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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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²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 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璃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光观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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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作者:佚名文章来源:不详点击数:50 更新时间:2005-6-2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防火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防火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防火玻
璃管理规定》
本文档旨在概述《建筑防火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的主要内容和要点。

该规定是为了确保建筑物在防火方面的安全性而制定的。

以下是该规定的主要内容:
1. 管理范围:
该规定适用于建筑物中使用的防火玻璃产品,包括安全门窗、
防火隔断、防火门窗等。

2. 产品要求:
防火玻璃产品应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要求,并经过合格认证。

产品应具有一定的防火性能,能承受一定的火焰冲击和高温。

3. 检测和认证:
防火玻璃产品需要经过第三方专业机构的检测和认证,确保其
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没有通过检测和认证的产品不得在建筑物中
使用。

4. 安装和维护:
防火玻璃产品的安装应由专业人员进行,确保安装质量和防火性能。

定期维护和检查也是必要的,以确保产品的正常使用和防火性能的有效性。

5. 监管与处罚:
建筑主管部门负责对防火玻璃产品的管理和监督,发现不符合规定的产品应及时处理。

违反规定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该《建筑防火玻璃管理规定》的目的是确保建筑物在防火方面的安全性,保护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

建筑业和相关企事业单位应遵守该规定,并通过合格的防火玻璃产品来保障建筑物的防火安全。

以上是对《建筑防火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的简要说明。

详情请参阅相关法规全文。

请注意,文中的内容为总结,具体内容以法规原文为准。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节能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节能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节能玻璃管理规定》简介本文档是对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节能玻璃管理规定》的简要介绍。

该规定由发展改革委员会和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联合发布,旨在加强对建筑节能玻璃的管理和使用。

背景节能是当前社会发展的重要要求,在建筑领域尤为关键。

建筑节能玻璃作为重要的建筑材料之一,其性能和使用对节能目标的实现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规范建筑节能玻璃的生产、销售和使用,提高建筑节能效果,该管理规定应运而生。

主要内容该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内容:1. 管理范围:适用于所有使用建筑节能玻璃的建筑项目。

2. 分类标准:根据建筑节能玻璃的性能指标和用途进行分类,并制定相应的技术要求。

3. 生产和销售要求:明确了建筑节能玻璃生产企业的资质要求、产品质量要求和标识要求,并规定了建筑节能玻璃销售企业应提供的相关证明文件。

4. 建筑项目使用要求:规定了建筑节能玻璃在建筑项目中的使用要求,包括选择、安装和维护等方面。

5. 监督和管理:明确了相关部门对建筑节能玻璃的监督管理职责和措施。

重要意义该《建筑节能玻璃管理规定》的发布对于加强建筑节能工作、促进节能材料产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建筑节能玻璃的管理和使用,可以有效提高建筑节能效果,降低能源消耗,减少环境污染,并推动相关技术的创新和应用。

结论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节能玻璃管理规定》的颁布和实施为建筑节能工作提供了有力的支持和指导。

各相关部门和企事业单位应认真贯彻执行该规定的要求,加强建筑节能玻璃的管理和使用,为实现节能目标做出更大贡献。

(以上内容仅为简要介绍,详细内容请参阅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节能玻璃管理规定》原文。

)。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

她含着笑,切着冰屑悉索的萝卜,她含着笑,用手掏着猪吃的麦糟,她含着笑,扇着炖肉的炉子的火,她含着笑,背了团箕到广场上去晒好那些大豆和小麦,
大堰河,为了生活,
在她流尽了她的乳液之后,
她就用抱过我的两臂,劳动了。

大堰河,深爱着她的乳儿;
在年节里,为了他,忙着切那冬米的糖,为了他,常悄悄地走到村边的她的家里去,为了他,走到她的身边叫一声“妈”,
大堰河,把他画的大红大绿的关云长
贴在灶边的墙上,
大堰河,会对她的邻居夸口赞美她的乳儿;大堰河曾做了一个不能对人说的梦:
在梦里,她吃着她的乳儿的婚酒,
坐在辉煌的结彩的堂上,
而她的娇美的媳妇亲切的叫她“婆婆”…………
大堰河,深爱她的乳儿!
大堰河,在她的梦没有做醒的时候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她死时,平时打骂她的丈夫也为她流泪,五个儿子,个个哭得很悲,
她死时,轻轻地呼着她的乳儿的名字,
大堰河,已死了,
她死时,乳儿不在她的旁侧。

大堰河,含泪的去了!
同着四十几年的人世生活的凌侮,
同着数不尽的奴隶的凄苦,
同着四块钱的棺材和几束稻草,
同着几尺长方的埋棺材的土地,
同着一手把的纸钱的灰,
大堰河,她含泪的去了。

