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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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1. 被继承人刘三于2001年5月病故。

其有二子一女,长子刘甲,次子刘乙,幼女刘丙。

刘甲在其父病故一个月后也相继去世,有妻夏桂兰,子刘明川。

刘丙于1999年8月去世,有丈夫马行空,女儿马玉花。

刘三于1998年10月立有一份遗嘱,言明:次子刘乙一向拒绝赡养自己,不能继承遗产。

邻居张大叔与自己故交,可继承房屋1间,现金1万;幼女刘丙生活困难,可分得房屋3间,现金3万。

另者,多年好友赵大伯对他有恩,现其家境不好,可分得现金3万。

经查明,刘三有遗房17间,现金11万。

赵大伯于2001年1月病故,有妻张桂花、子赵海。

现问:①本案中哪些是继承人?哪些是受遗赠人?刘乙与刘丙是否为继承人?②刘三的遗嘱应作何处理?③剩余的遗产如何继承?答:(1) 本案的法定继承人有刘甲;代位继承人有马玉花;受赠人有张大叔、赵大伯;刘乙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是继承人;刘丙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也不是继承人。

(2) 刘三的遗嘱应作如下处理:① 刘乙因被遗嘱取消继承权,不能继承遗产。

② 张大叔可依遗嘱分得遗房1间,现金1万。

③ 刘丙依遗嘱本来可分得遗房3间和现金3万,但她于被继承人之前死亡,所以,遗嘱中为其指定的遗产转为法定继承,由刘三的法定继承人继承。

④ 赵大伯作为受赠人在被继承人之前死亡,依继承法规定,赵大伯的法定继承人不能继承遗赠人的遗产。

(3)本案遗产除去被张大叔继承的1间遗房和1万现金外,其余遗房16间和现金11万,应由刘甲与马玉花(代位继承)二人平均分割。

2. 胡平与自幼残疾的儿子胡波相依为命,共同生活。

为了在自己死后,胡波有人照顾,胡平立下遗嘱:把自己财产中的3间房屋和4万元存款在自己死后赠给邻居陈强,但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胡平在遗嘱中指定居委会主任作为遗嘱执行人。

2000年2月,胡平去世后,陈强没有照顾胡波的生活,却提出要胡平的遗产,遭居委会主任拒绝,于是向法院起诉,请求居委会主任履行交付胡平的遗产。

问:①胡平对陈强的遗赠属什么性质的遗赠?②法院应作何判决?答:① 胡平在遗嘱中对遗赠财产给陈强附有一定的义务,即陈强必须照顾胡波的生活。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题(3篇)

法律中的继承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5岁,无儿无女,其妻子早年去世。

张老汉一生勤劳节俭,晚年独自居住在祖传的老宅中。

老宅位于市中心,价值不菲。

张老汉育有一女,名为张小梅,现年50岁,已婚,育有一子。

张老汉对张小梅关爱有加,两人关系亲密。

然而,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遗嘱,只留下口头遗嘱,称其所有财产均由张小梅继承。

张老汉去世后,张小梅以其父亲的口头遗嘱为依据,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继承老宅。

然而,张老汉的侄子李强也提出了继承要求,声称其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生前曾表示过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李强出示了张老汉生前写给他的信件,信中提到:“在我百年之后,我的老宅就归你所有。

”张小梅则辩称,这封信件属于伪造,且张老汉生前并未对其侄子有特别关照。

本案涉及的主要法律问题是:口头遗嘱的效力、赠与的效力以及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的优先级。

二、案例分析1. 口头遗嘱的效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口头遗嘱是指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以口头形式立的遗嘱。

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张老汉在临终前并未立下书面遗嘱,而是以口头形式将财产遗赠给张小梅。

然而,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一定的问题。

首先,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在本案中,没有证据证明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

因此,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

其次,即使张老汉在立口头遗嘱时有见证人在场,见证人是否具备法定资格也是一个问题。

根据《继承法》的规定,见证人应当是成年人,且与继承人没有利害关系。

如果见证人不符合法定资格,则口头遗嘱的效力也会受到影响。

综上所述,口头遗嘱的效力存在争议,需要进一步调查和核实。

2. 赠与的效力在本案中,李强声称张老汉曾表示愿意将老宅赠与其。

赠与是一种法律行为,其效力取决于赠与人的意思表示和赠与标的物的合法性。

首先,赠与人的意思表示是否真实。

在本案中,李强出示的信件可能属于伪造,其真实性有待核实。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

