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教发厅[2004]2号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启用《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关问题的通知(2004年3月31日教发厅[2004]2号)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现就《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式样(许可证式样见附件一、二),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学历教育、学前教育、自学考试助学及其他文化教育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
县级以上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对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培训、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学校,审批后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抄送同级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三、办学许可证为民办学校办学的合法证件。
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民办学校须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主要办学场所。
四、办学许可证自2004年9月1日起启用。
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按照《条例》规定的职责,对所审批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并按照《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做好同级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民办学校的备案工作。
五、此次启用的办学许可证正式启用前,原已领取了《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县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要对其进行全面检查,符合《条例》规定条件的,换发新的办学许可证。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教育部•【公布日期】2008.04.30•【文号】教发厅[2008]2号•【施行日期】2008.04.3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高等教育正文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教育厅(教委):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民办高等学校办学管理若干规定》、《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和民办教育发展的实际情况,经研究,决定对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内容和式样进行修订并换发。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统一修订内容和式样(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式样见附件1、附件2),由教育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按照职责分工分别组织印制。
二、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副本。
填写要求如下:1.名称: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名称。
2.地址:学校章程规定的学校所在地的详细地址。
3.校长:学校董事会(理事会)聘任,审批机关核准的校长姓名。
4.举办者:审批机关批准的以资金、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以及其他财产作为办学出资举办学校者。
联合举办学校的,按联合办学协议中明确的出资额多少为序,由多到少,最多填写三个出资者。
5.学校类型:审批机关批准的学校类型(如幼儿园、小学、中学等)。
6.办学内容:审批机关批准的办学层次、类型、形式。
7.主管部门:主要管理学校的教育行政部门或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8.发证机关:审批机关。
9.有效期限:自审批机关发证之日起计算。
10.备注:举办者要求取得合理回报的,须注明“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11.年度检查情况:主管部门根据年度检查情况加盖年检戳记。
12.编号: 15位数。
第1位数为发证机关代码,“0”教育部,“1”地方人民政府或教育行政部门、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
第2~7位数为学校所在地的国家行政区划代码,其中2~3位数省级,2~5位数地级,2~7位数县级。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
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布日期】2008.07.21•【字号】沪教委发[2008]74号•【施行日期】2008.07.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做好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发工作的通知(沪教委发〔2008〕74号)各区县教育局、浦东新区社发局: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促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的有关规定,按照《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以下简称《通知》,见附件1)的要求,决定对各区县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进行换发。
现将本市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修订后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修订后的办学许可证的启用日期为2008年9月1日。
原2004年9月1日启用的,教育部组织印制的办学许可证自2010年1月1日起一律停止使用。
凡在2008年9月1日后经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应填写《上海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申领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2)并根据区县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提供有关材料、接受有关检查。