这是大堰河所不知道的:
她的醉酒的丈夫已死去,
大儿做了土匪,
第二个死在炮火的烟里,
第三,第四,第五
而我,我是在写着给予这不公道的世界的咒语。

当我经了长长的飘泊回到故土时,
在山腰里,田野上,
兄弟们碰见时,是比六七年。

发改运行(2003)2116(《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发改运行〔2003〕2116号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质检总局工商总局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第一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符合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第二条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其提供证书复印件和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资料不全产品不得使用。

第三条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璃幕墙除外);(四)倾斜装备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程》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四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

第五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建筑玻璃规程及幕墙规范总结精要一、中空玻璃:1. 对角线之差应不大于对角线平均长度的0.2%;2. 试样露点≤-40°为合格。

二、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1. 建筑玻璃指夹层玻璃和钢化玻璃;2. 普通退火玻璃:由浮法、平拉法等熔制而成,经热处理消除或减少内部应力至允许值的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3. 建筑可选用:普通平板玻璃、浮法玻璃、中空玻璃、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吸热玻璃、4.水平保护设施:800~1100㎜醒目彩条或文字标志:1500~1700㎜5.玻璃内侧窗帘、百叶窗及遮蔽物与玻璃之间的距离不应小于50㎜6. 屋顶玻璃应使用安全玻璃,高于5m时必须使用夹层玻璃7. 水下玻璃应使用夹层玻璃,宜使用钢化夹层玻璃8. 室内非增强空心玻璃砖高度≤1.5m,增强空心玻璃砖高度≤4m三、点支式玻璃幕墙:1. 与水平面成≥75°,≤90°的点支式玻璃幕墙2. 采用不锈钢材料时,宜采用奥氏体不锈钢钢材3. 采用玻璃,必须经过钢化处理4. 采用夹层玻璃,应采用聚乙烯(PVB)胶片+法加工合成技术,胶片厚度不得小于0.76㎜。

《建筑安全玻璃安装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安装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安装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安装规定概述本文档旨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并提供相关安全要求和操作指南。

背景为了保障建筑物的安全和可靠性,建筑安全玻璃的正确安装至关重要。

本规定基于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旨在提高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质量,保护人身和财产安全。

安装要求1. 安装单位必须具备相应的施工资质和技术能力,并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进行安装。

2. 在安装前,必须对建筑结构进行检查和评估,确保其能够承受安装玻璃所带来的载荷。

3. 建筑安全玻璃必须符合国家标准的要求,具备相应的强度和耐力。

4. 安装过程中,必须采取有效的措施,防止玻璃碎裂和脱落,保证安全性和稳定性。

5. 安装单位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玻璃的切割和加工,确保其尺寸准确、工艺正确。

操作指南1. 安装前,必须对建筑安全玻璃进行检查和试验,确保其符合要求,并记录相关数据和结果。

2. 安装单位必须按照施工图纸和技术要求进行安装,确保每块玻璃的安装位置准确,连接牢固。

3. 安装过程中,必须配备专业人员进行操作,确保作业安全和质量。

4. 在安装完成后,必须进行终验和检测,确保玻璃安装质量合格,并记录相关数据和结果。

5. 建筑安全玻璃的维护和保养必须按照相关规定进行,防止出现损坏和意外事故。

执法与监督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的要求。

执法部门将对建筑安全玻璃的安装进行监督,发现违法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

规定效力本规定从发布之日起生效,并取代之前的所有相关规定和文件。

注意:本文档根据《建筑安全玻璃安装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编写,内容仅供参考,请勿引用未经证实的内容。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七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强制性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六) 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 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 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 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 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2004年 1 月 1 日起实施。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大家应该都熟悉,以下为具体内容: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颁布日期: 2003-12-04

《建筑安全玻璃保养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保养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保养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建筑安全玻璃保养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根据我国法律法规对建筑安全的要求,为了保障建筑物内安全玻璃的正常使用和维护,制定了以下保养规定:1. 安全玻璃的定期检查与维护1.1. 建筑物的所有者或管理方应定期进行安全玻璃的检查与维护,以确保其正常使用。

