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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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主管部门及联系方式:民航总局机场司标准资质处联系人:高天联系电话:0086-10-64092809传真:0086-10-64092849邮政地址:北京市东四西大街155号邮编:10071电子信箱:gaotian@法律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办事条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发放对象为特定型号产品,其申请人应为设备制造商。

同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办事程序:申请人应向民航总局机场司递交书面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包括下列内容:(一)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二)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三)关于对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的声明;(四)产品生产质量保证体系及相关的计量检验设备、人员情况;(五)产品检测报告;(六)产品使用及维护说明书。

其他说明:·民航总局机场司在受理上述材料时可能会根据申请事项特点要求补充被认为必要的其他材料。

·专用设备的检测报告应由具有相关资质的检测机构出具。

·检测机构在检测前应事先将专用设备检测内容及实施方案报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

·用于试验检测的专用设备样品由专用设备制造商按检测机构的要求选送,检测费用由申请人承担,收费标准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民航总局收到符合要求的申请材料后进行审查,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需要取得使用许可证的,应即时告知申请人不予受理。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属于使用许可证发放范围的,应对申请材料的实质内容进行核实,并于2 0个工作日内将审查结果告知申请人。

对申请人所申请设备不符合办理条件的,对申请事项做出不予办理使用许可证的决定,并说明理由,同时告知申请人享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权利。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

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文章属性•【公布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28•【分类】法规、规章解读正文解读《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日前,交通运输部通过2024年第10号令,印发公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5)(以下简称《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完善机场设备管理制度体系,强化机场设备的安全适用要求。

《管理规定》发布的背景是什么?《管理规定》在内容编制过程上有哪些考虑?《管理规定》的发布会对行业带来哪些影响?现就上述问题为广大读者进行解读。

问:《管理规定》的发布基于什么样的背景?答:2009年,国务院发布《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将机场设备由原先的使用许可管理,调整为第三方合格性检验的模式,明确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相关技术规范,并经民航局认定的机构检验合格后,方可用于民用机场;设备目录由民航局制定并公布。

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发布,明确机场设备具有特种设备的属性,并由民航局依照该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对其生产、经营、使用、检验、检测等实施监督管理。

两部上位法确立了机场设备管理的总体思路。

近年来,随着民航业的稳步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新技术、新模式、新业态不断出现,对机场设备行业适应新形势、新趋势提出了更高要求。

为持续提升机场运行安全保障能力,进一步强化机场设备全链条管理,民航局组织修订了《管理规定》。

问:《管理规定》主要包括哪些内容?答:《管理规定》正文共有十一章,九十四个条款。

正文的十一个章节分别是总则、制造商、经营单位、检验机构、检验、进口机场设备、通告、使用管理、监督管理、法律责任和附则。

第一章总则,明确了《管理规定》的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及其职责等。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修订说明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修订说明一、修订的必要性2017年04月25日,交通运输部发布了《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以下简称《管理规定》)。

该规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以来,对于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规范机场设备市场秩序,促进行业有序发展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随着民航业快速发展,机场设备制造业规模持续扩大,行业发展出现新情况:一是新型设备不断涌现,需要明确其技术论证和检验程序;二是机坪共享资源等新模式产生,需要确定其设备管理职责;三是在设备检验、使用等方面出现一些新问题,需要对规章进行相应调整。

同时,为落实国务院“放管服”改革要求,并根据国际民航组织附件14《机场》(第八版)的调整方案,需要对附件所列设备目录进行调整。

鉴于以上情况,为更加有效对机场设备进行管理,有必要对《管理规定》进行修订。

二、规章主要内容修订后的规章共11章99条。

第一章为总则。

主要内容为制定依据、适用范围、管理主体和职责,相关术语解释等。

第二章为制造商。

规定了制造商生产设备以及设备出厂时的相关要求,明确了检验机构检验设备以及设备因生产原因出现问题时制造商的义务。

对进口设备的有关技术资料和文件进行了规定。

第三章为经营单位。

规定了设备经营的行为及具体要求。

对经营单位销售、转售、出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等情况,销售单位的职责,进口设备召回等进行了规定。

第四章为检验机构。

对检验机构本身应具备的条件进行了规定,明确了申请成为检验机构的申请审批要求,规定了检验机构及工作人员的职责与义务。

第五章为检验。

规定机场设备检验包含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的审核。

对制造商申请设备检验时应提交的材料,检验机构不予受理的情况,新型设备检验,重新检验的情况,作为检验依据的标准或技术规范发生变更的情况,检验过程中检验机构和制造商的行为,以及补充检验等进行了规定。

