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证据讲稿

合集下载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3篇)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购物纠纷也日益增多。

电子证据作为网络购物纠纷中不可或缺的证据形式,其法律效力问题日益受到关注。

本案以一起网络购物纠纷为例,探讨电子证据在法律实践中的认定问题。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通过网络平台购买了一款某品牌手机,支付货款人民币5000元。

收到货物后,甲发现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无法正常使用。

甲与卖家乙协商退货,但乙拒绝退款。

甲遂将乙诉至法院,要求乙退还货款并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在诉讼过程中,甲提供了以下电子证据:1. 购物订单截图,显示购买商品为某品牌手机,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2. 购物支付凭证截图,显示甲已支付货款;3. 购物后与乙的聊天记录,证明乙承诺退款的承诺;4. 手机质量问题照片及视频,证明手机存在严重质量问题。

乙则辩称,甲提供的电子证据无法证明手机质量问题,且乙已履行了合同义务,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三、争议焦点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1. 甲提供的电子证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2. 如何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3. 乙是否应承担赔偿责任。

四、法院判决法院经审理认为:1. 甲提供的电子证据具有法律效力。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证据包括书证、物证、视听资料、电子数据等。

本案中,甲提供的购物订单截图、支付凭证截图、聊天记录和手机质量问题照片及视频,均属于电子数据,符合法律规定的证据形式。

2. 甲提供的电子证据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

首先,甲提供的电子证据来源于网络平台,具有客观性;其次,甲在提供证据时,已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确保了证据的真实性;最后,甲提供的证据与案件事实具有直接关联性,能够证明乙存在违约行为。

3. 乙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等领域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也称为数字化证据,涵盖了电子记录、数字数据以及网络上的各种信息,对于许多法律事务来说都是关键性证据。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研究对于我们理解和利用其在司法实践中的价值具有重要意义。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具有其独特的特性,如电子存储性、可编辑性、易逝性等。

这些特性使得电子证据在收集、保存和呈现过程中与其他类型的证据有所不同。

电子证据的来源广泛,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社交媒体信息、网络交易记录、电子文件等。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存在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时,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和规则,以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首先,必须确保在收集过程中不会对原始数据进行修改或破坏。

其次,应使用专业的工具和技术来收集和保存电子证据。

此外,为了防止篡改或丢失,应尽快进行收集和保存工作。

四、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随着数字化和网络化的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在许多案件中,电子证据成为了解案件真相的关键性证据。

例如,通过分析电子邮件和社交媒体信息,可以追踪犯罪嫌疑人的行踪;通过审查网络交易记录,可以查明财产来源等。

五、电子证据的挑战与问题尽管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意义,但仍存在许多挑战和问题。

首先,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篡改性,其真实性和完整性往往难以验证。

其次,不同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电子证据的认可程度和规定存在差异,这可能导致跨国案件中电子证据的适用问题。

此外,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保存需要专业知识和技能,这对于许多司法机构来说是一项挑战。

六、改进建议针对电子证据的挑战和问题,我们提出以下改进建议:六、改进建议首先,加强电子证据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和执行,明确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存、使用和验证等环节的规范和标准。

同时,应加强司法机构对电子证据专业知识和技能的培养和培训,提高司法人员对电子证据的认知和处理能力。

电子行业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行业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行业电子证据讲稿1. 引言在数字化时代,电子证据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中不可或缺的重要证据形式。

特别是在电子行业,电子证据的作用更加突出,可以用于识别电子设备的故障、追溯网络攻击、验证合约交易等。

本讲稿将介绍电子行业中的电子证据相关的概念、应用和未来趋势。

2. 电子证据概述2.1 电子证据定义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记录下来的信息,可以作为证据来表明事实的存在或表达的意思。

它可以包括电子邮件、短信、互联网聊天记录、电子交易记录以及其他电子文件等。

2.2 电子证据的可信度电子证据的可信度是评估电子证据有效性和真实性的重要因素。

在司法程序中,法院通常会对电子证据的可信度进行审查,包括验证电子证据的来源、完整性和可靠性等。

2.3 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各个国家和地区的法律对于电子证据的处理方式有所不同。

一般来说,电子证据在司法程序中的法律地位与传统证据相当,但在某些情况下可能会受到特殊规定的限制。

3. 电子证据在电子行业中的应用3.1 故障诊断与修复在电子行业中,电子设备的故障诊断和修复是常见的工作。

通过收集和分析电子证据,可以识别设备故障的原因,从而采取正确的修复措施。

电子证据可能包括设备日志、传感器数据和错误报告等。

3.2 网络攻击追溯网络攻击是电子行业中的常见问题。

通过收集并分析电子证据,可以追溯网络攻击的来源和行为。

这些电子证据可能包括网络日志、流量数据和攻击者留下的痕迹。

3.3 合约交易验证在电子行业中,合约交易是常见的商业活动。

通过收集和分析电子证据,可以验证合约交易的真实性和合法性。

电子证据可能包括电子合同、支付记录和交易日志等。

4. 电子证据的挑战和解决方案4.1 数据保全和完整性电子证据的数据保全和完整性是一个重要的挑战。

由于电子数据的易被篡改和删除,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是必要的。

解决这个挑战的方法包括使用加密技术和数据备份等。

4.2 数据隐私和保护电子证据可能包含个人和敏感信息,因此保护数据隐私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的独特性、复杂性和重要性使得其在刑事诉讼中的可采性规则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将探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定义、分类、重要性及在证据认定上的可采性规则。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产生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电子信息或电磁数据,如电子邮件、社交媒体记录、网站信息等。

