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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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正文:---------------------------------------------------------------------------------------------------------------------------------------------------- 邮电部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邮电规章的通知(1997年12月8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要求,部对涉及行政处罚的有关规章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如下:一、修改下列邮电规章1.《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第18条“警告、限期改正、没收终端设备”的规定,修改为“警告、限期改正”。

删除“没收终端设备”。

第19条“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直至吊销进网许可证”的规定,修改为“警告、限期整改、通报批评”。

删除“吊销进网许可证”。

2.《使用国际海事卫星系统陆地移动业务管理暂行规定》“警告、罚款直至取消使用资格”的规定,修改为“警告、罚款”。

删除“直至取消使用资格”。

3.《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第25条、第26条、第27条“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所得、责成邮电通信企业停通其中继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申请批准文件、罚款责令赔偿有关用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经济损失”的规定,修改为“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没收非法经营所得、责令邮电通信企业停通其中继线、吊销经营许可证或者撤销申报批准文件、罚款”。

删除“责令赔偿有关用户和其他经营单位的经济损失”。

4.《邮电部知识产权管理规定》第20条“通报批评、处罚”的规定,修改为“通报批评、行政处分”。

取消“处罚”。

二、废止下列规章1.《申请办理通信终端设备进网许可证程序》理由是,其内容已被1995年11月14日发布的《电信终端设备进网审批管理规定》代替。

2.《关于进一步加强对电话信息服务业务监督管理的通知》理由是,其内容已被1995年11月10日发布的《放开经营的电信业务市场管理暂行规定》代替。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15.07.31•【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14-07-31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我局起草了《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提出意见:1.电子邮件:*************.cn2.通信地址: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100868)意见征集截止时间为2014年8月31日。

国家邮政局2014年7月31日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服务保障第三章服务规范第四章用户权利与义务第五章监督管理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目的、依据】为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普遍服务的监督管理,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普遍服务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和概念】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邮政普遍服务及其保障与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三条【国家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属于国家基本公共服务,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及城乡公共服务体系,保持与经济社会同步发展。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依法对邮政普遍服务发展给予必要的财力、物力扶持和政策优惠,保障邮政设施适应邮政普遍服务的发展需要。

第四条【服务提供】邮政企业按照国家规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邮政企业应当建立邮政普遍服务质量管理体系,完善安全保障措施,确保邮政普遍服务义务的有效履行;根据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创新服务手段,增强服务能力,逐步提高服务水平。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解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解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解行政处罚具有两个突出的特点,一个是行政处罚程序具有法定性,它一样的工作步骤和工作安排是不一样的,有一些工作安排、工作步骤依照情形能够调整,能够随意变动,然而行政机关这种执法程序的要求随意改变的话,那你是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的。

第二个,要严格的遵守行政处罚的三个差不多要素,也确实是步骤、方式和期限。

我们明白,没有程序的公平就专门难保证结果和实体的公平。

行政处罚程序的作用要紧是表达为三个方面,一个是规范和操纵行政处罚的实施,通过将行政处罚的每一个环节、实施步骤的程序化,使得行政执法人员能够有所遵循,幸免行政处罚的随意性。

第二个,是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通过给予当事人的知情权和申辩权等程序性的权益,加强当事人的参与程度,将行政处罚置于民主监督之下,更好地爱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行政效能,从表面上看,你走那个程序看起来慢了一些,然而实际上按程序走,就会减少事后的纠纷,从而在整体上提高的行政效率。

行政处罚程序应该遵循什么样的原则呢?我们觉得应当表达效率、民主和公平三个差不多原则。

从效率原则而言,效率是行政治理,包括行政执法的差不多要求,有的人认为行政处罚程序会束缚行政执法机关的手脚,阻碍行政处罚的效率,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行政处罚程序对你随意执法确确实实对这种随意性是一种限制和束缚,然而这种限制和束缚是必要的,只有如此,才能够减少抵触和摩擦,幸免专断,促使行政处罚水平的提高,保证行政处罚的及时性,减少因行政处罚而产生的行政纠纷。

