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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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五条

第五条商业银⾏与客户的业务往来,应当遵循平等、⾃愿、公平和诚实信⽤的原则。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进⾏业务所应遵循的原则的规定。

本条所规定的原则即我国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通则第四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的原则。

”商业银⾏与客户进⾏业务活动是民事法律⾏为,商业银⾏在进⾏业务往来时理应遵守民法及商业银⾏法所规定的基本原则。

与商业银⾏进⾏业务往来的⼈,包括⾃然⼈和法⼈,即为客户。

所说的业务往来包括存款、贷款、转账、通过银⾏交款以及其他与商业银⾏进⾏各种活动的⾏为。

“平等”指商业银⾏与客户之间处于同等的地位,享有同样的权利。

在商业银⾏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平等”体现在⼏个⽅⾯,⼀是商业银⾏与客户法律地位完全平等,双⽅各⾃为独⽴的民事权利义务主体,不允许⼀⽅以⼤欺⼩,以强凌弱,不得以⾃⼰所处的优势地位签订不平等的合同;⼆是双⽅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不允许⼀⽅只享有权利⽽不承担义务,或只承担义务不享有权利;三是双⽅享受同样的法律保护,不允许有超越法律特权的现象存在。

“⾃愿”即⾃⼰愿意,当事⼈在与商业银⾏业务往来时完全受⾃⼰意志的⽀配,不受任何其他⼈的左右。

这⾥主要指客户在与商业银⾏进⾏业务往来时,设⽴、变更、终⽌其之间的业务关系,完全出⾃双⽅⾃⼰的意愿,不受他⼈的⼲涉。

凡是以欺诈、胁迫、乘⼈之危等不平等情况下进⾏的业务⾏为都属⽆效或者可撤销的⾏为。

“公平”指合情合理或说公平合理,处理事务以同⼀个标准和尺度,不倾斜于哪⼀⽅。

商业银⾏与客户在业务往来中,在享有民事权利和承担民事义务上要对等、合理,不能失当。

“诚实信⽤”的基本含义是指诚实守信⽤,遵守商业道德,不欺骗对⽅。

商业银⾏在与客户的业务往来中,要以诚信为本,忠实、守信、善意地履⾏其应当承担的责任与义务,如实告知对⽅应当知晓的情况,不得欺瞒对⽅。

平等、⾃愿、公平和诚实信⽤原则,是商业银⾏在其进⾏业务时始终应当遵循的基本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一条第一条为了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提高信贷资产质量,加强监督管理,保障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行,维护金融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法立法宗旨的规定。

商业银行法是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并于同年7月1日开始施行的。

这次修改,主要是为了适应金融监管体制改革的需要,明确规定了由新设立的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并保留了人民银行的部分监管职责。

同时,为适应当前商业银行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对一些条文作了修改。

关于商业银行的立法宗旨未作修改。

制定商业银行法的目的,也就是立法宗旨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保护商业银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1978年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为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国家专业银行相继恢复、建立,其他商业银行发展很快,我国除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和中国人民建设银行这四大国家专业银行外,还有交通银行、中信实业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广东发展银行、兴业银行、招商银行、深圳发展银行、浦东开发银行、民生银行、海南发展银行等。

银行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益增强,逐步形成了以中央银行为领导,以专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分工协作的金融体系。

商业银行是经营货币这种特殊商品的企业,具有很强的公共性,其经营的好坏对社会经济将产生重大的影响,因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必须得到有利的保障,才能使其安全稳健的运行。

由于商业银行融通资金的主要来源是社会公众存款,其经营以赢利为目的,并伴有经营风险,商业银行经营的好坏,直接影响着存款人的利益。

具体讲,存款人和商业银行之间的关系,是债权债务的关系,存款人把钱存到银行,等于把钱借给银行,银行可以把这笔钱贷给急需用钱的单位,存折是债权凭证,银行负有按期支付存款本金和利息的义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七十条

第七⼗条商业银⾏因吊销经营许可证被撤销的,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依法及时组织成⽴清算组,进⾏清算,按照清偿计划及时偿还存款本⾦和利息等债务。

【释义】本条是对商业银⾏经营许可证被吊销后清算内容的规定。

根据本法第⼗六条的规定,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经过批准设⽴的商业银⾏,应当颁发经营许可证。