• 赵新夫妻俩在保证范围内应对信用社承担 连带清偿责任。《婚姻法》第19条第3款规 定,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第三人 知道该约定的,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 清偿。也就是说,夫妻之间关于财产的约 定不对债权人产生对抗效力,除非债权人 知晓该约定,否则该约定只在婚姻内部具 有法律效力。对债权人来说,夫妻双方仍 是共同债务人,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 在夫妻共同清偿债务之后,丈夫赵新应在 个人财产恢复偿还能力时,向妻子李英偿 还她做出相应垫付的部分,或者在分割或 清算夫妻财产时进行相应的扣除。
• 2000年,张某与钱某结婚。婚后,双方因性格不合, 夫妻关系恶化。2003年,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面约 定:收入各自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2004年, 张某开始做生意,获利30万元。2008年,钱某到法 院起诉离婚,要求依法分割包括分居后张某做生意 赚取的30万元在内的全部夫妻共同财产。张某同意 离婚,但认为双方在分居时已有约定,收入归各自 所有,互不承担扶养义务。因此,分居后做生意赚 取的30万元属于其个人财产,不应当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加以分割。钱某则认为该财产是在婚姻关系存 续期间取得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应当依法予以 分割。 • 问题: • 1、张某与钱某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 是否有效?为什么? • 2、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 共同财产?为什么
• 答题要点:指出协议的内容违反了婚姻自由 原则。协议以将来发生张某提出离婚为条 件,用财产和子女抚养权归属于林某来限 制张某,对张某提出离婚加以限制,实质 上是干涉了张某离婚的自由。协议因而无 效。
• 2005年元月,李某与王某经媒人陈某介绍认识并确立恋爱 关系,2006年8月双方按当地习俗订立婚约。订婚后,李 某通过介绍人陈某分别于2006年农历8月8日和8月10日送 给王某 “花篮钱”2882元、金器款人民币7600元、“送 年钱”2882元,合计人民币13364元。王某在收取“花篮 钱”和金器款后当天回赠李某礼金和礼物计人民币930元, 在收取“送年钱”后当日回赠礼金和礼物计人民币500元, 两次合计人民币1430元。婚约礼金与回赠礼金礼物抵扣后, 王某实收李某婚约礼金计人民币11934元。嗣后,由于李 某在外工作,基本不在家,李某与王某双方相互联系和见 面的时间极少,彼此又不积极寻找机会进行沟通,导致双 方关系日趋冷淡,于2007年9月双方均有解除婚约的意思 表示。2007年11月李某要求王某返还婚约礼金,王某不予 返还,经村委会调解未果,李某于2007年4月5日向法院提 起诉讼。 • 问题: • 1、请结合本案谈谈婚约的法律效力。 • 2、本案中,婚约解除后李某赠与给王某的财物应如何返 还?请说明理由。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案例分析答案

婚姻家庭与继承法“法律应用”参考答案第一章婚姻家庭法概述1.(1)乙收取甲母钻戒的行为,在性质上为收取彩礼。

甲母送钻戒给乙,形式上自愿,实质上是得知甲决定与乙登记结婚的消息后,基于民间风俗习惯送给乙的结婚礼物,具备彩礼的特征。

根据《婚姻法解释(二)》第10条的规定,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离婚时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支持。

乙与甲登记结婚后未共同生活,因此,对收取的彩礼,乙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甲母给付乙的彩礼,虽是甲母所为,却是为了满足甲与乙结婚愿望而代甲向乙之给付,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有权请求乙返还。

(2)乙母向甲母索要2万元的行为,在性质上为借婚姻索取财物。

乙虽然自愿与甲登记结婚,但其母却以索取2万元财物作为结婚的条件,符合借婚姻索取财物的特征。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19条的规定,借婚姻关系索取的财物,离婚时,如结婚时间不长,或因索要财物造成对方生活困难的,可酌情返还。

乙与甲结婚时间不长,因此,对借婚姻索取的财物,乙方有返还的义务。

同时,乙母向甲母索取财物,借助于乙与甲的婚姻,因此,甲作为婚姻当事人可向乙请求返还。

(3)乙父母胁迫乙离婚的行为,在性质上属于干涉婚姻自由的行为。

乙父母违背婚姻自由原则,胁迫乙与甲离婚,符合《婚姻法》第3条规定的“其他干涉婚姻自由行为”的特征,侵害了乙的婚姻自由权利,乙可根据《民法总则》和《侵权责任法》的规定请求父母停止侵害;如果乙父母在干涉婚姻自由时使用了暴力,还应按照《刑法》的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2.(1)甲为己与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属于行政违法行为;与丙办理结婚登记的行为,既是行政违法行为,又是重婚行为。

