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降“陨石” 所有权应归谁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3831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金牛山一带有陨石坠落,当地村民寻获后卖给闻讯而来的收藏者,获利颇丰。
潘某路过村民肖某家菜地时拾得一小块陨石,肖某知道后向潘某索要遭拒绝。
关于该陨石所有权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8年仿真模拟题)A、陨石所有权归国家所有B、潘某拾得陨石行为不应由民法调整C、潘某可取得陨石所有权D、肖某可取得陨石所有权>>>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8章>第5节>先占【答案】:C【解析】:本题考查先占制度。
先占在我国现行《物权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均认可该理论。
根据通说,先占应符合如下条件:(1)先占的标的物必须是无主物;(2)先占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3)先占人基于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符合先占要件的,先占人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本题中,天外陨石属于无主物,且属于动产,应由先占人潘某取得其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本题可能引起争议的是,陨石落入肖某家菜地,肖某是否属于先占人?陨石是否应归国家所有?首先,陨石落入肖某甲菜地,此时肖某尚未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该陨石,故2.燕昭王委托郭槐寻购千里马一匹,郭槐寻找多月,仅找到一副千里马死后所遗骸骨,便以自己的名义买下。
后郭槐找到燕昭王说,千里马没找到,但你如果愿意要这副骸骨就带走,燕昭王思考半晌后付款。
对郭槐行为判断正确的是:( )A、无权代理B、表见代理C、有权代理D、买卖合同>>>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5章>第1节>代理的概念【答案】:D【解析】:本题涉及代理的概念。
《民法总则》第162条规定,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以被代理人的名义实施民事行为。
本题中郭槐是以自己名义购买骸骨的,因此只能被认定为是买卖合同,不是代理,更不是无权代理、有权代理或者表见代理等。
因此本题的正确选项是D。
3.甲将自己的电脑委托给乙保管,乙因为急需资金就将电脑质押给善意的丙,丙暂时将电脑委托给丁保管,保管费用200元。
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61)
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王某于某日清晨使用月票在市公园内露天舞池旁学习跳舞时,突然被旁边一棵树上坠落的枯枝砸在后头颈上,随即被他人送到医院诊治。
诊断结论为颈椎髓震荡,颈椎过伸性损伤,王某为此花费医药费若干。
因损害赔偿与公园发生纠纷,王某诉至法院。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A、王某所受损害应由公园承担赔偿责任B、王某所受损害与公园无关,应由其自担C、王某所受损害应主要由公园承担,王某承担部分责任D、王某所受损害应主要由其自担,公园承担部分责任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30章>第5节>侵权责任的概念、方式与适用【参考答案】:A【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涉及树木掉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树木掉落致人损害的民事责任,公园对买了门票进入公园的游客有保护其人身安全的义务,公园应定期修剪树枝,以免枯枝掉落伤人本案中,枯枝掉落伤人表明公园没有尽到注意义务,对王某受损害存在过错。
因此,应承担侵权责任,本题正确选项为A。
2.下列哪一情形会引起无因管理之债?(2013年卷三21题,单选)A、甲向乙借款,丙在明知诉讼时效已过后擅自代甲向乙还本付息B、甲在自家门口扫雪,顺便将邻居乙的小轿车上的积雪清扫干净C、甲与乙结婚后,乙生育一子丙,甲抚养丙5年后才得知丙是乙和丁所生D、甲拾得乙遗失的牛,寻找失主未果后牵回暂养。
因地震致屋塌牛死,甲出卖牛皮、牛肉获价款若干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6章>第2节>无因管理的成立要件【参考答案】:D【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
《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从理论方面理解,通说认为,无因管理的构成要件包括:管理他人事务;有为他人管理的意思;没有法定或约定义务;不违背他人的意思(如果他人的意思违法或者违背社会伦常道德要求的除外)。
大部分陨石为何都消失了,究竟被谁“拿走了”?
大部分陨石为何都消失了,究竟被谁“拿走了”?哈雷彗星的速度约为每秒十公里,达到了超高速。
在飞行过程中,陨石与大气摩擦燃烧,变成液体或极其脆弱的固体,到达地球时已经变得非常非常小。
当它撞击地面时,陨石碎片会四处飞扬,只在撞击面的中心留下一小部分。
经过长时间的大气侵蚀和雨水侵蚀,就连剩下的陨石碎片也被风化或掩埋在地下。
由于速度太快,陨石在大气中被汽化,所以大部分陨石消失了,只有较大的陨石消失了。
陨石将撞击地表。
撞击地面的陨石因动能转化为热能而蒸发消失。
稍大一些的陨石会被地表砸成渣,然后被地表的弹性弹开。
坠入大海,随着大海沉入海底而消失。
所以科学家们从来没有在地球上发现过完整的陨石,只能通过计算陨石坑和陨石碎片来判断陨石的体积。
年代久远,大气环境的氧化,高海拔的高温,都是影响陨石体积的因素,所以陨石坑里没有陨石,却被它们带走了。
收集陨石的人有这样的体验:经常玩陨石,身体健康指数明显提高。
许多人患有不同程度的疾病,并在不经意间发现这些疾病减轻或消失。
认真注意身体健康,体力是否强壮,视力是否提高,睡眠质量是否有保障。
科学发现,能源在人类的生活质量中起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如果能量高,健康水平就会高。
如果能量低,身体就会虚弱多病。
能量的多少决定了人类寿命的长短,也就是说陨石的能量可以延年益寿!在陨石收藏中,除了自身的因素外,对于收藏家来说,最重要的是它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在2007年举行的陨石拍卖会上,一颗来自美国乔治亚州的陨石也受到追捧。
这颗陨石于1984 年落入当地邮箱,以 83,000 美元的价格被拍卖。
在那次拍卖会上,估价高达几十万,甚至上百万美元的高品质产品,都被拍了进去。