根据产生和储存的方式,电子证据可以分为直接存储的电子数据和间接生成的电子数据。

三、电子证据的特性和重要性(一)特性电子证据具有存储量大、形式多样、易于修改等特点,同时也具有较强的时效性和隐私性。

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认定和处理需遵循特殊的规定。

(二)重要性随着网络犯罪的增多,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愈发重要。

其真实性、完整性和可靠性对于案件的侦破和审判具有关键作用。

因此,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重要意义。

四、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一)合法性原则电子证据的合法性是可采性的基础。

在收集和提取过程中,必须遵循法定程序,确保合法性。

同时,应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未被篡改。

(二)真实性原则真实性是电子证据的核心。

在认定过程中,需考虑证据来源、收集方式等因素,以及是否有可靠的鉴真技术证明其真实性。

同时,要结合其他证据进行综合分析,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三)相关性原则电子证据的认定应与其所要证明的事实相关联,对于无关联的电子数据,不具有可采性。

在审判过程中,需关注电子数据是否能够支持控方指控或反驳被告的抗辩,同时应确保相关联的信息是可靠且能够与其他证据相互印证。

(四)程序公正原则在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收集、审查和认定应遵循程序公正原则。

对于涉及个人隐私的电子数据,应在保护隐私的前提下进行合法处理和审查。

同时,对于涉案人员的权利保障也需得到充分体现。

五、结论本文通过对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定义、分类、特性和重要性的分析,探讨了其可采性规则。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司法、侦查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化形式存在的,具有证明作用的数据信息,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社交媒体记录等。

这些信息可以证明特定的事实,成为解决法律纠纷、保障司法公正的有力手段。

因此,电子证据研究已经成为当今信息安全和法学的热点领域。

二、电子证据的特性和重要性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性:1. 数字化存储:电子证据以数字化形式存储在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

2. 易于篡改:由于电子证据的易编辑性,容易被篡改或伪造。

3. 客观性强:电子证据能够提供真实可靠的信息,其真实性和有效性取决于如何进行保全和验证。

4. 便捷高效:电子证据可以迅速获取、存储和传输,提高工作效率。

由于上述特性,电子证据在解决法律问题中的重要性不容忽视。

电子证据作为事实依据的证据,对犯罪行为的侦破、经济纠纷的解决等方面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三、电子证据的研究内容和方法1. 电子证据的提取和保存技术:通过专业软件和技术手段,对计算机、手机等设备中的电子数据进行提取和保存,以保障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2. 电子证据的鉴定和分析方法: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来源、时间戳、篡改痕迹等信息进行鉴定和分析,确定其是否具有法律效力。

3. 电子证据的法律效应研究:对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法律效力等问题进行深入研究,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四、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前景虽然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具有重要价值,但仍面临以下挑战:1. 技术性挑战:由于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技术性,需要专业的技术人员进行提取、鉴定和分析。

同时,由于篡改的便利性,导致验证其真实性的难度增加。

2. 法律制度不完善:对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地位和法律效力等问题,目前尚未形成完善的法律制度。

这导致在司法实践中存在诸多争议和困难。

然而,随着信息技术的不断发展和法律制度的逐步完善,电子证据的应用前景将更加广阔。

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促进司法公正:电子证据作为客观事实的依据,将有助于提高司法公正和透明度。

浅论电子证据三篇

浅论电子证据三篇

浅论电子证据三篇篇一:浅论电子证据摘要: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

电子证据给传统证据制度带来了很多挑战。

电子证据具有一些特殊的属性,如依赖性、易受破坏性、外在形式多样性、客观真实性以及高科技性。

在电子证据的定位方面,存在着很多争议,一些学者认为电子证据属于现有证据类型中的某一种或者某几种,但是本文认为电子证据应该作为一个独立的证据类型。

西方发达国家都对电子证据问题作出了规定,特别是英美法系认为对电子证据在最佳证据规则方面应该放宽要求。

我国法律体系有一些和电子证据相关的规定,但是过于零散,没有形成电子证据法律体系,因此我国有比较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经验,完善我国的电子证据制度。

1绪论随着信息化时代的来到,人们的生活越来越信息化、数字化,但是信息化和数字化促进人类进步的同时,也给人类现有的法律文明带来了很大的冲击。

例如,电子证据就对各国现有的证据制度产生了很大的影响,并且在一定程度上改变了各国现有的证据制度。

我国近年来经济告诉发展,电脑、手机等高科技产品已经融入人们的日常生活和商务活动中,相关数字信息也给作为“呈堂证供”进入诉讼程序。

这些“数字信息”的认定给人们带来了很多难题,因而成为法学理论界和实务界热议的话题。

本文就是在此背景下,对电子证据展开一些研究,以期对推动我国电子证据立法和完善证据制度产生一些良好的效果。

2电子证据概述2.1电子证据的概念当代世界各国已经融入了信息化的潮流。

电子证据是自电子技术出现及发展以后产生的一种新型证据类型。

随着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通讯技术、软件和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和普遍运用,电子商务、电子办公已经或正在成为现代生活的一部分,人类进入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的新纪元。

电子技术特别是计算机技术已经成为人类生产生活的工具,给人们的生产和生活带来了很多便利,但是同时人们的商务纠纷、法律纠纷也往往涉及电子技术的内容,电子技术由于其本身的特点给这些纠纷的解决带来了很多难题。

【讲话稿】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质证方法

【讲话稿】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质证方法

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网络犯罪中电子证据质证方法各位尊敬的深圳律师同仁:大家晚上好!本人谢宜峰,广东国晖律师事务所律师,牛律师深圳团队成员,牛律师网络犯罪研究中心总则研究组之以计算机为犯罪工具课题的负责人,是刘平凡主任的学生。

各位深圳的同仁在百忙之中抽空聆听我的分享,对此,我感到非常荣幸,非常感动。

电子证据质证,是网络犯罪辩护的重中之重。

本人在刘平凡主任的指导下,在团队讨论与合作的基础上,对电子证据质证的有关问题及法律规范,进行了归纳,并针对案发现场保护,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提取、审查、固定、存封等方面,提出了相应的辩护方法与思路。

希望能够为网络犯罪辩护,尽绵薄之力。

本次分享所涉及的法律规范,主要包括:第一、《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文号:公信安[2005]161号)。

