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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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由2007年美国次贷危机所引起的全球性金融危机的爆发又一次凸显了金融统计制度在宏观经济统计体系中的核心地位。

货币与金融统计是为整个社会服务的,它为国家制定宏观经济政策提供数据支持,为企业的健康发展提供评判依据,为个人理财提供对称信息来源。

货币与金融统计工作能否有效的进行以达到预期效用取决于金融统计制度完善与否。

本文从我国金融统计体系发展现状入手,分析了金融机构部门和金融工具分类、货币统计、金融统计、金融监管统计以及金融统计数据的披露和共享机制五大方面不足,并提出了几点对策建议。

一、中国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现状中国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是追随或统一于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的发展而逐步发展并完善起来的,但又不能忽略具有重大历史意义的时点,因此,我先将1993年设为中国金融统计体系的发展阶段的总分界点,再将1978年和2000年设为分分界点。

1993年之前为第一阶段,之后为第二阶段。

第一阶段为MPS下的金融统计体系,第二阶段为SNA下的金融统计体系。

在第一阶段中,将1978年改革开放这一重大转折点作为分界点。

1978年之前,中国金融统计体系是建立在苏联模式下的高度集中统一的、以行政管理为主的金融体系基础上的,货币与金融统计主要以中国人民银行开展的综合信贷计划服务为主。

自1978之后,对中国金融体系进行了重大的改革,已初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中心,以国有银行和其他商业银行为主体,保险、证券及其他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体系。

这时,对于处在从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的中国来说,金融统计体系已经发生文/孔繁彬了根本性的变化,原来的简单综合信贷计划服务统计、现金统计已经远远不能与之相适应,涵盖全社会金融活动的金融统计体系已经形成。

第二阶段,由于2000年后,经济全球化进程的加快给中国带来了无数机遇和挑战,比如如何在东南亚金融危机影响下独善其身、如何解决加入WTO后面临的棘手问题、如何应对相关国际准则的陆续出台,如何利用GDDS成员国身份学习先进经验并提高中国金融统计数据公布水平等,因此将新千年作为这段时期的分界点。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1.04.17•【文号】银发[2001]100号•【施行日期】2001.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的通知(2001年4月17日银发[2001]100号)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中心支行:四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成立后,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试行)》(银发[1999]400号,以下简称《试行制度》)。

从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一年多来执行该制度的情况看,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根据《试行制度》的要求,基本能够按照统计归属,按时报送数据,为中央银行监测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业务开展情况提供了依据。

在财政部制定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制度》和《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会计制度》的基础上,充分考虑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业务开展的不断深入以及机构范围扩大的情况,结合中国人民银行非现场监管的要求,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现将《统计制度》印发给你们,并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在人员、机构、设备等方面对统计工作的顺利开展予以保证。

二、中国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应按《统计制度》的要求,对当地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办事处统计工作进行指导、管理和监督,同时收集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数据,编制相关统计报表。

三、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和中国人民银行分支机构对《统计制度》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要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反映。

四、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收到此文件后,应尽快将落实情况报告中国人民银行。

五、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应按照《统计制度》的要求,在2001年5月30日前一并报送2000年12月、2001年1、2、3、4月数据。

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金融统计制度一、为了及时、准确地掌握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的经营状况,更好地为中央银行制定货币政策与金融监管服务,中国人民银行特制定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统计制度(以下简称统计制度)。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

金融统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司金融统计管理,建立准确、全面、规范、高效的金融统计长效管理机制,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法》、《统计法》、《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企业集团财务公司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金融统计工作,是指对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报送金融统计数据,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准确提供统计信息,实行信息交流和统计管理,接受统计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金融统计内容包括《金融机构资产负债项目月报表》、《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贷款分行业统计月报表(人民币)》、《大中小企业贷款统计表》、《银行承兑汇票统计月报表》、《金融机构主要财务指标调查月报表》等金融业务统计。

第三条公司应认真贯彻执行中国人民银行及其分支机构的各项金融统计制度,并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报人民银行备案。

第四条公司金融统计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五条公司金融统计以公司财务会计信息为基础,以公司管理信息系统为依托,保障统计数据来源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公司金融统计应以计算机网络为依托逐步实现自动化、规范化、标准化管理。