如果是真陨石,破碎后内部应该没有气孔。
这一特征可以将其与颜色相近的岩浆形成的喷出岩区分开来。
如果仔细观察,通常可以在石陨石的横截面上看到小的球形颗粒。
绝大多数石陨石没有明显的闪光矿物,也没有层状和带状结构。
因此,无孔隙、无矿物晶体、无层状结构也是鉴别的依据。
论“狗头金”、野生植物及陨石之所有权归属——再论自然资源国家
先 占之 义务 。野 生植物 须在 森 林 、 草 原 范 围 内, 且 属 国家或 省级 重 点保护 野 生植 物 范 围 , 方属 国家所 有 ; 公 民能否 自由先 占取得 其 所 有权 , 视 其是 否 适 用采 集证 制度 而 定。 陨石 等具备 特
殊科研价值之 “ 无主物” , 应类推适用古生物化石之规定 , 令归国家所有 , 发现人或捡拾人及 时报 告或 上 交 的 , 对 主 管部 门享 有物质 奖励 请 求权 。 关键 词 : “ 狗 头金 ” 野 生植物 陨石 先 占 国家所有 权
华 东政法 大学科 学研究 院教授 , 博士生导师。
本文系 国家社科 基金一般项 目“ 电子支付 民事法律 问题研 究” ( 项 目批准号 : 1 4 B F X 1 6 4 ) 、 霍英东教育基金会第 十二届高等 院校
青年教 师基金基础性 研究课题 资助项 目“ 私法史 中的体系思想 ” ( 项 目批 准号 : 1 2 1 0 8 7 ) 、 上海 市浦江计划 资助课题 ( 项 目批 准
日报1 2 0 1 5 年2 月9 日, 第1 1 版; 袁伊文 、 陶舜 : 《 为 什么人人都 怕“ 狗头金 ” 被充公》 , 《 新京 报1 2 0 1 5 年0 2 月1 1 日, 第A 0 4 版; 吴庆
法律盲区引发争“宝”硝烟
这块 石头 有 着 非 同一 般 的缘 分 , 决 定 把 石 头 放 在 家 里 。毕 竟 不 便 是 谁 都 有 幸见 到 天 上 掉 下 来 的石 头 的 。 是 , 可 自从 那 天 被 天 上 掉
下来 的石 头 震 倒 硌 到 腰 部 后 , 兴 奎 的 腰 椎 总 是 疼 痛 不 已 。为 给 宋
如果天上掉下一块极具科研价值 的陨石 , 恰巧被人捡到了 , 么这块陨石算不算该 那 人私有?如果捡到陨石的人先是把 陨石献给了天文馆做研究 , 而后又因陨石具有经济价 值, 反悔想要把陨石要回去 , 天文馆该不该返还? 这个问题真实地存在于黑 龙江一个放马 老汉和北京天文馆2 1 。而这个问题的症结 , _ ̄ . i 1 就是因为在我 国, 陨石的所 有权无法可依 ,
为 了鉴 别 宋 兴奎 捡 到 的石 头 到 底 是 不是 陨 石 , 冠 军 打 通 了 刘
点 点 的 金 属 闪光 点 , 壳 表 面 虽 然 有 小 的坑 凹 , 整体 表 面 相 对 熔 但 圆 滑 , 手 掂 一 掂 , 觉 比 普 通 石 头 要 沉 一 些 , 有 陨 石 外 部 的 用 感 具
也 已 经 十 几 年 了 ,在 业
痛 奔 向养 鱼 池 堤 坝 。 要 把 那 块 石 头 拿 回来 , 邻 居 们看 了 , 他 给 晚
他 怕 石 头 丢 了。
宋兴奎来到天上掉石头的地方 , 发现 那 块 石 头 还 在 坑 里 。 他 松 了 口气 , 用手 小 心 翼 翼 地 摸 了 石 头 一 下 , 头 凉 丝 丝 的 , 面 石 上 有一层湿淋淋的露水 , 感觉 和普 通 的 石 头 没什 么 两 样 。宋兴 奎 这
宋 兴 奎 老 汉 捡 到 一 块 天 上掉 下 来 的 石 头 的事 情 ,很 快 在 农 场 里 传 开 了 。 多 人 都 慕 名 到 宋 兴 奎 家 里 来 观 赏 这 块 “ 石 ”。 许 奇 6 月 1 5日 ,正 在 襄 河 农 场 修 水 渠 的 工 程 技 术 人 员刘 冠 军 来 到 宋 家 。看 到 石头 后 , 冠 军 对 宋 兴 奎 说 : 你 捡 到 的这 块 石 头 , 可 刘 “ 很 能 是 陨 石 , 宇 宙 空 间 降 落 到 地 球 的 物 体 , 地 球 以外 的 东 西 。 是 是 ” 接 着 , 冠 军 向 宋 兴奎 简 要 地 介 绍 了 有 关 陨 石 的 知 识 。自 己亲 眼 刘 目睹 了 陨 石 降落 并 捡 到 了 陨石 , 兴 奎 感 到 自 己挺 幸 运 的。 宋
拍案惊奇:天降陨石到底归谁
拍案惊奇:天降陨石到底归谁作者:来源:《新传奇》2018年第07期价格高昂的陨石究竟归国家还是发现者?各界争论不休。
一百余年来,好讼的美国出现多起陨石归属官司。
发现人、土地所有人、联邦政府、州政府和史密森学会纷纷卷入。
案件结局如何,堪称拍案惊奇!1892年陨石第一案,否决先占权美国之所以在陨石所有权问题上否决了发现者的先占权,这还要从125年前的戈达德诉温切尔案说起。
爱荷华州牧民埃里克森从地主戈达德租赁草原土地,不久,天降陨石。
埃里克森约好友霍格兰淘宝,后者从地下三英尺处成功挖出一块66磅的陨石。
随后霍格兰以101美元将陨石卖给温切尔。
之后,戈达德向地方法院提出诉讼——临时归还令,要求法官主持公道。
本案关键问题是:陨石到底是其坠落土地的一部分,因此属于不动产,归地主所有?还是属于无主物,其动产性质决定谁发现谁所有?“法律上的动产不得被解释成一切可以移动的物。
”法官判决:陨石坠入地下3英尺深处,已成为土地的一部分,由地主戈达德所有;被告温切尔承担返还原物的义务。
本案确立陨石归属原则:土壤中的陨石都是土地的一部分(即不动产),不是无主的动产。
没有地主同意,他人无权擅自拿走。
温切尔不服,提起上诉。
他主张:陨石是动产,绝非不动产。
发现人霍格兰以先占方式取得无主物陨石的所有权,自己支付对价,买卖并无违法之处。
1892年爱荷华州最高法院維持原判:本案涉及的陨石,系一种新的自然矿物。
类似河流带来的泥土形成的土地,陨石属于土地的天然孳息,由地主享有所有权。
霍格兰自始未取得陨石的所有权,故陨石买卖合同无效。
温切尔须将陨石物归原主。
法官如此判决,其大前提为:发现动产,归发现者;发现不动产,则无论如何归土地所有人。
如果类似陨石的土地天然孳息都被视为无主物(动产),那么动辄适用先占原则,土地的经济价值势必严重受损。
1906年美国通过《古物法》,以保护境内史前印第安遗址和位于联邦土地的文物。
法律授权内政部土地管理局颁发许可证给正当的考古挖掘行为。
陨石归属司法考试观点
陨石归属司法考试观点
在司法考试中,对于陨石归属的观点,通常有以下几种:
1.陨石属于自然资源,应当归国家所有。
这种观点的依据是《地质遗迹保护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认
为被保护的地质遗迹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挖掘、买卖或以其他形式转让。
因此,具有重大科研价值的陨石应当归国家所有。
2.陨石属于“无主物”,应当遵循先占原则,即谁先捡到就是谁的。
这种观点的依据是民法的相关理论,认为
无主物的所有权归属应当根据先占原则确定,先占人最先占有无主物时取得所有权。
因此,陨石应当属于最先捡到的人所有。
3.陨石属于“遗失物”,应当归还失主。
这种观点的依据是《物权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认为遗失物的所有权
属于失主,任何单位和个人捡到遗失物都应当归还失主。
因此,陨石应当属于失主所有。
需要注意的是,在实际司法实践中,对于陨石归属的认定可能会存在一定的争议和复杂性。
因此,在具体的司法案件中,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综合判断和认定。
谁动了谁的陨石?
