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法课件(第一章)-刘万啸讲课稿
国际法课件
国际法课件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名称、概念和特征*一.国际法的名称:* 1. law of nations——万民法格老秀斯(荷) 1625 《战争与和平法》* 2. international law——国际法边沁(英) 1780 《道德及立法原理入门》* 3. public international law——国际公法privite international law——国际私法二. 国际法的概念:*(一)传统的国际法概念: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 1、周鲠生《国际法》:“国际法是在国际交往过程中形成出来的,各国公认的,表现这些国家统治阶级意志,在国际关系上对国家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包括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2、劳伦斯(英):“国际法可以认为是决定全体文明国家在其相互关系上的行动规则。
”(二)现代的国际法概念:认为国家是国际法的基本主体。
*1、劳特派特(英)《国际法》:“国际法是由外部制裁来实施的行为的规则总体,这些行为规则主要地但并非绝对地为主权国家设臵权利和义务。
”* 2、王铁崖:“国际法,简言之,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或者说,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以国家之间的关系为对象的法律。
”*3、《奥本海国际法》第九版:“国际法是对国家在他们彼此往来中有法律拘束力的规则总体。
这些规则主要是支配国家的关系,但是,国家不是国际法的唯一主体。
”*(三)国际法的概念: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三、国际法的特征:*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2、国际法是国家之间以协议的方式制定的。
*3、国际法的效力普及整个国际社会。
*4、国际法采用不同于国内法的特殊的强制实施方式。
*CASE 1955年7月27日的空中事件案(以色列诉保加利亚)第二节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一)古代阶段(公元5世纪西罗马帝国崩溃以前):萌芽阶段*1、最古老的《真珠条约》:公元前1296年由古埃及法老和古叙利亚国王签定。
国际法课课件
国际法课课件contents •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际法上的国家责任•国际法上的个人责任•国际法上的国际组织•国际法上的外交关系与领事关系目录01国际法概述国际法的定义与作用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是指在国际关系中,调整国家之间关系的法律规范和原则的总称。
国际法的作用国际法在国际关系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包括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等。
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联系国际法与国内法都是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二者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联系。
区别国际法与国内法在调整对象、法律渊源、实施方式等方面存在明显的区别。
国际法主要调整国家之间的关系,而国内法主要调整国家内部的关系;国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际条约和国际习惯,而国内法的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和司法判例;国际法的实施主要依靠国家自身的力量,而国内法的实施则依靠国家强制力保证。
国家主权原则国家主权原则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之一,它强调国家在国际关系中的独立地位和主权权利,包括领土完整、政治独立、经济自主等。
平等互利原则是国际法中的另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在国际关系中平等相待、互利共赢,尊重彼此的主权和权益,促进国际合作与发展。
和平共处原则是国际法中的一项基本原则,它强调国家之间应该和平相处、互不侵犯、互不干涉内政,通过和平手段解决国际争端和冲突。
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是现代国际法的一项重要原则,它要求各国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促进人的全面发展和进步。
