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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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继承法案例分析题

1.“王玲与强于1990年结婚, 1994年9月王玲父亲去世,分得遗产5000元,2000年强因病从部队转业,带回转业费50000元,医疗费20000元,2004年12月强与王玲离婚。问:下列答案是否正确?为什么?

答:(1)转业费2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夫妻两结婚不满10年,按最高院的有关解释,部队转业费

属个人财产。

(2)医疗费50000元是强的个人财产,按最高院的有关规定,不作为共同分割的财产。

(3)王玲分得的50000元遗产,按婚姻法规定是夫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

(4)转业费50000元、

医疗费20000元,归强所有。50000元遗产作为共同财产,平均分配。

2、男青年朱哲的母亲病重住院期间,希望看到儿子早日成婚,朱哲和女朋友颖丽为了满足母亲的愿望,将婚期提前,他们于1998年4月2日举行了婚礼,婚礼后一周朱哲的母亲即离开人世。朱哲从母亲那里继承了价值50000元的遗产。1998年5月10日,朱哲与颖丽正式办理了结婚登记,其后单位分配给朱哲一间平房,朱哲和颖丽又自搭一间厨房。颖丽的父母看到独生女儿住房困难,便从自己的8间私房中赠与颖丽夫妇两间,并办理了房屋过户登记。2000年1月,朱哲和颖丽的女儿出生,孩子过满月时,颖丽的父母给了孩子10000元钱,嘱咐颖丽为孩子存起来。颖丽将夫妻共同的积蓄10000元和父母给孩子的10000元交给朱哲,朱哲将其用自己的名字存入银行。2003年5月,朱哲与颖丽因婚后感情不和,经常吵架为由起诉到法院要求离婚。双方对离婚无争议,但对财产分割和女儿由谁直接抚养发生争执。原告朱哲称:从母亲那里继承的50000元遗产应属于我个人所有;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亦归我个人使用;颖丽父母赠与的两间房我应分得一间;婚后存款20000元我也有权分得一半;孩子可以由颖丽直接抚养,我愿意每月支付300元的抚育费。颖丽则不同意朱哲的请求,她认为朱哲母亲留下的50000元遗产也有自己一份;单位分配的一间平房和自建的一间厨房自己也应取一半;自己父母赠与的两间房应完全属于自己,并称如果父母知道我们会离婚就根本不会将房子赠与我们;婚后存款20000元应用于我抚养孩子之用,朱哲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不得少于500元。

请就本案当事人双方争议问题做出分析并提出处理意见。

3、1993年3月王林与高华(女)未办结婚登记手续便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住在1992年王林获赠的一套两居室住房,当时王林28岁,高华25岁。在同居期间二人购买了松下彩电、全自动洗衣机各一台,价值15000元,彩电与洗衣机双方一直共同使用。1994年高华的姑妈赠与高华个人价值14000元的钢琴一架。1995年王林外出做生意,赚了30万元。高华独自在家创作了一篇长篇小说,发表后获稿酬2万元。1997年王林在外结识了云,二人之间产生感情,并于1998年正式登记结婚。

(1)王林与高华的关系应如何定性?为什么?

(2)依照我国现行婚姻法的有关规定,案例中哪些财产属于双方共同财产?为什么?哪些属于二人的个人财产?为什么?

4、吴某是建筑包工头,手里颇有几个钱后,便嫌自己的结发妻周某年长色衰,不解风情,遂于1999

年和2001年分别在A县和B市买来两套商品房,给自己的情妇亚娟和林芬居住。2002年,又公开和情妇

亚娟居住在一起。2003年1月亚娟生育一子,吴某得意之余,公开摆酒设宴,娶亚娟为二房。周某得知后,十分伤心,要与吴离婚。吴某同意离婚,但不同意周某分割其在A县和B市的二套商品房,周某遂向人民

法院起诉,要求分割这两套商品房。

问:周某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亚娟有权分割这两套商品房吗?为什么?

5.宋男幼年丧父,随母改嫁到离老家很远的地方,与家乡亲友断绝了往来。宋男在大学期间结识了

同班同学王女,双方关系密切,决定毕业后结婚。毕业前,宋男携其母去王女家拜访,对未来的女婿和儿媳,双方父母均表示满意。但在交谈中,得知宋男的祖母

与王女的妈妈是同胞姐妹后,双方的父母均不同意此亲事,认为辈份不对且为很近的亲属。但宋男王女感

情甚笃,坚持要求结婚。

依据有关法律、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宋男、王女是何亲属关系?

(2)婚姻登记机关应否给宋男、王女登记?

6.卫、男,玲、女,1999年10月经人介绍相识。2001年8月在双方父母的操办下举行了婚礼,但未办理结婚登记。卫当时21周岁,玲20周岁。婚后时间不长,双方因生活琐事产生矛盾,进而矛盾激化。2004年6月,卫以结婚时自己未达到法定婚龄为由请求法院宣告其婚姻关系无效。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卫能否主婚姻无效?

(2)法院如何处理?

