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的一些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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试述两大法系在公司章程上的差异试述两大法系在公司章程上的差异试述两大法系在公司章程上的差异试述两大法系在公司章程上的差异。。。。
提示:
(1)大陆法系国家的公司章程由单一的文件组成。 其内容根据重要的程度分成三类:一是绝对记载事项;二是相对记载事项;三是任意记载事项。
三、论述题
论述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区别。
提示:①法律渊源不同;
②法律推理方式不同;
③法律结构不同;
④法律分类不同;
⑤诉讼制度不同;
⑥受罗马法影响的方式和程度不同。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
△法定资本制
法国、德国等多数大陆法国家采取“法定资本制”。根据这一制度,公司章程中所载明的公司资本额在公司设立时必须全部由认股人认购完毕,否则公司不得成立。
4、、、、试述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试述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试述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试述有限合伙与普通合伙的主要区别。
一、简答题
1、简述合伙的特点。
①合伙的成员至少有两个;
②合伙组织设立的基础是合伙协议;
③合伙是“人的组合”
④合伙人对合伙企业的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
⑤合伙人原则上均享有平等参与管理合伙事务的权利;
⑥合伙企业一般不是法人。
2、简述公司及其法律特征。
公司是依法定程序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法人组织。
特点:
①公司是法人,具有独立的法律人格;
②公司拥有自己的财产;
③公司以自己的名义享受权利、承担义务;
④公司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应诉;
⑤告诉有日常经营管理权;
⑥公司的存续一般不受股东变化的影响。
3、判例法:是英美法系国家法律的主要渊源,它是由高等法院的法官以判决的形式发展起来的法律规则。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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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导论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和惯例的总和。
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关系,这种关系是各国商事组织在跨国经营中所形成的商事关系。
商事关系是指人们在实施商事行为的过程中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
“国际”的含义是指“跨越国境”的意思。
现代国际商法的调整范围是非常广泛的,已经从传统国际商法的范围:商事组织、合同、代理、买卖、海商、保险、票据等领域,拓展到技术贸易、服务贸易、投资、金融、产品责任等众多的国际经济领域。
二、国际商法的产生与发展国际商法主要经历了三个发展阶段:(1) 商人习惯法阶段具有跨国性和统一性(2) 国内法阶段把国际商法的内容写进国内法(3) 现代国际商法阶段新形式的国际性和统一性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国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产生的依据及其具体的表现形式。
国际商法有三个主要渊源:1.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或公约是指国家间共同制定的商事规范,双边性质的称条约,多边性质的则称公约。
2.国际贸易惯例国际贸易惯例是指在长期的国际贸易活动中形成的,由某些国际组织或某些商业团体整理编纂成文的,为广大国际商事当事人所普遍接受的贸易规则。
3.国内立法国内立法作为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各国制定的关于调整涉外商事交易关系的法律、法令、条例、规定等规范性文件。
(一)大陆法的结构和特点大陆法各国把全部法律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
公法又细分为宪法、行政法、刑法、诉讼法和国际公法等调整国家和国家以及国家和个人之间关系的法律;而私法可以分为民法和商法等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关系的法律。
大陆法的特点是强调成文法的作用。
它在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性。
另外,大陆法各国都主张编纂法典。
(二)大陆法的渊源大陆法强调成文法的作用,所以法律是大陆法的主要渊源。
但是,习惯、判例和学理也在大陆法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一)英美法系的结构英美法系在结构上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普通法又称习惯法或判例法,其原意是指英国在中世纪时期形成的一种法律制度。
了解国际商法和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
![了解国际商法和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https://img.taocdn.com/s3/m/67572241e97101f69e3143323968011ca300f708.png)
了解国际商法和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国际商法与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国际贸易的发展与全球化的推进使得跨境交易成为常态。
而了解国际商法和跨境交易的相关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在国际贸易中的顺利进行至关重要。
本文将介绍国际商法的概念以及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并探讨其对于国际贸易的重要性。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涉及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商业交易和商业关系的法律规范。