谁动了谁的陨石?摘要:2011年7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发现了中国第二、世界第四的铁陨石。
而这一发现引起人们的注意并不是因为陨石科研价值巨大,而是这块陨石犹如掉入了法律的真空地带,引起了人们关于物权立法的再次思考。
关键词:陨石;国家所有;私人财产;先占“2011年7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发现了中国第二、世界第四的铁陨石。
’为了保护’陨石,当地政府很快将陨石拉走。
时隔一年半后,当初向科研单位报告了陨石具体位置的两位哈萨克族向导海拉提·阿依萨和加尔恒·哈布德海,委托了律师要状告政府。
但还有陨石发现地的牧场承包人居曼·热马赞,也加入对这块石头的争夺。
”①争夺的原因一方面是因为这块陨石价值20多亿元的身价,更是因为我国目前对于陨石物权的立法空白,正如许多人所说,这块陨石从外太空又到了一个立法真空。
争议的焦点不外乎两个,第一,这块陨石究竟该归国家所有还是归个人所有;第二,如果归个人所有,是归牧场承包人还是哈萨克族向导?本文借此案例做简要的探析。
一、国家所有还是个人所有?有人认为,这种陨石具有重大的科研价值,在政府手里保管,比在私人手里保管相对来说肯定更利于保护、也更利于科研,但即使这块陨石现在由政府暂为保管,但政府未必拥有处分权,我们必须厘清究竟谁拥有对其的完整物权。
到底陨石该归谁所有,这个问题在法学界至今仍有争议,与此相关的两部法律是《物权法》和《民法通则》。
我国《民法通则》第七十九条规定:”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
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一些人认为陨石就应当是这样一种隐藏物,按照民法通则的规定,所有权不明的情况下,就应当属于国有。
而笔者认为,这样的观点难免有不当之处,首先我们应当注意,《民法通则》是1986年通过的法律,当时的立法因为历史原因均难免带有或多或少的计划经济特点,《民法通则》也不例外。
第一,《民法通则》的有些规定带有旧的计划经济体制的烙印,部分规定与如今的市场经济体制颇有些格格不入。
精编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考试复习题带答案解析(共70套)第(15)
最新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关于合同解除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赠与合同的赠与人享有任意解除权B、承揽合同的承揽人享有任意解除权C、没有约定保管期间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享有任意解除权D、居间合同的居间人享有任意解除权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8章>第2节>合同解除的概念【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①法定解除权分为两种:(a)一般法定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第94条,其特点在于适用于所有的合同,且解除权成立的条件比较严格。
(b)特殊法定解除权,规定在《合同法》分则或其他法律的诸多之处,其特点在于仅适用于法律明确规定的特定情形,解除权成立的条件比较宽松。
②任意解除权,是特殊法定解除权的一种,即解除权人享有任意解除合同的权利。
任意解除权有三个特点:(a)解除无须理由。
解除权人解除合同无须任何条件,想解除就解除;(b)仅限于法律明文规定的合同与情形;(c)解除须付出代价。
因任意解除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2.甲企业是由自然人安琚与乙企业(个人独资)各出资50%设立的普通合伙企业,欠丙企业货款50万元,由于经营不善,甲企业全部资产仅剩20万元。
现所欠货款到期,相关各方因货款清偿发生纠纷。
对此,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A、丙企业只能要求安琚与乙企业各自承担15万元的清偿责任B、丙企业只能要求甲企业承担清偿责任C、欠款应先以甲企业的财产偿还,不足部分由安琚与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D、就乙企业对丙企业的应偿债务,乙企业投资人不承担责任本题答案与相关知识点解析【知识点】:第15章>第2节>清偿【参考答案】:C【本题答案与知识点解析】:①《民法总则》第102条第一款规定:“非法人组织是不具有法人资格,但是能够依法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的组织。
”《民法总则》第102条第二款规定:“非法人组织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等。
构建我国陨石保护制度的再思考
构建我国陨石保护制度的再思考作者:李晓慧李广智来源:《新西部下半月》2008年第04期【摘要】从法律保护陨石和最大限度实现陨石价值的角度,陨石可以分为科研型陨石和非科研型陨石。
陨石是特殊的无主物,其所有权的归属应依其类型而定。
陨石价值大、数量少,致使陨石走私活动日益猖獗,构建我国陨石保护制度刻不容缓。
【关键词】所有权;无主物;先占;制度构建一、构建我国陨石保护制度的必要性陨石价值大,数量少,价格很高。
经济利益驱使国内出现大量陨石走私者,而现有法律未对陨石做出具体的法律定位,陨石保护相关法律的不完善使我国司法机关无力遏制并制裁走私陨石的违法犯罪活动,构建我国陨石保护制度势在必行。
二、我国陨石保护制度的现状1、陨石所有权归属不明确。
2、有人认为陨石属于埋藏物,根据《民法通则》第79条“所有人不明的埋藏物、隐藏物,归国家所有,接收单位应当对上缴的单位或者个人,给予表扬或者物质奖励”的规定,“完全埋藏于地下的陨石理当归国家所有”。
埋藏物须为动产;埋藏物须为埋藏的物;埋藏物须为所有权不能判明的物,即此物并非无主物,只是其所有权归属不能明确。
埋入地下的陨石符合埋藏物是动产和埋藏物须为埋藏的物这两个要件,但陨石应属于所有权不明确的物还是无主物?笔者认为它是无主物,即尚无所有权归属,未成为所有权标的的物。
首先,梁慧星先生和陈华彬先生在其编著的《物权法》中提到一个观点即古生物化石为无主物而非埋藏物,笔者同意这个观点。
古生物化石和陨石都是由于自然作用而形成,二者在性质上是一致的,应将陨石归为无主物。
其次,埋藏物的发现,是动产所有权原始取得的方式之一。
梁慧星先生和陈华彬先生在其编著的《物权法》中写道“此埋藏物须为他人的物”,而从陨石的形成分析,陨石并非他人埋藏的物,所以陨石不属于埋藏物,陨石应归为无主物。
陨石所有权的归属不适用《民法通则》的相关规定。
(1)《物权法》第114条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
公共财产视角下的陨石法律属性再定位
㊀第29卷第2期四川文理学院学报2019年03月㊀V o l.29㊀N o.2㊀S i c h u a nU n i v e r s i t y o fA r t s a n dS c i e n c e J o u r n a l M a r.2019公共财产视角下的陨石法律属性再定位程㊀敏(西南政法大学民商法学院,重庆401120)摘㊀要:既有陨石法律属性学说囿于私法物的范围而未重视陨石为公共财产中国家公产的可能性.这无益于陨石法律纠纷的解决亦无法确保陨石价值的实现,故需对陨石法律属性再定位.通过梳理公共财产观念历史流变,依据陨石自然资源属性与其承载的公共利益,明确陨石公产定位体现的分配正义将陨石再定位为国家公产.陨石法律属性的再定位利于实践纠纷的解决,确保陨石公用目的实现,同时为解决我国公共财产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提供契机.关键词:陨石;公共财产;法律属性中图分类号:D922.62㊀㊀㊀㊀㊀文献标志码:A㊀㊀㊀㊀文章编号:1674-5248(2019)02-0072-07㊀㊀2018年6月1日,云南西双版纳地区疑似有陨石坠落,陨石归属问题再次成为人们讨论的热点话题.①近些年来,我国多地都发生了多起关于陨石所有权的纠纷.2018年1月,阿勒泰地区中级人民法院对我国首例陨石归属纠纷的案件作出判决,法院最终驳回了原告朱曼要求政府返还陨石的诉讼请求.