第二、《公安机关刑事案件现场勘验检查规则》(文号:公通字[2005]54号)。

第三、《关于办理网络犯罪案件适用刑事诉讼程序若干问题的意见》(文号:公通字[2014]10号)。

以上三部文件,都是由公安部制定、颁布的。

本次分享的内容,分为以下三个部分:word格式-可编辑-感谢下载支持1、关于案发现场保护的辩点;2、关于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的辩点;3、关于电子数据、电子证据的辩点。

首先要明确的是:什么是电子数据?什么是电子证据?二者之间是怎样的关系?电子数据,是指基于计算机应用、通信和现代管理技术等电子化技术手段,而形成包括文字、图形符号、数字、字母等资料。

电子数据外在展示,离不开电子设备(包括计算机、手机等等)。

电子数据的储存,离不开储存媒介(如硬盘、U盘、光盘、云端服务器等)。

而对于电子证据,根据《计算机犯罪现场勘验与电子证据检查规则》第二条规定:电子证据,包括电子数据、储存媒介、电子设备。

由此可见,电子证据的外延,大于电子数据。

电子数据,属于电子证据的其中一类。

同时,根据《刑事诉讼法》第48条规定,证据可分为八类,其中,“视听资料、电子数据”就是其中一类。

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证据讲稿电子证据是指依靠计算机、互联网、手机等电子设备生成、传输、储存的证据。

随着信息化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证据在司法领域的应用也越来越广泛。

本文将从电子证据的定义,特点,收集和使用方法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

一、电子证据的定义和特点电子证据是指通过计算机或其他电子设备生成、传输和储存的证据材料。

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的特点:1. 数字化:电子证据是数字化的,它们由数字代码组成,可以在电子设备上直接呈现出来。

2. 可复制性:电子证据可以很容易地复制和传输。

3. 不易篡改:相比于纸质证据,电子证据更难被篡改。

4. 匿名性: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匿名方式获取,因此证明其真实性和合法性等方面存在的风险较高。

5. 容量大:电子证据可以存储大量的信息,其容量远远超过传统证据。

二、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电子证据的收集方法包括获取和保留。

获取指的是获取电子证据的过程,保留指的是将电子证据保存下来的过程。

以下是电子证据的常见来源和保留方式:1. 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和聊天记录是常见的电子证据来源。

这些信息可以通过保存原始邮件文本和聊天网页截图的方式获取,也可以通过光盘、U盘等外部设备保存。

2. 网络日志网络日志包括网站访问日志、服务器日志等,记录用户在互联网上的行为和活动。

这些日志可以通过记录网站、服务器ip、时间等信息进行保存。

3. 数字照片和视频数字照片和视频是电子证据的重要来源之一,可以通过保存原始照片和视频文件、或对其进行封装等方式进行保留。

4. 手机短信和录音手机短信和录音是电子证据的常见来源,可以通过保存短信内容和录音文件等方式进行保留。

三、电子证据的使用方法电子证据的使用方式和传统证据相似,主要包括证人证言、书证、鉴定、勘验等。

1. 证人证言在使用电子证据时,证人证言仍是一种有效的证据形式。

可以通过对证人进行调查或传讯等方式获取证言,并将相关证言与电子证据相结合使用,以证明案件的事实和论点。

《电子证据法收集与法律效力》PPT培训教案

《电子证据法收集与法律效力》PPT培训教案

适应时代发展
随着科技的进步,电子证据在司法实践中的 地位越来越重要。
02
电子证据法收集方法
传统取证方式在电子环境下应用
现场勘查
扣押、封存电子设备
进入电子设备存放或使用现场,记录 现场状况,提取相关电子设备。
对可能存有电子证据的电子设备进行 扣押、封存,确保电子证据不被篡改 或破坏。
询问相关人员
向电子设备使用者、管理者等相关人 员询问,了解电子设备使用情况和电 子证据存储情况。
合法获取途径
通过企业内部系统或第三方专业机构获取员工通讯记录等敏感信息 。
保障员工隐私权
在获取和使用员工敏感信息时,应充分保障员工隐私权,避免信息 泄露和滥用。
05
挑战与对策:提高电子证据收集效 率和质量
当前面临主要挑战分析
电子证据易篡改、易灭失
01
由于电子数据具有易修改、易删除的特点,使得电子证据的收
电子证据合法性要求及保障措施
合法性要求
电子证据的收集、保全、出示等必须符合法律规定的程序和要求,不得侵犯他人合法权益或违反法律禁止性规 定。
保障措施
为确保电子证据的合法性,应采取以下措施:1. 严格遵守法定程序,如申请法院调取、委托专业机构收集等; 2. 确保技术手段的合法性和可靠性,如使用符合法律规定的取证软件或工具;3. 尊重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 密,避免侵犯他人合法权益。
第三方机构在完成取证工 作后,向申请方提交取证 报告,详细记录取证过程
和结果。
03
电子证据法律效力问题探讨
电子证据真实性认定标准
原始性标准
电子证据必须为原件或原 物,未经篡改或伪造。
完整性标准
电子证据的内容、结构、 元数据等必须保持完整, 未被删除、修改或破坏。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司法、侦查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性质和价值,在解决纠纷、查清事实等方面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收集、保全、审查和认定等方面的内容,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应用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点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各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数据库记录、网页内容等。

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 客观性: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信息,其客观性较强。

2. 可复制性:电子证据易于复制和传播,不易被篡改或销毁。

3. 多样性:电子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

4. 依赖技术支持:电子证据的收集、分析和认定需要专业的技术支持。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与保全1. 收集方式(1)现场收集:对涉嫌违法行为的现场进行勘查,收集相关的电子数据。

(2)远程收集:通过网络技术手段,对远端计算机系统中的数据进行收集。

(3)自首供认:涉案人员主动提供相关的电子数据。

2. 保全措施(1)及时性:在发现电子证据后,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保全,以防止数据被篡改或销毁。

