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权力配置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启示
浅析当前条件下我国的政治权力配置
浅析当前条件下我国的政治权力配置政治权力可以在国家、民族、阶级的名义下对社会资源进行动员和分配,这必将导致不同的人们都一致的倾向于对政治权力的渴望,如何通过建立规则来约束人们对政治权力的争夺,如何保证政治权力的掌握者以适当的方式使用权力,是政治文明发展的主线。
政治权力的归属决定了政治权力的配置是为实现权力所有者的意志和利益,而权力配置则是在空间和时间两个维度上进行的。
一、政治权力配置的空间维度政治权力配置的空间维度是指政治权力是依托于国家机构,并交由具体的个人来行使。
不同的国家机构具有不同的功能分解,这种不同表现为横向和纵向两个方面。
也就是说,横向来看,同一级国家机构的不同部门具有不同的功能;纵向来说,不同层级的国家机构所具有的功能有所不同。
就当前我国的政治制度来说,我国的政治权力配置在横向上基本做到权责明晰,但同时也存在权力交叉和权力空隙的现象,近些年以来的大部制改革不断推进,也是处理好横向配置上的弊端,以明确不同部门的权力和职责以及不同部门之间的关系。
在纵向上,我国采取中央与地方单一制而不是联邦制的形式,从行政级别来看,从中央到地方有五级,分别是中央政府、省、市、县、乡。
纵向上的权力配置总体上保证中央权威实现统一领导,又保证地方政府的自主性和创造性,充分调动地方积极性。
但往往在集权与分权的两端摇摆,尚未达到一个相对稳定的模式。
从发展趋势来看,中央和上级机构将逐渐下放权力。
二、政治权力配置的时间维度政治制度所要解决的一个基本问题是如何实现国家机构中具体政治职位的人格化。
如何选择合适的人选来掌管国家机构,该人选离职后又如何选择其继任者,这是政治权力在时间维度上配置时所面对的问题。
在人类政治实践中,政治权力在时间上的配置存在两种模式,即终身制和任期制。
我国实行的是任期制。
在任期制条件下,权力配置在时间上划分为相等的单位,权力主体只在法定时间内行使权力。
我国的各级领导都是采用每五年为一个任期单位,并规定了相应的连任或累计任期限制,一般连续任期不超过两届。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的决定权范文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及其制度的决议权范文一、背景介绍依据我国现行法律法规,为了适应特定地域的经济、政治和社会发展需要,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一种紧要的制度布置。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决议权由中央政府行使,但特别行政区享有肯定的自治权,以便更好地管理和发展自身的事务。
为确保特别行政区设立和运行的规范和顺利,订立本规章制度。
二、管理标准2.1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件和程序1.设立特别行政区必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并经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
2.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条件包含:特定地域所属国土完整,具有与主权国家共同政治、经济和文化联系等。
3.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程序:由中央政府提出设立方案并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批准。
设立方案应包含特别行政区的行政区划、政治体制、法律地位等。
2.2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1.特别行政区享有肯定的自治权,包含:订立和执行本地区的行政、经济和司法制度;管理本地区的财政和资源;组织和发展本地区的教育、科技和文化事业等。
2.特别行政区行使自治权的范围不得超出中央政府授予的授权范围,不得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2.3 特别行政区的权力保障1.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地位由中央政府明确,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和制度必需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
2.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审判权,维护本地区的法律权益和司法独立。
3.特别行政区享有自主权,有权进行特定领域的对外交往和议定权。
4.特别行政区享有协商权,与主权国家进行政治、经济和文化等方面的协商和合作。
三、考核标准3.1 设立特别行政区的合法性和合规性1.考核标准包含:设立特别行政区是否符合我国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是否经过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是否满足设立条件等。
2.考核程序:设立特别行政区方案应提交中央政府主管部门审核,由相关部门构成考核专家组进行评估,最终提交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审议。
3.2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行使情况1.考核标准包含:特别行政区是否在授权范围内行使自治权,自治权行使是否符合法律和制度的要求,是否损害国家安全和国家统一等。
论权力运行中的现实问题及对策
摘要: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在政治领域取得了显著的发展进步,但是无可否认现行政府体制仍然存在很多问题,随着“十三五”规划的实施,这些问题也逐渐显现,为确保“两个百年”任务的顺利实现,政府体制改革需求日趋迫切。
本文从我国政治体制存在的问题入手进行分析,结合“十三五”规划论述政治改革的可行性方向与措施。
关键词:权力闲置;权力异动;法治建设;政府体制改革中图分类号:d6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1-0475(2016)06-0042-02现行政府发展模式比较有代表的四种模式分别是:市场式、参与式、解制式和弹性式,[1](p.23)每一种模式都不是完美的,都是某一政治生态系统和复杂的现实条件妥协的产物,所以任何力图改革的政府都不能照搬他国的经验或模式,而是应该根据本国特殊的国情有选择地借鉴改进。
一、权力运行中的“闲置”与“异动”我国政府共设23个省,4个直辖市,5个自治区,2个特别行政区,层级划分为中央―省(区)―市―县(市、区)―乡(镇)五级,由此我国政府组织较为复杂。
在如此庞大的政府组织体系下寻求权力有效配置路径意义重大。
当下我国权力运行中存在两种明显的问题即权利闲置和权力异动。
(一)权力的闲置所谓权力闲置就是垂直权力过于注重整体的统合一致,忽视下级自主性所导致的权力浪费。