②事实上,2012年该区已有关于政府与陨石发现者争夺陨石的案例.③此外,黑龙江地区也曾有过此类纠纷.[1]梳理相关判决可知,法院往往将陨石判归国家所有,在论证裁判结果时又理据不足,于是引起民众质疑.当下我国法律并未对陨石这类天外来物的法律属性予以明确规定.在民众朴素价值观念中,陨石这类物就如同路边的鹅卵石,应当是无主且可为人自由取得的.故而当法律判断与其观念产生冲突时,纠纷自然而然就产生.故而目下解决该类纠纷的关键在于明确陨石法律属性.本文拟针对上述问题,在梳理现有观点基础上对陨石法律属性问题进行分析与研究.1㊀既有观点之评析陨石是从行星际空间到达地球的固体物质,是地球以外脱离原有运行轨道的宇宙流星或尘碎块飞快散落到地球或其它行星表面的未燃尽的石质㊁铁质或是石铁混合的物质.[2]就陨石法律属性而言,在我国现行法律规定缺失的情况下,学界亦未形成通说观点.由当前资料可知,学界主要有三种代表观点:埋藏物说㊁矿产资源说和无主物说.④1.1㊀陨石是否属于埋藏物有学者认为,陨石若坠于地下则为埋藏物.[3]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79条以及«物权法»第114条的规定,其应当归国家所有.该学说颇值商榷.理由如下:第一,该学说并未考虑陨石坠落位置的所有情形.毫无疑问,陨石坠落后会散布各处,不仅只是地下.显而易见,即便我们姑且认可此学说的合理性其也无法解决地上部分的陨石法律属性问题.第二,该学说严重忽视埋藏物的必备条件.参照权威法条的释义⑤及域外有关立法⑥可知,一种物只有在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情况下才能称得上埋藏物:其一,必须为动产;其二,必须有埋藏的事实,且以不易被他人从外部发现为必要;[4]其三,该动产仅是所有权人不明而非无主物.坠落于地下的陨石确实符合构成埋藏物的前两个要件,但却不满足要件三.1.2㊀陨石是否属于矿产资源27 收稿日期:2019-01-03基金项目: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项目一般项目 民法典物权编中公共地役权的制度构建与体系融入研究 (18B F X123)作者简介:程㊀敏(1993 ),女,山东潍坊人.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民商法学研究.㊀程㊀敏:公共财产视角下的陨石法律属性再定位2019年第2期«物权法»第46条规定:矿藏㊁水流㊁海域属于国家所有.«矿产资源管理法实施细则»第2条表明:矿产资源是指由地质作用形成的,具有利用价值的,呈固态㊁液态㊁气态的自然资源.故有学者指出: 陨石无论是物理形态还是化学性质都与矿产资源相符;其坠落实质也是因地球外部能所产生的地质作用;此外,其极具科研价值,为科学领域不可多得之实验样本. [5]然而现有的矿产资源分类细目中无陨石这一分类.当然 从事物发展的角度看,没法对自然资源穷尽列举,即使是已被列举具体类型矿藏资源,也尚需进一步类型化 .[6]即使认定陨石为新发现的矿产资源,那么根据«矿产资源法实施细则»的规定:新发现的矿种由国务院地质矿产主管部门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如若未经法定程序即将陨石归为矿产资源,亦有失妥当.1.3㊀陨石是否属于无主物如果陨石坠落在地球表面,我们可以推断认定它为无主物. [7]由于, 没有法律明确的规定,只能依据物权法的一些原理,比如能否采取先占制度来解决这个问题 .[8]无主物指的是未曾有人对物享有过所有权或者动产所有权人出于放弃所有权的意图而放弃其对物的占有.[9]因陨石自外太空坠落地球,其上无所有权,故认定陨石是无主物,可通过先占规则取得其所有权.该学说看似较为合理,实则漏洞颇多:首先,从现行立法的角度来看,该学说不甚合理. 即使认定陨石为无主物,其所有权仍有争议. [10]虽然«物权法»没有关于无主物先占的规定,但我们在现行立法中仍然可以发现无主物的身影.对于这些无主物法律明文规定国家所有,直接排除私人先占.如«继承法»中规定的无人继承的遗产,归国家所有;«物权法»中遗失物经过6个月公告认领期后无人认领则归国家所有等规定.其次,即使认定陨石是无主物并可依照先占规则取得其所有权,该学说也存在法律障碍.由«物权法»第5条规定可知,物权的种类和内容必须由法律规定.由此可知,无主物先占并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所有权取得的方式,这显然在客观上否定了无主物存在的可能性.换言之,无主物先占制度正当性在我国既有的法律框架内本身就是值得讨论的.如果我们假设现行立法认可无主物先占制度,那么就必须考虑私人所有权客体扩张的问题.毕竟如果出现如陨石这类新发现的物质,若将其认定为无主物,那么这类物质就都成为私人先占的对象.在未厘清我国可有物与不可有物的界限时,无主物先占极有可能会将不可有物作为先占客体.或许有人会认为,通过征收征用可以限制私人所有权客体的扩张,但这治标不治本.在杜绝私人所有的可能性与对私人所有采取限制手段这两种方式之间,前者显然更加可取.1.4㊀小结依上所述,此些观点非此即彼但又均存不足之处,对于解决实际问题而言无所裨益.在民法解释学范围内或言在民法射程范围内,陨石这类物质难以定性.即使不少学者通过精细的法解释学对陨石㊁乌木㊁狗头金等进行了详细阐释,⑦质疑之声仍然有之.上述观点均以认定陨石属于私法调整范围的物为逻辑起点,该逻辑起点就存在问题.首先从历史源流的视角看来,在罗马法中,物首先分为 可有物 与 不可有物 .[11]141 可有 意味着物可被私有,因此 可有物 归属私法调整范围.其项下囊括前述观点中的无主物㊁埋藏物㊁以及属«物权法»调整范围的矿产资源. 不可有物 可理解为一切人共有的物,其与 可有物 是整体与部分的关系, 不可有物 整体不可私有但是局部却是可以被私有的 可有物 .[12]于是关于陨石的法律属性首先应判断其属于 可有物 还是 不可有物 .[11]141前述观点直接越过陨石属于 不可有物 分类的可能性,认定陨石为 可有物 .事实上,问题的关键在于陨石这种特殊的天外来物,与私法范围内的物有着显著区别.私法范围的物是所有权的客体,所有权是私人利益的集中体现.所有权意涵可从两方面理解:(1)所有者可以按照自己意愿来处分所有物;(2)未经所有人允许,他人不得处分其物.只有在为公共利益考量的基础上,才可以对私人利益予以限制即对私人财产进行征收或者征用.就陨石而言,科研价值是其最为重要的价值,集中体现其公共利益.陨石亦与一般征收征用对象差别明显.对于陨石这类物质难以简单归入私法物的范围,我们需要对其法律属性进行再定位.2㊀陨石法律属性之再定位:国家公产前文已经提及当前陨石法律属性的判断忽略了陨石不可有物的可能性.陨石法律属性的再定37㊀2019年第2期程㊀敏:公共财产视角下的陨石法律属性再定位位需要对物的分类进行历史追溯,特别是对不可有物的流变进行阐述.2.1㊀将陨石定位为国家公产的历史依据2.1.1㊀公共财产观念的历史源流追溯至罗马法时期,物首先分为易产生法律关系的可有物与不易产生法律关系的不可有物.[11]前者即是私法意义上的物,属于私法调整范围,这并非笔者主要研究内容.不可有物又有神法物与人法物的划分.神法物因为祭祀或服务之神圣目的分为神圣物㊁神息物(也被称为安魂物)以及神护物,⑧人法物则以保障公众使用(公共利益)为目的,被分为共有物(如空气㊁海洋等)㊁公有物(如公共道路㊁公园㊁剧院等)以及市有物(又称团体物).⑨公共财产的类型化肇始于不可有物的分类,随着不可有物中人法物分类的流变逐步发展为现代西方国家公共财产上划分更为细致的公产(公物)与私产(私物).共有物原本为全人类共有之物,但随着民族国家私有化运动的发展,共有物绝大部分成为国家公产的客体;[13]公有物蜕变为国家公产中的公众用物,其意指一国内为公共使用之物;市有物演化为供一定范围内公众使用的公物.2.1.2㊀公共财产的分类其一,可私有的公共财产(国家私产)与不可私有的公共财产(国家公产)根据公共财产使用情况及法律调整部门不同,将公共财产划分为公产与私产.国家公产服务于公共利益,以维护公共使用为目的,不可进行交易㊁不可经时效取得㊁不得强制执行或扣押.国家私产不为公众使用为目的并可进行交易,主要归私法部门调整.域外国家对公产进行更为细致的划分.法国公物又分为供公共直接使用的财产,供公务使用的财产;德国行政法上,公物分为广义的公物与狭义的公物,前者又包括财政财产㊁行政财产以及共用财产,后者则不包括财政财产.⑩综上,公产与私产的划分,与财产归属国家还是私人无关,是否服务于公共目的(公共利益)是区分国家公产与私产的关键.