它是不同国家之间以及跨国企业之间进行贸易和商业活动时所适用的法律原则。
国际商法主要包括国际公约、条约和相关的国内法律。
1.1 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国际商法的主要特点是跨国性和国际性。
首先,跨国性意味着国际商法适用于不同国家之间的交易和争端解决。
其次,国际性表明国际商法适用于各个国家内的不同企业和个人之间的跨境交易。
1.2 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是在保护各国利益的同时,进行公平、公正和合理的商业交易。
主要原则包括契约自由原则、公平交易原则、国际民事司法合作原则等。
二、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跨境交易是指商业主体在国际范围内进行的交易和贸易活动。
为了保护各个主体的权益和确保交易的顺利进行,国际社会制定了一系列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
2.1 合同法的适用国际商业合同的签订和履行都需要遵守相应的法律规范。
各国可以根据自身实际情况选择适用的法律制度。
一般来说,常用的适用法律有国际公法、国际商事惯例和国家法。
2.2 商品贸易的规定跨境商品贸易的法律规定包括商品的标准、质量检测、包装标识、品牌知识产权等。
各个国家或地区通常制定相应的法规,确保商品贸易的公平、公正和安全。
2.3 电子商务的法律规范随着电子商务的快速发展,各国逐渐制定了法律规定来规范电子商务的各个环节,如电子合同的认可、电子支付的信用保障、个人隐私的保护等。
三、国际商法与跨境交易的重要性了解国际商法和跨境交易的法律规定对于企业和个人在国际贸易中具有重要意义。
3.1 风险规避通过对国际商法和跨境交易法律规定的了解,可以帮助企业和个人规避风险。
国际商法重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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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概念: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际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大陆法系:又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特点:(1)大陆法系最大的特点是法律的成文化,在法律结构上强调系统化、条理化、法典化和逻辑化。
(2)大陆法系的第二个特点是其法律渊源以成文法为主。
(3)大陆法系的第三个特点是法院的组织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外,还同时存在一些专门法院,如商事法院、亲属法院、劳动法院等。
英美法系:(普通法)形成于英国,以后扩展到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新西兰,爱尔兰,印度,巴基斯坦,马来西亚和新加坡。
特点:(1)在法律渊源上都以判例为主。
(2)在法律结构上,英美都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
(3)重视程序法。
(4)法院组织复杂。
两大法系的比较:(1)法律的分类方法不同。
(2)法律的表现形式不同。
(3)在法律思维方式的特点方面,大陆法系的法官审理案件以成文的法律条文为依据,运用演绎型思维分析案件;而英美法系的法官引证判例审理案件,运用归纳式思维,注重类比推理。
(4)在诉讼程序方面,大陆法系与教会法程序接近,属于纠问制诉讼;而英美法系则采用对抗制诉讼程序,当事人举证居于主宰地位。
此外,两大法系在法院体系、法律概念、法律适用技术及法律观念等方面存在许多差别。
要约:是一方向另一方提出愿意根据一定的条件与对方订立合同,并且包含一旦该要约被对方承诺时就对提出要约一方产生约束力的意思表示。
要约也称为报价、发价、报盘。
(悬赏广告、寻人启事、寻找失物广告)有效要约必须符合的条件:(1)要约的内容必须明确、肯定。
国际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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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第一节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和特征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国际商事交易活动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随着经济的一体化不断发展,国际商法的调整对象已经扩展到货物贸易、技术贸易和服务贸易三大贸易领域,并且增加了融资租赁、工程承包等新型国际商事行为。
注意一种社会关系受国际商法调整的几个条件:法律关系跨越国境,具有国际性;主体必须是商事主体;行为是商事行为。
国际商法含义的几个特征:1.国际商法源于传统商法,但其调整对象和范围比后者更为广泛。
2.国际商法中的“国际”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而是指“跨越国界”。
3.国际商法的性质属于跨国私法。
4.国际商法主要是实体法。
二、国际商法的起源和发展国际商法的发展大致可以分为如下阶段:1.中世纪商人的习惯法时期。
2.国内法时期。
3.20世纪,尤其是60年代以后的现代国际商法时期。
商人习惯法(Law merchant):是各港口、集市之间的商人们约定俗成的采用重罗马法流传下来的商事交易习惯规则。
为了维护交易秩序和维护共同利益,他们自愿接受这些习惯的约束,自发的推举“法官”运用习惯法,采用简洁、迅速、灵活的程序,按照公平合理的原则裁决商事纠纷,建立起类似于现代的国际商事仲裁或调解制度。
三、国际商法的渊源(表现形式)现代国际商法有两个方面的渊源:一是国际法方面的渊源;二是国内法方面的渊源。
(一)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国际商事条约:是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家或国际组织共同缔结的确定其相互关系中有关商事权利义务的各种协议。
按照条约的缔约方数目划分,可以分为双边,区域性和全球性国际条约。
条约必须遵守;条约仅对缔约国有效;国际商事惯例(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Practices) :是在长期反复的国际商事交往实践中逐步形成,并得到各国普遍承认或遵守的商事活动的习惯做法,由此成为公认的国际商事原则或规则。