取得经营许可证是商业银⾏开展经营活动的⾸要条件。

⽽对于违法经营的商业银⾏,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

颁发和吊销经营许可证可以说是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使监管权的重要内容。

商业银⾏设⽴后,应当依照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进⾏经营活动。

如果违反法律、⾏政法规的规定进⾏经营活动,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撤销违法经营的商业银⾏。

根据本法第七⼗四条、第七⼗五条的规定,有以下情形之⼀的,商业银⾏情节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有权依法吊销该商业银⾏的经营许可证,撤销违法经营的商业银⾏:(1)未经批准设⽴分⽀机构的;(2)未经批准分⽴、合并或者违反规定对变更事项不报批的;(3)违反规定提⾼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其他不正当⼿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4)出租、出借经营许可证的;(5)未经批准买卖、代理买卖外汇的;(6)未经批准买卖政府债券或者发⾏。

买卖⾦融债券的;(7)违反国家规定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

向⾮⾃⽤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8)向关系⼈发放信⽤贷款或者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优于其他借款⼈同类贷款的条件的;(9)拒绝或者阻碍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检查监督的;(10)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11)未遵守资本充⾜率、存贷⽐例、资产流动性⽐例、同⼀借款⼈贷款⽐例和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有关资产负债⽐例管理的其他规定的。

根据本法第七⼗六条、第七⼗七条的规定,商业银⾏有以下情形之⼀的,中国⼈民银⾏可以建议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吊销该商业银⾏的经营许可证:(1)未经批准办理结汇、售汇的;(2)未经批准在银⾏间债券市场发⾏、买卖⾦融债券或者到境外借款的;(3)违反规定同业拆借的;(4)拒绝或者阻碍中国⼈民银⾏检查监督的;(5)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会计报告、报表和统计报表的;(6)未按照中国⼈民银⾏规定的⽐例交存存款准备⾦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三条

第四⼗三条商业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证券经营业务,不得向⾮⾃⽤不动产投资或者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但国家另有规定的除外。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不得违反国家规定从事投资业务的规定。

关于商业银⾏的投资业务,1995年商业银⾏法规定,商业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得从事信托投资和股票业务,不得投资于⾮⾃⽤不动产。

商业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本法施⾏前,商业银⾏已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的,由国务院另⾏规定实施办法。

修改商业银⾏法,是否对这⼀规定作修改,国务院在提请全国⼈⼤常委会审议的商业银⾏法修正案(草案)说明中指出,此次修改商业银⾏法,主要是为了适应⾦融监管体制改⾰的需要,明确银监会履⾏对商业银⾏的监管职责,同时,为适应当前商业银⾏改⾰与发展的实际需要,促进商业银⾏的发展,增强其综合竞争能⼒,有必要适当放宽对其投资的限制。

建议将1995年商业银⾏法规定的“商业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修改为“商业银⾏在中华⼈民共和国境内不得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

但是,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为国务院将来适当放宽商业银⾏投资渠道留有余地。

商业银⾏法修正案草案在全国⼈⼤常委会审议、修改和向有关部门、专家学者征求意见的过程中,对如何修改这⼀规定存在着不同的看法。

⼀种意见认为,国务院提请审议的商业银⾏法修正案草案对1995年商业银⾏法规定的“商业银⾏不得向⾮银⾏⾦融机构和企业投资”,增加“国务院另有规定的除外”的修改,符合我国⽬前⾦融业的实际情况,有利于商业银⾏增加盈利能⼒,提⾼商业银⾏的竞争能⼒。

我国⾦融业实⾏“分业经营、分业监管”,是根据我国社会经济和⾦融发展的实际情况,在总结历史经验教训的基础上提出的⼀项⾦融管理原则。

虽然部分国家已经放开了⾦融“分业经营”的限制,开始实⾏“混业经营”,但从我国⾦融管理体制发展情况来看,在短时期内,“分业经营”仍是⾦融管理的基本原则,在修改商业银⾏法时,尚不宜对“分业经营”的有关规定进⾏⼤的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二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二条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

商业银行分支机构不具有法人资格,在总行授权范围内依法开展业务,其民事责任由总行承担。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行与其分支机构关系的规定。