第二章统计部门职责及人员设置第七条公司对金融统计工作实行统一管理,财务部为金融财务部,负责公司金融统计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其他部门是金融统计相关部门,其中,信贷部、投资部、资金部、稽核部负责配合财务部做好公司各项金融统计数据的填报、核对和统计分析工作,综合管理部负责统计业务系统的维护工作。

第八条公司实行统计工作责任人制度:(一)公司法定代表人对公司金融统计数据的真实性负总责,分管领导对公司金融统计工作承担领导责任,负责组织和协调公司统计工作的开展;(二)财务部负责人以及部门分管领导组织协调本公司统计工作,对公司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主要责任;(三)财务部统计人员负责及时、准确、完整填报统计数据和编制统计报表,并按要求将统计资料装订成册,及时归档,对职责范围内的统计工作和统计数据质量负第一直接责任。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8.04.06•【文号】银发[1998]144号•【施行日期】1998.04.06•【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修订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的通知(1998年4月6日银发〔1998〕144号)上海证券交易所、深圳证券交易所:为更全面地反映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进一步做好金融市场的统计工作,中国人民银行根据金融市场业务的发展变化,对《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的统计制度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统计制度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一:《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统计制度修订说明中国人民银行于1997年6月建立了全国统一的金融市场月度统计报表制度。

该套制度在半年多的运行时间内,为中央银行及其他有关机构掌握金融市场的运行变化提供了有力的依据,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起到了良好的服务作用。

由于金融市场业务发展很快,增加了许多新的业务种类,需要及时补充到金融市场统计月报中,因此,经商中国证监会,中国人民银行对《中国金融市场统计月报》进行了补充和修订,具体内容如下:一、股票价格指数统计的修订增加30指数月度最高价、最低价和月末收盘价的统计。

具体表式见表1。

二、股票股本概况统计的修订总股本指标,包括流通股本指标,其中,总股本是指已在沪、深交易所登记托管的国家股、法人股和在交易所上市交易的流通股票(含A股和B股)的股本发行数量总和;流通股本是指已在沪、深交易所上市的社会公众股(含A股和B股)的股本数量。

具体表式见表3。

三、增加股票市盈率指标的统计增加月末加权平均市盈率指标,加权权数选择总股本。

具体表式见表3。

四、增加国内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和投资者开户数的统计增加国内股票市场上市公司数、上市股票数和投资者开户数等指标,其中,上市股票数和投资者开户数要区分A股和B股。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的指导意见(银发[2011]286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为扎实推进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增强金融统计信息的系统性与协调性,提高信息共享效率,现就贯彻落实金融统计标准工作提出以下指导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组织与管理(一)金融机构应将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管理纳入内控合规体系和战略规划,高级管理层应确立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的目标,建立标准化工作管理制度,明确各职能部门的职权和责任,定期对本机构数据标准管理水平进行评估。

(二)成立由行长或分管副行长任组长的金融统计标准化工作落实小组,组成部门与人员应涵盖金融统计标准化建设各环节主管部门,并明确标准落实工作牵头实施部门。

(三)授权牵头实施部门负责本机构金融统计标准落实工作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建立机制和流程,协调和督促其他相关业务部门,共同做好标准落实工作。

二、落实与应用(四)金融机构应基于统计标准,逐步推进信息整合,强化对各类风险的有效监测和评估,提高本机构的经营管理水平。

(五)金融机构应全面执行已正式发布的金融统计标准,执行内容包括:在信息交换与披露中执行标准、在经营管理中执行标准和在信息管理系统及业务系统中执行标准。

(六)金融机构可以结合自身情况,在人民银行标准的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和完善,形成本机构的标准,并作为全机构的强制性标准。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金融统计新制度通知

关于2015年统计数据报送的补充说明24家主要金融机构,各地人民银行:2015年统计制度文已下发《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5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2014】393号,印发日期:2014年12月29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调整金融机构存贷款统计口径的通知》(银发【2015】14号,印发日期:2015年1月14日)。

现根据大家反馈的问题就数据报送做以下补充说明:1.报数时间调整:月报一、二批次结转数和1月份数据同时修订,提交修订申请截止时间为2015年2月27日12:00,报送截止日期修改为2015年2月28日。

其他报数时间严格按照制度文执行,具体报送日历见数据集中系统公告中“金融统计数据采集时间安排表”。

2.增加部分表单报送结转数:除制度文中提到的需要报送结转数的表单,以下表单也需要报送结转数:中长期贷款按实际投向(A1464,A2464);农村信用社(农商行/农合行)专项统计(A3322)。

