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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犯罪学
第一篇导论
第一章犯罪学概述
一、犯罪学的概念1、犯罪学中“犯罪”的概念:严重危害社会利益并应受到制裁的反社会的越轨行为。不仅包括“犯罪行为”,而且包括了违法行为,甚至包括了不良行为。
因此犯罪学意义上的犯罪概念在外延(表现为时、空两维)上大于刑法学的犯罪概念。
2、狭义犯罪学和广义犯罪学
狭义犯罪学:将犯罪和犯罪者作为整体进行综合分析研究,探索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的科学。故又称犯罪原因学。狭义犯罪学又分为两大分支,一是犯罪生物学,二是犯罪社会学。
广义犯罪学:除了研究犯罪发生的原因及其规律外,还要寻求适当的预防犯罪的对策,即广义犯罪学包括犯罪原因论和犯罪对策论两部分。
1、犯罪人类学
1、犯罪生物学
2、犯罪心理学
3、犯罪精神病学
狭义犯罪学4、犯罪生物学(狭义)
2、犯罪社会学1、犯罪地理学
2、犯罪统计学
1、犯罪原因学(狭义犯罪学)
1、刑事犯罪学
广义犯罪学2、犯罪预防(对策)学2、刑罚学
3、刑事侦查学或警察学
我国犯罪学概念:犯罪学是以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作为其研究对象和范围的,它通过对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研究,揭示犯罪这种社会现象产生、发展及其消灭的客观规律。
注意:(1)我们研究犯罪虽然以刑法所规定的犯罪概念为依据,但并不局限与刑法的规定。
(2)注重对犯罪人的研究。主要从人的社会存在去研究人为什么会犯罪,排除单纯的生物学观念。
二、犯罪学的研究对象
(一)犯罪现象(Crime Phenomenon)
1、犯罪的情况、特点、发展规律
情况:指各时期犯罪数量、类型、作案地区、危害程度及犯罪主体的情况(年龄、职业、性别)等;
特点:犯罪现象所表现出的某种特殊性。这种特殊性往往是通过对犯罪情况纵的比较或横的比较而显现出来的。它可以从犯罪的数量增减,轻重犯罪的比例、犯罪性质、种类、季节等方面表现出来。
犯罪规律:指一定条件下犯罪的起伏、升降发展和变化的一般趋势。
2、犯罪的结构和分类
犯罪的结构:各种犯罪之间的对比关系。它以不同的标准而形成不同的数据,说明不同的问题。比如犯罪与人口的比例,轻重犯罪的比例,不同类型犯罪的比例,城市和乡村犯罪的比例等。
犯罪的分类:如暴力犯罪、经济犯罪、青少年犯罪、性犯罪等等。
犯罪人的分类:如青少年犯罪、女性犯罪、老年人犯罪、团伙犯罪、惯犯、累犯等等。
(二)犯罪原因
犯罪原因是犯罪学的核心和主干。国外有各种流派,我国学者也普遍认为犯罪原因是多层次的综合因素。(三)犯罪的控制和预防犯罪预防是犯罪学的目的和归宿。
第二节犯罪学的研究方法
一、犯罪学研究的难点
1、犯罪心理及行为的隐蔽性
2、犯罪学研究的间接性
3、犯罪人的抵触性
4、难以试验和不可实验性
二、基本原则
1、客观性原则
2、发展的原则
3、系统论原则
4、定性与定量相结合原则
5、职业道德原则
三、研究方法
(一)思辨方法: 思辨方法即抽象推理的方法。演绎、溯因、分析、比较。
(二)实证方法: 犯罪调查犯罪统计观察法访谈法问卷法文献法
杀人、强奸、放火、爆炸、抢劫等恶性犯罪案件明显减少