一、商业银行对其分支机构实行全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分级管理的财务制度1993年国务院关于金融体制改革的决定将成立以国有商业银行为主体、多种金融机构并存的金融组织体系作为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并确立了商业银行统一核算、统一调度资金的经营机制。

该决定指出,国有商业银行总行要强化集中管理,提高统一调度资金的能力,全行统一核算,分行之间不允许有交易行为。

国有商业银行的分行、支行没有投资权。

1.统一核算。

银行会计核算是银行会计的重要组成部份,它是指以货币为主要计量单位,运用专门方式,对银行货币业务、信用业务和财务活动进行的全面、系统的记录、计算和反映。

我国的商业银行实行统一核算的财务制度,例如,1997年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合作银行管理规定》规定,城市合作银行是独立的企业法人,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

同年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城市合作银行会计制度》规定,城市合作银行的组织形式为股分,实行“一级法人、统一核算’的体制。

对于商业银行实行统一核算的范围,依照1999年财政部《关于增强金融企业财务监管若干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国有独资商业银行要针对分支机构不同的经营状况实行不同的管理模式。

原则上对县支行要实行报账制,其账目每个月集中报地(市)中心支行,由地(市)中心支行统一核算,以增强对县支行的财务管理。

对个别县以下营业网点较多的银行,可由县支行统一核算,并对县以下营业网点实行报账制,其账目每个月集中报县支行。

2.统一调度资金。

商业银行对资金实行统一调度,能够更好地增强对全行资金的集中管理,正确引导和合理调节资金流向,实现全行资金的安全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总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总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总概括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法律之一,于1995年12月25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
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自1996年1月1日起施行。

该法总结了中国商业银行的基本法律制度,旨在规范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经营行为和监督管理,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促进金融体系的健康发展。

该法的总概括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商业银行的设立与组织: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审批程序和资本金的要求;明确商业银行由国家、地方和其他机构共同出资设立,并统一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组织结构和内部管理制度。

2. 商业银行的经营活动: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核心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结算、承兑汇票、代理保险等;规定了商业银行应当遵守的经营原则和行为规范,以及与客户的合同关系和保密义务。

3. 商业银行的监督管理:确定了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和监督制度,包括中国人民银行和中国银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财务审计、监管报告和业务检查等要求,以保障商业银行的合规运营。

4. 商业银行的风险防控: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
加强资本监管,确保资金安全和风险的可控性;同时,规定商业银行应当配合监管机构进行风险评估和压力测试,及时采取风险应对措施。

总而言之,《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出台旨在加强对商业银行的监管,维护金融秩序,保护金融消费者权益,促进金融体系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商业银行法36条解释

商业银行法36条解释

商业银行法36条解释
商业银行法是指规范商业银行行为的法律法规。

其中,第36条是关于商业银行的自律规定。

这条规定的主要内容是商业银行应当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明确内部控制的内容、要求和责任,并定期进行自查和自评。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承担着储蓄、贷款、支付结算等重要职能,对于维护金融秩序和保护金融安全具有重要意义。

因此,商业银行必须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自身的运营活动合规、风险可控。

根据第36条的解释,商业银行的内部控制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
1. 内部控制的内容:商业银行应当制定和完善各项管理制度,包括风险管理、合规管理、内部审计、内部控制等,确保各项业务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

2. 内部控制的要求:商业银行应当通过制度建设、流程优化、风险防范等手段,提高内部管控水平,确保业务流程的顺畅和高效运作。

3. 内部控制的责任:商业银行的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内部控制负有直接责任,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实施和有效运行。

同时,内部控制还需要全员参与,每个员工都应当遵守制度规定,履行自己的相应职责。

4. 定期自查和自评:商业银行应当定期对内部控制制度进行自查和自评,及时
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和风险,确保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可行性。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商业银行能够提升自身的风险防范和管理水平,保障客户的权益,增强市场信心。

同时,对于监管部门来说,也能够更好地监管商业银行的运作,维护金融秩序和稳定。

因此,商业银行应当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36条的规定,加强内部控制建设和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在国家经济发展中扮演着重要的角色,对于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为了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金融消费者利益,完善金融监管体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应运而生。

本文将就商业银行法进行详细阐述,以帮助读者更好地了解和认识相关法律。

一、商业银行的定义和职责商业银行是指根据法律规定,经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以营业为目的,主要从事各类金融业务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主要职责包括:接受各类存款、发放贷款、开办结算业务、提供各类金融产品和服务等。