检查频率应不少于每六个月一次。

1.2. 安全玻璃应当进行全面的视觉检查,包括检查是否存在裂纹、破损、脱落等情况。

如发现问题,应及时采取修复或更换措施。

1.3. 检查过程中,应注意使用专业检测仪器,确保安全玻璃的性能指标符合要求。

2. 安全玻璃的清洁与保护2.1. 安全玻璃的清洁应采用专门的清洁剂和工具,避免使用含有酸性或碱性成分的清洁剂,以免对安全玻璃表面造成损害。

2.2. 清洁时应使用柔软的不脱毛的布料进行擦拭,避免使用刮擦工具或有磨损的布料。

2.3. 定期对安全玻璃进行表面保护处理,可采用特殊的玻璃保护膜或涂层,确保其表面的耐磨性和防污性能。

3. 安全玻璃的紧急处理和替换3.1. 发生安全玻璃破损或脱落等紧急情况时,应立即采取措施进行封堵或更换,以保证使用者的人身安全。

3.2. 替换安全玻璃时,应选择与原玻璃性能相近的产品,并采用合适的安装方法,确保其稳固可靠。

4. 相关责任和处罚4.1.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安全玻璃检查和维护的建筑物所有者或管理方,将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承担相应的责任和处罚。

4.2. 安全玻璃制造商和安装商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定提供合格的安全玻璃产品,并对其产品的质量负责。

以上为《建筑安全玻璃保养规定》的内容要点,请相关单位和个人遵守执行。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2003年12月4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建设部、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发改运行[2003]2116号发布)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一)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二)面积大于1.5m²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 的落地窗;(三)幕墙(全玻璃除外);(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五)光观电梯及其外围护;(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栏板;(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建设部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2116号从2004-1-1执行

建设部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国家发改委2003-2116号从2004-1-1执行
第八条 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 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 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 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 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第五条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安全玻璃的规定

安全玻璃的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OO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筑安全玻璃质量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质量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质量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txt建筑安全玻璃质量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本《建筑安全玻璃质量管理规定》(以下简称“本规定”)根据《建筑安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旨在加强对建筑安全玻璃质量的管理,确保建筑物使用期间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第二章安全玻璃质量标准第一节产品标准1.安全玻璃产品应符合国家标准《安全玻璃产品技术规范》(以下简称“产品技术规范”)的要求。

2.安全玻璃产品的强度、抗风压性能、透光性等指标应满足产品技术规范的规定。

第二节施工标准1.施工单位在施工过程中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施工质量验收规范》(以下简称“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进行安全玻璃的安装验收。

2.施工单位应按照施工图纸和施工方案进行施工,并确保施工过程中不损坏安全玻璃。

3.安全玻璃的安装、固定和连接等施工工艺应符合质量验收规范的要求。

第三节使用标准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建筑物使用功能稳定性评定规程》(以下简称“功能稳定性评定规程”)的要求对安全玻璃进行定期检测,确保其使用期间的安全性。

2.使用单位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安全玻璃的日常维护和管理。

第三章监督检查第一节审核检查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生产安全玻璃的企业进行审核检查,确保其符合产品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二节随机抽查市、县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定期对市场上销售的安全玻璃进行随机抽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

第四章法律责任违反本规定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据《建筑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

第五章附则本规定适用于境内生产、销售和使用的各类建筑安全玻璃产品。

此外,其他相关规定和标准,以及产品技术规范、质量验收规范、功能稳定性评定规程等应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该规定自发布之日起生效。

以上规定,以《建筑安全玻璃质量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为准。

建筑安全玻璃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规定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二○○三年十二月四日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筑安全玻璃替换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替换规定》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替换规定》发改运行
[2003]2116号
建筑安全玻璃替换规定
1. 引言
根据发改运行[2003]2116号文件中的规定,为了确保建筑物的安全性和可持续发展,特制定本《建筑安全玻璃替换规定》。

2. 玻璃替换标准
2.1 玻璃强度要求
所有建筑中使用的玻璃必须符合国家相关标准的强度要求,未达标的玻璃应及时更换。

2.2 冲击性能要求
玻璃在面临外部冲击时应具备足够的抗冲击能力,以保证建筑内的安全。

当玻璃出现破损或无法满足冲击性能要求时,应及时更换。

2.3 玻璃质量要求
玻璃的质量应符合相关标准,不能存在明显的气泡、裂纹、污点等影响视野的缺陷。

3. 玻璃替换程序
3.1 监测与评估
建筑物相关部门应定期监测和评估建筑中的玻璃状况,发现问题及时记录和通报。

3.2 替换计划
根据监测和评估结果,建筑物管理方应制定玻璃替换计划,确保玻璃替换的及时性和有序性。

3.3 替换操作
玻璃替换应由专业人员进行,操作过程中应严格按照相关安全规定执行。

3.4 检验验收
替换完成后,应进行必要的检验验收工作,以确认替换玻璃符合要求。

4. 罚则和奖励
对于未按规定进行玻璃替换的建筑物管理方,可依法进行罚款或其他行政处罚。

同时,对于按时按质完成玻璃替换的管理方,可给予相应的奖励或表彰。

5. 其他条款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正式实施,并由建筑主管部门进行监督和管理。