(2)完整性:确保电子数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避免数据丢失或被篡改。

(3)合法性:在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过程中,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程序的合法性。

四、电子证据的审查与认定1. 审查内容(1)真实性审查: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包括数据的来源、生成时间、传输过程等。

(2)合法性审查:对收集和保全电子证据的程序进行审查,确保其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3)关联性审查:对电子证据与案件事实的关联性进行审查,判断其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2. 认定方法(1)专家鉴定:通过专业技术人员对电子证据进行鉴定,判断其真实性和可靠性。

(2)法庭质证:在法庭上对电子证据进行质证,听取各方意见和辩论,最终由法官作出认定。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及其研究意义【摘要】电子证据是指在电子设备或网络中产生、存储、传输的证据,具有数字化、可复制、易变性等特征。

电子证据的研究意义在于解决电子取证技术、网络犯罪侦查等领域的问题,保障公正司法。

本文探讨了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以及研究意义。

电子证据的特征包括便捷性、可追溯性和公正性,其研究意义在于提升司法效率、维护证据合法性,确保司法公正。

电子证据的概念涉及到信息技术、法律、网络安全等多个领域,具有重要价值和深远意义。

通过对电子证据的研究与应用,可以推动信息社会的发展,提高司法公正性和效率,对维护社会安宁具有积极作用。

【关键词】电子证据、概念、特征、研究意义、引言、结论1. 引言1.1 引言在本文中,我们将分别从电子证据的概念、特征和研究意义三个方面展开论述,希望通过对电子证据的深入剖析,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新的思路和视角。

2. 正文2.1 电子证据的概念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储的证据材料,包括但不限于电子文档、电子邮件、短信记录、社交媒体信息等。

随着信息技术的发展和普及,电子证据在司法领域中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的概念可以从两个方面来理解。

一方面,它是指利用电子技术获得的证据材料;它还可以指通过电子技术产生的证据。

电子证据的概念具有广泛性和包容性,它不仅包括数字证据,还包括声音、视频等多种形式的证据。

电子证据的特征主要包括数字化、易保存、易复制、易传输等特点。

数字化是指电子证据以数字形式存在,易保存是指电子证据可以通过存储设备进行保存,易复制是指电子证据可以轻松进行复制,易传输是指电子证据可以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传输。

这些特点使电子证据具有便捷性和高效性,也为电子证据的使用提供了便利。

电子证据的研究意义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电子证据的出现改变了传统证据的形式,为司法实践带来了新的挑战和机遇;电子证据的研究有助于完善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电子证据的采集、鉴定和审查;电子证据的研究还可以促进信息技术与法律领域的深度融合,推动司法体系的现代化进程。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2024年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范文

《民事电子证据认定问题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电子证据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便捷性、高效性及信息存储量大等特点,在民事诉讼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然而,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质,其认定问题也日益突出,成为当前民事诉讼领域亟待解决的重要课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民事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以期为司法实践提供理论支持。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数据或信息。

其主要包括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网页信息、社交媒体信息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易伪造等特点,因此,在民事诉讼中,如何准确认定电子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关联性,是当前司法实践中的一大难题。

三、电子证据的认定问题(一)真实性认定问题由于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且不留痕迹,因此其真实性认定成为一大难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应通过技术手段如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手段进行鉴定,同时结合其他相关证据进行综合判断。

(二)合法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合法性主要涉及其收集、保存和使用的合法性。

在收集过程中,应确保程序合法、来源明确;在保存过程中,应保证数据的完整性和未被篡改;在使用过程中,应遵循法定程序和法律规定。

(三)关联性认定问题电子证据的关联性是指其与案件事实的关联程度。

在认定过程中,应结合案件事实、其他证据及逻辑推理进行综合判断。

四、电子证据认定的现状与挑战当前,我国在电子证据认定方面已取得一定成果,但仍然面临诸多挑战。

一方面,由于技术发展迅速,传统的认定方法可能已无法适应新的技术环境;另一方面,由于法律制度的不完善,导致在认定过程中存在法律空白和漏洞。

此外,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对电子证据的重视程度不够、专业技术人员缺乏等问题。

五、完善电子证据认定的建议与对策(一)加强技术手段的运用应加强数据恢复、哈希值比对等技术的研发和应用,提高电子证据认定的准确性。

同时,应加强与其他国家的合作与交流,引进先进的技术手段和方法。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进步与数字化时代的来临,电子证据在司法、侦查、以及民事纠纷处理中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它具有多样性、便捷性以及高度的可信度,能够有效地帮助人们更全面地理解和掌握事实真相。

本文将对电子证据的概念、特性及其应用进行研究。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与定义电子证据是指利用电子手段形成或储存的信息数据,如电子邮件、聊天记录、网站截图等。

电子证据不仅是法律认定的重要依据,更是社会公正、有效执法的保障。

由于其在内容上的无形性和产生手段的复杂性,对于电子证据的认定和收集需要专业的技术和知识。

三、电子证据的特性1. 多样性:电子证据的种类繁多,包括但不限于文本、图片、音频、视频等。

2. 便捷性:电子证据的收集和传输可以通过网络进行,大大提高了处理效率。

3. 可靠性:电子证据具有较高的可信度,能够在法庭上作为有效证据。

4. 脆弱性:电子证据容易受到篡改和破坏,因此需要采取措施确保其完整性和真实性。

四、电子证据的应用在司法领域,电子证据为侦破犯罪提供了新的手段。

在民事纠纷中,电子证据也扮演着越来越重要的角色。

例如,通过分析聊天记录、电子邮件等,可以了解双方的观点和意图,从而更全面地理解案件的实际情况。

此外,在知识产权保护、网络安全等领域,电子证据也发挥着重要作用。

五、电子证据的收集与处理在收集和处理电子证据时,需要遵循一定的原则和方法。

首先,要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防止其被篡改或破坏。

其次,要采取适当的技术手段进行收集和处理,如使用专业的数据恢复工具、加密技术等。

此外,还需要对收集到的电子证据进行审查和验证,以确保其可以作为有效的法律证据。

六、电子证据的挑战与展望尽管电子证据在司法、侦查等领域具有重要作用,但同时也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如何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是一个重要的问题。