平等互利原则和平共处原则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原则国际法的基本原则02国际法的主体与客体国家作为国际法的基本主体,国家享有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国际组织包括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前者如联合国,后者如国际红十字会。
它们在国际法上享有一定的法律地位和权利。
争端解决机构如国际法院、国际海洋法法庭等,负责解决国家之间的争端。
国家领土外交关系海洋权益国际经贸关系01020304国家的领土完整和边界不可侵犯是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际法课件
第一章概述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特征和性质(一)、概念国际法,或称国际公法,是指调整国家法主体之间、主要是国家之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二)、特征1、主体: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此外,还有政府间国际组织,特别是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调整对象:国际法调整的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主权国家之间的关系。
3、制定:国际法的制定主要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协议来实现的,国际社会没有专门的立法机关。
4、实施:在国际法实施方面,国际争端解决的形式是国家自愿选择解决方式。
(三)、性质:国际法是国际社会的有法律约束力的行为规范。
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之间的法。
2、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法律依据。
(2)、国际法是国际社会成员自我约束和相互约束的工具。
3、国际法是国际社会区分合法和非法解决国际争端,进行国际裁判的法律标准。
一、国际法的历史发展(一)、萌芽:古代和中世纪(中古)国际法,大致以15、16世纪为下限。
(二)、产生:近代国际法,从1500年前后到20世纪初。
(三)、发展:现代国际法,从20世纪初起,经过第二次世界大战直到目前这个时期的国际法。
第二节国际法的渊源和编纂国际法的渊源是指国际法规范表现的形式或形成的过程、程序。
(一)、国际条约:现阶段最主要的国际法渊源。
条约分类:1、以缔约方数量为标准分为多边条约和双边条约。
2、以条约内容为标准分为契约性条约和造法性条约(造法性条约即确立一般国际规范的公约)。
关于联合国宪章:原则上,国际条约对非缔约国无约束力,但《联合国宪章》关于战争与和平的规定例外,《联合国宪章》可以为非成员国创设权利和义务。
(二)、国际习惯法:最古老、最原始、历史上长期占首要地位。
国际习惯是指经接受为法律的一般实践、惯例或做法。
国际习惯法的特点:一般性、自动适用性。
国际习惯法的构成:1、物质因素:各国反复的和一致的实践。
2、心理因素:各国认为其有法律确信。
2010万国系统强化班刘万啸三国法讲义
(4)承认的效果:影响双方权利义务的一系列变化;具有追溯力;拒绝承认不影响对方 作为国际法主体的资格
【例】(2005--78)S 国是一个新成立的国家。其成立后,甲国代表向联合国大会提案
支持 S 国成为联合国的会员国;乙国与 S 国签署了两国互助同盟友好条约;丙国允许 S 国在
其首都设立商业旅游服务机构;丁国与 S 国共同参加了某项贸易规则的多边谈判会议。根据
(2)绝对豁免和相对豁免
①个案放弃原则
(3)豁免的放弃 ②阶段放弃原则:管辖豁免、诉讼程序豁免、执行豁免
A、明示放弃:声明、公告、条约等
③放弃方式
B、默示放弃:起诉、正式出庭应诉、提起反诉、介入诉讼
5. 国际法上的承认制度★★(2005-78;07-30)
(1)承认对象:新国家、新政府和其他事态 国家承认:基于领土变更:独立、合并、分立、分离
财产的继承 动产:实际生存原则
继承 档案继承:协议 无协议,领土实际生存原则
合并:全部转属继承国
债务的继承 分离、分立:协议 无协议,公平地按比例继承
独立:不予继承,除非另有协议
国家非恶债 不继承:地方债务、恶债、本国政府对外国私人所负之债、本国私人对外国所付之债
三、国际组织★★
(一)政府间国际组织和非政府间国际组织 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和活动依据的是相关国际条约 有限制的派生主体,受到国际条约限制 非政府间国际组织:其成立和活动目前主要是由各相关国家的国内法加以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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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例】下列哪些选项中的行为能够被视为甲国的行为,从而应由甲国承担国际法律责任?
