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协议工商登记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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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协议

甲方(转让方):

住所:

身份证号(或其他证件号码):

联系电话:

乙方(受让方):

住所:

联系电话:

鉴于:在本协议中,甲方、乙方统称为“双方”,分别称为“一方”。甲方自愿将其合法持有的海口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海口农商行”)股权(37999508股)中的3750万股股权转让给乙方,乙方自愿受让该3750万股股权(以下简称“标的股权”)。现甲乙双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农村中小金融机构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等法律、法规的决定,本着平等互利的原则,经友好协商,就转让标的股权事宜,达成如下协议条款:

一、股权转让的数额和价款

经双方协商确定,甲方将其所持海口农商行的3750万股标的股权,按每股人民币 2.40元转让给乙方,股权转让款共计人民币¥90,000,000.00元(大写:人民币玖仟万元整),甲方转让其股权后,其在海口农商行原享有的权利和义务,随股权转让而转由乙方享有与承担。

二、支付方式及支付期限

双方同意,自本协议生效后,应当在以下期限内办理完相关的法律手续:

1、年月日前,乙方将标的股权的全部股权转让款一次性汇入甲乙双方在琼海市农村信用合社联社的共管账户(账户户名:,账号: )。

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支付的全部款项后3个工作日内,按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转让价款向乙方提供股权转让款收款凭证。

3、甲方应协助乙方在30日内办理股东名册及《出资证明书》变动手续。

4、交易双方税费各自承担,甲方自行缴纳印花税和个人所得税,乙方税费由乙方自行承担。

三、双方的权利、义务

1、甲、乙双方应在缴纳完税费后的30日内共同申请标的股权交割及工商变更登记,甲方应对标的股权交割、监管部门核准和工商变更登记提供必要协助。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同意并办理股东变更登记后,乙方即成为海口农商行的股东,按出资比例及章程分享公司利润和分担亏损。

2、其他内部程序和相关法律手续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双方各自在本合同生效后的30日内办理完毕。

3、甲方保证及时履行内部程序和办理相关法律手续,乙方亦应对上述事项提供必要协助。

4、甲方保证对其拟转让给乙方的标的股权拥有完全的处分权。甲方保证该股份未被设置任何抵押、质押、担保或司法查封,并免遭任何第三人追索。否则甲方应当承担由此引起的一切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违约责任

1、本协议一经生效,双方必须自觉履行,任何一方未按本协议的规定全面履行义务(包括但不限于未能及时交割股权、未能及时履行内部程序和办理相关法律手续),应当依照法律和本协议的相关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2、除政府审批(包括监管部门审批)等非主观因素外,任何一方不能在本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全面履行义务的,每天应按照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合同继续履行。

逾期超过三十天的,守约方有权单方面解除本协议。守约方解除合同的,违约方应按照实际逾期日期按照本次股权转让的全部价款的万分之一向守约方支付逾期违约金。

五、有关股权分红权

股权转让完成后,标的股权相对应的2018年所有送股权益以及现金分红权益等相关权益均由乙方享有。

六、协议的变更或解除

双方经协商一致,可以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经协商变更或解除本协议的,双方应另签订变更或解除协议书。

七、争议解决方式

因本协议书引起的或与本协议有关的任何争议,双方应友好协商解决,如协商不成,任何一方可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起诉。

八、协议生效

本协议书经双方签字或盖手印后生效。

九、本协议一式五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报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一份,本公司存留一份,其余用于办理审批、备案手续,每份具有相同的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

双方签署:

转让方(签字、手印):

受让方(签字、手印):

日期: 年月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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