3.委托贷款专项统计表(A3411)在月报一批结转报送。

4.为做好存贷比统计监测,增设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与相关调整项等统计指标。

月报附报各项存款、各项贷款均需按照新口径报送(见银发[2015]14号);统计机构范围:报送县及以上分支机构数据,其中调整项建议由总行统一报送;报送内容:境内汇总数据(不含境外分支机构数据)。

小额贷款公司不需报送。

5.人民银行金融统计监测管理系统(以下简称系统)16日晚将按新制度完成调整,17日起大家即可使用,如发现问题,请及时和我们联系。

6.请各地人民银行注意,因助学贷款(表单:A1461)、下岗失业人员贷款专项统计(表单:A1462)、保障性安居工程贷款统计表(表单:A3321)从2015年开始均调整为季报一批报送。

系统将于16号下午对这三个表单合法性等调整到位,如果截止到16号下午17:00前尚未报送12月31日季报的金融机构报送12月31日季报时,系统合法性将会显示少报,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即加中止日期)通过;但是务必注意,3月份报送季报一批结转数据时这三个表单照常报送,请各地人行系统管理员进行维护,防止漏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1996.09.21•【文号】银发[1996]335号•【施行日期】1996.09.2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通知(银发[1996]335号)中国人民银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城市分行,政策性银行,各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全国性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邮政储汇总局:为了进一步加强金融统计工作,为中央银行宏观调控和金融监管提供及时、准确和完整的数据信息,实现中央银行对金融信息采集和加工的“归口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决定,自1997年1月1日起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

现将《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新的《中国人民银行统计指标体系》、《金融机构统计指标体系》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指标与归属》印发给你们,望遵照行。

中国人民银行一九九六年九月二十一日附件: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说明一、实施对象为便于信息的搜集与管理,从1997年起,在中国人民银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和邮政储蓄(统称金融机构,不含中国人民银行,下同)等机构范围内实施按新的指标体系报送统计数据的制度。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负责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其他商业银行、城市合作银行和邮政储汇总局按新指标体系报送金融统计数据的组织实施工作;中国人民银行省级分行负责辖内城市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租赁公司、证券公司此项工作的组织实施。

各金融机构负责本系统内此项工作的落实。

二、报送要求(一)报送频度。

新统计指标报送的频度分为五日报、旬报、月报、季报和年报。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

银行金融统计报表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确保银行金融统计系统正常运行,规范本行金融统计报表的报送程序、内容、方法,明确金融统计报表编制、审核人员职责,提高本行金融统计工作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金融统计管理办法》和银监部门关于《监管统计数据质量标准化》等文件规定,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中的金融统计工作是指我行所辖各机构统计数据的采集、汇总、整理、上报;开展统计调查、统计监督、统计检查、统计分析;开展统计业务培训、统计工作考核、统计工作评比等。

第三条本行统计实行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管理体制。

总部计划财务部是组织领导、协调管理和监督检查各部室、各支行统计工作的主管部门,各部室、各支行负责辖内统计工作。

第二章金融统计系统客户端管理第四条科技开发部门承担我行的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软、硬件的安装、配置、维护的责任,并指派专人作为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系统管理员。

第五条系统管理员应严格按照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权限设置规定来设置用户权限,做到系统管理员同业务人员分离,严禁一人多职。

第六条系统管理员在对客户端报送系统进行维护时,必须有负责使用该系统的业务人员在场。

第七条客户端报送系统的登陆口令必须做到保密。

第八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在每期数据报送之后对客户端报送系统做好数据备份,备份文件应同客户端报送系统异地存放,并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九条客户端报送系统所涉及的安装文件、系统资料都应记录归档,由系统管理员专人管理。

第十条系统管理员必须定期查看客户端报送系统的日志,如日志中出现错误操作,应在当天之内解决系统错误,确保系统的稳定运行。

第十一条总部计划财务部应指派专人负责操作客户端报送系统。

第十二条使用客户端报送系统的业务人员应该严格按照操作规范来使用系统,严禁随意改变操作流程。

第十三条装有客户端报送系统的计算机要做到专机、专人、专用,严禁其他人使用该计算机,严禁在该计算机上进行与金融统计系统数据报送无关的操作。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73024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73024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 号《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目录1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4第三章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5第四章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6第五章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7第六章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8第七章奖励与惩罚9第八章附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人行_金融基础数据采集规范