以上便是《建筑安全玻璃替换规定》的主要内容,希望各建筑物管理方能够严格遵守,确保建筑物的安全和可持续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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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改运行〔2003〕2116号
关于印发《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计委(发展改革委),经贸委(经委),建设厅(建委)、质检局、工商局,各直属检验检疫局:
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提高建筑工程质量,特制定了《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附: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
质检总局工商总局
二〇〇三年十二月四日
主题词:建材安全管理规定
附:
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建筑安全玻璃的生产、流通、使用和安装管理,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规范建筑安全玻璃应用,提高建筑工程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制定《建筑安全玻璃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安全玻璃,是指符合现行国家标准的钢化玻璃、夹层玻璃及由钢化玻璃或夹层玻璃组合加工而成的其他玻璃制品,如安全中空玻璃等。

单片半钢化玻璃(热增强玻璃)、单片夹丝玻璃不属于安全玻璃。

第三条国内所有从事建筑安全玻璃生产、进口、销售和建筑物建设、设计、安装、施工、监理单位,应执行本规定要求。

地市级以上(含地市级)城市自本《规定》实施之日起的新建、扩建、改造、装修及维修工程等构筑物,应按本规定要求使用安装安全玻璃。

第四条国家质检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负责对建筑安全玻璃生产和流通领域的产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国家检验检疫机构负责进口安全玻璃检验监督管理,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建筑物使用、安装建筑安全玻璃的管理监督工作。

中国建筑玻璃与工业玻璃协会应通过引导企业遵守行规行约,实行自律,协助政府有关部门督促企业执行本规定。

第五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必须按照国家标准组织生产,所有出厂的安全玻璃产品应达到国家标准的要求。

对进口安全玻璃按照国内同类产品的强制性技术规范实施检验,不合格的不得进口。

建设、施工单位采购用于建筑物的安全玻璃必须具有强制性认证标志且提供证书复印件,对国产安全玻璃提供产品质量合格证,对进口必须使用安全玻璃产品提供检验检疫证明。

以上资料作为工程技术资料存档,资料不全的产品不得使用。

第六条建筑物需要以玻璃作为建筑材料的下列部位必须使用安全玻璃:
(-)7层及7层以上建筑物外开窗;
(二)面积大于1.5m2的窗玻璃或玻璃底边离最终装修面小于500mm的落地窗;
(三)幕墙(全玻幕除外);
(四)倾斜装配窗、各类天棚(含天窗、采光顶)、吊顶;
(五)观光电梯及其外围护;
(六)室内隔断、浴室围护和屏风;
(七)楼梯、阳台、平台走廊的栏板和中庭内拦板;
(八)用于承受行人行走的地面板;
(九)水族馆和游泳池的观察窗、观察孔;
(十)公共建筑物的出入口、门厅等部位;
(十一)易遭受撞击、冲击而造成人体伤害的其他部位。

本款第十一项是指《建筑玻璃应用技术规程》JGJ113和《玻璃幕墙工程技术规范》JGJ102所称的部位。

第七条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能够独立组织生产,应有完整的工艺装备,有完善的生产、质量管理体系和严格的规章制度;应建立健全质量检验制度、必备的检验设备和质量管理机构。

安全玻璃生产企业应取得国家指定的强制性产品认证机构颁发的强制性产品认证证书,未取得认证的企业生产的建筑安全玻璃不得出厂、销售和在其他经营性活动中使用。

第八条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建设单位不得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方案中设计非安全玻璃,也不得要求施工单位安装非安全玻璃。

第九条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在建筑物按规定应使用安全玻璃的部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标明。

第十条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安全玻璃,应核查本规定第五条所要求的产品质量证明材料,安装施工过程中,应严格执行有关设计方案和安装技术标准。

对建筑施工人员的培训,应包含安全玻璃安装操作的内容。

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进行施工。

第十一条在本规定第六条第(三)、(四)、(五)项所列部位的安全玻璃安装施工完成后,由建设单位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中间验收,未经中间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不得进行下一道工序施工。

第十二条处罚
(一)因安全玻璃本身质量问题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安全玻璃生产企业负相应法律责任,质量监督部门应对其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对其不符合质量要求的,应按有关规定对其进行处罚,强制性认证机构应按相关规定撤销其认证证书。

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罚,认证机构应负相关的法律责任。

(二)对违反本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其销售的产品造成重大经济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销售单位应负相应法律责任。

(三)对违反本规定进口不合格安全玻璃的贸易关系人,其进口产品造成重大损失或人身伤亡事故的,应负相应的法律责任。

(四)对违反本规定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罚。

对违反规定销售不合格安全玻璃的单位,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第十三条本规定由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会同有关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本规定自2004年1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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