国际法课件文档讲解
第一章导论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与性质一、国际法的定义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是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用以调整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间关系)的,有法律约束力的各种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称。
二、国际法的特征1、主体主要是国家,此外还有民族解放运动组织、政府间国际组织等类型2、调整对象是国际关系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3、形成方式是国家以协议的方式制定。
是平等者之间的法律,以平等协作为条件,没有国际立法机关。
4、强制方式是主要依靠国家采取单独或集体的行动来实现。
不存在超越国家之上的强制机关。
三、国际法的法律性质1、国际法否定论17世纪的普芬多夫(S.Puffendorf) :从自然法角度分析,条约可以被随意解除,国际法不是法律。
19世纪英国的奥斯汀(J.Austin):从实在法角度分析,法是上级的命令,以制裁威胁,国际法是一种道德体系。
2、国际法法律约束力的表现:(1)、各国承认是有法律约束力,表示愿意遵守,国际法律文件中明确规定。
(2)、在实践中经常被遵守。
(3)、国际法遭到破坏只是少数。
违反的国家应负国际法律责任。
(4)、有一些制裁措施:集体安全措施经济制裁国际审判武器禁运&国际法与国际道德、国际礼让国际道德:是调整国家间相互关系的伦理性行为规范。
主要通过国际社会舆论形成的,依仗人们内在的信念及道义力量来维持的一种不太确定的规范。
不具法律约束力。
国际法主要是由各国间的协议和习惯形成的,必要时可由外力加以强制实施,是一种比较确定的规范。
有法律约束力。
二者主要区别在于有无法律约束力国际礼让:是国家交往中的礼貌、便利和善意的规则。
无法律约束力。
五:国际法的作用1、约束.指导约束各成员的行为2、促进。
使国际社会更文明3、调整。
权利义务、管辖权4、缓和。
第二节国际法的发展一、古代国际法(中世纪以前)初级形式的国际法规则,特点是:1、其内容比较狭窄,多限于战争、媾和、结盟、使节、条约等方面,缺乏系统性。
国际法课件1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
一国际法的定义和特征 (一)关于国际法的名称 1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最初是用拉丁文jus gentium来称谓的.荷兰法学家格老秀斯在他的经典著作<战争与 和平法>中就使用了这个术语. 2十八世纪末,英国的法学家边沁将英文的law of nations改用 international law,并在1789年发表的<道德及立 法原理绪论>中开始使用. (二)关于国际法的定义 国际法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调整国家之间法律关系,确立国家间权利和义务的法律原则,规则和制度. (三)国际法的特征 1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调整的对象主要是国家间的法律关系. 2国际法的创立方式是国际法主体间,主要是国家间的协议. 3国际法的强制执行依靠国家采取单独的或集体的措施. 二国际法的效力根据 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指国际法具有法律约束力或法律效力的根据. (一)传统国际法学派 1格老秀斯派 2自然法学派 3实在法学派 (二)现代国际法学派 1社会连带学说和规范法学说 2新实在法学派
第五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和基本特征 国际法的基本原则是指在国际法体系中,那 些得到各国公认的,具有普遍意义的并构 成国际法基础的原则.特征如下: (一)各国公认(二)具有普遍意义(三)构成国 际法的基础(四)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略) 三各项国际法基本原则 <联合国宪章>是确立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最 基本法律性文件. (一)国家主权平等原则 (二)不侵犯原则 (三)不干涉内政原则 (四)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 (五)善意履行国际义务原则
对于引渡请求中符合前款第一项规定的多种犯罪,只要其中有一 种犯罪符合前款第二项的规定,Байду номын сангаас可以对上述各种犯罪准予引渡。
国际法课件电子版
第一章国际法概述第一节国际法的概念所谓国际法,是国家之间、国际组织之间、两者相互之间在其相互交往过程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并具有其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称。
第二节国际法的性质及效力依据一、国际法的性质 -----国际法是不是法律?(一)国际法否定论1、主权国家不受法律约束。
认为主权国家没有也不能受到处于它们之上的国际法的约束,所以在理论上不可能有真正的法律可言;●批判:主权不是绝对的,主权是平等的,主权平等意味着主权需要自我限制以尊重他国主权,首先体现遵守国际法法则。
2、没有上下等级。
法律是有上下位的,即由上位对下位施令,不可能同位者共同制定并共同遵守,自然不能形成有拘束力的国际法。
●批判:混淆了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区别,国内法是法律的一类,国内法是等级法,国际法是平行法。
法律观念的先入为主的解读国际法是错误的。
3、属于国际道德。
而不能被认为是一种真正的法律。
4、无强制制裁力量。
包括强制性、强制力量、强制执行力。
国际社会对违法行为却无法防止和制裁,认为由于各国都有实力,违反国际法的事例时有发生,所以在实际上并无有效的国际法。
●批判:这种论点脱离现实。
将强制性与强制实际执行力混淆。
19世纪英国奥斯汀是“国际法否定论”的主要代表。
----------------------总之,以上观点具有明显的片面性,是一种在法律观念上先人为主地把衡量国内法的标准移植于国际法理论的结果。
----------------(二)国际法肯定论---------共同同意(1)主观上得到各国共同同意。
国际法通过各主权国家同意。