《婚姻登记条例》第18条规定,婚姻登记员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应当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甲作为婚姻登记员,违反该规定为己与乙、丙办理结婚登记,应当受到行政处分。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解之阳早格格创做1、甲(男)与乙(女)完婚3年,背去无子女,1986年,二人从祸利院支养了一个7岁的女孩丙.女孩10岁那年,乙逢车祸身亡,自此,女孩由甲抚养成人.甲背去已再嫁.女孩上大教后,对于女亲的感情爆收变更,对于其爆收了倾慕之情;甲也喜欢年少漂明的女孩,然而他料到自己与丙之间的养女女闭系,遂中断了丙的感情.请问:依《婚姻法》确定,甲与丙不妨完婚吗?若二人脆持完婚,应怎么样处理?为什么?分解:不克不迭完婚,果为正在执法上他们是女女闭系.若二人脆持完婚,应排除抚养闭系.2、赵(女)与段(男)自由恋爱,并于1980年完婚.婚后,二人时常为死计小事争吵,感情渐渐破裂.1994年赵背法院提出仳离.现家中财产裕:进款10万元、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别的,另有赵介进历次疏通会所获奖牌10块、奖金10万元.请问:哪些财产属于伉俪共共财产?哪些财产属于伉俪一圆部分财产?伉俪共共财产包罗:家中现有财产战赵所得奖金10万元奖牌10块属于赵部分财产3、黑(男)与齐(女)1995年备案完婚.1996年10月,齐死了一个男孩.有人启玩笑道孩子战齐的上司胡某少得很像.引起了黑的猜忌,提出要干亲子审定,里对于审定截行,齐只佳启认她正在婚前便与胡相佳,并正在婚后多次与胡爆收性闭系,孩子也不是黑的.黑格中气愤,于共年12月背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仳离.齐不平,上诉到中院,缘由是女圆正在临盆后1年内,男圆不得提出仳离.请问:齐的上诉缘由是可精确?为什么?分解:齐的上诉缘由不精确,虽然诉讼仳离的特殊确定,对于女圆的特殊呵护中有女圆正在临盆一年内男圆不得提出仳离,然而是女圆婚后与人以致有身的情况下,男圆不妨提出仳离.4、弛某与李某闭系逆转,弛某起诉仳离,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单圆仳离,然而便正在判决书籍支达单圆,上诉克日已谦的功妇,李某车祸牺牲,请问弛某对于李某的遗产有无继启权?分解:弛某对于李某的遗产有继启权.上诉克日已谦的功妇,婚姻还已末行.婚姻末行的时间包罗收与仳离证时,战群众法院判决书籍、仳离调解书籍死效的时间.5、弛(女)自幼女母单亡, 与唯一的姐姐相依为命. 1998年与得去母亲的李(男)完婚,次年李继启了女亲的4间楼房.2000年冬,李死病去世.当时弛正有身,由于过分劳乏战悲伤,引起早产,死一男孩.第二天,男孩牺牲,弛也果破伤风于一个月后牺牲.李的哥哥认为其弟弟的4间楼房应归他继启,而弛的姐姐认为4间楼房也应有她的一份.请问:原案4间房屋应怎么样继启?为什么?分解:4间房屋皆应由弛的姐姐继启.4间房屋属于弛战李的共共财产,李死后,属于他的2间房屋,分别由他的妻子弛战已出死的孩子.孩子出死死后,孩子的1间房子由他的母亲弛继启.那样弛有4间房屋.弛死后4间房屋由她的姐姐继启,而不是李德哥哥继启.6、叶老汉老陪早逝,独自将二个女子抚养成人.大女子叶军正在中天挨工并正在当天完婚,与家中去往甚少.小女子叶伟完婚后与年事已下的女亲共住.1998年叶老汉写下一份遗嘱,“自已的三间瓦房及进款5000元,于其死后局部由小女子叶伟继启”.厥后小女子叶伟伉俪去省乡挨工,并暂定居省乡.叶老汉正在一次中风后果无力照应自己起居,遂与村委会签订协议:“由村里控制叶老汉的死养死葬,叶老汉死后,其所有的三间瓦房归村委会所有.”今后村里博门派人照应他.1年后,叶老汉病死,村里为其操持了丧事.正在操持丧事时创造叶老汉留有1万元的存合.后村委会依约定占有了他的三间房屋.叶老汉的二个女子提出同议.(1)叶老汉死前所坐遗嘱战所签订的遗赠扶养协议效力怎么样?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谁所有?(2)叶老汉的10000元进款应怎么样处理?分解:遗嘱战遗赠扶养协议皆灵验力,而遗赠扶养协议正在适用时具备劣先性.叶老汉的三间房屋应归村委会所有.依照遗嘱,10000元进款小女子有5000.结余的5000依照执法继启大女子战小女子一人2500.即,小女子7500,大女子2500.7、甲丧奇,有四子均已坐室并各有子女,均与甲分家单过.一日,甲共少子乙乘车出门,不幸坠进山涧,单单牺牲,甲遗有一笔财产,价格120万元.请问:(1)此案怎么样继启?(2)乙妻战乙子应各得几遗产?(3)若有凭证道明乙先于甲牺牲,乙妻战乙子又应各得几遗产?分解:牺牲时间不决定时,推定少辈先牺牲,果此,推定甲先于乙牺牲.甲的其余三个女子每人继启30万,乙的子女转继启乙的30万.乙妻不遗产,乙子得30万遗产.若有凭证道明乙先于甲牺牲,乙妻与甲的其余几个女子享有共等的继启权,而乙子代位继启乙的财产.即:乙妻战乙子各得24万.8、韩某(男)1998年与赵某(女)完婚,单圆皆是再婚.当时赵有一女,17岁,韩有一子17岁,一女12岁.韩赵二人感情很佳,随后把赵的鳏母交去赡养.二人公有房屋10间,进款4万元.厥后二人又将赵亲戚的孤女宋玉(9岁)支为养子.5年后,赵死于心净病,赵母战宋玉仍由韩扶养.不暂,韩子死于车祸,留住一子韩晶,韩某非常哀思,留住遗嘱自杀而死.遗嘱实质:“属于尔的财产按下列要收继启:(1)幼孙可怜,留给韩晶扶养费3000元;(2)其余财产按执法确定继启” .请问韩家那笔遗产怎么样继启?(注:韩某女母早亡)分解:赵的女女战韩某以及韩的女子与赵某不形成抚养闭系.赵的女女:1间房4000元韩的女女:3间房11000元宋玉:3间房11000元赵母:1间房4000元韩晶:2间房10000元。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