国际商法概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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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 总和
A. 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
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 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 B. 商事关系包括: (1)商事组织关系 (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 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 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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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和
法律规范即由国家制定或认可,依靠国家强制力 保障实施的社会行为规范。它与道德规范的不同。 (1)起源不同: 道德起源于原始社会 (2)表现形式不同: 道德存在于认的思维中 (3)具体内容不同: 道德强调义务 (4)实现方式不同: 道德依靠社会舆论 (5)调整的范围不同: 道德更为广泛,深刻
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概述
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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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 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 的总和。
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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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商法的特点
公私混合 实体程序混合 国际国内混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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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
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定义说明解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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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概述说明以及解释1.引言1.1 概述概述:国际商法是指适用于跨国贸易活动的法律规则和相关国际法律制度。
随着全球化的加速和国际贸易的不断发展,国际商法变得愈发重要。
国际商法涉及一系列法律问题,包括国际贸易合同、国际货物购买、国际货物销售、国际支付和金融等方面。
它不仅涉及商业主体之间的关系,同时也牵涉到国家间的利益和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
因此,国际商法具有广泛的范围和深远的影响,对于保障跨国贸易的公平合理和促进国际贸易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在此背景下,对国际商法的认识和理解显得尤为重要。
本文旨在探讨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以及其在国际贸易中的重要性。
文章结构部分的内容如下所示:1.2 文章结构本文主要分为三个部分:引言、正文和结论。
在引言部分,我们将简要介绍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并阐明撰写本文的目的。
在正文部分,我们将详细探讨国际商法的定义、范围和重要性,以便更全面地理解和分析这一领域。
最后,在结论部分,我们将总结国际商法的重要性,展望其未来发展,并进行总结性的陈述。
通过这样的结构安排,我们将全面探讨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以期为读者提供一个清晰的理解框架和深入的分析视角。
1.3 目的本文的主要目的是对国际商法的概念和范围进行深入探讨,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用国际商法的相关知识。
通过对国际商法的定义、范围和重要性进行分析,希望能够为读者提供全面的理解和认识,使其能够在国际商务领域中更好地运用相关法律知识和规则,同时也希望能够为国际商法的研究和发展提供一定的参考和借鉴。
同时,本文也旨在引发读者对国际商法的重要性和未来发展方向的思考,为国际商法的进一步研究和实践提供一定的启示和支持。
2.正文2.1 国际商法的定义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国贸易和商业活动的法律规则和原则的领域。
它涵盖了国际贸易、国际投资、国际合同、国际商业纠纷解决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在跨国商业交易中,不同国家的法律体系和法律规则之间存在巨大差异,国际商法的任务就是通过国际公约、国际商事惯例以及国际商事司法实践等方式来协调和统一跨国商业活动中的法律规则,以促进国际贸易和投资的发展。
国际商法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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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活动及规范国际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特点:跨国性)、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表现形式,主要有国际商事条约、国际商事惯例和各国商事立法法典:是把有关同一类内容的各种法规和原则收集起来,加以系统化,汇编为一个单一的法律文件。
衡平法:为了补充和匡正普通法的不足而由国王指示枢密大臣在处理案件时可不受普通法的约束,而按照“公平与正义”的原则作出判决,这些判决就形成了衡平法。
