而产生的侵权之诉与违约之诉的损害赔偿的计算方法是不同的,这已经无须再用先例来支持了。
对于欺诈的损害赔偿的计算的基础不是假设这一陈述如果是正确的话原告所处于的地位;而是用金钱来补偿原告所遭受的所有损失(在用金钱能够补偿的范围内)。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违约救济方法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主要违约救济方法在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偶尔会出现一些小插曲,比如说违约。
这种情况就像在电影里,主角总会遇到一些意外,但生活可没那么简单。
想象一下,你在网上订了一些心仪的商品,结果卖家却失信于你,这时候你可能会想,哎,这可怎么办呀?别急,违约救济方法可多着呢,咱们一起来看看。
最常见的就是索赔。
你可以要求卖家赔偿损失,这可是非常有力的武器。
如果你收到了劣质的货物,或者根本没收到货,那你就可以亮出你的“武器”,索要赔偿。
要知道,损失可不只是钱的问题,还包括时间和精力。
有时候你为了这件商品已经在心里计划了好多事情,结果却泡汤了,这种心情谁能理解呢?所以,索赔这招,绝对不能轻易放过。
然后呢,还有一个办法,那就是要求履行合同。
你可能会说,哎呀,这听起来有点儿麻烦,但要求对方按照约定交货,很多时候是最直接的解决方式。
比如说,你买的东西明明应该在某个时间送到,但结果却迟迟未见。
这时候,你可以直接和卖家沟通,要求他们把货送过来。
这种时候就需要一点儿耐心,也得用点儿技巧。
有时候一通电话,甚至一句温暖的问候,可能就能让卖家重新启动发货。
再来谈谈解除合同的事儿。
如果卖家真的失信于你,情况特别严重,你可以选择解除合同。
这就像是婚姻破裂,没办法继续下去了。
解除合同意味着,你不再和这个卖家有任何关系,双方都解脱了。
虽然听上去很绝,但真的没办法了,选择放手,才能重新开始。
解除合同之后,当然可以要求卖家退还你已经支付的款项。
这一步骤就像是在给这段糟糕的经历画上一个句号。
可能有朋友会问,万一卖家不理睬我怎么办?别着急,咱们还有仲裁和诉讼这两招。
要知道,仲裁就像是请来个公证人,让专业人士来解决争端。
这个过程可能需要一些时间,但往往能得到比较公正的结果。
诉讼就更正式了,直接走上法庭,跟卖家对簿公堂。
这可不是闹着玩的,时间、精力、金钱都得投入进去。
不过,有时候为了自己的权益,真是“宁为玉碎,不为瓦全”。
再说说“违约金”,这玩意儿可是合同中常见的条款。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中的违约与救济
对于违约方,应承担以下主要惩罚措施:
1、支付违约金:根据合同约定或相关法律法规,违约方需支付一定数额的 违约金,以补偿守约方的损失。
2、赔偿损失:违约方需赔偿因违约行为给守约方造成的实际损失和预期损 失。
3、解除合同:在严重违约情况下,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违约方承 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二、救济措施
四、注意事项
为避免违约现象的发生以及在发生违约后能及时采取有效的救济措施,以下 几点注意事项值得:
1、严格遵守合同条款: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明确约定货物的质量、数量、 价格、交货时间等条款,并严格遵守合同约定。
2、了解国际贸易法律法规:国际贸易涉及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双 方应充分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以避免违法行为的发生。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的情况时有发生。因此,对于违约责任和救济措施 的研究显得尤为重要。本次演示将深入探讨这两个主题,以帮助买卖双方更好地 应对违约风险和解决贸易纠纷。
违约责任是指买卖双方在合同履行过程中,一方未能履行合同规定的义务, 从而对另一方造成损失所应承担的赔偿责任。在国际货物买卖中,违约责任主要 包括卖方未能按时交付货物、货物质量不符合合同规定,以及买方未能按时支付 货款等情况。当出现这些违约情况时,受损方有权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 任。
在法律救济的具体实践中,当事人应注意以下方面:
首先,当事人应保存相关证据材料,包括合同、发票、装箱单、运输单据等, 以便在争议解决时提供证据。其次,当事人应了解相关国家和地区的法律规定和 司法程序,以便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更好地维护自身权益。此外,当事人还应了解 仲裁机构和诉讼程序的具体操作流程和时间限制,以便在争议解决过程中更好地 掌握主动权。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的预期违约制 度:理论、实践与挑战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