(郑重签订或默认;它规定了一整套处理国家对外关系的行为准则,为国家规定了国际法上的权利和义务。
)(2)客观上有条约等保证其强制性。
例如均有这类条款的《联合国宪章》:各会员国应忠实履行它们依宪章规定所承担的义务;各会员国应该以和平方法解决它们的国际争端-------联合国应要求非会员国遵循上述原则。
国际法课件章节1
参考书目
[1] 周鲠生:《国际法》上下册,商务印书馆1976年版。 [2] Akehurst’s Modern Introduction to International Law,
Seventh edition,1997,by P.Malanczuk. [3] John O’Brian: International Law, London, 2001. [4] 〔美〕约翰·罗尔克编著, 宋伟等译:《世界舞台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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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 国际法在国内的实施
(一) 与条约在国内的实施有关的国际法原则 和规则 (二) 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关系的国家实践
1. 条约与国内法的关系 2. 习惯法与国内法的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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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中国关于国际法与国内法 关系的实践
(一) 国际条约 1. 直接适用国际条约 2. 根据国际条约规定由立法机关采取必要 措施,包括修订、增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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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及其工作
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International Law Commission,简 称ILC)是根据《联合国宪章》第13条的规定于194 7年成立的,从1949年开始进行国际法的编纂工作。 按照《联合国国际法委员会规约》的规定,其主要任务是 促进国际法的逐渐发展(progressive development)和 编纂(codifica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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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国际法主体的概念
国际法的主体(也被称为法律上的“人”,具有 “人格”者),是指有能力(capacity)享有国际法 上权利和承担国际法上义务,有能力进行国际关 系活动的实体。
换言之,国际法主体是指在国际关系中具有国际 法上的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实体。这种实体中 主要和最重要的就是国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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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国际法导论教学课件
第四节 国际法基本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二、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形成和发展 三、国际法基本原则的内容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1、定义:各国公认的、适用于国际法一切 领域的、构成现代国际法基础而具有强行 法性质的原则。
一、国际法基本原则的概念、特征
2、特征: (1)得到国际社会公认; (2)适用于国际法一切领域; (3)构成国际法基础;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二、国际法的定义
几种代表性的定义
代表性定义
(1)《奥本海国际法》作者奥本海(1858--1917)为国际法下的定义:“万国法和国际法 是一个名称,用以指文明国家认为在它们彼此 交往上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则的总 体。” 第八版(劳特派特):“各国认为在 他们彼此交往中有法律拘束力的习惯和条约规 则的总体”。
代表性定义
C、目前通说认为: 国际法主要是国家之间的法律,是在国际 交往中形成的,为各国所公认的,主要调 整国家之间关系的具有拘束力的原则、规 则和制度的总称。
三、国际法的特征
1、从法律关系的主体看: 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国家。 民族解放组织和国际组织在特定条件下和一 定范围内也可以成为国际法的主体;至于自 然人和法人的国际法主体问题,有争议。
《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
第三节 国际法的渊源
国际法的辅助资料
4、国际司法判例 5、权威公法家学说 6、国际组织的决议
1、国际条约
国际条约作为国际法渊源应注意:
(1)所谓国际条约,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 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而缔结的规定其相互 之间权利和义务的主要是书面形式的协议。
1、国际条约
(2)“凡具有掠夺性、侵略性的不平等条 约,自始至终都是非法的、无效的,与 国际法的渊源毫无共同之处”。
《国际法》课件1——课程简介与导论