[2](p.3-5)社会发展速度越来越快,对政府服务的效率也越来越高,但是垂直权力过度整合导致许多决策指挥权掌握在上级手中,低层公务员缺乏执行政策所需的组织资源。
如此一来上一层级掌握大量权力而无运用权力的现实需求,而下一层级政府有运用权力的现实需求却缺乏实际决策的权力。
这种实际存在的问题导致对公服务的政府组织无法有效解决市场需求,迟滞社会进一步发展的速度。
整个社会对政府服务体系的不满也会逐年增长,加上媒体对国家工作人员个案的过度报道导致公众对政府的不满情绪进一步加深,长期如此必然导致中央政府在民众中的权威下降。
(二)权力的异动权力异动是指垂直权力丧失正式制度的约束力诱发低层级政府权力滥用。
中国地方政府权力的配置
中 国地方政府权力的配置 。
牧 人
( 辽宁师范大学 政治与行政 学院 ,辽宁 大连 16 2 ) 1 09 [ 摘 要] 随着中国经济的高速发展 , 隐现 了中央政府 与地 方政府权 力配置 的矛盾 以及 出现 了地方政 府的
内部有很 多不符合社会 和国家政 治发展 的弊端。解决经济发展 的 同时提 高政 治发展 的步伐是 国家综合 国力 发展 的必备条件 。要想更好 的解 决中央政 府与地方政 府 中出现 的问题就得从政府 权力配置入 手分析 内在 的 因果 关系。分析 、 解决地 方政 府 内部的权力配置是 关乎整个 国家政 治权 力运行 良好的根 本所在 。
与运行 中则表现 为 : 一是 , 地方 政府 的积极性受 到 限制 , 从而
中国政治体制是 以中国共产党 为领导核心 , 以人 民代 表 大会 制和民主集 中制 为基础 的国家权力 结构 , 以共产党领 导
的多党 合作 为 内容 的政 党 体制 , 中央 、 ( 以 省 直辖 市 、 自治
区)市 、 ( 、 县 自治县 ) 乡 ( 、 民族 乡) 五级 政府为 主 的分 层管理 和上下统一 相结 合的行政管理体制 , 以党管 干部 为主要原则 的干部 人事管理 体制 , 将党的领导与司法独立结 合起来 的司 法体制 等。中国政府分为 中央政府和地方政 府两个层 级 , 而
中国地 方政 府基本上 又分为省 、 、 、 市 县 乡几个层 级 , 每个层
一
办 的事情 繁多复杂 。这样的配置是 毫无科学 和规范 的, 长期 这样运作下去会导致 中央政府的职能低下 , 会导致 地方政府 贪污腐败现象频繁 出现 。 从地方政府 内部权力配置关系来看 , 内部权力 设置有很 多不协调的地方 。例如 , 目前各级政府 中的各工作 部门权力 职能相互交叉重合 , 权力 与责任 相互不 能统 一 , 力与 责任 权 之间分划的不清晰。在从 地方 政府 职能部 门的内部来看 , 权 力的集 中现象非常严重 , 每一个职能部 门把决策权 、 执行权 、 监督权 溶为一体 , 自己定 规则 , 自己去 执行 , 自己监 督 自己, 这样必然会 出现权力的垄断 , 从而促生腐败现象的出现。
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
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是现代民主社会的基本原则之一,旨在确保政府各部门之间的权力得到适当分工和制约,以实现权力的合理运行和防止滥用。
本文将探讨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的重要性、原则和实施方式。
权力分立是指将政府的权力划分为立法、行政和司法三个独立的部门,各自拥有独特的职能和权力。
这样的分立有利于确保权力不过于集中在某一部门或个人手中,避免出现权力的滥用和专制的情况。
例如,立法部门负责制定法律、行政部门负责执行法律、司法部门负责审判和解决争议,它们互相制约和配合,使权力运行得到平衡。
制衡机制是指通过各个行政部门之间的相互制约和平衡,以及其他独立机构的参与,防止行政部门滥用权力。
这种制衡可以分为内部制衡和外部制衡两个方面。
内部制衡主要通过不同部门之间的权力制约来实现,例如行政部门之间的审查和监督。
外部制衡则是指其他独立机构对行政部门的监督和制约,例如媒体、反腐败机构和公众参与等。
实施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需要遵循一些原则。
各个部门之间应该具有独立性,避免权力相互干涉和依赖。
独立性能够确保各个部门在履行职责时不受干扰,追求公共利益。
应该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减少权力的重叠和模糊。
明确的权限有助于避免部门之间的争斗和冲突。
建立监督机制和程序对权力行使进行监督和纠正,确保行政部门合法、公正和透明地行使权力。
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在现代民主国家中非常重要。
它可以确保政府的权力合理地分配和使用,避免出现滥用权力的情况。
分立和制衡机制可以增加政府的透明度和责任感,使政府行为更加公正和合理。
权力分立和制衡机制还可以为市民参与政府决策提供保障,确保他们的权益得到保护和尊重。
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行政体系的权力分立与制衡机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实施。
其中一种方式是以宪法或法律形式明确规定各个部门的职责和权限,以确保其独立性和权力分立。
另一种方式是通过建立独立的监察机构和行政审查机构,对行政部门的行为进行监督和制衡。
《特别行政区制度》课件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自治的基础,其中包括了基本法的制定背景、主要内容以及基本法的实施情况。
1 基本法的制定背景
2 主要内容
3 基本法的实施
基本法的制定是为了履行中 央政府对特别行政区的承诺, 并保障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 治权。
基本法主要规定了特别行政 区的政治体制、法律体系、 经济制度、基本人权保障等 方面的内容。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原则包括中央与地方关系的协商和平衡、特别行政区依法自治等。
3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实践
特别行政区在实践中充分行使和维护自治权,与中央政府保持密切合作。
特别行政区的发展与未来
特别行政区经历了多年的发展,但仍面临一些现状和问题,同时也有着发展的前景。
1 特别行政区的发展历程
特别行政区经历了从建立到发展壮大的过程,取得了重大成就。
1起草和实施基本法来自起草基本法是确立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关键
特别行政区的建立方式
2
一步,基本法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 经济、法律等方面的制度。
香港和澳门都是通过宪法和法律程序建立
的特别行政区。
3
特别行政区的行政机构和立法机构
特别行政区设有独立的行政和立法机构, 负责处理该地区的事务和制定法律。
特别行政区的基本法
特别行政区依法实施基本法, 保障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维护香港、澳门的繁荣和稳 定。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