民航的机场安全管理规章体系介绍

民航的机场安全管理规章体系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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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航的机场安全管理
1.机场发展状况 2.机场运行安全管理相关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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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机场运行安全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
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可以分为:
国际民航组织相关的附件、手册 法律法规 部门规章 技术标准和规范性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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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 国际民航组织相关的文件、手册和标准
《附件十四——机场》 《机场设计手册》 《机场规划手册》 《机场勤务手册》 《机场许可证颁证手册》 《地面活动引导及控制系统手册》 《短距起降机场手册》 《航空器地面除防冰作业手册》,等等
机场管理机构与航空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应当 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各方在生产运营、机场管理过 程中以及发生航班延误等情况时的权利和义务。
第三十二条 发生突发事件,运输机场所在 地有关地方人民政府、民用航空管理部门、 空中交通管理部门、机场管理机构等单位应 当按照应急预案的要求及时、有效地开展。
(机场的应急救援) 地方建筑失火的处理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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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2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第三章 民用机场安全和运营管理
第三十三条 机场管理机构统一协调、管理运输机 场的生产运营,维护运输机场的正常秩序,为航空 运输企业及其他驻场单位、旅客和货主提供公平、 公正、便捷的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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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2 ~ 2.3 相关法律和规章
2.2 法律
《民用航空法》
《民用机场管理条例》
2.3 相关规章主要包括: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CCAR-139CA-R1,156号令)
《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管理规定》(CCAR-140,191号令)
《民用机场应急救援管理规则》(CCAR-139-II,90号令)
2011年三亚、乌鲁木齐等机场有望突破1000万人次。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

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
•【公布日期】2017.04.01
•【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
•【施行日期】2017.05.01
•【效力等级】部门规章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民航
正文
交通运输部令
2017年第12号
《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
2017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作如下修改:
在附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中增加“6特性材料拦阻系统(EMAS)”。

本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已撤销)•【公布日期】2005.08.14•【文号】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施行日期】2005.09.14•【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民航正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令(第15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CCAR-137CA-R2)已经2005年7月18日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局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5年9月14日起施行。

局长杨元元二00五年八月十四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七条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经营、使用和安全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航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技术要求和检测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经营或投入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管理部门)依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经营单位、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24年)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公布日期】2024.08.02•【文号】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24年第10号《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已于2024年7月26日经第14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24年1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李小鹏2024年8月2日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制造商第三章经营单位第四章检验机构第五章检验第一节一般规定第二节样品的检测第三节质量一致性审核第六章进口机场设备第七章通告第八章使用管理第九章监督管理第十章法律责任第十一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安全适用,保障民用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和监督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对民用机场运行安全和民用航空飞行安全具有直接关联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第三条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中国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依据职责对机场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制造、检验、经营、使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制定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并公布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公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经营、使用实施监督管理。

中国民航局和民航地区管理局统称为民航行政机关。

第四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坚持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最新版】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制造商(以下简称制造商),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生产机场设备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将生产的机场设备出口销售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

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靠机安全技术要求

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靠机安全技术要求

编 号:AC-137-CA-2019-XX下发日期:201X 年XX 月XX 日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靠机安全技术要求咨询通告 中国民用航空局机场司前言本技术要求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3)编制,为安全靠机系统的设计、制造、使用和检测提供指导。

本技术要求包括总则、规范性引用文件、术语及定义和技术要求,共四章。

下列条款参照相关标准有关条款编制:4.1 通用要求参照IATA AHM913《飞机地面服务设备基本安全要求》有关条款编制;4.2 旅客登机梯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0《自行式伸缩式旅客登机梯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4.3 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1《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技术规范》;4.4 旅客登机桥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2《旅客登机桥与飞机对接基本要求》;4.5 集装货物装载机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31《下舱集装箱/拖板装载机技术规范》、IATA AHM932《主舱集装箱/拖板装载机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4.6 散装货物装载机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5《自行式散装货物装载机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4.7 航空食品车技术要求参照IATA AHM926《上舱食品车技术规范》和IATA AHM921《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技术规范》有关条款编制,其中IATA AHM 926第4.3条与国内实际操作不符,未引用;4.8航空垃圾接收车技术要求参照GB/T 31029-2014《飞机垃圾接收车》有关条款编制。