2、课程目的、要求和主要内容。 《国际法》课程的教学目标及基本要求是:让学生掌握国际法的 基本原理和主要的国际法原则、规则和制度,能运用国际法知识 正确解读国际关系问题。 本课程的教学内容分为总论和分论两部分: 总论部分阐述国际法的基本理论问题,包括国际法的含义、特征、 国际法的社会基础与法律性质、国际法与国内法的关系、国际法 的渊源与编纂、国际法的基本原则、国际法的主体、国际法上的 承认与继承、国际法上的国家、居民、领土、国际法律责任、国 际争端的解决和国际集体安全制度等; 分论部分阐述国际关系各具体领域中的国际法规则和制度,包括 海洋法、空间法、国际组织法、外交和领事关系法、条约法、国 际人权法、国际经济法、国际环境法、国际行政法、国际刑法、 战争与武装冲突法和军备控制与裁军法等。 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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课程简介
三、教材和参考书目
(一)本课程指定教材为: 1、21世纪国际法学系列教材《国际法》(第二版),邵沙平 主编,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10年4月出版; 2、普通高等教育“十一五”国家级规划教材、面向21世纪课 程教材、全国高等学校法学专业核心课程教材《国际法》 (第三版),邵津主编,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 社2008年12月出版; 3、高等学校法学教材《国际法》(修订第二版),梁西主编, 武汉大学出版社2003年11月出版; 4、普通高等教育国家级规划教材系列《国际法》,王铁崖主 编,法律出版社1995年8月出版。
二、国际法与国内法的主要区别
三、国际法的分类
1、按照法律规范适用的广泛性程度,国际法可分为普遍国际法 (或一般国际法)和特殊国际法(包括区域性国际法): 普遍国际法(general international law)是指适用于普遍性国际关系 的国际法,对世界所有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些原则、 规则和制度,又称为“一般国际法” ; 特殊国际法 (particular international law) ,是指那些仅仅适用于某 些地区或特殊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尤其对两个或两个以上的某些 国家及其他国际法主体适用的那些原则、规则和制度”。其中的 区域性国际法(regional international law)是指只适用于区域性国 际关系的国际法,例如,“美洲国际法”。 特殊国际法和区域国际法可能基于某些特殊的环境和关系而规定 的某些特殊规则,但不应限制和排除普遍国际法,更不应违背普 遍国际法的基本原则。
国 际 法[课件]
• 3、国家间协议是各国强制执行国际法的根 据
• 违反国际道德和国际礼让-道义上的责 任 导致反报 • 违反国际法-构成国际不法行为、国家 责任
推荐书
• (英)詹宁斯、瓦茨修订 《奥本海国际法》第一卷第一、第二分册 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 1998、4第一版
第二节
国际法的历史
• 一、国际法的产生和发展
4、具有强行法的性质
绝对服从和执行 与任意法相区别 • 国际强行法又称国际法强制规范:国际社 会全体接受、公认为不许损抑,仅有以后 具有同等性质之原则始得更改。 • 国际法基本原则:所有的都是强行法 适 用于国际法的一切领域 • 国际强行法:包括国际法基本原则 其他 的强行法可能适用于某一特定国际法部门 如惩罚国际犯罪行为的规则
• 主权政治权威
三、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 (一)自然法学派 维多利亚、苏亚利兹、 普芬道夫
• 自然法--与实在法相对,理性、人 性、公平、正义,高于实在法 • 人类良知、人类理性、人类法律意识、 共同法律意识 • 新自然法学派:社会连带法学派、规 范法学派
• (二)实在法学派
学派
19世纪取代自然法
• 1、国际习惯规则
若不与国内法相抵触,可作为国内 法的一部分来适用,不需经纳入程序 • 纳入(incorporation) • 转化(transformation) • 英国、法国、德国、美国
•
• 2、对待国际条约,各国作法分歧较大
• (1)英国
•
王国政府的君权权力 议会的立法垄 断权 • 条约在国际法上的效力与在国内法上 的效力是有区别的 • 1880年比利时国会号案-国家财产豁免权
• 从何时开始?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 • 地区问题? 发源于欧洲、发展以欧洲为主, 形成欧洲中心主义 • 国际法的遗迹应追溯到中国、印度、埃及、伊 斯兰世界等
国际法课件全版学习课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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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及特征
三、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是法律的一个特殊 体系. 1、法学理论分析
——对法、法律的反思及法律规那么描述的解析 2、世界各国的国际法实践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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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国际法的开展
国际法开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中古国际法——15、16世纪之前 近代国际法——1500—20世纪初〔以1648年威
4、主权原那么的意义.是各国保护自己生存、反对他国控制和干预 的法律盾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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互相尊重主权和领土完整原那么
5、互相尊重领土完整.领土完整是国家领土主权的表现, 国家之间相互尊重领土完整是尊重国家主权的最主要 内容.在国际法上,领土完整说明了领土整体性和统一 性的内在特征,指国家领土不能被分裂、肢解和侵占 的属性.领土完整是构成国家主权的重要局部,是鉴别 国家是否真正享有独立和主权的重
注意领会
互不侵犯原那么不仅反对大小规模的武装进攻,也制止进展 武力威胁、制止武装进攻的准备和进展战争的宣传.?纽伦 堡国际军事法庭规约?第5条规定,凡方案准备发动或从事 任何一种战争的行动都构成违反和平罪,是严重的国际罪 行.这里指出的当然是侵略性的非正义战争.