特别行政区享有一定程度的自治权,包括自治权的内容、原则以及实践情况。
1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内容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涵盖政治、经济、法律等多个方面,保障特别行政区内部事务的自 治。
2 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原则
2 特别行政区的由来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源于解决中国的领土问题和民族问题,以及为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 稳定。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特别行政区是指在我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具有坚实的理论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这一制度安排是符合我国国情和发展需要的重要决策。
从理论根据来看,首先,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体现了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观点。
马克思主义认为,事物的发展是普遍性与特殊性的统一。
我国作为一个统一的多民族国家,各地在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设立特别行政区,就是在坚持国家统一的大原则下,充分考虑到这些特殊情况,采取灵活的政策和制度安排,以实现共同发展和繁荣。
其次,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也符合中国传统文化中的“和而不同”思想。
中国文化强调在和谐的基础上尊重差异、包容多样。
在一个统一的国家中,允许不同地区在一定范围内保持自身的特色和制度,既能维护国家的整体统一,又能促进各地的多元发展,实现和谐共生。
再者,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是对国家主权原则的创新运用。
国家主权是一个国家独立自主地处理对内对外事务的最高权力。
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在主权统一的前提下,赋予其一定的自治权,既体现了国家对领土和人民的主权管辖,又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和实现地区发展提供了新的思路和方法。
从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宪法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提供了根本的法律保障。
宪法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和制度安排奠定了宪法基础。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特别行政区制度的具体法律体现。
这两部基本法明确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经济、社会、文化等方面的制度和政策,保障了特别行政区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
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在行政管理方面,特别行政区政府享有自行处理行政事务的权力;在立法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立法权,但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在司法方面,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我国地方政府权力配置研究
我国地方政府权力配置研究地方政府扮演着两种角色,作为中央政府在地方事务管理中的代理人或代理结构,地方政府根据中央政府的授权、宪法及其他专门法对地方政府授予的权力而对地方性的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同时作为参与地方建设的权力实体,又是根据当地国民经济建设的实际、以及民风民俗出台一系列地方性法规、管理措施来服务于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
因此,考察和研究地方政府的权力配置,对于地方政府履行职能、增强能力、提高行政效率以及促进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都具有重大的现实意义。
标签:地方政府;权力配置一、我国地方政府权力配置概述(一)地方政府权力配置的涵义我国地方政府权力配置是指地方政府在国家行政系统中其权力的分配与行使。
从实质上看,是中央政府赋予地方政府权力的限度与范围;从主要内容看,是地方政府之间在国家行政体系中如何确定权力的内容、权力行使的边界、相互之间的权力关系;从特定层级的地方政府看,是指行政机关根据一定的目标和原则对依法获得的权力进行划分和调配,达到行政机关中的各权利主体各司其职。
(二)改革开放前地方政府的权力配置政府权力配置采取何种方式,往往受多种因素的影响和制约。
除了受权力配置理论的影响,还受其他许多因素的影响,如政治体制、经济体制、政党制度、历史文化传统等。
新中国成立后我国政府权力配置的总的特点是:1.高度的集权性高度的集权性集中体现为党政不分,权力过分集中。
“不适当的、不加分析地把一切权力集中于党委——特别是集中于第一书记”〔1〕。
其具体表现为党的领导的全面性,党不仅领导国家政权,而且还要领导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直接性,即国家各级权力机关和权力执行机关成了事实上的党的下级组织。
从1957年起,我国政府权力配置就呈现出高度的集权性:宪法赋予国家权力机关的职能被削弱;国家司法制度和监察制度受到严重破坏,1959年,司法部、监察部被取消;党政不分,权力过于集中在党委手中;文化大革命期间我国权力配置体制逐渐走向个人专制,国家权力体制内部各分支权力之间的关系严重失衡。
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色
论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色自古以来,中国便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拥有着丰富的文化和政治遗产。
在漫长的历史长河中,中国人民经历了无数的政治实践和探索,不断完善国家的政治制度。
如今,中国已经建立起了一套成熟的民主政治制度,具有自身的独特优势和特色。
本文将就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优势和特色进行论述。