同域外有明确公产与私产划分不同,我国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公产与私产但两者有事实上的区分.如若按照目的性(公共利益)以及是否可交易性区分公产与私产的话,我国宪法第9条第1款与第10条第1款的规定无疑是关于我国公产与私产的方向性区分.由于资源的总量的有限度且社会的存续要以资源为基础,必须要承认的是资源本身及其开发利用都承载着社会公共利益,因此自然资源与土地资源均承载公共利益.按理说法律对两者的规定理应相同,但事实却是法律规定自然资源属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而土地仅属国家所有且实践中土地还可交易与流转.法律规定不同的原因可能在于两者承载公共利益的程度有差别.如此规定也相当于承认对土地资源承载的公共利益的保护水平在宪法上降等.这实际上就是指引部门法在形成具体法律规定时根据承载公共利益的不同程度划分公产与私产.其二,已类型化公共财产与待类型化公共财产若据标的物类型确定,可将公共财产分为已类型化公共财产(如公共基础设施㊁行政用财产等)以及待类型化公共财产(主要指自然资源).就前者而言,其 内部次级类型相对明确,且易于通过行业经验积累发现并总结新类型 .[15]联合国环境规划署将自然资源的定义为:在一定的时间和技术条件下,能够产生经济价值,提高人类当前和未来福利的自然环境因素的总称.目前因受时间因素以及技术条件的限制,我们难以对自然资源穷尽列举.结合前文,待类型化公共财产属于典型的国家公产,在对其类型化之前不得私有;已类型化公共财产则需要根据具体情况分析判断是公产或私产.依上所析,公产须具备公共用途体现公共利益,其典型代表为自然资源.就陨石而言,陨石科研价值所承载的公共利益决定其具备公共用途的特性,下文将详述.陨石的稀缺性及自然属性表明陨石自然资源的特性,具言之,其一,陨石具备稀缺性.陨石数量稀少,哪怕就全球范围而言,陨石样品总量也不大(目前全世界范围内陨石样品总量大约在4万块左右);其二,陨石具备自然属性.第一部分已提及陨石物质结构与其化学构成元素最为接近矿产资源,而矿产资源是最为典型的自然资源,即使陨石的形成与矿产资源形成有别,但也不能就此否认陨石自然资源的特性.目下陨石并未在自然资源分类中占据一席之地,相较已经明确的自然资源种类陨石可被认为是新发现的自47㊀程㊀敏:公共财产视角下的陨石法律属性再定位2019年第2期然资源,其属于典型的待类型化的公共财产(自然资源).综前述,陨石应属国家公产范畴.2.2㊀将陨石定位为国家公产的利益依据首先,以国家公产定位陨石法律属性体现分配正义.某些观点以及民意倾向于将陨石认定为无主物,而后通过自由先占取得陨石的所有权.但这并不符合分配正义 为他人保留足够多与同样好 的要求,自由先占的正当性仅在于为满足日常生活所需而先占取得,超出此限度就应采取先占权模式.[15]陨石相较其他自然资源而言数量稀少,科研价值极高,每一块陨石都可称得上弥足珍贵.江河之水取一瓢并不会妨碍他人之饮用但民众若基于自由先占取得陨石所有权却难免会对他人不公.而且与法律允许的民众基于生活所需取用的少量矿产资源如煤炭㊁水资源等相较陨石并非民众日常所需之物.当下民众对陨石趋之若鹜的根本原因在于炒作起来的陨石收藏及买卖.若将陨石归为国家公产,国家就可依主权对其进行开发与管理并将最终利益与民共享,这在极大程度上实现了分配正义的要求,而且利于肃清当下陨石交易市场的乱象,防止珍贵研究标本的流失.其次,陨石的科研价值集中体现其公共利益.陨石具有极高的研究价值,对人类进行太空探索而言功不可没.来自其它星体(主要是月球和火星)的陨石对科学家分析早期宇宙形成和太阳系构成有重大意义. 陨石虽非像一般矿产那样可直接作为工业生产原料之用,但却可作为天体化学㊁矿物学㊁生命起源学㊁航空航天与材料科学等诸多科学技术领域独一无二的实验标本. [15]限于当下科技发展水平,陨石潜在的科研价值可能尚未被人类所发现.定位陨石为国家公产有助于转化陨石科研成果并保障该成果为公众所用:一能够填补人类对于宇宙以及生命起源等知识的缺漏甚至空白;二能提供新型物质材料,这极可能引发人类生活巨大变化.此外,陨石公共利益价值的体现也不仅限于科研层面,在科研机构完成对陨石的研究后,天文馆㊁博物馆以及科技展览馆等均可推出陨石展览活动,以满足人们日益丰富的精神文化需求.3㊀陨石法律属性再定位的重要意义3.1㊀确保陨石公用目的的实现无论认定陨石是埋藏物㊁无主物还是矿产资源,均不可避免地要回答陨石最终的归属问题.明确陨石的法律属性为国家公产,即意味着陨石非私法范围的物,不存在所有权归属的问题.司法实践中关于陨石所有权的纠纷转为如何对陨石进行开发利用,保障其公用价值的问题.基于陨石国家公产的法律属性,其开发与利用规则应是国家基于主权以及主权衍生的管理权确定.[16]综上,陨石法律属性再定位:一方面解决实践纠纷,彻底结束国家与私人间陨石所有权的争夺;另一方面有利于建立恰当的陨石利用规则,能够最大限度确保陨石公用目的的实现,断绝私人借助陨石谋求私利的念头.基于陨石国家公产的法律属性,陨石的具体开发利用方式应是:首先,要明确关于陨石管理权行使的主体.根据我国自然资源利用及管理的有关规定,陨石的管理部门应是国务院下属的自然资源部.该部门主要对自然资源开发利用和保护进行监管,履行全民所有各类自然资源资产所有者职责等.其次,陨石管理部门必须明确为实现陨石公共利益所享有的权利及承担的义务.就权利而言,第一,管理部门享有对陨石的管理权;第二,管理部门有权设定㊁变更及废止陨石公共用途;第三,管理部门可就陨石的使用方式进行设定.陨石不同于一般意义上储量丰富的自然资源,一般储量丰富的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允许公众自由使用㊁许可使用或者特许使用.但是陨石数量稀少,而且其科研价值使得每块陨石都弥足珍贵,所以就陨石的使用方式而言,应该全权由管理部门负责,但管理部门要保证陨石的开发利用成果用之于民.就义务而言,其一,为维护陨石的公用秩序,必须由陨石主管部门负责陨石的收集与管理工作,防止私人干涉;其二,主管部门必须确保以科研为主的陨石管理利用目标,研究成果对外界公布等.最后,必须对陨石管理部门加强独立于权力机关的外部监督.我国国家所有权的行使主体与国家管理权行使主体高度重合,难以确保两者能够泾渭分明独立运行而相互不受影响.为确保陨石用之于民,加强民众对陨石管理部门的社会监督是应有之义.57㊀2019年第2期程㊀敏:公共财产视角下的陨石法律属性再定位3.2㊀为解决我国公共财产制度存在的问题提供契机3.2.1㊀我国公共财产制度问题分析同域外有明确公产与私产划分且公私法协力调整公共财产法律关系不同,我国公共财产制度存在两方面问题:一是我国法律上并未明确规定公产与私产但两者有事实上的区分;二是我国公共财产法律关系主要由私法(民法)部门调整.前者已经在文章第二部分关于我国公共财产的分类中有过阐述,故不再赘述;后者具体表现为民法技术手段即以国家所有权制度规范公共财产法律关系的越位直接排斥公共财产客体存在的空间.详言之:原本在«宪法»第9㊁10条规定基础之上,公法部门与私法部门本应据承载公共利益的不同协力完成具体的公产与私产的划分,但事情的发展却不尽人意,私法部门成为调整公共财产法律关系的主要部门.«宪法»第9条以及第10条被«物权法»第45条所承继,该条规定: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财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所有权为最典型的私权,其概念是在私产的基础上存在,对于公产而言则无所谓所有权.所有权的概念顶置于国家所有权㊁集体所有权以及私人所有权之前.此即国家所有权适用于所有权的一般制度.因此,在物权法基础上,一切公共财产均为私产,即使前文提到对公共财产确实存在以公共利益及可否交易性的再划分,但这也无法反驳公共财产均为私产的推论.罗马法上存在不可有物,而且 罗马法上以不可有物为源头的公共财产观念,不以所有权归属作为思考的基础,而是以公众使用利益的保障为目的 .[17]然而当下 一物一权 原则的极端解释即一物之上必定存有且只有一个所有权以及国家所有权客体的无限广泛性直接削减不可有物(公共财产)的外延,扩大可有物的法律范围.如法律上与实践中认定无主物和主体不明的财产以及新发现自然资源等一律归国有.[18]3.2.2㊀陨石法律属性再定位对既有问题的解决第一,明确提出国家公产的概念,为立法确立公共财产制度提供契机.陨石再定位的过程反映了私法物与公共财产的区别,笔者提出陨石是区别于私法物的国家公产更为立法明确公产与私产提供了可能性.