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共29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国农民和农业经济的发展,维护农民的经济和社会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作社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法。
第二条本法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由农民集体、基层农民合作社或者集体拥有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为本身及其他农民、农家家庭提供公共产品服务的社会经济组织。
第三条本法所称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从事收购农产品、加工、经营和生产等多种经营活动的企业。
第二章设立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有完备的组织、管理、资金、科技支撑;(二)有充分的活动场所;(三)有良好的社会公信力;(四)有明确的经营范围和行业资质资格;(五)有足够的经济支撑。
第五条农民向政府机关申请设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提出相应的设立申请书,依法邮报或以其他合法方式报送,报送应当提交以下材料:(一)法人名称、住所、经营范围;(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章程;(三)经办人和组织机构的构成及其职责;(四)资金的来源及金额;(五)落实农民、农家家庭收益的机制;(六)其他有关材料。
第六条设立申请书依照规定审查结束,政府机关核发设立批复,报登记机关办理登记,农民专业合作社自登记之日起设立,享受法定权利和义务。
第三章组织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农民集体、基层农民合作社及其他农家家庭支出资本等形式,联合组成,依法制定章程,按照社员均等、责任共担、共享收益、互动参与的原则实行会议制度、监事制度和代表制度。
第八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机构设置,必须制定内部审计机构,对社内的财务经营情况和合作社规章制度等予以跟踪检查,并通过报表向合作社管理机构提出情况说明。
第九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根据自身需要,建立行政管理部门和依法设立的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兼营业、兼生产的企业。
第四章产品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产品,应着重发展技术先进、高效环保的农技术或新技术、新产品,促进农业技术的科学化、信息化、生产化、市场化和经济化,增加农民的收益。
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本 法 的调 整 范 围不 包括 社 区 性
十 ”。 “ 员 总数 二 十 人 以 下的 , 成 可
农村集体经济组 织 ( 如村委会 ) 和 农村合作金融组 织,也不 包括社会
团体 法 人 类 型 的农 民合 作 组 织 , 如
以有一 个企 业 、 事业 单位或 者社会
团体 成 员 ;成 员总数 超 过 二 十人 的 , 业 、 业单 位 或 者社 会 团体 企 事
决农 民专 业合作社 缺乏 的人 才 、 资 金 、 术、 技 信息 、 市场等 问题 , 本法规
的一种农业生产经 营组 织。这种组 织既 不同于以公 司为代表 的企业法
人 , 不 同 于社 会 团体 法人 , 不 是 也 更
所形成的财产 , 享有 占有 、 用和处 使
分的权 利 ,并 以上述 财产对债务承
措 施 , 促 进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 发
细 和 适 度 规 范的 原 则 ,授 予农 民 专
这部 法律 明确规 定 ,农 民专业
合 作 社 依 照 本 法 登 记 ,取 得 法人 资
格。
防止他人利用操纵
社 会 各 方 面 力量 的 积 极 参 与 为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的发 展 提 供 了 良好
的社 会 环境 ,使 其 获 得 了较 快 的 发
保障成 员主体地位 实现 的条件 和民 主决策程 序 、 登记 注册事项 、 国家对 农民专业合作社 的支持措施 ,以及 其他程序 事项 。 明确 国家扶持的基本政策 为了明确 国家扶持 农 民专业合
作 社 的基 本政 策 ,为 其 发 展 创 造 良
好 的 政 策 环境 ,本 法规 定 , 国 家通 “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中国国家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旨在规范和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为农民合作社的组织形式、经营管理、权益保护等方面提供法律依据。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组建和退出:法律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程序和条件,以及退出合作社的程序和后果。
2.组织形式:法律明确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可以采用的组织形式,包括股份合作社、互助合作社等。
同时规定了各种形式合作社的组织标准和管理规定。
3.经营管理:法律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管理进行了详细规定,包括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经营范围、经营方式、决策程序、财务管理等。
4.农民权益保护:法律强调了保护农民合作社成员的合法权益,包括入股权益、分红权益、知情权益等。
同时规定了农民合作社的监督机制和争议处理程序。
5.政策支持:法律明确了政府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政策和
扶持措施,包括财税优惠、信贷支持、培训指导等。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推动农村经济发展、增强农民组织能力、促进农业现代化具有重要意义。
同时,农民合作社
在发展壮大的过程中也需要依法经营,加强内部管理,确保合作社的稳定运营和农民成员的利益最大化。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原创实用版)目录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正文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第一部专门针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于 2006 年 10 月31 日通过,自 2007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这部法律的出台,弥补了我国在合作制企业立法上的空白,对于维护市场主体、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以及促进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具有特别重要的意义。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定义和成员出资方式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指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经营权、林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以及章程规定的其他方式作价出资。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