《法律重述》:美国法学会把同经济活动有密切联系的商法和部分民法的判例法进行综合审理,编纂成各种判例法汇编法律:由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主要规定和调整国家社会生活某一方面问题的法律文件。
法律从属于宪法,其效力仅次于宪法。
国际商法的两个主要渊源:国际公约、国际贸易惯例国际商法的基本原则:1)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2)私有财产不可侵犯 3)契约自由商事组织:指能够以自己的名义从事经营活动,并且具有一定规模的经济组织合伙: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人(自然人或法人、非法人)通过协议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担风险、共享收益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有各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共同出资经营、共享利润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合伙人的权利:分享合伙企业利润的权利;合伙人直接相互代理的权利;获得补偿的权利;监督和检查合伙企业账目的权利;向其他合伙人追偿的权利合伙人的义务:缴纳出资的义务;忠实义务(没有其他合伙人的同意不得以合伙企业的名义与自己订立合同,也不得从事与合伙企业的营业相竞争的行业。
)合伙的主要特征:1.合伙是建立在合伙协议基础之上的一类企业。
合伙人之间签订的合伙协议,规定各合伙人在合伙中的权利和义务。
即使合伙企业设有一定的组织机构负责日常的业务,其内部关系仍然主要适用合伙协议的有关规定。
2.合伙强调的是“人的组合”,从法理上说,合伙人的死亡、破产、退出等都影响到合伙企业的存续。
国际商法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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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12/13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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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
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虽然各有特点,但都 有一些共同之处.主要表现在: 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 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 各国法院基本上都分为三级,即第一审法院、 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
2020/12/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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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
2020/12/13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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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反共,也可以说是冷战意识
在美国,反共产党、反共产主义和社会主 义,是不需要任何理由的,反本身就是理 由。马克思主义归根到底就是一句话:反 对资本奴役劳动,最终要消灭资本,解放 劳动,未来要让劳动者自由联合,自己为 自己劳动。所以,共产党传承马克思,美 国则是最崇拜资本、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 家,谁有资本、谁的资本大,谁就有权利, 谁可以说了算,没有资本就没有发言权。
2020/12/13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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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先例约束力的原则"
1)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 都有约束力, 一切审判机关都必须遵循,但上议院可不受其先例的约束. (2)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 且对上诉法院本
身也有约束力. (3)高级法院的每一个庭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 对高等法院的其
2020/12/13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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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条约的种类
条约又分双边条约和多边条பைடு நூலகம்(又称公约)
2020/12/13
国际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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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国际惯例
国际惯例,是指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 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 法律上的惯例与习惯是有本质的不同的,前者一旦被当事 人加以采用,便对该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后者只是一种 习惯的行为.从这个意义上说,虽然国际惯例没有普遍的约 束力,无法与国际公约的效力相比,但在某些具体的当事人 之间却有像国际公约一样的强制力.有些国际惯例已经被 某些国家纳入其国内的成文法,从而具有了法律的普遍约 束力.还有些国家的国内法规定,国际惯例的适用无须当事 人明示表示同意.由此可见,目前国际惯例与国际公约在强 制力上的这种区别已经被渐渐淡化了,采用国际惯例已经 成为国际上的一种趋势.我国对国际商事活动中的国际惯 例,历来给予高度的重视,并严格予以遵守.