人行_金融基础数据采集规范

金融基础数据采集规范V1.0中国人民银行2020年8月目录第一章前言 (1)1.1 文档概述 (1)第二章通用说明 (2)2.1 金融基础数据采集流程 (2)2.1.1 客户端方式逐笔明细数据采集流程 (3)2.1.2 客户端方式报表数据采集流程 (5)2.1.3 WEB方式逐笔明细数据采集流程 (7)2.1.4 WEB方式报表数据采集流程 (9)2.2 业务范围 (10)第三章逐笔明细数据采集规范 (14)3.1 通用要求 (14)3.1.1 文件格式 (14)3.1.2 文件命名 (14)3.1.3 数据类型 (16)3.1.4 数据格式 (16)3.1.5 数据项分隔与特殊字符处理 (16)3.1.6 敏感信息处理 (17)3.2 贷款信息 (17)3.2.1 同业借贷 (17)3.2.2 表内贷款资产及负债 (22)3.2.3 担保 (43)3.2.4 委托贷款 (51)3.3 参与主体信息 (62)3.3.1 报送机构信息 (62)3.3.2 客户信息 (64)3.4 存款信息 (71)3.4.1 同业存款 (71)3.4.2 普通存款 (75)3.5 债券投资与发行 (86)3.5.1 债券投资 (86)3.5.2 债券发行 (94)3.6 股权及特定目的载体投资 (99)3.6.1 股权投资 (99)3.6.2 特定目的载体投资 (101)第四章报表采集规范 (105)4.1 通用要求 (105)4.2 文件格式 (105)4.3 报表表样 (108)4.3.1 金融机构(法人)基本情况统计表 (108)4.3.2 金融机构(法人)资产负债及风险统计表 (110)4.3.3 金融机构(法人)利润及资本统计表 (110)第一章前言1.1文档概述本文档定义依据中国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所采集数据的物理存储、传输形式,即数据的采集技术接口,包括承载数据的文件命名规则、字符集、行分隔符、数据项分隔符、缺省值要求和隐私保护要求。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

金融统计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02〕第9 号《金融统计管理规定》已经2002年6月17日中国人民银行第26次行长办公会通过,现予以公布,自2002年12月15日起施行。

行长戴相龙二○○二年十一月一日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002修正)目录1金融统计管理规定2第一章总则3第二章金融统计资料的管理与统计调查4第三章金融统计资料的公布5第四章金融统计部门的职责6第五章统计人员的配备与职责7第六章统计监督和统计检查8第七章奖励与惩罚9第八章附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金融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实行信息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收支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金融业务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系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金融业务统计;收集、整理、积累金融和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进行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咨询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0.05.12•【文号】银发[2000]151号•【施行日期】2000.05.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统计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银发〔2000〕151号)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烟台住房储蓄银行、蚌埠住房储蓄银行,总行直接监管的信托投资公司、财务公司、融资租赁公司(城市商业银行由人民银行各分支行转发):随着我国金融改革的不断深入,统计信息在中央银行管理决策中的作用越来越重要。

各金融机构按照《人民银行法》、《商业银行法》和《金融统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要求,重视统计工作,及时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信息。

但统计信息报送中还存在着一些问题,如多渠道报送、多口径报送、重复交叉报送等,即出现各金融机构报送统计数据口径不一致和负担较重的问题,也影响了中央银行数据管理科学性和数据使用的准确性。

为规范金融机构统计信息报送工作,保证统计数据的真实统一,现就加强金融机构向人民银行报送统计信息提出如下要求:一、加强人民银行系统内对统计数据的归口管理“全科目”上报统计数据是人民银行统计信息的主要组成部分,由人民银行统计司统一负责收集、加工、解释、在行内实现共享以及对外提供和披露。

当人民银行有关司局需要“全科目”上报统计制度中未包括的信息时,因临时需要而一次性收集的信息和报表,有关司局可直接向金融机构收集。

如果需要建立定期报表制度,有关司局应事先将报表送统计局制定表号并备案后再印发金融机构执行。

金融机构以书面形式向人民银行报送的《非现场监管报告书》,维持现行报送办法不变。

二、各金融机构要加强对统计信息的统一管理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应明确“全科目”统计指标与本机构会计、计划、信贷、国际业务等部门数据的归属关系,在此基础上向人民银行报送“全科目”统计数据,并严格把关,加强内部协调、核对,确保数据质量。

