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详细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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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编号:GD/FS-1441

(安全管理范本系列)

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

护详细版

In Order To Simplify The Management Process And Improve The Management Efficiency, It Is Necessary To Make Effective Use Of Production Resources And Carry Out Production Activitie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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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详细版

提示语:本安全管理文件适合使用于平时合理组织的生产过程中,有效利用生产资源,经济合理地进行生产活动,以达到实现简化管理过程,提高管理效率,实现预期的生产目标。,文档所展示内容即为所得,可在下载完成后直接进行编辑。

建筑业农民工面临培训有缺陷、社会保险缴纳缺位、劳动合同落不到实处等诸多劳动保护问题,而拓宽建筑行业保险市场、促进安全生产中介机构发展等措施,不失为加强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的一套好“组合拳”。

近年来,随着城乡建设规模不断扩大,建筑行业创造了出许多就业机会,大批农民工进入建筑业劳动。而建筑施工劳动强度大、风险高,施工队伍庞大、流动频繁,使得安全生产管理更具难度,劳动保护现状不容乐观。切实改善建筑施工环境和作业条件,提高农民工安全生产水平,加强岗前劳动保护培训,从源头杜绝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已成为加强和

改进建筑业农民工劳动保护工作的一项紧迫任务。

存在的问题

安全生产培训有缺陷

安全生产培训缺乏高素质的专业师资队伍,培训效果难以保证。培训教材缺乏统一标准,培训内容往往不能贴合农民工的实际认知水平,缺乏实际动手操作课程,使农民工理论听不懂、技能学不到,达不到安全培训的根本目的和预期效果。有些内容无法与当前建筑施工的新技术、新设备相匹配。培训考核简单,培训单位没有严格执行培训标准,基本上只要参加培训就可以上岗,有的甚至直接省略考核程序。

社会保险缴纳缺位

许多建筑施工单位所办理的社会保险并不全面,除了养老保险的参保率较高以外,其余社会保险的覆盖面不容乐观。有的建筑施工单位内部存在不公正现

象,只是选择性地为某一些农民工办理某些特定的社会保险,以应付上级监管部门的抽查。有时建筑施工单位只顾眼前的经济利益,采用不正当手段贿赂相关的社会保险机构,订立虚假的参保合同以逃避长远的劳动保护投入,表面上办理了有关保险,实质上只是建立了一个“虚假空壳”。

劳动合同落不到实处

为数不少的劳务公司只与少部分建筑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或是拟定一份名存实亡的虚假劳动合同,以应对施工单位和上级管理部门的检查。有时部分劳务公司采取签订集体劳动合同的方式来达到简化程序、节省时间的目的。由于只是与农民工代表商议劳动合同的内容,所以对于合同中的所有条款不可能征得每一位建筑农民工的认可。劳务公司往往会延长劳动时间、降低薪资待遇,而农民工又常常处于弱势地位,

所以劳动合同中的部分条款是在违背建筑农民工意愿的情况下订立的,这会增加日后劳务纠纷的发生率。

劳动监察不力

建筑施工单位内部劳动管理不健全,有些工作人员任意削减劳动保护经费,导致相关劳动防护装备得不到维修或应有的劳动保护用品不能配备齐全,甚至购置假冒伪劣产品,从而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相关监管部门职责也未履行到位,深入施工一线的现场检查频率较低,仅靠书面的安全生产调查报告来掌握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状况。同时,对于被查出的违章企业的处罚方式比较简单,对于违章特别严重、屡禁不止的施工单位没有严厉整治。

农民工维权艰难

当合法利益受到侵害时,建筑农民工不知该向何种机构寻求帮助,也没有哪一家法律机构愿意主动提

供帮助,更不可能进行无偿援助。法律维权需要充足的人证、物证作支撑,然而由于前期劳动合同签订、工伤保险办理环节中存在许多漏洞,建筑农民工在日常生产过程中又不注意调查取证、搜集资料,往往造成日后维权过程中证据不足、无据可循的尴尬局面。

问题的根源

农民工有着先天不足

由于建筑农民工受教育程度低,属于低学历人群,思想上对安全生产没有一个具体的认识。对建筑施工单位进行的安全培训课程不感兴趣,不能很好地理解与接受安全生产知识、掌握劳动保护技能。而在实际培训过程中,施工单位往往对农民工的文化水平疏于考虑,大多是一些枯燥乏味的理论知识,操作性不强。

施工单位责任缺失

有些施工企业弱化安全生产管理机构的职能,人员配备不符合规定要求。在招收农民工时,部分建筑施工单位没有经过相关的条件审核与健康体检,草率录用,导致许多身体状况不适宜从事建筑业劳动的人员进入了庞大的建筑农民工队伍。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建筑劳务分包的监督机制也不尽完善,无形之中助长了劳务公司的违规违法行为,侵害了农民工的正当权益。

监管力量有待进一步加强

建筑施工企业数量众多,农民工队伍更是不计其数,这确实增加了监管部门的工作压力。由于财力、人力资源有限,相关安全监管部门不能对每一个建筑施工现场进行严格监控,也无法全面细致地了解每一位建筑农民工的劳动保护情况。一些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缺少责任心,“行政不作为”的现象时有发生。当

建筑农民工遇到劳务纠纷、工伤认定赔偿等问题寻求帮助时,部门与部门之间也存在互相“扯皮”的现象。有些执法人员不注重加强业务操作的学习与钻研,使得业务水平、行政素质以及执法能力长期停留在一个较低档次的层面上,效率得不到提高。

改进的对策

加强劳动保护基础工作

建筑施工企业要秉持一个最基本的理念,即尊重生命、爱护生命,践行以人为本的理念,规范劳务用工管理,从招录的源头上做到谨慎细致。一方面要注意招录的农民工的年龄问题,既要保证达到法定劳动年龄16周岁,又要不超过建筑行业的年龄上限55周岁。另一方面要把好健康体检关,建筑施工单位在录用员工前,必须认真开展常规体检工作,对带有传染性疾病和患有不适合建筑施工行业的禁忌症的农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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