第1章 国际商法概述 《国际商法》PPT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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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代大陆法系国家的商法中, 最具有代表性、影响力最大的是 法国和德国的商事法。1807年的 《法国商法典》和1900年的《德 国商法典》曾是许多大陆法系国 家仿效的对象,大陆法系亦是以 此为基础建立起来的。
• (1)法国商事法。 • (2)德国商事法。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3 英美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英美法系国家以英国和美国为代表,尽管两国在法律渊源等方面有许多近似之处,但在自身
的发展过程中也形成了各自独特的体系,商法体系也不例外。
1)英国商事法 英国是传统的判例法国家,没有像大陆法那种形式意义上的商法,但在英国存在实质上的商法。可以毫不夸张 地说,大陆法系现代商法中的各项基本制度在英国法中均有类同的法律概括,这不仅表现在有关公司法、票据 法、保险法、破产法等特别法中,而且表现在对商人资格、商业组织、商事合伙、商事代理等一系列的基本规 定和定义概括中。 英国的商人法像大陆法系一样,也起源于中世纪的商人习惯法。
1.2.1 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或公约是国际商法的最 主要渊源,是国际法主体之间以 国际法为准则,为确立其相互权 利、义务而缔结的书面协议。
1.2.3 国内商事法
国际商法的主体主要是各国的自然人和法 人,国家只有在特殊情况下才会成为国际 商法的主体,这个特点决定了各国的国内 商事法也是国际商事行为的法律依据。
1.3 西方两大商法体系
1.3.2 大陆法系中的商法体系
1)民商合一与民商分立
2)各国的商事法
在对待商法的态度上,大陆法系 国家有两种做法:有些大陆法系 国家把民法和商法分别编成独立 的法典,即民法典和商法典。
• (1)民商合一。 • (2)民商分立。 • (3)民法与商法的适用原则。 • (4)我国民法与商法的关系。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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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调整国际商事组织和商事交易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一般认为,国际经济法涵盖范围更广,包含国际商法、国际贸易法、国际投资法、国际金融法。
其共同点都是调整跨国商事活动(包括商事组织本身)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总和。
其不同点就在于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而国际经济法的主体更广泛,它除包括商人及商事组织外,还包括国家及国家组织。
第二个重要的不同是国际商事法更多的解决跨国商法组织本身及其相互间的交易规范,更多的涉及到私法范围,而国际经济法的面更广,更多的涉及到公法范围,国际商事法更贴近跨过间商事交易。
大陆法为成文法,英美法为判例法。
公司作为企业法人具有以下几个基本法律特征:1.公司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2.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所有权3.公司独立的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责任4.公司实行统一的集中管理制5.公司的永久存在制揭开公司的神秘面纱.为了追求公平正义,维护社会利益,拒绝承认一个合法成立的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即如果法庭认为成立公司的目的在于利用公司作为手段从事妨碍社会利益欺诈或逃避个人责任的活动,法律将不考虑公司的法人资格,直接追究股东或其他行为人的民事责任。
也就是说,法院有权要求公司有控制权的股东及主要经营者对公司债务承担个人责任。
股权转让有限责任公司股份不得随意转让,因股东原因股权转让的: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股东应就其股权转让事项书面通知其他股东征求意见,其他股东自接到书面通知之日起满30日未答复的,视为同意转让,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须经其他股东人数半数以上的同意其他股东半数以上不同意转让的,不同意股东应当购买转让的股权;不购买的,视为同意转让。
经股东同意转让的股权,在同等条件下,其他股东有优先购买权。
两个以上股东主张行使优先购买权的,协商确定各自的购买比例;协商不成,按照转让时各自的出资比例行使优先购买权。
国际商法_笔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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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笔记第一章绪论第一节国际商法的概念和渊源§1、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指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商法与国际经济法区别:国际商事法的主体仅限于各国的商人及各种商事组织,不包括国家、国际组织;国际经济法的主体广泛,包括国家及经济组织。