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优势之一在于兼顾了集中和分权。
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中,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之间保持了一种相对稳定的权力和资源的分配模式。
中央政府担负着国家的宏观管理和领导工作,而地方政府则负责具体的地方事务和经济社会发展。
这种集中和分权相结合的政治体系,保证了国家的整体性和力量,同时也促进了地方政府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有利于全国各地的协调发展。
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优势还在于民主决策和稳定的政治环境。
在中国的政治制度中,政府的决策过程是充分的民主和透明的,决策机制则是合理和有效的。
政府部门和领导人员通过广泛的听取意见和建议,并通过科学的决策程序,制定出符合国情和民众利益的政策。
我国的政治环境也是相对稳定的,社会秩序良好,没有大规模的政治动荡和社会动乱。
这一切都有利于国家的长期稳定和政治制度的可持续发展。
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特色之一在于注重民主参与和民主监督。
中国的政治体系中,注重了广泛的民主参与和监督机制,使得政府决策更加科学和民主。
民众可以通过各种途径和渠道参与政府的决策过程,表达自己的意见和建议,发挥自己的社会力量和作用。
中国也建立了一套严密的监督机制,对政府和公务人员进行监督和约束,保证了政府工作的透明和公正。
我国民主政治制度的特色还在于注重政府和市场的有效结合。
在中国的政治体系中,政府起着重要的引导和管理作用,同时也注重了市场的有效发挥和资源的充分配置。
政府通过制定相关政策和法律,引导和规范市场的运作,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与此政府也积极推动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和技术,促进经济的可持续增长和社会的持续进步。
我国民主政治制度具有自身独特的优势和特色,为国家的长期稳定和繁荣做出了重要贡献。
浅谈特别行政区制度对国家管理体制变迁的启示和影响
浅谈特别行政区制度对国家管理体制变迁的启示和影响特别行政区制度与国家管理体制之间存在着互动。
特别行政区制度是我国国家管理体制中的一个特殊制度,它不仅受制于我国内地的普遍国情,也受制于港澳地区的区域形势和历史背景。
这种有融合更有差异的制度发展环境,形成了香港、澳门不同于西方,也不同于中国内地的政治实践。
这就客观上形成了国家管理体制发展转型的条件,为国家管理体制提供了最为生动的素材。
具体来讲,包括如下几个方面: 一、提供央地关系法制化发展的制度样木我国国家结构形式是单一制的。
在这个背景之下,中央与地方在政治活动的过程中,往往困围于上下级关系,难以形成有效互动。
一方面,在政策上服从上级的习惯,使得地方在央地关系的制度开拓上,保守有余而进取不足;另一方面,地方利益又客观存在,在那些制度以外的实际操作过程中,权变有余而守规不足。
这种情况的产生,使得中央与地方关系过分依托地方领导人的能力、魄力,甚至地方领导人与中央领导之间的个人关系。
中央与地方之间的法律关系,则始终只能在这样一种缺乏制度约束的环境下缓慢发展、在这个语境下,中央一直强调要发挥中央与地方两个积极性、特别是十八大以来,中央强调简政放权,将大量行政审批事项下放到省级政府,但由于以往的实践经验不足,对于哪些权力应该下放,哪些应该收紧,还是缺乏足够的规则。
特别行政区则不存在这些问题,作为国家的一种特别区域,它不足以改变我国单一制为基础的国家结构形式,但能够以一个较具独立性的主体的身份,形成与中央政府的有效互动、博弈、特别行政区似乎更有底气不听招呼,也就更有可能在这个过程中表达地方的真实想法。
中央在碰到香港、澳门的反对意见时,更有可能将这些意见视为中央政策的另一个反馈,举一反三地处理好与普通行政区之间的关系。
二、民族区域自治对特别行政区的借鉴民族区域自治是我国在少数民族聚居区推行的少数民族自治政策,是指在国家的统一领导下,在这类自治地方设立自治机关,行使自治权。
浅谈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
浅谈正确认识“特别行政区制度”郭涛摘要:“特别行政区制度”的本质是体现了“一国两制”的理论。
“一国两制”即一个国家、两种制度。
实行“一国两制”,设立“特别行政区”,其重大意义在于突破了原有模式,形成了在一个国家里,社会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制度并存,两者相互促进、共同发展的新格局,也为我国的统一奠定了夯实的政治基础。
这是我国根据自己的国情在国家制度上的一大创新和发展,体现了原则性和灵活性的高度结合。
关键字:一国两制国家制度1、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个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的行政长官在当地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政府任命。
特别行政区不能行使国家主权。
特别行政区的外交事务,由中央政府统一管理;防务由中央政府负责。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宣布战争状态或香港、澳门进入紧急状态,中央政府可以发布命令在特别行政区实施有关全国性法律。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如认为特别行政区立法机关制定的法律不符合基本法有关条款,可将有关法律发回,但不作修改。
2、实行“特别行政区制度”,开创了我国实现统一的新局面“特别行政区制度”构想在解决港、澳问题上首先顺利实现,证明此制度是可行的,是顺应时代潮流的。
这既有利于保持香港、澳门地区的繁荣稳定,消除了各方对香港、澳门前途的种种猜测,也有利于消除台湾海峡出现的紧张局势,为解决台湾问题创造了有利条件,为最终实现我国的统一大业提供了很好的示范作用。
同时也为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实现不同制度融合提供了成功的范例和经验。
保留港、澳、台的资本主义制度,有利于我们实行对外开放,有利于祖国大陆引进资金、技术、人才、管理方法和发展对外贸易,加速我国的现代化进程,也有利于港、澳、台地区的长期稳定、繁荣和发展,双方取长补短,互助互利,共同发展,为中华民族繁荣昌盛做出贡献。
十多年来,港澳特区随着祖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稳步发展,欣欣向荣,证明“特别行政区制度”具有强大的理论意义和现实意义。
虽然期间香港出现了“占中”等不和谐的现象,但这些闹剧的当事者犹如螳螂挡车、蚍蜉撼树,是一种自不量力,根本无法抵挡时代的发展潮流,最终会被历史所抛弃和湮灭的。
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
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一、本文概述《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功能主义解释》一文,旨在从功能主义的视角出发,深入解析我国国家权力的配置原则及其在实际运作中的影响。