民主原则,行政处罚程序如何表达呢?应该说是行政民主化的差不多要求,关于行政处罚来讲,民主原则具体表现为两块,公布和参与。

应该说行政处罚公布是政务公布的重要组成部分,行政处罚应当满足当事人的知情权,它的过程应当对当事人公布。

行政执法机关在作出阻碍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益义务的行政处罚的时候,必须承诺公民参与并发表意见,承诺当事人质证和辩解,必要时应当举行听证。

邮电部关于修改国内邮政业务规章有关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修改国内邮政业务规章有关规定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修改国内邮政业务规章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邮电部关于修改国内邮政业务规章有关规定的通知(邮电部1993年10月20日公布)为适应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对邮政通信的需要,根据全国邮政工作会议关于清理、修改邮政规章制度的精神,在调查研究和广泛征求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意见的基础上,首批对现行国内邮政业务规章制度的有关规定作如下修改,并自1993年12月1日起施行。

请各省、区、市邮电管理局根据本通知制订具体实施办法,以确保全网邮政通信生产的正常运行。

一、改变部分邮件的重量、尺寸限度及封装要求。

(一)邮政快件、印刷品、纸质品包裹的最大重量、尺寸限度,一般应以现行规定为准,如用户有特殊要求,可适当放宽。

放宽后的最大重量以10公斤为限,最大尺寸以长度不超过90厘米,长度以外最大横周不超过120厘米为限。

对超大的邮件快件、印刷品、纸质品包裹必须请用户使用封装箱或坚韧包装材料妥为包装,以确保邮件在传递过程中不破损、不散失。

各邮政营业部门应备足封装用品,供用户选择使用。

(二)改变国内明信片的最大尺寸限度规定,由现行的长15厘米、宽10厘米,改为长16.5厘米、宽10.2厘米,与信封GB/T1416-93国家标准普通信封最小尺寸一致。

国内明信片的最小尺寸不变。

(三)包裹的重量、尺寸限度仍维持现行规定。

对超过包裹最大重量、尺寸限度的批量超大包裹,可收寄后由收寄局所在的市、县局负责组织点对点的汽车专车运输,直接投递,不得发交火车或发他局经转。

如投递局同意,可以与投递局协商解决投递问题。

(四)印刷品必须平直封装,不得卷寄(包括邮发报刊的圆卷)。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解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讲解

有关基本状况, 第一部分, 行政惩罚旳性质、作用、遵照旳原则。

我们懂得, 行政执法程序是行政机关合法公正高效行使职权旳重要保证, 是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旳重要措施。

伴随民主法制建设旳不停进步, 人民群众对于依法行政旳这种规定越来越高, 加强行政法旳建设、规范行政权旳运行显得越来越重要, 意义应当说是非常大。

行政惩罚程序是行政执法程序旳重要构成部分, 它重要是指行政执法机关对当事人旳行政违法行为实行行政惩罚所应当遵照旳环节、方式和期限。

行政惩罚具有两个突出旳特点, 一种是行政惩罚程序具有法定性, 它一般旳工作环节和工作安排是不一样样旳, 有某些工作安排、工作环节根据状况可以调整, 可以随意变动, 不过行政机关这种执法程序旳规定随意变化旳话, 那你是要承担对应旳法律责任旳。

第二个, 要严格旳遵守行政惩罚旳三个基本要素, 也就是环节、方式和期限。

我们懂得, 没有程序旳公正就很难保证成果和实体旳公正。

行政惩罚程序旳作用重要是体现为三个方面, 一种是规范和控制行政惩罚旳实行, 通过将行政惩罚旳每一种环节、实行环节旳程序化, 使得行政执法人员可以有所遵照, 防止行政惩罚旳随意性。

第二个, 是保护当事人旳合法权益。

通过赋予当事人旳知情权和申辩权等程序性旳权利, 加强当事人旳参与程度, 将行政惩罚置于民主监督之下, 更好地保护当事人旳合法权益。

三是提高行政效能, 从表面上看, 你走这个程序似乎慢了某些, 不过实际上按程序走, 就会减少事后旳纠纷, 从而在整体上提高旳行政效率。

行政惩罚程序应当遵照什么样旳原则呢?我们觉得应当体现效率、民主和公正三个基本原则。

从效率原则而言, 效率是行政管理, 包括行政执法旳基本规定, 有旳人认为行政惩罚程序会束缚行政执法机关旳手脚, 影响行政惩罚旳效率, 实际上这是一种误解。

行政惩罚程序对你随意执法确确实实对这种随意性是一种限制和束缚, 不过这种限制和束缚是必要旳, 只有这样, 才可以减少抵触和摩擦, 防止专断, 促使行政惩罚水平旳提高, 保证行政惩罚旳及时性, 减少因行政惩罚而产生旳行政纠纷。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是为了规范邮政行政处罚工作,保障邮政市场的正常秩序,维护邮政行业的良好形象,依照《邮政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的。