同?联合国宪章?一样,制止的是侵略战争,没有规定制止一 切战争,以下两类战争不在制止之列:1、联合国按照宪章 规定合法使用武力;2、在外国统治下的民族和人民为行使 自决权,为取得被剥夺的权利、自由和独立而进展的民族 独立解放战争,包括民族武装斗争和反对侵略的自卫战争.
二、前项规定不阻碍法院经当事国同意本‘公允及善良’原 那么裁判案件之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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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节 国际法的渊源
二、国际法的具体渊源 〔一〕条约 〔二〕国际习惯 〔三〕一般法律原那么 〔四〕确定法律原那么的补助资料 〔五〕公允及善良原那么 〔六〕国际组织、国际会议决议 〔七〕准条约、软法
国际法课件_国际法导论
国际法专指的是国际公法,而国际私法 主要调整的是具有涉外关系的民事法 律关系发生法律抵触时的法律适用问 题。 国际法与部门法 普遍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区域国际法
• 二、国际法的作用
国际法功能体现在社会作用和规范作用: 1、社会作用在于通过体现各国的协调意 志来为各国在国际关系交往中的需要服 务。 2、规范作用表现在指引、评价、教育、 预测和强制伍方面。
违反国际法行为的救济措施: 对于那些违反国际法行为的国家,可以 通过受害国单独地或与其它国家集体采 取相应的强制措施,以保护受害国的权 利,并保证国际法能够得到较有效的实 施。如:警告,要求终止不法行为、保 证不再重犯、恢复原状、赔偿,采取报 复措施,实行经济制裁等。
(二)、国际法的概念 教材上的定义:是国家之间在交往过程中形成 并经各国协议确认的,主要用以调整国家之 间关系的具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规 章和制度的总称。 赵建文先生的定义:“国际法是对国际社会成 员具有法律拘束力的行为规范.” 端木正先生的定义:“国际法主要是国家在其 相互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系的 有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规章制度的总和。
国家的行为在传统国际法上几乎未受到 什么约束。 (1) 、在传统国际法中国家能在最大程度 地自由决定自己的体制,政治体制、经 济制度法律体系等。 (2) 、国家完全自主决定对外政策。在传 统国际法上,国家有权参加任何条约:
但是在一战后,特别是在二战之后,国 际法在国家行为的自由上增加了一些限 制,主要表现在三方面: (1) 、大量国际条约的建立了范围广泛的 网络,绝大多数的国家都是国际条约的 签约国,大量的条约也因此影响着各个 签约国的国内法律体系。 (2)、禁止使用武力的各种法律约束 (3) 、强行法 (jus cogens) 限制了各国的 行为。
国际公法课件
第六节 国际法的渊源
1945年《国际法院规约》第38条第1款:一、 法院对于陈诉各项争端,应依国际法裁判之, 裁判时应适用:(子)不论普遍或特别国际协 约,确立诉讼当事国明白承认之规条者。(丑) 国际习惯,作为通例之证明而经接受为法律者。 (寅)一般法律原则为文明各国所承认者。 (卯)在第五十九条规定之下,司法判例及各 国权威最高之公法学家学说,作为确定法律原 则之补助资料者。
二、国家的类型
复合国
联邦:本身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 邦联:本身不具有国际法主体资格。指由两个 以上的完全主权的国家为维持它们对内对外独 立的目的,根据它们之间共同缔结的国际条约 建立的国家联合体。如英联邦。
二、国家的类型
按照国际交往职能: 永久中立国
中立 中立的国家 试图中立而未成功的国家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二、国际法的理念 和平 人权 正义 国际法治
第二节 国际法的性质、理念和作用
三、国际法的作用 (一)维护世界和平与安全 (二)促进国家和其他国际法主体间的合作 (三)保护人权,维护全人类的共同利益
第三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法发展的历史时期划分:
(六)国家的义务
对应于权利 主要表现为
不得使用武力和武力威胁 不得干涉别国内政 善意履行国际义务 以和平方式解决国际争端
四、国家豁免权
(一)含义
一国的行为和财产不受另一国的立法、司法和 行政方面的管辖。但通常是指一国的国家行为 和国家财产不受另一国的司法管辖。即非经一 国同意,该国的行为不受所在国法院的管辖, 其财产不受所在国法院的扣押和强制执行。
国际法课件(第一章)-刘万啸