二、商业银行的组织形式和管理机构商业银行可以以股份有限公司形式或其他组织形式存在。

商业银行的最高权力机构是股东大会,股东大会决定银行的重大事项。

商业银行的日常管理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设有董事长、副董事长和董事等。

商业银行还设立监事会,监事会对银行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和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主要包括存款业务、贷款业务、信用卡业务、资金清算等。

商业银行在开展经营活动时,需遵守法律法规,尊重市场规律,保护客户权益,预防和控制风险,确保金融体系的稳定。

商业银行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制度,包括信用风险管理、流动性风险管理、市场风险管理等。

四、商业银行的监管和处罚商业银行受到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

监管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包括事前审查、事中监管和事后监督等环节。

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将受到相应的处罚,包括罚款、暂停资格、吊销许可证等。

五、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权益保护商业银行与金融消费者之间的关系是一种特殊的权益关系,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服务提供者,有责任保护金融消费者的权益。

商业银行应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金融信息,保护客户的隐私,提供便利的金融服务,并及时响应客户的投诉和意见。

六、商业银行的创新和发展商业银行在不断发展中需要创新,以适应市场的变化和客户的需求。

商业银行可通过金融科技创新提高服务效率,发展智能化金融产品,推动金融业向高质量发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讲义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讲义一、商业银行的立法商业银行这个概念在中国出现的时间不长,国家真正对商业银行的法制建设,是从1995年5月10日制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以下简称《商业银行法》)开始的,该法专门规范商业银行的行为,保护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

2003年12月27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新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分总则、商业银行的设立和组织机构、对存款人的保护、贷款和其他业务的基本规则、财务会计、监督管理、接管和终止、法律责任和附则9章共计95条,该法将于2004年2月1日正式生效。

除了《商业银行法》以外,有关商业银行的重要法规还有:在银行机构方面主要有《外资金融机构管理条例》、《金融稽核检查处罚规定》;在银行业务方面主要有《信贷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借款合同条例》、《贷款通则》、《同业拆借管理试行办法》、《储蓄管理条例》、《信用卡业务管理办法》、《银行结算办法》、《关于对商业银行实行资产负债比例管理的通知》、《中国人民银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查询、冻结、扣划企事业单位、机关、团体银行存款的通知》,等等。

二、商业银行的定义及业务范围何谓“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的商业银行是指依照本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业务的企业法人。

”该定义充分揭示了现代商业银行的三大基本特征:即设立的合法性(必须依法成立)、业务的特殊性(特定的银行业务)和组织的法律性(必须是企业法人)。

《商业银行法》将商业银行定位为“企业法人”。

所谓“企业法人”,即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

企业是专门从事商品生产经营活动、并以营利为最终目的的社会经济组织。

因此,将商业银行定位为“企业法人”,既明确了商业银行的法律地位,也明确了它的经济性质,有利于商业银行在合法的前提下追求经济利益最大化。

任何银行都需通过特定的法律形式表现出来。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1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进步,我国金融业的发展也日益受到重视,其中商业银行业也发挥了重要的作用。

2002年,中华人民共和国
商业银行法正式生效,这关系到我国商业银行的发展前景,实现“稳健、改革、发展”的经营宗旨。

2 法规的主要内容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主要内容有:
(1)定义商业银行:商业银行是指符合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
的要求,设立中国境内的存款银行和支付结算机构。

(2)经营范围:商业银行具备开展相应金融服务、提供金融顾问
服务和从事金融衍生产品交易等范围的经营资格。

(3)资本要求:商业银行必须拥有实质性的配置资本规模,以确
保其能够按照相关规定承担有关责任,进行稳健的经营。

3 促进商业银行业的发展
经过国家的科学规划,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已经正式实施,并完善了商业银行的管理体制,促进商业银行业的发展。

它不仅有助
于改善商业银行业的内部管理,而且有助于提高服务水平,提升商业
银行的社会形象,扩大商业银行的业务规模。

可以预见,未来商业银
行业一定会发展得更好。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商业银行作为现代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撑,其法律地位和职能受到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范。