§2、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商务)条约渊源国际惯例:国际经济法主体重复类似的行为而上升为对其具有拘束力的规范国内法(实体法、程序法、冲突法)第二节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主要特征§1、大陆法系的概念及其分布范围大陆法系的概念:指以罗马法为基础而形成和发展起来的一个完整的法律体系的总称。
别称:法典法系(code family)、民法法系(civil law family)分布范围:非常广泛,其特点是以欧洲大陆为中心,遍布世界各地。
§2、大陆法系的特点①强调成文法的作用、它在结构上强调法律的系统化、归类化、法典化和逻辑性②把全部法律区分为公法和私法两大部分(乌尔比安)③进行大规模的法典编纂工作,典型是1804年《法国民法典》(司法判例不是渊源,是对法律的注释)④全面地直接地受到罗马法影响的结果§3、大陆法系各国的法院组织共性: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各国除普通法院以外,都有一些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同时并存第三节普通法系的概念和特征§1、普通法系的概念概念:指英国中世纪以来的法律,特别是它以普通法为基础的,与民法法系相比较而存在的一种法律制度。
包括普通法、衡平法和制定法美国法自19世纪后期起,就离开英国法律独立发展§2、普通法系的分布范围南非、菲律宾、斯里兰卡原是大陆法系,后受英美法影响。
§3、英国的法律制度§3.1英国法的特点:①分为普通法与衡平法二元结构②重视程序法③成文法要通过判例才能起作用1、救济方法普:①金钱赔偿②返还财产(前者为主);衡:①实际履行②紧令普通法与2、诉讼程序普:陪审团,口头询问答辩;衡:不设陪审团,书面审理衡平法的3、法院组织系统:建立统一法院体系,衡平优先;Queen’s bench(普)Chancery 区别(衡)Now,确定那个法院管辖时,以哪个适合用哪个为准4、法律术语Suit, Interests, Decree, Compensation§3.2英国的法院组织§3.3英国法的渊源:判例法、成文法、习惯先例约束力的原则:①上议院的判例约束各级(除其本身)②上诉法院的判例约束下级及本身③高级法院各庭判例约束下级,说服同级④有些法院需遵循其以前判例总结: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才能构成先例成文法需经法院判例加以解释才能适用§4、美国的法律制度§4.1美国法的结构主要特点是分为联邦法与州法两大部分,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属于例外,但联邦法律效力高于州法律不存在所谓“总的联邦普通法”,除联邦国会法律所管辖的事项外,应适用州法。
国际商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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㈠国际商法的概念: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国际是指“跨越国界”目前,在国际上从事国际商事交易的主体基本上是公司、企业、法人等商事组织而不是国家。
㈡国际商法的渊源:国际法方面的渊源,1.国际条约2.国际贸易惯例;3.各个国家关于商事方面的国内立法. 大陆法系的渊源:成文法、习惯、判例、学理;普通法系的渊源:判例㈢大陆法各国的法院组织体系基本相同:法院的层次基本相同:三级:1 第一审法院2上诉法院3 最高法院(由低向高排列);专门法院与普通法院并存㈣要约:是要约人向受要约人发出的订立合同的建议。
要约的构成要件:1)、以订立合同为目的。
2)、要约应包含合同的主要条款。
(内容必须明确,肯定)3)、要约原则上应向特定的人发出。
4)、要约应当表明,一旦受要约人作出承诺,要约人愿受其约束的意思。
5)、要约必须传达到受要约人才能生效例:交错的要约要约。
要约邀请本身并不是一项要约,而只是为了邀请对方向自己发出要约。
如商业广告、招标通告、拍卖人首次开价等。
要约邀请的特点(1)不以订立合同为直接目的. (2)内容不十分明确肯定. (3)通常向不特定的多数人发出.。
以下特殊情况被作为要约:寻人启事;自动取货机;公交车上车;电影院买票。
要约生效:要约于送达受要约人时生效。
对要约人的约束力:A.要约的撤回 B.要约的撤销:1英美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无拘束力,要约人在受要约人对要约作出承诺之前,任何时候都可以撤销或更改要约内容。
除非要约人采用签字腊封式的要约,或者该要约有对价的支持。
2德国法认为:要约原则上对要约人具有拘束力。
除非要约人在要约中注明有不受拘束的词句。
3法国法认为:原则上允许要约人在受要约人承诺之前可以撤销要约,但要承担赔偿责任.4意大利民法典规定:凡要约人在要约中规定有承诺期限者,在期限届满以前,不得撤销要约;如在要约中未规定期限的则在受要约人承诺前可撤销要约,但如受要约人善意信赖要约,并为履行作了某种准备,则要约人应对由此而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的责任。
国际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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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商法概述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通常又被认为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
二、国际商法的渊源3、各国商事立法1、国际商事条约2、国际商事惯例1.国际条约。
这方面的条约分两种:一种是属于统一实体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另一种是属于冲突法规则的国际公约,如产品责任适用法律公约。
条约:双边条约、多边条约、公约;实体法条约、冲突法条约。
2.国际贸易惯例。