2020年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

2020年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

2020年人民银行金融统计制度(讨论稿)
为适应人民银行业务发展需要,提高统计制度科学性、有效性,决定对现行人民银行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指标修订内容
在发行票据项下增设“境内发行”和“境外发行”指标,用于反映人民银行境内外债券发行情况。

二、相关要求
(一)各分支行要按照制度要求,及时调整金融统计监测管理信息系统中“转换程序”模块的归并关系定义,确保人民银行统计数据准确完整。

(二)2020年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调查统计部门向总行调查统计司报送统计数据的时间如下:
1. 日报:每个工作日14∶00前报送辖内中小金融机构(含外资银行、贷款公司)前一工作日日报数据。

遇国家法定节假日和双休日如果含旬或月末时,其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仅报送该旬或月末日报数据。

2. 月报:金融机构(含农村资金互助社、消费金融公司、货币经纪公司)第一批表单数据于月后4日16∶00前报送,逢
1。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

人行金融统计制度篇一:金融统计管理模式规定金融统计管理有关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令[2021]第9号二○○一年十一月一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金融管理体制改革和金融业务的发展,依法强化金融统计管理,规范金融市场统计行为,提高金融统计资料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实施细则》、《法大韩民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务商业银行法》、《金融行业违法行为处罚办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援用于中国人民银行,以及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从事金融业务的中国银行中会、外资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商业银行、城市信用合作社、农村信用合作社、信托投资公司、控股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金融资产行政管理公司、邮政储汇局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金融统计,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金融机构统计部门对各项金融业务活动指因的情况和资料进行调查收集、整理和分析,提供统计信息和人口统计统计咨询意见,实行原始数据交流与共享,进行金融统计管理和监督等活动的总称。

它包括货币统计、本外币信贷外债统计、现金收支统计、贷款累放累收统计、金融监管统计、资金流量统计、金融市场统计、银行中间业务及各种专项统计等统计。

本规定所称统计部门,是指中国人民银行和各的内部从事金融统计业务金融机构工作部门。

第四条金融统计工作的基本要素任务是:及时、准确、全面地完成各项改革各项金融业务测算;收集、整理、积累金融业务和金融产品有关国民经济的统计资料;开展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预测,依法作出进行讨论统计管理和统计检查,为国家和金融部门进行宏观经济决策、监测经济与金融业务运行情况、金融监管和经营管理提供统计信息和统计意见;为社会公众提供贷款统计信息;进行国际交流和为有关国际金融组织提供信息资料。

第五条金融统计教育工作遵循客观性、科学性、统一性、及时性的原则。

第六条金融统计开始实施统一领导、分级负责的内部管理。

中国人民银行是组织机构、领导、监督、运营管理和协调全国金融统计工作的协调主管机关。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

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建议作者:陈国芳来源:《时代金融》2021年第13期为及时、准确、全面完成金融基础明细数据统计,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建立了以金融机构会计科目和各类账户信息为基础的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

制度明确了金融机构分步按月、季报送基础数据,截至2021年3月,已经开展报送单位贷款基础数据、个人贷款基础数据、委托贷款基础数据。

在基础数据统计工作稳步推进过程中,遇到的一些问题影响了统计制度的执行和统计数据的质量,亟待加以解决。

一、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执行相关情况根据先贷款、后存款,先存量、后流量,先单位、后个人的顺序,2020年9月开始陆续开展单位贷款基础数据、个人贷款基础数据、委托贷款基础数据报送工作。

其中单位贷款包括存量单位贷款信息、单位贷款发生额信息、担保合同信息、担保物信息、非同业单位客户基础信息共5个报文,个人贷款包括存量个人贷款信息、个人贷款发生额信息、个人客户基础信息共3个报文,委托贷款包括存量委托贷款信息、委托贷款发生额信息共2个报文。

历经7个月的数据报送,郴州市中支辖区的金融统计人员对数据报送流程基本熟悉,但几乎辖内所有的地方法人金融机构均反映,此项统计工作任务较重,人员配备严重不足,加上遇到很多技术层面的问题,如系统运行速度过慢、生成报文存在技术困难、本身系统落后等,对数据顺利报送造成了较大影响。

