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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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我国民事诉讼中诚实信用原则(一)
论文摘要]诚实信用原则在民法条款中是最重要的条款之一,随着司法制度的改革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显示着不可忽视的作用。本文就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简单的论述。首先,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对于诚实信用原则概念英美法系、在德国法学中都有其明确的定义。而我国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作为法律概念上的诚实信用原则来自于古罗马法的中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性条款。其次,论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作用和实践的需要,从三个方面理解诚实信用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1)对自由心证的控制。(2)对自由裁量的控制。(3)对当事人不当地行使诉讼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最后,论述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的法律依据及其制约作用,法律依据(1)从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在民事诉讼活动中解决当事人之间的关系时除了要公法约束他们外还要以私法他们与法院的关系使各种权利相互制约;(2)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适用有利于民事实体法的有效衔接;(3)从诚实信用原则与诉讼模式的关系上,主观上是要求确立诚实信用原则的需要。(4)从民事诉讼公正的价值实现很大程度上依赖与诚实信用原则的使用。在制约作用方面本文从对当事人诉讼行为制约和能法院审判行为制约两方面进行了论述。通过对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存在作用、法律依据和制约作用。以表明在民事诉讼中以诚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
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法中基本原则,在诉讼法理论界对诚实信用原则是否是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曾一度经过激烈的争论并确立它在民事诉讼中的地位,随着诉讼纠纷的日益多元化、复杂化以及诉讼观念、程序理念的变化,随着我国审判制度改革的深入,诚实信用原则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更加具体化。本文从以下几个方面简述一下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诚实信用原则。
关键词:诚实信用民事诉讼作用制约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概念及渊源
诚实信用,简称诚信,诚即真诚、诚实;信,即守承诺讲信用。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中的基本原则,即人们在市场活动中讲究信用,格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的前提下追求自己的利益1]。在英美法系,诚实信用是指:为当事人在为或不为一定的行为时,在主观上持有公正和正直的态度,并确信自己的行为不会给他人造成损害。在德国法学中,诚实信用是指:当事人应当按照相对方在一般社会生活中的正当期待实施行为。实信用原则是一般性限制性条款,在古典民法中已有表现例如罗马法阶梯第一卷第1篇第3条就宣示的罗马法准则是“诚实生活、不侵犯他人、各得其所”。近代民法由于过去追求私有权神圣和契约自由,忽略了诚实信用的最基本的价值,只在某些领域保留诚实原则的适用。作为法律上的概念,诚实信用来自罗马法中的诚信契约和诚信诉讼。1907年《瑞士民法典》第3条规定:“无论何人行使权利,履行义务,均应依诚信为之。”该原则首先作为债法上的一项重要原则在罗马法上得以确立,此后渐渐扩展为民法上的一项基本原则。《法国民法典》以及《德国民法典》中都有将诚实信用限于在契约领域有狭义的适用。瑞士民法典首先确立了诚实信用作为民法典一般条款,而不再只是契约法中的条款。《瑞士民法典》第2条规定“任何都必须诚实信用地行使和并履行义务。”此后,许多国家立法或者判例也纷纷将诚实信用确立为民法一般条款。如德国判例明确承认诚实信用是民法的最高条款。在我国民法学者认为,诚实信用原则首先是在商品经济活动中形成的道德准则,恪守诺言,诚实不欺,在不损害他人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前提。30年代以前,诚实信用原则只是在私法的领域确定了作为法律条款的基础,而进入到了30年代以后,在包括实体法和程序法的整个民事法学领域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存在空间得到前所未有的拓宽。诚实信用原则对民事诉讼法的具体内容产生了更加