凡在2008年9月1日前已取得办学许可的各区县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之前,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的要求,于2010年1月1日前完成换证工作。
办学许可证在2008年9月1日前已到期的民办学校,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可适当延长其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待换发工作启动后统一换发新证。
二、办学许可证的换发范围办学许可证换发的范围是经区县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教育机构,具体是:普通高中或中等职业学校(含十二年一贯制学校)、普通初中或职业初中(含九年一贯制学校)、小学、托幼园所及早教机构、各级各类非学历教育机构等。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
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
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
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四)书面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发放或换发第六条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
第七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民办学校证书管理规定最新
民办学校证书管理规定最新一、办学许可证由教育部、各省级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根据技术标准,按照职责分工和实际需要分别组织印制。
各省级有关部门应于每年1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办学许可证的印制(含样本、数量、编号等)和发放(含民办学校名称、编号、办学许可证相关信息等)情况,按照业务指导关系分别报教育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备案。
二、办学许可证分为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且编号一致。
三、办学许可证由民办学校审批机关依据填写规范,准确、清晰、规范填写,不得涂改。
四、审批机关对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应当在作出批准决定的同时发放办学许可证。
其中,独立学院的办学许可证由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发放。
五、民办学校应当将办学许可证正本放置在民办学校主要办学场所的醒目位置,并按照办学许可证载明的内容开展教育教学活动。
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事项变更的,应在变更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发办学许可证的申请。
其中,变更事项依法需审批的,应当同时提出申请。
审批机关应当在作出同意变更决定的同时,一并换发办学许可证。
七、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逾期未提出申请的,审批机关可在有效期届满60个工作日后注销办学许可证并向社会公告。
八、民办学校终止办学的,应当向审批机关交回办学许可证。
九、办学许可证遗失的,民办学校应当立即公告,并及时向审批机关申请补办。
办学许可证毁损的,可凭毁损的原办学许可证到审批机关申请换发。
十、各地要大胆创新,积极探索,着力推进“互联网+政务服务”,因地制宜开展“电子证照”试点。
要进一步精简流程,强化办学许可证的规范管理,确保各项工作稳妥有序推进。
十一、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同时废止。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流程
对民办学校 申报材料进 行审查
Hale Waihona Puke 符合标准的由我 处上报市局备案
市局给予换发许可证书
不符合标 准的由我处限期 改正,若还未达标,收回原 办学许可证并取消办学资格
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流程
年度评估未结束的学校,结束后且结 果为合格在进行换发。此期间到期的 办学许可证到我处审定后继续有效
在办学许可证 有效期截止前 30 天提交申报材料
1.《行政许可延续申请书》、《行政许可延续申请材料清单》。 2. 《大连市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申报表》(一式三份)。 3. 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级证、组织机构代码证、收费许可证、税务登记证的原件及复印件。 4. 学校办学场地的租赁合同及产权证明复印件。 5. 学校举办者法人资格证明及其复印件;以社会组织名义举办的,应提交营业执照、法定代表人居民身份证及其复印件;个人名义举办的,应提交举办者、法定代表人个人户口 簿、身份证复印件及本人具有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证明。 6. 学校章程(应有理事会成员签名),理事会成员身份证、学历证明、职业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7. 《教职员工花名册》、《教学场地设备配置情况表》和校长、教师的身份证、学历证书、资格证书的原件及复印件。 8. 所开展培训工种符合国家职业标准要求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9.工作报告,包括三年来开办培训的职种、等级、人数、组织师资培训和保障情况,教学设备设施更新情况,培训质量和效果情况,收费标准和教学经费使用情况,组织学生参加 职业技能鉴定的人数、等级和获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情况,学校各类变更情况,以及下一步教学工作的目标和计划。 10. 学校业务活动表、资产负责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每个会计年度技术时经会计师事务所依法进行审计的财务会计报告。 11. 学校开办三年来的《开班备案表》、《广告备案表》。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
天津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20.04.02•【字号】津人社局函〔2020〕6号•【施行日期】2020.04.0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民办教育正文市人社局关于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津人社局函〔2020〕6号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政务服务办公室,海河教育园区管委会社会事业发展局,有关单位:为进一步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的使用管理,确保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工作顺利推进,切实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办学许可证》申领《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由人社部统一印制,市人社局根据工作需要定期向人社部申领。