功能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理论,强调社会结构的各个部分在整体中的功能,以及这些部分如何相互关联和相互作用,以实现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在本文中,我们将国家权力视为一个复杂的社会系统,通过分析其内部各权力机关的功能和相互关系,揭示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合理性和有效性。
文章首先对国家权力配置原则进行界定,明确其内涵和外延。
在此基础上,通过梳理我国宪法和法律中关于国家权力配置的相关规定,阐述我国国家权力配置的基本框架和特点。
接着,文章从功能主义的角度出发,分析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在维护社会稳定、促进经济发展、保障人民权利等方面的积极作用。
文章还将探讨在实际运作中,国家权力配置原则可能面临的挑战和问题,如权力冲突、权力滥用等,并提出相应的解决策略和建议。
通过本文的研究,我们期望能够更深入地理解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的内在逻辑和实践价值,为完善国家权力配置、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提供有益的参考和借鉴。
二、功能主义理论概述功能主义,作为一种社会科学理论,起源于生物学领域的功能主义思想,后经过社会学家如涂尔干、马林诺夫斯基等人的发展,成为解释社会现象的重要工具。
功能主义理论主张从系统的角度出发,分析社会结构中各部分的功能和相互依赖关系,强调社会系统的稳定性和整合性。
在功能主义视角下,国家权力配置原则不仅仅是一系列制度规则,而是整个政治系统中的一个关键组成部分,其存在和运作旨在实现特定的社会功能。
功能主义理论将国家权力配置视为一个动态平衡的过程,其中不同权力机关在各自领域内发挥着独特作用,共同维护着国家的稳定和发展。
这种配置原则不仅关注权力的分配和制衡,更重视权力在不同层次、不同领域之间的协调与整合。
因此,功能主义理论在解释我国国家权力配置原则时,强调其对于维护国家统促进经济发展、保障社会稳定等方面的重要作用。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启示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发展和启示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取得了显著的进展,为我国经济社会发展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行政体制改革的本质是权力的优化配置和治理能力的提升,从而实现政府职能转变、权责利清晰和行政效能提升。
这一思路可以总结为“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是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基本方针。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的核心任务是简政放权。
改革开放以前,我国行政体制严重扩张,大量的政府部门和职能重叠,给各行各业的发展带来了很大的负担。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逐步取消了一系列的行政审批事项,将审批和审核职能下放到了基层,实现了政府的精简和权力的下放。
这种简政放权的改革举措,有效减少了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在一定程度上增强了市场化的决策和资源的配置能力。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注重放管结合。
传统的政府管理方式常常以行政命令为主,缺乏市场监管和法律约束的机制。
而改革开放以来,我国逐渐建立了一批独立、公正、权威的监管机构,如人民银行、证监会、国资委等,实现了行政管理与市场监管的有效结合。
这种放管结合的改革举措,加强了对市场经济的监管,维护了市场竞争的公平性和公正性,促进了经济的健康发展。
我国行政体制改革着力优化服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政府不断提高行政服务的质量和效率,加强对企业和群众的服务。
实施“互联网+政务服务”、“一网通办”等信息化、数字化的服务举措,推动了行政服务的创新和提质,方便了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
优化服务的改革举措,提高了政府的服务水平,增强了政府的公信力和威信。
改革开放以来,我国行政体制改革所取得的成就给我们带来了一些启示。
行政体制改革是一个动态的过程,需要与时俱进,不断地适应社会发展的需要。
随着社会经济的变化和发展,行政体制改革需要不断调整和完善,以适应不同阶段的发展需求。
行政体制改革应坚持问题导向,聚焦解决实际问题。
改革是为了解决问题而进行的,行政体制改革也不例外。
在制定改革方案和措施时,应当深入调查研究,找准症结所在,精准发力,切实解决实际问题,推动改革的落地和实施。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
论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的理论根据和法律依据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是一项具有重大意义和深远影响的决策,这一举措有着坚实的理论根据和明确的法律依据。
从理论层面来看,我国设立特别行政区是基于马克思主义的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原理。
马克思主义强调事物的普遍性与特殊性的辩证关系,即在承认事物普遍规律的同时,也要充分重视其特殊情况。
我国是一个地域辽阔、人口众多、民族多样的国家,不同地区在历史、文化、经济等方面存在着差异。
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正是基于这种特殊性,允许在特定地区实行不同于其他地区的制度和政策,以适应其独特的发展需求。
同时,特别行政区的设立也体现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中的实事求是原则。
这一原则要求我们从实际出发,客观、全面地认识事物,制定符合实际情况的政策和措施。
香港、澳门等地区在历史上有着独特的发展轨迹和社会制度,为了保持这些地区的繁荣稳定,尊重其现有的社会经济制度和生活方式,设立特别行政区是符合实事求是的精神的。
从国家治理的理论角度看,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助于丰富和完善我国的国家治理体系。
通过赋予特别行政区一定的自治权,可以充分调动地方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治理效率,实现国家治理的多元化和灵活性。