7.志刚与吴淑华于2001年1月登记结婚,双方均系老年人再婚,婚后二人居住在志刚2000年12月购买的商品房。2001年10月志刚的儿子因病去世,留有遗嘱,指定将N市“丁香园”住房一套留给父亲。

该房价值人民币20万元。婚后志刚劝吴淑华辞去工作安度晚年,吴淑华考虑到自己身体不太好,遂辞去工作。志刚每日早出晚归,忙于做生意,吴淑华认为志刚对自己漠不关心,加之其定居国外的女儿请她前去同住,遂于2003年9月向法院起诉离婚。她诉称双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感情不稳定,现感情已破裂,要求离婚并依法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她认为其与志刚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和“丁香园”的住房均为夫妻共同财产;她还提出要求志刚给予2万元的经济帮助,因为是志刚劝其辞去工作,致使其没有生活来源。志刚同意离婚,但不愿给予经济帮助。在离婚诉讼期间,吴淑华的父亲去世,留有价值10万元的古画一幅,但未留下遗嘱,吴淑华是其唯一的法定继承人。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二人婚后共同居住的房屋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2)“丁香园”的住宅能否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3)吴淑华继承的古画是吴的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

(4)对吴淑华提出的要志刚给予经济帮助的请求,人民法院是否应予支持?

8、强是雪峰夫妇的独生子,成年后与王艳结婚,育有一子大海。由于强夫妇工作较忙,大海由祖父母抚养长大,与祖父母感情深厚,工作后按月给祖父母生活费。2001年12月雪峰妻子病逝,半年后雪峰再婚。此事引起强的极大不满,与其父争吵后,双方签署了脱离父子关系的协议,从此强与其父不再来往。2003年2月,雪峰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其再婚妻子因年事已高无法照顾。雪峰要求强尽赡养义务遭拒绝,强要求大海对其祖父尽赡养义务。

依据有关法律和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双方签署的断绝父子关系的协议是否有效?

(2)强对其父是否有赡养义务?

(3)大海在何种情况下对其祖父有赡养义务?

9、.刚(男)与云(女)曾经有过较长时间的同居生活,后因感情不和而分手。云在二人同居时已怀孕,在与刚分手后生下一女孩取名晓。后来刚与汪清结婚,婚后较长时间二人无子女,便以为汪清不能生育,遂收养了华为养女。一年后汪清意外怀孕,生下一男孩儿取名征。

问:

(1)若刚去世,则案例中哪些人可以作为其合法遗产继承人?为什么?

(2)若华成年后欲解除与刚和汪清的养父母关系,但其原送养人坚决不同意,则他们的收养关系能否解除?此收养关系解除需经哪些程序?

10.王军与萍于1995年结婚,两人结婚用房是王军在1993年为结婚购置的,现价值20万元。王军与萍婚后一直与王军祖父母住在一起。1996年生育一女孩也由祖父母代为照顾。2002年王军的父亲去世,王军继承了1万元的遗产。2003年萍的父亲去世,萍继承了一批字画,估价10万元。王军平时爱好写作,出版了一部小说,稿酬6000元,全部用于购买了专业书籍。2000年结婚五周年纪念日,两个用存款购买一枚价值5000元的钻戒,一直由萍戴着。2003年元旦同学聚会,萍遇到了初恋情人宾,宾已是南方某建筑工程公司的总经理,两人相见,旧情萌发,萍为了与宾远走高飞,辞去了工作,并向法院起诉离婚。王军同意离婚,但双方对孩子的抚养权、财产分割等问题不能达成协议。

根据本案案情,回答下列问题并说明理由:

(1)案例中的各项财产,应如何处理?(10分)

(2)子女的抚养权如何处理?(6分)

11、程君与陆艳于1980年结婚,1982年生育一子程大伟。夫妇两人感情一直不好,但为了儿子始终未提出离婚。2000年陆艳因身体原因辞去工作在家静养。2001年3月陆艳患重病卧床不起,生活不能自理,一直靠儿子程大伟照顾。2003年程大伟大学二年级时需交纳学费5000元,母亲陆艳无能力承担,其父程君拒绝承担此费用。无奈,陆艳、程大伟将程君告上法庭,请求其支付程大伟大学学费5000元及陆艳的扶养费。

依据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回答下列问题并简述理由:

(1)支付程大伟5000元学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2)支付陆艳扶养费的诉讼请求法院应否支持?

12、王冰、莉均系再婚。王冰与前妻有一女王晓玲,由其前妻抚养,莉与前夫有一子(3岁),由莉抚养。2004年,王晓玲15岁,其生母不幸病故,王晓玲只得随父生活。虽然莉对她很好,她也很尊重莉,但她常常觉得继母才29岁,不太会照顾人,又不是自己的亲生母亲,感情上比较陌生。莉常为此烦恼,不知采取什么方式才能让王晓玲和自己亲近起来。后来,经人指点,她与王冰商量收养王晓玲,王冰表示同意。恰在此时,王晓玲的姨妈从美国回来,看到姐姐的孩子处境不太好,便决定收养王晓玲。王晓玲看到姨妈30多岁了还孤身一人,身边没有爱人,没有子女相伴,王晓玲比较倾向于被姨妈收养。

问:莉能否收养王晓玲?姨妈是否符合收养条件?(回答问题时请简述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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