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可根据工作需要按季度向市人社局申领。
二、《办学许可证》使用办学类型、负责人、地址等发生变更的,应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标识,填写应当清晰规范,并加盖审批机关变更专用章。
年度质量评估结果,应按照项目变更在《办学许可证》上进行记载。
《办学许可证》到期需换证的,应在到期前60日内提出申请。
三、《办学许可证》编号《办学许可证》应按编号规则统一编码,号码具有唯一性,不得因换证改变编号;对因故被注销、撤销或吊销《办学许可证》的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其编号应由区行政审批部门封存。
编码由13位编号组成,第13位编号为学校性质代码,用大写字母“Y”或“F”表示,分别代表“营利”或“非营利”。
四、机构性质标注根据民办职业培训机构分类登记需要,为便于管理,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在核发《办学许可证》时,应在正本和副本的左下方注明“营利性民办学校”或“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字样。
五、审批信息报备各区行政审批部门应在审批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审批信息(包括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副本复印件、天津市民办职业培训机构行政审批结果备案表)报所在区人社局,区人社局在接到审批信息后5个工作日内将相关信息录入“金保二期”系统,并报市人社局主管业务处室。
办学许可证到期更换
办学许可证到期更换一、背景办学许可证是学校开展教育教学活动必须的资质之一,也是政府对于学校管理和监管的重要手段。
根据国家相关规定,每个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一般为5年,到期需要重新申请审核。
因为办学许可证的重要性,每次到期时都需要校方认真对待,并按照政策规定办理更换。
二、更换办学许可证的流程更换办学许可证的流程一般包括以下几个步骤:1. 检查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
学校需要提前关注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一旦到期就立刻进行更换。
2. 准备申请材料。
校方需要根据教育部门发布的《办学许可证申请表》等文件,准备必备的申请材料。
3. 提交申请。
准备好申请材料后,学校需要向主管教育部门递交申请,并按照规定缴纳相关费用。
4. 审核和复核。
教育部门对于办学许可证的申请进行审核和复核,确保提出合法有效的申请,保证办学许可证的质量。
5. 表示感谢。
学校必须感谢审核和复核工作人员的认真和耐心工作,向他们表达感激之情。
三、注意事项更换办学许可证是一个繁琐而必要的过程,学校必须认真对待,按照要求进行。
下面列举几点重要的注意事项:1. 提前规划。
学校需要提前规划更换办学许可证的时间和流程,避免在到期前才开始准备,因为即使是按时申请,审批和复核的时间也需要一定的预留。
2. 保持沟通。
申请审核过程中,学校应保持与教育部门的沟通,及时了解审核进展和需求,并做好整理和准备文件。
3. 礼仪待人。
学校在办理更换办学许可证的过程中,必须保持礼仪待人,以诚待人,尊重对方,这样才能争取审批通过的机会。
4. 遵守相关规定。
学校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如申请文件清晰明确,缴费及时等,以避免造成无谓的麻烦。
四、总结更换办学许可证的应该是作为学校运营必备的核心重要手段,办理时需要认真对待并按照要求执行。
学校应该提前规划和准确操作,以尽快完成更换。
在此过程中,中方希望所有涉及Stakeholder 朋友应本着敬业负责、尊重法治和保持良好合作氛围的原则,互相理解和支持,共同推进更换顺利进行,让学校教育教学及管理工作得到合法、有效地开展。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流程
专任教师合格人数
其他人员(人)
占地面积(㎡)
教学行政及生活用房面积(㎡)
运动场面积(㎡)教学仪器ຫໍສະໝຸດ 备总值(万元)图书(万册)
办学层次
办学内容
招生规模
原办学许可证编号
批准设立文 号
发证机关
原许可证有效期
发证日期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编号
发证日期
税务登记证编号
发证日期
组织机构代码证编 号
发证日期
详细地址
邮政编码
举办者法定代表(或负责)人
姓名
电话
身份证号码
学校地址
邮政编码
校长姓名
身份证号 码
电话
成立时注册资金(万元)
学校性质
□营利性 □非营利性
校舍权属
□自有 □租赁
校舍租赁起止时间
校舍消防安全情况
□合格□不合格□未验收
学校食堂卫生情况
□有□无卫生许可证
基本办学条件
负责人学历、职称
专职管理人员(人)
收费许可证编号
发证日期
初审意见
复审意见
审批意见
经办人:
年月日
负责人:
年月日
主管领导:
年月日
新许可证
许可证号
发证日期
有效期
自年月日至年月日止
备注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流程
提交材料:
1.换证申请书
2.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副本在有效期内,每年年检合格)附年检报告
3.石家庄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
4.会议纪要
学校应当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30日换发新证。
石家庄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
第十九条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其他普通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按土地所有权和校舍产权情况分别设定为三年或五年。自有土地、校舍,新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五年;租用土地、园舍,新办学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实施非学历教育和新批准设立的民办学校的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均为三年。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换发新证的有效期限,视其之前的办学情况设定。因第十一条规定的学校变更事项换发办学许可证的,新证沿用原证的有效期。
(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
(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
(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四)书面申请报告。内容包括:
