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资进场验收、检验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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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资进场验收、检验管理制度

第一条物资设备部是物资验收管理主责部门,相关部门配合参与。

第二条项目采购人员需根据物资申请计划和采购合同向供货单位签发《订货单》,供货单位按《订货单》及时配送货物。

第三条项目部物资设备部负责对进场物资的数量和质量验收把关;对大宗物资、批量物资实行两人或以上共同验收制度,条件具备的可通过视频监督物资验收过程。

第四条物资进场验收管理包括物资初验、试验检测、点收入库、结算等。

第五条物资进场验收要求

(一)必须执行谁收料谁验收原则。对到库物资的数量和表观质量由进货单位的物资设备部门进行验收,及时填写《物资进场验收记录》;

(二)进行验收时应当把供货单位提供的检验报告等有关证明文件作为重要依据。一般性地检查物资有无表面缺陷(如锈蚀、破碎、破裂、变形、粘结、零部件短缺、脱落等),尺寸精度是否符合要求;

(三)验收中若发现供货单位提供的质量证明文件与所到实物不相符或对质量证明文件的正确性有怀疑的物资,应单独存放、妥善保管,不得入帐、不得动用,并以“待处理”标识,以免混用,并与供方交涉或进行试验;

(四)对于石材、人造板材、混凝土外加剂、聚氯乙稀卷材、地毯等含有放射、甲醛、氨、挥发有害物等的材料,应严格按国家标准进行验收,其辐射量、有害物含量不能超过标准规定界限;

(五)对建设方提供的物资按施工合同约定,做好物资质量、样品、价格确认手续;按合同规定,组织物资进场、验收、检验、贮存、使用管理;及时办理结算手续。

第六条对应进行试验检测的物资按标准规范及检验批要求填写《试验委托单》,由试验室按试验规范取样检测,出具经试验室主任审核的检测报告。检测不合格的应及时进行退货处理。

第七条经检测合格的物资应及时点收入库,填制材料验收单,按要求进行标识,并建立《物资送检台账》。

第八条物资设备部对初验不合格部份进行清退,拒收不合格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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