2008年1~10月,全国公安机关共立杀人案件1.2万起,比2007年同期下降8.7%,杀死1.1万人,同比下降
11.8%,其中发生在居民住宅的5774起,同比下降10.1%;强奸案件2.5万起,同比下降5.6%;放火案件4797起,
同比下降5.5%;爆炸案件425起,同比下降16.3%;投放危险物质案件760起,同比下降11.5%;抢劫案件22.2
万起,同比下降8.3%,其中入室抢劫案件1.7万起,同比下降8.5%;抢夺案件13.3万起,同比下降8.6%。
第二章犯罪学的发展历史及理论流派
早期西方的犯罪学思想
1、《圣经》:原罪
2、苏格拉底(Sokrates):“面相说”
3、德谟克利特(Demokritos):“欲求说”
4、柏拉图(Plato):“人性说”
第一节8世纪的古典犯罪学派
启蒙运动产物,其诞生标志着人类不再用“超自然的力量”而是用人们本身的因素来解释犯罪行为。
代表人物有英国学者边沁、德国学者费尔巴哈,以及意大利学者贝卡利亚。
一、贝卡利亚及其《论犯罪与刑罚》
(Beccaria,1738-1794),是犯罪学古典学派的创始人。近代刑法学的诞生以1764年贝卡利亚的《论犯罪与刑罚》一书的出版为标志,也是他犯罪学思想的集中体现.
贝卡利亚依据人性论和功利主义的哲学观点分析了犯罪与刑罚的基本特征。明确提出了后来为现代刑法制度所确立的三大刑法原则:罪刑法定原则、罪刑相适应原则、刑罚人道原则并呼吁废除刑讯和死刑,实行无罪推定
1、犯罪原因:人总是力求获得最大的快乐和经受最小的痛苦,犯罪行为是犯罪人为了追求快乐和满足,依据
他的意志而选择的。因此,必须对他给以相应的惩罚和威慑,其目的不是为了报复,而是要使人懂得损人利己去追求
快乐是得不到好处的。主张惩罚时的痛苦等同于罪行所获得的快乐。
2、刑罚三原则:(1要维护刑罚的肯定性(2应当使刑罚的强度和性质与犯罪的严重程度和性质相对称(3要
使犯罪及时地受到刑罚
3、限制以致废除死刑:(1)死刑的威吓作用是多余的。(2)死刑容易引起旁观者对受刑人的怜悯。
(3)死刑的影响是暂时的。(4)死刑可能造成不良的社会影响。(5)死刑的错误是不可挽回的。
二、边沁的功利主义犯罪观
杰里米·边沁(Jeremy Bentham,1748——1832)是英国的法理学家、功利主义哲学家、经济学家和社会改革者。
他是一个政治上的激进分子,亦是是英国法律改革运动的先驱和领袖,并以功利主义哲学的创立者、一位动物权利的
宣扬者及自然权利的反对者而闻名于世。他还对社会福利制度的发展有重大的贡献。
1、犯罪原因
谋求社会中“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是功利主义思想的集中反映,也是边沁主张的最好的立法原则。
边沁认为,人类的一切行为都受两种基本动力的驱使,即追求快乐和避免痛苦,这是一切道德行为的原因和
动力,也是一切不道德行为包括犯罪行为的原因和动力。
2、犯罪和惩罚的关系
(1)社会对犯罪必须予以惩罚;(2)对犯罪者的惩罚是通过给犯罪者施加痛苦,以期收到惩戒和教育的作用;
(3)犯罪人的内心存在着两种相互作用的动机,即驱使犯罪的动机和制止犯罪的动机。
(4)对犯罪惩罚的严厉程度应该与犯罪的诱发力成正比例关系。
3、“圆形监狱”(Panopticon)
边沁在司法改革方面的最大贡献之一是他的监狱设计。圆形,放射状,靠近市中心。只要一眼见到狱卒,就像蜘
蛛网中央的那只蜘蛛,所有的狱囚无时无刻不在其监视之下。国会犹豫再三,以当时相当可观的的二万三千英镑向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