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第十五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妥善保管办学许可证。办学许可证不得伪造、变造、转让、抵押、买卖、出租和出借,否则办学者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民办学校举办者应在许可的办学内容范围之内从事办学活动。
第五章管理
第十七条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要依法开展办学活动,自觉规范办学行为;要不断增加投入,积极改善办学条件;要强化内部管理,努力提高教育教学质量。
第三条办学许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申请
第五条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
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公布日期】2007.06.13•【字号】珠劳社函[2007]56号•【施行日期】2007.06.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珠海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有关工作的通知(珠劳社函〔2007〕56号)各区劳动保障局:为进一步做好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工作,促进我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健康有序发展,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证申报程序(一)学校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截止前一个月到审批机关领取或在市劳动保障局网站()下载并填写《珠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情况申报表》;(二)提交以下材料到审批机关申报换证:1、已填写好的《珠海市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情况申报表》;2、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3、冠以学校名称的《珠海市公安消防局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复印件;4、民政部门制发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复印件;5、学校上一年度的《资产负债表》、《业务活动表》、《现金流量表》;6、所开展培训工种的教学计划、教学大纲。
二、换证审核程序(一)审批机关对学校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二)符合换证要求的,由审批机关将其材料报市劳动保障局备案并统一换发办学许可证;不符合换证要求的,由审批机关收回原办学许可证并取消其办学资格。
三、换证审核标准(一)学校按规定提交的申报材料齐全且内容真实;(二)学校的办学条件符合开展培训工种的教学要求;(三)学校以往两年内能正常开展各项教学活动;(四)换证审核标准细则见附件。
四、其它(一)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是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学校日常管理工作的重要环节,请各区劳动保障局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二)各区劳动保障局要严格按照有关程序和要求认真做好换证工作,并将有关要求及时告知各学校;(三)在审核过程中出现疑议的,可组织专家对学校进行现场复审,或报市劳动保障局协调处理。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办法甘肃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省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规范民办学校办学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办学许可证”),是民办学校取得合法办学资格、依法开展办学活动的证件,证明持有者的办学行为受法律保护。
第三条办学许可证分正本和副本,正本和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办学许可证的式样由教育部统一制定,内容由审批发证机关填写。
第四条办学许可证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学校审批权限核发。
除发证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扣留、收缴和吊销。
第二章申请第五条经办学资格核查、依法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可申请办学许可证。
申请办学许可证需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一)教育行政部门同意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批复文件的原件、复印件;(二)学校章程及法定代表人证明材料、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三)学校固定办学地址、举办者的姓名、住址及其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四)书面申请报告。
内容包括:1.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
2.学校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3.属捐赠性质的校产的捐赠协议,并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三章发放或换发第六条发放办学许可证,指审批机关给新批准正式设立的民办学校颁发办学许可证。
换发办学许可证,指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因办学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续,或因学校举办者、办学者及办学内容有重大调整经审核同意变更许可事项,需要更换办学许可证等情况。
第七条办学许可证的发放或换发对象是,由教育行政部门按照审批和管理权限,依法审查、批准正式设立的实施学前教育、义务教育和各类学历教育以及实施自学考试助学等开展各种形式的教育培训活动的民办学校。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换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换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公布日期】2010.08.06•【字号】晋人社厅函[2010]366号•【施行日期】2010.08.0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综合规定正文山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换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0〕366号)各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劳动保障)局,各省管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以下简称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规定,按照原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进一步加强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管理的通知》要求,坚持“积极鼓励、大力支持、正确引导、依法管理”的方针,在继续大力支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发展的同时,切实加强对民办职业培训学校的管理。