《婚姻家庭继承法》第三版案例解析一、婚姻篇。

1. 无效婚姻案例。

案例:小明和小红是表兄妹,他们隐瞒亲属关系去领了结婚证。

解析:这事儿可不行啊。

在婚姻家庭法里,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的旁系血亲是禁止结婚的。

小明和小红这种表兄妹关系就属于三代以内旁系血亲。

他们的婚姻从一开始就是无效的,就像搭积木搭错了根基一样。

不管他们感情多好,这种婚姻在法律上是不被承认的。

这就好比你要参加一场正规比赛,但是入场资格都不符合规则,那肯定是不能算数的。

2. 可撤销婚姻案例。

案例:小丽在结婚的时候被男方小李以公布她的隐私照片相威胁,被迫结婚。

解析:小李这种做法太不地道了。

小丽这种被胁迫结婚的情况,她是可以请求撤销婚姻的。

这就像你本来不想做一件事,有人拿枪顶着你(当然这是夸张说法),让你不得不做。

小丽只要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法院提出撤销婚姻的请求,一旦法院判定撤销成功,这婚姻就跟没发生过一样,双方就恢复到未婚状态。

不过要是小丽一直拖着,过了规定时间,这撤销权可就没了,就像过了保质期的优惠券一样。

二、家庭篇。

1. 夫妻财产案例。

案例:小张和小孙结婚后,小张的父母给小张买了一套房子,登记在小张名下。

解析:这时候就得分情况看啦。

如果小张的父母明确表示这房子是只给小张一个人的,那这房子就属于小张的个人财产,就像是小张父母单独给他的一份大礼,小孙没份儿。

但如果小张的父母没有明确表示,按照法律规定,这房子就可能被视为小张和小孙的夫妻共同财产。

这就好比你收到一个包裹,寄件人没说只给你一个人,那家里人可能就觉得这是给大家的。

2. 家庭关系中的抚养义务案例。

案例:老王和老伴离婚了,他们有一个10岁的儿子小王。

老王因为失业又生病,不想支付小王的抚养费了。

解析:老王这可不行啊。

虽然他遇到了困难,但抚养子女是父母的法定义务。

就像你种下了一棵小树苗,不能因为自己手头紧就不管它了。

小王才10岁,还没有独立生活的能力。

老王即使失业生病,也得想办法承担起抚养责任。

最新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1

最新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1
问题: 1、婚约的法律效力。 2、解除后彩礼是否返还?请说明理由。
3:甲与乙好友,甲从事装饰工作,找到乙,要 求其出面担保,向某银行贷款10万元,乙碍于 情面,未与妻子商量便答应,并在连带保证担 保合同上签字。乙也不敢将该事告知妻子,此 后甲现不知所踪。因到期后该款分文未还,银 行起诉,要求乙夫妻承担保证责任。乙妻认为, 自己与乙在婚前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 的财产归各自所有,个人债务各自承担,故拒 绝履行保证责任。
婚姻家庭继承法案例分析 1
领回结婚证后,董x遂按事先的商定用涂字灵将结 婚证书上大敏改为002年9月,大敏与陈x共同到陈x所在地婚姻登 记机关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 小敏与董x同居生活后,于2003年2月生一女孩。 董与小敏发生争吵。离家不归,董x渐对大敏怀有 好感,并提出:“我与你妹妹的结合是非法的,我和 你才是合法夫妻。”小敏的断然拒绝:“我是为了妹 妹才去为你们办结婚证。 2003年5月,董x向大敏住所地人民法院控告其妻 大敏与陈x重婚,要求维持自己与大敏的合法婚姻 关系。
问题:
1、张某与钱某约定夫妻之间互不承担扶养义务, 是否有效?为什么?
2、分居后张某做生意赚取的30万元是否属于夫妻共 同财产?为什么
结束语
谢谢大家聆听!!!
12
1:结婚的条件? 2:本案董的要求是否合法?
2 :李与王经人介绍确立恋爱关系,后来双方按当地 习俗订立婚约。给女方彩礼人民币13364元,由于李 某在外工作,李与王感情日趋冷淡,于2007年9月双 方均有解除婚约的意思表示。2007年11月李某要求 王某返还婚约礼金,王某不予返还,李某于2008年4 月5日向法院提起诉讼。
问题: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4 张与钱结婚,婚后关系恶化。张某与钱某分居并书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婚姻继承法律关系的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45岁,乙,女,40岁,两人于2010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丙。

甲在婚前有一套房产,价值500万元,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2018年,甲因病去世,留下乙和丙。

甲去世前,甲的父母已去世,甲没有其他兄弟姐妹。