大 纲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与国际法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法指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广义的国际法还包括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和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本 课程的内容仅限于国际公法。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 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
第三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一、中国古代国际法的遗迹
春秋战国时期诸侯各国间的关系规则类似于近代国际法规则 秦始皇统一中国后,中国进入了长达两千多年的大统一的封 建帝国时代,国际法没有存在的社会基础
二、近代国际法输入中国
一般认为,国际法正式引入到中国始于1840
年的鸦片战争
整个近代,国际法在中国的适用极其有限,
二战后:建立了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国 际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 际法基本原则: 禁止使用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 决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和诚意履行国 际义务原则等。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 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 间的关系。
2.The Middle Ages(约公元476年~公元1453年) 中世纪国际法――萌芽阶段。 皇帝与教皇处于最高的统治地位。 否定了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关系不能正常发展。 各国的争端只须诉诸教皇和皇帝,不必诉诸国际法。 主要是战争和海事等方面的一些规则。 1.从过渡时期到中世纪早期:国际法没有多少适用 的空间,国际法发展几乎停滞 2.中世纪后期:设立了常驻使团;通过订立条约取 得和划分海外领土 3.西班牙时代:签订条约划分海域;确立“海洋自 由”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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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西班牙时代:签订条约划分海域;确立“海洋自 由”原则
二、近代国际法的产生与发展
1648年《威斯特伐利亚和约》标志着近代国 际法的形成。
➢确立了一系列调整近代国际关系的国际法原 则:国家主权原则、平等原则、不干涉内政 原则、政治犯不引渡原则、条约必须遵守原 则、和平解决国际争端原则等。
三、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6.从实施方式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行政机关来执行 国际法。
7.从司法权来看,国际社会没有统一的司法体系来适用和 解释国际法并解决国际争端。
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和范围
(一)国际法效力的根据 国际法学界在这一问题上先后形成了一些学派,对不同时 期的国际法发展产生了重要影响,具有代表性的有自然法学 派、实在法学派、国家意志说与国家自我限制说、社会连带 学派、规范法学派、政策定向说等。 我国的国际法学者一般认为,国际法的效力根据是“各国 意志的协调”。 在国际社会全球化不断扩展和深化趋势下,当代国际法的 效力根据不仅是各国意志的协调,还应该是国际社会各种行 为体意志的协调。
➢(3)1928年签订了巴黎《非战公约》,反对 以战争方法解决国际争端,废除“以战争作 为推行国家政策的工具”。
➢ 二战后:建立了普遍性国际组织联合国。国 际法的新发展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 (1)确认了一系列指导现代国际关系的新的国 际法基本原则:
➢ 禁止使用使用武力或武力威胁原则、和平解 决争端原则、不干涉内政原则、国际合作原则、 民族自决原则、各国主权平等原则和诚意履行国 际义务原则等。