其次,对于不同种类的电子证据,如何进行有效的收集和处理也是一个难题。

此外,随着科技的不断进步,新型的电子设备和系统不断出现,如何适应这些变化并有效利用电子证据也是一个需要解决的问题。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范文

《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刑事诉讼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凸显。

电子证据因其独特的性质和形式,对传统的证据规则提出了新的挑战。

本文旨在深入探讨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分析其现状及存在的问题,并提出相应的完善建议。

二、电子证据概述电子证据是指以数字形式存储、传输、处理的,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信息或数据。

电子证据包括但不限于电子邮件、电子文档、社交媒体信息、网络交易记录等。

电子证据具有易篡改、易丢失、技术依赖性强的特点,因此在刑事诉讼中,对其可采性的认定显得尤为重要。

三、刑事诉讼中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现状目前,各国在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存在一定的差异。

总体来说,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1. 真实性认定:对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进行审查,包括其生成、传输、存储等环节是否存在篡改或伪造的可能。

2. 合法性审查:对收集电子证据的过程进行审查,包括是否经过合法授权、是否违反隐私权等法律规定。

3. 相关性评估:对电子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进行评估,判断其是否能够证明案件事实。

四、存在的问题及分析尽管各国在刑事诉讼中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有所规定,但仍存在以下问题:1. 规则不够完善:部分国家对电子证据的可采性规则缺乏明确、具体的规定,导致司法实践中存在争议。

2. 技术依赖性强:电子证据的认定需要依赖一定的技术手段和设备,若缺乏相应的技术支持,可能导致电子证据无法被有效认定。

3. 保护隐私权与调查取证之间的平衡问题:在收集和使用电子证据时,如何保护个人隐私权与实现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目标之间存在一定的平衡问题。

五、完善建议针对上述问题,本文提出以下完善建议:1. 完善立法:各国应加强对电子证据可采性规则的立法工作,明确具体规定,为司法实践提供依据。

2. 加强技术支持:司法机关应加强技术投入,提高对电子证据的认定能力,确保电子证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平衡隐私权保护与调查取证:在收集和使用电子证据时,应遵循合法、必要、比例原则,确保个人隐私权得到充分保护的同时,实现刑事诉讼的调查取证目标。

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证据讲稿

电子证据讲稿概念电子证据〔ElectronicEvidence〕一词出现以来,在全球范围确实是基本一个被给予多种意义的显得有些混乱的术语。

尽管事实中电子证据已被广泛同意,然而何为电子证据?其外延包括哪些方面?理论界还未对此形成定论,也未见相关的立法规定。

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极其外延作出界定是研究电子证据的根底。

基于理论研究尚处于初始时期,立法与实践经验还缺乏的情况下,对电子证据的概念采纳广义的界定方法,将有助于对电子证据做进一步的研究。

在本文中,将电子证据定义为: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有证实案件真实情况作用及证据价值的一切资料及其派生物。

关于那个概念我们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电子证据既包括电子形式存在的资料,也包括其派生物。

电子形式是一种由近代电子技术带来的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眼或人耳所直截了当阅读或倾听,必须予以转换才能为人所知。

在实际生活中,还会经常碰到那些由电子形式材料转化而来的附属材料,即派生物,我们认为它们也属于电子证据。

如将计算机内部文件打印在纸面或胶片上而得来的计算机打印输出,尽管外表上瞧来与传统的纸面文件没有太大的区不,但尽不能一概地视为纸面书证,而应作具体的分析。

假如该打印输出具有独立性,那么作为传统的书证来处理;假如该打印输出不具有独立性,即其能否证实待证事实取决于能否同计算机系统内部的证据进行鉴证一致,那么应当视为处于派生证据地位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形成的。

电子证据之因此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是由于它是由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即其存在必须依靠于一定的电磁介质,如磁盘、光盘、等一切磁介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开展,电子技术与电子设备差不多种类繁多,而且还将以人类难以想象的速度接着膨胀。

电子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设备。

事实上,从目前各国相关立法来瞧,全然都对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采取广义的立法方式,这反映了各国立法者的远见和务实。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2024年电子证据研究》范文

《电子证据研究》篇一一、引言随着科技的快速发展,电子证据在法律、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等领域的应用越来越广泛。

电子证据以其独特的性质和价值,为案件的调查和审判提供了重要的依据。

本文旨在探讨电子证据的概念、特点、收集、分析和应用等方面,以期为相关领域的研究和实践提供参考。

二、电子证据的概念及特点电子证据是指以电子形式存在,能够证明案件事实的电子信息、电子文件或电子设备等。

电子证据具有以下特点:1. 多样性:电子证据可以是文本、图像、音频、视频等多种形式,具有丰富的信息内容。

2. 易篡改性:电子证据容易被篡改或删除,因此其真实性和完整性需要经过严格的验证。

3. 依赖技术性:电子证据的收集、分析和应用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支持。

4. 重要性:电子证据在许多领域具有举足轻重的地位,对案件的调查和审判具有重要影响。

三、电子证据的收集电子证据的收集是电子证据研究的重要环节。

在收集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合法性:收集电子证据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确保收集过程的合法性。

2. 完整性:确保电子证据的完整性和未被篡改,以保障其真实性和可信度。

3. 专业技术:需要专业的技术和设备支持,以确保收集到的电子证据具有可读性和可用性。

四、电子证据的分析与应用电子证据的分析与应用是电子证据研究的核心内容。

在分析与应用过程中,需要注意以下几点:1. 数据分析:通过专业的数据分析技术,对电子证据进行深入分析,提取有用的信息。

2. 跨领域应用:电子证据可以应用于法律、刑事侦查、民事诉讼等多个领域,具有广泛的应用价值。

3. 智能技术:利用人工智能、机器学习等智能技术,提高电子证据分析的准确性和效率。

五、实例分析以一起网络诈骗案件为例,分析电子证据在案件调查和审判中的应用。

通过网络聊天记录、邮件、交易记录等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分析,警方成功破获了这起网络诈骗案件,并将犯罪嫌疑人绳之以法。