第二条适用范围规定适用于中国邮政行政执法机关对邮政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的程序要求。

第二章处罚形式和程序第三条处罚形式违法行为被查实后,邮政行政执法机关可以采取以下形式的行政处罚:1. 警告;2. 罚款;3. 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4. 暂停或者停止提供邮政服务。

第四条处罚程序邮政行政执法机关对有关邮政行业的违法行为进行处罚时,应按照以下程序进行:1. 接到相关举报或者发现违法行为后,邮政行政执法机关应立即启动调查程序;2. 调查程序包括实地勘查、询问相关人员、收集证据等工作;3. 调查程序完成后,邮政行政执法机关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慎研究,并结合相关法律法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 邮政行政执法机关对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予以通知,并告知相关当事人享有的申诉和救济途径;5. 当事人可以根据邮政行政处罚决定,及时提出申诉或者请求行政复议;6. 邮政行政执法机关应按照法定程序对当事人的申诉或者行政复议请求进行处理;7. 最终的行政处罚决定应当依法执行,并及时公布。

第三章处罚决定的复议和诉讼第五条行政复议当事人对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

行政复议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行政复议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六条行政诉讼当事人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诉讼的具体程序和要求,按照《行政诉讼法》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四章附则第七条具体实施细则具体的处罚形式、程序、申诉和复议等细则,由邮政行政执法机关根据本规定制定。

第八条规定的解释权本规定由中国邮政行政执法机关负责解释,并于公告后生效。

以上为《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内容及规定。

(完)。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

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20.05.15•【文号】国邮发〔2020〕43号•【施行日期】2020.05.1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处罚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修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决定经2020年度第6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国家邮政局决定对《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作如下修改:一、第三条第一款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规定,公正、公开地实施行政处罚,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重大执法决定法制审核制度,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除法律、法规或者国家规定禁止进行音像记录外,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现场检查、调查取证、查封扣押、留置送达、公告送达和举行听证,在依法进行文字记录的同时,应当采取拍照、录音、录像等方式对容易引发争议的环节进行音像记录或者全程录音、录像。

”二、第四条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内设执法机构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加强监督,发现邮政行政处罚行为违法、不当的,依法及时纠正。

”三、第九条修改为:“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负责人予以告诫;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四、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部门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执法领域的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

”第十五条增加一款,作为第四款:“移送机关依法调查收集的证据材料,受移送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作为案件的证据使用。

”五、第十七条第四款修改为:“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等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期限。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12.10.23•【分类】立法草案及其说明正文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2012年10月23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上国家邮政局局长马军胜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我受国务院委托,对《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全国人大常委会2009年4月修订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以下称现行邮政法),根据当时的邮政监管体制,就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对全国或本行政区域邮政业的监管职责作了规定。

现行邮政法施行以来,邮政业改革发展成效显著。

同时,随着邮政业特别是快递业务的迅速发展,市场规模的不断扩大,对加强行业监管,保障邮政普遍服务,维护邮政市场秩序,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也提出了新的要求。

从实际情况看,现行的国家和省两级邮政监管体制已难以适应实际需要,省级以下邮政监管缺乏机构保障的问题日显突出。

为进一步健全邮政监管体制,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经国务院同意,国务院办公厅2012年1月印发了《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通知》(国办发[2012]6号),决定27个省(区)按照市(地)行政区划设置市 (地)邮政管理局,直辖市和海南省(除海口市、三亚市)跨区域设置若干邮政监管派出机构,负责本辖区邮政业监管的有关工作,同时将现行的邮政管理体制由垂直管理调整为双重管理、以上级邮政管理部门为主的管理体制。