甲去世后,乙和丙因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三、案例分析1. 甲的房产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甲的房产是在甲乙结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该房产的贷款。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七条的规定,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虽然是在婚前购买的,但婚后甲乙共同还清了贷款,甲乙对房产的贡献无法区分。

因此,甲的房产应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2. 甲的房产如何进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甲的房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甲去世后,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继承人,有权继承甲的遗产。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婚姻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张先生和李女士于2005年结婚,婚后育有一子。

张先生在婚后不久便去世,留下一套房产和一辆汽车。

张先生生前并未立下遗嘱,李女士作为张先生的配偶,想要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然而,张先生的父母和兄弟姐妹也声称有权继承张先生的遗产。

为此,李女士和张先生的父母、兄弟姐妹产生了纠纷。

二、案件争议焦点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三、法律分析1. 张先生的遗产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

至于张先生的个人债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继承人继承遗产应当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缴纳税款和清偿债务以他的遗产实际价值为限。

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

2. 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一)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二)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继承顺序为:配偶李女士、父母、子女。

3. 张先生的遗产分配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本案中,张先生的遗产应当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均等分配。

但是,考虑到张先生的子女尚未成年,可能需要更多的抚养费用,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可以适当调整遗产分配比例。

四、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先生的遗产包括房产和汽车,由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共同继承;2. 张先生的遗产按照均等原则分配,李女士、张先生的父母和子女各得遗产的1/3;3. 张先生的子女因尚未成年,在遗产分配中,李女士应当承担更多的抚养责任。

五、案例分析本案涉及婚姻继承法中的遗产继承、遗产分配等问题。

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继承法法律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张老汉,男,70岁,某市居民。

张老汉年轻时育有一子一女,儿子叫张强,女儿叫张丽。

张老汉的妻子早年去世,多年来张老汉独自抚养子女成人。

张老汉在市中心拥有一套房产,面积为100平方米,房产证上登记的所有人为张老汉一人。

近年来,张老汉因身体原因无法自理,长期卧床。

2022年3月,张老汉去世,留有上述房产。

张强和张丽在得知父亲去世后,为房产继承问题产生纠纷。

张强认为,作为张老汉的亲生儿子,他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

张丽则认为,自己也有权继承父亲的房产,因为她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

二、法律问题1. 张强和张丽是否有权继承张老汉的房产?2. 如何确定张强和张丽在继承房产时的份额?三、法律依据1.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2.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四、案例分析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张老汉的配偶已去世,第一顺序继承人包括张强和张丽。