惯例不是法律,但一旦当事人在合同中采用某种惯例,它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就有约束力。
有的国际贸易惯例是地区性的。
3.国内商法。
依国际私法规则而适用。
三、大陆法和普通法(一)大陆法是指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民法典和德国民法典为典型代表,包括许多模仿它们而制定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普通法是指以英国中世纪的法律、特别是以普通法为基础和传统而发展起来的,包括英美以及模仿它们的其他国家的法律的总称。
(二)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区别:(1)大陆法国家,大部分私法具有法典化、成文化的特点;而在英美法国家中则主要实行判例法。
(2)大陆法国家受罗马法的影响很深;普通法国家虽然也在一定程度上受罗马法的影响,但其影响的深度和广度不及大陆法国家。
(3)大陆法有民法与商法;英美法系国家没有独立的民法部门,也没有大陆法意义上的商法。
(4)从法制史的角度看,两大法系的审判程序有较大的区别。
第二章商事组织法一、合伙企业的概念及特征合伙人:指以其资产进行合伙投资,参与合伙经营,依协议享受权利,承担义务,并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或有限)责任的自然人或法人。
合伙企业:是指依法设立的,由两个或两个以上合伙人订立合伙协议,为经营共同事业、共同出资、合伙经营、共享收益、共担风险,并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营利性组织。
”有限合伙:是指由对合伙债务承担有限责任的有限合伙人和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普通合伙人共同组成的企业合伙形式。
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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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知识点的总结一、国际商法的概念国际商法是指国际商业活动中的法律问题和规则。
这些法律问题可能涉及国际贸易、跨国投资、国际金融等方面的法律规定。
国际商法是国际私法的一部分,它规范了跨国商事活动中各方的权利和义务,保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跨国商事活动的顺利进行。
二、国际商法的主要内容1. 国际贸易法:国际贸易法是国际商法的重要组成部分,它规定了跨国贸易活动中的合同成立、履行、变更和解除等问题。
国际贸易法还包括了跨国货物买卖合同、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国际支付结算等方面的规定。
2. 跨国投资法:跨国投资法是规范跨国投资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跨国公司的设立、经营、合资合作、收购并购等方面的活动。
跨国投资法还包括了国际投资协定、投资仲裁、外国投资者保护等规定。
3. 金融市场法:金融市场法是规范国际金融市场活动的法律规定,它适用于国际货币兑换、国际信托、国际证券交易等领域的法律问题。
金融市场法还包括了外汇管理、金融监管、金融衍生品等方面的规定。
4. 国际商事仲裁法:国际商事仲裁是国际商法中的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仲裁法规定了仲裁协议的形式、仲裁庭的组成、仲裁裁决的效力等问题。
5. 国际商事诉讼法:国际商事诉讼是国际商法中的另一种解决商业纠纷的方式,它适用于国际商事合同纠纷、国际投资争端、国际金融纠纷等领域。
国际商事诉讼法规定了管辖权、适用法律、执行程序等问题。
三、国际商法的特点1. 跨文化性:国际商法适用于不同国家和地区的商事活动,因此具有跨文化性。
在国际商法中,要考虑各国法律制度的差异,避免法律冲突和文化冲突的发生。
2. 多元性:国际商法适用于多种商事活动,涵盖了贸易、投资、金融等多个领域。
因此在国际商法中,需要考虑不同商事活动的特点和规则,制定相应的法律规定。
3. 协调性:国际商法需要协调各国法律制度之间的关系,保护各国法律体系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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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的概念
国际商法是指涉及跨越国家边界的商业交易和合同关系的法律规则和原则。
这些规则旨在规范国际商业交易的各个方面,包括贸易、交付、支付、保险、知识产权、仲裁和争议解决等方面。
国际商法不仅涉及到私人之间的商业交易,也包括政府之间的国际贸易和投资活动。
国际商法的目的是建立一个公平、稳定、透明和可预见的国际商业环境,以促进全球经济发展和合作。
国际商法的范围非常广泛,包括国际贸易法、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国际商业仲裁等领域。
国际商法的发展离不开国际贸易和全球化的发展,随着全球经济的不断增长和国际贸易的不断扩大,国际商法也在不断地发展和完善。
国际商法主要是由国际公约和国际惯例构成的。
国际商法的主要公约包括《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国际货物运输合同公约》、《国际贸易单证统一规则》和《国际商会仲裁规则》等。
在实际应用中,国际商法的适用通常涉及到国家法和国际法的互动,在国际商法的运用中,需要考虑到不同国家法律体系之间的差异、不同的文化背景和国家利益等因素。
因此,了解和应用国际商法需要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实际经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