目前,完善省级以下邮政监管体制的工作正在进行,整体工作将于今年年底前完成。

完善邮政监管体制,需要相应修改现行邮政法的有关规定,明确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履行监管职责的法律依据。

交通运输部起草并向国务院报送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送审稿)》。

国务院法制办收到后,征求了全国人大财经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部分地方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意见,会同交通运输部、国家邮政局对送审稿作了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

邮电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

邮电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信息产业部(已撤销)•【公布日期】1996.09.05•【文号】•【施行日期】1996.09.05•【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邮电部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1996年9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以下简称《行政处罚法》)将于1996年10月1日起实施,这是我国行政法制建设中的一件大事,其所确立的基本原则制度,对转变政府职能和加强政府法制建设都将产生深远的影响。

现根据《国务院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通知》精神和通信行政管理实际,对贯彻、实施《行政处罚法》,提出以下意见:一、认真组织《行政处罚法》的学习和培训。

《行政处罚法》是规范政府行政行为的一部重要法律,对行政处罚的设定和实施作了明确的规范,对改善行政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具有重要意义。

各邮电管理局要组织具有通信行政管理或执法职能的机构和相关人员,以及通信行政执法人员认真学习,贯彻执行。

各单位要按照学用结合的原则,抓紧对通信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使其掌握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正确行使通信行政处罚权。

部拟在第四季度举办《行政处罚法》研讨班,规范通信行政管理与执法工作;各邮电管理局也应尽快对邮电法制干部和通信行政执法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二、做好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的清理、修订工作。

凡是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违反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任意设定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的,应予以废止;凡是没有法律、行政法规依据,根据通信行政管理实际又需要设定行政处罚种类与幅度的,应提出清单,列出计划,草拟行政法规草案或将规章报国务院升格为行政法规。

部已组织力量对部门规章进行清理。

需要废止的将陆续公布,需要修订的,将按《行政处罚法》的有关规定抓紧进行。

各邮电管理局对已发布实施的地方性法规和地方政府规章中,有与《行政处罚法》相抵触的,也要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进行清理,建议地方人大或地方人民政府进行相应的修改,并将修改、清理情况向部报告。

交通运输部关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1.04.29•【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衔接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邮政局根据部门规章立法工作安排,研究起草了《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改决定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意见建议,于2021年5月29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1.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司法部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主菜单“立法意见征集”栏目提出意见。

2.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n。

电子邮件的主题请注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改决定草案意见反馈”。

3.将意见建议通过书信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68。

请在信封上注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改决定草案意见反馈”。

交通运输部2021年4月29日附件:《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一、第十条第一款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委托依法成立并符合法定条件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相关工作。

受委托组织实施的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委托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

受委托机关实施的行政行为,由委托机关负责监督,并对该行为的后果承担法律责任。

”二、第十三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邮政管理部门适用普通程序办理行政处罚案件的,应当自立案之日起90日内作出决定;因案情复杂或者其他原因,不能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30日;案情特别复杂或者有其他特殊情况,经延期仍不能作出决定的,应当由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是否继续延期,决定继续延期的,应当同时确定延长的合理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日期】2008.10.28•【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全文及说明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

现将《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及草案说明在中国人大网公布,向社会公开征集意见。

社会各界群众可以直接登录中国人大网()提出意见,也可以将意见寄送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北京市西城区西交民巷23号,邮编:100805,信封上请注明邮政法修订草案征集意见)。

意见征集截止日期:2008年11月30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修订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保障邮政普遍服务,加强对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维护邮政通信与信息安全,保护用户合法权益,促进邮政业健康发展,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和人民生活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邮政业是国家重要的社会公用事业,邮政网络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

第三条国家保障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承担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义务。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采取措施,支持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普遍服务。

邮政企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和竞争性业务应当逐步实行分业经营。

本法所称邮政普遍服务,是指按照国家规定的业务范围、服务标准和资费标准,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所有用户持续提供的邮政服务。

第四条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保护。

除因国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国家安全机关、公安机关或者检察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对通信进行检查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除法律另有规定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检查、扣留邮件、汇款。

第五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全国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在国家邮政管理部门的领导下,负责本行政区域邮政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国家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下统称邮政管理部门)实施监督管理,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以及鼓励竞争、促进发展的原则。