因此,张强和张丽均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关于继承份额的确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但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在本案中,张丽在父亲生前一直照顾父亲,尽到了赡养义务,而张强则没有提供相关证据证明自己在父亲生前对父亲有赡养义务。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法院可以适当多分给张丽。

五、判决结果经法院审理,判决如下:1. 张强和张丽均有权继承张老汉的遗产。

2. 张丽因在父亲生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法院判决其继承房产的份额为60%,张强继承房产的份额为40%。

六、案例分析总结本案涉及继承法中的法定继承、继承份额确定等问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婚姻继承法是指在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遗产的继承和分配问题。

根据我国《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对其遗产的继承和分配应当遵循特定的法律规定。

下面,我们将通过几个案例来分析婚姻继承法的具体应用。

案例一,小明和小红结婚多年,小明在一次意外中不幸去世,他的遗产应该如何分配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产应当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

首先应当由小明的父母和小红共同继承,如果小明没有父母或者父母已经去世,那么小红将成为小明遗产的唯一继承人。

在这个案例中,小明的父母和小红将按照一定比例共同继承小明的遗产。

案例二,小李和小芳离婚后,小李去世,离婚后的夫妻对遗产的继承又有何规定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离婚后的夫妻对遗产的继承顺序是不同于夫妻关系的。

在离婚后,对方去世时,其遗产将按照法定继承顺序进行继承,首先是子女,再是父母,再是兄弟姐妹。

如果离婚后没有子女、父母和兄弟姐妹,那么遗产将由国家继承。

案例三,小华和小明结婚多年,小明去世后,他的父母不同意小华继承小明的遗产,是否合法呢?根据《继承法》的规定,夫妻一方去世后,其遗产的继承权是由法律保护的。

夫妻一方去世后,对方的父母不同意对方的配偶继承遗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方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在这个案例中,小华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自己对小明的遗产享有继承权。

通过以上案例的分析,我们可以看到婚姻继承法在实际应用中的具体规定和操作流程。

在处理夫妻一方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时,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保障各方的合法权益。

同时,对于遗产继承问题,当事人也应当了解自己的权利和义务,合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婚姻继承法作为继承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夫妻一方去世后的遗产继承问题有着明确的规定和操作流程。

在实际操作中,当事人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规定进行操作,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避免发生不必要的纠纷和损失。

希望通过本文的案例分析,能够对婚姻继承法的具体应用有所了解,为当事人在实际操作中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帮助。

法律继承案例分析(3篇)

法律继承案例分析(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甲,男,60岁,乙,女,58岁,为夫妻关系。

甲与乙共有子女丙、丁、戊。

甲与乙于2019年2月去世,甲、乙生前未立遗嘱。

甲与乙去世后,遗产包括房产一处、存款若干、股票若干。

丙、丁、戊作为甲、乙的子女,对遗产的继承产生了纠纷。

二、案情分析1. 遗产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三条的规定,遗产是公民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

在本案中,甲、乙的遗产包括房产、存款和股票,均为甲、乙的合法财产,因此应纳入遗产的范围。

2. 继承人的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在本案中,甲、乙的子女丙、丁、戊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有权继承甲、乙的遗产。

3. 继承权的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在本案中,丙、丁、戊作为甲、乙的子女,均享有继承权。

甲、乙去世前,丙、丁、戊均尽了扶养义务,且与甲、乙共同生活。

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予以均等分配。

4. 遗产的处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继承开始后,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在本案中,甲、乙去世后,丙、丁、戊作为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

然而,丙、丁、戊在甲、乙去世后,未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导致其他继承人未能及时参与遗产的继承。

继承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继承法律纠纷案例分析题(3篇)

第1篇一、案情简介原告:张三,男,40岁,某市居民。

被告:李四,男,45岁,张三之弟。

第三人:王五,男,50岁,张三之妹。

案由:继承纠纷原告张三与被告李四、第三人王五因父亲张老先生的遗产继承问题发生纠纷。

张老先生生前无遗嘱,有房屋一套、存款50万元、一辆汽车。

张老先生去世后,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均主张继承遗产。

在遗产分配过程中,张三与李四、王五就遗产分配问题发生纠纷,故张三将李四、王五诉至法院。

二、争议焦点1. 张老先生的遗产是否应当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2. 张老先生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三、案例分析(一)关于争议焦点的分析1. 张老先生的遗产是否应当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条的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案中,张老先生无配偶,张三、李四、王五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因此,张老先生的遗产应当由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

2. 张老先生的遗产如何进行分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三条的规定:“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本案中,张三、李四、王五均为张老先生的子女,且均尽到了扶养义务,因此,在分配遗产时,应本着公平、公正的原则,一般应当均等。