当下我们可抓住民法典分则编纂的重要机遇,借鉴域外立法,于民法典分则物权编中规定公共财产制度的基本内容,具体应规定公共财产的类型,涉及具体的使用方式等内容则应交由公法部门处理.第二,为公私法部门协力调整公共财产法律关系提供可能性.若以利益说为公私法划分依据,公法对涉及公共利益的事项进行管控不言而喻.公产以保障公众使用为目的,代表典型的公共利益,应由公法部门进行调整.如现代典型的大陆法系国家法国,对公共财产制度就形成了行政法与民法典协同调整的二元结构.在明确陨石国家公产属性后,公权力借助私法技术即国家所有权力图实现陨石公共利益的手段就不再适用.此时,公法部门就有介入的必要,对国家公产有关内容进行研究并予以规范.结㊀语既有观点无法对陨石法律属性进行恰当的判定.陨石法律属性再定位的过程反映出我国物的类型化缺陷(主要是公共财产制度的欠缺).我国物的类型化统归«物权法»规定与解释,这表明所有的物均为 可有物 ,直接排斥 不可有物 (公共财产制度观念的滥觞)存在的可能性.类似陨石㊁狗头金㊁乌木此些新物质的法律属性判断均囿于私法物的范围.正值我国法治建设发展的重要时期,我们可在宪法统一指导之下,抓住民法典编纂的重要机遇,公法与私法两部门协力合作规范公共财产制度,弥补我国物的类型化缺陷.注释:①云南疑似陨石坠落追踪:有村民声称找到了陨石.h t t p://n e w s.s i n a.c o m.c n/s/2018-06-03/d o c-i h c m u r v f5852520.s h t m,2018年6月19日访问.②1986年7月,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阿勒泰市牧民朱曼在自家放牧的草场发现一重达17吨的陨石,并有效看护25年之久.2011年这块陨石被阿勒泰市政府拉走,2015年牧民朱曼开始寻求法律维权.前后经过三次上诉.2018年法院判决 67。
天降横祸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天降横祸,又称“天灾人祸”,是指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事故或灾难,如地震、洪水、火灾、雷击等。
天降横祸往往给人们的生活带来巨大的痛苦和损失。
为了维护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保障社会的稳定和谐,我国制定了相关的法律规定,对天降横祸的赔偿、救助等问题进行了明确。
本文将从天降横祸的法律规定入手,分析其相关内容。
二、天降横祸的法律定义1.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0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2. 定义天降横祸,是指因自然原因或者不可抗力因素导致的意外事故或灾难,如地震、洪水、火灾、雷击等,给他人的人身、财产造成损害。
三、天降横祸的赔偿范围1. 侵权责任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9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损害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在以下情况下,侵权人仍需承担赔偿责任:(1)侵权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可能发生不可抗力,但未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损害的发生;(2)侵权人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导致不可抗力发生,给他人造成损害。
2. 物权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35条的规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财产损失的,权利人有权请求赔偿。
赔偿范围包括:(1)财产损失的直接损失;(2)因财产损失造成的间接损失。
3. 保险法赔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7条的规定,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险责任范围内,因不可抗力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保险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四、天降横祸的救助措施1. 政府救助(1)及时启动应急预案,组织救援力量,开展救援工作;(2)为受灾群众提供基本生活保障,如食物、住所、医疗等;(3)对受灾地区进行灾后重建,帮助受灾群众恢复正常生活。
2. 社会救助(1)慈善组织、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社会各界积极参与救灾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物资和资金支持;(2)志愿者组织、志愿者等积极参与救援工作,为受灾群众提供帮助。
天外陨石,到底归谁所有,谁捡到就归谁吗?
天外陨石,到底归谁所有,谁捡到就归谁吗?外陨石属于国家、最先发现的人,还是土地的所有者?《物权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森林、山岭、草原、荒地、滩涂等自然资源属于国家所有”。
然而,陨石显然不在其中,是否应该“普遍”认定为国有?关于陨石属于哪种材料,法律界存在很多争议。
有的认为应该属于矿山,属于国家;有人认为,单块矿体,明显的、合法的“矿产”不是一个概念,它应该属于土地的果实,属于土地的所有者(承包商)。
;有人声称它属于“无主财产”,应遵循“先占先占”的原则(谁先找到,谁就拥有)。
后两者也是目前美国和德国比较主流的观点。
其实在考虑陨石、琴头金等的归属时,应该有两个维度:发挥其社会效益和国有化“合理限度”。
从社会效益的角度来看,陨石对国家探索宇宙和发展航天事业具有重要意义。
科研机构的拥有和研究比公民个人拥有更能发挥作用。
事实上,目前有不少“猎星者”为了一己私利,正在非法出口、故意破坏(打散大型陨石以方便运输和交易)陨石。
资料显示,中科院南京紫金山天文台目前仅收集到6颗陨石,均为1980年代从陨石经销商处收购。
因为没有新的陨石可以补充,他们对陨石的研究几乎停止了。
陨石被科研机构占据,更能发挥社会效益。
但另一方面,国有化也应有“合理限度”,避免以“社会利益”为名与人民争利。
暴利国有化应遵循目的合法性(是否符合公共利益)和必要性(是否必要)的原则。
古铜金、乌木等的科研价值不大,但财富指标突出的项目不需要国有化,也可以在民间发挥社会效益。
一块真正的陨石,可以传承数百代,是无价之宝。
每一颗陨石都有一个传奇的故事,只等有心人来破译。
也许某颗陨石隐藏着神秘的信息,也许它可以将人类带到宇宙,实现星际旅行的伟大梦想。
对于一些陨落时间较长的陨石,由于长期风吹日晒雨淋,熔壳脱落,气痕不易辨认。
不过没关系,还有其他方法可以识别。
石陨石看起来像地球上的岩石。
当你用手测量它们时,你会觉得它们比同样体积的岩石还要重。
石陨石一般含有百分之几的铁,具有磁性,用磁铁试一试就会有感觉。
阿勒泰陨石之争,到底该归谁所有
阿勒泰陨石之争,到底该归谁所有
新疆是有名的陨石富集地带。
当地流传着一个消息,曾有一块在新疆阜康发现的陨石辗转出现在美国纽约市场进行销售与拍卖,每克售价高达300美元,价格比黄金还贵。
朱曼顿时觉得陨石应该归他们所有而不应该上交当地政府,于是把当地政府告上了法庭。
经过漫长的一审及二审,新疆阿勒泰市牧民朱曼诉当地政府争取陨石“安吉之泪”所有权之案被新疆高院伊犁哈萨克自治州分院裁定发回重审。
朱曼的代理律师孙毅打电话给阿勒泰市中级法院咨询案件的进度,对方回复,“按照法定程序延期了”。
“这块陨石坠入了一个我国的立法漏洞。
”不管是政府还是发现者,两者都缺乏占有石陨石的法律依据。
孙毅说:可想而知,擅长法律应用的法院似乎也遇到了一个巨大的难题。
综上所述,法律目前没有明文规定,捡到了陨石到底是归国家还是归个人所有,就像小时候歌谣你唱的,“我在马路边捡到一分钱”交给警察叔叔是仁义,是道德。
如果不上交偷偷放到自己口袋里。
这些你懂的
上面说道的朱曼,他是带政府看管的,那就另当别论了。
捡到天上掉下的陨石归个人所有吗?