为此,省厅决定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换发新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换发新的《许可证》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按照《关于对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进行年度督导和检查的通知》(晋人社办发〔2010〕20号)文件要求,2009年度进行年检并达到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2、按照原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技工学校设置标准(试行)的通知》(晋劳社培〔2005〕116号)规定,符合办学标准和要求的民办技工学校。
3、按照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教育厅《关于转发<山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西省民办学校风险保证金提取及管理办法的通知>的通知》和《关于做好全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风险保证金工作的通知》(晋人社厅函[2010]123号)文件规定,按时(2010年8月31日前)完成风险保证金交纳工作的学校。
二、换发新《许可证》的要求:1、年检省管合格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民办技工学校持办学风险保证金银行交款凭证及与银行签订的协议书复印件及原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原件,直接到省厅换领新证,民办职业培训学校于2010年9月15日前办理完毕;民办技工学校于10月5日前办理完毕。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过期要如何处理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过期要如何处理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过期要如何处理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换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规定,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换发。
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开展培训业务,可能会被教育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办学。
《办学许可证》申办材料1、申办报告。
内容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等;2、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者名称、地址。
3、资产****、资金数额及其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4、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办理资料1、举办者(股东)身份证复印件、股权2、客户所需办学名称3、消防备案凭证4、房屋安全鉴定报告、室内空气检测报告、验资报告5、房屋产权、租赁协议6、法人、董事会成员7、校长1人、专职管理人员3人、财务人员、2名专职教师最后,对申请办学许可证需要满足的条件,目前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文件或者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出相应的政策规定,每个地区的政策多少会有不同。
的条件,目前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文件或者法律条文明确规定,而是由各地区出相应的政策规定,每个地区的政策多少会有不同。
培训机构应对投诉的处理解决办法1、开通培训机构电话投诉专线,安排一名工作人员专门负责接听投诉电话,跟进家长的投诉事宜。
2、公布培训机构的电子邮箱,通过邮件接收相关的投诉信息。
如果有官方网站的培训机构,可以在网站上开通一个投诉意见专栏,由小组成员每天查看登记投诉信息,并予以及时回复。
3、在培训机构大门口安装一个投诉专用信箱,用于接收家长的投诉信件。
4、开设一个家长意见室,专门接待家长,处理家长的投诉纠纷。
非学科类办许可证需要押证吗非学科类办许可证申请需要缴纳一定的费用,一般而言,不需要提供押证。
但是具体情况还是要看不同地区和不同证件类型的具体规定,建议您可以通过拨打当地相关部门电话或者咨询相关的律师或者政策顾问,获取更为准确的信息。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
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贵州省教育厅•【公布日期】2008.09.26•【字号】黔教民办发[2008]285号•【施行日期】2008.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教育其他规定正文贵州省教育厅关于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黔教民办发〔2008〕285号)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各市(州、地)教育局: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修订和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通知》(教发厅〔2008〕2号)要求,从2008年9月1日开始对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换发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民办许可证》(以下简称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新设的民办本科学校、民办高等专科学校、独立学院由教育部审批后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本通知下发前批准的民办高校、独立学院,请将《民办高校、独立学院办学许可证登记表》(附件一)填好后,于10月6日-15日前上报我厅民办教育处。