成员不得以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权,充抵出资;不得以缴纳的出资,抵销对该社或者其他成员的债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订内容2017 年 12 月 27 日,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表决通过修订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自 2018 年 7 月 1 日起施行。
新法规范了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强化了对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促进政策,凸显了在现代农业发展中合作社对小农户的引领作用。
四、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作用和意义《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实施,对于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具有重要作用。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讲解
农村专业合作社法讲解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24次会议通过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共九章56条,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下面就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里,农民兄弟比较关心的几个问题介绍一下。
合作社就是把许多农民的农产品集合起来出售,卖一个好价钱,当然也可以集中采购生产资料,把价钱降得更低。
这样的话,直接增加了农民的收入。
同时由于生产规模大,获得技术服务方便,产品的质量更好,这就是办合作社的好处。
比如说养猪的农民,一家一户分散养的时候,在抓小猪、买饲料、防疫、卖大猪的时候,都得自己去市场上办这些事情,交易的成本也很高,但是如果大家合在一块儿的时候办,由于集中起来了,那么抓小猪的时候,买的时候要多,买饲料的时候买的数量大了,这样的话,价钱就有可能便宜,防疫集中起来进行也方便了提供服务的人,同时服务的质量也可能更好,服务的价格也可能下来,卖大猪的时候猪多了,卖的方便、卖的价格也就高了。
比如说有一个地方,是生产万寿菊,在当地这个万寿菊也是个优势产品,原来农民是一家一户进行生产的,那时候收购万寿菊的企业对农民的条件非常的苛刻,扣水、扣杂比例都非常的高。
后来当地的农民组织起来了,成立了一个万寿菊的生产协会,这个协会同当地的加工企业进行对话,扣水、扣杂率以前的时候,没成立协会的时候是32,,通过协会组织农民共同和收购企业进行协调,最后扣水、扣杂率从32,降到了10,,这一项当地的花农每年增收就有50万元以上,这说明什么,说明联合起来力量大,共同闯市场,可以取得比较好的市场条件。
还比如说浙江有一个西兰花的生产合作社,在这个生产合作社里边,它制定了统一的生产技术操作规程、质量安全管理守则等等一系列的规章制度,统一了生产、用药、施肥等等环节的技术要求,它的产品质量得到了很大的提升,实现了从生产到销售的规范化的操作程序,现在它的质量因为有了保证,所以它的产品非常受欢迎。
它又注册了自己的商标,并且凭借着这个商标所代表的产品质量,把它的西兰花推向了海外市场。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摘要:I.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A.立法目的B.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A.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B.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C.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III.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A.合作社的权益保护B.合作社的法律责任IV.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政策和趋势A.政策支持B.发展趋势正文: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我国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而制定的一部法律。
本文将从立法目的、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组织与行为规范、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发展政策和趋势等方面进行解读。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背景和意义(一)立法目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旨在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障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农村经济发展和农村社会稳定。
(二)合作社的定义和作用农民专业合作社是一种以农民为主体,以服务成员为宗旨,以提高成员生产技能和经营能力为目的,自愿联合组成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合作社在提高农民生产组织化程度、促进农民增收、推动农业现代化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
二、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规范(一)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应当遵循自愿、民主、平等、互利原则,成员应当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以农产品生产、销售为主要业务。
合作社的运营应当遵循章程规定,实行民主管理,保障成员的参与权、监督权、决策权。
(二)合作社的内部管理制度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包括财务、会计、劳动、分配等制度,确保合作社的运营高效、规范。
(三)合作社与成员的关系合作社与成员之间的关系应当遵循互助、合作、共赢原则,合作社应当为成员提供技术培训、生产指导、市场信息等服务,成员应当履行合作社规定的义务。
三、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和法律责任(一)合作社的权益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
农民合作社法释义解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2006年10月31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分析:本条是立法宗旨,全法共分九章五十六条。
农民是:“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的劳动者(不包括农业工人)。
合作,就是由于同样的需求,一群人聚集起来,共同去做一件事。
由于合作,人多力量大,可以做比一个人单打独斗时更大的事,也更容易把事情做好。
――――――――――――――――――――――――――――――――――第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分析:本条第一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作了定义解释。
第二款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宗旨作出了规定。
首先强调的是必须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来组建专业合作社,确保了党在农村的基本政策的稳定性和连续性。
第二是强调了自愿原则,也就是农民群众可以自由加入或者退出专业合作社。
第三是规定入社社员是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是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