商业银行作为金融机构的一种,承担着与储蓄、金融中介、贷款和信用等相关的职责。

本文将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进行解读,深入探讨其在商业银行行业的意义和规范。

一、商业银行定义与法律地位商业银行是指经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批准,依法设立,并依法具备银行经营资格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和监督受到商业银行法的严格规范和监管。

商业银行在我国金融体系中占据重要地位,其法律地位和特权得到了保障。

二、商业银行的职责与义务商业银行的基本职责是吸收储户存款,发放贷款,提供金融中介服务。

其中,吸收储户存款以及提供金融中介服务是商业银行的主要经营业务。

根据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商业银行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金融市场秩序,保护储户的合法权益,防止金融风险,承担相应的风险管理责任。

三、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与限制商业银行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存款、贷款、借贷、汇兑、贵金属、资金清算等。

商业银行在开展这些业务时,必须严格遵守商业银行法的规定,并在经营过程中确保风险控制和合规运营。

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受到合规运营和风险防控的双重制约,既要为经济社会提供金融支持,又要保证自身风险可控,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

四、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商业银行的监督与管理是商业银行法的重要内容。

商业银行应当接受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银行的监督和管理,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为了确保商业银行的安全稳健运营,我国制定了一系列金融安全监管政策和法律法规,如《商业银行风险管理办法》等。

商业银行也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强化风险管理和合规意识,以应对不断变化的金融市场环境。

五、商业银行法对我国经济的影响商业银行作为我国金融体系的核心组成部分,对我国经济的发展起着重要的推动作用。

商业银行法的出台和实施,有助于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增强金融风险防控能力,促进金融市场的稳定发展。

商业银行法释义全文

商业银行法释义全文

商业银行法释义全文
商业银行法,顾名思义,是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的法律。

该法旨在确保商业银行的稳健运营,保障金融体系的稳定,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法的核心内容包括商业银行的设立、经营、风险管理、监管等方面的规定。

在商业银行的设立方面,法律规定了商业银行的设立条件、注册资本、股东资格等要求,以确保商业银行具备基本的经营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在经营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客户信息保护、禁止行为等,以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防止风险传递和保护消费者权益。

在风险管理方面,商业银行法要求商业银行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体系,包括风险识别、评估、控制和监测等方面,以确保商业银行能够及时发现和应对风险。

在监管方面,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监管机构、监管内容、监管措施等,以确保商业银行接受有效的监管,保障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

商业银行法的实施对于维护金融市场的稳定和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通过规范商业银行的经营行为,可以有效防止金融风险的传递和扩散,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同时,商业银行法的实施也有助于推动金融市场的公平竞争和良性发展,提高金融服务的水平和质量。

总之,商业银行法作为金融市场的重要法律之一,对于规范商业银行经营行为、保护消费者权益、维护金融市场秩序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

我们应当认真学习和贯彻执行商业银行法,推动金融市场的健康发展。

解读商业银行法

解读商业银行法

解读商业银行法商业银行的经营原则商业银行是金融市场上影响最大,数量最多,涉及面最广的金融机构。

商业银行的经营一般至少应当遵守下列原则:1.效益性、安全性、流动性原则。

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盈利是其首要目的。

但是,效益以资产的安全性和流动性为前提。

安全性又集中体现在流动性方面,而流动性则以效益性为物质基础。

商业银行在经营过程中,必须有效地在三者之问寻求有效的平衡。

2.依法独立自主经营的原则。

这是商业银行作为企业法人的具体体现,也是市场经济机制运行的必然要求。

商业银行依法开展业务,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涉。

作为独立的市场主体,有权依法处理其一切经营管理事务,自主参与民事活动,并以其全部法人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3.保护存款人利益原则。

存款是商业银行的主要资金来源,存款人是商业银行的基本客户。

商业银行作为债务人,是否充分尊重存款人的利益,严格履行自己的债务,切实承担保护存款人利益的责任,直接关系到银行自身的经营。

如果存款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的尊重和保护,他们就选择其他银行或退出市场。

4.自愿、平等,诚实信用原则。

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民事法律关系。

因此,商业银行与客户之间的业务往来,应以平等自愿为基础,公平交易,不得强迫,不得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双方均应善意、全面地履行各自的义务。

商业银行的一般业务范围(世界范围)商业银行发展至今,其业务范围已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从全球来看,一方面,适应经济生活的要求,其业务种类越来越多;另一方面,随着竞争的加剧,其业务越来越综合。