(二)关于案件审理的分析1. 法院应当依法确认张老先生的遗产为张三、李四、王五三人共同继承。

2. 法院应当依法对张老先生的遗产进行评估,确定遗产的实际价值。

3. 法院应当根据张三、李四、王五三人的实际情况,依法确定各自的遗产份额。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1、甲(男)与乙(女)结婚3年,一直无子女,1986年,两人从福利院收养了一个7岁的女孩丙。

女孩10岁那年,乙遇车祸身亡,自此,女孩由甲抚养成人。

甲一直未再娶。

女孩上大学后,对父亲的感情发生变化,对其产生了爱慕之情;甲也喜欢年轻漂亮的女孩,但他想到自己与丙之间的养父女关系,遂拒绝了丙的感情。

请问:依《婚姻法》规定,甲与丙可以结婚吗?若二人坚持结婚,应如何处理?为什么?分析:不能结婚,因为在法律上他们是父女关系。

若二人坚持结婚,应解除抚养关系。

2、赵(女)与段(男)自由恋爱,并于1980年结婚。

婚后,两人经常为生活小事争吵,感情逐渐破裂。

1994年赵向法院提出离婚。

现家中财产有:存款10万元、电视机、洗衣机、电冰箱各一台。

此外,还有赵参加历次运动会所获奖牌10块、奖金10万元。

请问:哪些财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哪些财产属于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夫妻共同财产包括:家中现有财产和赵所得奖金10万元奖牌10块属于赵个人财产3、白(男)与齐(女)1995年登记结婚。

1996年10月,齐生了一个男孩。

有人开玩笑说孩子和齐的上司胡某长得很像。

引起了白的猜疑,提出要做亲子鉴定,面对鉴定结果,齐只好承认她在婚前就与胡相好,并在婚后多次与胡发生性关系,孩子也不是白的。

白十分气愤,于同年12月向法院起诉,一审法院经调解无效,判决准予离婚。

齐不服,上诉到中院,理由是女方在分娩后1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请问:齐的上诉理由是否正确?为什么?分析:齐的上诉理由不正确,虽然诉讼离婚的特殊规定,对女方的特殊保护中有女方在分娩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但是女方婚后与人以致怀孕的情况下,男方可以提出离婚。

4、张某与李某关系恶化,张某起诉离婚,一审法院判决准予双方离婚,但就在判决书送达双方,上诉期限未满的期间,李某车祸死亡,请问张某对李某的遗产有无继承权?分析:张某对李某的遗产有继承权。

上诉期限未满的期间,婚姻还未终止。

婚姻终止的时间包括领取离婚证时,和人民法院判决书、离婚调解书生效的时间。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张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法与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 朱武1985年5岁时被李涛夫妇收养,改名李大。

4年后,李涛夫妇生一子,取名李二。

1999年,李大得知李涛夫妇非自己的亲生父母后,对养父母逐渐疏远。

2001年,李涛夫妇相继瘫痪,其收入勉强还能自持,但无力抚养正在上学的李二。

此时,李大的生父母也因年迈,生活陷入困境。

因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李二要求李大抚养,李大的生父母也要求李大赡养。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李大对生父母有没有赡养义务?②.李大对李二有没有抚养义务?答:①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养子女和生父母间的权利和义务,因收养关系的成立消除。

李大3岁时已被李涛夫妇收养,与生父母的权利义务关系已消除,对生父母不存在法律上的赡养义务。

②有。

理由:婚姻法规定,有负担能力的兄姐,对于父母已经残废或父母无力抚养的未成年弟妹,有抚养的义务。

本规定也适用于养兄弟姐妹关系。

李大与李二系养兄弟关系,现李大生意旺,收入多,有负担能力,养父母已瘫痪,无力抚养未成年且正在上学的李二。

李大有抚养李二的法定义务。

2. 王彬与李兰于1999年5月1日举行婚礼并同居。

同年8月,李兰继承了父亲的遗房1间。

10月,王彬与李兰办理了结婚登记,领取了结婚证书。

2001年2月,李兰生下一子。

期间,王彬向朋友借款2000元用于购买各种母婴用品,另瞒着妻子向朋友借款3000元帮胞弟购房。

同年10月,王李感情不和,闹离婚。

王彬认为李兰继承其父的遗房应属夫妻共同财产,自己所欠的5000元债务也是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发生,应视为夫妻共同债务。