本技术要求起草单位:本技术要求主要起草人:本技术要求主要审核人:目录1 总则 (1)2 规范性引用文件 (1)3 术语及定义 (1)4 技术要求 (2)4.1 通用要求 (2)4.2 旅客登机梯 (4)4.3 行动不便旅客登机车 (4)4.4 旅客登机桥 (5)4.5集装货物装载机 (5)4.6 散装货物装载机 (5)4.7 航空食品车 (6)4.8 航空垃圾接收车 (6)1总则为进一步提高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靠机作业安全性,规范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靠机安全系统的设计、制造、使用和检测,依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CCAR-137CA-R3),制定本技术要求。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doc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doc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发文单位: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发布日期:1900-1-1执行日期:1900-1-1生效日期:1900-1-1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二节使用许可证的管理第三章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第四章法律责任第五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保障飞行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检查管理。

本规定所称“专用设备”,是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机场内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其范围见本规定附录《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

第三条专用设备实行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

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定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为八年。

第四条未取得使用许可证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航空器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活动。

第五条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用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专用设备制造商、专用设备使用人均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在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环节或对专用设备使用中发现的安全隐患不得隐瞒信息或者提供虚假信息。

第二章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管理第一节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与办理第七条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应满足下列条件:(一)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二)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验设备、人员;(三)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四)专用设备通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五)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

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中国民用航空局•【公布日期】2024.08.16•【文号】民航规〔2024〕45号•【施行日期】2024.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尚未生效•【主题分类】民航正文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办法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三章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第四章质量一致性审核第五章进口机场设备的检验第六章通告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工作,根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的检验工作。

机场设备的检验包括对机场设备样品的检测和对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以下简称质量一致性)的审核。

制造商产品质量一致性保证条件是指制造商保证生产出的机场设备与检测合格的机场设备样品质量一致所应当具备的条件。

第三条机场设备的检验分为首次检验、扩型检验、扩类检验和补充检验四类。

首次检验是指对制造商生产的机场设备进行的初次检验。

扩型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已获通告的同类机场设备增加型号的检验。

扩类检验是指对制造商增加新机场设备种类的检验。

补充检验是指因相关标准或技术规范变更,或者制造商对机场设备局部改造,但不改变设备结构原理、主要技术参数的检验。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中国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承担法律责任。

第二章一般规定第五条制造商应当按照本办法附件1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检验申请书》的要求向检验机构提出检验申请。

第六条制造商向检验机构提交机场设备检验申请时,应当同时提交如下材料:(一)营业执照复印件;(二)机场设备结构原理、生产工艺、技术参数、知识产权状况说明、关键部件清单及其性能指标、执行的有关标准等技术资料;(三)按照相关标准编制的自行检测规程及自行检测报告;(四)设备使用及维护保养说明书,设备维护保养要求明显高于同行业同类产品的,制造商应当同时提交相应说明;(五)制造商的有关专业技术人员情况,设备、设施和工作场所的情况,以及质量保证、安全管理和岗位责任等制度的情况。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

【法规标题】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年修订)【发布部门】交通运输部【发文字号】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适用区域】全国适用【发布时间】2017-04-01【生效时间】2017-05-01【关键词】安全,运输安全,航空【有效性】有效【更替信息】【注:此文档于2018年12月由一点通平台导出】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12号《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的决定》已于2017年3月22日经第5次部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部长 李小鹏2017年4月1日交通运输部决定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6年第39号)作如下修改:在附件“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目录”中增加“6特性材料拦阻系统(EMAS)”。

本决定自2017年5月1日起施行。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正,重新发布。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 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 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背景:民用机场作为国家航空运输的重要组成部分,其管理对于确保飞行安全、提高运输效率具有重要意义。

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作为保障机场正常运行的重要工具,对于保障飞机的起降、维护和航空货运等环节起着重要作用。

因此,对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需要制定相应规定,以确保其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

主要内容:1.设备的归属管理:明确民用机场专用设备属于机场的财产,并规定了对设备的登记、变更和注销等管理流程。

同时,要求机场建立设备档案,记录设备的技术参数、使用状况和维修保养情况。

2.使用管理:规定了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权限和使用范围,明确了设备的使用条件和要求。

同时,要求机场制定专用设备的使用计划,并建立设备使用日志,定期检查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3.维修和保养管理:规定了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流程和要求,明确了机场维修队伍的组织管理和维修标准。

同时,要求机场定期对设备进行检修和保养,并对设备进行定期的技术状况检查和性能测试。

4.设备更新和淘汰管理:规定了机场专用设备的更新和淘汰标准,明确了设备更新和淘汰的程序和要求。

同时,要求机场做好设备的技术状况评估工作,根据设备的使用年限和技术状态,及时进行设备的更新和淘汰。

5.安全管理:强调了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管理要求,要求机场建立安全责任制,做好设备的安全培训和日常巡检工作。