由我厅进行检查后,对符合要求的,按相关要求换发办学许可证。
独立学院按照《独立学院设置与管理办法》,在生效之日起5年内,经教育部组织考察验收通过的独立学院由教育部换发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考察验收前由省教育厅发放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二、经依法审批设立,已取得办学许可证的民办学校,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规定条件的,由审批机关核发办学许可证。
各市(州、地)教育局将具备上述条件的民办学校数量(附件二:纸质和电子版)和相关办学情况(附件三:纸质和电子版)于10月6日-24日前报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审核后,于11月3日-14日期间到省教育厅民办教育处领证。
三、新修订、换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填写要求详见附件四。
四、换发新证的民办学校和民办教育机构必须交回旧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及副本,不交旧证的民办学校和教育机构不换发新证。
五、新修订、换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自2008年9月1日开始启用。
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大全]
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大全]第一篇: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大全] 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一现如今不少人问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问题,其实以社会组织名义所举办的民间职业培训学校,社会组织必须要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且还与培训项目相适应的合法财产才可以。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条件:有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包括了办学章程与发展规划、教学管理、教师管理、学生管理、财务及卫生安全管理、设备管理等多项制度。
学校教学人员:需要配备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教师和学生之比一般为1:20-25,专职教师不少于教师总数的四分之一。
教师必须持教师证并且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申办条件:学校性质:民办职业培训学校是我国教育事业的重要组成部分属于公益性事业。
申报受理部门:举办者所在地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
受理范围: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在本地区范围内面向社会申请实施以职业技能为主的职业资格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职业培训学校。
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流程:申请:举办者向教育局成教职教科提交申办材料。
受理:申报材料齐全、有效的予以受理。
初审:审批人员初审、拟报初审意见。
评议:教育局教育培训机构申办评议小组对办学条件进行实地评估并且作出评议意见。
审批:审批机关根据设置标准、评议意见及本地教育发展计划,于受理之日起3个月内作出同意或不同意设置的决定并通知申办者。
以上便是小编对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全部内容解析,详细内容可咨询小猪企业。
总之此证件对于促进劳务派遣规范有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因此必须要依法做好劳务派遣行政许可的工作。
民办学校办学申请材料关于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到期换证的管理办法二为了实施科教兴国略,为中华民族的伟大复兴、切实提高公民素质,为社会主义教育事业贡献一份力量,我们在深入调查、反复论证的基础上,进行了充分的准备,特申请开办临夏市xx培训学校。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过期了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过期了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怎么续期要续期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您需要按照以下一般步骤进行操作。
请注意,具体的续期流程可能因地区而异,建议您在实际操作前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相关机构,以获取准确的续期指南和要求。
1.了解续期要求:在续期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前,您应该了解所在地区对于校外培训机构的续期要求和程序。
这包括续期申请时间、申请材料、费用等方面的要求。
2.准备申请材料:根据当地要求,准备完成续期申请所需的各项材料。
一般而言,可能需要提供以下材料:许可证续期申请表、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法人身份证明、教师资格证明、校外培训机构运营情况报告、学员招生情况等。
具体要求可能因地区而异,您可以向当地教育部门、教育局或相关机构咨询获得准确的申请材料清单。
3.填写申请表:根据所需的申请材料清单,填写完整、准确的许可证续期申请表。
确保提供的信息真实有效,并仔细检查填写的内容。
4.递交申请及缴费:将填写好的申请材料和相关文件提交给当地的教育部门、教育局或相关机构。
同时,根据要求缴纳相关的续期费用。
具体的递交和缴费方式可能因地区而异,您可以咨询当地教育部门或相关机构获取准确信息。
5.等待审批和颁发新许可证:提交申请后,相关部门会进行审查和评估,以确保您的校外培训机构符合续期要求和标准。
如果申请被批准,教育部门将会颁发新的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
请注意,以上是一般的续期步骤,并不代表所有地区的具体要求。
为了确保您能准确地了解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的续期流程和要求,请与当地的教育部门、教育局或相关机构联系,咨询并获取详细的办理指南和要求。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换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规定,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换发。
若许可证过期后继续开展培训业务,可能会被教育部门依法责令停止办学。
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过期了校外培训办学许可证过期后,需要重新申请换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规定,该许可证有效期为三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换发。