商业银行的业务不但不仅仅集中于吸收存款、发放短期自偿性贷款和办理转账结算等传统业务以及围绕传统业务开展,而且也融通长期的固定资金,直接投资于新兴企业、包销企业证券、参与企业决策和进行咨询服务等,还有诸如保管箱业务等。

商业银行因其业务之多而全被称为“金融百货公司”。

但在传统与前沿之间,由于各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尤其是金融形势、环境等方面的差异,各国对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的界定也各有不同。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条

第四⼗条商业银⾏不得向关系⼈发放信⽤贷款;向关系⼈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同类贷款的条件。

前款所称关系⼈是指:
(⼀)商业银⾏的董事、监事、管理⼈员、信贷业务⼈员及其近亲属;
(⼆)前项所列⼈员投资或者担任⾼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对关系⼈贷款的限制性规定。

许多国家的银⾏法都对银⾏向关系⼈发放贷款作出限制。

各国银⾏法对关系⼈含义的界定虽然不尽相同,但总体上说,都是指那些与本⾏有特殊密切关系的⼈。

由于这些⼈与银⾏有着这种密切的关系,银⾏对其发放贷款时,就很可能在贯彻各种贷款业务规则⽅⾯出现不严格的情况。

这样,商业银⾏就不但违背了公正原则,使该得到贷款的得不到,不该得到贷款的却能够得到。

同时,也给银⾏的安全经营留下了隐患,因为对借款⼈审查不严格,对贷款业务规则的要求的放松,就意味着经营风险的增⼤。

因此,规定商业银⾏对关系⼈贷款的限制对于维护银⾏业的稳健运⾏是⼗分必要的。

本条界定的关系⼈的范围是:1.商业银⾏的董事、监事、管理⼈员、信贷业务⼈员及其近亲属。

这⾥的“近亲属”,包括本⼈的三代以内的直系⾎亲、配偶、兄弟姐妹;2.前项所列⼈员投资或者担任⾼级管理职务的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

本条对向关系⼈贷款的限制是:
1.商业银⾏不得向关系⼈发放信⽤贷款;
2.向关系⼈发放担保贷款的条件不得优于其他借款⼈同类贷款的条件。

也就是说,商业银⾏对关系⼈发放贷款,⼀律要采⽤担保贷款的形式,并且向关系⼈发放贷款的条件,不能⽐其他借款⼈的条件更优惠。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七条

第四⼗七条商业银⾏不得违反规定提⾼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其他不正当⼿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不得违反规定提⾼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其他不正当⼿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的规定。

商业银⾏开展业务,应当遵守公平竞争的原则,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

违反规定提⾼或者降低利率以及采⽤其他不正当⼿段,吸收存款,发放贷款,属于不正当竞争的⾏为。

商业银⾏之间的竞争,应当依靠提⾼经营管理⽔平;在信贷业务中,减少呆账、坏账;在吸收存款⽅⾯,改进服务态度,更新服务设施,提⾼服务质量。

不正当竞争不但起不到促进银⾏业发展的⽬的,还会破坏商业银⾏的稳健运⾏,扰乱⾦融秩序,不利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

基准利率的确定属于中央宏观调控的事项,都是需要由中央统⼀规定的。

根据中国⼈民银⾏法的规定,中国⼈民银⾏在国务院的领导下,制定和实施货币政策,确定中央银⾏的基准利率,其就利率作出的决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执⾏。

根据1990年《利率管理暂⾏规定》的规定,我国对于⼈民币利率的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1.中国⼈民银⾏是利率管理的主管机关,代表国家统⼀⾏使利率管理权,有权根据国务院的决定或授权,确定、调整存款、贷款、同业拆借和各种债券的利率及其浮动幅度,确定、调整利率的种类和档次。

2.国务院批准和国务院授权中国⼈民银⾏制定的各种利率,为法定利率,其他任何单位和个⼈均⽆权变动。

法定利率的公布、实施由中国⼈民银⾏总⾏负责。

3.⾦融机构在中国⼈民银⾏总⾏规定的浮动幅度内、以法定利率为基础⾃⾏确定的利率为浮动利率。

⾦融机构确定浮动利率后,要报辖区中国⼈民银⾏备案。

4.中国⼈民银⾏对专业银⾏和其他⾦融机构的存、贷款利率为基准利率。

基准利率由中国⼈民银⾏总⾏确定。

5.⾦融机构之间为弥补头⼨不⾜、相互借贷的短期资⾦利率为同业拆借利率。

同业拆借利率在不超过中国⼈民银⾏总⾏规定的幅度内,由借贷双⽅协商确定。

6.⾦融机构以及企业发⾏的债券的利率,由中国⼈民银⾏按照管辖范围负责审批和管理。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四十八条