这充分体现了电子证据在案件调查和审判中的重要作用。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电子证据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随着互联网的普及和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网络购物已成为人们生活中不可或缺的一部分。

然而,随之而来的网络购物纠纷也日益增多。

本案例以一起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为例,探讨电子证据在法律诉讼中的运用。

二、案情简介原告甲通过网络平台“XX电商”购买某品牌手机一部,价格为人民币5,000元。

在收到货物后,甲发现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卖家乙协商退换货事宜。

乙以“商品已拆封无法退换”为由拒绝,甲遂向平台客服投诉。

平台客服经核实,认定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但卖家乙拒绝处理。

甲遂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乙退还货款5,000元及赔偿损失1,000元。

三、争议焦点本案争议焦点在于:1. 网络购物合同是否成立有效?2. 手机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3.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如何?四、电子证据分析1. 网络购物合同成立有效- 证据一:订单信息截图。

原告甲提供的订单信息截图显示,其已支付货款,订单状态为“已完成”。

该截图可作为电子证据,证明甲与乙之间网络购物合同成立。

- 证据二:支付凭证截图。

原告甲提供的支付凭证截图显示,其已通过支付宝支付货款5,000元。

该截图可作为电子证据,证明甲已履行付款义务。

- 证据三:卖家乙确认收货信息。

卖家乙在订单确认收货环节并未提出异议,视为默认接受合同内容。

该信息可作为电子证据,证明乙已确认合同成立。

2. 手机质量问题是否构成违约- 证据一:商品图片及描述。

原告甲提供的商品图片及描述显示,该手机为全新未拆封。

该证据与原告收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的陈述相矛盾。

- 证据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相关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要求退货或者换货。

- 证据三:第三方鉴定报告。

经第三方鉴定机构鉴定,原告甲收到的手机存在质量问题,与商品描述不符。

3. 电子证据在诉讼中的证明力- 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电子证据在法律行业中的应用演讲稿

电子证据在法律行业中的应用演讲稿

电子证据在法律行业中的应用演讲稿尊敬的各位领导、各位嘉宾、各位来宾:大家好!今天,我将为大家分享有关电子证据在法律行业中的应用。

在现代社会,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电子证据作为一种新兴的证据形式,在法律实践中发挥着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本演讲将围绕以下几个方面展开:电子证据的定义,电子证据的形式,电子证据的价值与局限以及电子证据的未来发展趋势。

首先,我们来明确电子证据的定义。

电子证据,顾名思义,是指通过电子方式生成、传递、存储的证据材料,其中包括电子邮件、短信、社交媒体聊天记录、电子文件等。

与传统的书面证据相比,电子证据不仅具有更高的时效性和可复制性,还能为法律行业提供更方便、更高效的证据获取手段。

其次,我们来看一下电子证据的形式。

电子证据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主动收集和被动获取。

主动收集是指当事人主动保存、提交相应的电子证据,例如保存电子邮件、备份聊天记录等。

被动获取则是指根据法律程序,借助相关技术手段获取电子证据,例如调取电子数据存储服务器、网络监控等。

无论是主动收集还是被动获取,都需要依靠技术手段的支持和专业知识的运用。

接下来,我们来探讨电子证据在法律行业中的价值与局限。

首先是电子证据的价值。

电子证据的特点在于其真实性和完整性。

通过数字签名、时间戳等技术手段,可以确保电子证据的真实性,而通过复制、保存等方式,可以保证电子证据的完整性。

此外,电子证据的获取和传递速度快,能够为案件的查证提供更高效的手段。

然而,电子证据也存在一些局限性。

首先是证据的抗辩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的特殊性,容易受到篡改和伪造的风险,因此在法律实践中需要注意防范。

其次是技术和专业要求。

电子证据的收集和分析需要一定的技术和专业知识,对从业人员提出更高的要求。

此外,电子证据的存储和保护也需要相应的技术手段和隐私保护措施。

最后,让我们展望一下电子证据的未来发展趋势。

随着科技的不断演进,电子证据在法律行业中的应用将越来越广泛。

首先是电子证据采集技术的不断创新和提升,例如人工智能和大数据分析等技术的应用,将使电子证据的获取更加智能和高效。

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讲解

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讲解

论电子证据法学论文1、引言:随着电子计算机技术的发展和广泛运用,互联网络的逐渐普及,是电子商务的发展,各种电文资料的大量使用,使得电子证据逐渐成为新的诉讼证据之一,在目前发生的大量民事纠纷案中,如网络作品著作权纠纷案、网络名誉权纠纷案、电子合同纠纷案、网络服务质量纠纷案等,这些案件的证据形式主要都是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的影响越来越大,越来越受到社会各界的重视。

在我国,虽然某些法律法规对电子证据有一定的规定,但这些零星的规定仅能肯定到电子证据在我国的合法性,却没有解决根本电子证据立法的本质问题。

由于电子证据是属于新生事物,跟我国目前现行的一些证据规定存在在明显的冲突或不平衡,目前沿没有统一的电子证据立法是一个缺陷,也是一个值得探讨的问题。

2、电子证据概念的概念与特征关于电子证据的概念研究,在国外已经非常成熟,虽然有时在具体到某一领域的时候产生一些其他的称谓,但在对其内涵及外延的把握上,一般来说并没有多少分歧。

但在我国,作为程序法的核心——证据制度,无论在民事、刑事还是行政诉讼方面,电子证据这方面的内容缺失非常大,一是因为电子证据本身的复杂技术特点,二是因为我国的学者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及外延的理解上存在着许多分歧,各学派的观点十分混乱。