交通运输部关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关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19.05.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交通运输部关于《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加强邮政行政执法监督,保证邮政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我们起草了《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现公开征求意见。

公众可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意见建议:1.登录中国政府法制信息网(网址:),进入首页“立法意见征集”栏目下的“进入征集系统”提出意见。

2.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68)。

3.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n。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19年6月15日。

交通运输部2019年5月15日《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及时查处和纠正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保证邮政业法律、法规及规章的正确实施,促进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内设执法机构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执法实施监督,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工作应当坚持监督与指导相结合,遵循依法、客观、公正、公开和有错必纠的原则。

第四条调查处理邮政行政执法中的违法、不当和不作为行为,应当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手续完备、程序合法、定性准确、处理恰当。

第五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邮政管理部门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除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邮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职务行为,向上级或者本级邮政管理部门提出建议、意见的,依照《信访条例》的规定处理。

第六条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办理针对本级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的行政复议案件。

《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解读

《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解读

《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解读文章属性
•【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
•【公布日期】2021.07.27
•【分类】法规、规章解读
正文
《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解读
2021年7月9日,交通运输部2021年第8号令公布了《关于修改〈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的决定》。

为便于各有关单位更好地理解该决定的内容,切实做好贯彻实施工作,现解读如下:
一、立法背景
依照修订后的行政处罚法,按照《关于开展涉及行政处罚内容的行政法规、规章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函〔2021〕39号)要求,结合邮政行政执法工作实际,《邮政行政执法监督办法》部分规定有必要进行相应修改,以贯彻行政处罚法新的制度安排。

二、主要内容
一是完善了邮政管理部门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有关内容,衔接行政处罚法的新规定。

二是明确邮政管理部门可以依法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增加了向社会公布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规定。

三是调整了有关邮政行政处罚办案期限的内容,落实了行政处罚法关于办案期限的规定。

四是充实了开展法制审核的情形,完善了纠错机
制。

此外,增加了委托下级邮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许可相关工作的内容,深化“放管服”改革。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正文:---------------------------------------------------------------------------------------------------------------------------------------------------- 国家邮政局关于印发《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局,国家局机关各司局:《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已于2012年2月17日经第113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日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工作,保证规章草案和规范性文件质量,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规章,是指国家邮政局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起草并提请交通运输部审议,以部令形式公布的邮政监督管理规定、办法等。

本规定所称规范性文件,是指国家邮政局为执行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文件和部门规章的规定,履行法定职责,实施邮政监督管理,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制定并公布的,涉及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的权利和义务,具有普遍约束力并能够反复适用的通知、办法和规定等。

第三条国家邮政局起草规章、制定规范性文件,适用本规定。

下列文件的制定,不适用本规定:(一)不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内部工作制度、工作流程、表彰奖励、人事任免、文件转发等邮政管理部门内部事务规范;(二)仅涉及特定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政决定或者批复;(三)技术标准、管理规范、操作指南、指导意见等;(四)会议纪要、领导讲话、工作部署等;(五)涉密文件、以本局内设机构名义发布的文件、函件。

邮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邮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

邮政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篇一: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2013年国家邮政局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邮政行政处罚行为,保障和监督各级邮政管理部门有效实施行政管理,依法进行行政处罚,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违反邮政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邮政管理部门依法给予行政处罚的,适用本规定。

本条第一款所称邮政管理部门,是指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

第三条各级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或者规章规定,公正、公开地实施行政处罚,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坚持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处罚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充分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邮政管理部门对本级和下级邮政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行为,应当加强监督检查,发现错误,及时纠正。

第五条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加强系统内部办案协作。

需要系统外其他部门协作的,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第六条邮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确定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违法事实不清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第七条邮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邮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告知当事人不服行政处罚决定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八条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

邮政管理部门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采纳。

邮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申辩而加重处罚。

第九条违法行为轻微,没有造成危害后果的,邮政管理部门可以约谈企业主要负责人予以告诫;及时纠正违法行为的,不予行政处罚。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

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管理规定(暂行)(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宗旨及依据】为了规范行政审批行为,保障邮政普遍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邮政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邮政普遍服务监督管理办法》、《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及相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有关概念界定】本规定所称邮政营业场所,是指邮政企业提供邮政服务的营业场所。