简而言之就是生产同一类农产品的农民、能够为此类农产品生产经营提供服务的农民、企事业单位或者社会团体。
第四是规定了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性质是互助性经济组织,确立了农民专业合作社具有市场主体地位。
简单理解就是,对外能够为社员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产品,对内为社员采购农业生产资料,提供技术、信息等服务。
同类,是指以《国民经济行业分类》规定的中类以下的分类标准为基础,提供该类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以及与该类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农民专业合作社是我国农村经济组织的一种形式,其法律依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以下简称《合作社法》)。
本文将对《合作社法》进行解读,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相关制度。
根据《合作社法》的规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是由农民自愿组成、以互助合作为主要目的、依法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必须遵守法定程序,明确社员权益,并依法履行注册手续。
《合作社法》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管理、财务制度、经营规范等方面作出了具体规定。
首先,合作社必须设立理事会或者董事会,通过选举方式产生。
理事会或者董事会是合作社的最高权力机构,负责决策和监督工作。
其次,合作社应当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确保财务报告真实可靠。
合作社的经营行为应当以实现社员的利益为宗旨,不能追求个人利益。
《合作社法》还对合作社的退出、解散和清算等情况作出了相关规定。
社员可以自愿退出合作社,但不能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非社员。
对于违反合作社规定的社员,合作社有权进行相应的处理措施。
一旦合作社决定解散,需通过法定程序,并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清算。
总的来说,农民专业合作社在我国农村发展中起到了重要作用。
《合作社法》为其提供了法律保障和制度规范,有利于促进农民利益的实现,推动农村经济的发展。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建和运营需要遵循相关法律法规,并注重规范管理,以确保其有效运作,为农民提供更好的服务和发展机会。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评析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评析关键词: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律内容提要: 我国颁布实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是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的重大举措,它将使农民专业合作社成为农村在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开展双层经营的有效组织形式,对促进我国农业产业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发挥重要的作用。
文章对该法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地位、性质、原则、产权、自治、民主管理及扶持政策等方面的规定,从理论和实践两个维度进行了全面的解析,以便有益于该法顺利实施,并取得良好的社会经济效益。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通过并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该法共九章56条。
分别是:第一章,总则;第二章,设立和登记;第三章,成员;第四章,组织机构;第五章,财务管理;第六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七章,扶持政策;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
这是新中国历史上的第一部关于规范合作社的法律,它的颁布实施将会对我国农业产业化、专业化和规模化经营,以及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产生重大的影响。
为了使这部法律能够顺利的贯彻执行,深刻领会其立法精神,研究其制度设计,探索把法律文本转化成现实的有生命力的活法的途经,使之取得应有的社会经济效益,是我们今后工作的当务之急。
一、农民专业合作社规范发展的重大举措《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首先开宗明义地在第1条中规定了该法立法宗旨是:“为了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促进农业和农村经济的发展”。
我国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兴起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至90年代,农民自发组建的各种合作经济组织已成蓬勃发展之势。
目前,据农业部统计,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产品行业协会的总数已超过15万家,比较规范的农民专业合作组织已经超过14万家。
这些合作经济组织从业务内容和组织化程度看,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比较典型的合作社。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PPT教学课件
(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成员享有的权利
1.参加成员大会,并享有表决权、选举权和 被选举权,按照章程规定对本社实行民主管理;
2.利用本社提供的服务和生产经营设施; 3.按照章程规定或者成员大会决议分享盈余; 4.查阅本社的章程、成员名册、成员大会或 者成员代表大会记录、理事会会议决议、监事会 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和会计账簿; 5.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 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 五十七 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 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于2006年10月31日 通过,现予公布,自2007年7月1日起施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 胡锦涛
2006年10月31日
议; • (8)决定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
人员; • (9)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2.理事长的职权
• (1)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 (2)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 (3)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
他专业技术人员; • (4)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
(五)设立合作社应提交的材料