国际商法中的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在国际商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
在跨国贸易与投资中,合同是商业交易的基础,但是双方当事人并非总能够按照约定履行合同义务。
在这种情况下,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成为常见的争议处理方式。
本文将从合同解除与违约责任的定义、适用原则、法定和习惯违约责任等方面进行探讨。
合同解除是指在某些特定情况下,当事人可以依据合同条款或法律规定,以及国际商法中的普遍适用原则,通过法定程序推翻合同的效力。
通常情况下,合同解除的原因包括当事人双方的协议、不可抗力事件、过失、欺诈等。
不同国家和地区对合同解除的规定有所不同,但大体上都以合同条款为依据。
违约责任则是指当事人未能按照合同约定的义务履行时,其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在国际商法中,违约责任受到合同自由原则的限制,即合同当事人在自由意思的基础上自行约定违约责任。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可能因合同专业性、交易习惯等原因无法完全自主地约定违约责任条款,这时违约责任可能受到国际惯例、国家法律或国际条约的约束。
一般来说,国际公约中关于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的规定,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CISG)、《联合国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CMR)等,对于各国的商事交易起到了重要的规范作用。
这些公约不仅规定了违约责任的范围和限制,还提供了解决争议的方式,例如仲裁。
在合同解除和违约责任中,法定责任和习惯责任是最常见的。
法定责任是指根据国家或地区的法律规定,当事人因为未能履行合同义务而承担的法律后果。
法定责任通常符合国家法律的规定,但在国际商事交易中,受到适用法和司法管辖的限制。
习惯责任则是指在特定领域或行业中形成的惯例,其法律效力通常经由司法实践获得承认。
需要特别强调的是,在国际商法中,解除合同和追究违约责任并不总是最佳解决方案。
当事人之间可以通过协商、调解等方式解决争议,尽量避免诉讼的发生。
而在跨国商事争议中,仲裁也是一种常见的争议解决方式,可以更加快速有效地解决双方的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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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中关于违约的救济措施
英语 1111班邢孟新2011118520106 违约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
广义上的违约是指当事人的任何与合同不符的行为;狭义上,违约则是指当事人无合法理由而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合同义务行为。
救济方法是指一个人的合法权利被他人侵害时, 法律上给予受损害一方的补偿方法。
各国法律均规定,如果合同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规定,另一方当事人有权采取相应的救济方法。
纵观各国法律,其法律规定的基本救济方法可概括为五大类:损害赔偿、实际履行、禁令、解除合同和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一、损害赔偿
损害赔偿是指违约方用金钱来补偿另一方由于其违约所遭受到的损失。
各国法律均认为损害赔偿是一种比较重要的救济方法。
在国际货物买卖中,它是使用最广泛的一种救济方法。
1.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合同当事人一方违约,另一方当事人在什么情况下才有权向对方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提出损害赔偿的主张有无基本的前提条件,此问题涉及到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
对此,各国法律有着不同的规定:
(1)大陆法认为,损害赔偿责任的成立,必须具备以下三个条件:①必须要有损害的事实。
此条主要基于如果根本没有发生损害,就不存在赔偿的问题。
至于发生损害的事实,则一般须由请求损害赔偿的一方出据证明。
②必须有归责于债务人的原因。
这是大陆法承担违约责任的基本原则和前提条件。
③损害发生的原因与损害之间必须有因果关系,即损害是由于债务人应予负责的原因造成的。
(2)英美法不同于大陆法。
根据英美法的解释,只要一方违约,违约金的“赔
偿”性表现在对损失的补偿上,如第2 款规定:“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
(3)法定的损害赔偿。
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未就有关赔偿范围作出规定,发生
违约时,当事人只能依据法律规定来计算或确定损害赔偿的金额。
各国法律对