四、国际法效力的根据和范围
(二)国际法效力的范围 国际法效力的地域范围:从理论上讲,一般国际法或普遍 国际法适用于世界范围内的所有国家或整个国际社会;区域 国际法或特殊国际法适用于地球上特定区域内的国家或区域 社会。 国际法的时效:一般来说,国际法具有永久的效力。就条 约的时效而言,有的条约明确规定了适用的期限。就国际习 惯规则而言,一项国际习惯规则具有持久的效力,除非被废 止或被新的习惯规则所取代。
➢ 5.推动了国际河流制度的建立 ➢ 6.战争法、人道主义法和国际争端解决法的编纂有
了新的突破
三、现代国际法的发展
➢现代国际法(一战以后――现在)
➢一战后: ➢(1)签订了《国际联盟盟约》,建立了国际
联盟——世界上第一个世界性的国际组织
➢(2)通过了《国际常设法院规约》,设立了 历史上第一个国际司法机构。
国际法课件(第一章)-刘万啸
教学要点
学习目的:通过本章学习,使学生对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有 基本的认识,了解国际法的发展历史,了解中国对现代国际法 所作的贡献。 学习重点:国际法的性质、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学习难点: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国际法与国际政治的关系。
大纲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第二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第三节 中国与国际法
三、国际法的性质与特征
国际法是法,与“国际道德”或“国际礼让”是有区别的。 现在普遍认为,虽然国际法仍然主要是调整国家间的关系, 但不再只是国家间的法律,而是属于整个国际社会的法律。 国际法的基本特征
1.从主体来看,国际法的主体主要是公权机构。 2.从调整对象来看,国际法调整的是国际关系。 3.从形成方式来看,国际法的形成主要靠各国在长期反复 实践中形成的国际习惯和彼此间谈判缔结的协议,即条约。 4.从调整的法律关系的相互性来看,国际法的大部分规则 是相互的和对等的。 5.从国际法规则的性质来分析,大部分都属于任意性规则, 不具有强制性。
法国大革命和拿破仑战争促进了近代国际法的发展 欧洲协作时期(1815-1914),在许多方面创造性地
发展了国际法
➢ 1.开创和发展了定期多边会议制度 ➢ 2.促进了外交制度的法典化 ➢ 3.带来了国际条约数量的明显增多和种类的多样化 ➢ 4.明确禁止奴隶买卖,为后来的反对种族歧视和人
权法的发展奠定了基础
一般国际法与特殊国际法(区域国际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私法 国际公法与国际经济法
二、国际法与国际关系、国际政治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 国际法与国际关系的共同的基本元素和纽带是
国家。国际关系是国际法形成和发展的社会基础, 而忽视国际法的作用,国际关系则无序可言。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
国际法与国际政治有着紧密的关系。国际法律 从属于国际政治,一个国家在国际上的实力在很大 程度上既决定着该国对国际政治的影响,也决定着 该国对国际法发展的影响。
(2)国际法调整的对象和范围的扩大:
调整对象不仅包括国家之间的关系,而且包括 国家与其他国际法主体之间以及其他国际法主体之
第二节 国际法的形成与发展
国际法的产生必须具备两个条件: 1.若干国家同时并存; 2.这些国家进行交往与协作而形成各种国际关系。
一、古代社会及中世纪的国际法
虽然古代没有国际法的词汇和概念,但在一些文明古国 (如古希腊、古罗马、古印度和古代中国)的确存在一定形 式的国际法,对于后来国际法的形成和发展产生了影响。 特点:内容零散,形式原始,与宗教观念相混合,分别在 不同的地区形成和适用,并无普遍效力,带有明显的区域性。
2.T―萌芽阶段。 皇帝与教皇处于最高的统治地位。 否定了其他国家的主权,国际关系不能正常发展。 各国的争端只须诉诸教皇和皇帝,不必诉诸国际法。 主要是战争和海事等方面的一些规则。
1.从过渡时期到中世纪早期:国际法没有多少适用 的空间,国际法发展几乎停滞
第一节 国际法的概念与特征
一、国际法的名称与定义
国际法(international law)有狭义和广义之分。 ➢狭义的国际法指国际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 广义的国际法还包括国际私法(private international law)和国际经济法(international economic law)。本 课程的内容仅限于国际公法。 国际法是指在国际交往中形成的、主要调整国家间关 系的、有法律拘束力的原则、规则和制度的总体。