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执行过程中面临的主要困难(一)金融统计人员工作量较大目前,地方法人金融机构通过网页端按月、季向人民银行报送金融基础数据,由于金融基础数据平台系统还处于不断完善过程中,报文有时需要反复上传几次才能成功报送,工作效率较为低下。

加上地方法人金融机构一般一人多岗,不仅要报送金融基础数据,还要报送人民银行、银保监局的其他报表,同一时间段需要报送多类报表,工作量很大,季报数据报送时工作量更大,金融机构统计员经常需要加班到深夜才能按时完成数据的报送,人民银行统计员也经常需要加班到深夜,才能完成数据的审核工作。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人民银行•【公布日期】2007.01.12•【文号】银发[2007]9号•【施行日期】2007.01.12•【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银行业监督管理正文中国人民银行关于进一步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7]9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汇局,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做好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通知》(银发[2006]323号)发布以来,人民银行各分支机构、各金融机构均按照文件的要求开展了数据集中的工作,成立了项目领导小组,按照人民银行的计划进度并结合自身情况制定了工作计划,一些金融机构还进行了系统开发的立项及相应准备工作。

现就进一步推进金融统计数据集中工作的相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关于数据集中系统运行试点工作按照人民银行数据集中工作的进度安排,2007年4月至6月将进行数据集中系统的试点运行工作,试点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系统的各项功能测试、网络流量及并发情况测试等。

商业银行重点完成数据采集的测试,人民银行分支机构除完成数据采集测试外,还要重点进行业务处理和报表生成等功能的测试。

试点单位将按照人民银行总行的要求报送数据和测试情况说明。

(一)试点时间安排(2007年4月至2007年6月)。

┌───────────┬──────────────────────────────┐│时间│内容│├───────────┼──────────────────────────────┤│2007年4月2日-13日│试点行培训│├───────────┼──────────────────────────────┤│2007年4月26日│第一次试报,报送2007年3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5月16日│第二次试报,报送2007年4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5月22日│第三次试报,报送一期周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5月26日│第四次试报,报送2007年第一季度季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6月15日│第五次试报,报送2007年5月月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2007年6月22日│第六次试报,报送一期周报数据,并完成相应的业务处理│└───────────┴──────────────────────────────┘(二)试点单位基本条件与要求。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正文:----------------------------------------------------------------------------------------------------------------------------------------------------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的通知(银发[2014]1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北京银行,上海银行,江苏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适应宏观经济金融形势的发展变化,提高金融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完整性,更好地支持宏观经济、金融政策决策,人民银行决定2014年对现行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进行修订。

现就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2014年金融机构金融统计制度修订主要内容(一)为适应金融机构业务创新及发展,全面、准确反映金融机构各项业务,修订金融机构资产负债统计中向中央银行借款、保证金存款等统计指标,新增大额可转让存单、外汇储备委托贷款资金等统计指标,增设回购业务交易对手,明确租赁保证金、同业表内理财、农合机构系统内往来填报内容及方式(见附件1)。

(二)为客观评估金融机构对企业的支持力度,在大中小微企业贷款专项统计中新增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主经营性贷款等附加统计指标,不计入大中小微企业贷款总量(见附件2)。

(三)强化涉农贷款统计,丰富涉农贷款月度统计指标,简化季度统计内容,提高统计指标的适用性(见附件3)。

(四)加强对金融机构表外业务的监测,新建表外业务专项统计制度(见附件4)。

(五)为做好第三次全国经济普查工作,修订“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内容(见附件5)。

要求金融资产管理公司、货币经纪公司、消费金融公司、农村资金互助社报送2013年末“本外币利润季报表”统计数据。

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是指人民银行对金融机构和相关经济主体的金融数据进行统计、整理和发布的规定和要求。

通过这一制度,人民银行能够全面了解金融市场的运行状况,并为制定货币政策和监管金融机构提供数据支持。

根据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金融机构需要按照规定的统计周期和报送要求,通过人民银行提供的统计系统,及时、准确地报送各类金融数据。

这些数据包括存款、贷款、外汇交易、债券交易、金融衍生品交易等方面的信息。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对数据进行核对、修正和完善,确保数据的真实可靠性。