损害赔偿的范围都有较明确的规定:
①《德国民法典》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应包括违约所造成的实际损失和所失利益两个方面。
实际损失是指一方违约给对方造成的现实的损害,即指按合同规定的合法利益遭受到的损失。
如交付品质低于合同规定的货物,或交付数量短于合同规定的货物,这时的品质差价或短量差价就属于实际损失。
所失利益是指,如果债务人不违反合同,债权人本应能够取得、但因债务人违约而丧失了的利益。
通常所失利益比实际损失较难以确定。
法国法对损失的赔偿范围也有类似德国法的规定。
②英美法认为,损害赔偿的范围是使由于债务人违约而蒙受损害的一方,在经济上能处于该合同得到履行时同等地位。
法院在作出判决时,对损害赔偿的范围的确定要遵循两个原则:一是这种损失必须是依据一般正常情况下直接或必然会引起的估定的损失;二是这种损失必须是当事人在订立合同时,对于违约可能产生的后果所合理地预见到的。
如果有关货物存在一个可以利用的市场,则赔偿金额初步断定应按合同价格与约定的履行日期的市场价格两者之间的差额计算。
③按照我国《合同法》的规定,在确定损害赔偿金额时,要递循两个原则:首先,当事人赔偿责任应相当于另一方所受到的损失;其次,赔偿责任不得超过违约方在订立合同时应当预见到的因违反合同可能造成的损失。
由此可见在订立合同时,要注意一方有必要让对方知道违约会给他带来严重的损失。
④《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对损害赔偿的范围作了两项原则性的规定(参阅第74 条规定):首先,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应负的损害赔偿额应与另一方当事人因他违反合同而遭受的包括利润在内的损失额相等。
这是确定损害赔偿范围的总原则。
这里《公约》特别强调包括利润损失在内。
其次,守约方可以得到的损害赔偿“不得超过违反合同一方在订立合同时,按照他当时已知道或理应知道的事实和情况,对违反合同预料到或理应预料到的可能损失”。
此条规定与我国《合同法》的有关规定是相同的,均排除了对不可预料的损失提起损害赔偿的要求。
、实际履行
当卖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时,买方可要求其实际履行合同义务,包括要求卖方
提交符合合同规定的货物或对不符合规定的货物进行修理、更换或提交替代物等。
买方并可通过法院强制手段强迫卖方履行以上义务。
实际履行是按照合同规定的义务做。
在贸易实践中,实际履行不是常用的救济方式,仅适用于特定物或特定情况下的货物交易,如果不是这类交易物,买方最有效的救济方式是及时补进货物,或者放弃交易,然后索赔差价损失。
大陆法系侧重实际履行,英美法系侧重损害赔偿。
公约是两者的调和。
承认其权利,限制其行使。
根据公约的规定,实际履行应满足以下条件:(1) 买方不得采取与这一要求相抵触的救济方法;(2) 买方应给予卖方履行合同的宽限期;(3) 当卖方交货不符时,只有这种不符构成根本违反合同时,买方才能要求提交替代物,交付代替物,更换货物前提是能把原物返还。
如果买方因处分货物而无法返还原物,就不能退货或返还原物。
而且应在发现交货不符时,将这一要求及时通知对方;(4) 法院是否做出实际履行的判决依赖于该国国内法的规定
三、禁令这是英美法采取的一种特殊的救济方法。
是指由法院作出禁止,强制执行合同所规定的某项消极义务。
即由法院判令被告不能做某种行为。
禁令是衡平法上的一种救济方法,英美法院仅在2 种情况下才会给予这种救济,一是采取一般损害赔偿的救济方法不足补偿债权人所受的损失;二是禁令必须符合公平合理的原则
四、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指合同当事人免除或终止履行合同义务的行为。
各国法律均认为解除合同是一种法律救济方法。
那么合同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情况下是否可以解除合同呢?各国法律对构成解除合同的条件有着不同的规定。
我国《合同法》第94 条规定,一方违约,另一方在下列两种情况下才能要求解除合同:( 1)违约必须导致不能实现合同的目的,即违约必须造成严重的后果,使对方期望的目的不能实现。
这时,守约方可以解除合同。
( 2)如果一方延迟履行合同,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则守约方可要求解除合同义务。
这一条与大陆法中实行的催告制度有相似之处。
五、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各国一般都允许当事人在对方违约时行使法定或约定的担保权。
如在买方
不付款或不足额付款时,卖方可以对所有权已经转移给买方但买方尚未提走的货物实行留置;贷款人在借款人不还款时可以对抵押物进行拍卖等。
参考文本
1、左海聪、吴思颖:《国际商事合同法统一化:原理、目标和路径》,法律出版社
2011 年版。
2、朱颖俐:《国际商事合同审查法律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2011 年版
3、王利明:《合同新问题研究》,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1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