1.登记申请书; 2.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纪要; 3.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4.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明; 5.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6.住所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文件。
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登记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办理完毕, 向符合登记条件的申请者颁发营业执照。
一、合作社的设立
(一)什么是农民专业合作社
•
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释义第一章第一条第一条为了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和行为,鼓励、支持、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保护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权益,推进农业农村现代化,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立法目的的规定。
一、为什么要专门制定农民专业合作社法20世纪80年代,我国农村确立了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农民获得了生产经营自主权,成为独立的财产主体和市场主体,极大地解放了农村生产力。
但是,随着经济社会快速发展、市场竞争日趋激烈,小规模家庭庭经营的弱点也逐渐显现。
如何提高家庭经营抗御自然风险和市场风险的能力,将小规模的分散经营与国内、国际大市场对接,是我国加快农业与农村经济发展的重要问题。
面对这个问题,广大农民群众在家庭承包经营的基础上,创办了多种形式的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并使其成为农业产业化经营的重要组织载体。
党和国家从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一出现,就为其发展提供了宽松的政策环境,各级党委、政府也为支持其发展,组织各有关部门和单位做了大量的指导、扶持、服务工作。
实践证明,农民专业合作社是解决“三农”问题的一个重要途径,它可以提高农业生产和农民进入市场的组织化程度,有利于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和农业结构调整,稳定地增加农民收入,也为落实国家对农业的支持保护政策提供了一个崭新的渠道。
但是,由于没有统一的法律制度规范,加上各地方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的差异较大,农民专业合作社在发展中呈现出组织形式、运行机制、发展模式的多样性,实践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和困难,迫切需要国家采取法律和政策措施加以解决。
例如,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法律地位不明确,许多合作社内部运行机制不健全,不能真正实行民主管理,不利于保护农民成员的民主权利和经济利益。
因此,通过立法,明确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市场主体地位,保护农民的利益,支持和引导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是非常必要的。
2006年10月31日,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山西农经//2019年19期基金项目:陕西广播电视大学校级重点课题“成人高等教育‘应用型’人才培养方案制定研究———以法学人才培养为例”(19DJ-A01)。
作者简介:徐晓静(1978—),女,陕西蓝田人,硕士研究生,副教授,研究方向:法学、教育学。
张彦花(1984—),女,甘肃白银人,硕士研究生,讲师,研究方向:教育学。
DOI :10.16675/14-1065/f.2019.19.010《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徐晓静,张彦花摘要:介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的修改背景,从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运行、业务范围、法律地位、联合社法人地位、指导服务机制和政策支持等方面分析了该法修改的主要内容,阐述了本次修改的意义。
关键词:《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农民;专业合作社文章编号:1004-7026(2019)19-0024-02中国图书分类号:D922.4文献标志码:A (陕西广播电视大学陕西西安710061)1《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改背景新时期,为了推动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给肩负着乡村振兴重要任务的合作社指明发展方向,国家重新修订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新的合作社法为农民专业合作社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支撑,促进了农村经济快速发展。
2007年开始实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后,农民专业合作社迅速地发展了起来。
有法律作为强有力的后盾,农民合作社越来越规范。
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数量快速增长,合作社涉及产业不断拓大,合作内容越来越丰富,其范围已经超越了旧合作社法的规定。
旧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已经无法满足现有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因此国家对此法进行了修订。
2.111严格规范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行为和运行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比较注重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生产经营方式。
第八条新添加了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组织行为的规定,即要求合作社不能从事与法律规定无关的任何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农民专业合作社健康发展,增强农村集体经济实力,保障农民自愿参与、平等协商、自治管理、有序发展的权利,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农民自愿结成的经济组织,是农民就地就业、增加收入、维护合法权益、参与社会治理的重要平台。
第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管理、改制、解散等活动,依法自主实施,国家和社会各界应给予支持和帮助。
农民专业合作社应依法履行义务,接受政府、农民群众和社会公众的监督。
第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设立、管理、改制、解散等活动,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平等、民主的原则,维护农民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五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支持和服务,提供必要的技术、财政、土地和信用支持,为农民专业合作社发展提供有利的条件。
第六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各项活动应当依法纳税,依法参保,依法履行信息公示和报告义务。