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的设计目的在于提供金融市场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通过及时获取和分析金融数据,人民银行可以监测金融市场的风险状况,并采取相应的措施来防范和化解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也能够通过获取金融数据,更好地了解市场动态,做出合理的投资和经营决策。

对于相关经济主体来说,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的实施也有着积极的意义。

统计数据的发布和公开可以提高市场的透明度,降低信息不对称带来的交易成本。

同时,统计数据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也为金融机构的风险评估和信用评级提供了依据。

总之,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在金融监管和货币政策制定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通过统计金融数据并公开发布,可以提高金融市场的稳定性和透明度,促进金融机构和市场参与者的合理决策,并为相关政策的制定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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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
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
一、介绍
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至关重要的
角色。

它是由我国人民银行全面负责的金融机构,负责统计和发布金
融领域的宏观经济数据,包括货币供应量、信贷、外汇储备等数据。

这些数据不仅是我国经济运行的重要指标,也对国际投资者、研究机
构和政府决策者提供了重要的参考。

二、统计对象
在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下,主要统计对象包括货币供应量、信贷、外汇储备等。

其中,货币供应量是人民银行监测货币政策实施
效果的重要指标之一,也是国内外投资者研究我国经济的重要数据来源。

信贷方面的统计则涉及到银行的信贷发放情况,反映了金融机构
对实体经济的支持程度。

外汇储备则是国家外汇政策的重要依据,也
是国际市场对我国金融状况的重要关注点。

三、统计方法
在统计数据的收集和报告过程中,人民银行采取了一系列严格的统计
方法和标准,以确保所公布的数据的准确性和可比性。

在数据的收集上,人民银行要求各金融机构按照统一的报告周期和报告要求提供数据。

在数据的处理上,人民银行利用先进的信息技术和数据处理方法,对收集到的数据进行核查和整理,确保公布的数据真实可靠。

在数据
的报告上,人民银行通过定期发布《我国金融统计年鉴》等报告,向
社会公布最新的宏观经济数据。

四、个人观点
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为我国金融体系的稳
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的支持。

通过及时、准确地公布金融数据,不仅
可以帮助政府制定合适的宏观经济政策,也可以为国内外投资者提供
重要的参考。

统计制度的不断完善和更新,也使得金融数据的公布更
加透明、规范,增强了社会对金融市场的信心。

总结
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在我国金融体系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通过统计和公布货币供应量、信贷、外汇储备等数据,帮助政府和投
资者更好地了解和分析我国经济的发展动态。

合理、准确地统计数据
也为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提供了重要支持。

相信随着金融统计技术
的不断发展和完善,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将在未来发挥越来越重要的作用。

通过对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的深入探讨,相信读者对这一重要主题有了更全面、深入的了解。

在我国经济与金融领域中,这一主题将会继续发挥重要作用,对我国经济的发展具有深远的影响。

从实施和完善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的角度来看,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扩写:
1. 制度的重要性:进一步强调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在宏观经济政策制定、金融监管、国际投资者对我国经济的了解等方面的重要性。

可以举例说明,在金融危机和经济波动时期,准确的金融数据可以帮助政府及时做出调整,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

2. 统计对象的拓展:除了货币供应量、信贷、外汇储备等传统统计对象外,可以介绍人民银行在不断拓展统计对象范围的努力,如对金融衍生品、金融资产负债表等更加细致和全面的统计。

3. 统计方法的创新:可以详细介绍人民银行在统计方法上的创新和应用,比如大数据技术、人工智能、区块链等新技术在金融数据统计中的应用,以及如何确保数据的准确性和及时性。

4. 制度的透明和规范:可以进一步介绍人民银行如何确保统计数据的
透明度和规范化,包括信息公开透明、报告标准化、数据质量监管等
方面的措施和成效。

5. 国际合作与交流:除了国内统计制度,可以介绍人民银行在国际金
融数据统计和交流方面的合作与努力,包括与国际金融组织的合作、
参与国际标准的制定和推广等。

6. 未来发展展望:可以展望人民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的未来发
展方向,比如数字货币、金融科技等新兴领域的统计挑战和应对措施。

通过对上述主题的深入探讨和扩写,可以使人们更加全面地了解人民
银行金融基础数据统计制度的重要性、实施和发展情况,进一步提升
人们对金融统计制度的认识和认可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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