第四⼗⼋条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主选择⼀家商业银⾏的营业场所开⽴⼀个办理⽇常转账结算和现⾦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任何单位和个⼈不得将单位的资⾦以个⼈名义开⽴账户存储。

【释义】本条是关于开⽴账户的规定。

在1995年制定商业银⾏法时,⼀些常委委员和部门提出,⽬前企事业单位多头开户的问题较多,并借此抽逃资⾦、逃避债务,不利于银⾏按期收回贷款和商品交易的安全;另外,公款私存的现象也⽐较突出,对此应当作限制性或者禁⽌性的规定。

因此,本法对此作了专门规定。

⼀、按照1994年中国⼈民银⾏《银⾏账户管理办法》的规定,企事业单位的存款账户分为基本存款账户、⼀般存款账户、临时存款账户和专⽤存款账户 基本存款账户即基本账户,是指存款⼈办理⽇常转账结算和现⾦收付的账户,存款⼈的⼯资、奖⾦等现⾦的⽀取,只能通过基本存款账户办理。

除该办法另有规定的以外,存款⼈只能在银⾏开⽴⼀个基本存款账户。

按照本条的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可以⾃主选择⼀家商业银⾏的营业场所开⽴⼀个办理⽇常转账结算和现⾦收付的基本账户,不得开⽴两个以上基本账户。

这就限制了企事业单位的多头开户,企事业单位既不能在多家商业银⾏开⽴基本账户,也不得在同⼀家银⾏的⼏个营业场所开⽴两个以上的基本账户,⽽只能⾃主选择在⼀家商业银⾏的某个营业场所开⽴⼀个基本账户。

需要明确的是,基本账户只是企事业单位在银⾏开⽴的多种账户中的⼀种,法律作出限制的只是基本账户,除此之外,企事业单位仍可以按照规定开⽴其他存款账户。

存款⼈在银⾏开⽴基本存款账户,实⾏由中国⼈民银⾏当地分⽀机构核发开户许可证制度。

银⾏对存款⼈开⽴或撤销账户,必须向中国⼈民银⾏分⽀机构申报。

申请开⽴基本账户的主体包括企业法⼈,企业法⼈内部单独核算的单位,管理财政预算资⾦和预算外资⾦的财政部门,实⾏财政预算管理的⾏政机关、事业单位,县级(含)以上军队、武警单位,社会团体,私营企业、个体经济户、承包户和个⼈等共10种。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六条

第六条商业银⾏应当保障存款⼈的合法权益不受任何单位和个⼈的侵犯。

【释义】本条是关于保障存款⼈合法权益不受侵犯的规定。

存款⼈即在商业银⾏存⼊款项的⼈,包括⾃然⼈和单位。

根据法律的规定,存款⼈的合法权益包括以下⼏项:(1)存款⾃愿、取款⾃由、存款有息、为存款⼈保密;(2)对个⼈储蓄存款,商业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查询、冻结、扣划,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对单位存款,商业银⾏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查询,但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有权拒绝任何单位或者个⼈冻结、划扣,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3)存款利率的知情权;(4)存款本⾦和利息的取得权。

存款⼈的合法权益之⼀为存款⼈保密。

为存款⼈保密的原则是各国银⾏法普遍适⽤的⼀项基本原则,其基本含义是指存款⼈在银⾏的存款情况,包括存款⼈姓名、账号、地址、存款的种类、数额、签章式样等不得泄露给别⼈,法律、⾏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凡属法律明确规定的存款⼈的合法权益,商业银⾏都有责任保证其不受任何单位和个⼈的侵犯,存款⼈的秘密直接关系到存款⼈及其存款的安全性,除了法律规定的司法程序上的查询、划扣、冻结外,任何单位和个⼈都⽆权对存款⼈及与存款有关的事项进⾏查询、划扣、冻结,商业银⾏也⽆权并且有义务拒绝存款⼈之外的⼈和单位对存款进⾏上述⾏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释义:第六十一条