第二章成立和登记第七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经农民自愿、平等协商,并按照本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可以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
第八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作出书面的成立决议,并由全体成员签字确认。
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需要农民合作社的,还应当作出入社决议。
第九条成立农民专业合作社还应当依法履行登记手续。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由设区的市、自治州、省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负责。
第十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名称应当反映合作社的业务内容,符合法律法规和社会公德,不能有违法犯罪的目的或者侮辱、淫秽的内容。
第十一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组织形式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份合作制和其他适用的组织形式。
第十二条农民专业合作社应当明确成员的权利、义务和利益分配方式,并以书面形式告知每个成员。
第十三条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最低成立资金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第十四条农民专业合作社成立后,应当在一个月内运用设区的市、自治州、省农业农村行政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农业农村行政部门签发的成立登记证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修订草案)》解读
设 立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 依 照 本 法 登
记 , 取 得 法 人 资 格 , 领 取 营 业 执 照 , 登 记 类
型 为农 民专 业合 作 社 联合 社 。
行 机 制等 ,与本 法 规定 的农 民专业 合 作社 存在
很 大 区别 ,因此 本 法 的调 整范 围不 包含 社 区性
经 济 组 织 称 为 经 济 合 作 社 或 股 份 经 济 合
。
为 此 ,草 案 增 加 农 民 专 业 合 作 社 联 合 社
一
股 份 经 济 合 作 社 作 为 我 国 农 村 集 体 经
章 , 明确 其 成 员 资 格 、注 册 登 记 、 组 织 机
济 的 组 织 载 体 ,在 农 村 集 体 产 权 制 度 改 革 和
源 的 开 发 经 营 等 新 型 农 民专 业 合
目前 一 些 省 、 自治 、 直辖 市 人 大 常 委
会 进 行 探 索 , 以地 方 法 规 的 形 式 赋 予 农 民专
业合作 社联合社法律地 位。据初步统计 , 目 前 已有 l 4个省 ( 区 、 市 )的 合 作 社 地 方 性 法
辽 宁 、 安徽 等 地 制 定 了专 门 指 导 意 见 或 管 理
作 。在 修 改 过程 中 , 已 多 次 征 求 中央 和 国 务
院 有 关 部 门 ,全 国 3 1 个 省 、 自治 区 、直 辖 市 人 人 农 委 , 有 关 科 研 院 所 和 高 等 院 校 , 以及
有 关 专 业 合 作 社 和 专 家 学 者 的 意 见 ,在 认 真
总 结 实 践 经 验 、 深 入 调 查 研 究 、 反 复 论 证 的
农民专业合作社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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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持成员大会,召集并主持理事会会议;
签署本社成员出资证明;
聘任或者解聘本社经理、财务会计人员和其他专业技术人员;
组织实施成员大会和理事会决议,检查决议实施情况;
代表本社签订合同等。
履行成员大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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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理事长的职权
四、合作社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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侵占、挪用、截留、私分或者以其他方式侵犯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合法财产,非法干预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的生产经营活动,向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摊派,强迫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其成员接受有偿服务,造成农民专业合作社经济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农民专业合作社向登记机关提供虚假登记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取得登记的,由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撤销登记;
一、合作社的设立
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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概念:农民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者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利用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经济组织。
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其成员为主要服务对象,提供农业生产资料的购买,农产品的销售、加工、运输、贮藏以及与农业生产经营有关的技术、信息等服务。
修改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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选举和罢免理事长、理事、执行监事或者监事会成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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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定重大财产处置、对外投资、对外担保和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其他重大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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批准年度业务报告、盈余分配方案、亏损处理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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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合并、分立、解散、清算作出决议;
5
决定聘用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的数量、资格和任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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听取理事长或者理事会关于成员变动情况的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