在法律依据方面,我国宪法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根本法律依据。
宪法明确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这一规定为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提供了最高法律保障,确立了特别行政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的地位。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是具体规范特别行政区制度的重要法律。
这两部基本法详细规定了特别行政区的政治体制、经济制度、居民的基本权利和义务等内容,为特别行政区的运行提供了具体的法律准则。
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明确了特别行政区享有高度自治权。
包括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等。
这种高度自治权并非是无限的,而是在中央政府的统一领导下,在宪法和基本法规定的范围内行使。
2021解决行政部门权力配置问题的对策范文3
2021解决行政部门权力配置问题的对策范文 随着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行政机关的职权也逐步从以精简机构人员为重点转向以转变政府职能为核心,从主导经济发展转向注重社会管理,从结构调整转向机制建构进行着转变。
政府、市场、企业三者的关系逐渐理顺,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能力不断加强,与市场经济体制相适应的行政组织机构框架初步建立,各级政府和各部门之间的职责关系逐步理顺,中央和地方事权划分趋于合理,行政监督和问责力度不断加强。
但是,由于权力与利益仍存在着紧密联系,行政部门仍存在把追求部门权力最大化进而实现利益最大化作为其潜意识目标的现象。
因此,寻求对行政机关权力最优配置,打破单一部门权力与利益之间的联系,实现社会整体利益最大化势在必行。
一、我国行政机关权力配置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职能混淆,权责不清 行政机关权力的配置与其所履行的职责相关,既表现为中央行政机关与地方行政机关之间的纵向行政权力配置关系,也表现为同级行政机关内部各职能部门之间的横向行政权力配置关系,在理论上应是一个纵横交错的合理布局。
但由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是以全面服务为基本责任,认真履行职责,就会不可避免地对社会生活中的各种事物进行全面规划和管理,事无巨细皆由政府负责,具体体现在:一是政府与市场关系不顺。
政府过度干预经济,直接从事或干预微观经济活动,使得企业和个人依附于政府,缺乏独立性、自主性和创新动力。
二是政事不分。
政府与事业单位之间职能划分模糊,政府包揽由事业单位行使的权力、承担的职能,事业单位承担本应政府机关行使的行政执法等职能。
政府机构责权不清晰,造成政府公信力下降、社会管理成本大幅上升。
(二)权力集中,易生腐败 赋予行政部门权力过于集中、过于强大,大部分部门基本上具有的权力是:与本行业相关的部门行政规章起草权或行政法规及地方法规代拟权;本行业、本部门相关政策的制定权、解释权、执行权;发展规划制定权、执行权;涉及本行业、本部门的标准制定权、行业准入权;业务审批权、认定权;资源分配权;监督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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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部分内容来自网络,本司不为其真实性负责,如有异议或侵权请及时联系,本司将予以删除!== 本文为word格式,下载后可随意编辑修改! ==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直接行使的权力的分类浅析一、梳理研究中央对港澳直接行使的权力的法治意义香港基本法和澳门基本法的核心宗旨和根本内容,是为调整国家与港澳、中央与特别行政区的关系提供具有拘束力的法律规范。
但正如一众研究者所注意到的,两部基本法作为具有原则性、概括性、历史性和混合性特征的宪制性规范,并未以专章专节专条的悉数列举方式清晰规定中央对港澳特别行政区直接行使的权力,而散见于不同章节条文的各类规定总括而言都涉及到相关内容。
不仅如此,基本法甚至未曾就其规定的中央提供确切的定义,何谓中央、哪些国家机构构成中央权力、中央怎样行使权力的实体和程序制度,在基本法的通篇规定中并不能完整呈现,还需要根据现行宪法的规定来加以更高效力层级上的调整和规范。
因此,从宪法和基本法共同构成中央对特别行政区直接行使的权力的宪制基础出发,对中央对港澳直接行使的权力问题展开研究,意义重大。
(一) 有必要纠正基本法研究中重特区自治权而轻中央直接行使的权力的认识偏差一国两制作为20 世纪80 年代中国政府提出的解决国家统一问题的重要制度安排,从设想到理论、从政策到法律、从理念到实践,经历了思想解放和制度创新的伟大历程。
最为引人瞩目的是,在国家整体保持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前提下,立法确认香港、澳门保持其原有资本主义制度50 年不变,授权特别行政区在地方行政、立法和司法方面实行港人治港、澳人治澳、高度自治。
这种制度安排在思想观念上、国家体制上、法律规范上乃至理论学说上都带来如此巨大的冲击,形成在不同意识形态、利益格局和权力配置基础上的国家统一格局。
在这样重大的历史变化面前,较多的人较为重视研究国家体制中剧烈变化的一端港澳特区高度自治权属的来源、内容和行使方式以及引发诸多制度和事实的变化,而忽略研究国家体制中相对稳定的一端中央为维护国家统一、主权和发展利益而对地方行政区域直接行使的权力在特别行政区事务上的适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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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我国特别行政区政府权力配置体系的特殊性及其启示[摘要]特别行政区自回归后保持了繁荣与稳定,通过对特别行政区政府权力配置体系的透视与分析,我们可以看出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是一种新型中央—地方府际关系,这种和谐关系的原因是在“一国两制”下中央政府赋予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高度自治权。
文章通过分析我国特区政府与中央政府在权力配置上的特殊性,试图总结出在特殊环境背景下的中国中央与地方政府治理的多元化格局的规律和趋势,从而为我国行政改革与发展探寻出一些新的思路与走向。
[关键词]特别行政区;权力配置;体系特别行政区政府同中央人民政府相比较属于地方政府,但它同大陆其他省、市、自治区的地方政府不同。
特别行政区实行的是资本主义制度,并享有高度的自治权。
在“一国两制”框架下,特别行政区所享有的高度的自治权,在行政权、立法权、司法权、外事权、财政权、预决算权、货币发行权等方面不仅远远超过了我国的省、市和民族自治地方,甚至也超过了许多联邦制国家中成员国政府的权限。