李兰不同意,王彬逐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

据查实,双方对财产未作任何决定。

根据案情,回答下列问题:①王彬提出离婚诉讼,法院应否受理?②王彬对案中财产及债务的认识是否正确?答:①法院应不予受理。

婚姻法规定,女方在怀孕期间和分娩后一年内,男方不得提出离婚。

王彬提起离婚诉讼时,其妻分娩才8个月。

据案情,也不属于人民法院认为确有必要受理男方离婚请求的例外情况,故应不予受理。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张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张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张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张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张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张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张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张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张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张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张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张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张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张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张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张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张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

案例分析财政金融学院徐滢 481、张某的遗嘱是否有效?张某的遗嘱无效。

张某生前留下遗嘱,由张某口述,王某代为书写,张某在遗嘱上签名并注明了年月日,见证人是医生和护士,两人均在遗嘱上签名。

根据《继承法》第十七条: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

由于代书人必须为见证人,王某与受遗赠人有利害关系,不能作为见证人,故遗嘱无效。

2、张某的遗产依法应当如何分割?根据《继承法》第五条?: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

由于张某遗嘱无效,故张某的遗产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根据《继承法》第十条,?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

本例中第一继承人为王某、张甲、张乙和张丙。

根据《继承法》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

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由于张甲先于张某死亡,故张甲的儿子张丁代位继承张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根据《继承法》第十三条,?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可知王某、张丁、张乙和张丙各继承张某遗产的四分之一。

其中,张丁2016年时16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根据《继承法》第六条,限制行为能力人的继承权、受遗赠权,由他的法定代理人代为行使,或者征得法定代理人同意后行使。

故张丁的继承权由韩某代为行使,或者征得韩某同意后行使。

由于张某去世的当天晚上,张乙突发脑溢血死亡,其应得的遗产根据《继承法》第十条由赵某和赵甲继承,各得张某遗产的八分之一。

由于赵某2016年时11周岁,为限制行为能力人,故赵甲的继承权由赵某代为行使,或者征得赵某同意后行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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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1.“王玲与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强与王玲离婚。

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归强所有。

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

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

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

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

2000年1月,朱哲和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颖丽为孩子存起来。

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

2003年5月,朱哲与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

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

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

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

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

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

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

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

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4、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不解风情,遂于1999年和2001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亚娟和林芬居住。

2002年,又公开和情妇亚娟居住在一起。

2003年1月亚娟生育一子,吴某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娶亚娟为二房。

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

吴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县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问: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为什么?5.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

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

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

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

但宋男王女感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6.卫、男,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

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

卫当时21周岁,玲20周岁。

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

2004年6月,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卫能否主婚姻无效?(2)法院如何处理?7.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

2001年10月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

婚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

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

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她认为其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

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

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2)“丁香园”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8、强是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大海。

由于强夫妇工作较忙,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

2001年12月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雪峰再婚。

此事引起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强与其父不再来往。

2003年2月,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

雪峰要求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强要求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2)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3)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9、.刚(男)与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

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晓。

后来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华为养女。

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征。

问:(1)若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为什么?(2)若华成年后欲解除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10.王军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

王军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

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

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

2003年萍的父亲去世,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

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

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萍戴着。

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宾,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萍为了与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

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10分)(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6分)11、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

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

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

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

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

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12、王冰、莉均系再婚。

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莉抚养。

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

虽然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

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

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

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

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13、王成八岁丧父,其母于1980年与农民许某结婚。

当时王成八岁半,因为许某没有子女,王成随母与许某一起生活至1994年参加工作,现每月收入800余元。

1996年3月,下母冈故与许某离婚后,互不来往。

1999年以来,许某因丧失劳动能力,多次要求王成给予生活帮助,均遭拒绝。

现许某向法院起诉,要求王某每月给付100元赡养费。

在调解中,王辨称:“我母亲早已与许某离婚,我根本没有赡养他的义务”。

问:1.王成是否具有赡养许某的法律义务?为什么?2.如果王成具有赡养的法定义务,法院该如何判决?14、王某兄弟五人,王自小即被某收养,1992年王某16岁时,某因病于5月死亡,留遗产lO万元人民币。

6月王某的生父母因意外事故死亡,留遗产l万元人民币。

王某要求继承生父母的遗产,王某的四个哥哥不同意,认为已不存在父母子女关系,如要继承10万元也应共同分配。

问:此案如何处理?为什么?婚姻家庭继承法学案例第一章婚姻家庭法学导论【案例1】施华的行为是否违反婚姻自由原则?王非自由丧父,由母亲施华一手拉扯大,王非深知母亲不易十分孝顺。

王非和是中学同学,又在一个单位工作,两人互相爱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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