显著的影响,并逐渐在民事诉讼领域立足发展起来。
在我国民事诉讼法学者张卫平教授在其《民事诉讼法教程》一书中亦把诚实信用原则列为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并做了如下定义:诚实信用原则,是指法院、当事人及其他诉讼参与人在审理民事案件和进行民事诉讼中必须公正、诚实、善意。为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活动中的适用确立了理论依据。
二、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作用及实践需要
在西方国家,无论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大都承认诚实信用原则适用于民事诉讼法领域。随着我国法学研究的不断深入和司法制度的进一步改革,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界不少学者提出要将诚实信用原则引入民事诉讼中,但也有很多学者对此持反对意见。但是不可否认的是,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起来越来越大的作用。(一)诚实信用原则是克服法律局限性的工具。表现在以下几点:(1)对法官的自由心证权利进行有效的控制。现代司法其实就是抽象的法律条文与具体的诉讼案件的结合,应该以是查明案件事实真像为前题条件的。对于每一起案件,案件只要一经发生案件的事实都已经成为了过去,就不可能再重现了,这时法官只能凭借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依据诚实信用这个规则来推断案件事实,也就是说作为法官必须依照公正无私的职业道德和科学的法律方法,逻辑规律来决定那些是有效的证据,只能这样才能使查明的案件事实(法律事实)最大可能地接近案件事实,才能成为确定适用具体的法律的基础。(2)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利进行有效的控制。现实生活是复杂多变的,法律不可能涵盖社会生活的方方面面,法律条文又是不允许经常改变。在法律规定不具体、不足或规定不清时,就要求法官必须从立法的宗旨出发,以善良诚实之心和不偏不倚的态度,合理地解决纠纷,以确保法律的公正性。(3)对当事人不正当地行使诉权,消极履行诉讼义务进行有效的控制。消极的履行诉讼行为是当事人在证人提供虚假陈述时承认有真实的陈述以达到对自己有利条件。法官一经发现就要对其陈述作出撤消作为合法的证据使用,以确保诉讼行为的合法性。(二)在民事诉讼中以证实信用原则为指导是我国社会的需要。(1)、在民事诉讼中确定诚实信用原则是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在我国的民事诉讼理论和司法实践中一直探索民事审判制度的改革,是建立高效、民主、公正的怀法机制。我国民事制度改革的方向是将我国民事审判模式由强职权主义模式转变成为以当事人主义为主、以职权主义为辅的新型诉讼、审判模式。随着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不断深入,由于更强调充分保障双方当事人在诉讼中的权利平等,当事人在程序中的自主权和以往相比明显扩大,因而在滥用诉讼权利的可能性也大大提高,对此就更加需要用诚实信用原则来制约。(2)、在实际诉讼中,确实有大量的诉讼行为和审判行为需要以诚实信用原则来制约。诉讼当事人有诚实的提供案件证据的诉讼行为,有诚实的供述案件事实经过的诉讼义务,不得利用贿赂法官的手段以取得有利于自己的证据、有利于自己的诉讼状态。也更加要求法官以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职业道德来约束自己,做到程序合法、适用法律适当、公正执法以确保诉讼案件实现公正、效率、效益。(3)、诉讼案件急剧增多、司法资源相对有限的社会现实也要求在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随着我国经济的发展,要使人们在商品交换中、债权债务的行使中、合同的履行中等社会经济关系中不做不欺诈、不弄虚作假、不擅自撕毁合同等违法违约行为规范经济活动。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民事诉讼法律条款加以规定,使经济关系运行更加正常化、规范化、法制化就也显得更为迫切。
三、我国民事诉讼适用诚实信用原则的法理依据及其制约作用
(一)民事诉讼中适用诚实信用原则之法理依据
1、诚实信用原则使公法与私法相互弥补、相互趋同。诉讼法作为公与私法有着严格的不同,因此作为私法领域中重要的原则之一的诚实信用原则是不能适用于作为公法的诉讼法中的。但是随着社会的发展在司法领域国家干预的进一步扩大,私法与公法之间相互交融、相互渗透。将诚实信用原则在民事诉讼中的适用有助于公法与私法、民法与民事诉讼法的相互弥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