本规定所称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以下简称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是指提供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或者特殊服务业务的邮政营业场所。

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一般应当同时具备四个要素:一是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包括自有、租赁或者无偿使用的房屋等建筑物;二是有符合规定要求的机构名称;三是有邮政企业配发的邮政日戳等邮政用品用具;四是提供法定的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或者特殊服务业务。

本规定所称邮政普遍服务业务,是指信件、单件重量不超过五千克的印刷品、单件重量不超过十千克的包裹的寄递以及邮政汇兑。

本规定所称特殊服务业务,是指国家规定报刊的发行,以及义务兵平常信函、盲人读物和革命烈士遗物的免费寄递等。

第三条【实施主体及职权划分】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全国范围内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负责对本辖区内邮政企业设置和撤销邮政营业场所的行为实施监督管理。

国务院邮政管理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邮政管理机构以及省级以下邮政管理机构,统称邮政管理部门。

第四条【申请条件】邮政企业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经过邮政管理部门批准。

邮政企业申请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一)提出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理由充分、合理,提交的申请材料真实、完整;(二)在拟撤销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服务范围内已安排其他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或者采取其他替代性措施;(三)采取替代性措施后,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营业场所的设置符合《邮政普遍服务标准》;(四)采取的替代性措施能够确保原服务范围内邮政普遍服务总体水平不降低。

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国邮发〔2020〕17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国邮发〔2020〕17号

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的通告国邮发〔2020〕17号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强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以及《国家邮政局规章起草和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结合邮政快递业法规体系建设实际,国家邮政局决定废止部分行政规范性文件。

一、废止国邮发﹝2008﹞8号文件发布的《国家邮政局行政复议暂行规定》。

有关行为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二、废止国邮发﹝2008﹞21号文件发布的《寄递服务企业收寄物品安全管理规定(试行)》。

有关行为适用《邮政业寄递安全监督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三、废止国邮发﹝2010﹞61号文件发布的《邮政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

有关行为适用《邮政业标准化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四、废止国邮发﹝2011﹞106号文件发布的《快递业务经营许可年度报告规定》。

有关行为适用《快递业务经营许可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五、废止国邮发﹝2016﹞2号文件发布的《智能快件箱投递服务管理规定(暂行)》。

有关行为适用《智能快件箱寄递服务管理办法》等部门规章、行政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结束——。

精简范本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精简范本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

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1. 引言2. 适用范围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适用于国内所有邮政企业,包括邮政局、邮政分公司和快递企业等。

这些规定将引导邮政企业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确保处罚的公平公正性。

3. 行政处罚程序流程3.1 报案与立案当有违法违规行为发生时,相关部门或机构应该及时报案。

报案的内容应包括违法行为的具体描述、相关证据、违法行为所属的邮政企业、相关责任人等信息。

报案后,相关机构将进行初步调查,确定是否受理案件立案。

3.2 受理案件立案如果相关机构确定受理案件立案,将会向涉事企业发出立案通知书,并要求企业提供相关证据、调查材料和法律意见等。

企业在接到立案通知书后,应积极配合相关机构的调查工作,并按时提交要求的文件和材料。

3.3 调查取证相关机构将会根据案件的性质和重要性进行调查取证工作。

调查取证可以包括调阅相关文件、询问涉案人员、采集物证等。

相关机构应确保调查取证过程的公正、客观性,避免给任何一方进行不当的干扰。

3.4 处罚决定在完成调查取证后,相关机构将会根据调查取证材料进行综合分析和评估。

如果认为确实存在违法行为,并且需要给予行政处罚的,将会做出处罚决定。

处罚决定应当明确违法行为的性质、处罚的种类和幅度,并告知相关企业。

3.5 处罚结果的公告和执行处罚结果应当及时公告,以保证信息透明。

公告内容可以包括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处罚的内容和理由等。

相关企业应当按照处罚决定的要求履行责任,进行整改,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执行处罚。