同时,要求机场建立设备事故处理机制,及时处理设备故障和事故。

意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制定对于规范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它能够明确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条件和要求,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使用;同时,它能够规范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和保养,提高设备的使用寿命和运行效率;此外,它能够促进机场专用设备的更新和淘汰,推动机场设备技术的革新和提升。

总之,《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对于保障民用机场正常运行和确保飞行安全具有重要的意义。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2017————————————————————————————————作者:————————————————————————————————日期: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管理,保证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保障航空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特种设备安全法》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检验、使用和安全管理。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以下简称机场设备),是指在民用机场(含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航空器地面服务设备、目视助航及其相关设备和其他地面服务设备等。

机场设备目录见本规定附录。

第三条机场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安全、适用、节能、环保的原则。

其他未列入机场设备目录,在民用机场内使用,保障机场运行、航空器飞行和地面作业安全的设备,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

第四条经中国民用航空局(以下简称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由民航局以通告的形式公布。

未经民航局认定的机场设备检验机构检验合格的机场设备,不得在民用机场内使用。

本规定所称机场设备检验机构(以下简称检验机构),是指经民航局认定,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依法从事机场设备检验的法人或者法人授权组织。

第五条民航局对机场设备的检验、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制定有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认定检验机构,发布机场设备目录和合格的机场设备通告,建立机场设备信息系统。

民用航空地区管理局(以下简称民航地区管理局)对辖区内机场设备的使用实施安全监督管理。

第六条检验机构对机场设备进行检验,并对检验结论负责。

第七条机场设备制造商、使用单位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加强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管理,建立、健全机场设备安全和节能责任制度。

机场特种设备

机场特种设备

机场特种设备一.本课程的内容1.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2.飞机服务设备3.航空运输服务设备4.飞行区服务设备5.应急救援设备6.目视助航设备7.目视助航相关设施二.《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是我国相关机场野种设备的正式规定。

目的是: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

确保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适用性,班长飞机安全和民用机场正常运行。

根据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务院对确虚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三.《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被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许可和监督检查管理。

专用设备:指为保障航空器飞行和地面运行安全在民用及产国内用于航空器地面班长,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的各种专用设备。

专营设备实施使用许可证管理制度:本规定所称“使用许可证”是指:经中国民用航空总局审定并颁发的,准许特点产品在民用机场内使用的许可文件。

专用设备使用许可证有效期:八年未取的使用许可是正的专用设备不得用于地面保障,航空运输服务等作业。

民航总局负责专用设备的适用许可和持续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辖区内在用的专业设备实施监督管理。

一、使用许可证呢个的申请与办理1.专用设备许可证的申请人为:专用设备制造商。

申请专用设备许可证应向民航总局提出申请并满足一下的条件。

1)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企业法人资格。

2)专用设备制造商具备必要的生产条件和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以及计量检查设备、人员。

3)所申请产品在技术运用方面无侵权行为。

4)专用设备具有相应资格的检测机构的质量检测,并符合相关标准要求5)民航总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条件。

2.申请人在按照本规定向民航总局听出书面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一下内容。

1)专用设备制造商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2)产品技术及执行相关标准情况说明3)相关对所申请产品在及时运用反面3.专用设备的检测机构应具有相应的检测资格,具体名单由民航总局另行公布。

检测机构应事先先将专用设备检测内容及实施方案报经民航总局审核同意。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81号令)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81号令)

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规定1998年10月15日,民航总局(1998年10月15日民航总局令第81号发布)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三章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第四章民用机场使用手册第五章机场运行基本要求第六章罚则第七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对民用机场的管理,保障民用机场安全、正常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和国家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民用机场,包括公共航空运输机场、通用航空机场和军民合用机场的民用部分。

前款所称民用机场,是指专供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滑行、停放以及进行其他活动使用的划定区域,包括附属的建筑物、装置和设施;公共航空运输机场是指供公共航空运输活动使用也可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通用航空机场是指专供通用航空活动使用的民用机场。

本规定所称民用机场,不包括水上机场、海上平台及其他临时机场。

第三条民用机场(以下简称机场)开放使用应当按照本规定取得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或军民合用机场民用部分使用批准书(以下统称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未取得有效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的,不得开放使用。

在特殊情况下,不完全具备本规定要求条件的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中国民用航空总局(以下简称民航总局)的特别批准;飞行区等级为4C(含)以下机场的开放使用,应当经过所在地区民航地区管理局的特别批准。