办学许可证续期
办学许可证续期办学许可证是学校开展正常教育教学活动的法定条件之一。
其有效期限为5年,届满需要申请续期。
办学许可证续期是一个相对复杂和繁琐的过程,必须经过相关部门的审核和审批,只有通过后,学校才能顺利开展下一个周期的教育教学工作。
一、续期前需要做哪些准备工作?在申请办学许可证续期前,学校需要做好多项准备工作,确保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
一般要求续期申请人提供一系列与办学许可证相关的基础性证明材料,包括学校的基本情况、办学资质、学科建设、管理制度、师资队伍、教学质量、办学经费及财务状况等方面的资料。
二、申请流程是怎样的?申请办学许可证续期的流程可以分为如下几个步骤:1、递交申请办学许可证续期申请提交的时间应当在届满前8个月至届满后1个月内。
首先要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了解相关政策和细则,以确定申请材料的提交时间和要求。
2、检查材料教育行政部门会对申请材料进行严格审核,一旦申请材料存在不足、不合格或者缺失的情况,就会被提出整改意见,要求学校进行补充和修正。
3、现场审核教育行政部门的相关人员会到学校进行现场核查,确认学校的资料和申请材料的真实性,并解答学校在办学许可证续期方面的一些疑问。
4、审批最后,由教育行政部门的上级部门进行审批。
根据学校提供的材料和现场审核结果,审批单位会决定是否同意办学许可证的续期。
三、应该注意哪些问题?在关注办学许可证续期流程的同时,学校还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时间规划办学许可证续期的流程需要较长时间,应该提前做好时间规划,以确保充分的准备和申请周期的顺利和稳定。
2、申请材料的准确性申请材料是申请办学许可证续期的基本前提,学校应该保证材料的准确、全面、真实,同时要着重展现学校在新的学科建设、师资队伍完善以及教学质量保障方面的改进和进步。
3、与教育行政部门的沟通在申请办学许可证续期的过程中,需要与教育行政部门保持良好的沟通和联系,及时解决可能存在的问题和疑问。
总体来说,申请办学许可证续期是一项关系到学校正常教育教学工作的重要工作,需要学校充分准备、详尽资料、与教育行政部门保持密切联系,以确保续期申请过程的顺利和成功。
关于解决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问题的函
关于解决民办幼儿园《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换证问题的函
区行政审批局:
为贯彻落实《湖北省教育厅关于认真做好幼儿园年检工
作的通知》(鄂教基〔2012〕24号)文件精神,区教育局组
织专班,在各镇(街)中心学校初评基础上,于2020年11
月6日至2021年2月3日对全区各幼儿园进行了区级检查。
检查中发现,一部分民办幼儿园依然沿用的是原教体局
批准成立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批准时间均在2017年
及以前。
按照《教育部办公厅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
关于进一步做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管理工作的通知》(教
发厅〔2020〕5号)文件要求,“实施学前教育、非学历高等
教育、校外培训…的机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有效期限
一般不超过3年”“民办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有效期届满前60个工作日内向审批机关提出换证申请”。
鉴于区教体局已于2019年3月更名为区教育局,并且
原教体局颁发的《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的有效期限已超过
3年。
特致函贵局按照审批换证流程和要求,对全区《民办
学校办学许可证》进行换证工作。
特致此函。
2021年4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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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管理办法
一、换发办学许可证的范围和对象
经教育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
二、办理换证手续需上交的材料
1、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见附件);
2、原办学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3、学校的用地、校舍产权证明,若租用的需提供租赁协议和所有人权属证明;
4、校舍消防安全证明或消防备案回执凭证,有食堂的提供食堂卫生许可证复印件;
5、教职工的相关证件: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教师资格证、普通话等级证、聘用合同等复印件。
三、换证工作程序
1、换证学校应在办学许可证到期前15天向市教育局督导办提交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
2、教育局在接到换证申请后,组织人员对换证学校进行审核、评估;
3、经评估合格者,重新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对存在问题较大的学校要求限期整改,整改合格后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仍不合格的取消办学资格。
办学许可证到期前,未按规定时间提交换证申请的,视为自愿终止办学,办学许可证作废。
附件: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
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换证登记表
学校名称: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盖章)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学校基本情况登记表
关于我市民办幼儿园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的通知
各民办幼儿园:
经审核,目前我市已有八所民办幼儿园的办学许可证到期,需要重新审核、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
这八所学校分别为丹江口阳光宝贝幼儿园、丹江口聪聪幼儿园、丹江口小浪花幼儿园、丹江口苗苗幼儿园、丹江口棒棒幼儿园、丹江口蓝天艺术幼儿园、丹江口小太阳幼儿园、丹江口小红花幼儿园。
请以上幼儿园按照《丹江口市民办学校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管理办法》(丹教〔2010〕号)的规定,按时向市教育局督导办公室提交办学许可证换证申请及相关材料,并做好迎评准备工作。
丹江口市教育局
二〇一〇年十月九日
主题词:教育办学许可证到期换证通知
抄送:十堰市教育局,丹江口市委办,市政府办,政府机关工委,丹江口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0年10月9日印发
共印10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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