4. 相关责任和权利4.1 相关机构的责任和权利相关机构负有行政处罚程序的实施责任,包括立案审查、调查取证、处罚决定等。

相关机构应确保处罚程序的公正、透明,并保障相关企业的合法权益。

4.2 邮政企业的责任和权利邮政企业应当遵守邮政行政处罚的程序规定,主动配合相关机构的工作。

企业有权要求相关机构依法进行调查、听取辩解和提供申辩机会。

5. 结论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的制定和执行,对于保护邮政行业的正常秩序、规范邮政企业的经营行为具有重要意义。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适用听证)(邮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适用听证)(邮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文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四十二条和《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的规定,对上述拟作出的行政处罚,你(单位)有陈述、申辩和要求举行听证的权利。
如果有陈述、申辩意见,你(单位)应当自收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向本局提出;如果要求举行听证,可以自接到本告知书之日起3日内以书面或者口头形式向本局提出。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放弃上述权利。
单位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邮政编码____________________
办案人员: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
(印章)
年 月 日
本文书一式二份,一份送达,一份归档。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适用听证)(邮政管理部门行政处罚文书)
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适用听证)
___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____邮_______字〔 〕________号
_____________(填写被处罚人名称):
由本局立案调查的_________________一案,已经调查终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一条和《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现将本局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告知如下: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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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公布机关】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国家邮政局•【公布日期】2021.06.15•【分类】征求意见稿正文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为贯彻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进一步推进邮政管理部门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国家邮政局起草了《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决定草案,现公开征求意见。

欢迎各有关单位、个人提出意见建议,于2021年7月14日前通过以下途径和方式反馈:一、登陆国家邮政局网站(网址:),进入首页右上方“互动”,点击“意见征集”,选择“国家邮政局关于《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决定草案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提出意见建议。

二、将意见建议通过电子邮件发送至:************.cn。

电子邮件的主题请注明“《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决定草案意见反馈”。

三、将意见建议通过书信寄至北京市西城区北礼士路甲8号国家邮政局政策法规司,邮编100868。

请在信封上注明“《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决定草案意见反馈”。

2021年6月15日附件:《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附件《邮政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修改决定草案(征求意见稿)一、第一条中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修改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二、第六条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实施的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必须查明事实,确定具体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

违法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不得给予行政处罚。

”三、第七条第一款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当告知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以及听证的权利。

不得限制或者变相限制当事人享有的陈述权、申辩权。

”四、第八条第二款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不得因当事人陈述、申辩而加重处罚。

”五、第九条修改为“对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违法行为依法不予行政处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对当事人进行书面教育或者约谈该自然人、法人负责人、其他组织负责人当面进行告诫。

”修改后的内容作为第九条第一款。

第九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对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监护人加以管教;对精神病人、智力残疾人在不能辨认或者不能控制自己行为时的违法行为不予行政处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责令其监护人严加看管和治疗。

”六、第十三条修改为“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都有管辖权的案件,由最先立案的邮政管理部门管辖;均未立案的,由最先发现违法行为的邮政管理部门管辖。

”七、第十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两个以上同级邮政管理部门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报请共同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也可以直接由共同的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指定管辖。

”八、第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不属于本机关管辖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邮政管理部门。

”第十五条第三款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发现查处的案件属于其他行政执法领域的部门管辖的,依法移送有关部门;违法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及时将案件移送司法机关。

”九、第三章章名“一般程序”修改为“普通程序”。

十、第十七条第一款第四项修改为“属于本机关管辖”。

第十七条第二款修改为“立案应当填写行政处罚立案审批表,并附相关材料,由立案单位的负责人批准,确定两名以上具有行政执法资格的办案人员,负责案件调查等工作。

法律对办案人员数量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十一、第十八条第二项修改为“与本案有直接利害关系”。

十二、第十九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或者办案人员、听证人员申请回避,应当在邮政行政处罚决定作出前提出,并说明理由,由本机关负责人决定。

”第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机关主要负责人的回避由上一级邮政管理部门决定。

”十三、第二十一条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进行调查取证时,办案人员不得少于二人,并应当主动向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要求办案人员出示执法证件。

办案人员不出示执法证件的,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有权拒绝接受调查。

”十四、第二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以非法手段取得的证据,不得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十五、第二十四条修改为“调查取证过程中,当事人或者有关人员拒绝配合的,办案人员应当在执法文书或者其他有关材料上注明情况。