第六⼗⼀条商业银⾏应当按照规定向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民银⾏报送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释义】本条是关于商业银⾏向监督管理部门报送有关资料的规定。

本条将原条⽂中的“定期”修改为“按照规定”;“向中国⼈民银⾏报送”修改为“向国务院银⾏业监督管理机构、中国⼈民银⾏报送”;“资产负债表、损益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报表和资料”修改为“资产负债表、利润表以及其他财务会计、统计报表和资料。

” 要求提供材料是银⾏业监督管理部门对商业银⾏进⾏监督管理最常⽤的办法。

因为通过报表,就可以分析商业银⾏的资本适度状况、资本质量状况、资产流动性、各项贷款⽐例、⼤额贷款发放等情况,就可以了解商业银⾏的经营活动的⽔平,分析问题,发现问题,做出对策,及时纠正;并根据商业银⾏的运作状况,制定有关⾦融政策,促使⾦融业和经济的健康发展。

除本法外,中国⼈民银⾏法和银⾏业监督管理法也有关于商业银⾏报送有关材料的规定。

商业银⾏报送的资料包括: “资产负债表”,⼜可以称为资⾦平衡表,是反映⼀年来商业银⾏全部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报表。

它表明了商业银⾏各项资产、各项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增减变动以及各项⽬之间的相互关系。

可据以核查资产、负债和所有者权益的构成是否合理,考察各项资⾦计划的执⾏结果,为分析各项银⾏业务,预测发展前景提供数据和信息。

“损益表”⼜可以称为损益计算书,是反映商业银⾏会计年度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般包括三个部分,收⼊、⽀出、本年度期间净收益(或亏损)。

损益表的编制在于反映全年营业收⼊、管理费⽤、营业外收⽀以及利润等情况,以便⽐较收⽀,考核财务计划的执⾏结果,分析盈亏变化的原因。

“利润表”是反映企业在⼀定会计期间经营成果的报表。

利润表应当按照各项收⼊、费⽤以及构成利润的各个项⽬分类分项列⽰。

其中,收⼊、费⽤和利润的定义及列⽰应当遵循下列规定:1.收⼊,是指企业在销售商品、提供劳务及让渡资产使⽤权等⽇常活动中所形成的经济利益的总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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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解读
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基本法律,为保障商业银行的合法权益,规范其经营活动,促进金融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依据。

本文将对这部法律进行详细解读,以期帮助读者更好地理解其内容及意义。

二、商业银行法的基本内容
1. 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
《商业银行法》规定,商业银行的设立必须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取得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

商业银行的变更和终止也必须经过相应的批准程序。

2. 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
《商业银行法》明确了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包括吸收公众存款、发放贷款、办理结算等。

同时,商业银行不得从事未经批准的业务活动。

3. 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
《商业银行法》规定了商业银行的经营管理原则,包括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等。

商业银行必须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确保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4. 商业银行的监管与法律责任
《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商业银行的监管职责,包括对商业银行的业务活动、财务状况、风险管理等进行监督检
查。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解读与应用
1. 保障银行业稳健发展
《商业银行法》的出台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了法律保障。

通过明确商业银行的设立、变更和终止程序,确保了银行业市场的稳定性和规范性。

同时,通过规定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和经营管理原则,引导银行业实现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我发展的良性循环。

2. 规范银行业务活动
《商业银行法》对银行业务活动进行了详细的规定和规范,确保银行业务活动的合规性和风险控制。

通过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制度,加强了对银行业务活动的监督和管理,有效防范了金融风险的发生。

3. 强化银行业监管
《商业银行法》明确了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的监管职责,通过监督检查和风险管理等手段,确保了银行业的稳健运行。

同时,《商业银行法》还规定了商业银行违反法律法规所应承担的法律责任,为打击金融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

四、结论与展望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是我国金融业的重要法规之一,为保障银行业健康发展、规范银行业务活动、强化银行业监管提供了有力保障。

随着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和金融创新的不断涌现,《商业
银行法》仍需不断完善和调整,以适应新的市场环境和监管要求。

未来,《商业银行法》将继续发挥重要作用,为我国银行业的健康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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