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享有高度自治权的地方行政区域,这就使得中央政府与“一国两制”下的特别行政区政府关系不同于中央政府与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的关系,它是一种新型的领导与服从关系,表现出一种特殊性。
特别行政区的权力配置体系为实现我国地方政府管理形式多元化提供了一个成功的典范。
一、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之间的关系(一)特殊的立法权配置1990年4月,全国人大七届三次会议正式通过《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1993年3月八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了《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为香港和澳门的平稳过渡和长期稳定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特别行政区立法会具有相当大的权力,除有迫使行政长官辞职的权力外,还拥有弹劾行政长官的权力。
立法会虽然拥有立法权,但是,其通过的法案,必须经过行政长官签署、公布,方能生效。
立法会制定的法律须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备案不影响该法律的生效。
在立法会对行政长官实行弹劾免职权限时,也要上报中央人民政府并由中央人民政府决定。
立法会具备了立法权,对行政长官和行政机构有较大的制衡能力。
立法会有权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和法定程序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
只要是在自治范围内的事务,立法会均有权制定法律。
这些法律十分广泛,包括规范特区社会基本方面的法律。
如刑法、民法、诉讼法等。
总之,特别行政区立法会依照基本法规定,有制定、修改和废除法律的权限;审核财政预算、批准税收的权限;听取施政报告,进行辩论的权限;对行政长官的弹劾权;接受特别行政区居民申诉并进行处理的权限等。
与内地其他地方政府相比,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立法会的立法权限及其他权限要广泛得多。
(二)行政主导型的政治体制在政治体制上,特别行政区建立了行政主导型的政治体制。
行政主导主要体现在特区行政长官的设立及权限设置上。
行政长官是特别行政区的首长,代表特别行政区。
行政长官既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地方长官,也是政府的首长,负责领导特别行政区政府。
行政长官需要同时对中央人民政府和特别行政区负责。
行政长官的政治地位高于内地的省、自治区和直辖市的行政首长。
此外,行政长官还需要向特区的立法会负责,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接受立法会的质询和监督。
行政长官任期五年,可连任一次。
行政长官通过协商或选举产生,既是特别行政区的最高代表,又是特别行政区政府的首长,拥有领导特区政府、主持行政、提名报请中央政府任免特区政府主要官员、签署公布立法机关通过的法案法律、依法解散立法会、依法任免各种级法院法官等权限。
香港基本法规定,行政长官在香港通过选举或协商产生,由中央人民政府任命。
行政长官要依照基本法的规定对中央人民政府负责,并定期向中央人民政府述职。
2002年7月1日香港实施主要官员问责制后,政务司司长、财政司司长、律政司司长和11名局长同属于政府的最高层官员,直接向行政长官负责。
他们不再是公务员身份。
而是成为政治性任命的官员,任期通常是5年。
中央人民政府对这些主要官员也拥有实质性的任免权。
(三)财权上的特殊表现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之间在财权上的新型关系体现在财政、税收、金融及货币上。
1,特别行政区财政、税收独立。
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保持财政独立,不向中央人民政府缴税。
港币、澳元作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
香港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保持财政独立。
香港特别行政区的财政收入全部用于自身需要,不上缴中央人民政府。
中央人民政府不在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独立的税收制度。
香港特别行政区参照原在香港实行的低税政策,自行立法规定税种、税率、税收宽免和其他税务事项。
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也有同样的规定。
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财政是国家财政的组成部分。
内地各地方政府要执行国家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预算。
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要向中央人民政府交税。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有管理地方财政的政治权。
凡是依照国家财政体制属于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都应当由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自主地安排使用。
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收入和财政支出的项目,由国务院按照优待民族自治地方的原则规定。
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机关在执行国家税法的时候,除应由国家统一审批的减免税收项目以外,对属于地方财政收入的某些需要从税收上加以照顾和鼓励的可以实行减税或者免税。
2,特别行政区政府拥有自行制定货币和金融政策和发行货币的权力。
港币、澳元作为特别行政区的法定货币,继续流通和自由兑换。
比如。
在香港,特区政府自行制定金融政策,港币为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定货币,继续流通。
港币的发行权属于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
香港特别行政区实行外汇不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
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实行统一的金融政策,不可能有自己的货币,只有中央人民政府才能发行人民币,人民币不能自由兑换。