第四条机场管理机构应当按照本规定的要求,制定民用机场使用手册,并保证机场持续地符合运行基本要求。

第二章管理机构及其职责第五条民航总局对全国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统一管理。

民航总局机场管理职能部门具体负责对全国机场使用许可的审查和监督管理。

民航地区管理局和民航省、自治区、直辖市管理局(以下统称民航省局)根据民航总局的授权,对所辖地区内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民航总局对机场的使用许可实施管理的主要内容有:(一)制定有关规章、政策,并依法监督检查机场运行情况;(二)审批机场总平面规划,并负责监督检查其实施情况;(三)审批颁发飞行区等级为4D(含)以上机场的民用机场使用许可证。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

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加强民用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确保机场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保障航空运输的顺利进行,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内民用机场所有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登机口设备等。

第三条机场管理机构负责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管理工作,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具体的设备维护、保养和运行工作。

第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航空运输的需求,按照机场管理机构的规定和操作手册进行操作,确保设备的安全、高效运行。

第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运行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培训,并获得相关操作资格证书方可上岗。

第二章使用管理第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经过机场管理机构的审批并取得使用许可。

未经许可擅自使用的,将受到相应的处罚。

第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符合相关的技术标准和安全要求,并定期进行检测和维护。

第八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必须遵守操作手册中的操作规程,并在操作过程中做到认真、细致、规范。

第九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作业安全规定,正确佩戴防护装备,确保自身安全。

第十条使用机场专用设备期间,禁止将设备用于非法用途或者私自改装设备功能。

第十一条机场专用设备的使用人员禁止在不符合安全要求的情况下使用设备,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停机检修,并报告设备管理部门。

第三章维护管理第十二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有专门的维修人员进行,必要时可委托专业公司进行维修。

第十三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修保养应按照设备制造商的要求进行,定期进行保养,并保留相应的维修记录。

第十四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应及时检查设备的运行状况,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进行维修处理。

第十五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制定相应的计划和方案,并定期评估维护工作的效果。

第十六条机场专用设备的维护保养工作应建立相应的备件库存,及时更换老化和磨损的零部件。

第四章安全管理第十七条机场专用设备的安全工作应建立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检查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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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是为了确保民用机场的设备安全、正常使用,维护机场的运营秩序和服务水平而制定的管理规定。

下面就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进行详细介绍。

一、总则
1.本管理规定适用于所有经营民航业务的民用机场。

2.专用设备指用于辅助民航业务运营的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登机桥、旅客行李传送带、安检设备、行李滑道等。

3.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使用和维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分工和管理流程。

二、设备使用管理
1.机场应当根据业务需求,制定专用设备使用计划,并报机场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2.专用设备应当定期进行检修和保养,确保设备的正常运行和安全性能。

3.每次使用前,操作人员应仔细检查设备的运行状态,确保设备无故障,如果发现异常应立即报告并停止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所有使用专用设备的人员进行培训,确保操作人员掌握设备操作技能和安全操作规程。

三、设备维护管理
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维护管理制度,确保设备的长
期稳定运行。

2.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维护检查,包括设备的清洁、润滑、紧固和磨
损部位的更换等。

3.发现问题时,应当立即采取措施进行修复,确保设备恢复正常使用。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对设备的维修记录进行归档保存,并定期进行审核,对设备的维修工作提出建议和改进措施。

四、设备保管管理
1.专用设备应当由指定人员负责保管,确保设备的完好无损。

2.保管人员应当定期检查设备的存放状态,确保设备的安全和完整性。

3.禁止擅自移动或使用专用设备,如有需要应当向机场管理部门申请
并获得批准。

4.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设备借用和归还制度,确保设备的有效
使用和追责机制。

五、设备更新和淘汰
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定期对专用设备进行技术更新和设备升级,以适
应业务发展的需要。

2.停用或报废的专用设备应当按照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置,确保
设备的环保和资源的合理利用。

六、监督检查
1.机场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专用设备的监督检查制度,对设备的使
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和抽查。

2.对于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和纠正,并报告机场管
理部门。

3.机场管理部门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对专用设备进行评估和检验,确
保设备的安全性和合格性。

七、罚则
1.对于违反本管理规定的行为,机场管理部门有权采取警告、罚款、
责令停业等措施,并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2.对于造成重大事故或损失的行为,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刑事责任。

以上是民用机场专用设备使用管理规定的主要内容。

通过制定和执行
该规定,可以有效提升民用机场的设备运行效率和服务质量,保障旅客的
出行安全和舒适度。

同时,也为机场管理部门提供了具体的管理依据,督
促相关人员严格执行规定,确保机场的正常运营和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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