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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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培训学校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单位名称是:职业培训学校(以下简称学校)。
第三条学校的地址是: 。邮政编码是:,电话是:。
第四条学校的性质是个人出资自愿从事非营利职业技能培训的民办非企业单位。
第五条学校的办学宗旨是严格遵守《宪法》、《民办教育促进法》、《税法》和《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促进地方经济发展为目标,努力培养合格技能人才为方向,立足创建一流学校。
第六条学校业务主管机关是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登记管理机关是市民政局。
第七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举办者、开办资金和业务范围
第八条学校的举办者是:
举办者享有以下权利:
(一)了解本单位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二)查阅理事会会议记录和单位财务会计报告;
(三)决定出资办学的数额、方式及办学费用支出的项目和资金数量;
(四)决定独立办学或联合办学;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举办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一)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章程;
(二)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正常运行的所需资金,不得抽逃办学资金,不得挪用办学经费;
(三)按规定的程序推选首届理事会成员;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九条学校开办场地约㎡,开办资金万元。
出资人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的规定,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时,从学校办学结余中取得合理回报。
第十条学校的办学规模为年培训人;
办学层次为:。
办学形式为:短期培训
第十一条学校的业务范围:
人力资源管理师(四级、三级),公共营养师(四级、三级),物流师(四级、三级)。电子商务师(四级、三级)等。
第三章组织管理制度
第十二条学校设理事会,其成员为5人。理事会是本单位的权力机构。
理事会由举办者或其法定代表人、校长、教工代表及有关业务主管单位推荐产生。其中三分之一的理事具有五年以上教学经验。
理事每届任期三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
第十三条理事会行使下列事项的决定权:
(一)聘任或者解聘学校的校长或者副校长及财务人员;
(二)修改学校章程和制定学校的规章制度;
(三)制定发展规划,批准年度工作计划;
(四)筹集办学经费,审核年度财务预算、决算;
(五)决定教职工的编制定额和工资标准;
(六)决定学校的分立、合并、终止;
(七)审定学校发展规划和业务活动计划;
(八)增加开办资金的方案;
(九)罢免、增补理事;
(十)内部机构的设置;
(十一)决定出资人取得合理回报比例;
(十二)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四次会议,有下列情形之一,应当召开理事会议:
(一)理事长认为必要时;
(二)1/3以上理事联名提议时。
第十五条理事会设理事长1名。执行理事2名,理事2名由理事会以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十六条理事长不能行使职权时,由理事长指定的执行理事代其行使职权。
第十七条召开理事会会议,应于会议召开10日前将会议时间、地点、内容等一并通知全体理事。理事因故不能出席,可以书面委托其他理事代为出席。委托书应载明授权范围。
第十八条理事会会议应由1/2以上的理事出席方可举行。理事会会议实行一人一票制。理事会作出决议,必须全体理事的过半数通过。
下列重要事项的决议,须经全体理事的2/3以上通过方为有效:
(一)章程的修改;
(二)学校的分立、合并或终止;
第十九条理事会会议应当制作会议记录。形成决议的,应当当场制作会议记要,并由出席会议的理事审阅、签名。理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规定,致使本单位遭受损失的,参与决议的理事应当承担责任。但经证明在表决时反对并记载与会议记录的,该理事可免除责任。
理事会记录由理事长指定的人员存档保管。
第二十条理事长行使以下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会议;
(二)检查理事会决议的实施情况;
(三)法律、法规和本单位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学校的校长由理事会聘任和解聘,对理事会负责,并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理事会的决议;
(二)实施发展规划,拟订年度工作计划、财务预算和学校规章制度;组织实施单位年度业务活动计划;
(三)拟定学校内部机构设置方案;
(四)聘任和解聘学校工作人员,实施奖惩;
(五)组织教育教学、教研活动,保证教育教学质量;
(六)负责学校日常管理工作;
(七)理事会的其他授权。
如校长不是理事会成员可以列席理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校长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文化程度及中级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三级以上国家职业资格;
(二)有2年以年职业培训工作经历;
(三)熟悉国家职业培训政策和法律法规。
第二十三条学校设立监事会,其成员为3人。
监事任期与理事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先可以连任。
第二十四条监事在举办者(包括出资者)、学校从业人员或业务主管部门推荐的人员中产生或更换。监事会中的从业人员代表由学校人员民主选举产生。
本学校理事、校长及财务负责人,不得兼任监事。
第二十五条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本学校财务;
(二)对本学校理事、校长违反法律、法规或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本学校理事、校长的行为损害本单位的利益时,要求其予以纠正;
监事列席理事会会议。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会议实行1人1票制。监事会决议须经全体监事过半数表决通过,方为有效。
第二十七条学校设立:教务部、综合办二个内部机构,各机构主要职责是:
(一);教务部负责学校的行政管理、教学、考试、实习等工作
(二);综合办负责学校的财务、办公室、后勤等日常工作。
第四章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为,其职务为本学校的校长。
第二十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本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
(三)正在被公安机关或者国家安全机关通缉的:
(四)因犯罪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3年,或者应犯罪被判处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的;
(五)担任因违法被撤消登记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自该单位被撤消登记之日起未逾3年的;
(六)非中国内地居民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的其他情形。
第五章资产、财务管理
第三十条学校经费来源:
(一)开办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