从以上分析可见,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的关系是新型的领导与服从关系。
(四)事权上的新型关系1,特别行政区政府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范围的行政事务。
特别行政区政府的权力主要来自中央政府的授权,同时也在一定程度上来自特区立法会。
特别行政区政府对立法会负责,即执行立法会通过并已经生效的法律,定期向立法会作施政报告,答复立法会议员的质询,征税和公共开支必须经立法会批准。
虽然行政机关必须对立法会负责,但是,立法会并没有权力解散政府,也不能罢免某个官员。
根据基本法规定:特别行政区享有行政管理权,依照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特别行政区的行政事务。
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以自行管理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一切行政事务。
中央人民政府不能干涉属于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任何事务。
这就是说,国务院不参与领导和管理特别行政区的经济、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等工作。
中央政府不能改变或者撤销特区政府的命令、指示、规章和决定等。
此外,基本法还规定:中央人民政府所属各部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均不得干预特别行政区根据基本法自行管理的事务。
而内地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一方面要执行整个国家的统一意志和统一政令,服从中央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另一方面,又要执行本级人大对本行政区域重大事项的决定,从而把国家的整体利益和本行政区域的地方利益结合起来。
2,特别行政区享有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特别行政区的司法机关自成一体,独立于行政、立法之外。
法院可独立进行审判,不受任何干涉,司法人员履行审判职责的行为不受法律追究。
司法独立概念的一般内涵人人皆知,但在两个特区,它还有另一层含义,就是它们的各级法院不仅不受其他部门的干预,而且也不受内地任何部门包括内地司法机关的干预,最高人民法院也不过问特区法院的活动。
特别行政区法院独立进行审判,只服从法律,不受任何干涉。
特别行政区的终审权分别属于特别行政区终审法院。
我国《宪法》第127条“最高人民法院监督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专门人民法院的审判工作”之规定对特区司法机关是不适用的。
这既有助于特区实行真正的高度自治,也在最大限度上体现了“一国两制”的方针。
3,特别行政区政府因授权可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
香港和澳门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神圣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为了实现特区政府的“高度自治”,中央人民政府是通过授权的途径实现的。
香港、澳门特区政府无权管理关于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为了尊重和体现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中央人民政府授权特区政府依照特区基本法自行处理有关的对外事务,负责维持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
特别行政区可以以“中国香港”、“中国澳门”的名义单独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除悬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旗和国徽外,还可使用区旗和区徽,除使用中文外,还可使用英文、葡文。
中英联合声明附件一第八节对香港参加国际组织作了较为具体的规定,基本法在第七章中就联合声明的规定以国内法的形式作了进一步确认。
联合声明和基本法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中央政府在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与国际组织活动时的原则立场。
对澳门特别行政区也有相同或类似的规定。
特别行政区政府是一个非常特别的、独立的系统,它与国务院的各部委和内地的各级地方政府既没有上下级的领导关系,也没有业务上的指导关系,这点使它有别于我国一般的中央一地方政府的关系。
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是通过基本法来确定的,而中央政府与内地地方政府之间的权力关系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
特别行政区的政权合法性的最终来源是中央政府的授权。
特别行政区高度自治的权限仅限于基本法所规定的内容。
因此,特别行政区的自治权不是固有的,而是中央人民政府根据“一国两制”的方针和政策授予特别行政区政府的。
由此可见,在“一国两制”下,我国的单一制国家结构形式带有复合制的某些特点,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之间是一种新型的领导与服从关系,这种关系符合宪法和特区基本法,是我国地方政权建设史上的新事物。
为了维护国家统一和保持香港、澳门的繁荣稳定,要正确处理中央政府与特区政府的这一新型关系。
二、中央政府与特别行政区政府和谐发展的原因分析(一)法律保障宪法对特别行政区的高度自治权作了具有最高法律效力的保障。
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立法依据。
宪法第31条规定:“国家在必要时得设立特别行政区。
在特别行政区内实行的制度按照具体情况由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以法律规定。
”宪法的这一规定,既是设立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依据,又是制定基本法的法律依据。
香港特区基本法序言第三段明确指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特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
”第11条又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31条,香港特别行政区的制度和政策,包括社会、经济制度,有关保障居民的基本权利和自由的制度,行政管理、立法和司法方面的制度,以及有关政策,均以本法的规定为依据。
”澳门特区基本法也有同样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