在这些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各种不同观点中比较分析中明确电子证据概念的问题是十分有必要的。

2.1 目前国内有关电子证据概念的几种观点:(1)计算机证据说这观点认为电子证据的实质就是计算机证据,认为“电子证据,也被称为计算机证据,是指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

”或者“电子证据又称计算机证据,是指以其储存的文字、数据、图像、声音、程序等电子化信息来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电子物品或电子记录。

” 由于计算机在我国已经得有一定程序的普遍了,并且这观点能够概括电子证据的大部分表现形式,所以这种观点在学术界还是有很高的支持率。

尽管是这样,但这观点只是从运用的设备名去审视电子证据,并没有从本质上去把握其含义,因此将电子证据界定在计算机证据的做法,有点以偏概全的味道。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电子证据讲稿概念电子证据(Electronic Evidence )一词出现以来,在全球范围就是一个被赋予多种意义的显得有些混乱的术语。

虽然事实中电子证据已被广泛接受,然而何为电子证据?其外延包括哪些方面?理论界还未对此形成定论,也未见相关的立法规定。

对电子证据的概念极其外延作出界定是研究电子证据的基础。

基于理论研究尚处于初始阶段,立法与实践经验还不足的情况下,对电子证据的概念采用广义的界定方法,将有助于对电子证据做进一步的研究。

在本文中,将电子证据定义为:以电子形式表现出来的、有证明案件真实情况作用及证据价值的一切资料及其派生物。

对于这个概念我们应从三个方面进行理解:1.电子证据既包括电子形式存在的资料,也包括其派生物。

电子形式是一种由近代电子技术带来的存在形式,它无法为人眼或人耳所直接阅读或聆听,必须予以转换才能为人所知。

在实际生活中,还会常常遇到那些由电子形式材料转化而来的附属材料,即派生物,我们认为它们也属于电子证据。

如将计算机内部文件打印在纸面或胶片上而得来的计算机打印输出,虽然表面上看来与传统的纸面文件没有太大的区别,但绝不能一概地视为纸面书证,而应作具体的分析。

如果该打印输出具有独立性,则作为传统的书证来处理;如果该打印输出不具有独立性,即其能否证明待证事实取决于能否同计算机系统内部的证据进行鉴证一致,则应当视为处于派生证据地位的电子证据。

2.电子证据是借助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形成的。

电子证据之所以是以电子形式存在的,是由于它是由电子技术或电子设备而形成的,即其存在必须依赖于一定的电磁介质,如磁盘、光盘、等一切磁介质。

随着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电子技术与电子设备已经种类繁多,而且还将以人类难以想象的速度继续膨胀。

电子技术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技术,电子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电子计算机设备。

事实上,从目前各国相关立法来看,基本都对电子技术和电子设备采取广义的立法方式,这反映了各国立法者的远见和务实。

任何限制电子证据所赖以依存的技术或设备范围的做法,都是权宜之计,将不利于电子证据本身的发展。

3.电子证据是作为证据使用的材料。

这是电子证据的法律特征,即它必须具有证明力和证据能力两个属性,否则谈电子证据就失去了法律意义。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一切事实都是证据,这一规定也为《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所默认,因此只有用于“证明案件真实或者与法律事物有关之事实存在与否的根据”才称之为证据。

以此推知,人们之所以会称某一电子文件、电子记录、电子档案为电子证据,前提必然是将其作为证明根据使用,或者说将其用作证据使用;否则,我们仍然只能称其为电子文件、电子记录、电子档案等。

这一区分在英美法系国家更为明显,一般来说,在这些国家某一材料尚未作为证据使用时往往被称为“信息information”,在其提交为证明案情使用后才改称“证据evidence”。

电子证据证明力是指其作为证据的资格或能力,体现其法律性和合法性。

特征与传统证据相比,电子证据具有一定的特殊性,正是这些特点决定了电子证据的优越性与不足。

1.在存在方式上,模拟电子证据是通过信息中的某些特征值来记载电子信息内容的。

数字化电子证据表现为0和1两个二进制数字,展现给我们看到的其他形式的“数据”,是因为计算机语言、编辑手段及编程技术等演绎的结果。

2.在保存方式上,电子证据需要借助一定的电子介质。

电子证据是以电子形式存储在各种电子介质上的,与传统证据有很大的不同。

例如,传统书证的主要载体是纸张、布帛及其他可书写物质,传统证人证言主要借助于记忆,传统物证主要借助于各种物品、痕迹与物质等。

而电子证据则离不开芯片、磁带、软盘、硬盘、光盘等新型的信息介质。

这些新型的信息介质存储的数据量巨大。

同时这一特点也使得电子证据可以以多媒体的形式出现,可以综合反映文本、图形、图像、动画、音频及视频等多种信息,生动形象得展现案件事实。

3.在感知方式上,电子证据必须借助电子设备,且不能脱离特定的系统环境。

电子证据往往肯定离不开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

如果没有专门的电子设备主件,没有相应的播放、检索、显现设备,无论多么形象、真实可靠的内容都只能停留在各种电子存储介质中,而不能被人们所感知,也不能为法庭所认可和采信。

此外,电子证据的感知还离不开特定的系统软件环境。

如果软件环境发生变化,则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信息可能现行不出来,或者难以正确地显现出来。

这一特点要求人们在收集电子证据的时候,应当同时保存相应的硬件软件,以保全该证据的运行环境,能够在必要的时候以打印、屏显等方式显现出来。

这一特点还决定了电子证据是一种隐蔽性的证据,一方面脱离了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的电子证据是无法阅读或不可知的,另一方面借助电子设备和系统环境显示出来的电子证据也很难同存储在电子介质上的信息进行肉眼对比。