捡到天上掉下的陨石归个人所有吗?天上掉下的陨石,分二种情况,“目击陨石”和“发现陨石”。
“目击陨石”就是亲眼看到从天上掉下来的陨石。
这种陨石陨落后,科研部门和大批警察会迅速赶到,封锁现场,基本上会全部收齐。
这种目击陨石谁如果拣到不报,是属于违法的。
“发现陨石”是老早以前就落在地球上,随着陨石收藏升温,好多猎陨人进沙漠,赶大山,发现了古老陨石,这种陨石收藏买卖都不犯法。
博物馆现在也公开买卖,各地矿展,陨石展,拍卖都是合法的。
1、对于私人来说,陨石没有多大的价值,因为大多数陨石没什么欣赏价值,学术价值和百姓好像没什么关系。
2、所谓陨石协会只不过是一群陨石商家凑出的一个民间组织而已。
而所谓的陨石专家也不过自封,其实就是商家自己搞个什么民间机构,然后给自己认证,或者给别人鉴定,商家基本就是一群骗子而已。
3、市场上的所谓陨石基本都是假的,可以说是99.9%,一点儿也不危言耸听,只低不高。
陨石算啥?我老家有一座陨石山,老人们说是从天上掉下来的。
几十年前,一天夜里,天空一声“哀嚎”,第二天,山顶上又多了一座小山!以前的人迷信,传闻是观音背来的!开始时,人不能靠近,老人传说,山是热的,活的东西靠近,直接被烤死!过几天后,可以靠近,但靠近的人隔不久就死,说是神山,靠近是惹到大神了!按说,应该是有辐射!现在,山还在,就一块大石头!如果说陨石值钱,就这山,至少几个亿!下面先让我们来看一下2016年时陨石的价格:A:陨石的种类决定其价格月亮陨石,1000美元/克;火星陨石,1200美元/克;石铁陨石,500-800美元/克;橄榄石铁陨石100-1000美元,铁陨石,300-500美元/克;石陨石,碳质球粒陨石500美元/克,普通球粒陨石100-300美元/克。
看了这个价格后我相信很多人都会大吃一惊,!那么在看一下目前的的规定,目前我国还没有明确天外陨石的归属,所以具体每个人的心里都有了答案了吧。
“安拉之泪”,谁是第一发现者?
“安拉之泪”,谁是第一发现者?作者:雍兴中来源:《蓝盾》2013年第04期天上的星星掉下来,到底属于谁?这还真的成了问题。
2011年7月,新疆阿勒泰地区发现了中国第二、世界第四的铁陨石。
“为了保护”陨石,当地政府很快将陨石拉走。
时隔一年半后,当初向科研单位报告了陨石具体位置的两位哈萨克族向导海拉提·阿依萨和加尔恒·哈布德海,委托了律师要状告政府。
如果顺利立案,这将可能是中国第一例有关天外来客的诉讼。
但还有陨石发现地的牧场承包人居曼·热马赞,也加入对这块石头的争夺。
无论是哈萨克族向导、牧场承包人,还是政府,都是以第一发现者为由,主张对陨石的所有权。
对于未明确先占制度的中国民法,这无疑又出了道难题。
寻找“安拉之泪”阿勒泰地区位于中国版图“雄鸡”的尾羽,与蒙古国、哈萨克斯坦和俄罗斯三国接壤。
这一地区与陨石颇有渊源。
中国现存最大的铁陨石(或称“陨铁”)——“银骆驼”,就出自阿勒泰地区青河县。
海拉提·阿依萨,老家即是青河县,小时候他就听说了“银骆驼”的传说。
这块陨铁早于1898年被发现,重达30吨,因颜色发亮,乡民们误以为银,又有两个突起的部分酷似驼峰,因而得名。
“当时(被确认为陨石之前)人们认为这是真主安拉的眼泪。
”海拉提说,谁要是生活有困难,就会从上面割下一点“银子”去换钱,但同时也会在石前宰杀一只羊,感谢上天的恩赐。
海拉提后来才知道,“银骆驼”其实就是铁陨石。
他对陨石产生了兴趣,成了一名“陨友”。
在跑运输时,他认识了收购牛羊的加尔恒·哈布德海,后者从牧民口中得知,在阿勒泰市红墩镇克兰大峡谷的夏牧场,有一块奇怪的石头,可能是陨石。
2011年4月,这条虚无飘缈的线索得到了另一面的证实。
海拉提接到了一名新疆陨友的电话,提到了这块峡谷中的陨石,并相约了各地陨友一起前去寻找,希望懂当地语言的海拉提为他们提供帮助。
此时,海拉提和加尔恒并不确知陨石的具体地点,只知道在距离市区100多公里,海拔2500米以上有一处叫阿克布拉克的夏牧场。
古籍记载的那些陨石去了哪里?
古籍记载的那些陨石去了哪里?从地球形成开始,陨石就已经开始造访地球,我国有着上下五千年的历史文明,是世界上观测陨石陨落事件最早的国家,我国的史籍对陨石坠落记载就超过了300多次,最早的记载可追溯至公元前2133年的夏朝发生在山西省夏县的一场铁陨石雨。
而可惜的是,中国历史上遗留下的陨石屈指可数,多为铁陨石,这与石陨石极易风化的特殊材质也有关系,随着时间的推移,坠落地球未经保护的石陨石,经过地球长年的风沙雨水打磨,最后消失殆尽,铁陨石能保存下来,与它本身所含的金属成分有很大关系。
让人深思的是,中国古代虽对陨石坠落有过超300次的记录,却未见有一块陨石从记录开始流传至今,不像匈牙利人把陨石奉为“神的礼物”抬进教堂用链子锁起来,也不像古代罗马人把陨石当做神的使者,为它盖起钟楼永世供奉。
这与陨石坠落事件在古代中国人心中理解有关。
我国古代西藏人把陨石称为“天铁”是上苍赐于的佛教圣物,在中原部落,很多时候陨石坠落事件,古人都把此看作一次征兆,征兆好坏往往与当权者所面临的需要有关,因此如果陨落事件为好征兆,可能陨石会运到当权者手中保护,相反,如果为坏征兆陨石就无法得到保护与重视。
中国自古就是一个好战的民族,随着朝代的更替,有些被古人保护的陨石,会随着战乱流落民间,这些不是无可能,再有,陨石在我国古人心中本就看的很普通,可能多数时候只把它当一块特别来源的石头,由于外表普通未曾有人把它宝石对待,不曾进入收藏群体视野。
不像古代只要是稍有名气的字画,很多文人墨士争相收藏,并对字画的出处几经易手何人持有过,收藏者都一一记载,到现在有些古画根据史籍能够追溯到上千年。
由于陨石在古人心中未形成收藏之风,也未奉若神灵,更未有研究之说,可能这也是中国记载了那么多陨落事件,却没有陨石传承于今的原因吧!文章来自中历收藏品鉴定中心,为我国合法第三方鉴定机构,不参与任何交易,对疑似陨石采用仪器无损化学成分分析,并将分析结果与各陨石数据比对,从而准确科学得出是否陨石,是哪类陨石。
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892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一、单选题1.2013年甲购买乙公司开发的商品房一套,合同约定面积为135平米。
2015年交房时,住建部门的测绘报告显示,该房的实际面积为150平米。
对此,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13题,单选)A、房屋买卖合同存在重大误解,乙公司有权请求予以撤销B、甲如在法定期限内起诉请求解除房屋买卖合同,法院应予支持C、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应按实际面积支付房款D、如双方同意房屋买卖合同继续履行,甲仍按约定面积支付房款>>>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20章>第1节>商品房买卖合同【答案】:B【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房屋买卖合同的解除与履行。
《民通意见》第71条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甲与乙之间的合同并没有产生重大误解,没有产生较大损失。
所以,A项错误。
B项:《商品房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规定:“……面积误差比绝对值超出3%,买受人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的,应予支持。
”实际交付的房屋面积差的绝对值在30,/0以上,所以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所以,B项正确。
CD项,《2.关于诉讼时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2年卷三5题,单选)A、甲借乙5万元,向乙出具借条,约定1周之内93还。
乙债权的诉讼时效期间从借条出具日起计算B、甲对乙享有10万元货款债权,丙是连带保证人,甲对丙主张权利,会导致10万元货款债权诉讼时效中断C、甲向银行借款100万元,乙提供价值80万元房产作抵押,银行实现对乙的抵押权后,会导致剩余的2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中断D、甲为乙欠银行的50万元债务提供一般保证。
甲不知50万元主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届满,放弃先诉抗辩权,承担保证责任后不得向乙追偿>>>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知识点】:第6章>第1节>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断和延长【答案】:C【解析】:本题主要考查诉讼时效的中断的情形。
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通关练习题