”十六、第三十九条第二款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以及邮政行政执法监督规章制度的规定进行法制审核:(一)涉及重大公共利益的;(二)直接关系当事人或者第三人重大权益;(三)案件情况疑难复杂、涉及多个法律关系的;(四)法律、法规规定应当进行法制审核的其他情形。

”十七、第四十条第一款第五项修改为“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

第四十条第四款修改为“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邮政管理部门应当自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公开具有一定社会影响的行政处罚决定有关信息;案件涉及实名举报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向举报人书面告知行政处罚决定的主要内容或者已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信息的查询方式、途径。

”第四十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五款:“公开的行政处罚决定被依法变更、撤销、确认违法或者确认无效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撤回行政处罚决定信息并公开说明理由。

”十八、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的“一般程序”修改为“普通程序”。

第四十一条第二款修改为“案件办理过程中听证、检测、检验、检疫或者技术鉴定所需时间不计入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期限。

”十九、第四十二条第一款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拟作出下列行政处罚决定,应当告知当事人有要求听证的权利,当事人要求听证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一)较大数额罚款;(二)没收较大数额违法所得、没收较大价值非法财物;(三)吊销许可证件;(四)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五)其他较重的行政处罚;(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四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本条第一款第一项所称较大数额,是指同一行政处罚案件中,对同一自然人罚款5000元以上,对同一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罚款10万元以上。

”第四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当事人不承担邮政管理部门组织听证的费用。

”二十、第四十三条第一款修改为“当事人要求听证的,应当在收到行政处罚意见告知书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提出听证申请;当事人以书面形式提出申请确有困难,可以口头提出申请的,办案人员应当将当事人基本情况、听证请求事项以及事实和理由记录在案,并由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

”二十一、第四十四条修改为“当事人的听证要求符合本规定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组织听证,并在举行听证的7个工作日前,以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的形式通知当事人及有关人员。

行政处罚案件听证通知书应当载明下列有关事项:(一)听证主持人、听证员和记录员。

邮政管理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本机关中指定一名非本案件办案人员担任听证主持人,必要时可以指定一至二名听证员,并指定一名记录员。

听证主持人、听证员、记录员的回避,适用本规定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的规定。

(二)听证参加人。

听证参加人包括办案人员、当事人等。

当事人可以委托一至二名代理人参加听证,委托代理人参加听证的,应当提交书面委托书。

(三)听证主要内容。

办案人员应当向听证主持人提交当事人基本情况、违法事实、证据、拟处罚意见以及听证申请等有关材料。

(四)听证时间和地点。

”二十二、删除第四十五条第二款。

二十三、第五十二条第二款修改为“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载明当事人的基本情况、违法行为、行政处罚依据、处罚种类、罚款数额、时间、地点、救济的途径和期限、邮政管理部门名称,并由办案人员及当事人签名或者盖章后,当场交付当事人。

当事人拒绝签章的,办案人员应当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二十四、第五十四条第二款修改为“送达执法文书,应当直接送交受送达人,当场交付行政处罚决定书的,邮政管理部门还应当向受送达人宣告。

受送达人拒绝接收执法文书的,送达人可以邀请第三方的见证人到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注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也可以把执法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即视为送达。

”第五十四条第三款修改为“直接送达执法文书确有困难的,可以邮寄送达,以邮寄回执或者邮件信息查询记录上载明的收件日期为送达日期。

受送达人的住所地址和其书面确认过的送达地址,均可作为邮寄送达地址。

受送达人同意并签订确认书的,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将行政处罚决定书等送达当事人。

”二十五、第五十六条修改为“除依法当场收缴罚款外,邮政管理部门对当事人作出罚款处罚的,当事人应当自收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到指定银行或者通过电子支付系统缴纳罚款。

”二十六、第五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邮政管理部门批准延期、分期缴纳罚款的,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的期限,自暂缓或者分期缴纳罚款期限结束之日起计算。

”二十七、第六十二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不予行政处罚的案件涉及实名举报的,邮政管理部门应当书面告知举报人。

”二十八、第六十三条修改为“邮政管理部门委托依法成立并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实施行政处罚的,还应当遵守有关法规、规章关于委托实施行政处罚的规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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