另外,国内外均有学者提出,电子证据具有容易被修改或删除的特点。

传统证据的原件、复制件较容易识别,通过物理方法、化学方法对原件进行识别就可以发现两者的差异;而电子证据的原件与复制件、真实件与伪造件真伪难辨。

但电子证据也有自己的有点。

对于一份传统书证,一旦原件遭到损毁,则再也无法复原证据;而计算机硬盘上的每一次擦写记录都可以被轻松地跟踪捕捉到。

计算机研究结果表明,电子记录任何被删除、复制、修改的痕迹都能够通过技术手段分析认定。

从这个意义上讲,电子证据比传统证据更具有稳定性和安全性。

类型分析电子证据的类型也有多种视角。

现在通信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如电报电文、电话录音、传真资料等电子计算机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如单独计算机文件、数据库、日志文件等网络技术应用中出现的电子证据,如电子邮件、电子公告牌记录、电子聊天记录、电子数据交换、电子报关单、黑匣子记录、智能交通信息卡资料等电视电影技术等应用产生的电子证据,如影视胶片、光盘资料等概念辨析电子证据同数字证据、计算机证据是比较容易混淆的概念。

这里划清它们之间的关系,明确它们的不同之处,以便准确地界定电子证据的概念。

数字证据(Digital Evidence)指的是以数码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是电子证据的内容之一且电子证据有模拟式和数字式两种存在形式。

以模拟形式记录的数据具有连续性,其内容一经剪辑改变,比较容易鉴别;以数字形式记录的数据是离散的,其内容更改后不易留下痕迹,难以鉴别。

由于电子证据多以数字形式存在,而以数字形式存在的电子证据又是电子证据检验问题中的重点和难点,因而两者的不同往往被人们所混淆。

计算机证据(Computer Evidence)指的是在计算机或计算机系统运行过程中产生的以其记录的内容来证明案件事实的电磁记录物,即与计算机有关的电子证据,也是电子证据的内容之一。

计算机是电子设备中最重要的一种,而各种数字设备基本上都与计算机有着密切的联系,是计算机式证据的主要载体。

但是,在数字证据中,除了计算机设备产生的数字证据外,还包括数码相机、数字录像机等数码设备产出的数字证据。

因此,计算机证据的外延比数字证据还要小。

法律定位我国学术界对电子证据如何定位陆续提出过六大观点,在此逐一进行分析阐述,并提出自己的一点看法。

(一)视听资料说。

认为电子证据属于视听资料的一种,这是许多学者的看法,在早期这成为了一种通说。

为什么会有如此多的学者如此主张呢?首先,这主要受历史原因的影响。

1982年《民事诉讼法(试行)》就将视听资料作为一种新的证据种类予以明确规定下来,并将录音、录像、计算机存储资料等划归其中,这就很容易形成一种根深蒂固的观念。

其次,电子证据和视听资料一样都可以显示为可读形式,因而也是可视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在存在形式上有相似之处,都是以电磁形式或其他形式而非文字符号形式储存在非纸质的介质上;存储的视听资料与电子证据也一样都需要借助一定的工具或以一定的手段转化为其他形式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他们两者的正本与复本也都没有什么区别;把电子证据归为视听资料最能反映他的证据价值(李学军,电子数据与证据,证据法学论坛,中国检察出版社;魏士廪,电子合同法理论与实务,北京邮电大学出版社)。

但也有一些学者反对这种主张,甚至还有一部分学者认为这种观点存在不足,是片面的。

综观反对的理由大致可以概括为:(1)法律上将视听资料与其他证据相区分,强调的是以声音和图像而非文字内容证明案件的真实情况,将电子证据中文字的“可视”和视听资料中的“可视”混在一起没有充分的理由,这样很难解释“其他文书、鉴定结论、勘验笔录等证据都是可读的,当然也是可视的,因而可以归为‘视听资料’的结论”。

(2)从证据的角度来看,将电子证据视为视听资料不利于电子证据在诉讼中充分发挥证据的作用。

因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第69条规定,人民法院对于视听资料,理应辨别真伪,并结合本案的其他证据,审查能否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由此得出的结论是,如果某一案件只有电子证据但因其被视为视听资料,即使经辨别为真实可靠,也会因该案无其他证据结合使用,而不能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因而这类案件将无法解决。

笔者认为,无论是支持电子证据系视听资料的观点,还是反对电子证据系视听资料的观点,均存在片面与不足之处。

依照前者,在电子商务活动中当事人通过E-mail、EDI方式而签订的电子合同竟属于以连续的声像来发挥证明作用的视听资料,而这显然有些牵强;对于后者,简单依据《民事诉讼法》第69条就断定“视听资料系间接证据,故张电子证据系视听资料将面临重大法律障碍”,显然过于轻率。

(二)书证说。

近年来,由于电子商务的异军突起,许多学者转而借鉴外国电子商务法律文件中的经验,提出了“电子证据系书证”的新观点。

例如有人援引1982年欧洲理事会的《电子处理资金划拨》秘书长报告以及1982年英国学者A·克尔曼(A.Kelman)、R·塞泽(R.Sizer)的《计算机在法庭上的地位》中的观点,提出计算机记录相当于书面文件作为证据的看法,进而认为将电子证据划入书证更符合其特点和国际规范。

具体来说,这一观点还提出了如下主要理由:(1)普通的书证是将某一内容以文字符号等方式记录在纸张上,电子证据则只是以不同的方式(电磁、光等物理方式)将同样的内容记载在非纸式的存储介质上,两者的记录方式不同、记载内容的介质也不同,但却具有相同的功能,即均能记录完全相同的内容;(2)电子证据通常也是以其代表的内容来说明案件中的某一问题,且必须输出、打印到纸上(当然也可显示在屏幕上),形成计算机打印材料之类的书面材料后,才能被人们看见、利用,因而具有书证的特点;(3)《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1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据此也可以推断出电子证据系书证的一种;(4)各国立法上尝试的功能等价法亦在填平传统书面形式与电子证据之间的鸿沟。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