军队文职人员招聘之军队文职政治学通关练习题单选题(共20题)1. 除机关、团体、事业单位的其他单位应当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
A.每月B.每季度C.每半年D.每年【答案】 A2. 疏散通道防火卷帘门一般由()控制器控制。
A.防火卷帘门B.常开防火门C.防盗门D.普通卷帘门【答案】 A3. 灭B类火的灭火器(水基型灭火器除外),灭火级别是21B~34B时在20℃时的最小有效喷射时间是()。
A.8sB.9sC.12sD.15s【答案】 A4. 某地因地理位置得天独厚经常有陨石掉落,当地人多以陨石买卖为业且收入颇丰。
一天,一块陨石从天而降,落入乙家的菜地里。
邻居甲看到后将其捡到。
关于陨石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A.归甲所有B.归乙所有C.归甲、乙共同共有D.归国家所有【答案】 A5. 根据民事诉讼理论和相关法律法规,关于当事人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依法解散、依法被撤销的法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B.被宣告为无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C.不是民事主体的非法人组织依法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进行诉讼D.中国消费者协会可以自己的名义作为当事人,对侵害众多消费者权益的企业提起公益诉讼【答案】 B6. 目前国务院对企业的管理主要通过()进行。
A.行业协会B.国家经贸委C.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D.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答案】 A7. 住所在北京市C区的甲公司与住所在北京市H区的乙公司在天津市J区签订了一份买卖合同,约定合同履行发生争议,由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或者向H区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履行过程中,双方发生争议,甲公司到北京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仲裁委员会受理并向乙公司送达了甲公司的申请书副本。
在仲裁庭主持首次开庭的答辩阶段,乙公司对仲裁协议的效力提出异议。
仲裁庭对此作出了相关的意思表示。
此后,乙公司又向法院提出对仲裁协议的效力予以认定的申请。
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A.双方当事人约定的仲裁协议原则有效B.仲裁庭对案件管辖权作出决定应有仲裁委员会的授权C.仲裁庭对乙公司的申请应予以驳回,继续审理案件D.乙公司应向天津市中级法院申请认定仲裁协议的效力【答案】 B8. 依据我国《海商法》和《物权法》的相关规定,关于船舶物权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A.甲的船舶撞坏乙的船舶,则乙就其损害赔偿对甲的船舶享有留置权B.甲以其船舶为乙设定抵押担保,则一经签订抵押合同,乙即享有抵押权C.以建造中的船舶设定抵押权的,抵押权仅在办理登记后才能产生效力D.同一船舶上设立数个抵押权时,其顺序以抵押合同签订的先后为准【答案】 B9. 《威斯特伐利亚和约》的签署时间是()A.1618年B.1648年C.1688年D.1698年【答案】 B10. 董楠(男)和申蓓(女)是美术学院同学,共同创作一幅油画作品《爱你一千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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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降“陨石” 所有权应归谁
近些年来,陨石坠落的事情频频发生,记者们也捕捉到了许多真实的新闻报道。
这些陨石从天而降,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观察者们对其起源和价值众说纷纭,对于其中的所有权归属也存在着不少的争议。
那么,对于从天降落的陨石,所有权应该归属于谁呢?这是一个值得深思的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在法律层面上来探究这个问题。
在我国,土地、山林等自然物的所有权都是归属于国家的。
然而,对于从天降落的陨石,在法律上似乎并没有特别的规定和解释。
这时,可以借鉴知名法律专家的观点,比如认为所有权应该归属于国家,或者归属于陨石落地的地区政府。
国家拥有自然资源的管理权,保障公共利益,因此由国家代表所有陨石的所有权或许是比较合理的。
其次,我们可以从道德层面上来考虑这个问题。
陨石作为一个来自太空的奇特事物,定会引起人们的好奇和惊奇。
然而,当它落地后,它的价值和意义也就变得与众不同了。
如果此时,有人将这个陨石私自收藏或伪造陨石谋取不正当收益,就有悖于公平正义的大原则。
在这种情况下,所有权应该倾向于个人或团体以外的公共性身份,如政府、博物馆等机构。
再者,我们可以从历史文化意义上考虑这个问题。
随着人类知识的不断拓展,陨石这种来自太空的物品已经成为人们研究自然界和宇宙的重要素材。
因此,陨石的历史和文化价值是不可忽视的。
它们是人类认识和探索宇宙的重要财富,应该成为人类文明的共同遗产。
如果陨石的所有权被个人或团体随意占有
和运用,那么这些文化财富的损失将是不可挽回的。
因此,陨石的所有权应该倾向于被博物馆、科研机构等机构所保管、管理和共享。
最后,我们可以从人文层面上考虑这个问题。
每一块从天而降的陨石都体现着自然的神奇和人类的探索精神。
当陨石落地后,它将意味着一段历史的开始。
人们的意识也将发生历史的转变。
因此,陨石的所有权应该被认为是所有探索者和研究者们的集体财产。
任何人都没有权利随意占有和使用它,否则将破坏探索和研究的公平和自由性。
综上所述,对于从天而降的陨石,所有权的归属并没有十分明确的法规和案例,但通过综合考虑法律、道德、文化和人文等多方面的因素,我们可以发现陨石的所有权应该归属于政府、博物馆、科研机构等具有公共性质的机构。
我们必须保障陨石这种自然奇观的完整性和历史价值,这才是正确的选择。
当我们找到所有陨石的正确管理和使用方式后,就能更好地利用它们,带动人类的精神和物质文明的进步。
在科技和空间探索的快速发展中,太空中的物质飞速逼近我们的世界。
通过观察火车和彗星、太阳能风、黑洞和新星爆发等天文现象,科学家们对这些宇宙事件的发生机理有了更多的了解和掌握。
这些研究还促进了基础物理、天体物理学和宇宙学等领域的发展。
在这些天文学研究中,陨石是一个非常重要的研究对象。
陨石保存了大量关于天体物理学、行星科学等领域的信息,包括形成太阳系的历史,太阳系内行星和卫星的构成以及宇宙的起源等等。
陨石同时也是太空探索的重要成果之一,是地球与
宇宙之间的桥梁。
因此,陨石的管理和使用应该充分考虑其文化、科研和商业价值,尽可能地推动陨石的保护和运用。
对于陨石的管理和使用,最好的方式是建立一个专门的机构来负责其管理和保护。
这个机构可以由政府和其他权威机构、学术机构、博物馆和私人企业共同组成。
它可以采用多种方式来保护和运用陨石资源:
首先,这个机构需要建立陨石数据库、陨石样本库和陨石科研中心。
这些陨石生成的资料和信息可以对地球上的物质和物理学领域的研究产生重要的启发和作用。
科研人员可以通过这些陨石样本开展多种检测、分析和实验研究。
陨石样本库可以用于科学研究、新的探测、教育科普和艺术展示等方面。
其次,这个机构应该与博物馆进行合作,建立陨石展览和教育项目,以便公众了解陨石的重要性和历史价值。
陨石展览可以吸引更多的人关注探索和保护地球和宇宙等相关问题。
同时,陨石的历史背景和科研价值也可以通过多种教育和科普项目向公众展示。
最后,这个机构可以对商业开采飞行中的陨石资源进行监管和管理。
陨石的价值很高,因此私人企业可能有意经营这种资源,从中获取收益。
但这些行动也可能会对陨石的保护和天体物理学等领域的科研发展产生负面影响。
因此,政府和权威机构应该对这些行动进行监管和管理,确保陨石的文化、科研和环境等价值都得到充分的保护。
另外,在陨石管理和保护的过程中,需要进一步完善相应的法律条款和政策。
比如,建立陨石的规范化保护机制和权利保护机制,促进陨石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同时,在陨石管理的过程中,需要加强国际合作和交流。
因为在世界范围内,陨石的收集和研究面临着许多困难,需要通过更广泛的合作来推进陨石的保护和利用。
总之,陨石的所有权问题虽然并不十分明确,但是在我们的讨论中,我们应该尽可能去保护这些宝贵的资源,以便更好地利用它们带动自然科学,历史文化和人类精神进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